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一般查勘鑑定

第 一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保險公證人?何謂民間公證人?(12 分)

(二) 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取得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者,始得營業之保險公證公司,依法可從事哪三大類保險公證業務?請列舉其各包括之業務內容。(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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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兩種名稱相近、職務性質不同的「公證人」,以及保險公證人處理保險事故的三項核心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及《公證法》第 2 條、第 24 條。

解題方法

先從「服務對象、工作內容、任用方式」區分保險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再依保險法第 10 條的業務文字,拆解出「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與洽商」三個工作階段。這樣既能完整對應法條,也能具體說明各項業務內容。

(一)保險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

1. 保險公證人

依《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是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並辦理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

其工作重點在保險事故與損失:查明事故狀況及原因、確認損害範圍、估算損失,並依保險契約協助理算賠款及洽商。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保險公證人分為一般公證人與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處理海上保險以外的保險標的,海事公證人則處理海上保險標的。

2. 民間公證人

依《公證法》第 24 條,民間公證人是由司法院依該法遴任、從事公證法所定公證事務的人員。其職務依《公證法》第 2 條,主要是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就私文書作成認證,以證明法律行為、私權事實或文書的成立與內容。

民間公證人處理的是公證法上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及文書;保險公證人則以保險標的查勘、損失估價及賠款理算等保險專業事項為業。兩者的法源、遴任或執業制度,以及工作內容均不同。

(二)保險公證公司可從事的三大類業務

依《保險法》第 10 條所列職務,可分為以下三類:

1. 查勘、鑑定

查勘是赴事故現場或相關地點,蒐集事故發生經過、時間、地點、受損標的及現場狀況等資料;鑑定則是依查勘結果及專業知識,判斷事故原因、損害性質、損害範圍,以及損害與承保事故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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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產物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其楊梅紡織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 3 億元,不幸於 110 年 4 月 10 日星期六凌晨發生嚴重火損。您受委託辦理本案火災損失公證工作,請敘述保險公證人在工廠火災現場,如何進行各項查勘、鑑定之公證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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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事故發生後,保險公證人如何以中立、客觀、可追溯的方式,查明事故經過、火災原因、受損範圍及損失金額,並提出公證報告,供保險公司依保單約定審核理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2 條,保險公證人屬保險業務相關人員;其公證工作在於調查、鑑定保險事故與損失,並非代替保險公司作成承保責任或最終理賠決定。實務上應依保單條款、理賠文件及火災現場證據辦理。

本案雖已知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 3 億元,但該金額本身不等於應賠金額。公證人仍須確認保險標的、保險金額適用範圍、事故是否屬承保危險、實際損失、免賠額、保險價額及其他保單條款,再據以計算可能賠款。

解題方法:依「受理、現勘、查因、核損、計價、報告」順序辦理

一、受理委託並確認保單資料

接獲委託後,先確認委託目的、聯絡窗口、事故地址與進場安排,並向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蒐集、核對下列資料:

  • 保單、批單及保險標的明細,確認保險期間、承保地址、保險標的種類、保險金額與自負額。
  • 被保險人、工廠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與權利關係。
  • 廠房、機器設備、原料、在製品、成品及其他財產是否列入承保範圍。
  • 事故發生時間、報案與通報時間、消防機關到場及滅火時間、停工情形,以及已採取的搶救和防止損失擴大措施。
  • 相關單位資料,例如消防機關火災證明或調查資料、警察紀錄、廠區平面圖、設備配置圖、製程資料、財產清冊及事故前帳冊。

星期六凌晨發生火災的處理重點是儘速聯繫廠方、消防及保險公司,掌握現場是否仍有復燃、坍塌、漏電、化學品或其他危險,並協調安全進場。不得因理賠調查而妨礙消防搶救或現場安全管制。

二、火災現場安全與證據保全

進場前先遵守消防與工安管制,確認結構安全、電力及燃氣狀況、危險物質和復燃風險;必要時配戴安全帽、防護衣、手套、護目鏡及呼吸防護具,並由熟悉現場的人員陪同。

在安全許可下,儘早進行初次勘查與拍照,建立現場初始狀態紀錄。若現場尚未穩定,先從安全區域記錄,不可擅自進入危險區。對重要殘骸、疑似起火位置、電氣設備、機器及可能的證據,應先拍照、標示位置並記錄保管情形;必要時通知消防機關或其他調查單位共同處理。

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失擴大而進行必要的搶救、清理或移置時,應儘量先拍照、錄影、編號及清冊記錄。可回收殘值的財物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丟棄或拆解,以保留後續查核及估價依據。

三、查勘受損範圍並確認事故經過

現場查勘應由整體到局部、由外觀到內部進行,並以廠區平面圖標註位置。至少檢查:

  • 建築物:廠房、辦公室、倉庫、屋頂、牆面、地坪、門窗、管線及附屬設施。
  • 機器設備:紡織機、動力設備、配電盤、控制系統、鍋爐、空調、消防及其他生產設備。
  • 存貨及材料:原料、在製品、成品、包裝物及庫存物品,記錄品名、數量、位置與受損狀態。
  • 其他財物:辦公設備、工具、模具、文件、電腦及廠區附屬設備。

逐區記錄燃燒、煙燻、熱損、滅火水損、破壞、變形、污染及浸水等情形,並區分火焰直接燒毀與煙、熱或消防用水造成的損害。照片或錄影應包含全景、中景、特寫及可辨識位置的參照物,附上日期、時間、方位、拍攝者及照片編號。

同時訪談被保險人、廠長、值班人員、保全、員工及其他知情者,依時間順序記錄最後正常運作時間、發現火災時間、通報及疏散情形、初期滅火、消防隊到場、停電或設備異常等事實。訪談紀錄應記載受訪人身分與陳述內容,不將未經查證的說法直接寫成確定事實。

四、調查火災原因與起火位置

火災原因調查應以現場跡證、消防機關資料及相關人員陳述交叉比對,重點包括:

  • 起火位置與火勢蔓延方向。
  • 電氣設備、機械摩擦或過熱、熱作業、明火、燃料或化學品等可能因素。
  • 電源、配線、電氣保護裝置、設備維修及操作紀錄。
  • 火警與消防設備狀態、監視器畫面、警報或異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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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產物保險公司欲承保工程公司承包橫越大甲溪 1500 公尺長之跨河大橋工程,將投保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保期 2 年。為核保需要,茲委託公證公司派員先赴預定施工地點辦理承保前查勘、鑑定。請列舉保險公證人在現場查勘、鑑定時,將蒐集哪些具體資料,以提供核保人評估危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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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承保前的危險查勘。公證人須蒐集足以讓核保人判斷「工程本身、施工方法、工地環境、施工期間及第三人暴露」的具體資料,並將資料與現場狀況相互核對。

跨越大甲溪、全長 1,500 公尺的橋梁工程,查勘重點在河川水文與洪水風險、河床地質與基礎施工、橋梁長跨距及高空作業、施工中的臨時工程,以及河川兩岸設施與交通等第三人風險。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作答以一般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的核保查勘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工程基本資料 → 工地自然條件 → 設計與施工 → 工程財物 → 第三人及防災管理」的順序整理。每一類都應寫出可查證的資料,而非只寫「注意洪水風險」或「了解施工狀況」。

現場應蒐集的具體資料

一、工程與契約基本資料

  • 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工程起訖範圍、橋梁全長及各跨距配置;確認 1,500 公尺橋梁的橋墩、橋台及引道位置。
  • 定作人、承包商、共同承攬廠商、設計及監造單位、專案工程師與工地負責人,以及各方的工程經驗與分工。
  • 工程契約、工程金額、工程項目及數量、工程圖說、設計規範、施工計畫、工程進度表及預定開工、完工日期。
  • 保險期間為 2 年,應核對是否涵蓋預定施工期;另了解是否包含試車、測試、完工後維護或保固期間,以及工期展延的安排。

二、工地位置、周邊環境與既有設施

  • 查明工地範圍、河道及兩岸地形、地勢高低、河岸坡度、通行道路、施工便道及出入口。
  • 記錄鄰近橋梁、道路、堤防、河川設施、管線、電力或通信設施、民宅、農地及其他財物的位置、用途與距離。
  • 查明上下游是否有聚落、工廠、取水設施或其他可能受施工影響的設施,並了解工程對河道通洪及周邊交通的影響。
  • 以照片、位置圖或現場紀錄保存施工前周邊設施狀態;若有鄰近建物或設施,應記錄其現況及可能受振動、沉陷或碰撞影響的部位。

三、河川水文與自然災害暴露

  • 蒐集大甲溪河段的流量、水位、流速、水深、河床寬度及季節變化;了解歷年洪水、暴雨、颱風及河水暴漲紀錄。
  • 查明洪水警戒與預報機制、可能淹水範圍、施工期間的高水位情況,以及施工便道、工作平台、圍堰與材料堆置區是否位於易淹水區。
  • 了解河道沖刷、河床變動、漂流物及土石流等風險,評估其對橋墩、基礎、臨時設施及施工機具的影響。
  • 查明河川禁限建、汛期施工管制或其他水域作業限制,以及暴雨或洪水來臨時的撤離與停工標準。

四、地質、地盤與基礎條件

  • 查閱地質調查報告、鑽探柱狀圖、土壤與岩盤性質、地下水位、承載力及液化或地盤滑動等評估資料。
  • 了解河床及兩岸地層差異、沖積層厚度、基岩深度及地下水變化,並確認資料是否涵蓋主要橋墩與橋台位置。
  • 核對橋墩及橋台基礎形式、設計深度與施工方式,例如基樁、沉箱、圍堰或其他水中基礎工法。
  • 查明基礎開挖、抽水、支撐及防止河水滲入或地盤流失的措施,評估沉陷、坍塌、管湧或基礎沖刷風險。

五、橋梁設計與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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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臺北市某百貨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於 109 年 1 月 5 日三樓賣場,因清潔人員用肥皂水清洗地板污漬未即時擦乾,造成前來購物 45 歲婦女滑倒,致右小腿骨折送醫。另於同月 31 日地下立體停車場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來店消費者的自小客車車頂被壓損。您受委託辦理兩賠案保險公證事宜,請問您將如何進行查勘、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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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保險公證人受託處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事故時,如何依序完成「確認保險責任、查明事故經過、判斷被保險人法律責任、核定損害及理算賠款」。公證人應以客觀證據查勘、鑑定並製作報告;是否承保及最終理賠,仍由保險人依保單條款與調查結果決定。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核心是: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承保處所或業務範圍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約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的基本給付責任;第 93 條涉及未經保險人參與的承認、和解或賠償;第 94 條規定第三人損失未獲賠償前,保險人不得將賠償金給付被保險人,以及責任確定後第三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的直接請求權。

本題兩件事故分別發生於 109 年 1 月 5 日及 1 月 31 日,應分案調查及理算。賣場滑倒案是第三人體傷;停車設備壓損車輛案是第三人財物損害。兩案各自核對保單的每一事故限額、每一人限額、財物損失限額、自負額、承保處所及除外責任,不可只因同一被保險人而合併視為同一事故。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一般保險公證人的業務性質及獨立、公正、忠實查勘核估義務,可參照當時《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

解題方法

依「保單與責任先確認、現場與因果關係查明、損害額核實、依責任比例及保單限額理算」的順序處理。公證報告應分別記載查勘範圍、證據來源、事故原因、責任分析、損害項目及理算依據,使結論可以由資料重作驗證。

一、兩案共同的前置工作

  1. 確認委託及利害關係 確認委託人、委託目的、事故日期、事故地點及當事人身分,並依規定避免利害衝突。公證人應獨立、公正查勘,不替任何一方先行認定責任。

  2. 查核保單及承保範圍 調取保險單、保險條款、批單及事故通知資料,核對:

  • 保險期間是否涵蓋事故日期。
  • 被保險人是否為百貨公司及相關受僱人。
  • 三樓賣場、地下立體停車場是否屬保單載明或承保的營業處所。
  • 承保事故定義、保險金額、每一事故及每一人限額、自負額。
  • 是否有特別約定、除外責任或其他保險。
  1. 保存證據與確認時序 儘速調取監視器畫面、事故通報紀錄、現場照片、清潔或設備操作紀錄、值勤表及證人聯絡資料。確認事故發生時間、現場狀況、事故後處置及當事人陳述;對易消失的證據,例如地面積水、警示標誌位置或機械設備狀態,應即時拍照記錄。

  2. 調查法律責任,而非只確認「有事故」 依民法第 184 條的一般侵權行為責任,調查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並依各案事實檢視百貨公司是否負有管理或監督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時,依民法第 217 條斟酌減輕賠償責任。

二、1 月 5 日賣場滑倒骨折案

(一)查勘事故現場及管理流程

查明三樓賣場地板材質、清潔區域及範圍、肥皂水是否殘留、地面是否濕滑、清潔時間與事故時間是否接近,以及有無圍設或「小心地滑」警示。調閱監視器、清潔工作紀錄、巡查紀錄、事故通報紀錄,訪談清潔人員、現場主管及目擊者,確認清潔人員是否依規定清洗、擦乾、設置警示,管理人員是否有合理巡查及管制。

(二)判斷責任及因果關係

清潔人員用肥皂水清洗後未即時擦乾,若造成賣場地面濕滑,且未設置有效警示或隔離措施,顯示未採取合理安全措施。若婦女確因該處濕滑而滑倒,並有醫療資料證明右小腿骨折,則清潔疏失、地面濕滑與骨折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百貨公司可能因自身管理疏失,或依民法第 188 條就受僱人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負僱用人責任。

仍須查明受害人行走路線、鞋具、是否注意警示、是否有其他跌倒原因,以及骨折是否與該次跌倒相符。不得只憑「在百貨公司跌倒」便直接認定百貨公司全額負責;亦不得僅因傷者年齡或骨折結果推定其有過失。

(三)核實人身損害

依據病歷、診斷證明、影像檢查、手術紀錄、住院及復健資料,確認受傷部位、治療期間、醫療必要性及與事故的關聯。依請求內容及可提出的證明,逐項核實:

  • 必要且合理的醫療費、藥品費、復健費及交通費。
  • 住院或照護費用,及其必要期間與合理金額。
  • 因傷不能工作所生的工作損失,查核薪資、請假期間及事故前後收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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