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保險查勘可分為承保前查勘及出險後查勘,請問何謂承保前查勘及出險後查勘?承保前查勘及出險後查勘之作用又各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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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查勘依作業時點所作的區分,以及查勘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後各自協助保險人處理風險與理賠的功能。承保前查勘發生在保險契約成立前或承保評估階段;出險後查勘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進行,重點在查明事故與損失。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應依「查勘時點、查勘內容、實際作用」分別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兩種查勘的時間分界,再依序說明各自要查什麼、查得結果如何協助保險人決策。要注意:承保前查勘的核心是評估與防範風險;出險後查勘的核心是釐清事故與核定損失。
一、承保前查勘
**意義:**承保前查勘,是在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如何訂定承保條件之前,對標的物及其相關風險所進行的調查與勘察。查勘內容可包括標的物的種類、構造、用途、保管或維護狀況、防災設備、周遭環境,以及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失程度。
作用:
- **評估風險並協助承保決策:**確認標的物的實際狀況,供保險人判斷風險高低,作為接受或拒絕承保的參考。
- **協助決定承保條件:**依查勘結果評估保險金額、費率、自負額、承保範圍及其他特別約定,使承保條件符合實際風險。
- **發現並降低危險因素:**指出消防、保全、設備維護或作業管理上的缺失,促請改善,以減少事故發生或擴大的機會。
- **建立承保時的標的物狀況紀錄:**記錄標的物在承保前的狀況,供日後風險管理及出險後查勘比對參考。
二、出險後查勘
第 二 題25 分
危險單位係評估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之基礎,請問何謂危險單位?如以火災保險為例,一個危險單位之構成,至少必須具備哪些條件?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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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危險單位(A Single Risk)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可能同時遭受損失的財產範圍。火災保險以危險單位作為估算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 MPL)的基礎:同一場火災可能波及的財產,應一併評估;具有有效防火隔離的財產,則可視為不同危險單位。
本題重點是判斷火災能否由一處蔓延到另一處,因此要看建築物之間的防火區隔是否有效,而不是只看建築物的棟數、所有權或保單張數。
解題方法:依火勢蔓延的阻隔條件逐項說明
火災保險中,要將相鄰建築物或空間劃分為不同危險單位,至少須具備以下安全規劃條件:
-
設置合格防火牆 防火牆須具備適當的高度與厚度,且牆體不得有使火勢穿越的孔洞。其功能是阻隔火焰與熱力,防止火勢由一側延燒至另一側。若牆體不符合防火要求或存在未妥善防護的開口,便不足以作為可靠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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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間保持相當距離 相鄰建築物須有足夠間隔,降低火焰、熱輻射或飛火引燃另一建築物的可能。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保險事故(insured perils)、不保事故(excluded perils 或稱除外事故 excepted perils)及未保事故(uninsured perils)?
於保險事故、不保事故及未保事故三種事故當中,有兩種事故同時發生並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是否需要予以理賠?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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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單承保範圍內的危險分類,以及數種危險共同造成損失時,如何依近因原則判斷理賠責任。近因是對損失具有主要、有效因果作用的原因,不一定是時間上最早或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 保險事故(insured peril):保單明確承保,或依保單承保範圍屬於承保的危險。例如火險保單承保的火災。
- 不保事故(excluded peril/excepted peril):原本可能落入承保範圍,但保單以除外條款明文排除的危險。例如保單除外的戰爭事故。
- 未保事故(uninsured peril):保單既未承保,也未明文除外的危險。因為不在承保範圍內,原則上不賠;但它與保險事故共同作用時,須依近因及保單條款判斷。
本題不是選擇題,也沒有計算。依題意,逐一判斷三種事故兩兩同時發生的組合即可。此類分類與併發原因的判斷,通常以保單條款及近因原則為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造成損失的兩種事故,再看其中是否有保險事故,並判斷另一事故是否為保單明文排除的危險:
- 保險事故+不保事故:有承保事故,但也有明文除外事故;原則上由除外條款排除理賠。
- 保險事故+未保事故:有承保事故,另一事故既非承保、也非明文除外;原則上保險人仍須就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功能損壞(functional damage)及外觀損壞(cosmetic damage),並各舉一個例子說明。
功能損壞及外觀損壞是否在營造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內?如在承保範圍內,其理由為何?如不在承保範圍內,其理由又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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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CAR)中,受損是否影響保險標的功能,以及損害是否僅涉及外觀。判斷重點不是受損部位看起來是否嚴重,而是損害有沒有妨礙標的按設計用途使用,以及是否造成實質物質損害。
- 功能損壞(functional damage):損害使工程或設備不能正常運作、不能達成設計功能,或須修復後才能使用。例如,施工中的水泵遭落物撞擊,泵軸彎曲而無法抽水。
- 外觀損壞(cosmetic damage):損害只影響外觀或表面,未影響標的的強度、性能、耐用性或預定用途。例如,建築外牆石材表面遭刮傷,但石材固定及防水功能均未受影響。
營造綜合保險通常承保保險期間內工程標的因意外事故所致、且須修復或重置的物質損失或損害;是否屬承保事故,仍須依保單條款及除外責任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實務為準;本題核心為保單承保範圍判斷,並無特定法條須引用。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 損害性質:有沒有影響功能,還是僅影響外觀?
- 保險承保性:是否因承保期間內的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實質物質損害;有無適用除外責任或特別約定?
因此,功能損壞和外觀損壞不能只憑名稱一概決定是否承保。功能損壞通常較能符合物質損害的承保要件;外觀損壞則須進一步看保單是否將純外觀損害排除,以及受損是否已構成實際物質損害。
承保範圍分析
一、功能損壞
功能損壞原則上在營造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內,但仍須符合保單的承保條件,且不屬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