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第 一 題25 分

身為保險公證人,接獲保險人處理保險公證案件時,其應注意的重要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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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委任處理理賠案件時,如何依法保持獨立、公正,並以忠實查勘、鑑定、估價及理算,提供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可檢視的客觀依據。

依《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公證人是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及賠款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一般公證人,處理的是海上保險以外的保險標的;第二十七條要求公證人執業時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利益、遵守誠信原則,並忠實查勘及核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最近一次重要修正為民國108年,民國113年仍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依「受任前確認委任與利益衝突 → 查勘蒐證 → 分析承保與損失 → 理算洽商 → 撰寫、簽署及保存報告」的案件流程作答。每一階段都要交代公證人如何維持客觀、查明事實、支援後續理賠判斷。

應注意的重要事項

一、確認委任範圍及執業資格

接獲委任後,應確認委任人、受託事項、查勘標的、委任範圍及報告用途,並確認案件屬於本人得執行的一般保險公證業務。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條,公證人須取得執業證照,始得執行業務。

受託事項應限於公證專業工作,如查勘、鑑定、估價、損失理算及洽商;公證人應提供事實與專業判斷,不得將委任人的理賠立場當成調查結論。

二、保持獨立、公正並避免利益衝突

即使委任人是保險人,公證人仍應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利益,依誠信原則忠實查勘、核估;不得因委任人的期待而偏袒,也不得隱匿或扭曲不利事實。

依同規則第二十八條,公證人不得為本身利益或有利害關係的委任人執行公證業務。若有足以影響客觀判斷的利害關係,應避免承辦該案。

三、及時查勘並維護現場證據

應儘速聯繫相關當事人、安排查勘,並提醒事故現場及受損標的在合理範圍內維持現況;若基於安全、救災、減損或營運需要必須清理、移動或修復,應先以照片、影片、測量紀錄及相關文件留下可供查證的資料。

查勘時應記錄事故時間、地點、發生經過、受損位置與範圍、標的物狀態及相關人員陳述,並留存照片、維修資料、交易憑證等佐證。對於無法直接查明的事項,應註明資料來源與限制,不應把推測寫成確定事實。

四、查明事故原因、損失與保險責任相關事實

公證人應分別調查:

  1. **事故是否發生及如何發生:**比對報案資料、現場狀況、當事人陳述及其他證據,釐清事故原因與經過。
  2. **損失是否由事故造成:**確認受損項目、損害程度及因果關係,區分本次事故損害與既有損耗、自然耗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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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並說明該類保險之保險公證人勘驗發現哪些共同不保事項情況,並予以註記在公證報告時,保險人得以不保事項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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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採取概括式承保,以及保險單所列共同不保事項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條款為準。

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位於保單所載施工處所,因突發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原則上屬承保範圍;但仍須依保單約定的不保事項、自負額、保險金額及其他條款判斷。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障的是工程財物本身的直接損失,不等於所有工程相關費用或契約損失都受保障。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步:

  1. 先界定承保範圍:確認損失標的、施工處所、保險期間、事故是否突發且不可預料,以及損失是否屬財物毀損或滅失。
  2. 再檢查共同不保事項:逐項列出條款中的七類共同不保情況,並說明拒賠須符合條款要件。通常須證明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因該不保原因所致;「勘驗時發現並記載」本身,不會自動使其他損失變成不保。

承保範圍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保單所載工程及相關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施工處所因突發且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毀損或滅失。符合保單約定時,保險人依條款在保險金額及其他限額內負賠償責任,並按自負額等約定辦理。

判斷時應注意:

  • 損失須發生於保險期間及保單約定的施工處所。
  • 事故須具突發、不可預料的性質。
  • 須是保險標的的毀損或滅失,且非屬條款排除的損失。
  • 即使事故符合承保要件,仍須再查共同不保事項、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及保單批單。

共同不保事項及拒賠判斷

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的共同不保事項,保險公證人勘驗時如發現下列情況,應在公證報告中客觀記載事實、時間、範圍及相關證據:

  1. 戰爭等情事: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
  2. 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相關的破壞或惡意行為:包括受其唆使,或與其有關的人員所為的破壞、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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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當某住宅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發生保險事故時,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處理該棟建築物發生地震損害時,針對投保之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不符之理賠處理、全損評定及鑑定作業與理賠應注意事項,承保公司委託之保險公證人該如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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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的「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說明三項作業: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不符時如何處理、全損如何評定及鑑定,以及理賠時應留意的事項。這份要點是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訂定。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住宅建築物本體的地震損失,採全損理賠。全損係指建築物「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危險發生時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三個面向,分別套用要點參、六「投保之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不符之理賠處理」、參、十一「全損評定及鑑定作業」及參、七「理賠應注意事項」。公證人受承保公司委託辦理查勘或評估時,應依規定蒐集資料、客觀記錄損害,並配合簽單公司及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評估與複評程序。

一、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不符

重置成本以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產險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列「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計算。

  1. 保險金額高於重置成本:承保損失的保險金額僅在重置成本限度內有效。要保人有詐欺情事時,簽單公司得解除契約;如已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要保人無詐欺情事時,簽單公司應按承保建築物重置成本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2. 保險金額低於重置成本:簽單公司依保險金額理賠,不以重置成本補足不足額。

公證人應核對保單記載、建築物構造與使用面積,並依事故發生時適用的造價參考表估算重置成本,將比較結果及相關事證記載於報告,供簽單公司依上述規則辦理。

二、全損評定及鑑定

簽單公司應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評定。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的案件,如依地震保險基金「住宅地震保險複評審查機制作業規範」應進入複評,或評定結果有爭議,簽單公司應移送地震保險基金複評。複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鑑定時,由地震保險基金依其決議委託相關公會鑑定。

全損判斷須依適用的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確認是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建築物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 建築物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危險發生時重置成本的 50%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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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問商業火災保險之火災保險人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該商業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類型,依據動產、不動產特性可大致如何區分?又若保險內含利潤損失保障附加險,類別有哪些?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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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承保危險事故、保險標的物分類,以及可附加的利潤損失保障。作答時要區分「承保什麼事故」與「承保哪些財物」: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特定事故造成的標的物直接損失;租金減少、營業中斷等間接財務損失,則須另行附加相關保障。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商業火災保險條款及相關附加條款用語說明。

解題方法

先寫出基本條款承保的危險事故,再依標的物是否屬於建築物及其固定裝修,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最後列舉利潤損失附加險,並簡述各險補償的損失型態。如此可涵蓋題目要求的三個層次,也能避免把附加承保的危險事故誤寫成基本承保範圍。

一、火災保險人的主要承保範圍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主要承保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 火災。
  2. 爆炸引起之火災。
  3. 閃電雷擊。
  4. 因上述承保事故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而造成該標的物的損失,依條款視同承保事故所致損失。

須特別注意,基本條款中的「爆炸引起之火災」,不等於所有爆炸造成的損失均已納入保障;爆炸本身造成的損失,通常須另附加爆炸保險。地震、颱風及洪水、煙燻、水漬、竊盜等,也須依約加保相應附加險。

二、保險標的物分類

商業火災保險的標的物可依不動產與動產特性概分如下:

類型主要項目說明
不動產建築物、營業裝修不包括土地
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指營業所需器具、設備及存貨等

(一)不動產

  1.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的建築物;公共設施持分亦可列入。為使建築物適於業務使用而裝置、附著的中央冷暖氣系統、電梯或電扶梯,以及水電衛生設備,依條款得視為建築物的一部分。
  2. 營業裝修:因業務需要,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的裝潢修飾,例如固定隔間及裝潢。

(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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