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且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證人有哪些行為時,不得從事《保險法》第 10 條之公證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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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一般保險公證人」執業法規之核心法定義務與消極禁止規範,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定義如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微調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之法定業務與定義): 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損業務」;或為保險賠款之「理算與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公證報告之親自簽署與法定責任):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親自簽署並載明執照字號,依法負相關法律責任;公證公司之公證人執行業務,則應由公證人與公證公司共同簽署。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公證人之禁止行為): 為維護保險公證之公正性、客觀性與專業公信力,法規明定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義務(禁止行為清單)。公證人若有該條各款情事之一,即不得從事《保險法》第 10 條所定之公證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連結」題型,切入點應採「上位法定義務 條款分類剖析 法律效果」的三層次論述結構:
- 確立核心業務範疇:先點明《保險法》第 10 條賦予公證人之查勘、鑑定、估損、理算與洽商證明等核心職權。
- 體系化歸納法條各款:《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範繁多,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是否條理分明。切忌零碎背誦,應依內涵系統化分類為五大範疇:
- 資格與執照紀律
- 業務執行與誠實信用
- 利益衝突與兼職禁止
- 招攬紀律與市場秩序
- 概括防弊條款
- 呼應題旨之簽署責任:特別點出「未依規定簽署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亦為第 37 條明定之禁止行為,緊扣題幹前段敘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勾選;針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各款禁止行為之規範意旨與法律效果,逐一剖析如下:
- 申領執照時具報不實: 公證人執業基礎在於誠信,若資格審查或登記時提供虛偽資料,自始不具備執業適格性,當然不得執行業務。
- 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保險業執行業務: 禁止為非法或地下保險業者提供查勘、理算服務,避免助長非法保險活動危害金融秩序。
- 故意隱匿保險標的之瑕疵,或為不實之查勘、鑑定、估損或理算: 公證人本質為客觀獨立之第三方,若造假或隱匿標的瑕疵,將直接破壞保險理賠之公正性,構成重大業務違失。
- 散布不實言論或文宣,損害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禁止惡意詆毀市場參與者商譽,以維持公平競爭環境。
- 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廣告招攬業務: 防止以不實或誇大之理賠承諾招攬委託,誤導消費者或保險人。
-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委託或招攬公證業務: 公證業務委託應基於專業信任,嚴禁以暴力、回扣、賄賂等不法不正手段爭攬業務。
第 二 題25 分
祥豐公司租賃某一棟建築物從事批發販售水電材料業務,若不慎發生火災,店面成品與倉庫貨物皆有火損情事,且店內員工與部分消費者發生嗆傷或燒傷,則其保險公證人針對商業火災保險撰寫公證報告,應注意的勘驗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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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業火災保險公證報告」之現場勘驗實務與損失理算範圍。公證人於撰寫公證報告前,必須透過客觀勘驗查明「保險利益」、「事故原因」、「受損標的範圍與程度」及「責任歸屬」。相關法規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有重大實質變更):
- 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 14 條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商業火災保險標的分為「建築物」、「營業生財」、「機器設備」及「貨物(存貨)」。承租人對租賃建築物本身原則上無所有權之保險利益,僅對承租之「裝潢改良物」及自有的「營業生財、貨物」具有直接財產保險利益。
- 財產保險與責任/傷害保險之嚴格劃分:商業火災保險為「財產保險(物保)」,承保範圍僅限承保標的物因火災等承保危險所致之直接毀損滅失。題示「店內員工與消費者發生嗆傷或燒傷」屬於人身傷亡與潛在法定賠償責任,非屬商業火災保險主險之賠償範圍(應由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附加險承保)。公證人勘驗商業火災保險時,主要任務為財損勘驗,但須就責任事故保留現場紀錄以備相關責任釐清。
- 查核責任與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 29 條(保險人之危險責任與故意行為除外)。
- 《保險法》第 33 條(被保險人之施救義務與費用核定)。
- 《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需勘驗第三人責任以保全代位權)。
- 《保險法》第 77 條、第 78 條(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查核)。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公平、公正原則及真實記載現場查勘實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證實務的標準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依循保險公證人進行「現場勘驗(Survey / Inspection)」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扣緊題目所給予之特定業務情境(「租賃」、「水電材料批發」、「店面與倉庫火損」、「員工與消費者傷亡」)由淺入深展開:
- 劃清勘驗標的界線:先區分「承租人自有財產(貨物/裝潢)」與「出租人所有建物」,並精準排除「人身傷亡」列入火險財損清冊,避免將責任保險混入財產保險勘驗。
- 依公證勘驗邏輯分項陳述:
- 第一階段:事故基本事實與環境查勘(地址、建築、起火原因、消防報告)。
- 第二階段:承保標的物損害勘驗(店面成品、倉庫貨物之數量、受損等級、水電材料之金屬/塑膠物理特性)。
- 第三階段:財務帳冊比對與不足額分攤查勘(進銷存明細、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 ACV)。
- 第四階段:損害防阻與殘值(Salvage)勘驗(水電五金、銅管之殘值回收評估)。
- 第五階段:代位求償與外溢責任事實之查勘(起火責任判定、第三人求償現況註記)。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既定選項目標。惟題目中包含四項關鍵事實要件,公證人於審查與勘驗時之對應分析如下:
- 要件一:「租賃某一棟建築物」
- 分析重點:祥豐公司為承租人。建築物所有權屬於房東,除非祥豐公司投保時附加「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或契約約定由其負責建築物保險,否則商業火險勘驗主要限於承租人所有之「裝潢改良物」、「營業生財」及「存貨」。公證人須查驗租賃契約,釐清裝潢產權歸屬、維修義務及房東責任。
- 要件二:「批發販售水電材料業務」
- 分析重點:水電材料包含 PVC 管、電線電纜、衛浴銅件、閥門開關等。此類貨物易因高溫導致絕緣層融化、金屬氧化變色或退火變質,但金屬本體(如銅、銅合金)通常具備較高之廢料殘值,勘驗時須特別注意物理損害檢測與殘值拍賣價值。
- 要件三:「店面成品與倉庫貨物皆有火損情事」
- 分析重點:屬商業火險「貨物(存貨)」承保標的。勘驗重點在於現場實地盤點、分級(燒毀、煙燻、水漬)、比對進銷存帳冊發票,並確認店面與倉庫是否均在保單載明的承保地址/處所範圍內。
- 要件四:「店內員工與部分消費者發生嗆傷或燒傷」
- 分析重點:本題之核心陷阱。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不承保人身傷亡之醫療與損害賠償。公證人於商業火災保險公證報告中,應載明此傷亡非屬商業火險賠償範圍;但現場仍須勘驗消防安全設備運作情形、逃生動線是否受阻,記錄起火點與傷亡成因,以供被保險人可能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雇主責任險」進行關聯調查,並評估未來是否有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潛在爭議。
第 三 題25 分
請敘述「現金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並說明現金運送保險之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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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意外保險範疇)中**「現金保險」(Money Insurance)的基本架構、承保範疇,以及「現金運送保險」(Money in Transit Insurance)**的除外責任(不保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核定之《現金保險基本條款》及保險實務常規為準。
考生需掌握兩大核心概念:
- 現金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標的(現金及約定有價證券)在不同時間、空間與狀態下的危險保障,主要分為「運送中」、「庫存中(金庫/保險箱)」與「櫃檯營業中」三大核心險種範疇,承保危險事故以「強盜、搶奪、竊盜」及特定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交通意外)為主。
- 現金運送保險之不保事項:除外責任分為「一般共通除外責任」(如戰爭、核子、政府沒收、故意行為)與「運送專屬除外責任」(如內部員工不誠實/侵占、盤點短少與神祕失蹤、未依約定規格運送、車輛無人看管、間接損失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專業證照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層次分明、條列清晰」的體系化答題架構:
- 第一部分:敘述「現金保險」的承保範圍
- 先界定「現金」之標的定義(紙幣、硬幣,及特約涵蓋之票據、有價證券等)。
- 依「空間與狀態」劃分三大基本承保範圍:現金運送保險、現金庫存保險、櫃檯現金保險,並分別具體說明各項之起訖時點與承保危險事故。
- 第二部分:說明「現金運送保險」之不保事項
- 採用「二分法」將除外事項歸納為「一般法定/共通不保事項」與「特有/業務專屬不保事項」。
- 此種分類法能清楚展現公證人對保單責任判別的邏輯與嚴謹度,避免遺漏重點。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架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著重於以下要點之完整性:
- 第一子題:現金保險之承保範圍分析
- 標的界定:若僅寫「鈔票」,分數會被扣減;必須涵蓋政府發行之法定紙幣、硬幣,並點出若經特約可擴大承保匯票、本票、支票、郵政劃撥收據等。
- 承保型態覆蓋率:必須完整列出三大情境——運送中(起運至抵達交付)、庫存中(專用金庫/保險箱內且非營業時間)、櫃檯中(營業時間處所內)。
- 危險事故精準度:需寫出以「強盜、搶奪、竊盜(金庫多要求具外力破壞痕跡)」為主,並涵蓋運送途中之「火災、爆炸或運送工具翻覆碰撞」等外來突發事故。
- 第二子題:現金運送保險之不保事項分析
- 易漏核心項目:
- 內部員工不誠實行為(因屬「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範疇,公證理賠時最常發生爭議)。
- 神秘失蹤、盤點短少、會計差錯(缺乏外來直接暴力或明確事故證明)。
- 未符運送規格之違約責任(非約定運送人、非約定路線或未依約定配置保全/護送人員)。
- 無人看管與擅離職守(運送車輛停放且無人留守)。
- 間接損失(利息、貶值、商譽等損失不賠)。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承保範圍三大支柱:「運(運送)、庫(庫存)、櫃(櫃檯)」。
- 不保事項記憶口訣:「公(共通天災戰亂)、內(內部侵占背信)、迷(神秘短少失蹤)、規(違反運送規格)、丟(車輛擅離無人管)、間(間接衍生損失)」。
- 名詞精確度:
- 法律用語務必精確,例如區分「強盜」(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搶奪」(公然乘人不備掠取)與「竊盜」(和平乘人不知取走)。
- 在庫存現金中,竊盜通常限制為「具明顯破壞金庫工具痕跡之竊盜」;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保險公證人現場查勘鑑定之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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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一般保險公證人」於產險事故發生後,前往現場進行勘驗、鑑定及估損之核心實務作業流程與法律職責。相關法源與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涵蓋:
- 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損與業務之理算,而負責任之人。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 條:明定一般保險公證人之業務範圍,包括財產保險(火災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等)之查勘、鑑定、估損與理算。
- 保險法理基礎:
- 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現場查勘首要判斷致災之主力原因是否屬於保單承保之危險事故。
- 損失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鑑定損失範圍、折舊與殘值,防止不當得利。
- 代位求償權保全(保險法第 53 條):勘查事故是否可歸責於第三人,並及時保全向第三人追償之證據。
- 被保險人施救義務(保險法第 33 條):檢視被保險人是否採取合理施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解題方法
本題屬「一般保險公證報告」之經典實務申論題。解題應採用**「公證因果作業鏈架構法」**切入: 現場查勘不是單純的「拍照清點」,而是為後續公證報告(Survey Report)與理算建立法律與事實基礎。因此,作答層次須依序由「原因判定」「標的核對」「受損程度估定」「損害防阻與殘值」「代位權益維護」「客觀書證調取」層層推展,方能展現專業公證人的邏輯嚴密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以條列化、標題化方式完整作答,區分各大核心要點。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因、標、損、救、追、證」
- 因:事故原因與近因認定。
- 標:標的物同一性與處所核對。
- 損:損失範圍與損害程度勘定。
- 救:施救義務與殘體保全。
- 追:第三人責任與代位求償保全。
- 證:關係人訪談與客觀單證保全。
- 常見陷阱:
- 切忌把「現場查勘」寫成「辦公室理算」:現場重點是「事實查證、物證固定、狀態勘驗」,而非在現場精算折舊公式與自負額扣除。
- 容易遺漏「代位求償證據保全」與「標的物地址同一性查核」,這兩者是公證實務極關鍵的爭議點。
【答案】
保險公證人受託執行現場查勘與鑑定作業時,其主要目的在於獨立、客觀查明事故真相、確定受損程度與責任歸屬。現場查勘鑑定之重點事項如下:
一、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與保單責任歸屬(近因查證)
- 致災原因與起點判定:
- 勘查事故發生源頭(如火災起火點、機械損害之故障點、水漬險之漏水管線),判定災害之蔓延擴散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