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工程保險的理賠程序中,保險事故調查主要之目的在於確認事故原因是否為承保之危險,而事故調查為確定保險責任之第一步,其後才是理賠之評估。
(一) 就工程保險之事故調查需考慮之重要因素,除損失原因之外,請再列舉四項重要因素,並闡述各項因素在保險事故調查中之意涵。
(二) 依工程保險之特性,理賠金額主要可分為工程契約損失、設備重置及修復,與衍生費用等三大部分,請就衍生費用部分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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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程保險」(包括營造綜合保險 CAR 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AR)於保險公證與理賠實務中的兩大核心環節:「保險事故調查之要件審查」與「損失理算金額之範疇界定」。相關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公證實務為準):
- 事故調查與保險責任確認: 保險事故發生後,理算師(公證人)首要任務為確認保險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除確定近因(Proximate Cause)是否屬承保危險或除外責任外,必須依據保險契約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針對時效、地點、權利主體、損害標的範疇等實體與程序要件進行交叉比對。
- 損失補償範疇與衍生費用: 工程保險標的龐大且具動態施工特性,理賠標的除工程契約主體(已施作結構物、材料)與設備機具之直接實體損害外,因修復或事故直接衍生之附隨必要支出亦屬重要賠付範疇。該等費用通常涉及《保險法》第 33 條之施救費用、保單特約條款(如清除殘骸費用、專業顧問費用、加班及加速運送費用等),理算時須嚴格檢視其關聯性、合理性與分項限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
- 第 (一) 子題:採公證實務「責任判定檢核架構」(除損失原因外之法律與契約要件),從「事故發生時間(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地點(工程處所)」、「被保險人資格與保險利益(權利主體)」以及「損失保全與施救義務(防止損失擴大/代位求償)」四個維度切入,闡明其在事故調查中的調查意涵與實務目的。
- 第 (二) 子題:聚焦於「衍生費用」(Incidental / Additional Expenses),先界定其法律與條款屬性(因承保事故導致之附隨、合理且必要之延伸費用,非工程本體直接物損),再列舉實務上最關鍵之四類衍生費用(殘骸清理費、專業顧問/建築師及技師費、加班及快速運送費、臨時支撐與施救費用),並剖析其理算評估原則與保單約定限額之限制。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實質論述)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待核對之選項。以下針對各子題之評分關鍵要點進行深入闡述:
(一) 工程保險事故調查除損失原因外之四項重要因素及其意涵
在工程保險理賠調查程序中,除探究致災之「近因」外,公證人必須查核下列四項關鍵因素:
- 事故發生之時間(保險期間與工程進度階段之審查):
- 調查意涵:確認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期間」內。工程保險通常劃分為「施工期」、「試車/試運轉期」及「保固/維護期(Maintenance Period)」。不同工程階段,其承保範圍、自負額及除外責任截然不同(例如:試車期之危險顯著高於一般靜態組裝期;保固期僅承保施工期間遺留之瑕疵或保固合約規定之維護過失)。調查事故時間點有助於精確套用對應階段之承保條件與條款效力。
- 事故發生之地點(工程處所之地理範圍界定):
- 調查意涵:確認事故發生地點是否落在保險單載明之「工程處所」(Contract Site / Construction Site)範圍內。工程物料或設備若於運送途中(非工地現場)、轉包商之場外預製廠或暫存倉庫受損,除非保單另行加保「內陸運輸險」或「工地外儲存險」附加條款,否則非屬主險承保之工程處所,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身分與保險利益(主體適格性與合約權責劃分):
- 調查意涵:工程專案通常涉及多方利害關係人(定作人/業主、統包商、專業分包商、材料供應商、融資銀行等)。調查須確認受損財產之所有權人或受損主體是否為保單明訂之「主被保險人」或「共同/附加被保險人」(Co-insured),並審查其對受損標的是否具有合法之保險利益。此外,釐清各合約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到保險人理賠後是否得依《保險法》第 53 條對具有過失責任之分包商或獨立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償權(共同被保險人間通常不可互相代位)。
- 損害保全、施救措施與證據維護(損害防阻義務與道德危險排除):
- 調查意涵:檢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及發生後,是否已依誠信原則與《保險法》第 33 條履行必要之施救與防阻損失擴大義務。公證人須調查現場搶救作為是否合理、受損殘物是否妥善妥存、現場原始狀態與事證(如施工日誌、監測數據、監控影像)是否完整留存,藉此排除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之道德危險,並防止非因該次承保危險所致之間接損害混入索賠範圍。
(二) 工程保險理賠中「衍生費用」之說明
工程保險的損失賠償金額除包括「工程契約損失」(工程本體之修復或重建)與「施工機具及設備之重置或修復」外,第三大部分即為「衍生費用」(Incidental / Additional Expenses)。其詳細內涵與理算實務說明如下:
- 定義與法律特性: 衍生費用係指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導致工程主體或設備受損後,為了進行損害勘查、防止災情蔓延、清理復原現場,或為恢復原工程進度所必須額外支出之附隨性必要費用。此類費用並非受損標的本身的直接實體物損價值,但若無該等支出,後續之修復與重建即無法開展。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關於火災保險理賠之相關問題:
(一) 說明「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之定義。
(二) 試述火災保險理賠流程,並說明「損害搶救」及「損害鑑定」應於哪些階段介入,其執行方式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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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一般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中之標準作業流程,以及公證理算人在理賠實務中所扮演之核心專業角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相關法規與保險公證實務為準)。
- 法規依據:
- 保險法第 3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防止與減輕義務(施救義務),以及施救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規定。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3 條:定義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向兩造收取費用,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與理算業務。
- 學理核心:
- 損害防阻與減輕(Sue and Labour / Mitigation of Loss):事故發生時與剛撲滅時,避免損失擴大之緊急處置。
- 損害鑑定(Loss Assessment / Damage Survey):釐清事故原因、辨識承保責任、勘驗受損標的損害程度與修復可能性之專業程序。
- 理賠流程串接:理解由出險、現場初步處置、責任審核、調查鑑定、理算乃至理賠結案的嚴密邏輯。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實務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
- 第一子題(定義題):採取「法律責任+實務內涵」雙軌切入。不可僅憑直覺白話描述,應分別自「目的」、「主體」、「客體」及「作為方式」界定「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
- 第二子題(流程與介入題):
- 先建構出標準的火災保險理賠程序(通常分為 6 至 7 個階段)。
- 將「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明確對位至理賠流程的具體階段中。
- 分點闡述兩者的「具體執行方式」,包含技術性手段、行政程序及跨專業協同(如原廠、清潔復原公司、火調單位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須注意結構完整度與層次分明,採「大標題、小子題、條列分項」呈現,展現公證人應有的邏輯與法規素養。
解題技巧
- 掌握搶救的時間急迫性:論述「損害搶救」時,務必點出「事故發生當下至撲滅後之黃金搶救期(通常為 24 至 72 小時)」,尤其是電子設備、精細機械的受潮、腐蝕等次生災害防阻。
- 區分「原因鑑定」與「金額鑑定」:損害鑑定不只是算損害多少錢,必須包含「承保責任鑑定(起火原因是否屬於承保範圍、有無除外不保事項)」與「實體受損程度鑑定(可修復 vs 全損)」。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損害搶救」等同於事後的「殘值拍賣(Salvage Sale)」。損害搶救是避免擴大損失的動態處置,非殘值變價。
- 忽略被保險人自身的法定施救義務(保險法第 33 條),僅寫保險人或公證人的行動。
- 理賠流程跳躍,缺乏邏輯順序(如先估價才審定保單責任)。
【答案】
(一) 「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之定義
- 損害搶救(Mitigation of Loss / Salvage Operation)
- 定義:指火災事故發生中或撲滅後之初期,為防止受災標的物之損害進一步擴大或惡化,要保人、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 33 條之防阻損害義務)、保險人或其指派之公證人與災後復原專業團隊,所採取之一切緊急防護、隔離、搬移、除濕、防鏽、清潔與穩定現場之應變措施。
- 目的:中斷損害因果連鎖反應,抑制次生損害(如因消防射水導致之受潮鏽蝕、火場煙塵之酸性沉降腐蝕),以降低最終之總損失金額。
- 損害鑑定(Loss Assessment / Damage Survey)
第 1 題1 分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可包含下列哪幾項?
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 ②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③對財產上所負之責任利益 ④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所列的財產保險利益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第 14 條:要保人對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 第 15 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責任利益,有保險利益。
- 第 20 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因此,題目列出的四種利益均屬財產保險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敘述對照保險法條文:
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及②「財產上之期待利益」對應第 14 條;③「對財產上所負之責任利益」對應第 15 條;④「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對應第 20 條。四項皆正確,故選含有①②③④的選項。
第 2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涵義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中「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的涵義,以及足額保險、超額保險的區別。涉及《保險法》關於損失填補與保險金額的基本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具有的經濟價值,題目以訂約時的實際現金價值表述。
- 保險金額:契約雙方約定的金額,也是保險人依契約負責的最高限額。
- 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額。
- 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
- 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大小關係,再比對選項中的名稱。題目問「何者錯誤」: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時,屬於超額保險,不是足額保險。因此,將這種情形稱為足額保險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本題採用的定義,保險價額是保險標的物於保險契約訂立時的實際現金價值。
第 3 題1 分
保險代位原則為損害補償原則所衍生之引申原則,保險人行使權利代位之基本要件應包含下列何者?
①被保險人須屬於受害人 ②加害人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必須要有損害金額之發生 ④保險人須已賠付保險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代位」的基本要件。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其目的在於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害重複受償,並使依法應負責的第三人仍須承擔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權利代位的成立,須具備下列條件: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題目以「被保險人須屬於受害人」表述此要件。
- 第三人(加害人)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確有損害發生,且損害金額須可認定。
- 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款,始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①至④是否屬於權利代位的基本要件。關鍵在於區分「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原本有請求權」與「保險人已賠付後取得代位行使的基礎」:前者要求被保險人是受害人且加害人負賠償責任,並有實際損害;後者則要求保險人已給付賠款。四項要件均具備,因此選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保險契約之主力近因原則,係指損失發生原因所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主力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當損失由一連串原因造成時,理算人須辨認其中對損失發生具有主導作用的原因,再依保單約定判斷是否承保。主力近因著重原因對結果的實際效力與支配性,不單以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作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所描述的特徵,判斷是否符合主力近因的判定概念。最主要、最有效力,以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均是題目列出的相關判斷描述;「最常見」則是在說原因出現的頻率,與該原因是否主導特定損失無關。因此錯誤選項為 (B)。
本題所涉原則並非特定法條要件;解題依保險理算的主力近因概念判斷。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財產保險之暫保單,其主要作用與效期,依現行規範為何?
①證明保險契約已有效存在 ②保留日後核保彈性 ③有效期間一般為 30 日 ④損失發生時理賠條件重新協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暫保單」的功能與效期。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保險法》第 43 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暫保單是正式保險單簽發前,先行確認承保關係及暫時提供保障的文件;它不是單純的投保申請書。
暫保單可讓保障先行生效,同時保留保險人後續核保、確認承保細節及簽發正式保單的作業空間。考試教材所稱「有效期間一般為 30 日」,是通常期間的描述,並非《保險法》第 43 條明文規定的固定天數;實際期間仍應看暫保單約定。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敘述:暫保單是否證明暫時承保關係、是否保留核保彈性、一般效期是否為 30 日,以及理賠時是否會重新協商條件。前三項符合暫保單的功能與一般效期;事故發生後應依事故發生時有效的承保約定處理,不會因損失已發生而重新協商理賠條件。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暫保單是《保險法》第 43 條所承認的保險契約形式之一,可證明雙方已有暫時承保的契約關係。但保障範圍與起訖時間仍以暫保單記載及約定為準。
② 正確。 暫保單先行提供臨時保障,讓後續正式保單簽發及核保作業仍有處理空間,具有保留核保彈性的作用。
第 6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防止損失擴大,採取必要措施所支出之合理費用,且該費用加上原損失金額仍在保險金額內,但理賠時發現保險契約為不足額保險,則就被保險人所支出之合理費用,保險人應如何償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防止費用」與「不足額保險」如何併同計算。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屬保險人應負擔的費用;但契約為不足額保險時,該費用仍須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支出是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再判斷其計算方式。題目已說明合理費用加上原損失仍在保險金額內,因此本題不涉及費用與損失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的限額問題;關鍵在於契約屬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的分攤比例為:
因此,保險人應依此比例償還被保險人支出的合理費用,而非全額償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契約約定為準。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保險契約條款係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非當事人共同協商而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內容僅得表示接受或拒絕而不能修改,故其稱為下列何種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的特性。保險人通常先擬定契約條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接受或拒絕,不能就條款逐項協商修改,這種由一方預先擬定、他方只能附從的契約,稱為附合契約。
本題不涉及計算或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辨認題幹描述的契約特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保險人事先擬定」、「非共同協商」、「僅得接受或拒絕」、「不能修改」。這些描述都指向契約條款由一方預先制定、相對人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因此選附合契約。
選項分析
- (A) 附合契約:正確。 保險人預先擬定契約內容,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常無法逐條磋商,只能接受或拒絕,符合附合契約的特徵。
- **(B) 射倖契約:錯誤。
第 8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於主力近因原則之適用,若損失係由兩個原因所引起,則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商業火災保險適用主力近因原則時,兩個原因依先後連續作用而造成損失的判斷。主力近因是指對損失具有有效、主要因果作用的原因;判斷重點在於危險發生的因果順序,以及保單對相關危險的承保或除外約定。
本題依命題所採的商業火災保險判斷方式:**前因為承保危險,後因為除外不保危險時,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前因為除外不保危險,後因為承保危險時,則不負賠償責任。**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保險責任仍須依保單條款及個案因果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兩個原因依發生先後排列,再看前因是否為承保危險。前因是因果鏈的起點;若前因屬承保危險,即使其後接續發生除外不保危險,依本題採用的主力近因判斷,保險人仍應負責。因此,選項中只有前承保、後除外的敘述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規定,有關建築物內動產之承保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對建築物內動產的承保範圍,以及條款列舉的不保事項。判斷重點在於:動產是否供被保險人或其同居家屬日常生活起居所需,以及是否屬於條款排除的財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供生活起居所需的家具」及其使用人是否在條款承保對象範圍內。一般而言,各種植物、業務器材及受第三人寄託的財物,均非本題所指的日常生活起居動產;同居人租用且供生活起居所需的家具,則符合條款承保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財產保險因承保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保險金額等三者孰低者為依據,係適用於何種保險契約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保險的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使其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而非藉保險獲利。
因此,財產保險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保險標的物價值、保險金額」三者中的最低者為限,可表示為:
這項限制避免被保險人因事故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保險契約原則,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解題方法
看到「實際損失、保險標的物價值、保險金額三者孰低」這組關鍵語句,應連結到損害保險的填補功能: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也不能超過標的價值或約定保險金額。這正是損害補償原則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於工程本體保險金額訂定之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金額係以完工時之總工程費為準 ②工程費包括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 ③工程契約有細分時,可總括式適用同一保險金額,無需細分 ④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營造綜合保險)工程本體的保險金額如何訂定。工程本體保險金額應以工程完工時的總工程費為基礎,納入工程相關費用,以及臨時工程和定作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費。
本題涉及保險金額訂定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保險金額的計價基礎與應納入費用,再判斷工程契約是否可以不分項目而一律總括計價。①、②及④符合規範;③把「工程契約有細分」時仍可不細分處理,與規範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有關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責任開始與終止,依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有關保險責任開始與終止的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本題所涉條款後續未見有重要修正。
保險責任的期間分成「開始時點」與「終止時點」:
- 開始:在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
- 終止:於啟用、接管、驗收、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保險期間屆滿等時點終止,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 試車或負荷試驗期間:基本條款概以 30 天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基本條款的責任起訖約定。前三個選項涉及開始時點、終止時點與試車期間天數;第四個選項則是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責任終止規則。只要抓住「試車期間是 30 天,不是 60 天」,即可判定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有關現行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承保範圍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的承保範圍分類,以及各承保項目的除外事項。依命題時所採用的保險條款,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依承保範圍分為三項:
- 電子設備損失險。
-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 電腦額外費用險。
判斷各選項時,須先辨明損失屬於設備本體、外在資料儲存體,或事故發生後為維持營運所增加的費用,再檢視條款是否將該原因列為除外事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三項承保範圍的名稱與分類,再檢查各選項所述的事故原因是否屬於該險種承保範圍。電腦病毒、電力中斷及竊盜等原因,不能只因造成設備或資料損失,就直接認定承保;仍須依相應保險條款判斷,尤其留意除外責任。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有關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之保險契約約定之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承保範圍,以及不足額保險的賠償原則。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工程完工後的財產為承保標的,保險金額原則上應依保險標的的新品重置價格訂定;若保險金額低於事故發生時的新品重置價格,則涉及不足額保險,並非一律由保險人全額賠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保險契約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契約的規範,再分別判斷保險單型態、保險金額基準、維護費用是否承保,以及不足額保險的效果。關鍵在於:保險金額採新品重置價格,而不足額保險不代表事故發生後仍可不受限制地全額理賠。
選項分析
(A) 我國保險市場所銷售之保單,係屬於概括式保險單。錯誤。 概括式保險單以較概括的方式約定承保範圍;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的保單則依約定列明承保標的及相關保障內容,不能概括認定我國市場銷售的保單均屬概括式保險單。
第 15 題1 分
有關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訂定之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保險金額的訂定方式,以及「重置價格」的定義。解題重點是分清楚:重置價格以可替代原機具的新品價格為基礎;訂定標的物價格時,相關購置及安裝費用也須納入考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重置價格的判斷基準:替換機具不必與原機具完全相同,但應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新品,並能對應其廠牌、型式、規格或性能等特性。再檢查各選項是否錯把折舊扣除、排除必要費用,或將機具價格直接歸零。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主張保險金額應以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的金額計算,混淆了重置價格與折舊後的價值。
第 16 題1 分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以及「契約承受責任」是否屬於承保責任。法規與保單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安裝工程意外事故,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賠償責任;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也可依約另行給付。被保險人單純以契約或協議承受的賠償責任,則不在承保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內容與除外責任:
- 是否因安裝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害。
- 是否屬於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 是否為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抗辯、和解費用。
- 是否只是被保險人透過契約或協議額外承擔的責任。
前三類屬於題目所列承保內容;契約額外承擔的責任則不屬於一般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責任保險承保的核心,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責任財產風險,而非被保險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物本身。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這說明一般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為承保核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而不是事故中受損的人或物。責任保險的判斷重點在於:被保險人是否因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對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符合保險標的概念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何者為除外不保之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範圍,以及保單條款對「財物損失」所衍生損失的除外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目採用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為準,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屬除外不保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指的是人身傷害賠償項目,還是財物損失所衍生的附帶損失。收入損失、增加生活上之必要費用及減少勞動能力,均可作為第三人受傷後依法請求賠償的損害項目;「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則是條款列明的除外事項。因此,應選 B。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有關產品責任保險之「懲罰性賠償金」損失之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品責任保險對懲罰性賠償金的承保方式。懲罰性賠償金具有制裁與嚇阻功能,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條款原則上將其列為除外責任,但得以書面約定加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第四條第十二款第五目,將「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列為不保事項,但明定「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產品責任保險的懲罰性賠償金附加條款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懲罰性賠償金,但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除外。因此,依過失所致的懲罰性賠償金,得透過附加條款加費承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基本保單的原則」還是「加保後的承保結果」:
- 基本條款將懲罰性賠償金列為不保事項。
- 條款留有「書面約定加保」的例外,故不是絕對不保。
- 加保後,故意行為所致者仍不承保;過失所致者則可依附加條款承保。
第 20 題1 分
有關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中,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下列何種條件下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中「受僱人」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保險條款,受僱人須符合三項條件: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受僱、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以及年滿 15 歲。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受僱期間」、「報酬與勞務」及「年齡」三個要件。正確選項應完整保留「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及「年滿 15 歲」,不能把期限限縮為一定期限,也不能將年齡門檻改為 20 歲或取消。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有關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應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中「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關鍵是辨別保單承保的附加被保險人身分與單純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車輛的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車體損失保險條款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親屬、受僱駕駛人或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列名的使用人,均在條款列舉範圍內;僅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不因此成為附加被保險人。
選項分析
- (A)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錯誤,為本題答案。 這類人僅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而使用或管理車輛,並非條款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題目問「應不包含」者,故選 A。
第 22 題1 分
在善意複保險下,要保人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當損失發生時,則在損失分攤原則之責任限額基礎下,各公司保單應如何分攤已理算之損失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善意複保險的損失分攤方式。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及同一保險期間,向兩家以上保險人投保,且各契約均為善意成立,即屬善意複保險。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相關條款為準。分攤時的關鍵是:先分別計算每張保單在沒有其他有效契約時,依其承保範圍、保險金額及理賠條件所應負的責任,再按這些責任額的比例分攤已理算損失;總給付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也不得超過各保單應負責任的範圍。
解題方法
設已理算損失為 ,兩張保單在假設沒有其他有效契約時,各自應負的理賠責任額為 、。分攤比例為:
第 23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設有空屋條款(vacancy clause)規定,是因為火災保險具有下列何種特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為何設有空屋條款」,重點是火災保險的對人性(personal contract)。保險人承保時會評估被保險人的管理方式、風險狀況,以及保險標的是否有人使用或看管。房屋變成空屋後,火災發生的機率與損失程度可能改變,因此保單以空屋條款約定:標的物達到約定的空置狀態或期間時,須通知保險人,或依條款調整承保責任。
換言之,空屋條款反映保險人承保時不只關心房屋本身,也考量與被保險人及其管理、使用情形有關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把「空屋條款」連結到「房屋使用、管理狀況改變會影響承保風險」,再判斷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契約特點。此處對應的是火災保險具有對人性,因此選 (C) 對人契約。
本題以概念辨認為主,沒有計算步驟。法規部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原理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住宅火險設有「消防設備減費及高層大樓消防設備減費作業要點」,其中消防設備之設置能達到下列何種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險中消防設備的風險管理效果。消防設備的設置,例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滅火設備及消防栓等,主要作用是降低火災發生或擴大所造成的危險程度,因此可作為消防設備減費的評估依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消防設備之設置能達到何種效果」,應從設備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影響判斷。消防設備能預警、控制或撲滅火災,從而降低危險因素;它不會直接減少設備成本,也不會使危險事故本身成為設備的效果。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時,依法應投保的專業責任保險金額,以及自負額的限制。法規以執業型態區分最低保險金額,並對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與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者另有加倍投保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當年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證照類別加倍規定及自負額上限。A 至 C 所列金額與投保方式符合規定;D 將自負額上限寫為保險金額的 ,與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項非屬保險公證人之法定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 條所定的保險公證人業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以及賠款之理算、洽商,並予以證明。
判斷時要把法條列出的公證業務,與事故後可能涉及的其他處置分開:公證人負責查勘、鑑定、估價與理算等專業判斷;殘餘物的處理不在上述法定業務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保險法》第 10 條的業務範圍:
- 法條包含「查勘」與「鑑定」,因此事故原因查勘、損失金額鑑定均在範圍內。
- 法條明列「賠款之理算」,因此賠款理算也在範圍內。
- 法條未列「殘餘物之處理」,故此項為本題所問的非屬法定業務。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於火災保險中,若保險標的(建築物)之重置價值為 200 萬元、耐用年數為 25 年,已使用 12 年,在考量預留殘值下進行損失理算之實際現金價值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標的以「實際現金價值」作為損失理算基礎時,如何從重置價值扣除折舊,並在計算折舊時預留殘值。計算公式為:
採直線折舊法並預留殘值時: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目給定的估價與理算條件計算。
解題方法
建築物重置價值為 元,耐用年數為 年,已使用 年。設預留殘值為 元,則累計折舊為:
因此,實際現金價值為:
預留殘值為正數,因此實際現金價值會高於未預留殘值時的 元,落在 高於 元 的選項區間。依題目所採「考量預留殘值」的理算方式,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某建築物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900 萬元,約定 之共同保險條款。若發生火災損失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 1,250 萬元,損失金額為 500 萬元。則被保險人可獲得之保險理賠金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足額保險」下的共同保險比例分攤。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若低於標的物價值乘上約定的共同保險比例,理賠時即依實際投保金額占應投保金額的比例計算;但保險金額仍是理賠上限。
解題方法
依損失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現金價值計算共同保險要求的最低投保金額:
實際保險金額為 萬元,低於應投保的 萬元,因此按比例分攤。理賠金額為:
計算結果未超過保險金額 萬元,故不需再受保險金額上限調整。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 5,000 元,但賠償總額以多少元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的賠償限額:每一事故每日最高新臺幣 5,000 元,且每一事故的賠償總額另有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住宅火災保險相關規定為準,每一事故的賠償總額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賠償總額」上限,而非每日上限。每日 5,000 元是按實際住宿日數計算的每日限額;累計賠償仍不得超過每一事故總額 20 萬元。因此答案為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營造工程險)的保險金額如何估算,須分辨工程本體的保險金額與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險金額。
工程本體的保險金額,原則上以完成工程所需的總工程費為基礎,並納入臨時工程費、定作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費及相關稅捐等費用。施工機具設備則以新品重置價格作為保險金額的計算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類財產的保額基準。關鍵在於:總工程費的範圍不只包含工程直接成本,也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其他費用;因此「總工程費不應包含稅捐費用」的說法錯誤。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規定及營造工程保險實務判斷,未涉及須列示的法條或計算公式。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在現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規定下,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連續幾小時內發生 2 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同一次事故」認定。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規定,保險期間內因地震事故連續發生二次以上時,若各次事故間隔在 168 小時內,視為同一次事故。這項規定用來界定事故次數,並據以適用保險給付與理賠規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對連續地震事故的時間合併標準,直接辨認規定中的小時數即可:連續 168 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地震事故,視為同一次事故,因此選擇 168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小陳購買新成屋,其貸款金額為 600 萬元,則小陳能投保之最高保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費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額上限與保費。保險金額以住宅建築物本體的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最高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限;不以房屋貸款金額決定保額。保額達 150 萬元時,年保費為 1,350 元;保額低於上限時,保費按比例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給出的 600 萬元是貸款金額,不能直接當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房屋重置成本計算,最高保額為 150 萬元;題目詢問「能投保之最高保額」的保費,因此套用滿額保費:
所以選 (A)。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強制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比較,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重點在承保義務、續保通知的保障效果、給付範圍及責任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有法定強制性,汽車所有人依法負有投保義務;保險人承保也受法規限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均得依該法請求保險給付。這是強制險採取的無過失保障原則,不是推定加害人有過失。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描述的制度適用對象:
- 續保通知未履行後的 30 日保障,檢查是否屬於強制險的特別規定。
- 保險人能否拒保,檢查強制險是否有法定承保義務及例外。
- 比較兩種保險的給付項目。
- 區分強制險的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
依此判斷,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 30 日前通知續保;若怠於通知,且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 30 日內發生事故,要保人辦妥續保並使契約始期追溯至原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第 34 題1 分
小花為其居住房子投保 400 萬元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假設保險價額為 8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產生裝潢修復費用 200 萬元,在不考慮其他因素下,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對「建築物裝潢」的承保與賠償限額。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建築物保險金額,原則上以建築物重置成本為基礎;裝潢修復費用則依保單約定計入承保範圍,但賠償以保險金額及裝潢相關限額為限。本題依官方答案適用裝潢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比例分攤的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
保險金額為 萬元,保險價額為 萬元,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比例為:
裝潢修復費用為 萬元,依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 35 題1 分
假設有一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其內容與保額為「房屋含裝修:400 萬元」,投保後 4 個月發生火災,產生損失項目與金額為:
①臥室天花板焚毀更換,30 萬元; ②大門與窗戶焚毀更換,20 萬元; ③清理費用,5 萬元。
若事故發生時之重置價值為 750 萬元,可使用 20 年,出險時已使用 8 年。若賠付基礎為實際價值,則保險公司應賠付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損失以「實際價值」賠付時,如何計算折舊,以及保險金額不足時如何按比例分攤。核心步驟是先算出事故時建築物的實際價值,再以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款。
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火災保險的實際價值與不足額比例分攤原則計算。
解題方法
建築物重置價值為 750 萬元,耐用年數 20 年,出險時已使用 8 年,因此剩餘價值比例為:
事故時建築物實際價值為:
保額為 400 萬元,低於事故時實際價值 450 萬元,屬保險金額不足。按比例分攤比例為:
①臥室天花板損失 30 萬元、②大門與窗戶損失 20 萬元,均為建築物損失,依 60% 的剩餘價值比例折算:
③清理費用 5 萬元屬費用損失,不按建築物耐用年數折舊;但本題按不足額比例分攤計算賠款,故一併納入:
第 36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造綜合保險的除外原因,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的「共同不保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常見條款,若損失直接或間接因特定原因所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以及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的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另有一項共同不保事項是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 30 日曆天。題目將期間寫成 15 日曆天,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的共同不保事項,特別核對停工期間。條款所定門檻是「逾 30 日曆天」,不是「逾 15 日曆天」,所以選出期間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後,遇有任何意外事故而導致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應於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應於幾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保險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事故通知義務: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意外事故並產生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應於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損失情形。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條款為準,為 7 日內。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立即通知」之後,應在幾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保險公司」。應辨識這是保險條款所定的書面通知期限,不是事故發生後任意採用的一般天數,也不是立即通知的期限。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某道路邊坡防護工程之工程總價為 2,000 萬元,在工程完成 時,因地滑導致所有已施作工程毀損,共計損失 700 萬元。其後,定作人因地貌改變決定原工程不再施作,另發包 4,500 萬元之隧道工程以取代既有道路。則營造綜合保險應賠償對象為何?賠償金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的工程財物損失由誰承保,以及工程因事故受損後取消、改採其他工程時,如何計算保險賠償。
營造綜合保險的承保標的是保險期間內因承保事故造成的工程實體損失。本題的已施作工程因地滑全數毀損,損失金額已明確給定為 700 萬元;其後另發包隧道工程,並不會把原工程的事故損失改算為新工程造價或與新工程費用相抵。
解題方法
先判斷受損標的與損失金額,再確認受領賠款的對象:
- 受損標的:道路邊坡防護工程已完成 ,其已施作部分因地滑全數毀損。
- 損失金額:題目明載「共計損失 700 萬元」,這是本事故的實際損失,不必再以工程總價或新工程造價重算。
- 賠償對象:依本題設定的營造綜合保險關係及官方答案,受損的是承攬廠商已施作的工程,賠款應給付承攬廠商。
- 另發包隧道工程的影響:定作人因地貌改變改發包隧道工程,是事故後的工程決策;隧道工程的 4,500 萬元造價不是原工程的損失,也不影響已發生的 700 萬元損失。
第 39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範圍」,以及保險契約如何界定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基本功能,是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究竟採廣義或狹義,則要看個別險種的契約條款。
- 廣義第三人: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訂約關係人以外的人。
- 狹義第三人:除了訂約關係人以外,還會依契約排除特定身分的人,例如被保險人的家屬、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具有特定關係的人。
- 實務上常以列出「不保對象」的方式,限制第三人的範圍。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的理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為準;《保險法》第 90 條為責任保險的基本規定,並未直接統一規定各種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廣義」還是「狹義」第三人,再對照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契約慣例。
本題官方答案為 A,因此關鍵在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非採廣義第三人定義,而是透過不保對象等約定限制第三人範圍,屬狹義定義。
選項分析
(A)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採廣義第三人之定義。錯誤。
第 40 題1 分
有關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的承保範圍,以及保險期間與營業中斷期間的關係。解題時要區分:
- 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須在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 營業中斷損失的計算期間:自承保事故造成營業中斷起算,依條款約定計算至營業恢復或賠償期間屆滿;不因保險契約到期,就當然中止已發生事故所引起的賠償期間。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保險事故須發生於保險期間內」與「營業中斷損失可計算至何時」混為一談。事故在有效期間內發生,且符合承保條件時,營業中斷損失依約定賠償期間計算;保險到期日不會單獨截斷該事故已引發的中斷損失。
選項分析
- (A) 錯誤。「任何時日」範圍過廣。保險人並非只要事故發生在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就一概負賠償責任;仍須符合承保事故、處所、損失及其他條款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