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在財產保險理賠案件中,商業火災保險及工程保險之複雜性通常較高,大都要仰賴擁有專業知識之保險公證人調查及處理。請問保險公證人之核心理算工作及其內容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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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在財產保險理賠中的核心理算工作,以及各項工作的主要內容。理算不只是估算損失金額,還包括查明事故、確認承保責任、計算可賠金額,並協助完成理賠文件與協議。

本題屬工作內容說明,未指定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應依理賠流程,分別說明公證人調查、核算與報告等職責。商業火災保險與工程保險涉及的標的、事故原因、損失範圍及保險條件較複雜,通常須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調查與理算。

解題方法

以「事故與責任確認 → 損失查勘與估價 → 保險金額及賠款核算 → 報告與理賠協調」為主軸,逐項交代公證人須查明的事實、使用的資料,以及工作成果。這樣能完整呈現理算工作的前因後果,也能避免只寫「估算損失」而漏掉責任判斷及賠款計算。

保險公證人核心理算工作及其內容

  1. 查明事故經過與原因

蒐集事故報告、現場照片、消防或工程紀錄、維修紀錄及相關人員陳述,勘查受損現場,釐清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與原因。必要時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鑑定,並確認事故是否落在保險期間內。

火災案件須調查起火原因及火勢蔓延情形;工程保險案件則須了解施工階段、施工方法、材料設備狀況及事故發生時的工程進度。

  1. 確認承保責任與保單適用情形

核對保單、批單及相關條款,確認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間、承保危險與保險範圍,並檢視自負額、除外責任、特別約定及其他影響理賠的條款。

公證人應根據調查所得,分析損失與承保事故間的關係,並將責任判斷所依據的事實與保單條款記錄清楚,供保險人作理賠決定。

  1. 查勘損失範圍並估定損失金額

逐項確認受損財物或工程項目,記錄損失種類、數量、程度及修復狀況,判斷損失是否由本次事故造成。估價時須參考修復或重置報價、施工紀錄、設備與材料資料、折舊或殘值等,並檢核費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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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國內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約定,營造工程財物損失保險所承保者,係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請問何謂毀損或滅失?又構成毀損之條件為何?於承保工程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毀損或滅失型態有幾種?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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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承保要件,以及損失的認定與分類。依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承保工程須在施工處所、保險期間內,因突發且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理賠判斷的核心,是承保工程是否有實際的財物損害,以及損失屬於何種型態。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與保險法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先定義「毀損或滅失」,再列出構成「毀損」的條件,最後將損失分為部分損失與全部損失,並說明全部損失的類型。

一、毀損或滅失的意義

「毀損」是保險標的仍存在,但其實體在品質、數量或價值方面有部分減損;「滅失」則是保險標的的實體在品質、數量或價值方面全部喪失。

就營造工程而言,典型情形包括施工中的結構體遭撞擊破裂、材料受火災焚毀,或已完成的工程因事故倒塌。單純因工程延誤、不能使用、違約罰款或預期利潤減少而有財務損失,並不等於工程本身發生毀損或滅失。

二、構成毀損的條件

判斷承保工程是否構成毀損,應掌握下列條件:

  1. 須有具體的承保工程或保險標的:損害須落在保險契約承保的工程財物上。
  2. 須有實際損害:標的物在實體上發生損害,或其品質、數量、價值因實際損害而減少;僅有抽象的價值下降或財務損失,原則上不足以構成。
  3. 損害須可與事故建立因果關係:須是保險期間內、施工處所發生的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
  4. 須有修復或重置的必要: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以承保工程發生毀損或滅失、需要修復或置換作為財物損失理賠的基本情境;仍須一併檢視條款的不保事項及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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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產險公司理賠部門常用來提列已知賠案準備金的方法?

①個案估計法 ②平均值法 ③損失發展法 ④觀察法 ⑤損失三角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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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險理賠部門提列已知賠案準備金時常用的估計方法。已知賠案準備金是指事故及賠案已被發現,但理賠金額尚未完全確定或尚未支付,保險人依現有資料估計未來應付賠款所提列的準備金。

常見方法包括:

  • 個案估計法:逐案檢視已知賠案的損失資料,估計各案尚需支付的金額。
  • 平均值法:以平均損失金額等統計資料估算準備金。
  • 觀察法:根據理賠人員對個別賠案的進展與經驗判斷估計。
  • 損失發展法、損失三角形法:主要運用歷年賠款發展資料,估計整體或尚未報告賠案的未來損失。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限定詞「已知賠案」。已知賠案可以逐案取得理賠資料,適合採用個案估計,並可依理賠人員的觀察與經驗評估賠案進展。平均值法也屬於可用來估計已知賠案準備金的方法。

損失發展法及損失三角形法則是依歷年損失發展趨勢進行估計,通常用於整體賠款經驗或未報告賠案準備金的推估。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①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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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道德危險可分為事前與事後兩種,下列何者屬於事前之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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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事前道德危險」與「事後道德危險」的區別:

  • 事前道德危險:投保前,被保險人因已知或預期自己將投保,而增加承保事故發生的意圖或行為。
  • 事後道德危險:投保後,因已有保險保障而降低防損注意,或故意促成事故、擴大損失。

判斷重點是行為發生在投保前還是投保後,以及是否因保險保障而改變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投保前的投保傾向,還是投保後的行為變化。健康狀況已存在、使人更想投保,是投保前的資訊與投保選擇;因已投保而疏於防範或故意製造事故,則屬投保後的道德危險。

選項分析

  • (A) 有失業保險的人失業後不急著找新工作:錯誤。 已經投保並失業後,因有給付保障而降低求職積極性,屬於事後道德危險。

  • (B) 生病的人有較高的意願投保健康保險:正確。 已有疾病的人在投保前,因預期醫療費用或健康風險較高,而更有意願購買健康保險,屬於事前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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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降低逆選擇與道德危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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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逆選擇」與「道德危險」的差別,以及保險人如何透過契約條件控制承保風險。

  • 逆選擇:要保人比保險人更了解自身風險,較高風險者更有意願投保,可能使承保組合的平均風險升高。
  • 道德危險:投保後,因保險保障而降低防損意願,或有意增加事故發生機率、損失程度的情形。

保險人可透過自負額、除外責任及保單限額,調整保障範圍或保留被保險人的部分損失責任,以抑制風險選擇與投保後的行為誘因。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保險經濟學與核保實務觀念。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為保險人用來控制承保風險、降低逆選擇或道德危險的契約設計。三項都是透過調整保障條件,讓被保險人仍須承擔部分風險;「拒絕承保」則是保險人不接受該風險,並非降低逆選擇與道德危險的方法。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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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有關住宅地震保險基本條款理賠給付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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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住宅地震保險基本條款的理賠給付規定,重點是給付方式、理賠金額上限,以及保險金遲延給付的利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理賠給付方式以現金為限;建築物達全損理賠標準時,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50 萬元,另有臨時住宿費用 20 萬元的給付規定。因此,不能把建築物保險金額上限與臨時住宿費用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條款明文規定的給付方式,再檢核其他選項所述的給付期限、遲延利率與金額上限。選項若把一般保險規定套用到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把不同給付項目合併成同一上限,就容易判斷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險人並非事故發生後就必須主動確認賠償金額,並一律於 15 日內給付。理賠仍須依條款及理賠程序確認承保事故、損失及應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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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保單限額是保險契約常見用來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方法之一,下列何者非保單限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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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單限額」的功能。保單限額是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上限,用來界定保險人在特定事故、期間或保險標的下最高負擔的賠償金額,常見目的包括控制承保責任、協助保費與理賠設計,以及讓保險人累積新業務的損失經驗。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設定保險人責任上限」所能達成的目的。若選項描述的是另一種降低理賠支出的機制,就不是保單限額的主要目的。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保險契約與保險實務的一般原理說明。

選項分析

  • (A) 提供計算合理保險費與理賠的依據:正確。 保單限額界定保險人可能承擔的最高責任,有助於估算承保風險與設計保費,也能作為理賠金額的上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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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規範在計算重置成本時,係以危險發生時最新版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為基準,請問關於該參考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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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中,建築物本體造價的計算方式,以及該表對鋼骨造、外島地區與土地價格的說明。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參考表,建築物本體造價以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乘以使用面積計算;其中使用面積包含公共設施。

公式如下: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每坪單價×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text{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 = \text{每坪單價} \times \text{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參考表的明文說明。特別注意本體造價與裝潢造價的面積口徑不同:本體造價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裝潢總價則以使用面積不含公共設施計算。因此,將本體造價的計算面積說成不含公共設施,即與表列公式不符。

選項分析

(A) 每坪造價不含土地價格:正確。 參考表載明,上表造價為建築物本體造價,不含土地價格。房屋建築成本與土地價值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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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商業火災保險之 SB 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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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的分類,尤其是 SB 附加條款與其他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的區別。SB 是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的分類代碼;辨認選項時,應對照附加條款的正式名稱,而非只看條款內容是否與建築物或火災有關。

本題考查保險條款分類,沒有需要援引的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名稱與商業火災保險的 SB 附加條款名稱。四個選項中,「建築物外部設備附加條款」屬於 SB 附加條款;其餘三項為其他火災保險附加條款中的條款名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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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甲為其價值新臺幣 100 萬元之房屋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則一年保費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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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費計算。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費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保險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計算,每年保費為新臺幣 1,350 元;保險金額低於 150 萬元時,保費按比例計算。

換算費率:

1,3501,500,000=0.0009=0.09%\frac{1,350}{1,500,000}=0.0009=0.09\%

解題方法

房屋價值為 100 萬元,題目未提供其他保額限制或條件,因此按 100 萬元保險金額,以標準保額 150 萬元的比例計算:

1,350×1,000,0001,500,000=1,350×23=900 元1,350\times\frac{1,000,000}{1,500,000} =1,350\times\frac{2}{3} =900\text{ 元}

因此,一年保費為新臺幣 9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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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

①規劃期間 ②施工期間 ③試車期間 ④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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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涵蓋哪些階段。其保障重點是工程實際安裝施工及設備完成安裝後的試車期間;規劃屬工程開始前的準備工作,保固則屬完工交付後的責任期間,均不屬本題所問的安裝工程保險基本保險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階段是否屬於工程安裝及測試作業:

  • 施工期間:包括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等作業,屬保險期間。
  • 試車期間:安裝完成後進行測試與試運轉,屬保險期間。
  • 規劃期間:工程尚未進入實際安裝施工,通常不在安裝工程保險期間內。
  • 保固期間:工程完工後的保固階段,通常不屬基本保險期間;若有相關需求,須依保單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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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下列關於工程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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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保單承保方式及設計瑕疵除外責任。工程保險通常承保施工或安裝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程財物損失;但設計、材料或施工本身的瑕疵,依保單條款可能列為除外責任。即使瑕疵本身不賠,瑕疵以外部分因而發生的損失,仍須依保單的瑕疵除外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不同層次:財產損失承保範圍、再保險方式、保單承保型態,以及設計瑕疵的除外責任。再以工程保險常見的「工程綜合承保」特性及瑕疵除外原則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財產損失承保之範圍不包含鄰近之財產與設備:錯誤。 工程保險的財產損失保障可涵蓋保險標的及依保單約定納入的鄰近財產或設備,並非一概排除。實際是否承保、承保限額及適用條件,仍須看保單約定。

(B) 工程保險之再保險常採溢額再保險:錯誤。 工程風險的金額、危險性及損失程度差異較大,實務上常以比例再保險或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方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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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為避免天災使保險人發生鉅額損失而失去清償能力,下列何者最適合針對工程保險之累積自留風險進行再保險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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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保險合約如何分散不同型態的風險。工程保險可能因颱風、地震等天災,讓多個保險標的同時受損,形成累積自留風險;安排再保險時,重點是降低單一事故造成的鉅額賠款。

超額賠款再保險合約屬非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約定的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賠款再由再保險人依約承擔,並可設定再保險責任上限。其保障重點是控制單一事故或特定事故造成的賠款幅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天災」與「鉅額損失」。天災可能讓多個工程標的在同一事故中同時受損,原保險人面臨的是事故賠款集中、超過可承受自留額的風險。因此,應選擇以賠款超過自留額後由再保險人分攤的非比例安排,即超額賠款再保險。

選項分析

(A) 超額賠款再保險合約:正確。 原保險人承擔約定自留額,再保險人承擔超過部分,適合限制天災等事故引發的高額賠款,降低累積自留風險對清償能力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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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與工程保險相關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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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的承保標的、保固保證保險的功能,以及不同工程保險的風險隨施工進度變化的特性。判斷重點是比較營造工程與安裝工程的風險集中時段:營造工程的風險通常隨工程進度累積;安裝工程則常在安裝、試車與測試階段風險較高,因而集中於保險期間後段。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規。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描述的保險功能或風險特性:

  1. 分辨施工機具的保險金額採實際價值或其他估價方式。
  2. 確認保固保證保險所承保的責任與保固期間的關係。
  3. 區分「承保期間長」與保險學上「長尾風險」的意義。
  4. 比較安裝工程各施工階段的風險高低。

選項分析

(A) 錯誤。 安裝工程保險所承保的施工機具,保險金額並非一概以實際價值認定;應依保單約定及機具的承保方式判定。將「實際價值」說成此類標的必然採用的保險金額,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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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承保範圍?

①因颱風或洪水造成之損失 ②例行檢修時發現之損失 ③因潤滑不良所致之毀損 ④保險標的物遭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承保事故與除外事項。判斷時要區分:

  • 外來、突發事故造成的損失:例如颱風、洪水等事故,通常屬承保範圍。
  • 內在故障、耗損或檢修發現的損失:例如潤滑不良或例行檢修時才發現的損失,通常屬除外事項。
  • 竊盜:保險標的物遭竊,屬本題所列的承保事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保險條款觀念判斷,並無須套用計算公式或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事故原因:

  1. 颱風或洪水是外來事故,列為承保範圍。
  2. 例行檢修時發現的損失,屬檢查、保養過程中揭露的損失,不是題目所列的承保事故。
  3. 潤滑不良屬機具維護或運轉狀況所致,並非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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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之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門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特性。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在執行業務時,若因過失致他人受有損害,可能須負賠償責任;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主要承保這類責任風險。

常見特性包括:保單多採「索賠基礎」(claims-made),以保險期間內提出的索賠作為承保判斷的重要條件;保單常設有累積總限額;承保損失多以金錢或財務損失為主。至於是否必須投保,須視法令或業務規範而定,不能概括認定專業人士都可自由選擇。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專門職業責任保險的特性。逐一比對保單承保方式、限額安排、投保義務及損失類型;其中把投保一概說成可自由選擇的敘述,與部分專業或特定業務可能受法令要求投保的情形不符,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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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中之事故發生基礎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

  • 事故發生基礎:以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作為承保判斷重點。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即使被害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才提出賠償請求,仍可能由承保該事故的保險人負責。
  • 索賠基礎:以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是否符合保單約定為重點,通常還須符合事故發生期間等條件。

本題屬保險契約承保方式的概念題,沒有需要代入計算的公式。依題目所指的承保基礎判斷即可;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另作法規年度修正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種基礎的時間判準:事故發生基礎看「事故何時發生」;索賠基礎看「何時提出請求」。因此,只要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請求在保險期間屆滿後才提出,仍符合事故發生基礎的主要特徵,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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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甲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約定累計賠償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每次事故中賠償限額為 100 萬元,每人賠償限額 30 萬元,每次事故中財損限額 30 萬元。每次事故自負額為 3 萬元或損失金額的 5%取高。

現發生三次事故:

第一次保險人賠付 90 萬元。

第二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 5 人支付醫療費用,每人 50 萬元,與財產損失 40 萬元。

第三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 2 人支付醫療費用,每人 30 萬元,與財產損失 20 萬元。

保險人賠償之總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品責任險的各項賠償限額如何適用,以及自負額如何扣除。計算順序為:先套用每人限額與事故財損限額,再套用每次事故限額,最後扣除每次事故自負額;累計賠償額另受累計限額約束。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目所列保單限額與自負額約定計算。

解題方法

第一次事故保險人已賠付 9090 萬元,累計限額尚餘:

300−90=210 萬元300-90=210\text{ 萬元}

第二次事故:

  • 人身損失:每人實際醫療費用 5050 萬元,但每人限額為 3030 萬元,5 人合計可列入 5×30=1505\times30=150 萬元。
  • 財產損失:實際 4040 萬元,但每次事故財損限額為 3030 萬元,可列入 3030 萬元。
  • 套用每次事故限額 100100 萬元後,事故限額內損失為 100100 萬元。
  • 自負額:以事故損失金額的 5% 與 33 萬元取高。按事故限額內金額計算為 100×5%=5100\times5\%=5 萬元,高於 33 萬元,因此扣除 55 萬元。

第二次事故保險人賠款為:

100−5=95 萬元100-5=95\text{ 萬元}

第三次事故:

  • 人身損失:22 人各 3030 萬元,合計 6060 萬元,均未超過每人限額。
  • 財產損失:2020 萬元,未超過每次事故財損限額。
  • 事故損失合計 60+20=8060+20=80 萬元,未超過每次事故限額。
  • 自負額:80×5%=480\times5\%=4 萬元,高於 33 萬元,因此扣除 44 萬元。

第三次事故保險人賠款為:

80−4=76 萬元80-4=76\text{ 萬元}

三次事故賠款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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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現金保險主約之承保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現金保險主約」的承保範圍,重點在辨認保險標的所處位置,以及損失發生原因。現金保險主約承保契約約定的櫃台、保險處所及運送途中,因竊盜、搶奪、強盜,或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遭受火災或爆炸等事故所造成的現金損失。自動櫃員機吐鈔異常則不屬於主約列舉的承保事故。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並非法條適用題;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現金保險主約承保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事故原因」與主約承保情形:櫃台內的竊盜、搶奪或強盜,以及約定運送途中的運送工具事故、火災或爆炸,均屬主約承保範圍;若損失是由自動櫃員機吐鈔異常造成,則不符合主約承保事故的描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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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又自行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每人傷害 15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3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50 萬元。

現甲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致使乙死亡,需賠償乙 200 萬元,又乙之車損為 30 萬元,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給付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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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給付關係。強制險先依規定給付受害人的死亡或失能給付;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扣除強制險已給付或可得給付的部分後理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死亡事故的強制險給付金額為每人 200 萬元;題目所列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害 150 萬元」是傷害責任的每人限額,財損則另依每一事故 50 萬元限額計算。

解題方法

乙死亡,甲依法應賠償 200 萬元。強制險死亡給付為 200 萬元,已足以填補這筆人身損害賠償,因此第三人責任險在人身損害部分沒有可再給付的餘額:

max⁡(200−200, 0)=0 元\max(200-200,\,0)=0\text{ 元}

乙的車輛損失為 30 萬元,屬財物損害,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甲的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限額為每一事故 50 萬元,故財損理賠為:

min⁡(30, 50)=30 萬元\min(30,\,50)=30\text{ 萬元}

合計第三人責任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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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下列關於竊盜損失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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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竊盜損失保險對保險標的的分類、承保方式,以及竊盜事故的認定與不保事項。解題以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竊盜損失保險條款內容為準。

保險標的分為「普通物品」與「特定物品」;兩者的保險金額約定方式不同。特定物品雖須個別列明或約定保險金額,但不因此就是採定值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述是否符合當時保險條款:先確認標的分類,再辨別條款列明的不保事項,最後檢視特定物品的保險金額約定方式。選項 D 將「特定物品」與「定值保險」直接畫上等號,混淆了標的分類與保險價值的約定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我國竊盜損失保險將保險標的物分為普通物品及特定物品,符合條款中的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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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在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何者屬於櫃台現金保險之承保範圍?

①竊盜 ②火災 ③洪水 ④點鈔員之疏忽 ⑤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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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櫃台現金保險的承保事故範圍。依現金保險基本條款,櫃台現金在保險契約載明的櫃台地址及範圍內,因竊盜、搶奪、強盜、火災或爆炸所致的損失,屬承保範圍。

因此,本題列出的事故中,屬於承保事故的是:

  • ①竊盜
  • ②火災

洪水、颱風及點鈔員疏忽均不在上述列舉的承保事故內。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保險種類與地點:這是櫃台現金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單載明的櫃台地址及範圍內。接著逐項比對承保事故清單:

事故是否承保判斷理由
①竊盜是屬列舉的承保事故
②火災是屬列舉的承保事故
③洪水否不在櫃台現金保險基本承保事故清單內
④點鈔員之疏忽否屬作業疏失,並非列舉的承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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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有關列舉危險事故保單與全險保單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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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列舉危險事故保單」與「全險保單」的承保方式:

  • 列舉危險事故保單:保單列出承保的危險事故;損失須由列明的危險事故造成,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
  • 全險保單:原則上承保保險標的遭遇的意外損失,但保單列明的不保危險事故、原因及其他除外事項不在承保範圍內。全險不代表任何損失都必然理賠,仍須符合保單約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保險商品分類為準;本題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類保單採取的承保方式,再比對選項中的險種:

  • 商業火災保險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
  •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採全險方式。
  • 住宅火災保險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

因此,選項(A)把商業火災綜合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的分類顛倒,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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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保險的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因危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下列何項屬於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及其例外。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原則上,被保險人不能因事故而獲利。重置成本保險則依約以重置或重建所需費用作為計算基礎,在特定條件下,理賠金額可能高於標的物事故前的實際價值,因此是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

本題涉及保險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考試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會使被保險人取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給付。複保險、代位及保險利益原則,都是避免超額補償或維持損害填補功能的制度;重置成本保險則可能依重置費用計算,而非限於事故前的實際價值,故選 (C)。

選項分析

(A) 複保險:錯誤。 複保險是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數個保險人處投保相同保險的情形。其分攤及損害填補規則限制被保險人不得向多家保險人重複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目的在維持損害補償原則,並非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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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由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分別提撥資金而設立的組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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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所定的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為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題幹所述目的與提撥來源,正是這項制度的核心特徵。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

  1. 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維護金融安定:指出制度目的。
  2.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分別提撥資金:指出資金來源及分別設置的方式。

兩項線索合併,即可對應《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的「安定基金」,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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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自負額是保單常見的設計之一,下列何者不是設計自負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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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自負額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約定金額或比例的損失,保險人只就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常用來減少小額理賠的處理成本,並讓被保險人保有部分損失風險,降低投保前後的資訊與行為問題。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是設計自負額的理由」,可逐項核對自負額的功能:是否減少小額理賠費用、抑制逆選擇或降低事前道德危險。若某選項把自負額的效果描述成限制保險人的理賠責任,便不是本題所指的設計理由。

選項分析

  • (A) 降低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正確理由。 小額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可減少保險人處理、查勘及理賠的行政費用。
  • **(B) 降低逆選擇問題:正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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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在商業火災保險之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中,已知以「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約定保險金額,並約定共保百分比 75%,且簽約時預估之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為 100 萬元,在實際損失發生時,預估之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為 125 萬元,營業中斷損失估計為 40 萬元,請問理賠金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中斷保險以「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投保時,事故發生後若實際預估基礎增加,如何依約定共保百分比計算不足額比例。理賠按實際營業中斷損失,乘上「已投保金額 ÷ 事故時應有的保險金額」計算;保險金額依預估的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乘共保百分比決定。

本題所涉為保險附加條款的理賠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簽約時預估的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為 100 萬元,約定共保百分比為 75%,因此已投保金額為:

100 萬元×75%=75 萬元100\text{ 萬元}\times75\%=75\text{ 萬元}

事故發生時,預估的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增加為 125 萬元,依相同共保百分比計算應有保險金額:

125 萬元×75%=93.75 萬元125\text{ 萬元}\times75\%=93.75\text{ 萬元}

已投保金額占應有保險金額的比例為:

7593.75=80%\frac{75}{93.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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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依據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有關額外費用之賠償,下列何項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中「額外費用」的賠償限額,特別是清除費用是否與保險標的物本身的賠償金額共用保險金額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及條款為準。

清除費用是清理受損保險標的物所生的費用。依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其與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以該保險金額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額外費用要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併計算,再以保險金額作為共同上限。符合這項合併限額規定的是清除費用;其餘所列費用各依條款所定的個別限額或計算方式賠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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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有關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重點在保險標的物範圍、建築物損失的理賠基礎,以及建築物內動產與竊盜損失的保障安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條款為準。

條款所稱住宅火災保險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險標的物,包括本契約承保的住宅建築物及其內的動產。建築物損失原則上按修復或重建所需費用計算,不扣除折舊;動產損失則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條款的保障範圍或理賠方式說反,再檢查選項中的限制條件,例如「需透過附約」及「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只有敘述與條款規定完整相符者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住宅火災保險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只承保住宅建築物、不含建築物內動產,與條款對保險標的物的定義不符。109 年條款所列保險標的物包含住宅建築物及其內的動產,因此「不含其內之動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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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有關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中的承保範圍、貨物實際價值,以及建築物長期無人看管或使用時的效力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基本條款的明文規定,尤其留意「連續幾日」的期間。選項 C 將條款規定的天數改為 90 日,是錯誤敘述,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竊盜屬於須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的危險事故;未經特別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B) 正確。**貨物的實際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重新取得或製造的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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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某工廠使用 3 年之冷凍食品製造設備於大火中全損,已知其耐用年數為 4 年,經查重置成本為 20 萬元,在火災保險實務上,實際價值損失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全損時,設備因使用年限而產生折舊後的「實際價值」計算。以重置成本為基礎,按已使用年限占耐用年數的比例計算折舊,再自重置成本扣除折舊。

解題方法

設備已使用 3 年,耐用年數為 4 年,因此折舊率為:

34=75%\frac{3}{4}=75\%

折舊金額為:

20 萬元×75%=15 萬元20\text{ 萬元}\times 75\%=15\text{ 萬元}

全損時的實際價值損失金額為重置成本扣除折舊:

20 萬元−15 萬元=5 萬元20\text{ 萬元}-15\text{ 萬元}=5\text{ 萬元}

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選項 C 為 8 萬元。此數值與上述按年限比例折舊所得的 5 萬元不一致;依題目給定資訊,無法由該公式推得 8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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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有關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事故、保險金額上限、地震事故的時間認定,以及保險標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住宅建築物本體為主要保障標的,保額依重置成本計算,並設有最高限額。地震所引起的火災、爆炸等事故亦納入承保;同一地震事故的認定則適用連續 168 小時的約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述的承保範圍與契約規則,特別留意「保險金額上限」的數字。民國 109 年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額上限為新臺幣 150 萬元,不是 250 萬元,因此(B)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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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在正常情形下若無另行約定,下列何種保險其保險金額在合約期間會自然隨時間增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保險標的與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間中的變化。工程保險通常承保工程施工期間逐步累積的工程價值;若無另行約定,保險金額會隨工程進度、已完成工程及投入材料增加而自然提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一類保險的標的價值會隨時間及作業進度逐步累積。工程從開工到完工,已完成部分與投入材料逐漸增加,因此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呈增加趨勢。其他選項所承保的標的價值,一般不會因保險期間經過而自然增加。

選項分析

  • (A) 海上保險:錯誤。 海上貨物保險通常以約定的貨物價值或保險價額為基礎,保險標的並不因航程經過而自然累積增加。
  • **(B) 火災保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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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提供原料、財物或勞務之供應商,於保證期間內不履行採購契約,且依採購契約之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以致採購人受有損失,則保證人將對採購人負賠償責任。上述是下列那一項保證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採購契約中履約保證的種類,以及保證責任的適用範圍。判斷時要看題幹描述的交易標的與保證責任:

  • 履約保證金保證:供應商提供原料、財物或勞務,若於保證期間內未履行採購契約,且依契約約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的情形,致採購人受有損失,由保證人負賠償責任。
  • 工程履約保證:以工程承攬契約的履行為核心。
  • 預付款保證:保障採購人支付預付款後,廠商未依約履行返還或沖抵預付款的責任。

本題涉及法規定義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詞:「原料、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及「不發還履約保證金」。這些描述對應的是供應商未履行採購契約,且觸發履約保證金不發還時,保證人對採購人負賠償責任,正是「履約保證金保證」的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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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造綜合保險保險金額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依承保標的區分。工程本體、臨時工程及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險金額計算方式不同:工程本體以完成工程所需的總工程費為基礎;施工機具設備則以新品重置價格為基礎。

本題沒有直接引用特定法條;解題依營造綜合保險的保險金額約定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承保標的,再核對其保險金額的決定方式。關鍵在於:臨時工程費屬工程費用項目,可納入工程保險金額的計算;不應說成必須另以特約條款承保。

選項分析

(A) 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正確。 營造工程本體的保險金額,原則上以完成工程所需的總工程費為基礎,使保險金額能反映工程完成時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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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項屬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的「第三人」範圍,以及條款列明的特別不保事項。基本承保原則是:被保險人為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且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本題主要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看受害者是否屬於承保的第三人,再檢查事故是否落入特別不保事項:

  1. 鄰近建築物因土壤支撐不足而受損,屬條款列明的不保事項。
  2. 同一施工處所其他廠商的施工人員,屬條款排除的相關廠商受僱人。
  3. 外送人員及其機車不屬前述排除對象;若施工場所鷹架掉落物造成機車受損,屬第三人財物損害。
  4. 定作人的受僱員工屬條款排除的受僱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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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工程承攬人甲以及次承攬人乙分別向 A、B 二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並皆以主次承包商為共同被保險人,其「每一個人傷亡」與「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如下:

A:500 萬元/1,000 萬元 B:500 萬元/2,000 萬元

某日,乙廠商之大型塔吊物突然墜落,導致一位路人死亡之悲劇,嗣後乙廠商賠償死者家屬 600 萬元。實務上 A、B 兩家保險公司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擔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被保險人與複數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分攤。甲、乙分別向 A、B 投保責任保險,且兩張保單均以主、次承包商為共同被保險人,因此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由兩張保單共同承保。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題意,按兩家保險人對「每一個人傷亡」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事故僅造成一人死亡,故應比較每一個人傷亡限額:A 為 500 萬元,B 亦為 500 萬元。

解題方法

死者家屬實際獲賠 600 萬元,未超過兩家保險人每一個人傷亡限額合計的 1,000 萬元,因此以兩家限額比例分攤:

A:B=500:500=1:1A:B=500:500=1:1 A 分擔額=600×500500+500=300 萬元A\text{ 分擔額}=600\times\frac{500}{500+500}=300\text{ 萬元} B 分擔額=600×500500+500=300 萬元B\text{ 分擔額}=600\times\frac{500}{500+500}=30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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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誠實保證保險在性質上與下列那一項保險最為相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誠實保證保險承保的是受僱人因不誠實行為,使被保險人遭受財物損失的風險,例如侵占、挪用或竊取雇主財物。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看承保損失是否屬於「財物遭不法取走或占有」的風險。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風險比較:若同樣以財物被竊取為主要損失型態,性質最相近;若承保的是專業人員的法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人的健康損失,性質便不同。

選項分析

  • (A) 律師責任保險:錯誤。 承保律師執行業務時因過失或疏失,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屬責任保險。
  • (B) 竊盜保險:正確。 竊盜保險承保財物因遭竊取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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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假設某製藥廠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 1 年,並訂定 106 年 7 月 1 日為追溯日,且有延長報案期間 6 個月。在此期間及其前後發生以下 4 件可能賠案:

賠案事故發生日期賠償請求日期
A106.6.15107.1.18
B106.11.12107.4.3
C107.6.18107.9.30
D107.11.25108.3.13

假設該保單採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請問那些賠案應該理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產品責任險的承保判斷,須同時檢查:

  1. 追溯日:事故須發生於追溯日當日或之後。
  2. 保險期間及延長報案期間:被保險人須在保險期間內,或保單約定的延長報案期間內,首次收到賠償請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相關保單條款與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分清楚「事故發生日」與「賠償請求日」:前者檢驗追溯日,後者檢驗索賠時效範圍。

解題方法

保險期間為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追溯日為 106 年 7 月 1 日;延長報案期間 6 個月,故可報案期間延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逐案檢查事故是否在追溯日當日或之後發生,以及賠償請求是否落在上述期間:

賠案事故是否在追溯日當日或之後請求是否在承保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判斷
A否。事故發生於 106 年 6 月 15 日,早於追溯日是。請求日為 107 年 1 月 18 日不理賠
B是。事故發生於 106 年 11 月 12 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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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有關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意外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以及同一賠償責任另有其他保險承保時的分攤方式。此險主要承保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依保單約定,事故所生的必要清除費用也可能在保障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保單條款觀念判斷,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保單常見約定:先辨認海上事故與漸進污染是否列為不保事項,再確認必要清除費用是否承保,最後檢查「其他保險」時的分攤基礎。關鍵在於:責任保險的分攤比例通常依各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而不是依各保險契約原應賠償金額占全部應賠償總金額的比例計算。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單通常將「在海上發生」的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賠償責任列為不保事項;但事故在陸上發生、後續延伸至海上者,屬條款所列例外。因此敘述與保單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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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某一兩車對撞的車禍事故中,已知兩車皆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甲車向 A 公司投保,乙車向 B 公司投保,且甲乙兩車肇事責任分攤比例分別為 80%與 20%。

已知甲車車上含駕駛共有 2 名乘客,乙車含駕駛共有 3 名乘客,且甲車人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可請求之全部傷害醫療費用為 3 萬元,乙車為 9 萬元,則依據現行規定,A 公司與 B 公司對二輛汽車內損失總和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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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一交通事故牽涉數輛汽車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之內部分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時,各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人對外連帶給付;保險人之間則按其應給付的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

因此,分擔依據是各車應給付金額所對應的事故汽車數量,不是肇事責任比例,也不是各車乘客人數。

解題方法

甲、乙兩車均投保強制險,題目所列兩車人員可請求的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為:

30,000+90,000=120,000 元30{,}000+90{,}000=120{,}000\text{ 元}

本題只有兩輛應負給付義務的事故汽車,分別由 A 公司、B 公司承保。依第 36 條的內部分擔原則,按應負給付責任的事故汽車數量平均分擔:

A公司:120,000×12=60,000 元A公司:120{,}000\times\frac{1}{2}=60{,}000\text{ 元} B公司:120,000×12=60,000 元B公司:120{,}000\times\frac{1}{2}=60{,}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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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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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經營業務,在保險單載明的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且被保險人依法須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判斷時要看事故是否發生於約定的營業處所、受害人是否為第三人,以及事故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觀念作答;電梯等特定設施的責任,須留意保單是否另有相應的附加承保約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傷害的來源與受害人的身分:

  1. 若是營業場所內一般經營活動造成顧客意外受傷,通常符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基本承保概念。
  2. 若是醫療專業疏失,應由醫療責任保險處理。
  3. 若事故源自電扶梯等特定設施,須確認有無電梯責任等附加承保約定。
  4. 若受傷者是被保險人的受僱人,通常不屬於本保險所稱的第三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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