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電器零售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5,000 萬元,保單附加設備損壞條款及殘值處理條款。近期因電線走火引發火災,造成店內主要展示區焚毀、庫存部分貨品受損。保險公司於初步查勘時發現下列情況:
- 展示用高價電視受高溫燻黑但功能未受損,廠商報價仍折舊 40%。
- 庫存電器部分有外觀損傷,但尚可販售;保戶主張無法銷售應全額理賠。
- 建築修繕需 1,500 萬元,但建物係舊有鐵皮結構,未經報建。
- 殘值變賣產生收入 80 萬元。
- 自負額 100 萬元。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將上述損失分別歸類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不確定損失,並說明各類是否可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8 分)
(二) 若展示用電視仍可正常運作,保戶堅持依市價全損理賠,請就理算原則說明是否應給付,並評估實務做法。(7 分)
(三) 針對未報建鐵皮屋建物修復費用,保險人應否理賠?請就「可保利益」與「合法性」進行說明。(6 分)
(四) 殘值變賣後產生金額應如何處理?請說明殘值扣除原則及其對理賠金額之影響。(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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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損失的分類、實際損害填補原則、可保利益與建物合法性,以及殘值扣除。火災保險屬損害填補保險,理賠以承保事故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害為限,不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損害是否為火災直接造成的財物損害,再判斷是否屬保單承保範圍;接著依受損財物的實際狀態估算損失,最後扣除殘值與自負額。保險金額為理賠上限,不能取代損失金額的認定。
(一)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不確定損失
-
直接損失:火災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例如展示區焚毀、電視受燻黑、庫存貨品外觀受損,以及建物修復費用。符合承保範圍且確有實際損害者,保險人於保險金額、保單條款及自負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電視功能正常仍須估算其外觀損害及價值減損,不能逕以全損計賠;庫存尚可販售者,應以受損後價值減少等實際損失為準。
-
間接損失:因火災引起的後續經濟損失,例如營業中斷、停業期間利潤減少或額外費用。這些損失不是保險標的物本身的直接物理損害;題示只有商業火災保險及設備損壞、殘值處理條款,未見營業中斷等附加承保,故不在已知承保範圍內。
-
不確定損失:損失發生與否或金額尚無法確定、須待查勘估價的部分,例如尚可販售貨品的實際減價幅度,或建物修繕項目與合理費用。這是損失估定上的不確定,不代表此類損失一概不賠;查明屬承保事故造成的實際直接損害後,仍依保單約定理賠。
辨析重點:「不確定損失」並非與直接、間接損失完全互斥的法律分類。它描述的是損失尚待查證或量化;最後仍須判斷損害性質與承保範圍。
(二)電視仍可運作,是否按市價全損理賠
損害填補原則要求以火災造成的實際損害為理賠基礎。電視仍可正常運作,沒有全損事實,保戶不能僅因受燻黑便要求按整台市價全額理賠;廠商報價折舊 40% 也只是估價資料之一,不能不經檢視便直接作為理賠比例。
實務上應查明燻黑是否可清潔或修復、修復費用、修復後功能及外觀、二手或展示品價值減損,以及是否有必要更換零件。可合理修復者,以合理修復費用及必要相關費用估算;無法回復原狀或修復不經濟者,按事故前後價值差額等方式核定,並以保單約定為準。若保戶主張外觀瑕疵使商品無法按原價出售,應提出估價、銷售或折價證據,依可證明的價值減損理算。
(三)未報建鐵皮屋修復費用:可保利益與合法性
第 二 題25 分
假設你是一名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理算人員,近期處理下列案件:
- 被保險人主張其財物遭雷擊毀損,但現場查勘未發現可資證明之痕跡。
- 理賠過程中,客戶對於保險金額與可補償項目有重大認知落差。
- 此案引起媒體報導,主管機關來函要求說明。
- 被保險人聲稱保單條款不明確,要求「從寬解釋」。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試述保險理算作業中,如何建立「可保事故發生」的事實基礎?舉實例說明查證途徑。(7 分)
(二) 當保險金額與實際損失不一致時,請說明保險人如何進行處理?(6 分)
(三) 面對客戶質疑條款模糊並要求「從寬解釋」,請就條款解釋原則與實務標準提出說明。(6 分)
(四) 保險公司在處理具有公眾關注度的理賠爭議時,應如何兼顧契約責任與聲譽風險管理?試說明之。(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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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財產保險理賠為背景,考查理算人員如何查明承保事故及損失、依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計算責任、解釋保單條款,以及處理公眾關注的理賠爭議。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以下所引保險法第 54、72、73、76、77 條為當年適用規定,無須以後續修法取代本題分析。
財產保險理賠須依序確認:事故是否發生且屬承保範圍、事故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損失金額為何、契約約定下的保險人責任為何。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責任的最高額度,不當然等於實際損失,也不當然等於應賠金額。
解題方法
依四個爭點分別作答:第一題說明事故查證與舉證;第二題區分定值、不定值、超額及不足額保險;第三題依序運用契約解釋方法,再處理仍存疑義的條款;第四題說明以契約與證據為理賠基礎,並以一致、透明的程序回應外部關注。
(一)建立「可保事故發生」的事實基礎(7 分)
理算人員應以可核實的證據,確認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受損標的、損害情形及事故與損害間的關聯,再與保單承保危險、除外責任及其他限制條款逐項比對。被保險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故事實,原則上應提出相當證明;保險人若主張除外責任或其他免責事由,也應就其抗辯事實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了主張有利事實者的舉證責任,並容許法院依個案公平調整舉證責任。
查證應綜合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不宜只因現場未見明顯痕跡,就逕認事故未發生;同樣也不能只憑被保險人的陳述,直接認定事故屬承保事故。可採途徑例如:
- 現場勘查與物證:拍攝受損設備、配電盤、線路及周邊環境,記錄燒熔、電弧、突波或電氣元件損壞情形,保全受損零件供檢測。
- 專業檢測與專家意見:委請電機技師、設備原廠或鑑定機構檢查損壞模式,判斷是否符合雷擊或雷擊引起的電氣突波特徵,以及損壞是否另可能出自老化、短路、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
- 外部紀錄與資料比對:調取氣象資料、附近雷擊紀錄、電力公司的停電或電壓異常紀錄、消防或警方紀錄;核對監視器影像、設備警報紀錄及維修紀錄。
- 人證與損失資料:詢問目擊者、現場人員及維修人員;核對事故前後設備功能、受損清單、維修估價單、發票及採購紀錄,確認損害範圍與修復費用。
套用本題:現場沒有明顯雷擊痕跡時,應進一步調查事故時段的雷雨及雷擊資料、電力供應紀錄、設備內部故障紀錄,並由專業人員檢測受損電路與元件。若多項證據相互吻合,可據以評估雷擊致損的可能性;如證據仍不足以支持承保事故及因果關係,則應說明缺少的證明及其對責任認定的影響,而不是把「無痕跡」直接等同於「無事故」。
得分要點:說明查證事項、證據來源、證據相互印證,以及事故舉證與除外責任舉證的基本分配。
(二)保險金額與實際損失不一致時的處理(6 分)
先查明保單是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再確認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及契約所定理算方式。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的最高額度;第 73 條區分定值與不定值保險;第 76 條處理超額保險;第 77 條則規範不足額保險。
- 定值保險:依保險法第 73 條,以約定價值作為賠償計算基準,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失時按約定價值標準計算,但仍須依損失範圍、保單約定及保險責任限額辦理。
- 不定值保險: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損失,賠償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理算時並應依保單約定確認價值基礎及可補償損失項目。
- 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不表示被保險人可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依第 76 條,無詐欺且非定值保險者,契約僅在保險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涉及詐欺時,另依該條處理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問題。
- 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時,依第 77 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負擔損失。基本計算式為:
第 1 題1 分
現金保險之承保範圍包含現金運送、庫存現金、櫃台現金等三種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金保險各項承保內容,以及「現金」的範圍與保險金額的變動方式。作答時須區分現金運送、庫存現金與櫃台現金的保障,不可將其他保險承保的冒領風險直接納入櫃台現金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現金保險的承保約定:先確認現金的標的範圍,再判斷現金運送達約定總額的效果、庫存現金發生賠款後保險金額如何變動,最後檢視櫃台現金是否承保被冒領損失。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內現行通用的紙幣、硬幣,以及等值外幣,屬現金保險所稱的「現金」範圍。
第 2 題1 分
有關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保單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保險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保險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則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中,經保險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的抗辯費用,於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如何分攤。此處適用保單條款所定的比例分攤原則: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占應賠償金額的比例,分攤相關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將保險金額視為保險公司負擔的責任上限,將應賠償金額視為比例分攤的基礎。當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的分攤比例為:
因此,保險公司償還的抗辯費用,依上述比例計算;超出保險金額的責任部分,不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有關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等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的承保範圍、被保險產品定義及除外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保單條款為準。
產品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產品有缺陷,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賠償責任。判斷時須分清楚:第三人因產品缺陷受損的責任,與被保險產品本身或回收產品的費用,保障性質不同;後者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解題方法
先核對保單條款中的三項規定:
- 承保觸發條件:依第一條,被保險產品缺陷須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事故須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後發生,且被保險人須在保險期間內受到賠償請求。
- 被保險產品的定義:依第五條第一款,產品須載明於契約,並包括產品的包裝及容器。
- 除外責任:依第四條,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檢查、修理、替換、收回產品等費用,不在承保範圍內;產品作為其他產品的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而造成其他產品本身損失,也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A)、(B)、(D)符合條款內容;(C)把明列的除外責任說成保險人仍須賠償,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有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對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被保險人依法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補償之責,但被保險公司若已有補償予被保險人損失之金額者,須扣除之。
② 被保險公司依法應對被保險人予以補償者,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公司亦負補償之責,但以被保險公司已補償之金額為限。
③ 被保險人依法受賠償請求時,若被保險公司係依據與被保險人之協議先行支付或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時,則保險公司不須對被保險公司負補償之責。
④ 被保險人的詐欺、不誠實或犯罪行為,經檢調單位起訴者,則保險公司不須對被保險人負補償之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的承保方式,以及「被保險人」與「被保險公司」各自可獲補償的情形。題目所述條款分為兩部分:
- 第一部分:被保險人責任保障——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到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約對被保險人負補償責任;被保險公司已補償被保險人的部分須扣除,以免重複補償。
- 第二部分:公司補償保障——被保險公司依法應補償被保險人,且已實際補償時,保險人得在公司已補償的金額範圍內補償被保險公司。
本題相關承保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兩部分保障,並留意三個關鍵:公司是否已實際補償、補償金額是否須扣除或受限,以及拒賠事由是否須符合保單約定。符合條款的敘述為①、②,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有關工程保險之損失賠付原則中,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折舊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保險理賠時,如何估算受損標的物因使用、老化而減少的價值。折舊會影響損失金額的認定,因此計算時須看標的物種類、投保金額的訂定方式、使用狀況及個案約定。
工程保險實務上常見平均折舊法與殘值折舊法。兩者的計算方式不同,不能只因方法名稱含有「殘值」,就認定其折舊額一定較少。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判斷重點在選項 B 對兩種折舊方法的比較:它主張相同案例下,殘值折舊法折舊值較少,因而有利於被保險人。此說法把折舊結果與對被保險人的利弊作了錯誤連結,因此 B 為錯誤選項。
折舊額越大,理算時可認定的標的物現值通常越低;折舊額越小,則現值通常越高。故不能僅憑方法名稱,直接推論哪種方法的折舊額較少;須按該方法的計算基礎及個案資料比較。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安裝工程保險之保險期間中,就保險人責任而言,下列何者是最危險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保險各階段的危險程度。安裝工程大致經歷機具設備備置、施工安裝、試車及保固等階段;其中試車期間是風險最集中的階段。設備在此時開始通電、運轉或承受負荷,潛在的設計、製造、安裝或操作問題可能引發短路、火災、爆炸或機械損壞,且可能波及整套設備,造成重大損失。
解題方法
比較各期間的活動與事故後果:設備備置以存放為主,施工期間主要面對吊裝、搬運及施工事故;試車期間則使尚未正式投入營運的設備實際運轉或承受負荷,較容易暴露潛在缺陷,也可能造成大額損失。因此,題目問保險人責任下「最危險期間」,應選試車期間。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有關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標的處所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實務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中「保險標的處所」如何約定。保險標的處所會界定機具在何處、何種使用情況下受保障;保單基本條款通常以「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作為承保範圍的條件之一。
實務上,處所可以依機具性質與使用方式約定為特定位置,也可以約定為一定範圍或概括性區域。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等可能在不同地點工作的機具,仍須在保單上妥適記載其承保處所或活動範圍,並可依機具用途約定適用的作業條件與環境。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是否把「處所」限制得過於狹窄,是本題關鍵。固定式或位置明確的機具,通常以特定地點記載;移動式機具則可依實際作業需求,以工程基地、工區或其他一定範圍約定。若選項斷言「不能」約定概括性區域,即與實務作法不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保單條款及承保實務判斷;本題考點不是法條適用,無須另援引法條。
選項分析
(A) 保險標的處所之約定,可以是特定位置。—正確
可以將處所記載為明確地點,例如某一施工場址、廠房或工程基地。明確記載有助於界定承保範圍,也符合機具實際使用情形。
第 8 題1 分
依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一般類)之承保範圍約定,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多少歲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對「受僱人」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款,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保險條款中「受僱人」的定義,判斷重點是年齡門檻。依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約定,門檻為十五歲,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據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契約責任期間」,對於保險效力的開始與終止,下列何者正確?
① 保單起保日 ② 工程開工日 ③ 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之日 ④ 施工期間已完成並經啟用、接管、驗收之日 ⑤ 保單到期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的「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先屆至者為準。
題目將條款中的時間點列為:①保單起保日、②工程開工日、③材料卸置日、④工程啟用、接管或驗收日、⑤保單到期日。責任開始須同時受保險期間起日及工程實際開始條件限制;責任終止則取工程完成相關節點與保險期間屆滿兩者中較早者。
解題方法
開始日要在①、②、③中取「較後發生者」:保險責任不能早於保單起保日,也不能早於工程開工或材料卸置而開始。因此須等起保日、工程開工日、材料卸置日這些條件都已發生,才進入承保責任期間。
第 10 題1 分
就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訂定。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承保工程的保險金額應以「完成該工程所需的總工程費」為基礎,並納入完成工程所需的各項成本。
其中,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另須包括臨時工程費與定作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費。施工機具設備則另以其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但另有約定者除外。
本題涉及保險條款,不是法條題;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款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完成工程所需的總工程費」這個基準,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項目是否納入。臨時工程費和定作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費都應計入;若選項把其中一項排除,就與條款內容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有關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中「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如何衡量。這項保障的重點是外在資料儲存體及資料的重新置換、重製成本,不是整部電子設備的重置價格,也不是儲存體的單獨市價。
本題依一般保險條款與教材所採的定義判斷;題目未涉及法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保險條款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而非一般電子設備損失險。再抓住此險種的計價標的:發生損失後,為重新置換外在資料儲存體並重製資料所需的費用。因此,符合保險金額衡量方式的是包含「置換」與「重製資料」兩部分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適用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新品重置價格。錯誤。 此為電子設備本體損失險常見的重置價格概念,著重設備新品重置成本;
第 12 題1 分
有關商業火災保險之理賠實務,對於保險公司所委任之公證公司,其應須執行之理賠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符合現行實務作業?
① 確認事故現場與保單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有複保險。 ② 進行損害防阻工作,並處理現場保險標的物之殘餘價值。 ③ 正確完成公證理算,並了解是否有不當得利等情事。 ④ 向保險公司說明及確認理賠金額,並向再保險人進行賠款攤回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委任的公證公司負責哪些工作,以及哪些事項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或再保險作業。
依《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與洽商等事項。公證公司的工作重點是調查事故、確認損失及提出理算結果;是否決定理賠、支付賠款,以及如何向再保險人辦理攤回,則由保險公司依其權責處理。
法規時點: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敘述時,先區分「公證公司受託調查與理算」及「保險公司決賠與再保險帳務」:
- 查核事故是否發生於承保標的與保險期間內、是否涉及複保險,屬於理賠調查。
- 協助損害防阻、處理受損標的及殘餘價值,是理賠現場處理的一環。
- 依保單條款評估損失、完成理算,並注意損失填補原則,屬於公證理算工作。
- 決定並確認理賠金額,以及向再保險人辦理賠款攤回,屬於保險公司的權責。
因此,①②③符合公證公司受託處理理賠案件的工作範圍;④把保險公司的決賠及再保險作業列為公證公司的程序,敘述不符。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公證公司須查核事故現場、受損標的與保單記載是否相符,例如事故地點、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並調查是否存在複保險等影響理賠認定或計算的情形。
第 13 題1 分
依據商業火災保險之保單條款規定,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之動產遇有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應如何理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條款對「成套或成組動產部分損失」的損失估定方式。當保險標的物是一套或一組動產,只有其中一部分受損時,理賠金額不是直接以整套物品的全部價值或重置成本計算,而是依受損部分對整套動產的使用重要性與價值比例估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條款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定的是「一套或一組動產」且發生「部分損失」,再套用保單條款的損失估定原則:衡量受損部分對整套動產的使用重要性及價值比例,據以估定損失金額。因此,重點是受損部分對整套物品的影響,而非單看受損面積,或直接把整套物品的全部價值列為損失。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依據住宅火災保險之保單條款規定,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所支出之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宿費用,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於下列之賠償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宿費用如何受保險金額及不足額保險比例影響。法規與保單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兩項費用的處理方式不同:
- 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若投保金額低於契約條款約定金額,清除費用還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 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的賠償金額合計,即使超過保險金額,仍可依條款賠償;且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兩種費用的條款待遇:先看是否受保險金額總額限制,再看投保金額不足時是否適用比例分攤。清除費用兩項限制都適用;臨時住宿費用兩項都不適用。據此即可判斷各選項。
第 15 題1 分
有關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建築物內動產」定義、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區別,以及保險標的物價值的估算基準。法源依據為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涉及法規與條款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投保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 被保險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並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的人。
- 建築物內動產原則上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的動產。
- 重置成本依同品質或類似品質的物品,按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計算,不扣除折舊;實際價值則是當時當地的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原則上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計算。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款對建築物內動產及被保險人的定義,再檢查重置成本與實際價值是否都採用「當時當地」作為估價基準。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額外加入條款沒有要求的承保方式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有關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製造業適用)之相關保險理賠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製造業適用)對「營業中斷期間」、承保損失及保險金額約定方式的規範。判斷重點是:營業中斷期間的終點,原則上依實際修復、重建或重置所需時間認定;不因保險契約到期,就當然截斷事故後的營業中斷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款內容,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保險期間」與「營業中斷期間」混為一談。保險契約到期日是保險期間的界線,但依本題所涉附加條款,營業中斷期間延續至契約到期日以後,並不因此一律不予計算。因此,將到期日作為營業中斷期間的截點,正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營業中斷期間自承保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起算,至被保險人以最大努力、最快速度完成重建、修復或重置時止。這是依恢復營業所需的合理期間認定。
第 17 題1 分
有關風險衡量方法中,Maximum Probable Loss(MPL,最大預期損失)係指每一次事故發生致某一財產保險之最大預期損失,則運用此最大預期損失評估財產保險損失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現行實務運用?
核心觀念
最大預期損失(Maximum Probable Loss, MPL)是風險衡量方法之一,指在特定事故情境下,對單一財產保險標的所估計的最大損失。實務上會依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範圍及程度估算,並非一律只計算財產的直接損失,也不代表必然發生全損。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年度。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別 MPL 評估的損失範圍。題幹問「何者不符合現行實務運用」,因此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 MPL 的估算方式說得過於狹隘或絕對。選項 B 將評估範圍限定為財產直接損失,與實務上可依承保內容納入相關損失的運用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A) 符合實務。 MPL 常以財產價值或保險金額為基礎,估計特定事故情境下可能受損的比例,再換算損失金額。因此,將損失表示為財產價值或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符合常見的估算方式。
第 18 題1 分
保險代位原則通常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對於兩者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的兩種型態: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53 條規範權利代位,第 84 條規範火災保險的物上代位。
- 權利代位: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物上代位:保險標的發生全損時,保險人給付全部保險金後,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火災保險法條所稱「全損」,包括保險標的物實際全損,也包括保險人按全部保險金額賠償的情形。
兩者的關鍵差異在於:權利代位承接的是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物上代位取得的是保險標的物或其殘餘物的權利。物上代位不以第三人侵權為前提。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第三人責任、全損與殘餘物權利混為一談:
- 權利代位須有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作為代位標的。
- 物上代位著眼於全損理賠後的標的物權利,並不要求事故由第三人造成。
- 再核對家屬或受僱人的限制是否僅適用於權利代位。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共同保險條款(Coinsurance Clause)屬於損失分攤條款的一種,有關其涵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主要目的係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對於損失分擔關係所約定之契約條款。 ② 被保險人獲得補償之金額,以不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③ 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的某一計算百分比之比例。 ④ 保險人之補償金額支出,以保險金額與損失金額兩者之較高者為最高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中的共同保險條款(Coinsurance Clause),也稱比例分攤條款。被保險人須依保單約定,投保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若投保金額不足,理賠金額會按比例減少,使被保險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常見理賠公式為:
公式中的「標的物價值」依保單約定的估價基礎計算,可能是事故發生時的實際現金價值。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共同保險條款的功能與理賠限制:它約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如何分擔損失;賠償以實際損失為上限;投保不足時,保險人的責任依投保金額相對於約定投保額的比例計算。最後排除把「損失金額與保險金額取較高者」當作最高限制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之消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消滅與意思表示瑕疵的差異:無效、終止、解除、撤銷的法律效果,尤其是契約效力從何時消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無效:法律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 終止:使繼續性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將來失效。
- 解除:解除權行使後,契約效力原則上溯及成立時消滅。
- 撤銷: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效力起點」與法律效果。關鍵在於區分終止的向將來失效,與解除、撤銷原則上的溯及效果。D 選項雖正確提到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撤銷意思表示,卻把撤銷後的效果說成「自撤銷日起失效」,因此錯在效力時間。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公證報告中之損失理算說明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證報告中「損失理算說明」應記載的內容,以及哪些事項不屬於損失理算本身。理算的重點,是依保險契約與損失資料,說明保險標的、其價值及理算金額等項目,讓理算結果有依據可循。
抵押或設質金額是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利資訊,不是計算損失或保險理算金額所需的項目,因此不包含在損失理算說明中。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規定及命題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直接服務於損失理算:保險金額、標的物價值與重置理算金額,均與保險保障範圍或理算結果有關;抵押設質金額則屬於債權擔保資訊,與損失金額的計算不同。據此可選出不包含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損失填補保險代位權。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並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須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才能代位行使該請求權;代位請求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人已給付的賠償金額。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法規判斷。保險法第 53 條所定「給付賠償金額後」是代位權行使的關鍵時點。
解題方法
先把代位權的要件與限制拆開檢視:
- 損失須屬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負責任的範圍。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須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保險人須先給付賠償金額,始得代位行使該請求權。
- 代位請求金額不得超過保險人已給付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原可向第三人請求的範圍。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違反法定行使時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關於營運中斷損失保險之賠償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運中斷損失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的賠償範圍與限制。理賠通常受保單所列保險金額、承保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以及補償期間等條件限制。補償期間是保單約定的期間,通常自承保事故發生後起算,並以事故造成的營運受影響期間為基礎;並非不論實際復工情形,一律計算固定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營運中斷保險的理賠原則。關鍵在於區分「事故發生日」與「補償期間的實際長度」:事故發生日可作為起算點,但補償期間仍受保單約定及事故對營運的影響所限制,不能說不受實際復工所需時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 理賠金額受保單約定的分項保險金額及總保險金額限制;損失縱經核算,也不得逾越相關保險金額上限。
第 24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之爆炸保險附加條款之不保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爆炸保險附加條款」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一是爆炸事故是否屬於附加條款承保的危險;二是受損財物是否屬於條款明定不賠的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款架構,爆炸附加條款承保保險標的因爆炸直接受損,但排除附帶損失、特定壓力設備或機械本身因爆炸、豁裂或碎裂所生的損失。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另有戰爭相關除外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事故原因,再看受損標的:
- 若損失源於戰爭等除外危險,屬於不保事項。
- 若爆炸的是鍋爐、蒸氣設備等壓力器具,須辨認損害是發生在該設備本身,還是波及其他保險標的。
- 若是外洩氣體引爆,造成廠房等其他保險標的直接受損,不能只因爆炸源自氣體,就把損失一概視為不保。
依此判斷,液化氣體外洩後引爆所造成的廠房結構損害,並非壓力設備本身因爆炸所生的損失,也未落入題示其他除外原因,故為「不包含於不保事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關於貨物兵險與罷工險之賠償範圍,通常不包含: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兵險與罷工險的承保風險、可賠費用,以及延誤損失的除外責任。這類保險主要補償承保危險造成的貨物實體毀損或滅失;保險條款也可能補償為避免或減輕承保損失而合理支出的費用。至於船期延誤造成的市場價格下跌,屬於經濟性損失,通常不在保障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貨物兵險、罷工險條款觀念判斷,不涉及法條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屬於哪一類損失:
- 承保危險直接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通常承保。
- 為防止或減輕承保損失而合理支出的費用:通常可請求補償。
- 船期延誤衍生的價格或商業損失:通常排除。
因此,找出延誤導致的市場價格損失,即可判定不屬通常賠償範圍。
選項分析
- (A) 保險標的因承保危險所致之毀損:錯誤選項。 這是貨物兵險或罷工險的核心保障類型;只要損失確由保單承保危險造成,且符合保險期間等條件,通常可請求賠償。
第 26 題1 分
對機械保險之災損發生時,下列何者非屬公證人於查勘損失時之應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械保險事故發生後,公證人進行損失查勘時應處理的工作範圍。查勘重點在於蒐集客觀資料、確認事故與損害情形,並評估修復及損失金額;是否符合保單承保範圍、是否應予理賠,則須由保險人依保單條款及查勘資料作成決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查勘事實與評估損失」和「決定是否理賠」:
- 查勘時需要確認事故原因、受損標的與範圍,並了解可行的修復方式。
- 理賠與否涉及保單承保責任的判斷,且可能須綜合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及相關事證,由保險人決定。
因此,問「何者非屬公證人於查勘損失時之應注意事項」,應選出不屬於查勘工作、而屬於理賠決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釐清事故原因:屬於查勘事項。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與原因,有助於判斷損害是否與事故相關,也能提供保險人後續審核承保責任的資料。
第 27 題1 分
火災保險中,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額外費用,負賠償之責,但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事故發生後,哪些支出屬於為防止或減輕損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哪些則是被保險人自行重置設備、恢復營業的成本。此類必要費用常見類型包括清除受損標的物的殘餘物、緊急搬移未受損財物,以及因建築物受損而產生的臨時住宿費用。
本題涉及火災保險承保範圍與額外費用的判斷,未以特定法條作為題幹依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題意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支出與承保事故的關係,以及支出的目的:
- 若費用是事故後為清理事故現場、保護未受損財物,或因承保建築受損而維持基本居住所需,通常屬於事故所生的必要費用。
- 若支出是購置新設備以恢復營運,性質上是設備重置或營業復原成本,不因發生在火災後、或距事故僅兩週,就轉變為必要費用。
選項分析
(A) 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錯誤選項。 清除事故造成的殘骸,是處理受損標的物及事故現場所需的費用,屬於火災事故後常見的必要費用,並非題目所問「不包含」的項目。
第 28 題1 分
有關火災保險於損害補償原則之應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損害補償原則的運用,包括保險金額的恢復、實際現金價值、定值保險,以及自負額或承保條件的功能。涉及法規內容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描述的保險概念,再核對其目的是否正確。關鍵在於區分「損失補償與保險金額恢復」、「價值計算方式」及「限制承保範圍或促進防損的條款」;D 將四分之三損失條款、三分之二空屋條款說成排除小額賠款,與這些條款的功能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火災保險採損失補償原則,發生損失並理賠後,保險金額通常按賠付金額相應減少。若保險標的修復或重置,被保險人得依約加保或恢復保險金額,使後續保障回到原約定水準。
(B) 正確。 實際現金價值通常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或自然耗損計算,可表示為:
第 29 題1 分
依據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之約定,若同一次地震事故所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承擔總限額,前述「同一次地震事故」係指於多久時間內發生 2 次以上地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對「同一次地震事故」的時間認定。當同一次地震事故造成的全國合計應賠付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承擔總限額時,須依條款所定的時間範圍,判定多次地震是否合併視為同一次事故。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詞「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及「同一次地震事故」,依附加條款的定義判斷:在連續 168 小時內發生的 2 次以上地震,屬於同一次地震事故的認定範圍。168 小時即 7 日。
本題涉及保險條款,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款約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關於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內動產時的理賠基礎,以及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動產因承保事故受損,理賠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基礎;訂約時的取得成本並非當然的理賠金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比較各選項所述的估價時點與理賠限制:
- 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是判斷動產損失的基礎。
- 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不能因此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 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不足額比例計算賠償。
因此,將理賠基礎說成「訂約時的取得成本」的選項,與本題所考的實際價值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關於營造綜合保險中第三人責任之財產損害賠償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責任中的財產損害範圍,以及民法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財產遭侵害時,所受損害指既有財產因損害事實而減少;所失利益則指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可取得的利益,因損害而未能取得。財產損害通常依財產的客觀價值或實際修復費用等方式衡量;民法第 195 條所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以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為主要範圍,不能僅因物品對所有人具有情感意義,就請求感情價值的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損害:既有財產減少、未來利益受損、修復費用如何計算,或主觀情感價值是否列入賠償。再依民法損害填補原則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繼承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不能一概排除於財產權受侵害的範圍之外;但是否成立損害賠償,仍須依個案判斷是否有權利受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第 32 題1 分
關於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賠償限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不得以放棄受損保險標的的方式,將部分損失逕行當作全損請求賠償。判斷時應區分「實際損失」、「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與「額外費用」:保險人的給付仍受保單約定及保險條款限制,並非一律等於實際損失或無上限賠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賠償限額說成「沒有上限」、「所有費用都全額賠付」或「已涵蓋所有附加條款費用」。這些說法都忽略保險契約對責任範圍與限額的約定。再檢視選項 A:被保險人不能單方面放棄受損標的,藉此將損失改按全損處理;全損與部分損失須依保單條款及實際損害情形認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第 33 題1 分
船舶保險於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所推定全損成立之情形下,被保險人會將船舶委付保險人並請求全額保險金,此時保險人之作為不包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保險的「推定全損」與「委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船舶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通知保險人委付,將船舶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按全損請求賠償。委付通知無須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委付是否有效,應依保險法上的條件判斷。
保險人接受委付並賠付全額保險金後,通常取得船舶及其殘體的利益。實務上,保險人可處分殘體,也可與被保險人協議由被保險人保留殘體,並在賠款中扣除殘體價值。
解題方法
題目問「保險人之作為不包含」,應找出與委付制度不符的敘述。A、B、D 都是在全額賠付或處理殘體歸屬上的安排;C 則把主管機關同意列為委付的先決條件,並主張未取得同意就拒絕委付、改按部分損失理賠,與委付的法律性質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哪幾項正確?
① 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②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已不存在,保險契約亦自然終止。
③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會因此而失效。
④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保險利益,以及被保險人死亡、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或共同被保險人讓與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如何處理。解題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以及基於有效契約而生的期待利益或責任,均得作為保險利益。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第 19 條則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①對應第 18 條的「所有權移轉」;②檢查第 18 條對「被保險人死亡」的規定;③對應第 19 條;④對應第 14 條。正確的是①③④,因此選項組合為 C。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有關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營造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理賠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營造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與理賠條件。這類保險承保的是雇主依法對受僱員工負有的賠償責任,並非直接替員工提供定額傷害保險金。理賠通常以雇主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並依保單約定扣除或限於超過社會保險給付的部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雇主是否依法負責,須依事故與工作執行的關聯及適用的勞動法令判斷;保險人是否負責,則仍須符合保單承保範圍及程序條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事故發生後雇主是否依法負賠償責任;二是保險人是否依保單承保該責任。選項若主張「無需事先經保險人允諾」即可理賠,應檢查保單對抗辯費用是否設有事前書面同意要件。
本題官方答案為 B。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通常約定,被保險人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的抗辯費用,須經保險人事前書面同意,才由保險人償還。B 選項否定這項程序條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無法被認定為海上保險之全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全損」的分類與判斷。海上保險的全損分為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
- 實際全損:保險標的已滅失、毀損至不再是原來承保的標的,或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而喪失標的所有權。
- 推定全損:保險標的尚未實際滅失,但恢復或取回的費用超過其修復後或取回後的價值,因而符合推定全損的條件。
本題涉及海上保險全損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描述的是不是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若只說明設備需更換、航程延誤,卻沒有標的滅失、喪失所有權,或修復費用超過修復後價值等情形,就不能據此認定為全損。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道路工程屬工程保險之常見工程型態,其損失可能發生之原因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中道路工程常見的損失型態,重點是依工程種類辨認事故發生的施工環境。道路工程的風險主要與路基開挖、填方、邊坡、擋土構造物及排水設施有關;地下室開挖則屬建築工程常見的施工情境。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判斷損失原因所對應的工程型態。選出與道路工程的施工內容不相符者,即為題目所問「不包含」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路基開挖、填方施工可能導致邊坡崩塌、填方流失或路基下陷,都是道路工程常見的損失原因。
第 38 題1 分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係以被保險人於發生承保事故後,於補償期間內所遭受的營業利潤損失為保險標的,下列何者為營業利潤損失之計算公式?
核心觀念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補償的是承保事故造成的營業額減少,進而導致的營業利潤損失。計算時,先找出補償期間內的短少營業額,再乘以營業利潤率:
解題方法
本題考公式的兩個關鍵:損失基礎是「短少營業額」,不是事故前的營業額或事故後的實際營業額;換算比例則是營業利潤率。將短少營業額乘上利潤率,即可估算營業額減少所造成的利潤損失。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營造綜合保險中,關於營建風險的完工後風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中營建風險的分類,特別是工程完工後的風險。工程完工並交付使用後,風險重點會從施工期間的施工、交接與驗收問題,轉為已完工標的物的功能與使用狀況;例如標的物是否符合設計規劃目的、能否正常適用或使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描述的風險類型,再判斷是否屬於完工後風險。若選項談的是完工標的物本身無法達成預定用途,即符合完工後風險的特徵;若談承包商履約、交接驗收或財務計算,則不是本題所指的完工後風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完工啟用接管驗收後尚有承包商不履行減價責任」描述的是承包商的履約或契約責任風險,重點在承包商是否履行減價義務,並非完工標的物的使用功能風險。
- **(B) 正確。
第 40 題1 分
關於恢復保險金額條款於營造保險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恢復保險金額條款」在營造保險中的作用。保險標的發生承保事故並獲得賠償後,保險金額通常會隨已賠金額減少;若要讓剩餘保險期間的保障恢復至原約定金額,須依保單條款補繳恢復保險金額的保費。
恢復保費通常依原保險費率,按恢復金額及剩餘期間比例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第一,賠款後保險金額是否遞減;第二,恢復時如何計收保費。營造保險的常見約定是賠款後保險金額遞減,但可按原費率及剩餘日數比例加繳保費,使保險金額恢復。符合這項約定的是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