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保險公證人於撰寫公證報告時,若發現被保險人所提供之事實資料與實地查勘結果有所出入時,請提出應有的處理原則與對應作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證人發現「被保險人陳述或文件資料」與「現場查勘所得」不一致時,如何維持公證報告的客觀性、可查證性與完整性。公證人應查明差異、如實揭露並說明其對事故原因、損失範圍及金額判斷的影響;不得逕以被保險人的主張取代現場證據,也不得隱匿或擅自消除不利資料。
保險法第十條所稱保險公證人,係受保險人或要保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理算。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公證人執行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據此,報告須讓委託人看得出資料來源、查證方式、專業判斷及其限制。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採取「辨識差異、查證原因、保存證據、客觀分析、揭露限制」的處理流程。先把雙方資料具體對照,再補充查證;完成查證後,分別記載已確認事實、當事人說法及公證人的判斷,最後交代差異對承保與理算的影響。公證人負責查勘、鑑定與報告,不取代保險人作成最終理賠決定。
處理原則與對應作法
一、保持獨立、客觀,不預設任何一方正確
被保險人的資料是待查證的陳述或文件,現場觀察也須依時間、位置與取證條件評估。不可因受一方委託或接受其資料,就將其主張直接寫成確定事實;也不可僅憑單一現場跡證,即推定被保險人故意不實。
報告中應區分「被保險人陳述」、「文件所載」、「現場觀察」與「公證人分析」,避免將推測寫成事實。
二、具體辨識差異並進行交叉查證
逐項核對出入之處,例如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經過、受損標的數量與狀況、損失程度、修復費用或財產所有權。依案件性質補查:
- 比對保單、清冊、採購與銷售紀錄、維修單據、庫存帳冊及損失明細。
- 查閱照片、監視器、消防或警方紀錄、維修紀錄及相關技術資料。
- 訪談被保險人、現場人員或其他知情者,記明受訪者身分與陳述內容。
- 必要時安排複查、委託專業檢測或徵詢專家意見,並說明檢查範圍與方法。
查證後仍無法釐清之處,應明確指出尚缺資料及其影響,不得以無根據的推測補足。
三、保存現場與文件證據,維持可追溯性
第 二 題25 分
某商業大樓因颱風導致地下室淹水,造成大量存放之貨物損失。該建築已附加投保「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請說明保險公證人於此類案件中,進行查勘與撰寫公證報告時應注意之程序與要點,以確保報告具備專業性與證據效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保險公證人的核心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確認保險標的與承保範圍、鑑定損失程度、估算損失金額,並以可追溯的證據支持公證結論。公證報告不是單憑現場印象作成的理賠決定;是否承保及最終賠款,仍須依保險契約由保險人判斷。
依《保險法》第 10 條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一般公證人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以及賠款理算、洽商並予證明。公證人執行業務,應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於公證報告及相關文件簽署並負相關責任。
本題須特別注意:題目只說建築物附加投保「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並未提供主保險契約、附加條款全文、批單及貨物清單。因此,不能僅憑附加條款名稱,就推定地下室內的貨物必然屬於承保標的,或洪水損失必然符合承保條件。應核對實際保單條款及投保標的範圍。
解題方法
以「先保全現場與證據,再查事故與承保,再逐項核損與理算,最後完整呈現依據與限制」為主軸。公證報告的專業性來自調查過程完整、證據來源清楚、推論有根據;證據效力則須仰賴資料可識別、可追溯,且能說明如何從事實推導結論。
一、受理委託並確認查勘範圍
受理案件時,記錄委託人、委託日期、事故地點、事故日期、保單號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及查勘範圍。確認公證人受託處理的是建築物、貨物,或兩者皆包含;並確認本案是否涉及其他保險人、共保或複保險。
同時確認查勘聯絡人及現場安全條件。地下室如仍有積水、漏電、結構受損或污染風險,應先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再進場查勘;安全限制及因此未能檢視的區域,應記入工作紀錄與報告。
二、及時查勘並保全現場證據
儘速到場,記錄抵達時間、天候、積水狀況、排水與抽水情形,以及貨物搬移、清理、乾燥或報廢等處置。若因防止損失擴大而須移動貨物,應請相關人員先拍照、清點、標示原位置及移置位置,並保留移動前後的紀錄。
查勘時宜先作全景,再作中景、近景拍攝,呈現地下室出入口、排水設施、進水路徑、積水高度、受損貨物堆置位置及個別損害狀況。照片或影片應保留原始檔,記錄拍攝日期、時間、位置及拍攝者;必要時以比例尺或參照物呈現水痕高度,並製作現場平面圖或貨物位置圖。
若關鍵現場已清理或變動,應記錄變動時間、執行人、原因及可供佐證的清理前照片、監視器影像、抽水紀錄或證人陳述,不得將事後狀況寫成查勘當下親見的事實。
三、查明事故原因與因果關係
釐清颱風及洪水的發生與發展,以及地下室進水的直接路徑,例如雨水倒灌、地表水流入、排水系統溢流或其他原因。調查資料可包括氣象紀錄、現場水痕、排水設備運作及維修紀錄、抽水紀錄、監視器影像、管理人員與目擊者訪談等。
報告須區分:
- 查勘親見事實:例如現場可見水痕、受潮包裝或貨物泡水。
- 當事人陳述:說明陳述人身分、陳述時間及內容。
- 公證人專業判斷:說明判斷依據及推論過程。
對事故原因的結論應與證據相互對照。若只能確認地下室曾進水,卻無法確認進水的確切來源,應如實記載調查所得及原因認定的限制,不應把未經證實的說法寫成確定事實。
四、核對保險契約與貨物是否屬於保險標的
逐一檢視主保險契約、颱風及洪水附加條款、批單、保險標的明細、保險金額、承保地址、保險期間、自負額及相關不保事項。特別確認:
- 附加條款的洪水定義、承保事故及因果關係要求。
- 承保標的是建築物本體、機器設備、貨物,或僅限其中部分項目。
- 貨物是否位於列明的保險地址及約定處所。
- 地下室存放貨物是否受條款限制,是否另有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的約定。
第 三 題25 分
某電子產品零售業者通報店面遭竊,損失多項高價手機與配件,並主張保險理賠。經查,保單附有竊盜險條款。
保險公證人於此類案件中,應如何進行查勘、驗證與撰寫報告,以防範虛報或浮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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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如何以客觀查勘、交叉驗證及可追溯的損失理算,確認竊盜事故是否發生、失竊物是否屬於承保標的,以及請求金額是否有憑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 條所稱保險公證人,係受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與洽商,並予以證明之人。公證人應提出專業事實與理算依據,不應僅憑被保險人陳述逕行認定損失或責任。
解題方法
依「先確認承保與事故,再確認標的與數量,最後核算損失並記錄證據」的順序處理:
一、確認保單與承保範圍
查閱保單、批單及竊盜險條款,確認:
- 保險期間、保險處所及被保險人是否涵蓋本案店面與業者。
- 竊盜事故的承保定義、承保標的、除外責任、自負額及其他理賠限制。
- 手機、配件是否屬保單所承保的存貨或財物,並核對約定的價值基礎及理賠方式。
不得只因店面確有財物短少,就直接推定屬於保單承保的竊盜損失。
二、查勘現場並查證事故經過
儘速查勘店面,拍攝門窗、鎖具、展示櫃、出入口、警報及監視器等現況,記錄是否有破壞、侵入或其他與事故陳述相符的跡象。取得監視器影像、門禁及警報紀錄,並詢問店員、保全或相關人員,整理事故發現時間、報案時間、最後確認商品在場的時間及保管流程。
另應取得報案資料與警方處理紀錄,並與被保險人的事故陳述相互比對。警方紀錄可作為佐證,但不能單獨取代保險公證人對保險標的與損失金額的查證。
三、逐項核實失竊商品及數量
要求被保險人提出逐項損失清單,至少列明品牌、型號、序號或 IMEI、顏色、數量、進貨成本、購入日期及申報損失金額。以進貨發票、供應商對帳單、進銷存帳、盤點表、銷售紀錄、退換貨紀錄及庫存系統資料交叉核對。
對高價手機,應以序號或 IMEI 與進貨、庫存及銷售資料勾稽,並查明事故前是否已售出、退貨、調撥至其他門市或送修。對配件則核對品項、型號與帳載數量,避免僅依概括清單估算。必要時抽核供應商資料、電子帳冊及相關原始憑證。
可用存貨勾稽協助檢驗被申報的期末庫存:
第 四 題
2024 年高雄市某婚紗公司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店面全毀、顧客婚紗與攝影資料損毀、工作人員受傷,並波及周邊商家。其中一間寵物友善咖啡館亦受損,店內飼養的貓疑似於火災中傷亡。
該婚紗公司已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保險公司指派你擔任保險公證人,辦理現場查勘與撰寫初步報告。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請分別說明直接財產損失、營業中斷損失以及第三人財損與特殊寵物損失的損失資料蒐集與評估方式。(15 分)
(二) 請說明保險公證人於此案中,應如何配合技術鑑定流程調查火因。(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事故公證的三項工作:確認承保標的與責任範圍、量化火災造成的直接及間接損失、配合專業鑑定查明火災原因。公證人應以保單、現場狀況、帳冊及第三方資料交互核對,記錄查勘事實並提出初步評估;是否承保及最終賠款仍由保險人依保單與證據判定。
**法規與條款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保險法》及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與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實際承保項目、限額、自負額、賠償基礎及除外責任,應以本案保單批單及條款為準。
(一)各類損失的資料蒐集與評估
1. 直接財產損失
**蒐集資料:**先核對保單記載的地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及承保危險,確認建物、裝潢、設備、營業生財及存貨是否列為保險標的。現場拍照、測量並製作損害清冊,記錄受損位置、範圍、數量、規格及可修復程度;另蒐集財產清冊、購置發票、固定資產帳、存貨帳、維修紀錄、建築圖說及災前照片。
婚紗公司可分建物與裝潢、攝影及沖印設備、電腦與儲存設備、婚紗禮服及配件、道具與一般營業生財逐項盤點。顧客寄放或承租的婚紗、底片、相片及數位影像檔,須另行辨明所有權、保管關係與保單對他人財物的承保約定,不可逕列為公司自有財產。
**評估方式:**依保單約定採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計算;逐項比較合理修復費、重置成本、折舊及殘值,並扣除可回收或可修復部分。建物全毀時,應以圖說、面積、結構、材料及當地合理重建單價估算,並核對保險金額、保險價額及共保條款。設備與禮服依型號、數量、購置時間、狀況及市場價格核估;照片、底片及數位資料則記錄媒介損毀與可否由備份、雲端或第三方重製。資料本身的商業價值或重拍費用,須另查保單是否承保,不能直接視為一般實體財物損失。
2. 營業中斷損失
**蒐集資料:**查核營業中斷附加條款的觸發條件、保險金額、等待期間或自負額、賠償期間、計算基礎及復業義務。蒐集火災前至少足以呈現正常營運趨勢的月營收、損益表、報稅資料、銀行及收款紀錄、訂單與預約紀錄、取消或退款資料、薪資與租金等費用資料;並記錄停業起訖、建物修復進度、設備交期、臨時營業安排及實際復業日期。
婚紗攝影業有旺淡季與預約型收入,應以災前同期營收、既有訂單、預約檔期及市場趨勢調整正常營業水準,避免單以事故月份推估全年損失。
**評估方式:**先依條款認定受損財產是否為保單所列標的、火災是否造成必要停業,以及實際賠償期間。常見計算概念為:
毛利率及營收減少額須依該保單採用的計算方式與帳證核定。額外費用例如租用臨時場地、調度設備或加速復業支出,須證明必要、合理,且符合條款約定。另應扣除透過替代地點、轉介或其他方式恢復營業而減少的損失,並套用自負額、賠償期間及保險金額限制;不可把直接財損、第三人賠償或與停業無因果關係的營業損失重複列入。
3. 第三人財損與特殊寵物損失
**蒐集資料:**先確認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的被保險人、承保場所、事故定義、每一事故及保險期間限額、自負額、除外責任與抗辯費用約定。向受損商家、顧客及咖啡館蒐集所有權或保管證明、財物清冊、購買或維修憑證、火災前後照片、損害估價、修理單據及相關往來紀錄;並查明火勢蔓延、煙燻、灑水或救災作業與各項損害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