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第 一 題25 分

撰寫及編製公證報告係保險公證人接受委託從事保險公證之總結,可見公證報告之重要性,故公證報告必須符合一定要求,請說明公證報告之撰寫及編製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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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如何把查勘、鑑定、估價及賠款理算的工作結果,整理成可信、可供委託人參考的公證報告。報告的品質,取決於調查是否忠實、分析是否有據,以及結論是否清楚呈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 條界定保險公證人的業務範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公證人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第 27 條要求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利益、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忠實查勘、核估;第 30 條則要求保存公證報告,供主管機關查核,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解題方法

作答可由「立場、事實、分析、結論、形式與保存」依序展開:先說明公證人應維持公正獨立,再說明報告內容如何做到真實、完整、可驗證,接著交代分析與結論的關係,最後補充簽署及保存要求。如此能涵蓋報告撰寫品質與法定執業責任。

公證報告撰寫及編製的要求

一、獨立、公正、客觀

公證人應以專業判斷處理案件,不偏袒委託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也不得受不當影響。報告應區分客觀查得的事實與公證人的專業判斷;有爭議或尚未查明之處,應如實說明,不可將推論寫成確定事實。這是《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核心要求。

二、真實、正確,並有資料依據

事故經過、損失狀況、數量、價格及理算數字,均應依查勘結果、文件、照片、訪談紀錄或其他可供核對的資料記載。採用的計算方式、估價基準及重要假設,應交代清楚,使讀者可以追溯結論的形成依據。不得虛偽記載、隱匿重要資料或製作不實報告。

三、內容完整,與受託事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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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保險公證人出具之出險公證報告中,除初步公證報告外,尚會製作期末公證報告,請說明完整之期末公證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又在何種情況下,保險公證人會製作簡化之期末公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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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期末公證報告是公證人完成查勘、蒐證、損失鑑定及理算後,提交保險人的結案報告。它的功能是把「事故如何發生、損失是否屬承保範圍、損失金額如何計算」完整交代,供保險人據以處理賠案。

保險法第10條所稱保險公證人,係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從事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理算等工作者。報告應以查得事實及資料為基礎,區分客觀事實、專業判斷與理算結論;公證人的報告是理賠處理依據,不等同保險人的理賠決定。

解題方法:依「保單、事故、損失、責任、理算、結論」鋪陳

一、完整期末公證報告應包括的內容

  1. 案件及保單基本資料 記載報告日期、案件編號、委託人、被保險人、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險標的、保險金額、承保險種及相關批單。

  2. 事故經過與原因調查 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發現方式,列明調查資料、訪談內容、現場狀況及佐證文件,並說明事故原因與判斷依據。事實與推論應清楚區分。

  3. 查勘過程及損失狀況 記載查勘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查勘方法及標的物狀況;逐項說明受損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受損程度、修復方式及修復或重置所需費用。必要時附照片、圖表、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4. 保險責任分析 對照保單承保範圍、除外責任、特別約定及事故事實,說明事故是否屬承保事故、損失是否由承保事故造成,以及各項損失是否符合保單約定。

  5. 損失估價與理算明細 列出各項損失的估價基礎、計算過程及採用資料,並說明殘值、折舊、修復費用、必要費用等項目的處理方式。再依保單約定計入自負額、保險金額上限、不足額保險或其他適用條款,列出建議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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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內營造綜合保險中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保險屬於一切險保險(all risks insurance),僅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作概括式約定,未對保險事故作具體描述,請說明何謂一切險保險?另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保險而言,擬判斷某一事故造成之損失是否在承保範圍內,請說明保險公證人製作公證報告應從哪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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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切險」的承保方式,以及保險公證人如何依保單條款判斷事故損失是否承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一切險(all risks insurance)是指保單以概括方式承保: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及範圍內,因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而受有毀損或滅失,且未落入保單除外或特別不保事項時,保險人依約負賠償責任。其特徵是「不逐項列舉承保危險」,而以概括承保搭配除外責任界定保障範圍。

因此,「一切險」不代表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都賠,也不代表保險標的本身的瑕疵、自然耗損或施工品質不良均受保障。仍須符合保單對保險標的、保險期間、施工處所、意外事故、損失型態及除外責任等約定。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核心承保條件,可概括為:

承保損失=承保標的+約定期間及處所+突發且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毀損或滅失−除外或特別不保事項承保損失 = 承保標的 + 約定期間及處所 + 突發且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 + 毀損或滅失 - 除外或特別不保事項

解題方法:按承保要件逐項查核

公證報告不應只寫「屬一切險,故應理賠」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應將事故事實與保單條款逐項比對,說明判斷依據及證據。

一、確認保單及承保內容

查明保單、批單、附加條款及特別約定,確認承保的是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並釐清保險標的、施工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自負額,以及是否有特定風險的除外或加保約定。

二、確認受損財物是否為承保標的

查明受損的是工程本體、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或設備,還是其他財物;並核對該財物是否屬保單承保標的,是否經約定納入保障。不能僅因財物與工程有關,就直接認定屬承保標的。

三、確認事故發生時間與地點

核對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以及受損標的是否位於約定的施工處所或其他經批單、附加條款擴張承保的地點。事故發生於施工處所外的材料或設備,須特別查核有無施工處所外儲存等附加保障及其條件。

四、調查事故原因與發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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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假設某甲擁有數座加油設備,並向保險人投保加油站商業財產保險,投保範圍包括竊取汽油危險,每一事故自負額為新臺幣 2 萬元。乙公司有 3 位卡車駕駛員,每位駕駛員每次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可超過 70 公升至 100 公升。

如每位駕駛員在 5 個不同加油設備各加油 1 次,每次皆加油至 100 公升,因加油設備之電腦程式出錯,每次加油時加油站僅收取 70 公升之油錢,每公升油價為新臺幣 30 元,於是某甲向乙公司追討超過 70 公升部分之油錢,乙公司拒付之,某甲轉向保險人索賠超過 70 公升部分之油錢。

請問本案例係一次事故或數次事故?另保險人是否需要理賠?如需要理賠,其理由為何?如不需要理賠,其理由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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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兩件事:一是多筆損失在保險契約上屬於一次或數次事故;二是損失是否由保單承保的「竊取汽油」危險所造成。事故次數的判斷,應看損失的共同起因,而不能只按駕駛員、加油設備或交易筆數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題目未提供完整保單條款,因此依「每一事故自負額」及一般事故認定原則分析。

解題方法

一、事故次數:同一電腦程式錯誤造成,屬一次事故

題目指出,15 次加油交易的共同原因,是加油設備的電腦程式出錯。雖然有 3 位駕駛員、5 個不同加油設備及 15 次加油,但事故次數不單按交易筆數計算;若多筆損失源自同一共同起因,通常應合併認定為一次事故。

因此,本案應認定為一次事故。判斷重點在「共同起因」,不是單看加油動作發生幾次或設備有幾台。

二、損失金額:合計新臺幣 13,500 元

每次實際加油 100 公升,但只收取 70 公升油錢,因此每次短收:

100−70=30 公升100-70=30\text{ 公升}

每次短收金額為:

30 公升×30 元/公升=900 元30\text{ 公升}\times 30\text{ 元/公升}=900\text{ 元}

共有 3 位駕駛員,每人於 5 個不同設備加油 1 次,共 15 次交易:

3×5=15 次3\times 5=15\text{ 次}

因此短收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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