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財產保險所稱估價之意義為何?財產保險之通常估價方法有那幾種及其內容各為何?依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約定,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如何訂定及承保工程遭受損失時施工機具設備部分如何理算?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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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頒布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為準。本題整合「保險學理上的財產估價理論」與「工程保險實務理算條款」,主要測驗以下四大核心觀念:
- 財產保險估價(Valuation/Appraisal)的本質與功能:保險價額之確定、損害補償原則之落實、核保階段(防止超額或不足額投保)與理賠階段(釐定實際損失額)之銜接。
- 財產保險的三大傳統估價方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市場法)、收益還原法(收益法)的內涵與適用場景。
- 營造綜合保險(CAR)中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額訂定原則:依條款約定,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必須以「新品重置價格」(Replacement Cost as New)足額投保。
- 施工機具設備損失之理算準則:區分「分損(部分損失)」與「全損(推定全損)」之賠償基準、修復零件是否折舊、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公式、殘值處理與自負額扣除。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觀念+實務條款」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嚴格對應題目的四個子問,層次分明、逐步破題:
- 第一部分:定義估價之意義 從核保(事前)與理算(事後)兩大維度切入,說明估價為何是落實「損害補償原則」與「避免道德危險」的基石。
- 第二部分:申述通常之估價方法 系統化列舉不動產與動產最常見之三大方法(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並分別交代其「核心邏輯、計算關係與適用標的」。
- 第三部分:解析營造綜合保險條款之保額訂定 直接點出條款之強制性規定——「以全新品在中華民國境內目前重置之價格」為準,並說明其內涵包含關稅、運費、安裝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 第四部分:剖析施工機具之理算流程與公式 依條款約定,拆解為「分損賠償」、「全損賠償」、「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殘值與自負額」四大法定程序,並寫出標準理算公式。
解題技巧
- 破除實務盲點(高頻陷阱):
- 考生極易將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額誤答為「按帳面價值」或「按使用現值(折舊後)」投保。在營造綜合保險條款中,施工機具設備明文規定必須以「新品重置價值」投保。若以舊機具現值投保,出險時必然構成不足額保險而遭比例分攤扣減。
- 分損與全損的折舊差異:
- 分損(可修復):修復損壞零件更換新品時,不扣除折舊(因已依新品重置價值投保並計收保費)。
- 全損或推定全損:最高賠償金額以出險時該機具扣除折舊後之**「實際現金價值(ACV)」為限,此處必須扣除折舊**,以符損害補償原則。
- 理算公式背誦口訣:
- 損害額 扣除殘值 檢驗是否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扣除自負額 比對項目保額上限。
【答案】
一、財產保險所稱「估價」之意義
財產保險所稱之「估價」(Valuation or Appraisal),係指以貨幣金額客觀衡量、評定保險標的物於特定時間與空間下之經濟價值或損害程度的專業技術程序。其在保險運作中具備雙重功能與意義:
- 核保階段(事前估價):
- 用於核定標的物之「保險價額」(Insurable Value),並作為訂定「保險金額」(Sum Insured)及核算保險費之依據。
- 防範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所可能引發之道德危險,同時防範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導致保費收入不足與理賠爭議。
- 理賠階段(事後估價/理算):
-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評定標的物受損前之實際現金價值(ACV)或重置成本,並釐定受損後之修復費用、毀損滅失程度及殘餘價值(Salvage)。
- 嚴格貫徹保險法之「損害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獲得公平合理之填補,無超額得利之虞。
二、財產保險之通常估價方法及其內容
財產保險實務上評定標的物價值之通常方法,主要有下列三種:
- 重置成本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 / Replacement Cost Method):
第 二 題25 分
財產保險所稱理算之意義為何?於理算商業火災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時,應考慮那些事項?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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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一般保險公證人」於產物保險公證實務中兩大核心支柱:「理算之法理與技術內涵」及「商業火災保險之理算實務考量」。
- 理算之定義:基於保險法之「損失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理算(Loss Adjustment)並非單純之損害鑑定,而是涵蓋責任判定、損害評估、保單條款適用及賠償金額核算之綜合性法律與技術程序。
- 商業火災保險之理算考量:涉及保險法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如保險利益第 14 條、施救費用第 33 條、複保險分攤第 35~38 條、超額/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第 76~77 條、代位求償第 53 條)以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契約約定(承保危險、折舊、殘值、自負額、共保比例及除外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核心觀念題,採「雙核心段落結構」破題:
- 第一部分:界定「理算」之完整意義 從「事實認定」(事故原因與範圍)、「價值鑑定」(實質損害與殘值評估)到「契約規範適用」(責任歸屬與理賠責任淨額計算),依序說明理算的專業職能。
- 第二部分:系統化剖析「商業火災保險」理算應考量事項 依公證人理算作業流程,歸納為四大維度、共八項具體考量:
- 契約效力與責任維度:保單效力、承保危險事故認定、保險利益。
- 損失評估與價值維度:評價基礎(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折舊與修復費、殘值處理。
- 保單限制與分攤維度:共保條款與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複保險分攤、自負額扣除。
- 法定義務與權利維度:必要合理施救費用、代位求償權之保全。
題意爭點與考點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考生在作答時常犯以下方向性偏差,應特別留意:
- 狹隘界定「理算」:誤將「理算(Loss Adjustment)」等同於「估價(Appraisal)」。估價僅係評估標的物之物理損害與市場價值,理算則更進一步依保險契約與法律條款,核算保險人「最終應付賠償金額」。
- 遺漏「共保/比例分攤」:商業火災保險最顯著之特色為「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之比對」;若未列入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與共保條款考量,將痛失得分關鍵。
- 忽略「代位求償」與「殘值」:公證人代表公正客觀第三方,理算時對於殘餘物歸屬處理及可否向可歸責第三人代位行使權利,皆為商業火險理算不可或缺之必備環節。
解題技巧
- 理算架構口訣化記憶:「定責任 定損害 套條款 扣自負」。
- 公式掌握:
- 實際現金價值(ACV)損失:
- 比例分攤(Coinsurance / Under-insurance):
- 層次分明:答題時善用編號分項,先標題後解說,切忌將多項考量融成一整段冗長文字。
【答案】
一、財產保險所稱「理算」之意義
在財產保險中,「理算」(Loss Adjustment)係指保險標的於遭受危險事故發生損失後,保險人或保險公證人依據保險契約、相關保險法令及公認之理算技術與原則,所進行之一系列專業處理程序。其具體內涵包括:
第 1 題1 分
關於財產保險保單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對承保危險事故的描述方式,以及基本承保範圍、特約與除外條款的區分。承保事故通常可用兩種方式界定:
- 特定危險事故:逐一列出承保的事故,例如火災、爆炸或颱風;未列入的事故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內。
- 概括危險事故(all-risks):概括承保財產遭受的意外損失,再由保單列明除外事項;仍須符合保單約定,並非任何損失都賠。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類保單內容:危險事故如何描述、該描述通常放在哪一類條款,以及兩種承保方式的保障範圍。特定危險事故與概括危險事故是承保範圍的兩種表述方法,因此符合選項 A 的分類。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關於保險金額與自負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負額的計算基礎、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的安排方式、財產估價方法,以及自負額的功能。
自負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由被保險人依保單約定自行承擔的損失部分。保單可約定以每一求償、每一事故,或整個保險期間的累計損失作為計算基礎。自負額常用來減少小額理賠與理賠處理成本,也可促使被保險人注意防損。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關鍵敘述:自負額有哪些計算基礎;保險金額是否必須固定;動產估價通常採哪種基礎;以及自負額的功能為何。只要辨明「可依保單約定採不同基礎」及「自負額不只為了道德風險」兩個觀念,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自負額可依保單約定,以每一求償(each claim)、每一事故(each occurrence),或保險期間總計(aggregate)為計算基礎。
第 3 題1 分
關於財產保險的共保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中的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共保條款要求被保險人依約維持一定比例的保險金額;若投保不足,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通常按「實際投保金額占應投保金額的比例」減額理賠。
基本計算式為:
理賠仍受保險金額及實際損失等限制。共保條款的主要作用,是促使被保險人足額投保,並讓不足額投保者依約分攤部分損失;它不是為了減少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的資訊不對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共保條款的功能,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共保條款的目的與理賠原則。A 將條款目的說成減少資訊不對稱,與共保條款要求足額投保、分攤不足額投保風險的功能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共保條款的目的在於鼓勵被保險人依財產價值投保,避免不足額投保時仍由保險人承擔全部比例損失,並使被保險人分擔不足額投保所對應的損失。它並非以減少雙方資訊不對稱為目的。
第 4 題1 分
公證人在評估危險標的發生之損失金額前,需確認危險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下列何項不屬於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訂定之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所列的「承保危險事故」。理算前,公證人須先確認事故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事故造成損失,不代表保險人當然負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事故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及其零配件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等。火山爆發則列於除外危險事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款列出的承保事故。題目問「何項不屬於承保範圍」,因此找出未列為承保事故、且屬除外危險事故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屬於財產保險契約的基本特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契約的基本特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保險法制與保險契約原理,財產保險契約具有「屬人性」:保險人承保時,會考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用、管理能力及道德危險等個人因素,因此契約關係原則上不能任意移轉給他人。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契約性質,再與財產保險契約的特質比對。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為目的,但承保對象也涉及個人風險評估;因此在本題列出的四種性質中,符合者為「屬人契約」。
選項分析
- (A) 屬人契約:正確。 財產保險承保時,保險人會評估被保險人的信用、管理與防損能力等因素,故契約具有屬人性。未經保險人同意,原則上不得任意將保險契約移轉給他人。
第 6 題1 分
下列有關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的基本承保事故、保險標的及估價基礎。判斷時應分清楚「承保哪些事故」與「保險金額或賠償如何估價」;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保單條款及考試答案判斷。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承保事故都包括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及閃電雷擊,因此選項 A 正確。
解題方法
先比對兩種火險的基本承保事故,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保險標的或估價方式說得過於狹窄、或混淆保險金額與損失賠償基礎。
商業火險可承保的標的不只營業生財與機器設備,也可能包括建築物、營業裝修及貨物等。住宅火險的保額與理賠估價則須依保單條款及標的種類判斷,不能只看到「重置成本」便推論整個承保與賠償基礎都採重置成本。
選項分析
**(A) 正確。**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的基本承保事故都包括閃電雷擊,符合兩類火險基本承保範圍的共同部分。
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費率因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費率如何訂定,重點是分辨哪些建築特性會影響住宅火災保險費率。住宅火災保險的費率會依建築物的危險程度調整,例如建築形式、樓層及消防設備;建物年齡則不是本題所列的費率因子。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不依樓層、建築形式或建物年齡區分費率。因此,本題選項所列的因子,主要是從住宅火災保險的費率角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類因素:
- 會影響火災危險或防災程度的因素:例如建築形式、樓層及消防設備,會反映在基本費率或加減費上。
- 建物年齡:雖可能影響建物價值或重置成本,但不是本題採用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率因子。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建物年齡不屬於本題所列的費率因子。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火災保險之保險利益不存在於下列何種經濟利害關係之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使標的遭受損失時會承受經濟不利益;此一關係不以所有權為限,債權人、受任人、合夥人或共有人也可能對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 14 條,財產上之現有利益及因財產上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均得為保險利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該關係中的當事人,是否會因火災造成標的損失而承受自身的財產損害。借貸、委託、合夥或共有,均可能使當事人對財物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害;清算關係本身則是處理債務、分配財產的程序,並不當然使清算人對待清算財產具有自己的保險利益。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乙以價值 400 萬元之房屋投保 200 萬元之火災保險,並貼有 80% 共保條款,今由於第三人縱火導致房屋焚毀損失 100 萬元。現今房屋市價為 500 萬元,問保險人應賠償之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不足額保險」與「共保條款」。房屋投保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會影響損失賠償額;但賠償仍以實際損失為上限。
本題的關鍵是題目提供了兩個房屋價值:投保時價值 400 萬元,以及事故時市價 500 萬元。依官方答案的計算方式,以事故時市價 500 萬元作為共保比例的保險價值基礎。
解題方法
共保條款要求的最低投保金額為:
實際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因此共保賠償比例為:
實際損失為 100 萬元,保險人賠償: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有一屋齡 20 年之房屋之重置價值為 500 萬元,耐用年限為 52 年。若採直線法計算折舊,且不考慮預留殘值,請問其實際現金價值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屋的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採直線法折舊且不計殘值時,先依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每年折舊,再由重置價值扣除累計折舊:
解題方法
房屋重置價值為 500 萬元、耐用年限為 52 年,故每年折舊額為:
屋齡 20 年,累計折舊為:
因此實際現金價值為:
結果大於 300 萬元,符合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有一房屋投保 400 萬元火災保險,遭遇火災後,經過理算其重置價值為 500 萬元,折舊 200 萬元,燒毀受損無法復原比例為 70%,殘值為 30 萬元。在實際現金價值基礎下,保險理賠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採實際現金價值計算時,如何核定受損部分的損失。實際現金價值以標的物的重置價值扣除折舊計算;若只須賠償部分毀損,則按受損比例計算,並扣除受損部分的殘值。
解題方法
先計算房屋的實際現金價值:
房屋有 無法復原,該部分的損失為:
扣除殘值 萬元:
計算結果未超過保險金額 萬元,因此理賠金額為 18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下列有關工程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各險種的承保方式、承保標的與保險金額計算基礎。判斷時要分清楚「列舉式承保」與「全險式承保」,以及保單保障的財物損失與另行承保的第三人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險種的通常承保設計:鍋爐保險看承保事故如何約定;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看保障是否僅限機具本身;營造綜合保險看保障期間與工程性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則看保險金額採用何種價值基礎。
選項分析
(A) 鍋爐保險之承保範圍一般為列舉方式:正確。
鍋爐保險通常以保單列明的事故作為承保範圍,例如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破裂等事故,並依條款約定承保其造成的損失。因此,承保方式一般屬列舉式,不能將未列明的事故一概視為承保事故。
(B)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包含第三人意外責任:錯誤。
第 13 題1 分
下列有關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與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風險特性,重點在於各類工程的主要危險來源、損失集中時點,以及最大可能損失(PML)與保險金額的關係。
營造工程以土木、建築施工為主,工程長期暴露於工地環境,常見重大損失原因包括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災。安裝工程則涉及設備、機械的組裝與試車,試車及測試期間的操作風險特別重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類工程的主要風險來源與高風險階段,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保險責任期間」、「最大可能損失比例」或「風險集中階段」說得過於絕對或顛倒。依題目所述一般風險特性,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的主要損失原因通常為天災,因此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通常涵蓋安裝期間及試車、測試期間,並非試車一開始就隨即終止。試車是檢驗設備能否正常運轉的重要階段,也是安裝工程常見的高風險期間;
第 14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營造綜合保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綜合保險」共同不保事項與其他不保事項的區分。共同不保事項是保單各承保部分共同適用的除外責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等屬社會動亂風險,通常列為共同不保事項。
本題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營造綜合保險條款慣例判斷,無須計算或援用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風險性質:停工期間、文件與有價物品、工程設計缺失,分別是特定承保限制或除外責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則是社會動亂事件,對應共同不保事項。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下列有關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的範圍,以及承保危險的約定方式。解題時要先區分「第三人責任保險」與「乘客體傷責任」: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的賠償責任,但乘客屬車內人員,其體傷或死亡通常由乘客體傷責任相關保障處理,不能直接納入一般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相關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幹所述是否符合一般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安排。判斷關鍵在於:乘客是否屬於該第三人責任險所稱的受害第三人,以及財物損失是否也屬該險承保責任。只要選項把乘客的體傷、死亡與財損一概列入承保範圍,即與一般保障內容不符。
選項分析
(A) 保障對象包括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
此項正確。一般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對「第三人」設有除外範圍,通常排除被保險人本人及其家屬,但同居家屬不在該家屬排除範圍內,因而仍可列為保障對象。作答時須留意條款所列的家屬範圍與「同居家屬」的區別。
(B) 承保範圍包含乘客之體傷、死亡與財損之賠償責任
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同時屬於強制汽車責任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給付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解題關鍵是分辨「被保險車輛內的人」與「被保險車輛以外的第三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為保障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可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但不包括事故車輛的駕駛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則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車主、駕駛人等被保險人本身不是其所稱的第三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事故車輛以外、且非被保險人的受害者:
- 路人位於車外,通常是兩種保險共同保障的對象。
- 車主與司機屬於車主或駕駛人一方,不能以第三人身分向自身的第三人責任保險請求。
- 乘客雖在車內,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保障受傷乘客;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是否保障,須視乘客與被保險人身分及保單約定而定。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通常分類,乘客不是兩種保險共同的給付對象。
第 17 題1 分
下列關於責任保險理賠基礎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理賠基礎:
-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造成損害的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期間內,判斷保單是否承保。即使被害人日後才提出請求,只要事故發生於承保期間,仍可能由該期間的保單負責。
- 索賠發生基礎(Claims-made Basis):以被保險人或第三人提出索賠的時間是否符合保單約定為主要判斷標準,常另有追溯日、通知期限及延長報案期間等約定。
事故發生與損害顯現、索賠提出可能相隔多年,因此責任保險常有長尾責任問題。索賠發生基礎則能較明確界定承保期間內收到的索賠,通常有助於控制保險人的責任期間及保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是哪一種理賠基礎,再檢查其對長尾責任、保費、常見險種與保單條款的敘述是否相符。尤其要留意「事故發生」與「提出索賠」兩個時間點,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甲分別向 A 保險人與 B 保險人投保 100 萬元與 300 萬元之責任保險,今有損失 150 萬元。若採限額責任制,則 A 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限額責任制」的分攤方式。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向數家保險人投保,且各保單承保限額不同時,限額責任制依各保險人的承保限額比例分攤損失;各保險人合計賠款以實際損失為限。
解題方法
A、B 的承保限額合計為:
實際損失為 150 萬元,未超過承保限額合計,因此按限額比例分攤。A 的分攤比例為:
因此,A 應負擔:
但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C) 60 萬元。此答案相當於以 A 的承保限額 100 萬元占「損失額 150 萬元」的比例計算:。這不是通常所稱依各保單承保限額比例分攤的計算方式;
第 19 題1 分
關於保證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保證保險的基本關係有三方:債權人(被保險人)、債務人(被保證人)及保險人(保證人)。被保證人未履行約定義務,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保險人依契約負賠償責任;保險人賠付後,得向被保證人追償。
本題考查的是保證保險的當事人關係、承保風險與追償權。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相關法規及保險原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證保險的三方結構,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其關係:
- 保險期間是否一概以一年為通常期間。
- 契約是否只有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兩方。
- 保險人賠付後是否可向被保證人追償。
- 被保證人不履約的風險是否能單純依靠大數法則分散。
其中,追償權是判斷本題的關鍵:保證保險具有信用保證性質,保險人賠付後,原則上可向造成損失的被保證人求償。
選項分析
(A) 保險期間通常為 1 年:錯誤。 保證保險的期間依承保的義務、契約約定及交易需要而定,並非一律或通常固定為一年。若把特定商品或特定契約的期間概括成保證保險的通則,容易誤判。
第 20 題1 分
下列那一種保險通常使用判斷法來釐定保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保險釐定保費的方法。保費通常依風險資料與可取得的統計基礎,以費率表或精算方式釐定;但海上保險的個別風險差異大,承保條件與標的狀況也各不相同,常由核保人依經驗與專業判斷決定費率,稱為「判斷法」。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判斷法」,關鍵在於保險風險是否具有較穩定、可大量累積的同質性統計資料。海上保險的航線、船舶、貨物、航程及海上風險等因素差異甚大,難以僅用固定費率表涵蓋,因此通常以個案核保判斷釐定保費,選 (B) 海上保險。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下列有關產品責任保險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基礎、承保期間認定、不保事項,以及可列為被保險人的業者範圍。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產品缺陷,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而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實際承保仍以保單條款及批單約定為準。
產品責任常見的不保事項包括產品本身的損失、產品未達預期功能、產品回收或修理費用,以及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等。由於產品責任風險涉及產品設計、生產、流通及使用等不同環節,相關除外責任通常比一般責任保險更繁複。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四個敘述:產品責任是否一概以過失為責任基礎、保單以事故發生或索賠提出作為承保時間標準、不保事項的繁複程度,以及被保險人是否只限製造者與加工者。依命題當年產品責任保險的通常設計,只有「不保事項通常較一般責任保險更繁複」符合題意。
本題涉及保單條款與法律責任觀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產品責任不宜概括說成通常採過失責任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因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生的損害,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不是以證明企業經營者有過失為成立要件。個案責任仍須依適用法規及具體事實判斷。
第 22 題1 分
一般住宅火險費率的增減通常使用下列那一種方式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住宅火險費率調整的基本方式。一般住宅火險通常依保險標的的特性,套用費率表所列的基準費率,再依表定條件決定費率增減,這種方式稱為表定費率法(schedule rating)。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一般住宅火險費率的增減通常使用」哪種方式,關鍵在「一般住宅」與「通常」。住宅火險有可供適用的費率表,故以表列費率及其調整項目計算,不是以單一整體損失率或總保費公式直接決定。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屬於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的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的承保事故類型。判斷時要看不法行為是否透過被保險人的資訊系統,直接造成財產損失,例如未經授權輸入、變更或刪除電腦資料,或以電子方式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
單有資料遭竊後被勒索、員工利用職務侵占存款,或系統遭攻擊而停擺所造成的營業損失,通常分屬其他犯罪或資安損失類型,不能只因涉及電腦或網路就認定屬本險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
- 是否有不法行為人未經授權操作或侵入資訊系統。
- 行為是否涉及輸入、變更、刪除電腦資料,或電子轉移金錢等財產。
- 損失是否由該資訊系統操作直接造成,而非單純營業中斷、資料外洩後的勒索,或員工以一般職務機會侵占。
符合上述特徵者,最符合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的典型承保情境。
選項分析
- (A) 駭客竊取客戶資訊後勒索得手:錯誤。 此選項的直接損失來自勒索得手;駭客雖透過系統竊取資料,但題目未描述以系統操作直接轉移被保險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產。資料外洩及其後的勒索損失,不能僅憑涉及資訊系統就視為本險所稱的不法財產移轉。
第 24 題1 分
一工程總金額 3,000 萬元,承攬人依合約投保工程履約保證 1,500 萬元,但因故違約未能完工。若定作人已付部分完工的工程費 2,000 萬元,而剩餘工程重新發包需要 1,600 萬元,問保證人需賠償之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履約保證的賠償額如何計算。承攬人違約未完工時,定作人重新發包所增加的費用,應先扣除原契約中尚未支付、可用來完成剩餘工程的工程款;保證人依約負賠償責任,並以履約保證金額為上限。
本題適用的計算方式為:
解題方法
工程總金額為 萬元,定作人已支付 萬元,因此原契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為:
剩餘工程重新發包需 萬元,扣除原契約尚未支付的 萬元後,定作人因重新發包增加的費用為:
履約保證金額為 萬元,高於 萬元的增加費用,因此保證人應賠償 萬元。
第 25 題1 分
下列有關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門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保障範圍與地域限制。此類保險通常承保被保險人因執行專業服務的疏失,依法對第三人負擔的賠償責任;實際承保對象及範圍仍依各保單條款約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承保對象或保障範圍說得過度狹窄或絕對。尤其注意「限於」「無法」「不包括」等用語;專業責任保險常有地域承保限制,但其他選項的絕對敘述與常見承保安排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被保險人不必限於提供專業服務的當事人本人。依保單設計,也可能包括受僱人、合夥人、事務所或其他約定的相關人員;不能一概說僅限專業服務提供者本人。
第 26 題1 分
下列關於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承保標的與責任限額。此類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運送人依法對託運人或貨主所負的賠償責任,承保範圍不只看貨物是否正在運輸,也須依保單約定判斷貨物在裝卸、暫存等階段是否受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符合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的一般承保特性:注意保單通常如何界定承保危險、特殊高價值物品的處理方式、責任限額的設計,以及貨物處於運輸或暫存階段時的保障範圍。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應選「高價值文件或藝術品通常不予承保」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通常採列舉方式敘明危險事故的樣態:錯誤。 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通常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運送人責任為承保核心,並依保單約定處理承保事故與除外責任;不宜概括說通常以列舉事故樣態作為承保方式。
第 27 題1 分
下列有關於現金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金保險的承保範圍、自負額、費率因素及事故通知期限。現金保險通常分為現金運送、庫存現金及櫃台現金等保障,承保事故與費率須依保險單條款及承保風險判斷。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考試脈絡說明;本題考查的是保險契約與費率實務,沒有直接適用的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現金保險的基本內容:承保事故不只限於竊盜、強盜、火災及搶奪;基本條款通常設有自負額;保險費率會考量現金存放或運送的地點及其風險;事故通知期限則依保單約定辦理。四項中,只有「費率受到所在地點影響」符合現金保險的核保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金保險的承保事故並非只有竊盜、強盜、火災與搶奪。依保障類型,還可能包括爆炸;現金運送途中也可能承保運送人員或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選項所列事故不完整,因此不正確。
第 28 題1 分
關於與工程相關之意外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相關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與責任範圍。一般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交互責任、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責任,以及雇主意外責任,則各有其特定承保目的與限制。
本題涉及保險條款,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常見條款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事故的受害對象、責任關係與賠償計算基準:
- 受害者若是承包廠商本身或其受僱人,通常不屬於第三人責任險所稱的第三人。
- 交互責任險的重點,是讓主保險契約所列被保險人彼此互為第三人,在符合條款條件時承保其相互間的責任。
- 建築物倒塌責任的常見賠償基準,是倒塌損失發生瞬間前的實際價值。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常見條款,對受僱人體傷賠償責任以超過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為限;此限制不以受僱人實際是否投保為前提。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的賠償責任。若事故受害者是承包廠商本身,並非第三人;若受害者是廠商受僱人,則通常應檢視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等保障。
第 29 題1 分
若一財物取得成本為 300,000 元,折舊率為千分之 369,耐用年數為 5 年,在第 5 年又 6 個月時發生事故導致全損,則在定率遞減法下,其損失金額落在下列那一區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率遞減法的折舊計算。每年折舊額以該年期初帳面價值乘以固定折舊率計算,因此每年折舊後的帳面價值按固定比例遞減。題目所給折舊率為千分之 369,即 ;事故時的損失金額依全損財物的折舊後帳面價值計算。
解題方法
取得成本為 元,年折舊率 ,每年保留的價值比例為:
經過 5 年後,帳面價值為:
第 5 年又 6 個月,按半年折舊處理,再乘上半年保留比例 :
因此損失金額約為 元,落在 ~ 元區間。
第 30 題1 分
關於火災保險理賠之程序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的理賠方式、保險金額在多次事故下的效力、委付,以及建築物採重置價值理賠的條件。涉及保險契約約定及火災保險理賠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題目採用的理賠原則,保險人得依保單約定選擇以現金賠償、修復或重置等方式履行賠償責任。保險金額通常是保險期間內的責任限額,並非每次事故都重新提供一份完整額度;是否因賠付而減少,須看保單是否約定保險金額恢復或補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制度:理賠方式的選擇權、保險金額是否為每事故限額、受損標的是否須接受委付,以及重置價值賠付的適用條件。選項若把保險人的權利說成被保險人的絕對權利,或忽略保單條件,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保險人得依保單約定選擇適當的理賠方式,例如以金錢賠償,或以修復、重置等方式處理。採取修復或重置,可以使損失回復至約定程度,也有助於控制理賠成本;
第 31 題1 分
關於機械保險的起保時點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械保險中,機械設備由安裝、試車階段進入正式運轉保障的起保時點。判斷時要區分「安裝完成」、「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與「正式操作」三個階段。
依本題所採用的機械保險起保觀念,設備須完成安裝、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開始正式操作,才符合正式起保條件。只有試車合格,仍未進入正式操作階段。
解題方法
依題幹逐項核對起保條件:安裝完成、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正式操作。選項若漏掉其中一個必要階段,或額外加入題目未要求的等待期間,即不符合題意。據此,符合條件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倘若某科技公司投保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採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基礎,則下列何者為正確的理賠計算公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中斷保險以「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作為保險金額基礎時,如何依約定共保比例計算理賠。公式分為兩部分:先認定營業中斷的實際損失,再依投保金額相對於約定共保比例所要求的保障額度,計算應給付比例。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營業中斷保險的理賠計算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設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為 ,保險金額為 ,營業毛利為 ,非持續費用為 ,約定共保比例為 。依題目所示的保險金額基礎,應付賠款為:
因此,公式的分子應採「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比例計算的分子則為「保險金額」;分母是營業毛利扣除非持續費用後,再乘以約定共保比例。這與選項 (A)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在船東責任保險(即防護與補償保險,P&I Insurance)中,所承保的偏航損失並非所有額外費用皆包含在內,其承保條件之規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東責任保險(P&I Insurance)對「偏航費用」的承保範圍。偏航是船舶偏離原定或慣常航線;因緊急救助傷病者等正當事由而偏航,可能產生可由 P&I 保險分擔的額外費用,但承保通常限於偏航直接增加、合理且可證明的費用。
判斷關鍵是區分「偏航費用」與「偏航造成的運送遲延責任」:前者是船舶為偏航額外支出的費用;後者屬於貨物或旅客運送責任,應依相應責任項目判斷是否承保。
解題方法
題幹問「承保條件之規定不包含何者」,也就是找出與偏航費用承保條件不相符的敘述。逐項檢查是否符合三個原則:偏航事由是否限於緊急且正當、費用是否有文件及計算依據、索賠是否排除運費或營運利益損失。另須留意貨物或旅客的遲延責任,不能直接當成偏航費用排除。
選項分析
(A) 必須僅是為了緊急護送傷患或病患就醫所發生之偏航
此敘述符合偏航費用承保的狹義條件。因緊急護送傷病者就醫而合理偏航,屬於正當的偏航事由;可索賠的費用須與該偏航有直接關聯。故此項不是題目所問的「不包含」。
第 34 題1 分
我國海商法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商法》第 125 條所定共同海損債權的消滅期間。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等財產共同面臨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採取措施所生的犧牲或費用;共同海損計算確定後,相關債權人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債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商法》第 125 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點:「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以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這與《海商法》第 125 條的規定相符。法條明定期間為一年,因此選擇一年。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之颱風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中,當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時,理賠金額之計算方式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颱風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中,建築物保險金額不足重置成本時的比例分攤方式。保險金額低於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表示建築物有不足額保險;理賠時以按重置成本計算的損失金額為基礎,再乘上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的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設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的損失金額為 、建築物保險金額為 、事故發生時建築物重置成本為 。不足額保險時,理賠金額依下式計算:
因此,應選擇「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並乘以「建築物保險金額 ÷ 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住宅地震保險中,關於全損的認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對「全損」的認定,以及評定、鑑定所依據的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規定,建物經政府機關通知、命令或逕予拆除,或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不堪居住,符合全損認定情形;由公會鑑定時,修復費用門檻則為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不是 80%。認定依據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評定及鑑定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公會鑑定情形中的關鍵數字即可判斷:題幹列出「非經修建不能居住」及修復費用比例,應核對基準所定的費用門檻。基準門檻為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因此把門檻寫成 80% 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關於營業中斷保險之營業收入損失之計算,其中營業費用應扣除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中斷保險中「營業收入損失」的計算,以及哪些費用應從營業收入損失中扣除。計算時須區分:
- 持續費用:事故後仍須負擔的營業費用,例如持續支付的員工薪資,並未因營業中斷而節省,不列為應扣除的節省費用。
- 節省費用:因營業中斷而不再發生或減少的費用,應自損失計算中扣除,避免把實際未支出的費用也列入賠償。
營業收入損失的基本概念可整理為:受影響期間原可取得的營業收入,扣除實際營業收入及因中斷而節省的費用;實際理算仍須依保單條款及約定的計算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問「營業費用應扣除之項目,不包含何者」,關鍵是辨認哪一項屬於事故後仍持續支出的費用,而非因停業而節省的費用。
第 38 題1 分
營造綜合保險約定保險標的發生承保損失,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金額遞減,但得加繳保費,恢復保險金額。加繳保費之計算須以下列何者為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在承保損失賠付後,恢復保險金額時的加繳保費計算方式。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金額會按賠款減少;要恢復原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依約加繳保費。計算基礎為原費率與未到期日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兩項計算基礎:費率是否調整,以及未到期期間以日或月計算。依本題適用的營造綜合保險約定,恢復保險金額的加繳保費以原費率按未到期日數計算;不因已發生損失而改採新費率,也不是按未到期月數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關於延遲完工保險中,實際工程延誤財務損失的確定,不應以何者為基礎?
核心觀念
延遲完工保險(Delay in Start-Up Insurance, DSU)承保工程因承保事故而延遲完工,致預定營運收入或相關財務利益受損的情形。理算時,重點是估定「若工程按期完工,原可取得的收入或避免的費用」與「實際延誤期間所發生的財務損失」。
實際工程延誤的財務損失,可依毛利、固定費用或利息支出等項目衡量;預付賠款則是理賠進行中的付款方式,不是確定實際延誤財務損失的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應以何者為基礎」,應先區分兩類概念:
- 損失衡量項目:用來估算延誤造成多少財務損失。
- 理賠付款方式:用來說明賠款如何支付。
毛利、固定費用及利息支出都屬於前者;預付賠款屬於後者。因此,不作為實際工程延誤財務損失確定基礎的是「預付賠款」。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78 條之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後 個月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78 條關於保險事故損失估計遲延時的兩項保障:一是遲延利息,二是先行給付最低賠償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78 條規定,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後 1 個月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的最低賠償金額。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對照法條中的兩個期間:
- :交出損失清單後,保險人應加給利息的起算期間,為 個月。
- :交出損失清單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被保險人得請求最低賠償金額的期間,為 個月。
因此,、,符合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