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若承保工程採用營運綜合保險(CAR)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

(一) 倘因承保事故損毀,不予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15 分)

(二) CAR 與 EAR 之拆除清理費用,是否適用鄰近財物、施工機具、第三人財物或其他財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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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AR(營造綜合保險)與 EAR(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財物損失理賠,以及「拆除清理費用」的承保標的範圍。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

  1. 受損工程是否實際修復或重置,與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不能只看「需予修復或重置」的文字。
  2. 拆除清理費用是否承保,須看清理的是不是保單承保的工程財物,並以保單約定的保障內容及限額為準。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及其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本題所涉「不予修復或重置」的條款解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金管會及產險公會的評估結果,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相關錯誤態樣說明;本題仍應按命題當年適用的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 CAR、EAR 基本條款確認承保事故造成財物毀損或滅失時的理賠原則,再分別判斷:

  • **第(一)小題:**保險公司是否因工程沒有修復或重置,就當然免責?
  • **第(二)小題:**拆除清理費用的定義,是否涵蓋鄰近財物、施工機具、第三人財物或其他財物?

(一)因承保事故損毀,不予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仍可能負賠償責任,不能只因被保險人未修復或重置,就認定保險公司一概不賠。

CAR、EAR 基本條款的承保範圍雖以承保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毀損或滅失,並載有「需予修復或重置」等文字,但這段文字不是以被保險人實際完成修復或重置,作為所有理賠案件的絕對前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相關會議結論說明,條款本意並非工程不予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即可拒賠;實務上,已施工完成的永久工程即使不需修復或重置,仍可能有理賠情形。

理賠時仍須依保險契約及損害情形核算。例如 CAR 基本條款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以現金給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賠償;可修復者,以修復至毀損瞬間前狀況所需的實際費用為限,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毀損前實際價值者,則以實際價值為限,並扣除殘餘物價值。EAR 亦依其基本條款處理。賠款另受保險金額、自負額、保單約定及其他理賠條件限制。

因此,應依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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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商業火災保險中,代位求償與殘餘物處理是重要部分:

(一) 請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34 條,說明保險代位求償之規定。(13 分)

(二) 請說明殘餘物處理之常見樣態。(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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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34 條的「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有損失,且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保險賠償後,得在已賠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此制度使被保險人獲得填補,也避免其就同一損失向保險人及第三人重複受償。

法規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及相關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與條款內容

作答時,可依「代位成立條件、代位範圍、其他權利移轉」三點整理:

  1.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 損失須屬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例如第三人因過失造成火災,致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受損。

  2. 保險人須先給付賠償金額 條款明定,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始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人不得藉代位取得超過其實際給付的利益。

  3. 代位求償以已賠付金額為限 設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為 LL,保險人已給付的保險賠償為 II,則保險人的代位求償範圍最高為 II,且仍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原有請求權範圍限制。若第三人賠償責任高於保險人已給付金額,未獲保險填補的部分仍由被保險人主張。

  4. 其他權利之移轉 條款另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除賠償請求權以外,如另有其他權利,應同意將該權利轉讓予保險人。

保險法第 53 條亦規定,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失而給付賠償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不得因此損害被保險人就未獲填補部分的權利。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記住「有第三人責任、保險人已給付、限已付金額」三個要件。尤其不要把代位寫成保險人一旦確認第三人有責任,就能在賠款前直接代位;也不要把代位金額寫成第三人全部責任金額。保險代位是承接被保險人原有權利,不能使保險人取得超出被保險人權利的範圍。

(二)殘餘物處理之常見樣態

核心觀念

殘餘物是保險標的物遭承保事故損壞後,仍具有使用、修復或變賣價值的部分。理算時應確認殘餘物的歸屬與處理方式,並妥善計入殘值,以符合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重複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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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要保人購買保險時先繳付一筆預定保費,待保險期間結束時,再以該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多退少補保費之差額。此費率方法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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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驗費率」的兩種調整方式。關鍵在於保費是依過去的損失經驗調整,還是等本保險期間結束後,依本期實際損失結算。

追溯經驗費率法(Retrospective experience rating method)是先收取預定保費,待保險期間結束後,再依該期間的實際損失經驗計算最終保費,並與已繳保費多退少補。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先繳付一筆預定保費」,再按「該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於期末調整。也就是保費回頭依本期已發生的損失經驗結算,符合追溯經驗費率法。

選項分析

  • **(A) 判斷法(Judgment method)錯誤:**由核保人或費率制定者依專業判斷、風險特性等因素訂定費率,不是以本期實際損失於期末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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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試問下列保險,哪些對於戰爭風險是屬於絕對不保的危險事故?

① 火災保險 ②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③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④ 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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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戰爭危險」在不同險種中的承保安排,尤其要區分:

  • 一般保單除外:主保險契約通常不承保戰爭事故。
  • 絕對不保:該險種的通常承保架構不把戰爭風險納入承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則可另以兵險條款承保戰爭風險,因此不屬於本題所稱的絕對不保。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各險種的一般條款與通常承保方式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戰爭風險是否列為該險種的一般除外責任,再看能否透過另行約定的附加條款承保。火災、汽車車體損失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一般條款均將戰爭風險列為除外責任;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則有另行投保兵險的安排。因此屬於絕對不保者為①、③、④。

選項分析

① **火災保險:屬於絕對不保。**一般火災保險條款將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戰爭造成的損失不在一般火災保單承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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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有關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未滿期保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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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中,要保人終止、保險人終止,以及賠款達到最高賠償金額時,未滿期保險費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保險條款為準。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未滿期保費依短期費率返還;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依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保費。若賠款達到契約所載最高賠償金額,契約效力終止,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

解題方法

抓住各種契約終止情形與保費處理方式的對應關係:

  • 要保人終止:按短期費率返還。
  • 保險人終止:按日數比例返還。
  • 賠款達最高賠償金額而終止:未滿期保費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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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小客車汽車保險的投保內容如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式車體損失險自負額 3,000/5,000/7,0003,000/5,000/7,000,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體傷保額 100100 萬/200200 萬,財損保額 2020 萬元。

今與一輛貨車發生車禍(第一次出險),小貨車駕駛受傷,醫療費用 2525 萬元,小貨車車體受損修理費用 4040 萬元。小客車則是無體傷,車體受損修理費用 3030 萬元。肇責認定小客車 60%60\% 過失,小貨車 40%40\% 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小貨車駕駛體傷 2525 萬元的部分,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 2020 萬元,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理賠 33 萬元。

② 小貨車車體受損 4040 萬元的部分,強制汽車責任險不理賠,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理賠 2424 萬元。

③ 小客車車體受損 3030 萬元的部分,強制汽車責任險及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不理賠,乙式車體損失險理賠 29.729.7 萬元。

④ 小客車車體受損 3030 萬元的部分,負擔自負額 3,0003,000 元;小貨車駕駛體傷及車體受損損失的部分,全部由小客車保險理賠,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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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種保障的承保範圍與理賠計算: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傷害或死亡,不賠車輛等財物損失。傷害醫療給付採限額給付,並非依肇事比例計算;本題醫療費用 25 萬元,強制險按每一受害人的醫療給付限額理賠 20 萬元。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在保額內理賠。肇責比例用來計算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額;體傷保額為每人 100 萬元、每事故 200 萬元,財損保額為 20 萬元。
  • 乙式車體損失險:承保被保險汽車的車體損失,依約定自負額扣除。本題為第一次出險,題示自負額依序為 3,000/5,000/7,0003,000/5,000/7,000 元,第一次出險適用 3,0003,000 元。

本題涉及保險給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損失按「受害人傷害、他車財損、被保險車體損失」分類,再分別套用保險:

  1. 小貨車駕駛體傷:強制險先依醫療費用給付限額理賠;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再處理超過強制險給付、且屬小客車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部分。
  2. 小貨車車體損失:屬財物損失,強制險不賠;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依小客車 60% 肇責計算,再受財損保額限制。
  3. 小客車車體損失:屬自身車損,不由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改由乙式車體損失險扣除自負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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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企業生產或銷售之產品透過產品責任保險可得到保障。試問下列何種產品的類型屬於完工責任保險(Completed Operations Liability Insurance)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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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企業責任保險中「產品責任」與「完工責任」的承保範圍。完工責任(Completed Operations Liability)著重於企業已完成其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後,因該工作或服務的瑕疵造成他人損害而應負的賠償責任。

可用「服務是否已完成、責任是否源自已完成的工作」判斷:例如維修、保養或安裝作業完成後,因作業瑕疵造成損害,屬於完工責任的典型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責任來源:

  • 有形商品瑕疵造成的責任,屬產品責任。
  • 對一般具體事物提供的維修、保養、安裝等工作完成後所生責任,屬完工責任。
  • 健康照護、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責任,屬專業責任。
  • 顧客財物在企業營業處所接受服務時所生責任,屬營業場所或營業活動相關責任。

依此分類,選擇描述已完成之具體工作服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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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投保犯罪保險時,為解決時間落差的問題,將保障期間延展為「任何先前保單之保險期間所發生之損失,只要在目前保單之保險期間內發現,而該損失在原先保單本可受到保障,則將可在目前保單中得到保障」。上述保險條款稱為何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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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保險的保障期間與「時間落差」問題。犯罪損失可能在舊保單期間發生,卻到新保單期間才被發現;題幹所述條款使這類損失在符合條件時,得由目前保單承接保障,稱為更迭確保條款(Superseded Suretyship Provision)。

判斷重點是:損失發生於先前保單期間、在目前保單期間內發現,而且依先前保單原本可獲保障。這項安排銜接前後保單,避免因損失發生與發現時間不同而出現保障空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順序,再對照各條款的功能:

  1. 損失發生在先前保單期間。
  2. 損失在目前保單期間內才被發現。
  3. 若依先前保單本來可受保障,則由目前保單提供保障。

題目明確描述「前保單期間發生、目前保單期間發現」並由新保單承接,故應選更迭確保條款。

選項分析

(A) 事故發生基礎條款(Occurrence Basis):錯誤。 此類保障以事故或損失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為主要判斷基準。題幹的關鍵則是損失在先前保單期間發生、目前保單期間才發現,並由新保單銜接承保,與事故發生基礎的判斷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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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基礎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溢額保險。某人駕車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路人受傷,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300300 萬/600600 萬,但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過期未續保,雙方同意以 280280 萬元和解賠償,試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賠償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基礎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溢額保險」時,商業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題目設定為準: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部分的損失;強制險逾期未續保,並不因此把商業保險改成第一順位的全額保險。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扣除強制險的基礎層,再以第三人責任險的每一人體傷責任限額檢查可賠金額:

第三人責任險賠款=min⁡(和解賠償額−強制險基礎額, 每人責任限額)\text{第三人責任險賠款} =\min\left(\text{和解賠償額}-\text{強制險基礎額},\ \text{每人責任限額}\right)

本題每人傷害責任限額為 300300 萬元,和解金額為 280280 萬元;題目採強制險每人 200200 萬元作為基礎額。因此:

280−200=80 萬元280-200=8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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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財產保險屬於損害補償契約,被保險人遭受損失後,能儘速獲得保險人之充分補償,以恢復其損失發生前之原有經濟狀況。試問在實務上,下列何項理賠不適用損害補償原則(即為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及其例外。損害補償原則要求保險給付以實際損失為限,使被保險人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況,不因保險事故而獲利。

判斷重點在於理賠是否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或損失為基礎,還是按保險契約約定的方式給付,因而可能超過受損財物的實際價值。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理賠標的與計價方式。建築物、家具動產及機器動產的火災理賠,原則上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車體損失險在更換汽車零件、配件時,依實務約定可能按新品價格賠付,未充分扣除折舊,形成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商業火災保險建築物發生火災損失的理賠:錯誤。 建築物火災損失通常依受損程度及事故時的價值核算理賠,並受保險金額與實際損失等限制,目的在填補損害而非使被保險人獲利,適用損害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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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汽車車體損失險或竊盜損失險,均有自負額(Deductible)約定。試問在無附加條款前提下,汽車在保險期間嚴重受損無法修復,保險公司以全損現金理賠方式,車體損失險與竊盜損失險全損現金理賠不同之處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保險全損現金理賠時,自負額的處理差異。一般而言,自負額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損失金額;但在題目設定的「無附加條款」情況下,車體損失險與竊盜損失險對全損現金理賠的自負額處理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明事故屬於哪一種險別,再分別判斷全損現金理賠是否扣除自負額:

  • 車體損失險:汽車嚴重受損且無法修復,以全損現金方式理賠時,依本題採用的保單處理方式,理賠金額不扣除約定自負額。
  • 竊盜損失險:全損現金理賠時,被保險人仍須在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內負擔約定自負額,實際領取金額因此減少。

因此,只有選項 (B) 同時符合兩種險別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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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與「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汽車保險與住宅火險涉及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與「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對保險契約涉訟管轄法院的約定。兩種保險的管轄連結點不同:汽車保險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住所;住宅火災保險看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抓出兩份規範所約定的「所在地」:

  •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因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之中華民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將兩者配對,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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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有關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

②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③ 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保險公司方得賠付。

④ 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汽車過戶與保險契約權益移轉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應分別判斷「行車執照是否已過戶」及「是否已在期限內申請權益移轉」:

  • 行車執照過戶後,應於生效日起十日內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逾期未申請,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已申請權益移轉,但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契約效力同樣暫行停止;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四個敘述中的兩個關鍵事實:一是行車執照是否已過戶,二是權益移轉是否已申請。範本對這兩種未完成移轉程序的情形,均規定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因此應選擇同時指出「暫停效力、事故不賠」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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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有關工程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險標的物(無其他約定前提)保險金額,為該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②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險標的物(無其他約定前提)保險金額,為該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

③ 營造綜合保險之條款載明承保工程「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係以「需予修復或重置」為先決條件,意即認定承保工程因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造成毀損或滅失,無修復或重置之可能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④ 營造綜合保險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之訂定,「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得為無限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保險中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額基準、營造綜合保險的承保範圍解釋,以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的累積賠償限額。法條題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①、②是否符合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額原則,再判斷③對「需予修復或重置」的解讀是否成立,最後核對④所稱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能否無限額。逐項判定後,①、④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標的物的重置價格為準。重置價格是重新置換同一或相類似機具設備所需新品價格,並包括運費、關稅、安裝費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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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財產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分別為列舉危險事故(Named Peril Basis)及概括危險事故(All Risk Basis)。試問下列哪些保險採用列舉危險事故方式承保?

①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②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③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④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承保範圍的兩種表述方式:

  • 列舉危險事故(Named Peril Basis):保單逐一列明承保的危險事故;未列明者,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內。
  • 概括危險事故(All Risk Basis):除保單明文除外或不保事項外,原則上承保標的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

判斷時應看各險種的基本承保架構,而不是只看其名稱中有沒有「綜合」或「基本」等字眼。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種保險的承保方式:

  •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列舉特定承保事故。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依保單列明的火災及地震等危險事故承保。
  •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
  •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基本架構為概括危險事故承保,並以除外條款界定不保範圍。

因此,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承保的是②與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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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有關「舉證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中「列舉危險」與「概括危險」的保障範圍,以及損失發生時由哪一方負舉證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觀念為準。

  • 列舉危險保險:保單列出承保的危險事故。被保險人須證明承保標的確有損失,且損失是由保單列舉的危險事故造成。
  • 概括危險保險:原則上承保各種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再以除外條款排除特定事故。被保險人須證明承保標的發生損失;保險人若主張損失屬除外不保事項,須就該除外事項負舉證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單的承保方式,再判斷要證明的事項:

  1. 列舉危險要確認事故是否列在保單承保範圍內,因此由被保險人證明損失由列舉危險造成。
  2. 概括危險不要求被保險人逐一證明事故屬於某項列舉危險;保險人若主張適用除外條款,則須證明該除外事項成立。

因此,符合列舉危險保險舉證責任分配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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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自行車(非電動)依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障車禍受害人。

② 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摔導致該騎士身體受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予以理賠,保障車禍受害人。

③ 行人與機車發生擦撞,導致機車駕駛後座乘客受傷,該機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後座乘客,但機車騎士不予理賠。

④ 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慎撞上一輛靜止不動的汽車(該汽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導致機車騎士身體受傷,該汽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予以理賠機車騎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投保車種,以及事故受害人能否向相關保險人請求給付。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之 1、第 7 條、第 10 條及第 13 條:

  • 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投保範圍;一般非電動自行車不屬於強制投保車種。
  • 強制險保障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並不以加害人有過失為必要。
  • 汽車交通事故須是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單一車輛事故的駕駛人,不能以該車的強制險申請給付。
  • 機車駕駛人是被保險汽車的使用人;事故涉及其他汽車時,駕駛人仍可能是對方汽車事故的車外受害人。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車輛是否屬強制投保車種、事故是否涉及汽車交通事故、受傷者是否為該承保車輛的駕駛人或其他受害人。若僅有一車自摔,駕駛人不屬於該車強制險保障的受害人;若事故中另一部承保汽車造成車外第三人受傷,該第三人可向該車的強制險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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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汽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並附加乘客體傷責任險(乘客限乘 4 人),該汽車超載,因車禍翻覆造成汽車內 6 個人(含駕駛)身體受傷。試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體傷責任險的理賠,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種保險在超載事故中的理賠規則: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每位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超載不會因此把每位乘客的強制險給付按人數比例打折。
  • 乘客體傷責任險:依題目所附加的乘客體傷責任險條款,承保人數以約定的載運人數為準;超過載運限制時,對每一乘客及每一事故,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保險各自的規則:強制險按每位受害人的給付標準辦理;乘客體傷責任險則依其超載比例條款計算。

車內共有 6 人,含駕駛,因此乘客為 5 人。題目所稱「乘客限乘 4 人」,表示乘客體傷責任險的約定承保人數為 4 人;實際乘客人數超過約定人數,故該險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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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某甲為計程車司機,為增加載客率而購買一台全新電動汽車。為避免新車失竊,甲為車子投保一年期汽車竊盜保險。不幸在保單效期最後一個月時汽車失竊,則汽車竊盜保險理賠費用計算之折舊率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理賠時,依「保險事故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查表決定折舊率。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並應注意被保險汽車是供計程車營業使用,適用營業用汽車的折舊率。

解題方法

保單為一年期,失竊發生於效期最後一個月,即保險年度經過十一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按營業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折舊率表,該期間折舊率為 30%30\%,相對賠償率為 70%70\%。

賠償率=100%−折舊率=100%−30%=70%\text{賠償率}=100\%-\text{折舊率}=100\%-30\%=70\%

因此,本題要求的理賠費用計算折舊率為 30%30\%。折舊率是依營業用車別及事故發生時點查定;「全新電動汽車」不會改變本題採用的營業用車月折舊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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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某人住宅小套房坪數為 22.622.6 坪,房屋座落於新竹科學園區附近,為一棟 1010 層樓之鋼筋混凝土大廈,已使用 33 年,耐用年數為 5050 年,市價 1,0001,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1515 萬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每坪造價 108,500108,500 元,住宅裝潢每坪單價 40,00040,000 元。該戶若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何估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房屋部分按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估價;土地價值不列入房屋保險金額。題目提供的市價、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不能直接當作本題的房屋保險金額。

本題依命題時採用的住宅類建築造價與裝潢單價,分別估算建築物本體及裝潢價值,再按已使用年數折舊。

解題方法

建築物本體每坪重置成本為 108,500108{,}500 元,裝潢每坪單價為 40,00040{,}000 元,合計每坪 148,500148{,}500 元。全戶重置成本為:

22.6×(108,500+40,000)=22.6×148,500=3,356,100 元22.6 \times (108{,}500+40{,}000) =22.6 \times 148{,}500 =3{,}356{,}100\text{ 元}

房屋已使用 33 年,耐用年數為 5050 年,依直線法折舊後的殘值比例為:

1−350=0.941-\frac{3}{50}=0.94

因此折舊後估價為:

3,356,100×0.94=3,154,734 元3{,}356{,}100 \times 0.94 =3{,}154{,}734\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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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某人欲成為個人執業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公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同時兼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資格,但是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僅得選擇一項申領執業證照。

② 同時具備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兩種執業證照。

③ 同時具備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代理人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兩種執業證照。

④ 因具備 3 年以上財產保險公司核保部門主管經驗且取得核保理賠人員資格,可以視同取得保險公證人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執業者具備多種保險專業資格時,能申領哪些執業證照」,須區分兩種情形:

  1.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種職業資格之間:兼具不同職業資格者,執業證照不得跨職業重複申領,僅能擇一。
  2. 同一職業內的財產與人身資格:經紀人可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代理人原則上僅能擇一,主管機關核准者除外。

本題涉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是在問「跨職業資格」或「同一職業的財產、人身資格」,再核對各管理規則的證照申領方式。最後檢查④所稱的工作經驗及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是否能依法取代公證人資格。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同時具備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資格者,仍須遵守各業別的執業證照管理規定,不能因兼具多種資格就同時以個人名義執業;只能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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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投保犯罪保險,保險標的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須符合下列哪二項條件方可獲得理賠?

① 財物損失採用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② 財物損失採用求償基礎(claims-made basis)。

③ 財物損失需在保單滿期後一年內發現。

④ 財物損失無需在保單滿期後一年內發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保險的理賠觸發基礎,以及竊盜損失的發現期限。題目所稱「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是以損失發生的時間判斷是否落在承保期間;「求償基礎」(claims-made basis)則以提出求償的時間作為判斷重點。

依本題所採的犯罪保險理賠條件,竊盜造成的財物損失須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並且在保單滿期後一年內發現,才能符合題目所問的理賠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兩個要件:第一,損失的發生是否須落在保險期間內;第二,損失是否須在保單滿期後一年內發現。前者對應①,後者對應③,因此應選同時包含①、③的選項。

這裡的「發現」是指被保險人發現竊盜損失;不等同於損失發生,也不等同於向保險人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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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汽車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車體損失保險:附加被保險人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②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③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包括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契約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及其他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汽車保險如何界定「被保險人」,尤其要分清楚「列名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以及誰的同意或許可足以納入附加被保險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依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被保險人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包括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以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車體損失保險的附加被保險人,依條款所列範圍認定,並非所有經列名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都當然屬於附加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險種」及「許可/同意者」:

  1. 先確認條文所稱的是哪一種保險。
  2. 再核對同意或許可的人是列名被保險人、要保人,還是保險人。
  3. 用條款的明確用語判斷敘述是否吻合。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定義來源不同,不能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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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住宅建築物若發生損失時,則保險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

由於房屋所有權人(被保險人)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但於 2024 年某月某日發生強震造成房屋全損,對於該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給付對象與給付額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承保住宅建築物因地震達全損時,保險公司除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外,另支付每一住宅建築物新臺幣 20 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具有保險利益、於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本題被保險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客雖居住於該屋,並不因此成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失程度,再確認給付規則與請領對象:

  1. 題幹明示房屋因強震「全損」,符合臨時住宿費用給付條件。
  2. 民國 113 年的規定是全損時,臨時住宿費用為每一住宅建築物新臺幣 20 萬元。
  3. 這筆費用依約給付予被保險人。本題被保險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事實不會使房客取得本保險的請求權。
  4. 臨時住宿費用是保險金額以外的給付,因此房屋全損並已給付約定保險金額,不會排除另行給付 20 萬元臨時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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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同時符合兩項失能等級時,下列有關保險理賠失能保險金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的「失能等級併計」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害人因同一事故符合兩項以上失能程度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併計規定核定等級:符合不同失能項目者,按規定併計;併計結果以第一等級為上限。失能等級愈高,給付金額愈高,第一等級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所列為第三等級「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及第七等級「脾臟切除」兩項失能。將兩項失能依併計規定合併核定後,給付等級達第一等級,因此按第一等級失能給付 200 萬元。

判斷重點是依失能等級併計規則核定最終等級,不能只選兩項中較高的第三等級,也不能把兩項金額直接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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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設有追溯日條款之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其理賠認定時間基礎採用何種制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品責任保險的理賠時間基礎。設有「追溯日條款」的保單,屬於索賠基礎保單(claims-made policy):以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收到第三人賠償請求,作為判斷是否落入承保期間的重要依據;追溯日則用來限制相關責任事故或損害的時間範圍。

解題方法

看到「追溯日條款」,先辨認保單採用的時間基礎。追溯日常見於索賠基礎保單,用來界定可承保的事故或損害最早發生時間;理賠認定仍以索賠是否在保險期間內提出為核心。因此,本題選索賠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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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我國車體損失保險分甲、乙、丙式保單,請問何款保單屬於概括危險事故保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的承保範圍,以及「概括危險事故保單」與「列舉危險事故保單」的差別。

概括危險事故保單承保約定範圍內的各種意外事故,除保單明文列為不保的事項外,原則上均在承保範圍內;列舉危險事故保單則只承保條款明列的事故。

解題方法

辨認各式車體險的承保方式即可:

  • 甲式採概括承保方式,承保被保險汽車因碰撞、傾覆,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仍受保單除外責任及其他條款限制。
  • 乙式以條款列舉的事故為承保範圍,例如車輛碰撞、傾覆及火災等,屬列舉危險事故保單。
  • 丙式主要承保車輛與車輛碰撞所致損失,承保事故範圍較窄,同樣屬列舉危險事故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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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之基本費率的主要衡量因素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費率衡量方式。這類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執行專業業務時,因疏失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基本費率的主要衡量基礎是被保險人的年營業收入。年營業收入可作為業務規模與承保暴險程度的指標。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基本費率的主要衡量因素」,應先區分主要計費基礎與其他可能用於風險評估或費率調整的資料。依本題採用的費率設計,年營業收入是基本費率的主要衡量因素,因此選擇被保險人之年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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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我國醫師業務責任險之規定,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幾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則保險公司不負擔理賠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醫師業務責任險保單條款所定的保單期滿後責任請求期間。題幹描述的是: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但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的特定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本題以民國 113 年命題年度適用的規定為準。依題目所據條款,保單期滿後的期間為六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保單期滿後幾個月內」,再對照醫師業務責任險條款所定的期間即可。這是在考條款的期間數字,不需要計算;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也不代表期滿後無限期都能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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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項不屬於短尾險種(Short-Tail Line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短尾險種(Short-Tail Lines)與長尾險種(Long-Tail Lines)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事故發生後,損失是否通常能在較短期間內發現、估價並完成理算。

短尾險種多承保財物的直接損失,損害通常較快顯現,理算所需時間較短;長尾險種則常涉及責任認定、傷害後果或法律爭議,索賠可能延續多年。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險種主要承保的風險:

  • 財物受損後通常可直接勘查、估價的,屬短尾險種。
  • 索賠須等待責任與損害程度確認,且可能多年後才定案的,屬長尾險種。

題目問「不屬於短尾險種」,因此應找出具有長尾特性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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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幾小時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執業公證人換發執業證照的在職教育訓練要求。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司任用之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均須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法定時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期間「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再確認該期間應完成的最低訓練時數。依規定,須達 24 小時以上,因此選項 (B)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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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估算災損的財物重置或修復費用」屬於公證人哪一項工作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保險公證人的工作範疇。「估算災損財物的重置或修復費用」,重點在於評估財物恢復至損失前狀態所需的金額,屬於估價工作。

估價著重損失金額的價值衡量;查勘、鑑定與理算則各有不同職能,不能只因工作發生在事故現場或與金額有關,就一概視為估價。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動作「估算」以及估算對象「重置或修復費用」。重置或修復費用是財物損失的金額評估,直接對應公證人的估價範疇,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 (A) 查勘:錯誤。 查勘是前往事故現場或相關地點調查,確認事故經過、受損情形與相關資料;它著重現場調查,不是估算修復或重置費用。
  • **(B) 鑑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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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各係採何種基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中,住宅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動產各自採用的保險金額基礎。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 承保建築物的保險金額,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 承保建築物內動產的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以實際價值為基礎。
  • 實際價值是標的物當時當地的實際市場現金價值,也就是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兩類標的物分開判斷:建築物重建所需的成本對應重置成本;屋內動產則按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依此對照選項,符合「建築物採重置成本、建築物內動產採實際價值」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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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包含承保建築物內動產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竊盜所致之損失,但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對竊盜損失的賠償限額。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承保建築物內動產因竊盜所致的損失;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保險期間內累計」上限,應直接辨認條款中的累計限額。竊盜賠償另有「每一次事故」限額,但兩者計算範圍不同:單次事故有單次上限;同一保險期間內各次竊盜事故的賠款合計,則受累計上限約束。本題詢問後者,因此答案為 3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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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定義,住宅建築物全損係指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受損情形達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多少以上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住宅建築物全損」的定義,重點是記住修復費用門檻:受損建築物若非經修復已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即符合全損條件之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考定義中的數值門檻,不需計算。全損有兩種判定情形:

  1. 受損情形已達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2. 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

題幹詢問第二種情形的百分比,因此答案是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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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李四為其房子投保 300300 萬元保險金額住宅火災保險,損失發生時該房屋價值(重置成本)為 600600 萬元。倘若房子因火災造成 180180 萬元的損失,則李四可領得保險理賠金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關於建築物損失之理賠金額計算及「60%60\% 共保條款(應保金額)」規定:

  1. 重置成本為基礎:住宅火災保險之建築物係以「重置成本」作為承保與理賠之衡量標準。
  2. 60%60\% 共保條款規定:
  •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若已達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之 60%60\%(即應保金額)者,視為足額投保,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給付(實損實賠)。
  •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若低於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之 60%60\% 者,構成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僅按比例賠償。
  1. 住宅火險理賠計算公式: 理賠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60%\text{理賠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times 60\%} (計算結果以不超過保險金額及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住宅火險的理賠理算計算題,依照標準公證理算步驟推導如下:

  • 步驟一:判定是否達應保金額門檻

  • 事故發生時房屋重置成本:600600 萬元

  • 住宅火險應保金額門檻(重置成本之 60%60\%): 600 萬元×60%=360 萬元600 \text{ 萬元} \times 60\% = 360 \text{ 萬元}

  • 李四之投保金額為 300300 萬元,因 300 萬元<360 萬元300 \text{ 萬元} < 360 \text{ 萬元},未達應保金額標準,須依比例扣減理賠。

  • 步驟二:代入理賠比例公式計算 理賠金額=180 萬元×300 萬元600 萬元×60%\text{理賠金額} = 180 \text{ 萬元} \times \frac{300 \text{ 萬元}}{600 \text{ 萬元} \times 60\%} 理賠金額=180 萬元×300 萬元360 萬元=180 萬元×56=150 萬元\text{理賠金額} = 180 \text{ 萬元} \times \frac{300 \text{ 萬元}}{360 \text{ 萬元}} = 180 \text{ 萬元} \times \frac{5}{6} = 150 \text{ 萬元}

  • 步驟三:檢核理賠上限 理賠金額 150150 萬元低於保險金額(300300 萬元)與實際損失(180180 萬元),故李四最終可領得理賠金額為 15015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金額係誤用《保險法》第 77 條一般財產保險之普通比例分攤公式(以 100%100\% 重置成本為應保金額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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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之除外原因規定,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多久為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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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的共同不保事項。依基本條款第七條,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屬於不保事項。題目所問的關鍵是停頓期間採用「日曆天」計算,門檻為「逾三十日」。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條款中的兩項要件:

  1. 停頓範圍: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
  2. 停頓期間:連續逾三十日曆天。

因此,符合條款文字的選項為「30 日曆天」。這裡的「逾」表示超過三十日;選項是辨認條款所定的期間單位與門檻,並非要求把停工日數換算成工作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條款內容為準;題目所考的期間規定為三十日曆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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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造綜合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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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中工程財物與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險金額,以及施工期間的承保安排。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險金額原則上以新品重置價格為基礎,並非以折舊後的現值作為保險金額。

本題依營造綜合保險的保單約定與一般承保原則判斷;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區分「工程本體」與「施工機具設備」兩類保險標的,再檢視各選項對保險金額、承保起訖與事故認定的敘述。施工機具設備的保險金額採新品重置價格,因此可直接判定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工程保險金額可納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費。材料雖由定作人提供,仍屬工程的一部分;計算工程保險金額時,不能僅因其供料者是定作人就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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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某乙於 2023 年 2 月 1 日為其名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後於 2023 年 5 月 1 日將車子賣給丙,並於一週內完成所有權移轉,但未辦理保險契約移轉。後丙於 2023 年 6 月 1 日駕車發生車禍,則 A 保險公司是否進行相關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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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所有權移轉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效力是否相同」。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辦理;任意險則須依保險法及保單條款判斷,不能因兩者都承保汽車事故,就認為移轉後效力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強制險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手續;同法第 25 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依本法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責任。依《保險法》第 18 條,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受讓人利益而存在。

任意汽車保險則依汽車保險共同條款處理。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後,若未在條款所定期間內申請移轉契約權益,契約效力會暫行停止;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種保險,不要把強制險的法定保障直接套用到任意險:

  1. 強制險:所有權雖已移轉,且未辦契約變更,但題目沒有指出契約已終止或其他法定不給付事由。強制險契約仍有效,丙於 6 月 1 日發生事故時,A 公司應依強制險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2. 任意險:5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丙未辦理契約權益移轉;至 6 月 1 日事故發生時已超過保單條款所定的十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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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2024 年 3 月臺北市某餐廳爆發食物中毒事件,依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皆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且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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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及其授權公告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每一個人身體傷害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

須區分「每一個人身體傷害」與「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前者是對單一受害人的限額;後者是同一事故中所有受傷者合計的限額,最低為 4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一個人」身體傷害的最低保險金額,因此直接對照公告所列的個人傷害限額即可,不需依食物中毒人數另行計算。法規所定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人 100 萬元,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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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某工廠自建造完成後即開始連續每年投保一年期商業火災保險,不幸於使用 88 年後發生火災,經查保險標的重置成本為 600600 萬,假設耐用年數為 2020 年,在考量預留殘值下,其實際現金價值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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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業火災保險標的之價值估算」與「固定資產折舊之理算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與估價慣例為準):

  1. 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 在財產保險估價理算中,一般商業火災保險之實際現金價值多採「重置成本扣除累積折舊」(Replacement Cost New Less Depreciation, RCNLD)進行計算: 實際現金價值 (ACV)=重置成本−累積折舊\text{實際現金價值 (ACV)} = \text{重置成本} - \text{累積折舊}
  2. 預留殘值之折舊計算標準(法定平均法): 依我國稅法與公證理算實務慣例(參照《所得稅法》第 54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採用平均法(直線法)計算折舊且考量預留殘值時,其殘價公式為: 殘值 R=重置成本 C耐用年數 N+1\text{殘值 } R = \frac{\text{重置成本 } C}{\text{耐用年數 } N + 1} 由此推導出每年折舊額 dd 為: d=C−RN=C−CN+1N=CN+1d = \frac{C - R}{N} = \frac{C - \frac{C}{N+1}}{N} = \frac{C}{N + 1} 經過 nn 年後之累積折舊額 DnD_n 為: Dn=d×n=C×nN+1D_n = d \times n = \frac{C \times n}{N + 1} 實際現金價值即可表示為: ACV=C−Dn=C×(1−nN+1)=C×(N+1)−nN+1\text{ACV} = C - D_n = C \times \left(1 - \frac{n}{N + 1}\right) = C \times \frac{(N + 1) - n}{N + 1}

解題方法

根據題意,已知各項條件如下:

  • 重置成本 C=600C = 600 萬元
  • 耐用年數 N=20N = 20 年
  • 已使用年數 n=8n = 8 年
  • 折舊條件:在考量預留殘值下計算

步驟一:計算預留殘值與每年折舊額 依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之平均法規定: 預留殘值 R=60020+1=60021≈28.5714 萬元\text{預留殘值 } R = \frac{600}{20 + 1} = \frac{600}{21} \approx 28.5714 \text{ 萬元} 每年折舊額 d=CN+1=60021≈28.5714 萬元/年\text{每年折舊額 } d = \frac{C}{N + 1} = \frac{600}{21} \approx 28.5714 \text{ 萬元/年}

步驟二:計算使用 88 年之累積折舊額 D8=d×8=60021×8=4,80021≈228.5714 萬元D_8 = d \times 8 = \frac{600}{21} \times 8 = \frac{4,800}{21} \approx 228.5714 \text{ 萬元}

步驟三:計算實際現金價值(ACV) ACV=C−D8=600−228.5714=371.4286 萬元≈371 萬元\text{ACV} = C - D_8 = 600 - 228.5714 = 371.4286 \text{ 萬元} \approx 371 \text{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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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假設房屋價值 300300 萬,火災保險金額為 200200 萬,並加貼 80%80\% 共同保險條款,約定自負額 1515 萬。假設發生火災損失金額為 120120 萬,請問保險賠償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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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足額保險」下的 80% 共同保險條款,以及自負額的扣除。房屋價值為 300300 萬,若要符合 80% 共同保險要求,保險金額至少須達房屋價值的 80%80\%:

300×80%=240 萬300\times 80\%=240\text{ 萬}

實際投保 200200 萬,低於應投保的 240240 萬,因此理賠時須按「實際保險金額 ÷ 應投保金額」比例計算,再扣除約定自負額 1515 萬。

解題方法

共同保險比例為:

200300×80%=200240=56\frac{200}{300\times 80\%}=\frac{200}{240}=\frac{5}{6}

先依比例計算損失的應賠金額:

120×56=100 萬120\times \frac{5}{6}=100\text{ 萬}

再扣除自負額:

100−15=85 萬100-15=85\text{ 萬}

故保險賠償金額為 858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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