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主管機關為有效打擊酒駕違規事件,通函所屬各機關:凡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一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最高額新臺幣 9 萬元罰鍰。某甲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僅超過標準每公升 0.1 毫克,即遭罰 9 萬元罰鍰。甲不服,主張該罰鍰處分有裁量瑕疵,構成違法。請問:甲主張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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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界限,以及行政機關以通函統一裁罰時,是否仍須就個案行使裁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罰鍰為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9 萬元以下。法律設定罰鍰上下限,表示主管機關原則上有權依個案情節決定具體金額。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裁量瑕疵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本題主要涉及裁量怠惰,也涉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法律有無授予裁量權:本條以「1 萬 5,000 元以上、9 萬元以下」設定罰鍰範圍,主管機關須在範圍內決定金額。
再判斷通函的作用。行政機關得以內部通函建立一致的裁量基準,避免相同情形受到任意不同處罰;但通函不能取代法律授予的個案裁量。機關仍須依違規情節、違規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決定個案罰鍰。
第 二 題25 分
外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結婚後,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後,甲、乙二人定居於國內。嗣主管機關以甲於申請依親居留許可時提供不實資料為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撤銷甲之居留許可,並對甲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試問:
(一) 甲能否提起暫時權利救濟,其類型及要件為何?
(二) 設若甲於出境後,再次檢具資料向主管機關聲請依親居留許可,為主管機關所拒絕。乙得否以原告身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主管機關應發給甲依親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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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行政處分的暫時權利保護」及「課予義務訴訟的原告適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甲遭撤銷居留許可並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欲避免處分在訴訟確定前執行,應考慮《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乙則是甲的本國籍配偶;即使甲的居留申請遭拒會影響兩人共同生活,乙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命機關核發以甲為受許可人的居留許可,仍須依課予義務訴訟的原告適格判斷。
(一)甲的暫時權利救濟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爭執的主要處分。撤銷居留許可與強制驅逐出國均屬行政處分,甲可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為避免訴訟期間處分先被執行,適合聲請停止執行。停止執行是附隨於本案行政訴訟的暫時救濟,不是用來取代撤銷訴訟的本案請求。
停止執行的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符合要件時,行政法院也得依職權裁定。
依該條第 2 項、第 3 項,法院應審酌:
- 積極要件: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消極要件:停止執行對公益沒有重大影響,且本案訴訟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
本題若立即執行驅逐出國,甲將被迫離境,與配偶分隔;日後縱使本案勝訴,家庭共同生活受到的中斷及損害也未必能完全回復。若驅逐出國即將執行,急迫性亦可成立。至於公益影響及本案是否顯無理由,法院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題目沒有提供足以認定停止執行將重大損害公益或本案顯無理由的事實。
救濟類型結論
甲應就撤銷居留許可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聲請停止執行。題目所示是既有行政處分的執行問題,應以停止執行為主要暫時救濟類型。
(二)乙能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的原告適格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是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以及依法納入國內法秩序的條約等。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是對憲法或法律所作的解釋,具有重要的憲法解釋與適用功能,但不屬於成文法規範本身。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D)。
本題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以法規範形式制定或公布」的法源,再與大法官解釋區分:
- 條約、法規命令、自治規則,均以規範文字呈現,屬成文法源。
- 大法官解釋是有權機關對憲法或法律所作的解釋,不是成文法規範。
選項分析
(A) 立法院議決之條約:錯誤。 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後,具有納入我國法秩序的基礎,屬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優位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區別。依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及各種法規範不得牴觸上位法;其核心是規範位階與不牴觸義務。法律保留原則則要求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重要權利義務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不得牴觸上位法」,還是「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
- 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屬法律優位原則。
- 要求重要事項由法律規定,屬法律保留原則。
題目問「非屬法律優位原則」者,因此選出法律保留原則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錯誤,為本題答案。 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意指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規範;並非法律優位原則所要處理的規範牴觸問題。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與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的界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尤其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以法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身自由屬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只交由法規命令決定。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及命題時的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以及其規範事項是否重要到應由法律自行規定。若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不得只提供概括授權,再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創設限制;其餘涉及機關內部管理或技術性、執行性的事項,則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範圍內以法規命令規定。
選項分析
(A) 人身自由之限制:正確,為本題答案。 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限制人身自由屬高度重要事項,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能僅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因此,本題問「不得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時,應選 A。
第 4 題2 分
臺中市議會就臺中市社會住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通過自治法規,並經臺中市政府公布施行。該自治法規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的自治法規,如何依制定機關、制定程序及名稱區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辦理的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則稱為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自治法規是由「臺中市議會通過」,再由「臺中市政府公布施行」。市議會是地方立法機關,市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這正符合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制定程序,因此選自治條例。
題目涉及社會住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屬地方自治事項的規範內容;判斷法規性質時,關鍵仍是由誰制定、經何種程序形成,不能只看規範內容或自行認定的名稱。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與法律效果。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依職權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變更或廢止;作成羈束處分時,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附款是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而附加,才得附加。附款也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應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常見附款可這樣區分:
- 條件:效力是否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
- 期限:效力開始或終止,繫於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或時點。
- 負擔: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同時,另負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違反負擔不會當然使原處分失效。
- 廢止權保留:機關保留將來廢止處分的權限,並非處分效力自動消滅。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附款能否成立,再看它實際屬於條件、期限或負擔。尤其要區分「違反義務後處分效力自動消失」與「機關得另作廢止處分」:前者通常涉及解除條件,後者則是負擔未履行後的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明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因此,符合該條規定的選項是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羈束處分的內容受法律拘束,機關不能僅以「公益必要」為由,任意附加條件或負擔。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附款是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才可附加。公益考量本身不是任意附加附款的依據。
第 6 題2 分
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除某違建時,商請警察機關到場維護秩序,係符合下列何種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之間的職務協助,以及它與權限移轉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所需,得請求無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職務協助機關只是協助執行職務,原機關仍負責其法定職務,也不因此將權限移轉給協助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誰負責執行拆除: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違建;警察機關受請到場的工作是維護秩序。警察並未受託作成拆除決定,也未代替建築主管機關行使拆除權限,只是提供執行上的協助,因此屬於職務協助。
選項分析
- (A) 委任:錯誤。 委任是上級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涉及行政權限的移轉。本題建築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是不同機關,且警察僅協助維持秩序,並未承接拆除權限。
- **(B) 代行處理: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同一行為所採的制裁原則,尤其是懲戒能否與刑罰、行政罰併行,以及刑事程序是否會使懲戒程序停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同一行為未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也仍得懲戒。這表示禁止的是同一行為被重複懲戒,並非禁止刑罰、行政罰與懲戒併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懲戒程序內重複懲戒」與「不同制裁種類併行」:
- 同一行為不得受懲戒機關二次懲戒。
- 刑罰、行政罰與懲戒屬不同制裁,依法可以併行。
- 行為進入刑事偵查或審判,也不會當然使懲戒程序停止;是否停止,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處理。
因此,主張「不得同時受刑罰、行政罰及懲戒」的選項,與第 22 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正確
符合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1 項。同一行為一旦受懲戒,不得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重複懲戒。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判斷時,應看該通知或函覆是否已直接形成、變更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而不只看文件名稱或它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文書是否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若只是告知、要求補正,或表達機關對檢舉案件的處理意見,通常是觀念通知或程序行為。
- 若文書本身已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即可能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道路交通違規之舉發通知書:正確。 依司法實務見解,交通違規舉發通知書不只是告知違規事實的文書;它使受通知人負有依期限到案接受裁決的程序上義務,逾期未到案並可能發生後續裁決效果。因此,舉發通知書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官方答案為 A。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特徵是相對人雖非逐一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或是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及一般使用所作的決定。
判斷時要看行政機關的措施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只是發布資訊、警告或事實通知,而未直接設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便不是行政處分,也不屬一般處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命題所採見解作答。《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至今仍保留一般處分的上述規定;環保主管機關名稱後續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先檢視每個選項是否符合一般處分的兩種類型:
- 相對人不特定,但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的「對人一般處分」。
- 涉及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的「對物一般處分」。
若選項只是資訊公告,沒有直接法律效果,就不符合一般處分要件。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本題命題所採見解,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是對空氣狀況的公告或警示,本身並未直接對特定範圍人民設定權利義務,性質上屬資訊告知,而
第 10 題2 分
授益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下列何者非屬應記載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的應記載事項。以書面作成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附款,以及處分機關與作成日期等事項。
然而,同法第 97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法定情形時,得不記明理由。其中,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若相對人未要求說明理由,且無侵害第三人權利的情形,得不記明理由。因此,「處分之理由」不是一律不得省略的應記載事項。
本題以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核對書面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再留意第 97 條對理由記載所設的例外。題目問「何者非屬應記載之事項」,關鍵在於辨認可以依法省略的項目,而不是只背第 96 條的事項清單。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作成主體、程序及方式。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相關規範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96 條、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行政處分的作成權限與法定程序:受託者能否作成處分、作成前是否一律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處分是否必須採書面,以及內部單位能否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其中「均應」是全稱用語,須特別核對有無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受委託個人得在委託權限範圍內作成行政處分。
第 1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瑕疵,下列何者得補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瑕疵的補正,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判斷。該條列舉得補正的程序及方式瑕疵,包括:
-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委員會未參與。
-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其他機關未參與。
- 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
-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或應參與的機關、委員會未參與時,未給予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補正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依第 114 條規定,原則上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行政訴訟起訴前為之。題目要辨別的是:選項中的瑕疵是否屬於法律列舉得補正的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補正事由。若瑕疵屬該條列舉的程序或方式欠缺,得補正;若涉及處分機關無從辨認,或處分內容客觀上不能實現等重大瑕疵,則不屬於第 114 條所列的補正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章的基本規定:行政契約的功能、與行政處分的關係、書面要式,以及第三人權利保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或解決公法上爭議,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第 140 條第 1 項則規定,行政契約內容涉及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契約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關鍵在於:行政契約並非一律不得取代行政處分;法律另有規定時,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成原本以行政處分為之的事項。據此,B 將原則與例外說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的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可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則不在此限。
第 14 題2 分
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某汽車修理廠從事轄區內之汽車代檢工作,委託契約書中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繳納違約金。車廠若對違約金之繳納與監理機關產生爭議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權力委託,以及受託機關與委託機關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民間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代檢,屬於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代檢工作涉及公權力的執行,車廠在受託範圍內具有行政程序法上的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地位。
本題違約金是委託契約所約定,爭議起因於公權力委託關係中的契約履行,依本題官方答案,屬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委託內容:汽車代檢不是單純提供修車服務,而是受監理機關委託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檢驗工作。再判斷爭議來源:車廠與監理機關爭執的是履行該委託契約所生的違約金,並非一般私人間的買賣或承攬糾紛,也不是因違法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採公法關係處理,車廠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以直接實現事實效果為目的的活動,例如發布資訊、提供服務或進行宣導;其本身不直接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題目設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的直接效果:若只是傳遞資訊或提出警示,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若透過標線直接對用路人形成交通管制效果,則具有規制性,並非單純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對外發布氣象預報:屬行政事實行為。 氣象預報是提供天氣資訊,原則上不直接設定或變更人民的法律上權利義務,故屬資訊提供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第 16 題2 分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由何機關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且數個機關都有管轄權時,應由哪個機關裁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符合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要件:一個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而且有數個機關均具管轄權。符合後,直接適用「處理在先機關管轄」的規則,不是由機關各自裁罰,也不是依罰鍰高低決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裁處罰鍰之審酌考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的罰鍰裁量審酌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裁處罰鍰時,機關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受處罰者的國籍不在法條列舉的審酌事項中,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B)。第18條第1項後續修正過文字;現行法已修正,惟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結論相同。
解題方法
看到「裁處罰鍰之審酌考量事項」,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的列舉內容:
- 應審酌: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法所得利益。
- 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再逐一比對選項;未列於法條中的「國籍」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機關裁撤、機關間委託或委辦,以及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等情形,如何判定訴願管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管轄規定現行法仍維持相同內容。
判斷時要先辨認處分是由哪一類機關或團體作成,再依《訴願法》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找出受理訴願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委託」與「委辦」:
- 機關間委託,依第 7 條判斷;無隸屬關係的受託機關所作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 機關間委辦,依第 9 條判斷;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的處分,訴願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 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依第 10 條判斷;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依第 11 條由承受業務的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再依相關管轄規定決定訴願機關。
因此,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寫的「處分作成者」與「訴願管轄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程序中,何種制度在功能與程序地位上相當於一般行政爭訟的「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依法提起的行政救濟;其性質相當於一般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所提起的訴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程序的法律性質:是對行政處分提起的行政救濟、機關內部的申訴制度,還是特別法所設的異議或復查程序。題目問「相當於訴願程序」,應選具有公務人員行政處分救濟功能、可與訴願相對照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教師法之申訴:錯誤。教師申訴是教師權益救濟制度,具有其特別的組織與程序設計;其程序性質不等同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也不是本題所問、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項事件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前置原則」及其例外。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法律另設免經訴願的特別救濟程序時,則依特別規定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兵役體位判定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受判定者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確認此點。四個選項中,只有 A 須循一般訴願前置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列措施的救濟方式:若是一般行政處分,且法律沒有規定免經訴願或另設特別司法救濟,提起撤銷訴訟前就須先提起訴願;若已經聽證、屬交通裁決,或涉及收容而適用特別法院審查程序,便不走一般訴願前置程序。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對兵役體位之判定:正確。 兵役體位判定決定役男應服何種兵役,對其權利義務發生直接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受判定者如認判定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提起撤銷訴訟前須先提起訴願。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界線,尤其是行政機關或團體所作決定,究竟屬公法事件,還是依特別法律由其他機關審理。判斷時應先看爭議的法律關係與救濟途徑,不能只因爭議涉及公務或行政事項,就認定由行政法院審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律師懲戒採特別的懲戒救濟程序;其他選項所列爭議,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爭議類型與法定救濟機關:
- 律師懲戒決議:查看律師懲戒的特別救濟制度。
- 大學教師升等、健保特約、公費生契約:判斷是否屬公法上爭議,並由行政法院審理。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具有特別審理途徑、排除於行政法院審判權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律師懲戒之決議:正確,為本題答案。 依民國 108 年的律師法制,律師懲戒案件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對懲戒決議不服,依當時律師法規定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並非循一般行政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審理。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 條明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的法定宗旨;「紓解請願案件」不在這三項宗旨之列。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1 條的三項宗旨逐一比對。列入條文的宗旨為正確敘述;與法定宗旨不符者,即為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保障人民權益:正確。 這是行政訴訟法第 1 條明列的宗旨。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 **(B) 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正確。
第 23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爭議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爭議的審判權歸屬,以及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審級。
我國採取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流的二元訴訟制度。原則上,因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不過,立法者得衡酌爭議性質、既有訴訟制度功能及公益需要,以法律另行安排審判權或紛爭解決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本題涉及法規的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 A、B、C 是否符合公法爭議的一般救濟原則,再辨認 D 所稱的審級制度。
民國 108 年時,行政訴訟已採三級二審制:通常程序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部分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因此,「三級三審制」並非當時行政訴訟法的制度,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各稽徵機關參照該表所訂倍數裁罰,以避免在個案中罰鍰額度輕重失衡之情形發生。該裁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發布的「裁量基準」屬於何種行政作用法形式。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供各稽徵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裁罰範圍內,依違章情節決定罰鍰金額或倍數,目的是統一裁量尺度,避免同類案件裁罰輕重失衡。
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裁罰倍數參考表即屬此類。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參考表是否自行對人民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還是只規範行政機關如何在法律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本題表格是供稽徵機關參照,用來決定個案裁罰的金額或倍數;裁罰的法律依據仍須來自相關法律,表格本身不另行創設處罰義務。因此,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統一裁量的基準,性質為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剝奪人民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剝奪人民財產權時,應遵守的憲法界限。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因公益需要而徵收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財產權特別犧牲,須有法律依據、符合公益與必要性,並給予合理補償。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第 425 號等解釋指出,徵收及其程序須符合法律保留與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補償。補償原則在於填補因公權力介入所生的財產損失,使人民不致承受超出一般社會責任的特別犧牲;並非一概補償所有預期利益或所失利益。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剝奪財產權」理解為國家為公益而徵收或造成特別犧牲,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財產權保障的基本要求。前三項分別涉及法律依據、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補償雖是必要保障,但其範圍應是合理補償,不等同必須補償人民全部所失利益。因此,錯誤選項是 (D)。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