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考試院與行政院共理人事行政所產生的困境為何?有何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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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人事行政的雙重領導與分工體制:考試院掌理考選、銓敘、保障、退休及撫卹等事項;行政院則負責國家行政政策的推動與各機關日常行政運作。人事行政因同時涉及人事法制與機關用人管理,遂形成「考試院統一掌理人事制度,行政院統籌行政執行」的格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及養老等事項;憲法第 53 條則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考試院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進一步形成考試院所屬銓敘部、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總處分別參與人事行政的制度安排。
解題方法
採「體制定位—困境分析—改革原則與作法」作答。先交代雙方職權的憲法與組織法基礎,再從權責重疊、行政效率及制度一致性等角度說明困境,最後提出兼顧人事制度統一與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解決方向。這樣可避免只列缺點,卻沒有回應制度如何改善。
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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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交錯,容易產生指揮與責任歸屬不清 考試院掌理人事法制及銓敘事項,行政院則須負責行政政策落實與機關人力運用。當人事政策形成、法規解釋、執行監督與機關用人分散於不同體系時,容易出現「有權決定者未負執行責任」或「負執行責任者欠缺充分決定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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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與行政實務可能脫節 考試院著重文官制度的公平、法制與長期穩定;行政院則須回應施政需要、機關差異與即時人力調度。雙方政策目標及考量不同,若缺乏有效協調,制度規範可能不易配合行政現場,或行政措施與統一人事制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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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成本增加,影響行政效率 人事制度或措施需跨院協調時,可能增加決策層級與溝通時間。若兩院對政策方向、法規適用或執行方式看法不同,容易造成推動延宕,也使各機關難以迅速處理人事問題。
第 二 題25 分
「考選公平(考選效度)、特考應考資格限制與平等原則、升官等考試之辦或不辦」係公務人員現行考試制度之 3 項探討議題,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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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與作答架構
本題不是單純列舉考試制度,而是要求從「公平選才、特考資格限制的合憲性、升官等考試制度功能」三個層次,檢視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如何兼顧功績原則、用人需求與基本權保障。
作答宜分三段:先說明考選公平與效度的差異及改革方向;再以應考試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檢驗特考限制;最後呈現升官等考試存廢爭議,並提出制度立場。涉及法條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二、考選公平與考選效度
(一)概念與爭點
考選公平包含兩個層次:
- 程序公平:考試資訊公開、資格與評分標準明確一致、試務保密及評分客觀,使應考人有公平競爭機會。
- 實質公平:考試內容及選才方式能合理衡量應考人從事擬任職務所需的知識、能力與特質,而非只追求形式上同一試題、同一考法。
考選效度,則指考試能否有效測量其欲測量的職務能力,並據以預測受考者任職後的工作表現。考試公平不等於考試有效:程序公平的考試,仍可能因考科與職務需求脫節而無法選出適任人才。
(二)制度檢討與改進方向
我國考試制度重視公開競爭及筆試,能維持標準一致、降低人情干預,具有程序公平上的優點;但若過度依賴記憶性筆試,容易出現「會考試者未必會做事」的落差,專業實務能力、溝通協調、問題分析及職務適任性也未必能充分呈現。
因此,考選制度宜以職務分析為基礎,先確認職務所需核心職能,再選擇相應的評量工具。除筆試外,得視職務性質採用口試、實地測驗、工作樣本、評量中心或訓練考核等方式;並透過結構化題目、明確評分標準及適當評分者訓練,兼顧信度與效度。用人機關得在依法、公開且具一致標準的程序下,提供職務需求資訊並參與適任性評估,以提升考用配合。
改革的關鍵,是讓公平與效度相互支援:考試方法可以多元,但須有客觀標準及救濟機制;選才可以重視職務適任性,但不能因此任意排除競爭或引入人情。
三、特考應考資格限制與平等原則
(一)特考的制度目的
公務人員考試原則上應公開競爭;但《公務人員考試法》容許因特殊性質機關需要,以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等目的,舉辦特種考試。特考的設計,是因應特殊用人需求或實現特定公共政策,並非一般考試公平原則的例外通行證。
特考常涉及年齡、性別、身心狀況、學經歷、兵役或限制轉調等資格條件。這些條件會影響人民的應考試權,並可能連動職業選擇與工作權,故應有明確法律依據,且須與考試目的及職務需求具有實質關聯。
(二)平等與比例原則的審查
平等原則並不要求所有考試一律採相同資格,而是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其本質差異作合理區別。審查特考資格限制時,可依下列順序分析:
- 目的正當:限制是否為特殊勤務、安全、職務能力或特定族群保障等正當公共目的。
- 手段適合:所設條件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例如年齡或體能條件是否確實關聯勤務需求。
- 必要性:是否存在侵害較小、仍可達成目的的替代手段,例如以體能測驗取代概括年齡上限。
- 衡量性: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是否足以正當化對應考權益造成的限制。
第 三 題25 分
攸關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制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較舊制延後,請問對公務人力產生那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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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計算個別公務人員何時可以退休,而是要分析「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如何改變公務人員的退休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人力結構與人事管理。
退休年齡延後,會使部分公務人員較晚離開職場,增加在職年數;其影響可從人力供給、組織內部流動、世代交替及人員管理等面向說明。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規定自民國 110 年起,一般自願退休者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提高,至民國 115 年達 65 歲;並設有過渡規定及展期、減額月退休金等安排。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法制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新制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較舊制延後,因此解題可沿著「退休誘因改變 → 退休時點改變 → 機關人力結構改變」推論。
分析時應兼顧正、反兩面:人員延後退休可留住經驗與專業,也會使年齡結構偏高、職缺釋出變慢,並影響升遷與新進人員進用。結論不宜只寫成「有利於留才」或「阻礙青年進用」其中一面。
對公務人力的影響
一、增加在職年資,延緩人力流出
月退休金全額起支年齡延後,降低了部分人員提早退休的誘因,使其延長在職時間。機關可留用具經驗、熟悉法規與業務流程的人員,減少短期內退休潮造成的業務交接壓力,也有助於維持行政運作穩定。
二、年齡結構提高,可能加重人力老化
退休時間延後會使高年資、高年齡人員占比增加,機關平均年齡可能上升。若人力規劃未同步調整,容易出現人員年齡結構失衡;部分工作若需體力、較高適應速度或長期培育接班人,亦須配合職務配置與健康管理。
三、職缺釋出減少,影響新進人員補充
退休人數減少或退休時間延後,短期內可供考試錄取人員遞補的職缺可能減少,降低新進人員進用速度。青年進入公務體系的機會與時間可能受到影響,機關亦可能較難引進新知、數位能力及不同背景的人才。
四、升遷與職務歷練速度可能放慢
第 四 題25 分
「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係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中,直接涉及給與(退職給與或現職給與)減少或剝奪之懲戒項目,請說明規定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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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離職給與及現職俸(薪)給的懲戒效果,重點在分清處分對象、扣減比例、期間,以及能否併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為準。相關實體規定主要見同法第 9 條、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該法於民國 109 年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依處分對象分成兩類:
- 離職給與: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適用於退休、退伍或其他原因離職者。
- 現職給與:減俸,以現職月俸(薪)為計算基礎;罰款則是直接科處一定金額。
再依各處分的法律效果,分別說明範圍、比例、期間與併科限制。
各懲戒項目的規定內涵
一、剝奪退休(職、伍)金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剝奪退休(職、伍)金,是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已經支領的部分,應予追回。
此處分以已退休、退伍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為限。計算基礎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的任職年資計算;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自提儲金本息,不在剝奪範圍內。
二、減少退休(職、伍)金
減少退休(職、伍)金,同樣以離職前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為對象,減少比例為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已經支領的部分,也應追回。
其適用對象及計算基礎與剝奪退休金相同,並排除前述保險給付及公務員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自提儲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