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服務員-事務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服務員(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服務員-事務管理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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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架構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配套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中有關組織成員「委員任期」之法定限制。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原選派人數之三分之二;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註:現行法規歷經修正,條文中「每一任不得超過三年」之核心規範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規範的純記憶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我國勞動法令中各類「事業單位內部勞工參與組織」的代表任期:

  1. 審題時先抓出主詞為「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
  2. 直接連結法定任期上限之法規條文(第 5 條),確認其規範為「每一任不得超過三年」。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法條規定之任期上限並非一年。一年期過短,易導致準備金監督業務因頻繁改選而缺乏持續性,因此非法定限制。
  • (B) 二年:錯誤。二年常見於「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但並非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之法定任期。
  • (C) 三年:正確。符合《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三年。」
  • (D) 四年:錯誤。四年為「勞資會議代表」(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之法定任期,本題考的是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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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公文處理時限,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外,應以何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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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定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為準(現行規範亦維持相同法理與規定)。本題主要測驗公文時效管制與處理時效統計中,對於「公文處理時限計算基準」的法規明文定義。公文時限之計算,依性質主要分為「以時計算」與「以半日計算」兩種基準。

解題方法 公文處理時效之管制與統計,為事務管理中「文書處理」與「時效稽催」的核心工作。依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之規定:

  1. 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主要適用於最速件、限時公文或有極短時效限制之特殊案件)。
  2. 一般公文之計算基準: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外,其餘公文時限均應以「半日(即 0.50.5 日)」為計算基準。在統計計算時,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因此,法規明定的計算基準為 0.50.5 日(半日),直接對應法條文字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11 日是時限統計時「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之進位結果,或是各類公文規定期限(如普通件 66 日)的表示單位,並非時限檢核與計算的基本基準單位。
  • (B) 正確: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公文處理時限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外,應以「半日」(即 0.50.5 日)為計算基準,完全符合題意與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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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工友年終考核獎懲。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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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工友管理」的「年終考核」等次規定。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編)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依該要點規定,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劃分為「甲、乙、丙」三等,各機關應依各等次標準核定獎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制度比較的典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工友」與一般「公務人員」考核制度的差異:

  1. 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丁等為免職)。
  2. 工友已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身分為勞工,各機關依《工友管理要點》辦理年終考核,僅區分為「甲、乙、丙」三等,並不設「丁等」。掌握工友無丁等考評制度,即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工友年終考核除甲等(80 分以上)、乙等(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外,尚有不滿 70 分之「丙等」,並非僅分二等。
  • (B) 正確: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24 點(命題當年規定)規定,各機關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甲等:80 分以上;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未滿 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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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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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中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管控責任與法定表冊保存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現行法規此條項內容相同,未再修正)。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工資、計算加班費及行政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時判定工時之關鍵依據,故法律課予雇主長達五年的保存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事法規中典型的「法定年限與數字記憶題」,切入要點如下:

  1. 鎖定標的:題目詢問的主體為「勞工出勤紀錄」之「保存年限」。
  2. 法規檢索:直接對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範勞工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管理之條文。
  3. 法律演進定位:出勤紀錄於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修法(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時,已明文將保存年限由原先的「一年」大幅拉長至「五年」,並增訂「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因此法定保存期間為五年。

選項分析

  • (A) 三年:錯誤。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定出勤紀錄之保存期限為三年,此為常置之干擾數字。
  • (B) 四年:錯誤。勞動基準法中無保存四年的相關法定表冊規定,為非典型干擾選項。
  • (C) 五年:正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之明文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D) 十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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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應多久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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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存庫保管品之帳表登載與內部控制勾稽」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歷經修正,其內部控制精神與週期原則仍維持一致)。

法規依據為《出納管理手冊》第 43 點(保管品之收存、發還及檢視):

「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在政府出納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中,出納管理人員負責各項存入保證金、保固金、有價證券等實物保管品之進出與保管,會計單位則負有帳務查核與監督之責。為防止弊端並確保「帳物相符」,法規明定出納人員應將保管品登載備查簿,並於固定週期編造書表送會計單位勾稽核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出納管理常態報表與會計勾稽的「作業週期」:

  1. 掌握內控勾稽時效:公務機關之會計報告與月報係按月編送,為使會計帳目與出納庫存實物密切配合,出納人員產製之對帳表單(如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保管品報告表)均以「月」為基礎管制循環。
  2. 精準對應條文關鍵字:依據《出納管理手冊》條文,存庫保管品備查簿為平時逐筆登記,而彙整對外的「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之頻率為「按月」。

選項分析

  • (A) 按月:正確。完全符合《出納管理手冊》第 43 點明文規定,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備查簿,並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備查管制。
  • (B) 按季:錯誤。「按季」(每三個月)之頻率過長,無法及時反映高風險、高流動性質之保管品增減動態;實務法規中並無按季編造保管品報告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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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出納管理人員任相同工作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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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中關於「出納管理人員之職務任期與輪換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5 點規定:

「出納管理人員任相同工作之期間,除機關編制僅置一人者外,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出納工作直接經管機關之公款、有價證券與各項收支憑證,基於內部控制與防貪防弊之考量,為避免人員久任一職衍生流弊或監守自盜,法規明文訂定輪調年限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關鍵數字」之記憶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鎖定法規規範:確立本題依據為《出納管理手冊》有關「工作期限/任期上限」之明確規定。
  2. 對應法定年限:出納人員擔任相同工作,法定最長年限為「六年」;除外情形為「機關編制僅置一人者」。
  3. 比對選出答案:直接選取符合法定最高年限「六年」之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四年:錯誤。《出納管理手冊》並無「四年」之工作年限規定;四年常見於特定公立學校校長聘任或公職人員任期,非出納輪調期限。
  • (B) 五年:錯誤。公法上消滅時效或採購監管常有五年之期,但非出納管理工作之任期規定。
  • (C) 六年:正確。完全符合《出納管理手冊》第 5 點:「出納管理人員任相同工作之期間,除機關編制僅置一人者外,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之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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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調派車輛用途,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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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頒行之《車輛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公務車輛之調派用途」規定。公務車輛屬公有財產,為落實行政資源節約並防止「公車私用」或浮濫調派,法規明文列舉嚴格的派車事由與限制條件。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7 年適用之《車輛管理手冊》第 21 點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之調派,應以公務為原則。其合法調派用途如下:

  1. 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 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 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 其他緊急事故。

審視選項可知,(C) 選項刻意將要件「經機關首長核准」竄改為「未經機關首長核准」,與手冊明文規範完全相悖,屬於不得調派車輛之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合於規定。同仁因公務外出洽公、實地履勘或參加外部公務會議,且經審核認確有搭乘或派用公務車之必要者,為正當調派用途。
  • (B) 正確(非本題所選):合於規定。接待與公務執行有實質關聯之國內外貴賓,合乎行政公務禮儀與業務推展之目的,屬法定得調派事由。
  • (C) 錯誤(本題應選):違反規定。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慰勞或業務觀摩等團體活動欲調派公務車輛時,必須「經機關首長核准」方得指派;選項敘述為「未經機關首長核准」,程序不合法,不得調派車輛。
  • (D) 正確(非本題所選):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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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的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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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工友管理」之核心法規——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主要考查各機關新僱普通工友之消極與積極資格條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工友管理要點」雖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等法規進行過微調,但本題涉及之基本僱用條件原則並無重大變更。)

依命題當時之「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 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3. 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予僱用。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進用相關程序依當時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排除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在於公務機關進用人員(包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對於「國籍」均採取高度嚴格之「單一國籍(中華民國國籍)」原則,以確保忠誠義務與公務機密安全。因此,只要掌握「兼具外國國籍者不予僱用」之共通性公法與行政規則原則,即可迅速鎖定不合常理與法規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應具備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之條件:正確。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第 1 款「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之學歷門檻規定(技術工友則另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相關證照等規定)。
  • (B) 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正確。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第 3 款「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之健康條件要求。
  • (C) 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正確。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第 2 款「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之品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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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物品管理手冊」所稱之「物品」,金額上是指未達新臺幣多少之設備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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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所頒布之《物品管理手冊》中,公務機關對「物品」的法定定義與認定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在公務機關事務管理與公有物料管制作業中,「物品」與「財產」之分界為最基本且高頻率的命題核心。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 點規定:「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設備、用品,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


解題方法

公務機關在劃分動產之管理歸屬時,以「金額」與「使用年限(耐用年限)」雙重標準作為判定切入點:

  1. 財產:依《國有財產法》及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之規範,單價在新臺幣 10,000 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 年(含)以上之機械、儀器、交通及什項設備等,列為「財產」(適用《財產管理手冊》)。
  2. 物品:凡未同時符合上述財產兩大要件者,即「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00 元」之設備或用品,或者「使用年限未達 2 年」之設備或用品,均歸類為「物品」(適用《物品管理手冊》)。

題目明定詢問「金額上是指未達新臺幣多少」,對應法條明定之「未達新臺幣一萬元」,可直接確立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一萬元:正確。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 點規定,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00 元之設備或用品即屬物品。
  • (B) 二萬元:錯誤。法規並無「二萬元」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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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公務車輛有何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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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車輛管理」中關於公務車輛​「汰換」與「財產報廢」之法定要件區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此點之實質要件維持相同)。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39 點第 1 項規定,公務車輛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之情形僅有以下兩款:

  1. 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
  2. 不堪修護(修復)使用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區分「汰換新車」與「財產報廢」在法定要件上的不同:

  1. 汰換:指機關因舊車無法正常發揮公務效能,依法購置或租賃新車予以替換。法規嚴格限於「達年限及里程且不堪使用」或「不堪修復使用」兩種實質狀態。
  2. 財產報廢:指將現有車輛辦理除帳消滅產籍。若車輛「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 15 年」,法規另外訂有因大修費過高(達新購價值 10%10\% 以上)、油耗超標(超過原廠規定 40%40\% 以上)或維修費過鉅(三年平均達新購價值 20%20\% 以上)而准予辦理「財產報廢」的特別要件。

題目明確詢問「得……辦理汰換」的情形,應直接比對汰換的兩項法定要件,即可確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編列年度預算僅為預算執行的程序要件,並非車輛管理手冊中允許汰換車輛的法定實質要件。若公務車輛未達使用年限及里程且仍堪使用,即便機關預算充裕,亦不得辦理汰換。
  • (B) 錯誤:公務車輛失竊屬於公產意外損失事故,應循警察機關報案、釐清責任及依審計與財產產籍法規辦理「財產報損(減損)」,並非車輛管理手冊所定得直接辦理汰換之法定事由。
  • (C) 正確:完全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 39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不堪修護(修復)使用者」),機關得據此依政府採購法等程序辦理公務車輛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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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工友延長病假期間,各機關應給與餉給總額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友管理法規」中關於工友請假之待遇給付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工友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間,各機關應給與「餉給總額全數」。「餉給總額」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等給與,此項規定展現政府機關對所屬工友在傷病療養期間基本生活之照護保障。(現行法規後續雖有微幅文字調修,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公務機關事務管理法規的「法條文意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公務機關工友之權益保障與一般勞工請假規定的差異:

  1. 鎖定主管法規:題幹已明示「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因此直接以行政院所定之工友管理規範為判斷基準。
  2. 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 構成要件:工友經各機關核准「延長病假」。
  • 法律效果:延長病假期間各機關應給與待遇之額度為「全數」發給餉給總額。
  1. 辨別給付額度:主管機關考量工友多屬基層勞務人員,因病請假需要醫療支出與生活開銷,故特別明定在核准延長病假限度內照發全數餉給,並無打折、扣發或按比例折半之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規並無給予「四分之一」之規定,此為命題者刻意編造之分數級距干擾項。
  • (B) 錯誤:法規條文從未使用「四分之二」之用語(我國法制用語若為半數必稱「半數」或「二分之一」),純屬拼湊四等分之干擾選項。
  • (C) 錯誤:法規未採取按「四分之三」比例給付之制度,無此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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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幾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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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關於「收據之管理」之保管年限與銷毀規定。依民國 107 年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出納管理手冊》第 41 點第 5 款明定:「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規範題,切入點為公務機關不同收據狀態的「保管年限」與「處置程序」:

  1.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雖尚未載明金錢交易資訊,但仍屬具號碼控管的正式憑據,為防範遺失、外流或挪用,規範必須妥為保管,其法定最低保管期限為「二年」;期滿後得由出納單位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逕行銷毀。
  2. 已開立收據與作廢收據:涉及會計原始憑證之法律效力,須併同存根聯依《會計法》及《檔案法》之規定妥為保管,不得逕依兩年期限簽報首長銷毀。

對照上述法規明文,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為「二年」,故直接鎖定二年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出納管理手冊》中並無未使用空白收據得保管半年即銷毀之規定,半年過短,不利於跨年度清查及審計查核。
  • (B) 一年:錯誤。一年常為出納事務年度盤點與清查之週期,但非空白收據之法定保存年限。
  • (C) 二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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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變賣廢品(含下腳料處理)應注意下列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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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物品管理手冊》中關於「廢品處理」之處分程序與作業規範,重點在於「變賣廢品(含下腳料處理)」的具體規定。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行之《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為準。(提醒: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後續配合財產管理精簡政策已停止適用,相關報廢變賣規範整併回歸《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各機關物品管理要點,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廢品處理之基本原則為「物盡其用」與「增裕公庫」:物品報廢後雖失去原有効能,但若仍有剩餘經濟價值且無機密、危害顧慮,即應依程序變賣讓售,轉化為公庫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條文比對法: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第三十二點規定,變賣廢品(含下腳料處理)應注意事項包含:
  • 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得予變賣。
  • 無法利用且不具機密性之印刷品或辦公室廢紙,得售與紙廠製作再生紙漿。
  • 廢品之變賣,應先預估底價,視其金額之多寡,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公開標售或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 廢品標定,得標人提貨時,應辦理點交。
  1. 邏輯推論法:公物若「無法利用」且「仍存有殘餘價值」,若禁止變賣,不僅無法收回殘值,反需額外支出倉儲或清運成本,完全違背行政效能與財務管理原則,故「不得變賣」之敘述顯然錯誤。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得予變賣」,題幹敘述為「不得變賣」,與規定完全相反。
  • (B) 選項正確: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公家機關廢紙與一般印刷品,若經確認「無法利用」且「不具機密性」,得售與造紙廠作為再生原料,符合資源回收與環保再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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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幾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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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物品管理」之帳表憑證與查核陳報期限,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物品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在此規範與時限上亦同)。

依據行政院頒布之《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物品管理人員應按月根據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或相關登記明細表),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此項作業旨在確保機關各類公用消耗品收支帳目清晰,落實內部控制與物資節約監督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公職事務管理科目的「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報表性質」與「法定期限」的對應關係:

  1. 掌握法條明文:物品管理作業中,消耗性物品流動頻繁且單價較低,為求及時反映物資耗用實況與庫存水位,法規要求於月初極短時間內完成對帳與報核,法定截止日即為「次月五日以前」。
  2. 對照標準法規文字:「物品管理人員,應按月根據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五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據此直接選定符合法規之天數。

選項分析

  • (A) 三日:錯誤。法規並無「次月三日以前」之規定;三天扣除例假日與初次對帳作業,實務上時間過於緊迫,非行政法規所定之陳核期限。
  • (B) 五日:正確。完全符合《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 (C) 七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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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辦公室管理手冊」規定,所稱辦公處所應設置下列哪一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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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關於「辦公室管理手冊」(辦公處所規劃與環境管理)之法定設施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各機關辦公環境之管理亦遵循相同無障礙原則)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相關管理規定,各機關辦公處所之規劃與管理,除應講求工作效率與空間實用性外,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維護行動不便者洽公及公務人員工作權益,明定辦公處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法規上的​「強制規定(應)」​與​「裁量/得宜規定(得/視需要)」:

  1. 法定義務性質:現代公共建築與政府辦公處所將「無障礙環境」列為基本人權與法定強制要件,不論機關規模大小均必須配合設置。
  2. 客觀條件限制:景觀、文康活動設施或充足之停車位,常受限於各機關既有基地面積、建物產權(如租賃民間大樓辦公)或經費預算,實務上無法一律列為辦公處所之「應」設置要件。

因此,唯有涉及通用設計與身心障礙權益之「無障礙設施」,屬於法規明令「應設置」之核心項目。


選項分析

  • (A) 設置景觀設施:錯誤。景觀造景、綠美化等設施,屬於改善辦公環境品質之輔助性規劃,機關得視基地環境與預算彈性辦理,並非法規明定的「應」設置項目。
  • (B) 設置無障礙設施:正確。依據「辦公室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辦公處所應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坡道、導盲磚、扶手、無障礙廁所或昇降設備等設施,以利行動不便者洽公及工作。
  • (C) 設置文康設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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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下列哪一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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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中關於「辦公房屋建築構造之安全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依據行政院頒布之《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

「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公務機關辦公處所屬於永久性、具高度公共安全要求的建物,法規直接明定以具有高承載、耐震與防火能力的標準現代工程結構為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原文記憶題」。解題時應從以下兩個切入點判斷:

  1. 法條關鍵字鎖定:題目明確引述「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後續接續的法定結構原則即為「鋼骨或鋼筋混凝土」。
  2. 專有名詞辨析:題目問的是建物整體的「構造」種類,應尋找建築法規上的標準結構工程專有名詞(如鋼骨構造 SC、鋼筋混凝土構造 RC),而非形容詞或非正式稱呼。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水泥」僅為膠結建材原料,未加入骨材與鋼筋的素水泥/素混凝土抗拉強度極低,無法抵禦地震橫向剪力,並非現代建築結構形式的法定用詞,手冊中亦無此用語。
  • (B) 錯誤:「堅固耐用材質」僅屬於功能性的形容詞或目標描述,並非具體、法定的建築結構工程名稱,不符合法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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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銜牌之製掛,下列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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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辦公處所管理」之核心法規——行政院頒布之《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點集中於辦公處所環境規劃中的「機關銜牌製掛」規範,包含銜牌之規格大小、質料選擇、字體美感、書寫方向及懸掛位置等法定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比對《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第參章「環境佈置」中關於「銜牌之製掛」之具體條文:

  1. 尺寸與質料:各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
  2. 顏色、字體與方向: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選擇適當字體書寫;其為橫寫者自左而右,直寫者自上而下為原則。
  3. 懸掛位置: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數機關合署辦公者,由合署辦公之機關協調決定)。

比對上述規範即可直接判定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各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資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正確。 符合《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之規定:「各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試題作『資料』係原卷用字),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法規賦予各機關因地制宜之彈性,依建築物整體外觀與立地條件決定大小尺寸。
  • (B) 銜牌應選擇適當字體書寫,並以右而左為原則:錯誤(本題應選)。 手冊明定銜牌若為橫寫者,應以「自左而右」為原則(直寫者則自上而下)。自民國 94 年起政府推行公文橫式書寫方案後,機關橫式銜牌亦統一遵循由左至右原則,選項敘述為「以右而左」,顯屬違誤。
  • (C) 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正確。 符合手冊規定,機關銜牌代表政府機關公信力與形象,其顏色、字體設計應以「美觀大方」為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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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節約用電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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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為準。核心考核點在於辦公處所之水電管理——節約用電應注意事項,特別是空調冷氣的溫濕度設定標準、電梯節能搭乘限制,以及電氣設備與能源查核之管理規定。(註:相關節能規範於後續政府節能行動專案及手冊維護中,冷氣控溫原則均維持一致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重點在於辨認法規中具備具體數據與限制條件的條款。

  1. 掌握指標數據:政府機關節能規定中,空調冷氣之標準溫度設定一律以「攝氏 26 度至 28 度」為準則,不可調得過低。
  2. 對照原則規範:比對電梯層數(未逾三層不搭)、隨手關閉電源、耗電大戶建立查核制度等合規描述,迅速排除正確敘述,鎖定數據遭到竄改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答案):
  • 法規依據:依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節約用電應注意事項規定:「使用冷氣時,溫度儘量保持攝氏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其濕度經常保持相對濕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之間。」
  • 錯誤辨析:選項中將溫度敘述為「攝氏二十五度至二十六度之間」、濕度敘述為「相對濕度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之間」,兩項數值皆與法規規定不符(溫度過低違背節能原則,濕度數值亦被調低),故 (A) 錯誤。
  • (B) 選項正確:
  • 法規依據:依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節約用電應注意事項規定,為減少電梯頻繁啟動耗電並兼顧健康,規範「三樓以下或升降層數未逾三層者,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外,應避免使用電梯」。
  • (C) 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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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一般保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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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之「一般保密事項」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維持一致)。 公務機關公文在製作、簽會、核判過程均屬機關公權力行使與內部意志形成的嚴肅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核准公開外,皆負有保密義務,特別是杜絕利益衝突與外部不當干涉。


解題方法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七章「文書保密」第二節「一般保密事項」(第 70 點)之規定,逐一檢視各選項對於公文保密義務、實體保管措施及公文審查處理規範之適法性:

  1. 內部機密性:非經允許公開之公文均不得外洩。
  2. 流程封閉性與防弊要求:公文之會辦、核決過程嚴禁外部介入,絕不可假手他人或交與利害關係人。
  3. 日常保管防護:離開座位加鎖、公文不隨意散置出示。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文書處理手冊》第 70 點第 1 款:「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 (B) 錯誤(本題應選):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0 點第 2 款規定:「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本項流程涉及機關內部決定過程與機密維護,若由外部人員代勞或甚至交付給本案當事人,將產生洩密、利益衝突及外力關說施壓等嚴重弊端。選項將「不得」扭曲為「得」,顯然違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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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安全管理手冊」規定,避難場所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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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院所頒布之​「安全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避難場所(防空避難設施)管理維護與安全要求之規範。

避難場所的設置宗旨為保障突發災害或空襲時人員之生命安全,其空間規劃與管理特別著重「雙向疏散原則」與「動線暢通」,以避免發生出口受阻、人流推擠推不開門或內部缺氧昏暗等二度傷害。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法規規定」與「避難安全常理」切入:

  1. 法規文義標準: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避難場所之出入口應隨時保持暢通,防護門應向外開啟,內部應有良好通風與照明,且應有二個以上出口。
  2. 安全常理推斷:避難設施最忌諱「單一動線(死胡同)」。若避難處所僅設一個出口,一旦該出口遭受瓦礫坍塌、起火或濃煙封堵,內部人員將完全受困而喪失生還機會,因此要求「兩個以上出口」是公共安全法規的基本通則。由此即可鎖定 (C)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可堆積雜物:正確。平時與戰時皆須確保逃生與進入動線無阻礙,嚴禁堆放貨物、垃圾或停放車輛,以免阻礙緊急疏散速度。
  • (B) 出入口防護鐵門應為向外開啟:正確。依避難逃生動線要求,門扇應順著疏散方向(向外)推開。若採向內開啟,當人群因恐慌推擠湧向門口時,將因人體重壓而無法將門往內拉開,極易導致推擠踩踏慘劇。
  • (C) 應有一個出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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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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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宿舍之管理與檢修」規範,核心考點在於:

  1. 借用人之注意義務: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維護責任。
  2. 修繕申請流程:發現損壞或有修繕必要時,應依行政程序填單陳報事務管理單位。
  3. 自費增設工作物之產權與處分限制:借用人若自費修繕或增設工作物,於遷出時之所有權歸屬、拆除權限及補償請求權之法規限制。

解題方法 公有宿舍借用之法律性質屬於民法之「使用借貸」,借用人享有使用權,但對公有財產負有維護現狀之義務。在公產管理實務上,為避免房舍主體結構遭破壞、回復原狀衍生糾紛,以及防止公私財產產權混淆,《宿舍管理手冊》特別針對借用人「自費增設工作物」設有嚴格之處分與求償限制:

  • 凡自費增設附著於宿舍之工作物,遷出時一律歸管理機關所有。
  • 借用人不得拆除(避免拆除時破壞建築物主體結構或原有設備)。
  • 借用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基於無償借用本旨與公務預算原則)。 據此標準逐一檢視各選項文字,即可迅速找出違背手冊規定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借用人如自費修繕宿舍或增設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本選項後段敘述為「借用人得拆除」,與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符合題意選項目標。
  • (B) 正確: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借用人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時無償歸屬機關,借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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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財產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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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財產管理手冊》關於財產使用年限與折舊計算之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行之《財產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財產管理手冊》後續雖有局部條文檢討修正,但有關折舊與攤銷之精神及原則一致)。

主要法源與觀念依據如下:

  1. 一般公務機關之原則:行政機關公用財產主要著重於公務效能與實體維護,使用年限僅為「估計數」,財產能否報廢應以「實際使用情形及性能」為斷,原則上不必為折舊之計算。
  2.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之例外規定:國營事業因具營運性質,須衡量營運成本與損益,故其折舊性財產除依使用年限外,應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提之依據;其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政府行政機關」與「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在會計與資產管理上的本質差異:

  • 行政機關:不採商業損益計算,因此財產管理重在功能堪用與否,不必提列折舊。
  • 國營事業(營運機關):須反映成本與固定資產耗損,既然必須「折舊攤提」,在會計學與財產管理法規上,就必須評定「折舊率」與「殘餘價值」,否則無從計算每期折舊費用。

由此邏輯對照條文,即可快速抓出選項中將「應」置換為「不必」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命題當年規定):「各機關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不必為折舊之計算。」故本項敘述完全正確。

  • (B) 錯誤(本題應選): 依《財產管理手冊》第 67 點第一項規定,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折舊性財產,除按規定使用年限外,「應」​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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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會議規範」規定,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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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第一編第二章第 4 條關於「開會額數」(法定出席人數)之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規定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開會額數(Quorum)係指各種會議得以正式合法開議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數。會議規範針對不同性質的集會與組織,分別訂定不同之開會門檻,以兼顧議事效率與代表性。


解題方法

依據《會議規範》第 4 條各款對開會額數之具體規範:

  1.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2. 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3. 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4. 分組審查會:其開會額數得由大會定之;如無規定,準用處理議案委員會之規定(即過半數)。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比對法條文字即可判斷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會議規範》第 4 條第 1 款:「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永久性集會享有自治彈性,章程若未另定,則回歸過半數之法定原則。
  • (B) 正確:符合《會議規範》第 4 條第 2 款:「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性質重在審議效率,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即達開會門檻。
  • (C) 錯誤:依《會議規範》第 4 條第 2 款規定,處理議案之委員會開會額數應為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而非「過四分之三人數」。「過四分之三」門檻過於嚴苛,容易造成委員會議事停滯,該敘述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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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何單位負責保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頒行之「出納管理手冊」中關於「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規定,核心在於行政機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內部牽制(職能分工)」原則。

  • 規範依據:依據民國 107 年適用之「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由主計(會計)單位負責印製、保管並設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或備查簿)隨時登錄。出納管理單位需要時,向主計(會計)單位領用。
  • 法規後續動態:現行「出納管理手冊」雖歷經修正,仍維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由主計(會計)單位負責印製、保管及登錄」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政府內部控制與職責分離(Separation of Duties):

  1. 防弊與牽制:出納管理人員負責經收現金與實際掣發(開立)收據。若連「空白收據」亦交由出納單位保管,將缺乏外部稽核防線,易滋生挪用公款、私開收據或銷燬單據等舞弊風險。
  2. 管理權責歸屬:為達成管錢(出納)與管單據/帳務(會計)之牽制效果,制度設計上強制規定由「主計/會計單位」負責空白收據之印製、統籌保管與列管發放;出納單位僅能在業務需要時,依規定程序向會計單位簽收領用,並依號次開立與定期銷號。

選項分析

  • (A) 出納:錯誤。出納單位負責「收取款項」與「開立收據給繳款人」。基於內部控制「經手現金者不得同時保管空白原始憑證」之牽制原則,出納單位不得負責保管空白收據庫存,僅得於需要時向會計單位按需具領。
  • (B) 會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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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幾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工友管理」的核心規範——工友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與基數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法規依據: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第 2 款,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
  2. 法制背景:行政院所屬機關之工友自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起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工友之退休年資採「分段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其退休金核發回歸勞基法之規範辦理。
  3. 基數定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謂退休金「一個基數」,法定標準即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基本定義題,切入點為分辨法規中「基數單位」的法定內涵:

  1. 查《工友管理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規定:「工友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2. 查《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3. 題目詢問「以核准工友退休時幾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依上述條文直接對應,答案即為「一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正確】。完全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第 2 款及《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勞工或工友每獲得 1 個退休金基數,折算的金額即為「1 個月的平均工資」。
  • (B) 三個月:【錯誤】。現行法規並無以「三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工友退休金單一基數之標準,屬於干擾選項。
  • (C) 五個月:【錯誤】。法規無此項基數標準,屬於純粹的數字干擾選項。
  • (D) 六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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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國有公共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層請下列哪一機關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國有公共財產管理手冊」,即行政院訂頒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現行規定文字精神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公有財物之「財務責任審定與公物滅失審核權限」:

  1.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5 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人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2. 上述規定的上位母法為《審計法》第 58 條:「各機關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致喪失現金、票據、證券、公產、公物,或其他資產,以致遭受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公有公產屬於國家資產,管理或使用人員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注意義務。當發生遺失、毀損等意外損失時,涉及經管人員是否需負賠償責任,以及該筆資產是否能合法自產籍與會計帳中除帳(報廢報損)。 在國家監督體制下,對公款、公物之損失是否解除責任,法定最終審定機關為外部監督的審計機關。雖然在提報程序上需透過行政層級(如報由主管機關轉報),但有權審核並決定是否免除財務責任的受理對象一律為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主計機關(各機關主計處、會計室等)掌理預算、內部會計審核與統計,職司內部內部審核與記帳作業,並無核定免除經管公產人員損害賠償財務責任的法定公法審定權。
  • (B) 正確: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5 點及《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公物或公產發生損失時,必須檢具有關證件層報「審計機關」審核,經審計機關查明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後,始得辦理除帳或追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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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訂定工友管理要點之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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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務管理中「工友管理」之核心法源——行政院發布之《工友管理要點》之訂定目的與規範功能。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微調部分文字,但第 1 點核心意旨維持不變)。依命題當時《工友管理要點》第 1 點規定:「行政院為統籌規範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工友管理,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第一條(點)之立法目的題」,此類題型之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條文的法定文字,避免以一般政策宣示或勞工行政常識作直覺推測:

  1. 法規位階與性質: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僱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自民國 87 年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機關僱用工友應依該法訂立「勞動契約」,並依該法第 70 條訂立「工作規則」。
  2. 要點之實質功能:行政院為統一規範所屬機關對工友之管理標準,特別訂定《工友管理要點》,其直接目的即為提供下級機關在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時有一致遵循之行政準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1 點之明文規定:「……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B) 錯誤:「激勵工友士氣」為一般人事行政或管理作為之目標,非本要點第 1 點所定之法定訂定目的。
  • (C) 錯誤:「調和勞資關係」通常屬於勞動基準法或工會法等勞資關係總體法規之立法理念,並非本要點開宗明義明載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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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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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財產管理)」中關於財產取得後之產籍登錄、標籤黏訂與實體管理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規定,各機關財產取得點收登記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公物標籤之功能在於產權辨識、保管責任釐清與盤點查核,其本質重在「實用、耐用與節約」,而非外觀美化。

註:現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相關財產產籍法規就標籤黏訂之實質規範要件與命題當年規定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規範比對法」與「行政法理邏輯」切入:

  1. 法規依據:依規定,財產黏訂標籤與保管之注意事項包含:
  • 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
  • 標籤之質料,應力求耐用(防止破損、脫落或字跡模糊)。
  • 標籤樣式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得視業務需要增加欄位。
  • 土地取得後,應在四周樹立界標;房屋建築得標明產權。
  1. 邏輯判斷:公家機關財物管理受預算與公帑節約原則拘束,耗材及標籤以耐磨、防水、耐久使用為最高標準,選項中若出現「精美」等非功能性之奢華要求,顯與法規及管理意旨相悖。

選項分析

  • (A) 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正確(合乎規範,不選)。 黏訂位置統一且顯明,利於日常清點、管理交接及年度財產盤點作業,符合法規規定。
  • (B) 標籤樣式,以簡明扼要為主,得視需要增加欄位:正確(合乎規範,不選)。 標籤設計應以載明財產編號、名稱、保管人、取得日期等核心資訊為原則,各機關得視電腦化條碼管理或特殊管理需求酌增欄位,符合彈性實用原則。
  • (C) 標籤之質料,力求精美:錯誤(違反規範,符合題意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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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檢核,每年至少辦理幾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為準。 在事務管理的「物品管理」範疇中,為確保物品採購、收領、保管、移轉及廢品處理等各環節皆符合規定,各機關必須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可分為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其法定最低實施頻率為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現行《物品管理手冊》雖歷經修正,本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之最低頻率規定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事務管理概要」標準之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檢核方式」與「法定最低次數」:

  1. 掌握規範主體:本題主體為「物品管理檢核」。
  2. 鎖定關鍵字:「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
  3. 對應法規條文: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得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邀集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檢核小組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法定底線要求即為「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因此直接選取對應次數為「一次」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四次(錯誤):每季一次並非法定物品管理檢核之強制最低門檻,法規並未要求每年至少四次。
  • (B) 三次(錯誤):法規並無「每年至少三次」之規範,屬無依據之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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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下列哪一個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物品管理手冊》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物品採購驗收後之公款核銷與登記作業程序,以及政府機關內部控制之權責劃分。《物品管理手冊》「物品採購與驗收」章節明文規定,採購物品於驗收程序完備後,採購單位必須檢附相關憑證,分送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財務會計審核與經費核付」及「物品增加列帳登記」。


解題方法

行政機關之採購與經費動支遵循嚴格的內部控制與內部審核制度:

  1. 採購與驗收:由業務或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並由檢驗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進行驗收。
  2. 送審與核付: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備齊:
  • 支出憑證(發票、收據或支出憑證黏存單)
  • 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將上述文件送交主管內部審核與經費動銷之​「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手續。
  1. 入帳登記:同時由​「物品管理單位」​依據非消耗品增加單等單據,辦理物品增加之登記與列管。

因此,辦理公款審核與核付的法定對象必然為機關內的「主(會)計單位」。


選項分析

  • (A) 主(會)計單位:正確。 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符合法規規定與內部控制審核程序。
  • (B) 政風單位:錯誤。 政風單位負責機關廉政宣導、貪瀆查察、機密維護及會同監辦特定採購等業務,不掌管經費動支、憑證審核或公款核付等財務出納業務。
  • (C) 審計單位:錯誤。 審計機關(審計部及其所屬機關)屬於監察院體系下的外部獨立審計機關,職司政府歲入歲出之事後審計與財務監督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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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宿舍借用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幾個月內遷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核心考點為​「宿舍返還期限(遷出期限)」。《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明確規定各類離退、懲處及在職死亡等事由終止借用關係時,借用人或其遺族應騰空交還宿舍之法定寬限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型法規題,切入點為釐清《宿舍管理手冊》對「借用關係終止原因」所劃分的兩大遷出寬限期級距:

  1. 一般事由(原則):3 個月內遷出
  •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
  • 借用人在職死亡者,其遺族遷出。
  1. 懲處事由(例外加嚴):1 個月內遷出
  • 借用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者。

題目明確詢問「借用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幾個月內遷出」,直接對應法規之一般原則,法定寬限期為 3 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內遷出:錯誤。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但書規定,「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人員」係因違失受懲戒或懲處離職,寬限期縮短為 1 個月內遷出;非在職死亡遺族之期限。
  • (B) 二個月內遷出:錯誤。 《宿舍管理手冊》對於一般宿舍借用人及其遺族並無 2 個月遷出之通則規定,此選項為干擾數字。
  • (C) 三個月內遷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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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限期公文發文使用日數之計算,若逾越來文所訂期限,應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文書處理手冊》等公文管制作業規定為準。

公文時效管制的目的是為提高公文處理效率、掌握流程進度並進行客觀的考核獎懲。在公文處理時限的分類中:

  1. 限期公文:指來文或簽辦規定有特定處理期限之公文。
  2. 發文使用日數計算: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限期公文之發文使用日數計算,於期限內辦結者,核實反映其處理日數;若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辦結者,為忠實呈現該案延誤之全貌並正確計算「逾期日數」,其發文使用日數應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以利後續公文時效統計、稽催管制與專案查考。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公文管制作業的核實原則」切入解析:

  1. 確認案由性質:題目明確指出為「限期公文」且「已逾越來文所定期限」(即已發生逾期情事)。
  2. 制度邏輯檢視:公文流程管制的根本在於「如實記錄時效」。若公文逾越期限,卻以固定的折抵天數(如 3 日、7 日或 30 日)封頂計算,將無法反映該公文到底拖延了多久,更無法追究延誤責任與統計真實的行政成本。
  3. 法規依據對應: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 55 點(現行法規精神亦相同),限期公文處理時限之發文使用日數計算,未逾期限者依相關核算標準計算,而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者,發文使用日數一律「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以落實時效考核。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在公文時效中,「以三日計算」通常指一般公文分類中的「速件」處理時限(速件為 3 日),並非法規針對限期公文逾期時的日數計算方式。
  • (B) 錯誤:法規並無任何公文逾期時「以一星期計算」之折抵或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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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一般中文公文中,記載年份應以何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中公文製作的基本規範與用字格式,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修正發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貳章「公文製作」之規定,公文文字與時間記載原則如下:

  1. 語文原則:公文除外國文者外,以使用國語、本國文字為主。
  2. 紀年原則:公文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
  3. 例外情況:僅有外文公文、國際性合約或涉外文書,得使用西元紀年。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政府機關公文書之法定標準與格式要求: 我國行政機關中文公文具備公權力與法律效力,時間標示具有法效起始與認定之關鍵作用,因此必須採用法定官方紀年。《文書處理手冊》明確硬性規範中文公文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題目明確指涉「一般中文公文」,直接援引該項標準即可確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國曆(正確):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一般中文公文書之發文日期、本文引用法規發布日期或事件發生年份,一律以國曆(中華民國紀年)記載。
  • (B) 農曆(錯誤):農曆屬於民間傳統曆法,公務文書追求時效明確與法律確定性,不得以農曆作為公文紀年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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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下列何種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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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修正發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就此部分內容未變更)。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文程式與類別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大類。在「其他公文」類別中,明確定義了數種常用特定格式文書的適用時機:

  1.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2. 報告:公務人員對公務有所陳報、請示或建議時使用。
  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公務承辦經過時使用。
  4. 證明書:對人、事、物予以證明時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範圍名詞定義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題幹的受詞與情境關鍵字——「對會議」及「報告或討論事項」:

  • 當公務員或機關單位有特定事項需要提交予「會議體」進行審議、決議或宣讀時,所製作的專用文書名稱即為「提案」。
  • 透過對照《文書處理手冊》中各類其他公文的法定用途,即可精確鎖定符合題意的公文種類。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報告」係指公務人員對公務有所陳報、請示或建議時向長官陳述所使用之公文,屬於上下級或同仁對主管的單向公務彙報,並非專門「對會議」提出討論或審議之文書。
  • (B) 錯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紀錄」(法規標準用字為「紀錄」)係指「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公務承辦經過時使用」之文書,性質屬於會議進行過程與結論之存查記載(事中、事後文件),而非向會議「提出事項」供與會者報告或討論之先期文書。
  • (C) 錯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證明書」係指「對人、事、物予以證明時使用」之文書(如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各類資格認定等),與會議召開及事項討論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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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應使用何種公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關於「公文類別」之定義與適用時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此項要件未變動)。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第 15 點公文類別之規定,公文主要區分為:

  1.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用之。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還時用之。
  4.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法定情形(如機關間行文、答復人民等)時用之。
  5.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宣布周知時用之。
  6. 其他公文:如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核心在於辨析公文的「發文目的」與「規範性質」:

  • 題目列出之情境涵蓋「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以及「人事命令」,皆屬於具備直接法規效力、約束力或重大行政任免之人事權限行使。
  • 在我國文書規範中,唯有​「令」​具有公布法規與任免公務員的法規法定形式,故直接對應「令」之要件即可獲解。

選項分析

  • (A) 公告:錯誤。公告是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宣布周知時使用(例如:招考公告、採購招標公告、徵求意見等),並不用於公布法律或任免公務員。
  • (B) 令:正確。完全符合「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 (C) 函:錯誤。「函」是各機關處理公務最普遍、最日常的文種,適用於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下級對上級,以及民眾與機關之間的公務往復,並非專用於公布法規或發布人事命令之法定文種。
  • (D) 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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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平日加班費)之工資給付標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次規定至今未變):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考生須清楚區分「前二小時」與「再延長之二小時(第 3、4 小時)」的法定加給比例門檻,並注意法條所定為「最低加給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之法定文字:

  1. 第 1 個區間(延長工時在 2 小時以內):法定標準為加給「三分之一(約 33.33%33.33\%)以上」,換算工資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之 1+13=431 + \frac{1}{3} = \frac{4}{3} 倍以上。
  2. 第 2 個區間(再延長工時在 2 小時以內,即第 3 至第 4 小時):法定標準為加給「三分之二(約 66.67%66.67\%)以上」,換算工資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之 1+23=531 + \frac{2}{3} = \frac{5}{3} 倍以上。

若法條已明確規定前二小時為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後二小時為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則與此標準不符或混淆級距比例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B) 錯誤: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而非「二分之一以上」。「加給二分之一」低於法定標準,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錯誤(亦屬錯誤敘述,但本題原題選項設計瑕疵分析):
  •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之法定給付標準為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非三分之二以上。
  • 若雇主自願於前二小時即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固屬優於法令之約定;但題幹問的是「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即法定標準)」,(C) 誤將後二小時之標準置於前二小時,與法定基準不符。
  • 註:本題在考選與命題實務上,(B) 與 (C) 皆與法條明文標準不合,但 (B) 是將後段標準縮減為「二分之一」(甚至低於勞基法之最低門檻),(C) 則是誤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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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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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伍、收款」相關規範為依據(現行《出納管理手冊》對此作業原則亦維持相同規範)。本題考點聚焦於出納經收人員在收納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時的法定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要求,主要涵蓋四項核心規範:

  1. 收納款項憑證處理:收款後開立憑證及加蓋章戳之對象。
  2. 結算後收款管制:每日結算終了後仍有收入款項時之防弊過渡登帳機制(現金暫記簿)。
  3. 票據形式審核要件:審查收入票據時所應核對之法定必備記載事項。
  4. 偽變造票證之通報處理:發現偽造或變造時之公務通報法定處置作為。

解題方法

解答出納管理法規之單選題,應從「行政程序法定」與「內部控制防弊」兩個切入點逐一核對條文細節:

  1. 核對權責劃分與憑證流轉:辨別經收人員在收款第一時間應簽章並交付給繳款人的是「收據」而非主計單位的「傳票」。
  2. 核對防杜弊端機制:確認每日結算截止後的收支款項是否落實「即時控管」,嚴禁出現未入帳之帳外現金。
  3. 核對法定處理要件:公務人員遇有偽造、變造等涉及刑責事件時,依法必須「報請機關首長究辦」,而非基層人員「自行查明處理」。
  4. 比對各選項敘述與《出納管理手冊》第 21 點及第 22 點之規定,即可快速鎖定完全相符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21 點第 2 款規定,出納管理單位或經收單位收納款項,「款項收妥後,即在收據各聯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員印章,除將收據交由繳款人收執外,並按日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經收人員收訖款項時,開立並加蓋日戳、印章之憑證為「收據」(交付繳款人證明付款),而非直接於會計單位的「傳票」或繳款單上簽章了事。

  • (B) 錯誤: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4 款規定:「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此項規定旨在避免每日結算後之款項形成帳外現金或產生挪用空窗期。本選項敘述為「不必記入現金暫記簿」,違反內部控制防弊原則。

  • (C) 正確: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2 款規定:「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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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的規定,下列有關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行政院頒行之​《出納管理手冊》​第二章「安全及設施」中關於​「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的法規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未修正)。

出納業務直接涉及公款、有價證券與重要憑證之收付與保管,風險性極高。因此法令針對出納作業處所之實體安全維護、門禁管制作業、金庫(保險櫃)管理、解領款作業流程以及出納人員之工作紀律與服務態度,均設有明確且嚴格之基準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台鐵營運人員甄試之法規條文題(複選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出納管理手冊》第 17 點所列舉的「七大注意事項」:

  1. 逐一檢視各選項敘述,比對是否完全符合法規構成要件。
  2. 特別辨識法規常見的「關鍵字陷阱」(如:密碼為「不定期」而非「定期」、款項必須「親自辦理」而非「委託他人辦理」)。
  3. 經核對四個選項均為法規原始條文之正面規定,無文字竄改或移花接木的情形,故四者皆屬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7 點第 1 款規定:「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出納帳籍與公文牽涉財務機密與機關金流,嚴禁非相關人員翻閱,以防杜洩密或財務弊端。
  • (B) 正確: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7 點第 3 款規定:「出納管理人員言辭應謙虛,態度應溫和。」出納人員在機關內部面對同仁請領款項,對外面對洽公民眾繳款,屬重要服務窗口,故手冊明定其應對進退之基本態度要求。
  • (C) 正確: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7 點第 4 款規定:「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鎖,並應注意妥善保管鑰匙。」
  • 採「不定期」更改密碼是為了防止規律被摸透,提高保密安全性。
  • 關閉時「隨時注意迴轉密碼」,係指將密碼旋鈕打亂,避免維持在開啟刻度而形同未鎖。
  • (D) 正確: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7 點第 7 款規定:「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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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檔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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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檔案管理的核心規範——檔案保存年限之劃分基準與法定類別。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檔案法》為準(本條文現行規定亦同):

  • 《檔案法》第 10 條:「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解題方法

本題為 107 年台鐵營運人員甄試(服務員-事務管理類科)「事務管理概要」試卷之複選題(第 31~50 題題型)。 出題老師直接將《檔案法》第 10 條完整條文拆解為兩個考點進行正反對比:

  1. 劃分基準:應依「性質及價值」(對應選項 A、D)。
  2. 劃分類別: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對應選項 B、C)。

解題時,只要對準法條中的關鍵字,即可快速勾選正確敘述並剔除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檔案法》第 10 條前段規定。檔案保存年限係依其所承載內容之「性質」與「價值」(如行政、法律、歷史或學術研究價值)作為判定基準。
  • (B) 錯誤:法規並無「不定期保存」之分類。依《檔案法》第 10 條後段規定,法定類別僅有「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兩種。
  • (C) 正確:符合《檔案法》第 10 條後段規定。檔案保存年限依法明定「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 (D) 錯誤:檔案的外觀與實體材質(如紙本、微縮片、電子媒體、光碟等)屬於「媒體載體」形態,並非決定保存年限之法定標準;保存年限之決定仍須以其「性質及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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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有關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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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有公用財產之保養與檢查」之法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此部分核心規範相同)。

公用財產之管理,管理機關負有維護與保養之職責,其保養狀況之檢查分為三種機制(手冊第 43 點、第 44 點):

  1. 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緊急檢查:重大災害發生時立即辦理。
  3. 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4. 檢查執行與陳核: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表單(手冊規定為「財產檢查單」)報請核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法條辨析題」,切入點為檢查頻率與法規法律效果的上下限詞彙: 公務機關或國營事業對公有財產負有「善良管理人」的維護注意義務,因此法規為落實定期保養,所設定的檢查頻率必定是最低門檻限制(每年「至少」一次),確保不能荒廢疏漏,而非限制檢查次數的上限(每年「至多」一次)。因此只要對比 (A) 的「至多」與手冊原條文的「至少」,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3 點第 1 款規定:「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產保養重在落實定期檢視,法規規定的是最低頻率底線(至少辦理一次),機關視實際需要增加次數均屬合法,選項改寫為「至多」明顯違背法條規定與管理目的。
  • (B) 敘述正確: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3 點第 2 款規定:「緊急檢查:重大災害發生時立即辦理。」災害防救具急迫性,發生時自應即刻查驗受損與保養狀況。
  • (C) 敘述正確: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3 點第 3 款規定:「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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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安全管理手冊」規定,防護組織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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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行政院頒布之《安全管理手冊》中關於「危害及空襲防護」之「防護組織」編組門檻與形式(相關意旨亦見於《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辦法》)。

法規重點: 依據《安全管理手冊》第 12 點(防護組織)規定:

  1. 防護團: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
  2. 聯合防護團:員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提醒:現行實務上有關防護團編組主要回歸《民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相關子法規範,但國營事業與公職「事務管理」類科考題仍高度以行政院版《安全管理手冊》條文文字為命題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107 年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服務員)」之複選題(該甄試專業科目第 31~50 題為複選題)。解題時應掌握「防護團」與「聯合防護團」的兩大對比核心條件:

  1. 人數基準線:以「一百人」為切分點(達 100 人 vs. 未達 100 人),非 120 人、150 人或 50 人。
  2. 組織型態對應:
  • 達 100 人以上 →\rightarrow 機關獨立編組「防護團」。
  • 未達 100 人且在「同一建築物」 →\rightarrow 合併編組「聯合防護團」。

依此基準對照各選項敘述,逐一判定真偽。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達法定獨立編組規模,應編組防護團,符合《安全管理手冊》防護組織之規定。
  • (B) 正確:機關員工人數若未達一百人,但與其他機關(單位)同處於同一棟建築物時,為整合防護量能與資源,應編組聯合防護團,符合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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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財產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產,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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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係針對國營事業及公務機關實務上常見之「受贈財產」入帳與登記要件進行測驗,詳解如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訂頒之「財產管理手冊」)。 主要涉及法規為財產管理手冊第 17 點(現行規定意旨亦同),以及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

  1. 受贈要件: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產,屬於公有財產之增加。為確認捐贈人之真正意願與財產權屬,避免衍生產權糾紛或不當負擔,法規明定必須同時具備「捐贈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與「標的物基本資料」,並敘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
  2. 核准與登記權責:原則上受贈機關得逕行接受並辦理國有登記;若附有負擔,始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文義構成要件檢驗法」與「程序權責比對法」切入:

  1. 檢視應備文件之完整性:受贈在民法上為契約行為,在行政公產管理上則涉及公產增加與產權登記。行政機關審查受贈案時,缺一不可的是「贈與意思表示(契約/同意書)」與「標的物資訊(財產清冊、權狀等基本資料)」,且因行政程序法與公產管理皆重視受贈條件,必須特別述明「有無附負擔與用途」。
  2. 檢視選項語氣與關鍵字:(A) 與 (B) 選項皆使用排他性字眼「僅須」,並將完整法條拆成兩半;(C) 則將兩項必要文件合併列出,符合法規要求;(D) 則在陳報層級與指定管轄機關之程序上出現移花接木的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財產管理手冊第 17 點規定,接受捐贈除應具備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外,尚須提供「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以查核產權來源與規格價值。本選項稱「僅須」意思表示文件,遺漏基本資料,要件不完整。
  • (B) 錯誤:依財產管理手冊第 17 點規定,機關若僅有財產基本資料,而無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無法證明捐贈人具有移轉所有權之法律真意與處分權限,可能引發私權侵權爭議。本選項稱「僅須」基本資料,同樣因要件欠缺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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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採購物品須注意之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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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營事業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中,有關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之「物品採購要領與作業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範架構亦維持一致)。

核心法規依據為《物品管理手冊》第 14 點規定之「採購物品須注意之要領」:

  1. 依據憑證辦理: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
  2. 規格訂定標準:物品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具有通用性、規格化及實用性為考量,非必要者,不得指定廠牌、型號或附加本機關標誌。
  3. 契約約定明確:交貨期限、計價方式、包裝、運送及驗收等條件,應於合約或訂購單內明確約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與作業手冊之記憶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檢驗採購程序正當性:採購屬於公款支出與預算執行,公務程序講求「憑證作業」,採購人員必須取得合法核定之請購單據或簽呈後始得發包。
  2. 釐清規格訂定原則:政府事務管理重視市場通用性與節省公帑,明定避免特製化與綁標,因此非必要不得要求印製機關專屬標誌。
  3. 區分章節階段範疇:將「採購要領」與「保管/儲存要領」嚴格區分,辨識是否有移花接木之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14 點第 2 款規定,物品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原則下,應以通用性、實用性為原則,「非必要者,不得指定廠牌、型號或附加本機關標誌」,避免增加非必要之開模、印製成本並限縮市場競爭。選項敘述「應儘可能附加」恰與規範意旨相反。
  • (B) 正確: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此為採購作業之基本權責與行政效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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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事務管理手冊》(現行整編為各項行政手冊,本題指《車輛管理手冊》)中公務車輛汰換條件之熟稔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1. 使用年限:
  • 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使用年限已達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年限者。
  • 其他公務車:使用年限已達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年限,且行駛里程超過 125,000 公里者。
  1. 不堪修護使用者。
  2. 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 10%10\% 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者。
  3.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 30%30\% 以上無法改善者。

現行法規提醒: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後續配合節能減碳與公務車輛電動化政策歷經數次修正,汰換與新購公務車輛原則上優先採購電動車,但因車況損壞、不堪修護而得辦理汰換之基本法理與事由仍屬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中的「條件要件與數字比對題」。解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

  1. 分清「質的要件」(不可修復之實質損壞)與「量的要件」(年限、里程、維修費百分比、耗油百分比)。
  2. 核對法定數字與門檻:
  • 一般公務車汰換年限須合併里程門檻(125,000 公里125,000\text{ 公里})。
  • 大修費用門檻為新購價值之 10%10\%。
  •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之門檻為 30%30\%。
  1. 只要車輛「不堪修護使用」,即可獨立構成汰換事由,不以兼具其他數值條件為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依年限汰換分為專用車與其他公務車;其中其他公務車必須是「使用年限已達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年限,且行駛里程超過 125,000 公里」,法規條文中並無「且不堪使用者」之年限要件規定(「不堪修護使用」屬於另一獨立之法定汰換事由,並非年限條款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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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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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為準。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車輛管理手冊》總則中「法定名詞定義」(車輛、車輛管理範疇)、「管理專責人員之指派要求」及「各類表卡紀錄之統計週期」等基礎規定的熟悉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記憶與比對題,切入點為《車輛管理手冊》總則第 2 點至第 4 點之明文規定:

  1. 定義比對:確認法規對於「車輛」與「車輛管理」之標準定義,排除增添贅字或定義不全之選項。
  2. 資格要件比對:釐清「車輛管理人員(行政主管/專人)」與「車輛駕駛人(實際開車者)」在資格要求上的差異。
  3. 時效週期比對:掌握公務車輛各項紀錄表卡之統計時程,辨別題目中關於統計頻率(按月、按季或按年)的細節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2 點第 1 款規定:「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法條定義並無「或管理使用」之文字。

  • (B) 正確: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2 點第 2 款規定:「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選項文字與法規條文完全一致。

  • (C) 錯誤: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3 點規定:「各機關車輛之管理,應指定專人或業務主管人員負責辦理。」法規著重在指派專責行政人員辦理車輛調派與管考業務,並未規定車輛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駕駛執照(實際操作駕駛公務車之「駕駛人」方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或相應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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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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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納管理手冊》第九章「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之核心作業規範,屬於公職/國營事業考試「出納管理」的經典高頻考點。涉及重點包含:

  1. 作廢收據之控管程序與保存依據:已使用擬作廢收據之截角、造冊列管,及其銷毀保存應受《會計法》憑證保存年限與《檔案法》相關規定拘束。
  2. 收據開立之內控三原則: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依類別分類。
  3. 適用收據之款項範疇:歲入以外之款項(如保證金、代收款等)得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4. 未掣發收據彙解國庫款項之查核週期: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非按季。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為準。現行《出納管理手冊》後續雖歷經修正整併,惟上述內部控制核心規範與條文實質意旨依然維持。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台鐵營運人員甄試之多重選擇題(複選題),作答時須對每一個選項獨立進行正誤檢驗:

  1. 法規文字精確性: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符合《出納管理手冊》明文規定。
  2. 抓出考題常見陷阱:公務出納考題最常在「報表編製週期(按月 vs. 按季)」以及「收據保管年限(已使用作廢憑證 vs. 未使用空白收據)」設計偷換概念的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命題當年《出納管理手冊》第四十點規定:「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同手冊第三十九點規定,已使用收據之存根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並配合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檔案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已使用擬作廢收據因已具備憑證外觀,須經截角作廢並列表登錄起訖號碼,其保存年限與銷毀必須嚴格配合會計憑證及檔案法令辦理,敘述完全正確。

  • (B) 正確: 依據命題當年《出納管理手冊》第四十一點規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此項規定旨在強化內部控制,避免經辦人員抽換、隱匿收據或私自挪用公款,為出納開立單據之法定核心要件,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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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工友考核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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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前身為《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篇)中關於「工友考核」的法規標準,重點涵蓋考核要件、考核等次、評分標準及考列各等之獎懲效果(現行法規就此部分之評分級距與考核等次架構仍維持一致)。

相關法源依據為《工友管理要點》:

  1. 考核要件(第 22 條):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予以另予考核。
  2. 等次與分數(第 23 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
  • 甲等:八十分以上。
  •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丁等:未滿六十分。
  1. 考核獎懲(第 24 條):考列甲等者,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中考核制度的核心數據(服務任職年限、等次分級、及格與各等起跳分數、獎金月數):

  1. 檢視 (A) 之服務時間門檻是否符合年終考核要件(滿一年)。
  2. 檢視 (B) 之等次劃分是否為甲、乙、丙、丁。
  3. 檢視 (C) 之甲等起跳分數是否正確(比對一般公務考績體系之常規門檻 80 分)。
  4. 檢視 (D) 之甲等晉級與獎金月數(晉本餉一級+1個月獎金)。 經逐項比對即可發現 (C) 之「九十分」與法條規定的「八十分」不符,為明顯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故敘述正確。
  • (B) 正確: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23 條規定,工友年終考核分為「甲、乙、丙、丁四等」,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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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避難設施設置應注意事項的敘述,何者不符合安全管理手冊的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設置與維護)為依據。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之避難設施,其設置主要兼顧「逃生疏散順暢」與「防空抗爆防護」兩大要求。出入口數量與動線、門扇開啟方向、室內隔間皆攸關避難人員之疏散安全;而半地下室之外露開口,則必須具備抵禦外力破壞(如彈片、爆風衝擊)之防護能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避難疏散動線規定」與「建物外部防護規定」:

  1. 疏散動線與逃生:火災或空襲緊急避難時,人流順著動線向外推擠,故出入口鐵門必須向外開啟;避難室內不得有違規隔間以防通道阻塞;同時須有二個以上出口避免單一通道受阻導致全員受困。
  2. 外部抗破片防護:半地下室露出地面之窗戶,極易遭受爆震碎裂與彈片侵入,屬於整體防護的脆弱點,法規明定應予加裝防護鐵板(或沙包)防護,而非因噎廢食視為逃生障礙。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規定):出入口之防護鐵門應為向外開啟,以利人員緊急逃生時順勢推開,防止推擠時因內開門無法拉開而造成踩踏或堵塞。
  • (B) 正確(符合規定):地下室應維持良好通風與寬敞動線,不得有違規隔間,以確保避難容納空間及逃生通道暢通無阻。
  • (C) 正確(符合規定):避難空間應有二個以上出口,以提供雙向逃生路徑,落實「雙向疏散」安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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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關於繕印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為民國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營運人員甄試(服務員-事務管理)之專業科目試題,考核重點在於公文處理流程中「發文處理(繕印)」之法定作業規範與實務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中「發文處理」之「繕印應注意事項」為命題核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精神亦同)。

在公文發文作業中,「繕印」係指將陳核/陳判完成之文稿予以打字排版、印製成正式公文之程序。其核心法規原則包含:

  1. 保密性與專責性:涉及國家機密、公務機密及重要文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繕印與校對,防止洩密並確保公文精確。
  2. 時效性與速別控管:公文處理依速別(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決定排程,貫徹「急要件隨到隨繕、依序辦理」之時效原則,並非一律硬性規定以當日為限。
  3. 分工與權責分際:繕印人員僅負責文稿之格式排版與文字鍵入,公文實質內容由承辦人員負責;繕印人員遇有稿面文字疑義,應「直接向承辦人員查詢洽改」,不得越權請示主管,更不得擅自竄改。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規條文比對法與權責邊界消去法:

  1. 核對專責條款:檢視《文書處理手冊》發文處理章節中,針對機密文稿之特別規範,即可直接鎖定標準條文「指定專人負責繕印」。
  2. 排除行政冗贅與極端敘述:辨識選項中「一律」(過於絕對)、「先請示主管」(程序冗贅且權責混淆)及「以當日繕印竣事為原則」(忽略速別時效差異)等常見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文書處理手冊》肆、「發文處理」之「繕印應注意事項」規定:「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應指定專人負責繕印。」此規定係為防範機密外洩並維護重大公務決策之安全,符合法規明文規定。

  • (B) 錯誤: 現代公文處理全面推行「公文電子交換」,以電子網路傳送之公文毋須使用實體紙張印製;縱使為紙本發文,公文用紙亦依文別格式(如函、便簽、箋函等)分別規定規格與版面標準,而非「一律使用統一之公文紙」。題幹敘述過於絕對,忽略電子交換與公文類別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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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於辦公室座位安排的原則,以下哪些項是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之辦公處所管理(辦公室配置與座位安排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事務管理實務為準,其規範基準源自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辦公處所管理篇)以及行政管理學中辦公空間規劃(Office Layout)之核心原則:

  1. 工作流程順暢性:順應業務流程流向編排,避免交錯與折返。
  2. 內外動線區隔性:對外接觸者置於前,管制進出並便利接洽;對內專心工作者置於中後。
  3. 安全與機密性:敏感、機要性業務人員應予適度隔離與隱蔽,防範窺探與干擾。
  4. 環境衛生與人體工學:注重採光照度、通風與動線寬度,維護身心健康與工作效率。

解題方法

解答辦公室座位配置問題,應由「作業流動(動線)」、「業務性質(機密與否)」、「內外接觸頻率」與「環境物理條件(光線、噪音)」四大構面切入分析:

  1. 檢視各選項描述之作業性質,與其安排位置或環境條件是否產生正向效益。
  2. 評估該配置是否兼顧「行政效率提升」、「公務機密維護」及「員工生理保護」。

選項分析

  • (A) 正確:座位應按工作性質及作業流程順序編排。將性質相近或前後作業關聯度高之同仁相鄰編排,能使公文傳遞與業務溝通呈現單向或直線流動,避免人員反覆折返與走動干擾,有效縮減作業耗時。
  • (B) 正確:須經常與外界接觸之人員(如總收發、服務櫃檯、接待導引、公共關係人員等),座位應設於辦公室入口處。此舉便於第一時間接待引導民眾與訪客,並可形成第一道屏障,防止外客無故深入內部核心辦公區域,減少對其他同仁之干擾並維護辦公室安全。
  • (C) 正確:辦理機密業務之人員(如人事考核、政風查核、出納保管、機要及內部稽核等),其座位應安排在僻靜、非主要動線之角落處所。此處出入人員少、干擾低,能有效防止公文案卷遭行經人員無意窺視,落實公務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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