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服務員-材料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服務員(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門檻金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上級機關監辦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也可以訂定授權條件,讓機關自行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與《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所列程序相同;再看條文規定的門檻,即可判斷為「查核金額以上」。
本題問的是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的金額門檻,不能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的規定混淆。
選項分析
- (A) 公告金額以上:錯誤。 公告金額是另一種採購門檻;題目所問的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以查核金額以上為門檻。
- (B) 查核金額以上: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 **(C) 小額採購:錯誤。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資格限制競爭的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格限制競爭」的判斷。招標機關可依採購標的及履約需要,訂定廠商資格;但資格條件若以不合理方式限縮可參與投標的廠商,就會形成資格限制競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政府採購實務為準,納稅證明是廠商資格審查常見的基本文件;實績的來源或地域,以及特定地區公會會員身分,則可能把投標資格限縮在特定廠商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條件是否只是確認廠商基本資格,或是額外以特定經驗、地區或組織身分排除其他廠商。納稅證明用來確認依法納稅等基本資格,並未限定特定地區、實績來源或公會身分,因此不屬於本題所稱的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選項分析
(A)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正確,為本題答案。 納稅證明屬於廠商資格審查常見的基本證明文件,目的在確認廠商符合相關法令要求,並非只允許特定地區或特定組織的廠商投標。因此,依題目所問「何者非屬於資格限制競爭」,應選 A。
(B)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錯誤。 要求實績只限公部門,會排除具有相同履約能力、但實績來自民間的廠商,因而可能形成不合理的資格限制。
第 3 題2 分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迴避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判斷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何時應迴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應行迴避。
本題問「何者不屬於」法定應迴避情形,須逐一核對親屬身分與親等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列出的四類關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同財共居親屬。凡選項所列對象落在其中,即屬應迴避情形;超出規定範圍者,才是不屬於應迴避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涉及本人、配偶利益:錯誤。 本人與配偶均明列於《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涉及其利益時應行迴避。
- (B) 涉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錯誤。 這正是命題當年法條列出的親屬範圍,應行迴避。
- **(C) 涉及前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正確。
第 4 題2 分
機關如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哪一個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案件「廢標後應刊登何種公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決標結果,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刊登公告;未能決標時,則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刊登「無法決標公告」。開標後因故廢標,題目所問的公告類型即為無法決標公告。
解題方法
先判斷採購程序結果:機關已開標,但後續辦理廢標,表示本次採購沒有決標結果。既然沒有決標,就不適用「決標公告」;應選擇反映採購未能決標的公告類型,即「無法決標公告」。
選項分析
- (A) 更正公告:錯誤。 更正公告用於更正招標公告內容,並非用來公告開標後廢標的結果。
- (B) 決標公告:錯誤。 決標公告適用於採購已完成決標的情形;本題是廢標,沒有決標結果。
- **(C) 定期彙送:錯誤。
第 5 題2 分
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未載明者,於財物採購時,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 20 以上,且日數達幾日以上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的認定標準。機關可在招標文件載明重大延誤的情形;未載明時,民國 107 年適用的施行細則規定,財物採購須同時符合「履約進度落後 20% 以上」及「日數達 10 日以上」。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後續已修正刪除,作答時仍依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招標文件未載明認定情形,且屬財物採購。依當年施行細則第 111 條,門檻是:
「且」表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成立。題目詢問日數門檻,因此答案為 10 日。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某機關辦理財物採購,預算金額為 760 萬元,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報價總價為 560 萬元,低於底價 700 萬元,機關得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之額度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所涉的低價標處理,以及「差額保證金」的適用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廠商總標價須「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才進入第 58 條的處理程序;恰為底價百分之八十,並不符合「低於」的條件。
差額保證金不是只要低於底價就必須繳納,而是符合低價標處理門檻、且機關依程序通知廠商提出擔保時,才會涉及繳納。
解題方法
先比較最低標與底價的比例:
也可直接計算底價的百分之八十:
題目報價正好等於底價的百分之八十,並非「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因此不符合第 58 條低價標處理門檻,機關不得依該程序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預算金額 760 萬元與本題門檻判斷無關。
選項分析
- (A) 300 萬元:錯誤。這不是本題適用的差額保證金額度;本案報價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沒有進入差額保證金程序。
- **(B) 240 萬元: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機關公開招標時,應將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內容包括履約期限、投標文件收受地點及截止期限,以及廠商資格條件摘要等資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公告事項。題目問的是「不是應登載之事項」,因此要找出不屬於該項列舉內容的選項。辦理決標的時間及地點不在第 27 條第 1 項的公告事項中。
選項分析
- (A) 履約期限:錯誤選項。 履約期限屬於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 (B) 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錯誤選項。 這是公告應登載的投標資訊,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 **(C)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錯誤選項。
第 8 題2 分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經下列何種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程序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而採限制性招標者,除須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不採公告方式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的適當理由外,還須經機關內部核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採限制性招標」。依該辦法所定程序,個案理由須敘明,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因此選擇機關內部核准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簽報主管機關認定:錯誤。 本題所述程序要求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非簽報主管機關認定。
- (B)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正確。 符合題幹所述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限制性招標的核准程序。
第 9 題2 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主管機關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且工期以工作天計算。下列何者應計入工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機關訂頒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工期採「工作天」計算時,哪些日期不計入工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範本的規定,星期六原則上不計入,但「補行上班日」除外;星期日及範本所列的放假日也不計入。
因此,判斷關鍵是:該日是否屬於範本列明的不計工期日。補行上班日既是例外,就應計入工作天。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日期是否屬於範本所列的放假日:
- 勞動節屬於範本列明的放假日,應排除於工期之外。
- 調整放假日屬於範本列明的放假日,應排除於工期之外。
- 補行上班日是星期六不計工期規則的例外,應計入工期。
- 和平紀念日屬於範本列明的放假日,應排除於工期之外。
選項分析
- (A) 勞動節:錯誤。 民國 107 年範本將勞動節列為工作天計算時不計入的放假日。
- (B) 調整放假日:錯誤。 範本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調整放假日列為不計入工期的日期。
- **(C) 補行上班日:正確。
第 10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醫療器材採購,有關採購標的規格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採購規格訂定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技術規格所標示的產品或服務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也不得指定特定商標、商名、型式或特定來源地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規定。符合功能、效益、標準及公平競爭原則的敘述,都是規格訂定原則;若直接指定進口品,便涉及特定來源地,原則上違反不得限制競爭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依功能或效益: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明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 (B) 所標示特性不得限制競爭:正確。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性能、安全等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 **(C)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正確。
第 11 題2 分
機關辦理文康旅遊之勞務採購案,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所訂之資格條件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哪些屬於一般採購可要求的基本資格,哪些是僅限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要求的特定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訂定資格須與採購標的、履約能力及實際需要有關,且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本案是非特殊採購,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相關法規容許機關要求廠商提出合法設立、納稅等基本資格證明;但「曾辦理類似活動 200 人以上之經驗」屬於經驗或實績條件,依法規架構是特殊或巨額採購始得視個案需要訂定的特定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為兩類:
- 基本資格證明:合法登記或設立、納稅證明等。
- 特定履約能力條件:例如過往經驗、實績、人力、財力或設備要求。
題目明示本案「非屬特殊採購」,因此辨認出哪個選項是特定資格,即可判斷該條件不適用。本題的「最近 3 年內曾辦理類似活動 200 人以上」是經驗實績要求,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可要求。 這是納稅證明,屬於廠商基本資格的證明文件,不是特殊採購才得要求的經驗或履約能力門檻。
-
(B) 最近 3 年內曾辦理類似活動 200 人以上之經驗:不宜作為本案資格條件。 這是廠商過往經驗或實績的特定資格。本案既非特殊採購,就不符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訂定特定資格的前提;
第 12 題2 分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決標、底價與減價、公開開標及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次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的《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注意「最有利標」評定後是否須減價、報價等於底價時能否要求減價,以及開標代表人數與議價次數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錯誤。採最有利標決標,決標依據是評選結果,不是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要求減價。將評定結果與減價程序混為一談,不符合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
(B) 錯誤。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廠商報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洽請減價;報價等於底價時,已符合底價條件,不能僅因價格與底價相同就要求廠商再減價。
第 13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甲)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乙)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離職人員利益迴避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其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因此,甲為 3 年,乙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分辨條文中的兩段期間各自限制什麼:
- 甲:離職後的禁止期間,限制離職人員多久不能向原任職機關接洽。
- 乙:回溯計算的職務期間,確認離職前多久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受此規定涵蓋。
將法定期間代入題幹,即為「離職後 3 年內」及「離職前 5 年內」,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甲=3 年、乙=5 年:正確。符合民國 107 年《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 **(B) 甲=5 年、乙=3 年:錯誤。
第 14 題2 分
機關辦理最低價決標案件,開標後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未進入底價,最低標廠商當場表示放棄優先減價,則該廠商得否參與後續比減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的「優先減價」與「比減價格」程序,以及廠商放棄其中一項程序後,是否仍能參加後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最低標案件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價若高於底價,機關得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高於底價,機關得讓所有合格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一階段是最低標廠商的優先減價,後一階段則是合格廠商共同參加的比減價格,兩者是不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個程序:最低標廠商表示放棄「優先減價」,只代表該廠商不進行這一次減價。依第 53 條,後續比減價格的對象是「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並未規定放棄優先減價的最低標廠商因此喪失參加比減價格的資格。
因此,只要該廠商仍是合格投標廠商,就可以參與後續比減價格。
選項分析
- (A) 不得:錯誤。 法規未規定放棄優先減價即排除後續比減價格資格。
- (B) 得:正確。 放棄優先減價不等於放棄後續比減價格;合格廠商仍得參與。
- **(C) 經其他廠商同意後仍得:錯誤。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辦」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進一步說明,監辦是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這些程序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法定監辦事項包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不包括「審標」。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列出的監辦事項。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找出不在法定清單中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體系中「採購級距與規模分類」之法定金額標準的掌握程度。
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規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 工程採購:新臺幣 2 億元。
- 財物採購:新臺幣 1 億元。
- 勞務採購:新臺幣 2,000 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標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採購類別」與「法定級距門檻」:
- 確認採購類別:題幹明確指定為「財物採購」。
- 比對巨額門檻:檢索《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之標準,工程為 2 億元、財物為 1 億元、勞務為 2,000 萬元。
- 對應答案:財物採購之巨額門檻即為新臺幣 1 億元,故選 (A)。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1 億元:正確。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第 2 款規定,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 (B) 新臺幣 2 億元:錯誤。此為「工程採購」之巨額門檻(同條第 1 款)。
- (C) 新臺幣 5,000 萬元:錯誤。此非任何類別之巨額門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查核金額標準,新臺幣 5,000 萬元係「工程採購」及「財物採購」之「查核金額」(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則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 (D) 新臺幣 2,000 萬元:錯誤。此為「勞務採購」之巨額門檻(同條第 3 款)。
解題技巧
- 速記口訣:
- 巨額採購門檻記法:「工二、財一、勞兩千」(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
- 常考金額級距對比表: | 採購級距 | 工程採購 | 財物採購 | 勞務採購 | | :--- | :--- | :--- | :--- |
第 17 題2 分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種採購方式不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未達公告金額的資訊服務採購,可採哪些招標方式,以及「統包」的法定適用範圍。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允許機關就委託資訊服務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至於統包,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所稱的範圍,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等併在同一契約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採購標的是「資訊服務」,屬於勞務採購;再逐一比對選項:
-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招標與公開評選,都是可適用於採購案件的招標或評選方式。
- 統包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限於工程或財物採購,不適用於題目所述單純委託資訊服務。
因此,應選 D 統包。
選項分析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錯誤。 這是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可採的方式之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機關得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再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B) 公開評選: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委託資訊服務可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
第 18 題2 分
監辦人員以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名時機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關於「書面審核監辦」的簽名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 7 條規定:採書面審核監辦時,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因此,監辦人員收到已由相關人員簽名的紀錄及文件後,才進行書面審核並簽名,應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順序語句:「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這表示書面監辦不是免簽名,也不是由監辦人員先於其他人簽名;其他相關人員完成簽名後,文件才送監辦人員審核。因此選「應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選項分析
- (A) 免簽名之:錯誤。 書面審核監辦仍須由監辦人員於紀錄簽名,並非免簽。
- (B) 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錯誤。 「得」表示可以選擇是否如此;本題所考的書面審核監辦程序,法條明定相關人員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應依此順序辦理。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政府採購是指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判斷重點是:機關是否在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
依同法第 7 條,財物包括各種物品及材料;但機關辦理財物或權利的「出租、出售、處分」,原則上不屬於採購。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是機關「取得」財物或勞務,還是處分、出售或出租財物。機關購買供使用的物品,通常屬於財物採購;機關出售或出租自己的資產,則不是買受或取得財物的採購行為。
選項分析
- (A) 購買遠期外匯:錯誤。 遠期外匯交易屬金融交易,並非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一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的典型情形;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不列為本法適用範圍。
- (B) 購買冷凍食品(肉品):正確。 機關購買肉品是取得實體物品,屬於財物買受;肉品是供機關使用或消耗的財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所定的財物採購。
- **(C) 公開標售土石:錯誤。
第 20 題2 分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第 1 項的共同供應契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是由一機關統一與廠商簽約,供具有相同需求的機關使用,適用對象限於財物或勞務採購。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93 條列出的採購類別:「財物或勞務」。題目選項中,只有 (A) 完整列出這兩類,沒有加入工程,也沒有漏列其一。
選項分析
- (A) 財物或勞務: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
- (B) 財物或工程:錯誤。 財物符合規定,但工程不在第 93 條列舉範圍,且漏掉勞務。
第 21 題2 分
某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下水道新建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的「機關間代辦採購」,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對洽辦機關、代辦機關權責的分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區公所是「洽辦機關」,營建署是「代辦機關」。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
- 監辦該採購的上級機關,原則上是洽辦機關的上級機關。
-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原則上是洽辦機關的單位;洽辦機關也可請代辦機關的類似單位一併代辦。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代辦機關是招標機關。
- 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地方機關時,採購統計歸屬依洽辦機關屬性認定。
- 洽辦機關得行使的職權或應辦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身分:區公所是提出採購需求、洽請代辦的機關;營建署負責代辦招標等採購程序。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逐項判斷監辦、底價核定及統計歸屬。
底價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訂定。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5 款,洽辦機關得行使的職權可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因此區公所得委請營建署代為辦理底價簽報核定相關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監辦該採購的上級機關,原則上是洽辦機關區公所的上級機關,不因營建署代辦,就改成營建署的上級機關內政部。因此不能直接認定內政部是本案監辦機關。
- (B) 錯誤。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原則上是洽辦機關區公所的單位。
第 22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時,招標文件中的工業互惠條款(補償交易)所載明對外國投標廠商的要求,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所稱的補償交易(工業互惠)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外,得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廠商採購一定比率的國內貨品、技術移轉、投資或協助外銷等條件,並可將其作為採購評選項目;相關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履約保證保險則是廠商履約時提供的保證方式,與促進國內產業或經貿互惠的補償交易措施不同。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補償交易,關鍵在於它是否要求外國投標廠商透過採購國內產品、移轉技術、投資或協助外銷等方式,回饋國內產業。若選項是在說明廠商履約的擔保安排,就不屬於工業互惠條款。
選項分析
- (A) 協助外銷:錯誤選項。 協助國內產品或廠商拓展外銷,屬於補償交易措施的類型。
- (B) 採購國內貨品比率:錯誤選項。 要求投標廠商採購一定比率的國內貨品,是補償交易的典型內容。
第 23 題2 分
某公立高中辦理 107 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 107 年 6 月 15 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的決標公告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符合免刊登公告的情形外,應自決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決標公告。畢業紀念冊採購屬財物採購;題目未提供未達公告金額或其他免公告情形,依題意適用決標公告期限。
解題方法
決標日為 107 年 6 月 15 日。計算「決標日起 30 日內」時,決標日不計入,自次日 6 月 16 日起算:
- 6 月 16 日至 6 月 30 日:15 日
- 7 月 1 日至 7 月 14 日:14 日
- 合計 29 日;7 月 15 日為第 30 日
不過本題官方答案為 107 年 7 月 14 日,係將決標日 6 月 15 日列為起算日,期限末日計為 7 月 14 日,因此依官方答案作答。
選項分析
- (A) 107 年 7 月 15 日:錯誤。 此日期比官方認定的 30 日期限末日多一日。
- (B) 107 年 8 月 15 日:錯誤。 已超過決標後 30 日的公告期限。
第 24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可採的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採購標的如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得採限制性招標。
這些類型仍須符合「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要件;僅有知名度、受歡迎或具商業價值,不當然符合本款。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修法調整了第 22 條部分款次及文字,本題所涉第 1 項第 2 款核心內容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標的是否落入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舉類型,並注意該款的共同條件:沒有其他合適的替代標的。
其中,「專利」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可朝「專屬權利」判斷;「藝術品」亦是條文明列類型。至於肖像授權,雖可能具有獨家授權或專屬權利性質,不能只因為是人氣肖像便直接認定符合本款。
選項分析
(A) 朱銘太極雕塑:不選。 雕塑屬藝術品,為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列類型。若採購需求指向特定作品,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B) 自動閉合杯的新型專利:不選。 新型專利屬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具有專屬權利性質。若機關確有採購該專利標的的需求,且沒有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適用本款。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違法或不良履約情形時,應通知廠商,並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判斷關鍵是各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列在該條的刊登事由中。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01 條所列事由。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沒有列為法定刊登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事由。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屬第 101 條所定應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情形。
- (B) 非屬法定事由,為本題答案。 公司資本額低於採購案金額,本身不是第 101 條所列的刊登事由。廠商是否符合個別採購案的資格條件,應依招標文件及相關規定判斷;
第 26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若認為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給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的處置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就本題相關規定而言,現行法的處理原則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個關鍵條件:機關採最低標決標,且最低標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直接套用第 58 條的法律效果:機關得不決標給原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這不等於逕行廢標,也不涉及當然沒收押標金或要求次低標減價。
選項分析
- (A)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錯誤。 第 58 條明定得不決標給原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不是逕予廢標。
- (B)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正確。 這是第 58 條明文規定的處置。
- **(C)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錯誤。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的公平合理原則: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判斷履約中的處置是否違反此原則,重點在於:機關是否有正當事由,以及處置是否不當改變契約利益、風險或廠商間的競爭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的公平合理原則仍是本題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機關處置是否有履約上的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在不改變競爭條件的前提下合理處理。部分驗收、因機關因素暫停履約、依事由調整工期,均可能有正當履約原因;相較之下,得標後才因廠商財務困難增列預付款,會改變廠商取得價金的時間與資金條件,且此優惠未在原招標條件中供所有投標廠商公平競爭。
選項分析
(A) 不違反。 機關因提前使用目的辦理部分驗收,並按已驗收部分發還相關履約保證金,與履約進度及驗收成果相連,屬合理處理。履約保證金得依履約進度或驗收條件分次發還。
(B) 不違反。 機關無法順利提供廠商履約所需土地,因機關端因素通知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有其正當事由。保證金規範亦容許因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而暫停履約時提前發還;暫停原因消滅後,廠商仍應依規定重新繳納。
第 28 題2 分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應如何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標案的年度查核件數比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標案的查核件數,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的 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查核金額以上」,再對照規定中各類工程標案的年度查核比率。此類標案的原則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選項中相符者為 A。題目問的是查核件數比率;「不得少於二十件」及「未達二十件則全數查核」是規定的補充條件,不影響本題的選擇。
選項分析
- (A) 佔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正確。 民國 107 年規定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B) 佔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錯誤。 命題當年的規定不是百分之三十。
- **(C) 佔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比率,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錯誤。
第 29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機關得不予開標;已開標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相關判斷情形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3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重大異常關聯的例示包括:投標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以及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且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題目問「何者為非」,應找出不屬於上述法定判斷情形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與前述法規例示。A、B、C 都是法規列明的異常關聯情形;D 所述「兩家公司為關係企業並參與同一標案」,本身不等於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答案。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屬重大異常關聯的判斷情形。
- (B) 正確,非本題答案。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屬重大異常關聯的判斷情形。
- **(C) 正確,非本題答案。
第 30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之保密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招標文件、廠商資料及底價的保密規定。解題時要分辨各項資訊應保密的時間點與保密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機關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文件公告後,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資料外,招標文件內容原則上公開。底價則依同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相關規定處理,並非一律於開標後公開。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敘述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的規範:
- 招標文件是否須在公告前保密。
- 廠商企劃書是否因決標而當然解除保密。
- 底價是否於開標後原則公開。
- 機關是否可在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以及是否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依據是第 34 條所定「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可直接確認 B 正確。
選項分析
(A) 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錯誤。 廠商企劃書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護的資訊,不能僅因決標即一概免予保密。是否公開,仍須依資料性質及相關法令判斷。
(B)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的明文規定。公告前保密可避免資訊外洩影響廠商公平競爭,也維護招標程序的公正性。
第 31 題2 分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審議判斷」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看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直接聯想到《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法律效果:「視同訴願決定」。題目問的是審議判斷的法律性質,依此條文選出相同表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視同行政處分:錯誤。 審議判斷的法律效果不是直接定性為行政處分,而是依法視同訴願決定。
- (B) 視同調解:錯誤。 調解是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並非申訴審議判斷的法定效果。
第 32 題2 分
無初驗程序採購之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幾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測驗機關辦理無初驗程序的採購驗收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採購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的程序完成後 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無初驗程序」,再對照施行細則第94條所定期限。條文直接規定為30日,無須進一步計算。
選項分析
- (A) 30日: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對無初驗程序採購所定的驗收期限。
- (B) 20日:錯誤。 不是本題所問無初驗程序的法定期限;
第 33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定的招標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招標方式分為: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甄選招標」並非該法列舉的招標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核對各選項:凡屬法定三種招標方式者,即為正確列舉;不在其中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限制性招標:正確列舉。屬《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招標方式之一。
- (B) 公開招標:正確列舉。屬《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招標方式之一。
- **(C) 選擇性招標:正確列舉。
第 34 題2 分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開標至少須有幾家廠商投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開標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開招標原則上須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未達 3 家時,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不得開標。
題目特別指出「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再行招標」。依當年《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後重新招標,仍須回到公開招標的法定開標門檻,因此至少要有 3 家廠商投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公開招標的最低投標家數,再確認「大幅修改招標文件」是否讓門檻改為其他家數。此情形不會把門檻改成 5 家,也不是由機關或招標文件自行決定;依公開招標的法定原則,至少須有 3 家廠商投標。
選項分析
- (A) 3 家: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公開招標開標門檻;招標文件大幅修改後重新招標,仍適用此門檻。
- **(B) 5 家:錯誤。
第 35 題2 分
辦理驗收時,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辦理的工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驗收人員分工,重點是辨認哪一種角色得由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91 條第 3 項將協驗人員定義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員、機構人員。
四種角色可先作以下區分:
- 主驗:主持驗收,並依規定處理驗收結果。
- 會驗:由接管或使用單位會同驗收。
- 協驗:協助驗收,可包括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 監驗:依規定監視驗收程序。
解題方法
題幹問「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辦理的工作」,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91 條第 3 項即可。該項明文把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列入「協驗人員」,因此選協驗。
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另規定,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這也能幫助區分主驗、會驗與題目所問的協驗。
選項分析
- (A) 主驗:錯誤。 主驗是主持驗收的角色;題目所述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對應的是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協驗人員。
- **(B) 會驗:錯誤。
第 36 題2 分
有關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押標金、保證金的免收範圍」。
兩者的主要功能不同:
- 押標金:擔保廠商遵守投標義務,例如得標後接受決標、簽訂契約。
- 保證金:擔保得標廠商履行契約相關義務,例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依當年規定,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及財物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以議價方式辦理的採購,則僅得依該款免收押標金。政府採購法第30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免收的條件」與「免收的種類」,尤其注意選項是否將法定免收範圍擴大。
此外,「得免收」代表機關依法具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律不得收取。因此,判斷重點是法律是否容許免收,而非每件採購實務上是否均免收。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第30條第1項第1款,當年的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且該款未以「未達公告金額」為條件,故選項符合規定。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108年5月22日將勞務採購改為「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本題仍依107年規定作答。修法說明
(B)正確。 依第30條第1項第2款,未達公告金額的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選項所列採購種類與金額條件均符合規定。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能有圍標之嫌,於開標時宜注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開標時辨識「可能圍標或投標廠商間有不當關聯」的警訊。題目問的是哪些情形「可能有圍標之嫌,於開標時宜注意」,所以重點在辨識值得查察的異常跡象,不是只憑單一跡象就直接認定廠商違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採購實務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關得依規定處理;工程會相關函令及採購實務,也將不同廠商由同一人代表出席,以及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等情形,列為應注意的異常現象。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則規範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等妨害採購公平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情形是否顯示廠商間可能存在共同安排、互通價格資訊,或由同一人實際操作多家廠商的投標。單純熟識不足以證明不當關聯;涉及交換減價資訊、同一人代表不同投標廠商,或押標金由同一人出具,則是更具體的警訊。
選項分析
-
(A) 投標廠商間彼此熟識:錯誤。 廠商彼此認識、同業往來或熟識,本身不等於串通投標,也不足以認定其有圍標情形。仍須有價格協議、共同操作投標或其他具體異常事證。
-
(B) 不同投標廠商,於同一標案之公開比減價格前,討論或向對方展示減價之金額:正確。 比減價格是廠商競爭價格的重要程序。不同廠商在減價前討論或展示各自的減價金額,會使價格競爭受到影響,顯示可能事先協調或互通投標價格資訊,屬開標時應特別注意的圍標警訊。
第 38 題2 分
某機關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甲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判為不合格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下投標文件的「書面密封」要求,以及押標金的繳納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場所。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書面密封」,是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的信封或容器內,再以膠帶等材料封裝。
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押標金得以現金等法定方式繳納;但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除現金外,廠商得將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因此,現金押標金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及處所繳納,不能把現金放進標封內遞送。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是否違反法定投標方式:
- 標封或容器是否不透明、是否密封。
- 是否另有法令要求封口蓋章或投標文件逐頁蓋章。
- 押標金是否依規定方式繳納。
符合題幹所述法定違規的選項,就是不合格標。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透明塑膠資料袋不符合施行細則第 29 條「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的要求。即使再以膠帶封口,仍未符合書面密封規定,應判為不合格標。
第 39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得不訂底價之法定情形」,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關於「不訂底價之內部簽核程序與核准層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規範與命題當年完全相同,未作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訂定底價(《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但針對性質特殊、評選方式不同或金額極小等特定案件,法律賦予機關得裁量不訂底價之彈性。考生須清楚掌握得不訂底價的三款法定例外,並區分核准權責是「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而非「報上級機關」。
解題方法
- 法條直接對應:檢視《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本文及各款規定,直接驗證得不訂底價的三種法定事由,對照選項 (A)、(B)、(C)。
- 核准層級檢驗: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檢視不訂底價案件之程序要件(應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簽報機關內部主管核准),辨析主管權責是否須報外部或上級機關核准,進而檢驗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辦理「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原則)。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 (B)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機關辦理「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原則)。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 (C)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機關辦理「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 (D) 錯誤:
第 40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所定的減價、比減價格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機關得限制比減次數;限制為一次或二次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或於比減前通知廠商。
施行細則第 70 條另規定: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機關應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的最低標價。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與程序順序即可:先確認宣布的時點,再區分「減價結果」與「比減價格的最低標價」,最後核對機關是否能限制比減次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後的標價;不能只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此選項把提出具體減價後標價的要求,改成僅表明減至底價。
- (B) 正確。 施行細則第 70 條明定,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
- **(C) 正確。
第 41 題2 分
採購法第 14 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將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分批辦理;但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的專業項目分別辦理者,不屬於該條所稱的規避性分批。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施行細則第 13 條列出的排除情形。題目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不同標的」、「不同需求條件」、「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及「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因此四者皆屬於不包括在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不同標的:正確。 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屬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的排除情形。
- (B) 不同需求條件:正確。 需求條件不同而分別辦理,亦屬條文列舉的排除情形。
- (C) 不同施工地區:正確。 條文所稱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包含不同施工地區。
- (D) 不同行業廠商:正確。 條文完整用語為「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題目選項雖省略「之專業項目」,仍是指向這項法定排除情形。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對象、採購原則,以及「廠商」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 第 8 條:本法所稱廠商,包括公司、合夥或獨資工商行號,以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工程、財物、勞務的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A、C 可直接由第 6 條與第 3 條判斷;B 的關鍵在於「違反採購法」;D 則核對第 8 條是否將自然人納入廠商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採購原則。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並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 (B)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作適當決定。因此,公共利益不能作為違反採購法的理由。
- **(C) 正確。
第 43 題2 分
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
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判斷時須區分:
- 出售財物與取得財物、勞務,法律性質不同。
- 資金運用的理財行為與付費購買金融服務,適用結果不同。
- 第 7 條第 2 項明文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定義之外。政府採購法
解題方法
先判斷機關辦理事項的實質性質,再檢查有無明文排除規定:
- 機關出售物品、取得收入:屬財產處分。
- 機關運用資金申購基金:屬理財行為。
-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業者提供服務:屬勞務採購。
- 採買標的為生鮮農漁產品:依法律明文排除。
題目問的是「何者不適用」,因此應選出財產處分、理財行為及法定排除項目。
選項分析
(A)標售資源回收物品:正確,應選。
「標售」是機關將資源回收物品出售,由買方支付價款,屬於財物變賣及收入行為,並非機關買受財物或委託勞務,因此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須注意,若機關另行支付清運費,委託廠商提供廢棄物清運服務,該清運委託即屬勞務採購,不能與單純標售混為一談。
(B)申購基金理財行為:正確,應選。
機關申購基金,屬於就資金供需所進行的投資及理財行為,依工程會相關函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不能僅因申購基金涉及資金支付,就直接認定為財物採購。
(C)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錯誤,不選。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要件。該款規定,機關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法定公告程序辦理後,若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得採限制性招標。
判斷「重大改變」的重點,在於變更是否足以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或競爭條件。常見例子包括放寬廠商資格、明顯變更採購數量或預算金額;履約期限若有顯著變更,也會影響廠商的履約安排與參與意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變動是否改變廠商能否投標、採購規模或履約條件:
- 影響投標資格、採購金額或重要履約條件者,屬重大改變。
- 單純延長等標期數日,屬提供廠商準備投標的時間調整,通常不因此改變招標內容及條件。
選項分析
- (A) 投標廠商資格放寬:正確。 放寬資格會使原本不符合資格的廠商得以參與,直接改變競爭範圍,屬重大改變。
- (B) 預算金額明顯變更:正確。 預算提高會影響採購規模、廠商報價與投標意願;題目既明示「明顯變更」,應認定為重大改變。
- (C) 等標期延長數日:錯誤。 單純延長投標準備期間,並未改變採購標的、資格或主要履約條件,通常不屬本款所稱重大改變。
第 45 題2 分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在監辦程序、押標金與保證金之收取以及招標方式等法規限制與機關權責。 相關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監辦層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上級監辦門檻)、第 13 條第 2 項(未達公告金額之內部監辦)。
- 押標金與保證金之免收: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
- 招標方式之核准: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
現行法規提醒: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民國 111 年底將「公告金額」由新臺幣 100 萬元調整為 150 萬元,但法條架構及法理判斷原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複合式法條記憶與觀念理解題,審題時依三大面向逐一檢視:
- 監辦權責:區分「上級機關監辦」與「機關內部監辦」的級距界線。只有「查核金額以上」才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僅由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 擔保金收取彈性:檢視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法定情形,「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即屬法定得免收事由。
- 招標方式規範:採限制性招標具有排除充分競爭之特性,法規嚴格要求須符法定事由或「個案」簽報核准,不得「通案」擅自決定採限制性招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始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係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於興辦前通知機關內部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或依地方政府自訂規定辦理),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B)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本級距(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包含在未達公告金額之範疇內,機關得視案件性質與市場狀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免收。
-
(C) 正確: 同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收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
-
(D) 錯誤: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定情形採限制性招標者,須「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通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第 46 題2 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列的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當時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分別對應冒名投標、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以及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政府採購法當時條文
關鍵在於:「不予發還押標金」並非全部都是處罰廠商違規;依當時規定,也包含將款項轉作保證金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當時第 31 條第 2 項的法定事由,再區分兩種不同效果:
- 不予發還押標金:須有法律規定的事由。
- 不決標予該廠商:廠商標價偏低,未依限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時,機關得依第 58 條處理。
兩者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不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選項分析
(A)正確: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這是當時第 31 條第 2 項第 3 款明定的事由。冒名投標破壞投標身分的真實性及採購公正,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此情形時,押標金不予發還。
(B)正確: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這是當時第 31 條第 2 項第 5 款的規定。押標金具有擔保廠商遵守投標承諾、使決標及簽約程序順利進行的作用;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即屬當時法定的不予發還事由。
(C)錯誤:標價偏低,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 依第 58 條,最低標廠商的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
第 47 題2 分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於停權期間不得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拒絕往來廠商,在停權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也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是「拒絕往來廠商於停權期間」的法律效果,再將選項與第 103 條列出的限制逐一比對。判斷時須區分「不得參與新的採購程序」與「不得繼續履行已成立的契約」。
選項分析
- (A) 不得繼續履約:錯誤。第 103 條列明的停權效果,不包括一律禁止繼續履行停權前已成立的契約。拒絕往來廠商不得參與新的投標、不得成為決標對象,也不得擔任分包廠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既有契約必須停止履約。
- (B) 不得參加投標:正確。拒絕往來廠商在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屬第 103 條明定的限制。
- **(C)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正確。
第 48 題2 分
下列採購何者屬於特殊採購?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6 條及第 7 條的「特殊採購」認定:
- 工程採購:依第 6 條判斷,包含達到法定規模、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等情形。
- 財物或勞務採購:依第 7 條判斷,包含藝術品、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以及須使用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才能完成的採購。
特殊採購著重採購標的、技術或施工條件的特殊性;「巨額採購」則以採購金額判斷,兩者的認定基準不同。相關規定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解題方法
採用「先分採購性質,再核對法定條件」的方法:工程對照第 6 條,財物及勞務對照第 7 條。遇到數字選項,必須同時核對衡量項目、數值及是否包含臨界值。本題關鍵是:單一跨徑的門檻為 50 公尺以上,不是 15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第 7 條第 4 款,藝術品及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均屬特殊採購的列舉範圍。選項符合規定。
(B)正確。 依第 6 條第 6 款,工程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即屬特殊採購。這是獨立的認定事由,無須另外達到跨徑、高度等規模門檻。
第 49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下列金額為達到門檻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的上級機關監辦門檻。機關辦理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達到查核金額以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達到巨額者亦包含在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題幹所說的「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先辨認這是上級機關監辦規定,再找出其金額起點:查核金額。題目問「達到門檻者」,因此查核金額符合;巨額高於查核金額,也符合「達到查核金額以上」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公告金額:錯誤。 公告金額是採購公告等規定的重要門檻,但不是本題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的起始門檻。
- **(B) 查核金額:正確。
第 50 題2 分
下列情況何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的選擇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是先公告徵求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後,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採用此方式須符合該條列舉的情形,不能只因採購機關認為方便就採用。
以下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列舉的選擇性招標事由:
- 專業性、特殊性或有特定需求的採購。
- 研究發展事項。
- 資格條件複雜者。
- 以選擇性招標較為有利者,例如經常性採購。
題目列出的研究發展、資格條件複雜及經常性採購均屬法定事由;原有採購的後續維修則不是第 20 條所列的選擇性招標事由。
選項分析
- (A)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錯誤。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規範的限制性招標事由之一,符合條件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並非第 20 條的選擇性招標事由。不能因為它是原採購的後續維修,就改列為選擇性招標。
- (B) 研究發展事項: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明定,研究發展事項得採選擇性招標。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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