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服務員-勞安護理 台鐵營運人員 服務員(勞安護理) (職業安全衛生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多少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特殊危害作業工作時間限制的法規熟稔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
- 法源依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同。」
- 立法意旨:人體在高溫環境下持續作業,體溫調節系統易受負擔而引發熱中暑、熱衰竭或熱痙攣等熱疾病,甚至因注意力不集中衍生重大工安事故。因此,法律直接對高溫場所及具特殊危害之作業施予強行規定,將每日法定正常工時上限(一般為 8 小時)強制縮減為 6 小時。
- 延伸子法規範:依同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進一步以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搭配勞動強度(輕、中、重工作),規範勞工每小時之作業與休息時間比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作業工時」與「特殊危害作業法定工時上限」:
- 檢視題幹關鍵字:「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 直接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本文,其明文鎖定的每日工作時數上限即為「六小時」。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規並無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3 小時之規定,此選項為干擾選項。
- (B) 錯誤:4 小時常出現在一般勞動條件規範中(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並非高溫場所每日最高工作時間之限制。
第 2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充任之。如違反者,雇主應受何種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此處規範與罰則額度亦維持相同)。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資格」之規定,以及雇主違反該項法定僱用義務時之法律效果(行政罰則額度)。
涉及之法條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充任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解題方法
- 辨識義務條文: 題目敘述「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充任之」,精準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之操作人員合格充任義務。
- 對應罰則體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雇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要分為「情節重大/安全衛生設施違規直接處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與「一般管理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第 24 條屬於後者,落於第 45 條之處罰範圍,法定額度即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為處罰「勞工」違規之額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規定,勞工違反接受健康檢查(第 20 條第 6 項)、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 32 條第 3 項)或遵守工作守則(第 34 條第 2 項)之義務時,處新臺幣 3 仟元以下罰鍰。本題處罰對象為雇主,故不適用。
- (B) 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違反第 24 條僱用合格操作人員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錯誤:
第 3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如果陳之安在甲線擔任包裝作業,現在要調到乙線擔任品檢作業,則陳之安需接受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相關條文與時數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本題旨在測驗勞工變更工作時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與實施要件,涉及法規依據如下:
- 訓練義務與免除但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 法定訓練時數標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 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其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非營造業之新僱勞工亦同;營造業新僱勞工則不得少於 6 小時)。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推論切入點可分為三個步驟:
- 辨識訓練性質: 陳之安為「在職勞工」,原任職於甲線(包裝作業),現改調至乙線(品檢作業),屬於勞工職務調動,應依規定實施「變更工作前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判斷是否符合免訓要件: 「包裝作業」與「品檢作業」之作業環境、可能接觸之危害因子(如重複性動作、機械夾捲 vs. 視力負荷、不良姿勢等)及操作流程並不相同,不符合「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之免訓但書,雇主仍依法有實施教育訓練之義務。
- 對應法規時數門檻: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規定,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法定最低受訓時數為 3 小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規定,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
- (B) 錯誤: 法規體系中無「10 小時」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標準,此為混淆選項。
- (C) 錯誤:
第 4 題2 分
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住院治療連續達幾小時以上,才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所稱重傷之災害?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考核重點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重傷之災害」之法定定義與認定標準。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公告指定之重大職業災害範圍,所謂「重傷之災害」,係指罹災者受傷經醫院診斷,其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並住院治療連續達 小時以上者。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已將雇主通報門檻修正為「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不以重傷或連續住院達 24 小時為限;但法規專有名詞定義中,「重傷之災害」仍以連續住院達 24 小時為實質認定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定義型考題,關鍵在於區分「災害認定要件之時數」與「通報時限之時數」:
- 重傷災害之構成要件:
- 實質傷害要件: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
- 時間觀察要件:必須經醫院收治「住院治療連續達 小時以上」。未達連續 24 小時之留院觀察或急診處置,不構成此定義。
- 兩者要件同時具備,方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所稱之「重傷之災害」,因此對應數值為 24 小時。
選項分析
- (A) 4:錯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重大災害通報規範中,均無「連續住院達 4 小時」之認定規定。
- (B) 8:錯誤。此為常見陷阱。
第 5 題2 分
蒸汽鍋爐其傳熱面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需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方列為危險性工作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此項規定亦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定義與列管門檻之熟悉度。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分為四類:
- 甲類:石油裂解工廠、製造或處置達大量危險物質之石化工廠等。
- 乙類:農藥原體合成、爆竹煙火製造、火藥類製造等工作場所。
- 丙類:蒸汽鍋爐、高壓氣體類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氣體集合裝置之工作場所。
- 丁類:營造工程(例如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等)。
其中,丙類工作場所之「蒸汽鍋爐」列管門檻分為下列兩者(符合其一即屬之):
- 傳熱面積在 (平方公尺)以上。
- 胴體內徑在 (公尺)以上,且長度在 (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數據題。解題切入點在於:
- 先確認題目所問對象為「蒸汽鍋爐」,其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中歸類為「丙類工作場所」。
- 題目鎖定「傳熱面積」,直接提取法規標準數值:傳熱面積門檻值為 平方公尺以上。
- 對照選項,即可直接鎖定正確數值 。
選項分析
- (A) 300:錯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並無將蒸汽鍋爐傳熱面積 列為門檻之規定,此為誘答干擾數字。
- (B) 500:正確。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蒸汽鍋爐其傳熱面積在 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第 6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甲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向下列何者申請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關於工作場所事前審查之「受理申請機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文核心主體與期限規範維持相同)。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填具甲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法規明定凡屬甲類工作場所(主要為從事石化、特有裂解、高危害性化學品作業場所等),非經審查合格,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場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釐清「申請程序的主體與對象」及「勞動法規權限劃分」:
- 申請義務人:為雇主(事業單位)。
- 受理申請之公權力機關:危險性工作場所具有高度製程安全風險,其書面評估報告(如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與現場查核涉及專業技術,法規直接賦權由第一線負責實地管轄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受理與審查。
- 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負責法規研擬與政策通盤監督,具體行政審查、現場檢查業務則劃歸各地勞檢機構(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直轄市勞動檢查處)。
選項分析
- (A)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正確】: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應檢具規定文件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 (B) 中央主管機關【錯誤】: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掌理全國性勞動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非第一線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審查之受理機關。
- (C) 所屬事業單位【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事前實施評估之組成小組人員包括下列何種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甲類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評估之評估小組法定成員組成。
事業單位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如裂解反應之石化製程、化學工廠等)時,必須於使勞工進駐作業前,由內部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評估小組法定成員應包括: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或具備規定專業資格之人員)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內部自主評估主體」與「外部監督審查機關」,並精確掌握法定小組成員的身份:
- 區分內外部角色:安全評估是事業單位在送件前,由「內部團隊」自行完成的技術性危害評估,負責把關製程本質安全;「勞動檢查機構」則是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查與現場檢查的外部監督機關,不可能參與內部的評估編組。
- 區分專業技術與公眾參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為高度專業的製程安全分析(如 HAZOP、Checklist 等),並非環評公聽會或環境保護審查,不具備當地居民代表參與之法定要件。
- 精確記憶成員身分:法定成員包含工作場所負責人、操作現場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製程專業評估人員;因此直接對應法規項目即可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當地居民代表:錯誤。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屬於廠內高度工程化與技術性的職業安全評估,法規未將鄰近居民代表列為評估小組成員(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等環保法規方有公眾參與機制)。
- (B) 勞動檢查人員:錯誤。勞動檢查人員隸屬於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後續負責書面審查與現場檢查之監督審查者,若加入事業單位內部評估小組將形成「球員兼裁判」之利益衝突,絕非小組成員。
- (C)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正確。
第 8 題2 分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多少年重新評估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仍一致)。 本題測驗之核心法規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1 項,重點在於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法定重新評估週期與時機。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多涉及石油裂解、特定化學物質或高壓氣體等高風險製程,借鑑自國際「製程安全管理」(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機制。為確保危害鑑別與風險控制持續有效,法規要求事業單位不能「一次審查合格即永久適用」,而必須在變更或達到法定年限時重新檢討與評估。
解題方法
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甲類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評估報告應由雇主及工作場所負責人簽署,並於工作場所留存五年備查。」
法規明定重新評估的觸發時機有二:
- 不定期(動態觸發):製程修改時(變更管理需求)。
- 定期(週期限制):至少每 5 年重新評估一次。
因此,法定期限為 5 年,對照題目所問之重新評估週期,直接選取 5。
選項分析
- (A) 5:正確。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單位對審查合格之甲類工作場所,至少每 5 年應重新評估一次。
- (B) 7:錯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中並無 7 年重新評估之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第 9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哪一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 45 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申請審查及檢查程序與檢查機構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之法定處理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此項日數亦維持相同)。
危險性工作場所依法分為甲、乙、丙、丁四類。事業單位在使勞工就業或作業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因各類別之危害特性、製程複雜度及現場查核項目不同,法規賦予檢查機構之處理與通知期限亦有明確區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行政審查期限對照法」。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在法規中的審查時效差異:
- 甲類工作場所:包含石化裂解、大規模重大化學危害製程等,因涉及高度專業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PSM)」審查與跨單位會勘現場檢查,審查程序最繁複,因此法定通知期限最長,規定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 45 日內 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 乙類、丙類、丁類工作場所:審查與檢查作業相對標準化,檢查機構受理申請後,均應於 30 日內 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據此,題幹所指「應於受理申請後 45 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者,即為甲類工作場所。
選項分析
- (A) 甲類(正確):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申請甲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因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審查與現場實地檢查程序繁重,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查及檢查結果。符合題意。
- (B) 乙類(錯誤):依規定,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乙類工作場所(氣體製造、蒸汽鍋爐等相關高壓氣體類設施)審查及檢查,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查及檢查結果,非 45 日。
第 10 題2 分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多少年重新評估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審查管理規範,核心依據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範意旨亦相同):
-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及該辦法第 2 條,危險性工作場所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中「丙類」主要指設置蒸汽鍋爐、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場所。
- 定期重新評估週期: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丙類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 3 年重新評估一次,並將評估結果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題幹關鍵字並配對法規要件:
- 關鍵字:「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重新評估」。
- 法規比對: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合格效力非一勞永逸,當事業單位有「製程修改」或「屆滿一定年限」時均須重新評估。法規明定之固定重新評估年限為「3 年」,故直接對應選出 3 年。
選項分析
- (A) 4:錯誤。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安全評估或重新評估週期,法規均未設有「4 年」之規定,屬於無法律依據的干擾選項。
- (B) 3:正確。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9 條:「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丙類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三年重新評估一次」之明文規定。
- (C) 2:錯誤。2 年通常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人員在職回訓之週期(例如每 2 年接受一定時數在職教育訓練),並非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的重新評估週期。
- (D) 1 年: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乙類工作場所於使勞工作業幾日前,需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關於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之法定時限。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對於申請日數之規範亦維持相同。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分類:
- 甲類: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大規模石化製程工作場所。
- 乙類:製造、處置或使用農藥、爆竹煙火及火藥類等特定危險物之工作場所。
- 丙類:設有高壓氣體類、蒸汽鍋爐等特定危險性設備之工作場所。
- 丁類:特定規模以上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 申請時限規範: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設置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正式「使勞工作業」前,必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進行書面審查與現場檢查,且不論是甲類、乙類、丙類或丁類工作場所,法定的申請時限皆為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
解題方法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乙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事業單位之申請期限」與「檢查機構之審查期限」:
- 題目明確詢問「事業單位……於使勞工作業幾日前,需向檢查機構申請」,此為雇主提出申請的法定期限,依規定為 30 日。
選項分析
- (A) 45:錯誤。45 日並非事業單位的申請時限,而是勞動檢查機構受理「甲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案後,完成審查作業的法定處理期間(必要時得延長 15 日),此為常見混淆數字。
- (B) 40:錯誤。法規中無論是事業單位之申請期限或檢查機構之審查期限,均無 40 日之規定,純屬干擾數值。
第 12 題2 分
勞工參加有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多少以上時,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出勤管理及退訓門檻之法規熟悉度。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為確保勞工受訓品質及專業職能之完整性,訓練單位對參訓學員設有嚴格之出勤管理機制。受訓人員之缺課時數若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若缺課未達五分之一者,始有依規定補足缺課時數後參加測驗之適用。 (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針對退訓之缺課時數標準仍維持「五分之一以上」,規定未曾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標準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應予退訓」與「得予補課」之法定時數比例門檻:
- 鎖定法定比例: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範,退訓之法定臨界點為總時數之 (即 )。
- 區分法律效果:
- 缺課時數 :達到退訓門檻,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無法補課。
- 缺課時數 :未達退訓標準,受訓人員得於規定期限內補足缺課時數後,始得參加結訓測驗。
因此,應通知退訓之標準為「五分之一以上」。
選項分析
- (A) 三分之一:錯誤。(約 )多為學校學則中學生曠缺課達扣考標準之常見比例,並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退訓標準,規範過於寬鬆。
- (B) 四分之一:錯誤。()並非法定之退訓比例門檻。
- (C) 五分之一:正確。
第 13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新僱勞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其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為準(現行法規相關基準亦同)。 考點在於雇主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新僱勞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法定最低時數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該規則附表規定,一般勞工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若從事製造業、營造業、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處置危險物/有害物等特定作業,則不得少於 6 小時。題目所問為通則之基本訓練時數,基準為不得少於 3 小時。
解題方法
- 確認受訓對象與訓練種類:題幹指定「新僱勞工」與「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對應法規時數級距:
- 國家考試中,職業安全衛生各類教育訓練時數為高頻記憶題,通常區分為「業務主管類(甲種 42 小時、乙種 35 小時、丙種 21 小時)」、「作業主管類(有害作業主管多為 18 小時)」、「特殊作業/專業人員(如急救人員 16 小時)」以及最基層的「一般勞工教育訓練(3 小時,特定行業/危險作業 6 小時)」。
- 鎖定基準答案:新僱勞工基本通識型安全衛生訓練,最低門檻即為 3 小時。
選項分析
- (A) 3:正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規定,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接受適於各該工作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一般勞工之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
- (B) 10:錯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體系中,並無一般新僱勞工教育訓練 10 小時之規定,為干擾選項。
- (C) 16:錯誤。
第 14 題2 分
某工程由甲營造公司承建,甲營造公司再將其中之施工架組配及拆除交由乙公司施作,則甲公司就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是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承攬關係之法定身分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架構相同)。
在工程承攬鏈中,《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參與各方之法定身分規範如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 項: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行之。」
- 承攬階層架構:
- 原事業單位(業主/發包單位):將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他人承攬之事業單位。
- 承攬人(統包/主承攬商):受原事業單位之委託承造工程者。
- 再承攬人(次承攬人/分包商):自承攬人處再行承接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者。
解題方法
分析題幹所述之工程關係鏈:
- 甲營造公司的原始地位:「某工程由甲營造公司承建」,表示甲公司係向原始發包工程之業主(事業單位)承攬該整體工程之興建,因此甲營造公司的基本法定地位為承攬人。
- 甲營造公司分包之後續行為:「甲營造公司再將其中之施工架組配及拆除交由乙公司施作」,此行為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 項被明文界定為「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
- 角色對應結論:
- 原始發包者 業主/原事業單位
- 承攬統包並分包之甲公司 承攬人
- 接受分包施工架工程之乙公司 再承攬人
因此,甲公司就《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為承攬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業主是指原始出資興建或委託工程之定作人(發包方)。題幹明確指出工程係由甲營造公司「承建」,甲公司是受託承包施作者,並非業主。
- (B) 正確:甲營造公司向業主承接整筆工程興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規定,其身分為「承攬人」;縱使其將附屬工項分包交予乙公司,依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其法定角色仍為交付再承攬之「承攬人」。
- (C) 錯誤:原事業單位是指最前端將其事業交付他人承攬之原始事業單位。
第 15 題2 分
工作者於下列何種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職業災害?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職業災害」之法定定義及其涵蓋之場所範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條文定義維持一致)。
相關法規要點如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石綿、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場所層級劃分):
- 勞動場所:包括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人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場所。
-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目的所設之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字記憶與場所範疇判斷題:
- 法條構成要件對照:直接將題幹描述「工作者於下列何種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比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法條明定之專有名詞即為「勞動場所」。
- 法益保護目的切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全面保障各類「工作者」(包含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等),將職業災害定義的地理空間採最寬廣之法定範圍——「勞動場所」,以落實最大的職業災害認定與補償保障。
選項分析
- (A) 作業場所: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目的所設之場所」(如噴漆室、化學品儲存區等),屬於場所層級中最小的特定單元,並非職安法定義職業災害時所採用之概括場所名詞。
- (B) 工作場所: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工作場所係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人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場所」(例如整個工廠廠區、營運站體)。
第 16 題2 分
進行營建工程須以鋼管構成設置護欄時,其桿柱相鄰間距不得大於多少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造安全中防止墜落之「標準護欄構造與設置規格」。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現行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標準),雇主設置之護欄若以鋼管構成,其桿柱相鄰間距不得大於 2.5 公尺。
解題方法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符合下列規格標準:
- 整體構造:高度應在 以上,由上欄杆、中間欄杆、腳趾板及桿柱等構成。
- 材質與跨距尺寸:
- 鋼管構造: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桿柱之外徑應在 以上,厚度在 以上;桿柱相鄰間距不得大於 。
- 木材構造:上欄杆及中間欄杆之剖面積應在 以上,桿柱相鄰間距不得大於 。
- 強度要求:整體護欄於任何方向應能承受 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
本題明確詢問「營建工程以鋼管構成設置護欄」之「桿柱相鄰間距」,依法不得大於 2.5 公尺。
選項分析
- (A) 1.5:錯誤。法規規定的桿柱間距上限為 2.5 公尺。1.5 公尺雖然更為安全,但並非法規規範之「最大容許間距」。
- (B) 2.5:正確。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鋼管護欄桿柱相鄰間距不得大於 2.5 公尺。
- (C) 3.5:錯誤。
第 17 題2 分
進行營造工程時,除鋼構組配作業外,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必須在多少公尺以內?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造工程中防墜安全設施之法定標準,法源依據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之攔截高度規定亦相同)。 在營造工程高處作業中,安全網屬於被動式墜落防護措施(攔截防護)。為避免勞工墜落時因落差過大導致重力加速度造成人體嚴重衝擊傷害,或導致安全網承受過大動能而破損、下垂觸及下方障礙物,法規明定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垂直距離(即「攔截高度」)必須受到嚴格限制。
解題方法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1 款之規定: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延長至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內。
題目條件為「除鋼構組配作業外」之一般營造工程作業,因此應適用本文規定,其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上限為 7 公尺。
選項分析
- (A) 錯誤:3 公尺非一般攔截高度之法定上限。3 公尺為安全網延伸寬度之標準(當攔截高度超過 5 公尺時,安全網延伸出工作面外邊界之寬度不得小於 3 公尺)。
- (B) 錯誤:5 公尺為決定「安全網延伸寬度」之級距分界點(攔截高度在 5 公尺以內者,延伸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超過 5 公尺者不得小於 3 公尺),並非攔截高度之最大上限。
- (C) 正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1 款本文規定,除鋼構組配作業外,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
第 18 題2 分
危害圖示之象徵符號出現骷髏頭,是指何種物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化學品全球調和系統(GHS)」之危害圖示(Hazard Pictograms)與象徵符號的辨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法源為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及附表二「危害圖式」(參照國家標準 CNS 15030 系列分類及標示)。現行法規對該危害圖示之規範標準與定義仍維持一致。
GHS 規定之 9 種危害圖示象徵符號中,人體健康相關之危害符號主要分為三大類:
- 骷髏與兩根交叉骨:代表急性毒性(第 1、2、3 級),即通稱之毒性物質。
- 人體星芒(健康危害符號):代表呼吸道過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物質、生殖毒性、特定標的器官毒性等慢性健康危害物質。
- 驚嘆號:代表急性毒性(第 4 級)、皮膚/眼睛刺激性、皮膚過敏等較低危害或刺激性物質。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立即急毒性」與「慢性人體健康危害」在符號呈現上的差異:
- 象徵符號為「骷髏頭與兩根交叉骨(Skull and Crossbones)」者,其國際通用危害代表意義為高急毒性、劇毒、致命性之化學物質。
- 因此直接對應選項中的「毒性物質」。
選項分析
- (A) 錯誤:腐蝕性物質之象徵符號為「兩支試管傾倒液體,分別腐蝕金屬板與人手」(腐蝕符號),用於表示金屬腐蝕物、皮膚腐蝕或嚴重損傷眼睛物質。
- (B) 錯誤:低刺激性物質(如皮膚刺激、眼睛刺激、急毒性第 4 級等較輕微危害)之象徵符號為「驚嘆號(Exclamation mark)」,非骷髏頭。
- (C) 正確:危害圖示出現骷髏頭(骷髏與兩根交叉骨),代表具有高致命危險的毒性物質(在 GHS 分類中屬於急毒性物質第 1 級至第 3 級)。
第 19 題2 分
利用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如活性碳或矽膠)將氣狀污染物進行物理吸附或化學吸收去除,這是屬於何種材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作業環境控制工程中「氣狀污染物控制技術——吸附法(Adsorption)」之基本原理與材質分類。
- 氣狀污染物控制技術分類: 常見方法包括燃燒法(Combustion)、吸收法(Absorption,氣—液反應)、吸附法(Adsorption,氣—固反應)及冷凝法(Condensation)。
- 吸附法原理: 利用具有極大比表面積之多孔性固體介質(即吸附劑/吸附材質),藉由表面分子間引力(凡得瓦力,即物理吸附)或形成化學鍵(化學吸附),將通過的氣狀污染物(如有機溶劑蒸氣、有害氣體)捕捉、固定於微孔孔隙內,達到淨化氣體之目的。常見材料有活性碳(Activated Carbon)、矽膠(Silica Gel)、分子篩(沸石 Zeolite)、活性氧化鋁等。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
- 「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
- 「活性碳或矽膠」
- 「氣狀污染物」
- 「物理吸附或化學吸收(吸附)」
- 對應工程分類: 處理「氣狀物」且利用「固體表面微孔吸附」的介質,在工業安全衛生工程與防護具分類中,專稱吸附材質(Adsorbent Materials)。題幹描述之作用機制與實例(活性碳、矽膠)均直接符合吸附材質之定義。
選項分析
- (A) 過濾材質:錯誤 過濾材質(如濾布、濾紙、玻璃纖維、HEPA 高效濾網等)主要用於去除空氣中的「粒狀污染物」(如粉塵、燻煙、石綿纖維、飛灰)。其捕集機制主要為攔截(Interception)、慣性撞擊(Inertial Impaction)、擴散沈降(Diffusion)及靜電吸引,並非以微孔吸附氣狀分子為主要機制。
- (B) 吸附材質:正確 吸附材質為多孔性固體,內部孔隙發達,具備龐大之比表面積(活性碳的比表面積一般可達 )。活性碳、矽膠等物質藉由物理吸附(凡得瓦力吸引)或經化學藥劑浸漬進行化學吸附,能有效捕捉氣狀有害分子,完全符合題幹敘述。
- (C) 膠體材質:錯誤
第 20 題2 分
防塵口罩佩戴時,使用雙手遮住口罩面體,用力吐氣,感覺面體與臉部接觸處是否有空氣流出,這是屬於何種檢點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呼吸防護具之密合檢點(User Seal Check)原理與操作方法。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範為準),勞工佩戴緊密型面體(如防塵口罩、防毒面罩)進入作業場所前,每次佩戴均必須實施「使用者密合檢點」,以確保面體與臉部邊緣達到良好密合,避免有害物(如粉塵、燻煙)自縫隙滲入。密合檢點分為兩大基礎方式:
- 正壓檢點(Positive Pressure Check):以吐氣方式使面體內部壓力高於大氣壓力。
- 負壓檢點(Negative Pressure Check):以吸氣方式使面體內部壓力低於大氣壓力。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操作流程為:
- 「使用雙手遮住口罩面體(阻塞出氣管道)」
- 「用力吐氣」
- 「感覺面體與臉部接觸處是否有空氣流出」
當佩戴者吐氣而氣流受阻時,口罩內部之氣體壓力會迅速上升,形成高於外界大氣壓的正壓狀態。若面體與面部密合良好,口罩會微微膨脹且無氣體從接觸邊緣溢出;若感覺有空氣流向眼睛、臉頰或下巴,代表發生洩漏,需重新調整口罩位置或頭帶張力。因此,以「吐氣增加內部壓力」來檢視洩漏的程序,定義上即為「正壓檢點」。
選項分析
- (A) 正壓:正確。遮蓋呼氣路徑或面體後「吐氣」,使面體內部呈現相對正壓,檢視邊緣是否有氣體向外洩漏,此標準程序稱為「正壓密合檢點」。
- (B) 負壓:錯誤。負壓檢點(Negative Pressure Check)的操作方式是以雙手輕覆或遮住「濾材進氣口」,隨後緩慢「吸氣」,使面體內部氣壓低於外界(呈現負壓)。若密合良好,面體會向內輕微塌陷並維持數秒,且感覺不到空氣從面部邊緣滲入。
第 21 題2 分
500 W 之電器使用 4 小時,相當於使用了幾度電?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基本電學與用電安全常識中的「電能計量(電度)」計算。
-
「度」的定義: 在電力使用與計費上,俗稱的「 度電」即為國際單位制中的「 瓩・小時」或「 千瓦・小時()」,代表電功率為 (瓦特)的電器連續運作 小時所消耗的電能量。
-
度數計算公式: 或直接表示為:
解題方法
步驟一:整理已知條件
- 電器額定功率
- 使用時間
步驟二:代入公式計算
-
方法一(直接除以 1000):
-
方法二(先將瓦特換算為千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計算結果為 度,數值完全吻合。
- (B) 錯誤:數值為 ,可能誤將使用時間( 小時)直接視為度數,或在運算時除數帶錯。
第 22 題2 分
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幾分貝之衝擊性噪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理性危害預防——噪音容許暴露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 14 條(現行法規規定亦相同)之規定,勞工作業環境中衝擊性噪音與連續性噪音的容許暴露界限如下:
- 衝擊性噪音(Impulse/Impact Noise):指聲音持續時間小於 1 秒且間隔大於 1 秒之突發高能量噪音(如衝剪機、鍛造機、沖壓碰撞聲等)。法規明確規定: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 之衝擊性噪音。
- 連續性或間歇性噪音: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 之噪音。
- 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TWA):容許暴露標準為 ;若超過 則雇主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 辨識關鍵字:審題時抓住關鍵字詞——「任何時間」、「峰值(Peak)」、「衝擊性噪音」。
- 對應法規標準:
- 衝擊性噪音具有瞬間能量極高、上升時間極短的特徵,容易引發內耳聽覺毛細胞之急性聲創傷(Acoustic Trauma)。
- 我國《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與國際勞工防護規範(如美國 OSHA、NIOSH)一致,將衝擊性噪音的絕對峰值上限訂為 。
- 結論判斷:對照法定數值,峰值上限為 分貝,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120:錯誤。 常在聽力學中作為「不適閾(Threshold of Discomfort)」的參考數值,但非我國法規所定衝擊性噪音之峰值暴露極限。
- (B) 130:錯誤。 接近一般人耳之痛閾(Threshold of Pain)下限,但並無法規依據將其作為衝擊性噪音的峰值極限標準。
- (C) 140:正確。完全符合《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 14 條規定:「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
- (D) 150 分貝:錯誤。
第 23 題2 分
從外部供應乾淨空氣,使人員不受周圍空氣污染程度影響之呼吸防護具,屬於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呼吸防護具(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RPE)依防護原理之基本分類與定義。相關規範依據國家標準「CNS 14258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技術及維護指南」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於民國 108 年後增訂呼吸防護計畫相關規範,但呼吸防護具之基本分類原理維持一致)。
呼吸防護具依其提供新鮮呼吸空氣的原理主要分為兩大類:
- 供氣式呼吸防護具(Atmosphere-Supplying Respirators):使用者呼吸之氣體來自獨立於現場環境之外的外部清潔氣源,防護效果不受作業現場污染濃度與氧氣濃度的影響。
- 空氣清淨式呼吸防護具(Air-Purifying Respirators, APR):藉由濾材(如濾棉、活性碳濾毒罐)過濾或吸附作業現場周遭之空氣以去除有害物,其防護能力受限於現場污染物濃度,且作業場所之氧氣濃度必須充足(體積濃度不得低於 )。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目中的兩個核心特徵:
- 「從外部供應乾淨空氣」:代表氣源來自獨立管線或高壓鋼瓶,而非取自現場周遭空氣。
- 「不受周圍空氣污染程度影響」:代表防護效果獨立於現場環境濃度之外(甚至可用於缺氧或立即危及生命與健康之 IDLH 環境)。
依此特徵,直接對應防護原理之標準法定定義,即為「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選項分析
- (A) 供氣式(正確): 此類防護具由外部獨立乾淨氣源(如高壓空氣瓶、無污染區的空氣壓縮機)提供空氣,使用者吸入的氣體完全不取自作業現場,因此能完全不受作業環境污染程度與缺氧與否的影響。常見型式包括:自給式呼吸器(SCBA,如消防員背負之氣瓶)、輸氣管面罩(Air-line)等。
- (B) 空氣清淨式(錯誤): 直接取用現場周遭空氣,透過濾除粒狀物或吸附有害氣體的過濾元件進行淨化。其防護效果直接受現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濾材穿透時間影響,且現場若氧氣濃度不足 絕對禁止使用。
第 24 題2 分
氧氣瓶在使用或搬運中應如何放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高壓氣體容器安全管理與操作實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無論盛裝或空容器),於搬運或使用時,均應保持直立,並予以適當固定(如以鏈條、固定架防傾倒),以防止容器傾倒碰撞致瓶閥折損引發高壓氣體劇烈噴射或火災爆炸之重大工安事故。
解題方法
從高壓氣體作業危害控制與法規標準程序切入:
- 防止瓶閥斷裂:高壓鋼瓶內充填數十至上百大氣壓之氣體,最脆弱之處為頂部開關閥門。若鋼瓶倒放、橫置或傾倒撞擊地面,瓶閥極易斷裂,鋼瓶本體將形成如火箭般的高速噴射物,造成人員嚴重傷亡。
- 標準操作程序:搬運時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直立固定運送;於工作場所使用時,必須放置於堅固平整之地面,並以鏈條或固定夾固定於穩固結構(如牆面、立柱或專用鋼瓶架)上。
選項分析
- (A) 直立並固定: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盛裝容器在搬運或使用時,應保持直立,並予適當固定,以防傾倒。」
- (B) 倒立並固定:錯誤。倒立放置會使脆弱的瓶閥直接承受鋼瓶自重,搬運或使用時極易造成閥件變形折斷,且無法正常裝接減壓閥及開關操作。
- (C) 橫放並綁妥:錯誤。橫放不僅滾動受損風險極高,在作業現場亦不得橫置使用。高壓氣體容器搬運及使用原則上一律要求直立;橫放會增加搬運時的受力力臂與閥門受損機率。
第 25 題2 分
在各種氣體中,最易於使人大量吸入而不自覺者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衛生中常見有害氣體的「理化特性」、「感官警戒性質(Warning Properties)」與「毒理致災機制」。 氣體引發危害的嚴重程度,除了毒性強弱外,與其是否具有「自覺警示特徵」(如顏色、氣味、黏膜刺激性)息息相關。若氣體兼具「無色、無臭、無味、無刺激性」之特性,人體感官受器無法察覺,作業人員將無法啟動防禦避難反射,極易在毫無警覺的狀態下持續大量吸入而導致急性中毒或窒息。(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為基礎,本概念為歷年工業毒理學之核心通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評估各氣體的「感官感受性(人體能否自覺)」:
- 刺激性氣體/具顯著氣味者:接觸眼部、呼吸道黏膜時會引發刺痛、流淚、嗆咳等強烈不適感,人體會本能地產生逃生或防護行為,因此「不可能不自覺地大量吸入」。
- 無感官警戒性氣體:人體感官對其毫無反應,呼吸順暢度不受直接阻礙,但體內已發生毒性作用(如化學性窒息),這類氣體即為「最易使人大量吸入而不自覺」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二氧化硫)為無色但具有「強烈刺激性酸臭味」的氣體,屬於典型的水溶性刺激性氣體。吸入時會迅速刺激呼吸道黏膜,造成咽喉灼熱、強烈咳嗽及呼吸困難,感官警戒性極高,人體不可能在「不自覺」的狀況下大量吸入。
- (B) 錯誤:(氯氣)為具有「黃綠色外觀」且具「劇烈刺激窒息性惡臭」的毒性氣體。對眼睛黏膜及上下呼吸道有強烈腐蝕與催淚作用,暴露時人體會立刻自覺並設法逃離,無法讓人不自覺地大量吸入。
- (C) 錯誤:(甲烷)為無色、無味的烷烴氣體,屬於「單純窒息性氣體」,在密閉空間累積主要危險為火災爆炸及排擠氧氣造成缺氧,但其本質毒性極低;且在職業安全衛生及毒理學中,論及「不自覺大量吸入致急性中毒之有害氣體」,典型代表並非甲烷。
- (D) 正確:(一氧化碳)為「無色、無味、無臭、無刺激性」的氣體,人體的五官受器完全無法察覺其存在。
第 26 題2 分
我國採用之安全電壓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氣危害預防與安全電壓(Safety Extra-Low Voltage, SELV)之法規與工程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職業安全技術規範為準。
- 安全電壓的定義:指人體在極潮濕或出汗等惡劣導電環境下,即使長時間直接接觸帶電體,通過人體的洩漏電流亦不致引起心室纖維顫動或生理致命危害的電壓上限。
- 法源與技術規範: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2 條規定,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蒸氣燈或手提電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 伏特,且導線應為耐磨損及絕緣良好之軟線。
- 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教材與工程慣例中,將交流 24 伏特()訂為我國標準安全電壓基準值。依歐姆定律 ,當人體在極度潮濕環境下,人體電阻 可能降至約 左右,若接觸 電壓,通過人體的最大電流約為: 此數值處於交流電脫離限界(不擺脫電流)邊緣,不至於引發心室纖維顫動致死,具有安全防護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中的標準數值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工作電壓與安全電壓:一般市電(如單相 、)屬於低壓供電,並非免除感電危害的「安全電壓」。
- 比對我國法規與各國規範:國際上各國對安全電壓規定略有差異(例如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定義接觸電壓上限為 ;日本早期常探討 ;法國與我國規範多採用 )。依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高危險良導體作業環境所規範的電壓上限,即可直接鎖定我國採用的安全電壓為 24 伏特。
選項分析
- (A) 24 伏特:【正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2 條明定良導體內部作業之手提電燈電壓上限為 24 伏特,國內職業安全衛生學術與實務皆以
第 27 題2 分
電焊工作時,不小心將電烙鐵頭碰觸到手,造成起水泡、紅腫、傷到真皮,是屬於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與急救常識中「燒燙傷(灼傷)的深度分級標準」。臨床與急救上依據皮膚組織受損的解剖深度,主要劃分為三個(或四個)等級:
- 第一度灼傷(表皮灼傷):僅傷及「表皮層」。局部出現發紅、腫脹、充血與灼痛感,無水泡,約數天內可癒合且不留疤痕(如輕微曬傷)。
- 第二度灼傷(部分皮層灼傷):傷及表皮層與「真皮層」。局部出現明顯紅腫、劇痛,並有水泡形成(微血管滲出液積聚),容易引發感染。
- 第三度灼傷(全層灼傷):傷及表皮、全層真皮並深及「皮下組織」。皮膚呈蠟白、焦黑或皮革狀,因感覺神經末梢被破壞,患處通常失去痛覺。
- 第四度灼傷:傷害深及皮下脂肪、筋膜、肌肉或骨骼,組織碳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病理深度與臨床特徵對照法」:
- 擷取題目關鍵臨床表徵:「傷到真皮」、「起水泡、紅腫」。
- 對應病理分級:
- 僅傷及表皮層者為第一度。
- 傷及真皮層且呈現水泡者,為標準的第二度灼傷。
- 傷及全層皮膚、神經壞死失去痛覺者為第三度。
- 題目雖提及「電焊工作」、「電烙鐵頭」,但問的是傷勢「屬於何者(灼傷分級)」,應直接以醫學與急救通用的分度標準作答。
選項分析
- (A) 第一度灼傷:錯誤。第一度灼傷僅波及表皮層,臨床表現為皮膚發紅、乾燥微腫及灼痛,但不會形成水泡,亦未傷及真皮層。
- (B) 第二度灼傷:正確。第二度灼傷深度已達真皮層,微血管通透性增加導致血漿外滲,典型臨床特徵即為紅腫、起水泡、劇烈疼痛,完全符合題幹描述。
- (C) 第三度灼傷:錯誤。第三度灼傷為全層皮膚(表皮與全部真皮)皆已壞死,波及皮下脂肪層。
第 28 題2 分
鎂粉引火導致火災時,應使用下列何種滅火器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火災分類與活性金屬火災之滅火原理及禁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範為準)。
- 火災分類基準:
- A 類火災(普通火災):木材、紙張、布料等固體可燃物引起之火災。
- B 類火災(油類火災):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或油脂等引起之火災。
- C 類火災(電氣火災):通電中之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 D 類火災(金屬火災):活性金屬(如鎂、鈉、鉀、鋰、鈦、鋯等)引起之火災。
- 鎂()等活潑金屬之燃燒特性:
- 燃燒溫度極高,化學活性極強,具有強烈的還原性。
- 禁水性:遇水會發生劇烈反應並分解水,釋放出易燃易爆的氫氣(),且伴隨水蒸氣膨脹導致爆炸性噴濺:
- 奪氧性:鎂能在二氧化碳()環境中持續燃燒並奪取其氧原子,導致反應更加劇烈:
解題方法
- 確認燃燒物質:題目明確指出為「鎂粉」(活性金屬)。
- 歸納火災類別:鎂粉引發之火災屬於 D 類金屬火災。
- 比對適用滅火劑:
- 活性金屬火災嚴禁使用水、泡沫及二氧化碳。
- 必須使用專用的 D 類乾粉滅火器(通常以氯化鈉、三聚磷酸鹽、石墨粉等為基底)或乾燥砂,覆蓋於金屬表面使其與空氣隔絕,達到窒息與冷卻之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水會與高溫燃燒的鎂劇烈水解反應生成氫氣()並釋放大量反應熱,引發嚴重的二次化學爆炸與高溫金屬熔滴飛濺,極其危險。
第 29 題2 分
被硫酸噴濺於臉部時的處理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化學品(強酸)腐蝕性灼傷之現場緊急急救處理原則。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中有化學灼傷之虞者,應設置洗眼器及淋浴設備。化學品灼傷的到院前現場救護最高原則為「立即、大量、持續沖洗」,以稀釋並帶走附著於皮膚黏膜之腐蝕性物質,降低組織傷害深度;同時嚴禁任何中和反應或塗敷未經醫囑的油脂藥膏。
解題方法
硫酸()屬於強酸,具強烈的腐蝕性與脫水性。人體臉部組織(特別是角膜、結膜及臉部皮膚)極度脆弱,遭遇強酸噴濺時的標準作業程序如下:
- 就地取材、分秒必爭:立即使用就近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或大量流動清水進行沖洗。
- 徹底沖洗與稀釋:沖洗時應撐開上下眼瞼,讓水流溫和且持續沖洗眼球及全臉,沖洗時間至少持續 15 至 20 分鐘以上。
- 避免二次傷害:切忌使用鹼性物質嘗試進行中和,亦不可覆蓋任何油膏或偏方,沖洗後應以乾淨無菌敷料覆蓋並迅速送醫。
選項分析
- (A) 大量清水沖洗眼、臉(正確): 大量流動清水能迅速稀釋強酸濃度,並藉由物理水流沖刷移除殘留酸液,減少化學物質向深層組織滲透,為國際公認且唯一標準的首要急救步驟。
- (B) 塗敷油性軟膏(錯誤): 塗抹油性軟膏(如凡士林、燙傷膏等)會在皮膚表面形成阻隔層,阻礙組織散熱並將未沖洗乾淨的酸液包覆於皮下持續腐蝕,更會增加後續急診醫師清創與評估傷勢的困難及感染風險。
- (C) 塗敷沙拉油降溫(錯誤):
第 30 題2 分
煤氣中毒大多為不完全燃燒造成,通常是由何種氣體所引發?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化學性危害因子中的常見有害氣體生成機制與毒性:
- 燃燒化學機制:含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木炭等)在氧氣供應充足時會發生完全燃燒,生成無毒的二氧化碳()與水;若環境氧氣不足或燃燒設備不良,則會發生不完全燃燒,生成具致命毒性的一氧化碳():
- 毒理作用機制:一氧化碳為無色、無味、無臭、無刺激性的窒息性氣體。吸入人體後,其與血液中血紅素(Hemoglobin, )的親和力為氧氣的 倍,會迅速形成碳氧血紅素(Carboxyhemoglobin, ),使血紅素喪失攜氧能力,同時阻礙氧氣釋放至組織,導致人體組織嚴重缺氧與中樞神經受損,即俗稱的「煤氣中毒」或「瓦斯中毒」。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目明確指出「煤氣中毒」與「不完全燃燒」。
- 對應生成物與毒性反應:
- 「不完全燃燒」在化學與職業安全衛生領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最常見的生成產物即為一氧化碳()。
- 日常或作業場所所稱的「瓦斯中毒/煤氣中毒」,致病與致死的主因並非燃料本身(如甲烷、丙烷等烷類氣體),而是燃料燃燒不完全所釋放的大量一氧化碳。
- 結論:引發煤氣中毒的氣體為一氧化碳。
選項分析
- (A) 二氧化碳():錯誤。二氧化碳是碳氫化合物「完全燃燒」的主要產物。其本身毒性甚低,只有在密閉狹窄空間內大量蓄積導致氧氣被稀釋排擠時,才會引發單純性缺氧窒息,並非題目所指的不完全燃燒引發之煤氣中毒。
- (B) 一氧化氮():錯誤。一氧化氮主要是空氣中的氮氣與氧氣在極高溫環境下反應所生成(如發動機、鍋爐燃燒室或電焊作業),並非碳氫燃料不完全燃燒的典型代表產物。一氧化氮排入大氣中極易再氧化為二氧化氮(),對呼吸道深部有強烈刺激與腐蝕性,亦可能引發變性血紅素血症,但不是煤氣中毒的致因。
- (C) 一氧化碳():正確。含碳物質於通風不良或供氧不足處不完全燃燒時,會產生高濃度的一氧化碳。
第 31 題2 分
刀軸、砂輪等刀具、工作物碎片鬆脫時,其行徑方向為圓周運動之何者?
核心觀念
- 旋轉機械危害與慣性定律:
- 當刀軸、砂輪等旋轉工具高速旋轉時,外緣質點(刀片、工件、砂輪微粒)作圓周運動,其瞬時線速度向量 的方向恆垂直於半徑,亦即沿著軌跡的切線方向。
- 依據牛頓第一運動定律(慣性定律),物體在未受外力或所受合力為零時,保持原本的運動狀態。旋轉過程中,提供向心力之結合力(材料內部拉力、螺夾緊力)在碎片鬆脫破裂瞬間消失,碎片因慣性而以脫離瞬間的瞬時線速度,沿該點之切線方向飛射而出。
- 安全防護標準與法源依據: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5 條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針對研磨輪、木工機械刀軸均規範應裝設防護罩,其幾何防護設計(如限制研磨輪防護罩開口角度、設置舌片)之原理,即是為了在碎片沿切線方向高速飛竄時予以阻擋,避免擊傷操作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職業安全衛生中「旋轉機械安全防護」的基礎力學原理題。解題切入點為物體脫離約束時的瞬時速度方向:
- 受力分析:
- 旋轉物體維持圓周運動必須有向心加速度 ,其所需之向心力由機械固定件或材料結構提供。
- 鬆脫瞬間:
- 碎片一旦鬆脫或斷裂,維持圓周運動的向心力瞬間解除。
- 行徑方向確定:
- 剛脫離圓周軌道時,碎片依慣性沿該瞬時速度向量直線飛出,此向量即為該圓周運動在脫離點之切線。隨後雖受重力作用逐漸轉為拋物線,但鬆脫初始之行徑方向必為切線方向。
選項分析
- (A) 水平線:錯誤。碎片僅在剛好位於圓周運動的最頂點(最高點)或最底點(最低點)脫離時,切線才恰巧呈水平方向;在其他任意角度鬆脫時,切線均非水平線,因此不具普遍代表性。
- (B) 軸線:錯誤。軸線為旋轉體旋轉之中心對稱軸,垂直於圓周運動平面。
第 32 題2 分
濃氨水開啟瓶蓋時,對什麼器官刺激最快也最大?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衛生毒物學中刺激性氣體(Irritant Gases)的人體危害途徑與理化特性對標的器官之影響:
- 氨氣()之理化特性:濃氨水(通常含氨 )揮發性極強,開蓋時會迅速逸散高濃度氨氣;氨氣具強烈刺鼻味、極高之水溶性與強鹼性腐蝕性。
- 水溶性與黏膜組織的交互作用:高水溶性氣體進入人體周遭環境時,極易迅速溶解於外露的潮濕水分中,生成弱鹼性之銨離子()與氫氧根離子(),引發化學刺激與組織水腫。
- 暴露受器屏障差異:眼結膜、角膜與鼻腔黏膜富含水分且缺乏角質層保護,周邊神經末梢密集;相較於具角質層阻隔的皮膚,黏膜對鹼性揮發氣體的反應最為即時且強烈。
解題方法
從「揮發相態」與「器官組織生理屏障」切入判斷:
- 物理相態作用途徑:開瓶瞬間逸散的是高濃度氨氣蒸氣,主要經空氣擴散迎向操作者的臉部與呼吸通道。
- 組織吸水與解離反應: 眼睛表面的淚液薄膜與鼻黏膜之分泌液體,在氣體接觸瞬間即刻發生水合解離,釋出氫氧根離子造成黏膜組織液化性壞死(Liquefactive necrosis)傾向之化學性灼傷與強烈神經反射。
- 反應速度與強度比較:
- 眼、鼻:迎向氣流正面,無角質層且潮濕,立刻引發刺痛、流淚、反射性噴嚏與呼吸屏息,刺激反應最快且最大。
- 皮膚與其他部位:受角質層(Stratum corneum)阻擋,氣體不易穿透引發即時劇痛(液體飛濺除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耳朵外耳道及耳廓皆覆蓋表皮與角質層,非迎風氣體主要進入通道,亦無大量外露之濕潤黏膜,受氣體擴散之影響極微,不會產生即時劇烈刺激。
- (B) 錯誤:在未主動以口吸氣的常態操作下,口腔大多閉合;即便張口,鼻腔作為呼吸道前哨過濾門戶,其豐富之三叉神經末梢與濕潤黏膜對高水溶性氣體的敏感度遠高於口腔內部。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有機溶劑,對於人體之危害較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衛生領域中「有機溶劑毒性評估」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之核心概念。
評估有機溶劑對人體危害程度的客觀量化指標為「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TWA)以及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之致癌性分類:
- 容許濃度數值:PEL-TWA 數值越低,代表法規管制越嚴格、人體容受度越低、化學物毒性越劇烈;反之,數值越高則相對毒性與危害較小。
- 化學結構與標的器官毒性:鹵化烴(含氯有機溶劑)通常具強烈肝腎毒性;芳香烴(特別是苯環結構)多具骨髓抑制或致癌性;低分子量脂肪酮類(如丙酮)則以輕度黏膜刺激與暫時性中樞抑制為主,慢性蓄積毒性極低。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化學物質之「容許暴露標準(PEL-TWA)」、「標的器官損害」及「致癌性分類」:
| 物質名稱 | 化學式 | PEL-TWA | 主要危害/標的器官 | IARC 致癌分類 |
|---|---|---|---|---|
| 四氯乙烯 | 肝腎毒性、中樞神經抑制 | Group 2A(極可能致癌) | ||
| 四氯化碳 | 強烈肝毒性(肝硬化/壞死)、腎毒性 | Group 2B(可能致癌) | ||
| 苯 | 造血系統破壞(再生不良性貧血、白血病) | Group 1(確定致癌) | ||
| 丙酮 | 輕度眼睛及黏膜刺激、暫時性中樞抑制 | 未列入致癌物(ACGIH A4) |
由上述數據可見,丙酮的容許暴露濃度高達 ,遠高於其他三者(),且不具致癌性與不可逆實質器官毒性,危害最小。
選項分析
-
(A) 四氯乙烯:錯誤。 常用於工業金屬脫脂與乾洗作業,屬於第二種有機溶劑。高濃度暴露會抑制中樞神經系統,長期慢性暴露會造成肝功能指數異常及腎臟損傷。IARC 將其列為 Group 2A(對人類極可能致癌物),PEL-TWA 僅為 ,危害程度高。
-
(B) 四氯化碳:錯誤。 屬於第一種有機溶劑,為高毒性之鹵化烴類。進入體內後會經肝臟代謝生成高反應性自由基,造成嚴重的急性中毒性肝炎、脂肪肝、肝細胞壞死及急性腎衰竭,IARC 歸為 Group 2B(可能致癌物)。PEL-TWA 嚴格管制在 ,危害極劇烈。
-
(C) 苯:錯誤。 為揮發性芳香烴,被列為特殊化學物質。苯會累積於骨髓,干擾造血幹細胞分裂,造成再生不良性貧血(Aplastic Anemia)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屬於 IARC Gro
第 34 題2 分
鋅粉常作為防銹底漆材料,應避免接觸何項物質,以免產生反應引發爆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業防蝕塗料之化學危害辨識」與「金屬粉末的禁水/禁酸特性與化學防爆」。
- 鋅粉特性:鋅粉()為金屬鋅之細緻粉末,比表面積大、化學活性高,常作為鋼結構防銹底漆(如無機鋅粉漆、環氧富鋅底漆)之防蝕顏料。
- 危險性反應:鋅為活性金屬(氧化電位高於氫),與「酸性液體」接觸時會迅速發生強烈的氧化還原(置換)反應,劇烈放熱並釋出極易燃爆的「氫氣」()。
- 爆炸機制:氫氣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極寬(約 ),燃燒下限低且最小著火能量極小(僅約 )。若鋅粉底漆受到酸性物質污染,於密閉桶槽或通風不良場所內將大量累積氫氣,極易因反應放熱自燃、靜電放電或機械火花引發劇烈化學氣體爆炸;亦可能因氣體大量聚積而導致容器物理性膨脹爆裂。
解題方法
從化學反應式與工業安全危害機制進行切入推導:
- 化學反應方程式: 鋅粉與酸性液體(非氧化性酸,如鹽酸、稀硫酸)接觸之離子反應式為: 具體反應(以稀硫酸為例):
- 危害評估: 金屬粉末與酸反應生成氫氣,是工業製程與化學品儲運中最具毀滅性的禁忌反應之一。因此,在儲運與調配含鋅底漆時,必須嚴格隔離各類酸性液體,防止酸洗殘留液或酸性介質與鋅粉混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雖然鋅屬於兩性金屬(Amphoteric metal),在熱濃強鹼中亦可能反應,但在常溫與一般工業作業環境中,鋅粉與一般鹼性液體反應極為緩慢,且防銹工程中多數底漆體系(如環氧樹脂)本身即呈中性至弱鹼性,故鹼性液體非本題所指應最嚴格避免接觸而引發立即爆炸危害的主因。
第 35 題2 分
濕冷、高噪音、高振動或異常氣壓的環境,屬於何種環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領域中「作業環境危害因子之分類」基礎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學理分類為準,現行分類精神一致)。
作業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子,在學理與法規實務上主要區分為下列四大類:
- 物理性危害(Physical Hazards):與物理能量(如機械能、聲能、熱能、電磁能、壓力)之轉移或極端物理環境狀態相關的危害。主要涵蓋:
- 異常溫度與濕度:高溫作業(熱中暑、熱衰竭)、低溫與濕冷環境(失溫、凍傷)。
- 聲能:高噪音環境(導致噪音性聽力障礙)。
- 機械能:全身或局部高振動(如操作手工具引發雷諾氏症/白指症)。
- 壓力:異常氣壓環境(如潛水、沉箱等高氣壓作業引發減壓症;高海拔低氣壓引發高山症)。
- 輻射與照明: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紫外線、紅外線、雷射)、採光與照明不良。
- 化學性危害(Chemical Hazards):有害化學物質以氣體、蒸氣、粉塵、煙燻、霧滴等形式存在,經呼吸道、皮膚吸收或食入所致之中毒、灼傷或致癌。
- 生物性危害(Biological Hazards):由微生物、寄生蟲、細菌、病毒、真菌或其代謝產物引起之感染或過敏反應。
- 人因工程性危害(Ergonomic Hazards):因不良姿勢、重複性動作、過度施力等引起的肌肉骨骼系統疾病。
解題方法
採用「危害因子屬性歸納法」切入分析:
- 檢視題目列舉之環境特徵:
- 「濕冷」:屬於環境極端溫濕度問題,涉及體溫調節與熱能散失,為熱能量變化因子。
- 「高噪音」:為空氣介質中聲波震動所產生的聲能,為聲學能量因子。
- 「高振動」:為機械結構傳遞至人體之機械波,為動能/機械能傳遞因子。
- 「異常氣壓」:指環境氣壓偏離一大氣壓(如高氣壓作業、低氣壓作業),為壓力物理因子。
- 歸納本質:四項條件皆為「物理能量傳遞」或「物理環境狀態失衡」,不涉及化學分子反應或生物體感染,故直接歸類為「物理危害環境」。
選項分析
- (A) 錯誤:化學危害環境(Chemical Hazards)指作業環境中存在有毒氣體、有機溶劑、腐蝕性強酸強鹼、重金屬粉塵或致癌性化合物等化學物質。題幹所述各項目皆不涉及化學物質的危害。
第 36 題2 分
雇主對擔任下列哪些工作性質之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法定頻率與最低訓練時數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及附表九「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對象」(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第 18 條及附表十一,主要時數與週期規範維持一致)。雇主對於在職勞工,必須依其職掌之危害風險與業務性質,定期安排回訓以更新安全衛生知能。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掌握附表所劃分的人員層級與在職回訓時數級距:
- 管理與專職技術層級:
- 各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指揮、監督主管):每 2 年至少 6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管理師、管理員):每 2 年至少 12 小時。
- 各類作業主管(如營造、有害、高壓氣體作業主管):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 現場基層操作、專責支援與一般勞工層級:
-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特殊作業人員(如堆高機、小型鍋爐等操作人員):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急救人員: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一般勞工(含適應作業勞工):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比對題目要求的「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檢視各選項之法定週期與時數。
選項分析
- (A)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符合規定。 依民國 107 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九(現行附表十一),雇主對擔任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等)或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如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等)操作人員,應使其「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B) 特殊作業人員:符合規定。 依民國 107 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九(現行附表十一),雇主對擔任特殊作業之勞工(如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有機溶劑作業人員等),應使其「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C) 急救人員:符合規定(出題原意答案)。 依民國 107 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九(現行附表十一),雇主對急救人員應使其「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本考試為「服務員(勞安護理)」類科,命題委員當初設定之核心焦點為醫護與急救體系,故原始公告解答鎖定為此選項。
- (D)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不符合規定(錯誤)。
第 37 題2 分
滿 17 歲未滿 18 歲男性工作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得從事下列哪些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未滿 18 歲工作者從事危險有害作業之限制原則未變)。核心考點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關於未滿 18 歲勞工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禁制規定:
- 適用對象:未滿 18 歲之人(無論是否具備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之童工身分,只要未滿 18 歲,男女均一體適用保護)。
- 法定禁止作業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 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坑內工作。
-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 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石炭檢查、給油等工作。
- 動力捲揚機、起重機或鏈條懸吊搬運機械之運轉工作。
- 橡膠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包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定有機溶劑作業等)。
解題方法
- 身分判斷:題目設定為「滿 17 歲未滿 18 歲男性工作者」,重點在於「未滿 18 歲」,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之母法禁止項目與主管機關公告有害作業。
- 排除有害/危險工作:檢視各選項中何者屬於「法定禁止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餘無特別安全衛生禁令之一般日常作業,即為「得從事」之工作。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一般作業場所清潔工作不涉及特定物理、化學或高度機械危險,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及其施行細則所明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雇主得依法使未滿 18 歲工作者從事。
第 38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屬車輛,非屬營建機械?
核心觀念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準(現行條文架構相同)。核心考點在於辨識「車輛系荷役運搬機械」與「營建機械」的法定分類範疇與作業屬性差異:
- 車輛系荷役運搬機械(設施規則第 116 條):主要指廠場內用於貨物裝卸、堆疊及搬運之輪行機械,包含堆高機、牽引車、搬運車、鐵路堆土機、牽引拖車、鐵路吊車等。
- 營建機械(設施規則第 133 條):主要指營造或土木工程作業中所使用之各類整地、掘削、基礎、壓實、材料調製等施工機械,包含鏟土機、推土機、挖土機、挖土斗、壓碎機、壓路機、打樁機等。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機械之「法規歸類」與「作業用途」:
- 用於物料升降、堆疊、倉庫或廠區搬運者,屬於車輛系荷役運搬機械(屬於「車輛」類)。
- 用於土石方開挖、土質整平、石料碎裂、基礎地盤改良或混凝土施工者,屬於營建機械。 比對各選項之法定名稱,即可確認何者屬於「車輛」而非「營建機械」。
選項分析
- (A) 壓碎機: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3 條規定,壓碎機用於骨材或石料加工碎解,屬於材料調製之「營建機械」,非屬車輛。
- (B) 挖土斗: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3 條規定,挖土斗屬於掘削作業用之「營建機械」,非屬車輛。
- (C) 堆高機:正確。
第 39 題2 分
雇主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體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之法定標準,主要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規定。
法條規範重點如下:
- 適用條件與高度: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高度在 公尺以上,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 法定防護措施:雇主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 替代防護措施:若因客觀困難或作業需要臨時拆除上述設施,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替代措施。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已將條文文字修正為「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規範之防墜精神與法定要求完全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墜落危害的實體物理防護」與「其他作業危害防護或單純警示措施」:
- 鎖定危害型態與法定設施:題目明確指出「高度在 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且有「墜落危險」,法規針對邊緣防墜要求設置「圍欄(護欄)」,針對地面/樓地板開口孔洞要求設置「覆蓋(護蓋)」。
- 排除非物理隔離及跨領域防護:警示標籤無法承受人體重量或阻止重力位移;自動防電擊裝置則為電氣作業之防感電設備,皆非墜落預防之法定防護措施。
選項分析
- (A) 適當強度之圍欄:正確。依命題當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第 1 項規定,高處邊緣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設置具有適當強度之圍欄(現行法稱為「護欄」),以提供邊界實體阻隔,防止人員失足墜落。
- (B) 自動防電擊裝置:錯誤。
第 40 題2 分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哪些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母性健康保護之適用範圍與法定作業危害類別,主要依據為《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
法規基準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特定工作,雇主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提醒:現行法已修正,適用門檻已改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但應實施保護之作業危害類別維持相同。)
法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型態主要分為兩大類:
- 化學品危害:暴露於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 人因工程與工作負荷危害: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含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多重選擇題(複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視各選項是否落在《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所列舉之法定危害工作範疇:
- 核對化學性危害條件:檢視是否符合生殖毒性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一級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對應選項 A、B)。
- 核對人因負荷危害條件:檢視是否涉及搬運、推拉重物、特殊姿勢或高負荷作業(對應選項 C)。
- 排除無危害作業:檢驗作業若明確註明「無危害物質」,則不具備母性健康保護法規所指之母體或胎兒危害因子(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款前段規定,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者,具有明確之致畸胎或生殖危害風險,雇主依法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 41 題2 分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設置之護蓋,應依哪些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工程中防墜安全設施的法定標準,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開口部設置「護蓋」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作業人員墜落、滾落或物體飛落。法定護蓋應符合下列核心規格與安全要件:
- 載重強度: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 車輛設計載重: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 2 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 固定與穩定性:應「有效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 柵狀尺寸限制: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 5 公分」。
- 表面狀況:供人員通行者,上面不得放置機具或建材,開口表面應平滑,不得有使人員跌倒、受傷之突起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數據與文字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選項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各款規定的符合性:
- 主體涵蓋性比對:檢查安全強度是否兼顧「人員」與「車輛」。
- 設計倍數比對:檢驗後軸載重設計安全係數是否為法定之 倍。
- 安全防護功能比對:檢視防位移要件是否完整具備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 構件尺寸上限比對:檢驗柵狀開口寬度是否符合 之規定。
經比對,(C) 選項文字完全符合法規本文,其餘選項皆存在關鍵數值或主體文字缺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護蓋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選項僅列出「車輛」,遺漏最基本的作業人員防墜與通行保護,法定防護對象不完整。
- (B) 錯誤:依同標準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 2 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選項所述之「1.5 倍」低於法定強度倍數標準。
- (C) 正確:依同標準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護蓋應「有效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第 42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雇主對下列哪些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關於勞工應接受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類別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規依作業危險與危害程度,將操作與作業人員訓練嚴格劃分為不同層級:
- 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第 13 條):鍋爐操作人員(甲、乙、丙種)、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 14 條):指操作特定具潛在危害機具,但未達法定危險性機械或危險性設備規模之作業人員(如小型鍋爐、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 公噸以上未滿 公噸之起重機等)。
- 有害作業主管(第 11 條):如粉塵作業主管、潛水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等管理監督人員。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 16 條、第 17 條):一般作業勞工受僱或在職時應接受之基礎訓練。
現行法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後續雖歷經修正(如整併起重機操作人員類別與時數),但小型鍋爐操作人員屬於「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核心規範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危險性設備操作」、「特殊作業」、「有害作業主管」與「一般作業勞工」之範疇:
- 區分規模大小:一般「鍋爐」屬於法定危險性設備;但規模較小、危險性相對較低的「小型鍋爐」,法規降階列為「特殊作業」要求訓練。
- 區分人員身份:粉塵與潛水作業在教育訓練規則中規範的是管理階層的「作業主管」,其一般從業勞工並非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對象。
選項分析
- (A)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對擔任「小型鍋爐操作人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B)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屬於「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非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C) 粉塵作業人員【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法規要求受訓者為「粉塵作業主管」(屬於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般從事粉塵作業之勞工,雇主僅需依同規則第 16 條及第 17 條施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屬於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D) 潛水作業人員【錯誤】:
第 43 題2 分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哪些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局限空間作業之危害預防管理及作業場所入口法定公告事項。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未修正):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本題出自台鐵營運人員甄試第貳部分之「多重選擇題(複選題)」,考生須完整掌握法條列舉之五項法定公告內容,將符合法規之選項全數選出。
解題方法
- 法規比對法:局限空間(如地下坑道、人孔、儲槽、涵洞等)具備通風受限、易積存有害氣體或缺氧、逃生與搶救不易等高度風險特性。為防止作業人員或無關人員誤入造成職業災害,法規嚴格要求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落實資訊揭露與管制。
- 項目逐一檢驗:將題目所列之 (A)、(B)、(C)、(D) 四個選項,逐一對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之各款規定:
- 選項 (A) 符合第 1 款。
- 選項 (B) 符合第 2 款。
- 選項 (C) 符合第 3 款。
- 選項 (D) 符合第 4 款。 四個選項皆為法定應公告之重要事項,故本題應全數選取。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第 1 款規定。局限空間具有潛在缺氧及中毒危害,嚴禁人員未經確認即擅自入內,必須落實「作業許可制度」,經權責人員簽發進入許可後始得進入,故此觀念之重要性必須公告周知。
- (B)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第 2 款規定。包含進場前實施通風換氣、持續測定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帶、救生索、呼吸防護具)等實際應採取的作業程序與防護措施。
- (C)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第 3 款規定。
第 44 題2 分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情形,包括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法定認定要件與緊急應變/退避時機。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明定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 第一款: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 第二款: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 第三款:於高度 以上作業,未設置防護設備或未使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致有墜落危險之虞時。
- 第四款: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未設置防護設備或未使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致有崩塌、落磐、倒塌、飛落或墜落等危險之虞時。
- 第五款: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 第六款:於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內部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
解題方法
- 法條原文逐項對照: 將四個選項逐一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各款比對:
- 選項 (A)、(C) 為法規第 2 款及第 1 款的一字不差原文。
- 選項 (D) 符合法規第 6 款之開挖作業災害要件。
- 選項 (B) 涉及關鍵法定數值,法規明定為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選項刻意篡改為「百分之四十以上」。
- 命題邏輯辨析: 本題四個選項中,僅有 (B) 屬於錯誤敘述。命題者原意係考查「何者不屬於法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選非題),欲測驗考生對爆炸下限值門檻數值之記憶,但題幹誤植為「包括哪些?」。
- 就命題者設定的正確答案而言,應選出錯誤敘述之 (B)。
- 就考試法理而言,因題幹字面為肯定句,造成 (A)、(C)、(D) 均屬法定情形,經試題疑義程序後,試務單位最終決議一律給分。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法定情形): 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款:「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 (B) 錯誤(非屬法定標準,命題者原意所選之答案):
第 45 題2 分
當人體熱量無法藉由正常管道排出時,便會造成體內熱量累積,引起「熱疾病」,包括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高溫作業環境下人體熱調節機轉失效所引發之熱疾病(Heat-related illnesses)分類及其病理成因。
人體處於高溫環境時,主要仰賴對流、輻射、傳導以及汗液蒸發等管道散熱以維持體溫恆定。依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醫學定義,當環境熱負荷過高或生理散熱機能衰竭,使熱量於體內大量累積、核心體溫急遽攀升(通常高於 )時,即為最嚴重的熱疾病——熱中暑(Heat stroke)。
解題方法
切入點:比對致病機轉與疾病名稱
- 鎖定關鍵生理機轉: 題幹敘述「熱量無法藉由正常管道排出時,便會造成體內熱量累積」,此為體溫調節中樞功能失常、排汗散熱機能停滯的典型病理變化。
- 區分「疾病名稱」與「臨床表徵」: 題目詢問的是「熱疾病」名稱,而非伴隨之生理反應或檢查數值。
- 比對各類熱疾病成因:
- 熱中暑:體溫調節中樞失調,散熱受阻致體內熱能蓄積,完全符合題意。
- 熱痙攣:大量出汗後僅補充水分而缺乏電解質(鈉離子流失)所致,主要機轉為電解質不平衡,非散熱受阻之熱蓄積。
- 熱衰竭:大量排汗導致體液與鹽分過度流失、循環血量不足。
- 熱昏厥:周邊血管擴張導致血液蓄積於下肢、腦部供血不足。
因此,符合題幹所述「熱量無法排出、熱量蓄積體內」之熱疾病為熱中暑。
選項分析
- (A) 熱中暑:正確。當人體體溫調節中樞功能崩潰,汗腺停止分泌,體熱無法藉蒸發管道散出,導致體內大量積熱、核心體溫迅速飆高(常超過 ),並伴隨中樞神經障礙(意識混亂、昏迷)及皮膚乾熱無汗,為標準之熱蓄積性熱疾病。
- (B) 熱痙攣:錯誤。熱痙攣主要發生於高溫環境劇烈活動並大量流汗後,「只補充水分而未補充足夠鹽分(鈉離子)」,造成體液低滲透壓與電解質不平衡,進而引發骨骼肌疼痛性痙攣抽搐。患者體溫通常維持正常或僅微幅上升,並非體內熱量無法排出蓄積所致。
- (C) 白血球數量大增:錯誤。「白血球數量大增」屬於臨床血液常規檢驗的數據異常或生理發炎反應,並非一種「熱疾病」之病名(雖然在重度熱中暑併發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時可能出現白血球升高,但其為臨床檢驗結果而非疾病本身)。
- (D) 血壓降低:錯誤。「血壓降低」為周邊血管擴張或循環血容積不足時所呈現之「生理表徵/臨床症狀」(常見於熱衰竭或熱昏厥患者),並非「熱疾病」之獨立診斷病名。
解題技巧
常考熱疾病比較與速記表:
第 46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耳罩的優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衛生領域中「物理性危害預防——防音防護具(耳塞與耳罩)之特性與選用原則」。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暴露於等價音量超過 之作業環境,應提供並使勞工確實戴用有效之防音防護具(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範意旨)。實務上防音防護具主要分為「耳塞(Earplugs)」與「耳罩(Earmuffs)」兩大類,兩者在配戴方式、人體生理適用性、衛生維護、現場安衛管理查核及人體工學舒適度上有顯著互補與差異。
解題方法
防音防護具的優劣勢比較,核心在於切入以下四個面向評估:
- 生理構造接觸面(外耳道 vs. 耳廓外圍):耳塞直接侵入外耳道,耳罩則包覆於外耳廓顱骨周圍。
- 生命週期與耐用度(耗損拋棄式 vs. 結構耐久式):耳塞多為發泡耗材,耳罩為可清潔與更換耗材之耐久本體。
- 物理體積與便攜性:小型微量與大型結構體的差異。
- 現場安全衛生巡檢辨識度:隱蔽性與視覺顯著性的差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耳罩之優點): 耳塞必須搓揉後深入塞入外耳道,若勞工患有外耳道炎、中耳炎化膿、耳道皮膚濕疹或耳道受損等耳疾,塞入耳塞會摩擦刺激患部、阻礙膿液排出,甚至加重感染;而耳罩係罩於耳朵外部及周圍頭骨,完全不接觸外耳道內部,因此耳疾患者仍可安全適用。
- (B) 正確(屬於耳罩之優點): 常見的泡棉發泡耳塞多屬單次性拋棄式或短期消耗品;耳罩本體(杯體、頭帶)結構堅韌,平時僅需清潔消毒即可長期重複使用,日常維護僅需視墊圈彈性疲乏程度定期更換耳墊(Cushion)與吸音襯墊。
- (C) 錯誤(屬於耳塞之優點、耳罩之缺點): 「體積小、重量輕、易攜帶」為耳塞的典型優勢。耳罩外型龐大、質量較重且收納佔空間,在高溫、高濕作業環境下長時間佩戴極易悶熱流汗,此為耳罩的主要缺點。
- (D) 正確(屬於耳罩之優點): 耳罩戴於頭部兩側,外觀非常醒目,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主管在遠距離巡視時,即可一目了然確認勞工是否落實防護;反之,耳塞深入耳道內部且體積細小,遠處難以查核,必須靠近仔細檢視方能確認佩戴狀況。
第 47 題2 分
著火性物質包括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危險物」的法定分類與範疇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 條至第 15 條及附表一「危險物」之分類標準,法定危險物分為五大類:
- 爆炸性物質(第 11 條)
- 著火性物質(第 12 條)
- 氧化性物質(第 13 條)
- 引火性液體(第 14 條)
- 可燃性氣體(第 15 條)
其中,第 12 條明定「著火性物質」包括: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現行法該分類體系與條文架構維持一致,未有重大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定義題(複選題型),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危險物」母類與「著火性物質」子類的階層對應關係:
- 檢視題目詢問的標的為「著火性物質」的涵蓋範圍。
- 檢索法規對著火性物質的明文列舉項目: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 辨析混淆項目:「可燃性氣體」與「著火性物質」在法規架構上屬同階層的平行類別,並非從屬關係,應予排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禁水性物質(如金屬鈉、金屬鉀、碳化鈣等,遇水會分解發熱或產生可燃性氣體而致著火)依法屬於著火性物質。
- (B) 正確:易燃固體(如赤磷、硫化磷、賽璐珞等,著火點低或受摩擦易引起劇烈燃燒之固體)依法屬於著火性物質。
第 48 題2 分
下列哪些措施可以預防靜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靜電危害之工程防護措施與消除機制。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核心精神相同)第 175 條規定:雇主對於易因靜電引起火災或爆炸之危險場所,應依其危險特性,採取接地、使用除電荷劑(抗靜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除電裝置(靜電消除器)或其他除去靜電之設施。
靜電危害發生的三大要素為:電荷的產生與累積、達到放電電位產生火花、周遭存有易燃物質且火花能量大於最小著火能量(MIE)。預防對策主要是透過「抑制電荷產生」、「加速電荷洩漏與洩放」及「電荷中和」來避免高電位形成。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型(臺鐵營運人員甄試之後段題目常見複選),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是否能達成「加速電荷洩漏至大地」、「以相反極性電荷中和」或「抑制電荷大量積聚」之防靜電效果:
- 洩漏路徑:接地、連接(搭接)、加濕(利用表面水分提高導電度)。
- 電荷中和:靜電消除器(離子中和)。
- 材料改質:選用抗靜電材料,降低表面電阻。
四個選項皆屬標準防靜電與消除靜電之工程控制技術。
選項分析
-
(A) 加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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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當環境相對濕度維持在 以上時,絕緣物(非導體)表面會吸附空氣中的水分子形成薄膜。水分子吸收空氣中微量電解質後可顯著降低表面電阻率、提高導電度,使靜電荷能沿物體表面快速洩漏至大氣或大地,防止靜電積聚。
-
(B) 靜電消除器:【正確】
-
原理:靜電消除器(又稱除電器、離子化裝置或 Ionizer)利用高壓電暈放電、放射線或紫外光將空氣分子游離成正、負離子。帶電體表面的靜電會吸引相反極性的離子,藉由電荷中和反應消除物體上的靜電,特別適用於無法經由接地導除電荷的絕緣材料與薄膜製程。
-
(C) 接地及連接(搭接或跨接):【正確】
-
原理:
-
接地(Grounding):將金屬設備、導電容器及管線以低阻抗導線接至大地,提供電荷安全洩放之通路。
-
連接/搭接(Bonding / Bridging):在可能產生電位差之相鄰導體(如法蘭接頭、油罐車與注油管)之間架設跨接線,使兩者維持等電位,防止兩物體接近或分開時因電位差擊穿空氣產生火花放電。
第 49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毒性化學物質?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化學品法規分類與定義,重點在於辨識「法定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與「一般具毒性之危險有害化學品」之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現行法已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依其危害特性分類公告列管:
- 第一類: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如烷基汞化合物、多氯聯苯)。
- 第二類: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慢毒性)。
- 第三類: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急毒性)。
- 第四類: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考生須注意:在台灣法規體系中,「毒性化學物質」為專有名詞,具有嚴格之公告列管清單,不得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或《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特定化學物質」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各物質於法規中的法定列管定位與代表性:
- 辨別是否為法規明文列管之第一至三類核心毒性物質:經典公害事件中具高度環境蓄積性與慢性神經毒性的重金屬有機化合物,為法定第一類及第二類毒化物的核心列管對象。
- 排除通稱與非毒管法列管物:化學族群統稱(非單一化學品)或僅受職安法管制之一般急毒性氣體,不宜選為代表性答案。
選項分析
- (A) 甲醛:不選為最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於民國 88 年將甲醛公告列管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 086),主要管制流向申報,管制規範有別於第一至三類實質列管之毒化物(現行法已於後續修正中將甲醛加列為第一類)。在職業安全衛生實務上,甲醛主要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為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相較於典型之第一類毒化物,其作為單選題代表答案之明確性較低。
- (B) 氰化物:錯誤。「氰化物」為含有氰基()之一整類化合物通稱,並非單一特定列管物質,且非所有氰化物皆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例如不具急毒性之鐵氰化物普魯士藍即非列管毒化物)。法規中僅針對具高急毒性之特定氰化物(如氰化氫、氰化鈉、氰化鉀)列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此選項屬於概括通稱,定義未臻明確。
- (C) 甲基汞:正確。
第 50 題2 分
皮膚防護具透過阻隔的方式,保護皮膚、黏膜(尤其是眼睛)不因直接接觸化學品而產生危害,下列哪些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化學品個人防護具(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的分類與防護部位」。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架構與防護原則維持一致)規定:
- 眼面防護具(設施規則第 286 條):雇主對於從事化學品處理及其他作業,有有害物致危害勞工眼睛及顏面之虞者,應置備合適之防護面罩、防護眼鏡或護目鏡,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皮膚及身體防護具(設施規則第 287 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化學品處理作業,有危害皮膚或經由皮膚吸收致中毒之虞者,應置備合適之防護衣、手套、防護鞋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在職業衛生與勞安護理實務中,化學防護具依阻隔部位分為頭部、眼面、呼吸、手部、身體及足部防護。當題幹限定於「保護皮膚、黏膜(尤其是眼睛)」時,防護具必須能同時覆蓋面部皮膚並阻隔液體噴濺至眼結膜與顏面黏膜。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題幹防護標的的解剖部位限制:
- 鎖定關鍵詞:題幹雖以「皮膚防護具」作為概括引言,但緊接著明確點出防護標的為「黏膜(尤其是眼睛)」且防護機制為「直接接觸化學品的物理阻隔」。
- 對應防護具功能:
- 眼睛與口鼻屬於人體黏膜組織,極易吸收化學品或因強酸、強鹼噴濺而受損。
- 檢視四個選項中,僅有保護眼面部的防護具具備涵蓋「臉部皮膚」與「眼球、結膜黏膜」的阻隔功能。
選項分析
-
(A) 工作服:錯誤 一般工作服僅具備基本的防塵或機械性防磨損功能,不具抗化學品滲透能力;即使是符合標準的化學防護衣(Coverall),其防護範圍主要為軀幹及四肢皮膚,無法保護顏面黏膜及眼睛。
-
(B) 手套:錯誤 化學防護手套(如丁腈、氯丁橡膠、氟橡膠手套等)屬於手部防護具,主要保護手部與腕部皮膚,無法提供眼部及黏膜組織任何直接的物理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