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近年來,法稅改革聯盟提出五大訴求,包括:「歸還超徵稅收,嚴懲濫稅官員」、「廢除稅務獎金,杜絕違法徵稅」,並呼籲政府還稅於民。
(一)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稅課收入、歲入、收入,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係。(10分)
(二)政府年度之稅課收入超徵,是否就是一定有年度歲計賸餘?請指出年度稅課收入超徵與年度歲計賸餘的關係。(5分)
(三)預算法所稱預算「差短」,是指何種現象?政府應該如何解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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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相關條文後續未有大幅實質修正,現行法規範架構與內涵均一致)。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預算法》關於「政府收支分類體系」、「預算平衡」及「差短彌補方式」之法定概念與邏輯關係:
- 收入與歲入之法定定義(預算法第 6 條):
- 「收入」: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償還原案之收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溢付款及其他性質相同之收入。
- 「歲入」: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 稅課收入之內涵(預算法第 7 條):
- 稅課收入為「歲入」來源別科目之一,係國家依租稅實體法強制向人民徵收之各項稅捐收入,屬於歲入中比重最高之經常性實質財源。
- 超徵與歲計賸餘之區辨:
- 「超徵」:單一收入科目(稅課收入)的「實際徵收數」大於「預算編列數」。
- 「歲計賸餘」:整體決算之「歲入實收數」大於「歲出實支數(含保留數)」之差額()。
- 預算差短之定義與彌補(預算法第 6 條、第 24 條):
- 預算收支未達平衡,出現「歲出大於歲入」時所產生的缺口即為「預算差短」。
- 法定彌補手段為「發行公債或賒借(債務之舉借)」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解題方法
- 子題(一) 解題切入點(集合包含法):
- 採取「範疇層級遞減」由廣至狹依序界定:收入(最大範疇) 歲入(實質財源) 稅課收入(來源項目)。
- 嚴格引用預算法第 6 條但書規定,點出「收入」與「歲入」之邊界差異(排除借款、移用賸餘),並以算式明確表達三者間的從屬與組合關係。
- 子題(二) 解題切入點(局部與整體之邏輯辨證):
- 先肯定回答「否(不一定)」。
- 從「收支平衡等式」論證:稅課收入僅為歲入的一環,且歲計賸餘受「歲出規模」與「非稅課收入執行率」兩大變數制約。
- 分別從「非稅課收入可能短收」與「原預算已編列差短或歲出膨脹」兩種實務情境切入反駁。
- 子題(三) 解題切入點(現象界定與處置機制雙向並陳):
- 界定「差短」:歲出需求大於歲入籌措能力之赤字現象()。
- 解決對策分為兩層次作答:
- 法定融資手段(事後弭平):依法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舉借債務(發行公債、借款)。
- 財政結構調整(根本因應):開源(檢討稅制、活化資產)與節流(撙節支出、零基預算精神)。
解題技巧
- 避開混淆陷阱:許多考生將「收入」與「歲入」混為一談。請牢記:預算法上的「收入」包含融資性資金流入(舉債、移用賸餘),而「歲入」則是扣除這些融資途徑後的實質性收入。
- 公式輔助得分:
- 概念不可跳躍:「超徵」是「實收數 vs. 預算數」,而「賸餘」是「歲入實收數 vs. 歲出實支數」。兩者參照基準完全不同,答題時將這兩組比對基準寫出即可拿滿分。
【答案】
(一) 稅課收入、歲入與收入三者之相互關係
依預算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稅課收入、歲入與收入三者具有「層級包含」與「組成來源」之從屬關係,說明如下:
- 法定定義與範疇層級:
- 收入(最廣義範圍):指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償還原案之收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溢付款及其他性質相同之往來款項。
- 歲入(實質財政收入):指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
第 二 題20 分
近年,川普政府所提出之預算案美國參議院未能如期審議通過,聯邦政府不得不暫時局部關門,80 萬員工,包括總統的廚師,被迫放無薪假。川普總統在白宮宴請運動選手,只好請外送速食店送餐至白宮。
請依我國預算法規定,說明:如果我國立法院像美國參議院一樣,未能如期審議通過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我們會發生何種情況?有何補救辦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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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依限議決時之法律效果與暫行支應機制。主要涉及之法規依據與法理觀念如下:
- 法定審議期限:《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即 11 月 30 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即 12 月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
- 法定暫行支應機制:《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總預算案未如期完成審議時之執行準則(收入、支出、法定義務、債務調度)。
- 比較法制差異:美國聯邦政府採「撥款法案」(Appropriation Acts)主義,若未通過撥款法案亦未通過持續決議案(Continuing Resolution, CR),依《反超支法》(Antideficiency Act)各機關無權支用任何公款,將導致政府停擺(Government Shutdown)與公務員被迫放無薪假;相對地,我國《預算法》明定常態性「暫行支應機制」,公務運作與既有政務依法接軌,政府不會關門。
- 法規適用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按:《預算法》第 51 條與第 54 條等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 20 分之情境式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切分為二大子題循序論述:
- 第一部分:我們會發生何種情況?
- 從台美預算法制之根本差異切入,直接給出明確結論:我國不會發生政府停擺或公務員放無薪假之危機。
- 區分「常態性行政與既有計畫」(依法覈實動支,運作如常)與「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依法暫時凍結,施政擴張受限)兩種不同影響層次。
- 第二部分:有何補救辦法?
- 以《預算法》第 54 條各款法定要件為核心,分項列明「收入之收藏」、「支出之動支(含原則與但書)」、「法定義務之履行」與「調度之債務舉借」。
- 補充立法實務之議事補救措施(如召開臨時會密集審查、立法院先行就新增計畫同意動支),以展現答案之完整性與縱深。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考生在構思與撰寫各爭點時,應掌握下列論述關鍵:
- 爭點一:公務員給薪與日常公務運作是否中斷?
- 不會中斷。公務人員之俸給屬於依法履行之法定義務或上年度已有之原訂計畫支出,各機關均得依《預算法》第 54 條覈實動支,維持憲政機關運作,絕無「白宮請外送、廚師放無薪假」之法制可能。
- 爭點二:所有支出是否一律照舊執行?
- 否。支出採「嚴格區分原則」:僅「延續性計畫」或「已獲授權計畫」可依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動支;若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立法權尚未審定,原則上一律凍結,此為避免行政機關繞過國會監督而行擴權。
- 爭點三: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是否完全無解?
- 否。《預算法》設有但書彈性:若「依第 88 條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之補辦預算程序)」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仍得例外先行辦理。
- 爭點四:政府收入中斷與資金調度問題之解套
- 歲入端依「上年度標準覈實收藏」;
第 三 題20 分
會計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請問該法對特種財物之會計如何規範?應編製何種會計報告?應設何種會計簿籍?應如何辦理過帳?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特種財物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該如何處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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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作實質修正,現行法規範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特種財物會計」完整法制體系,涵蓋總則規範、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帳務處理程序(過帳)及總報告之勾稽差額處理。核心法條與法理包括:
- 特種財物會計之定義與性質(《會計法》第 6 條第 5 款):特種財物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屬特種公務會計。
- 特種財物之會計報告(《會計法》第 22 條):區分為靜態報告(特種財物目錄、特種財物平衡表)與動態報告(特種財物增減表)。
- 特種財物之會計簿籍(《會計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應設序時帳簿(特種財物日記簿)、分類帳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及視需要設備查簿。
- 過帳處理程序(《會計法》第 48 條):採取「明細帳隨時過帳、總帳或日記簿每日終了彙總過帳」之特種過帳程序。
- 會計總報告之差額處理(《會計法》第 26 條):由主計機關負責查明原因並分別製表說明(編製調節說明表)。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一題多問」法條型申論題(滿分 20 分,共 5 個子問)。切入架構應採「層次化綱舉目張」之答題格式:
- 法源定性:先界定特種財物會計之法律地位與主管/管理機關職責。
- 分別列項作答:將題目的 5 個問題轉化為 5 大段落標題,嚴格對應法條原文與法理意涵,絕不遺漏任何一問。
- 對比與強化:在「過帳」部分,精準點出特種公務會計與普通公務會計「隨時入明細帳、日終彙總入總帳」之差異;在「差額處理」部分,明確指出「查明責任歸屬(主計機關)」與「處理方式(製表說明)」。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問拆解與配分要點)
本題非選擇題,為 20 分之申論題,各子問評分要點拆解如下:
- 子問一:該法對特種財物之會計如何規範?(約 4 分)
- 應答出《會計法》第 6 條第 5 款定義,並說明其納入特種公務會計體系,由特種財物管理機關負責處理,並受該管主計機關之監督統制。
- 子問二:應編製何種會計報告?(約 4 分)
- 必須嚴格區分「靜態報告」(特種財物目錄、特種財物平衡表)與「動態報告」(特種財物增減表),缺少任一種皆會被扣分。
- 子問三:應設何種會計簿籍?(約 4 分)
- 須依序時帳簿(特種財物日記簿)、分類帳簿(特種財物總分類帳簿、特種財物明細分類帳簿)及備查簿(依需要設置)三層次作答。
- 子問四:應如何辦理過帳?(約 4 分)
- 核心關鍵字為「根據傳票,隨時過入明細分類帳簿」及「每日終了時,將各傳票合計數過入總分類帳簿或日記簿」。若僅寫出一般商業會計逐筆過入總帳之流程即屬錯誤。
- 子問五:會計總報告與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該如何處理?(約 4 分)
- 核心法條為《會計法》第 26 條,關鍵字為「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查明原因」、「分別製表說明」。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報告記憶口訣:「靜目平、動增減」 靜態為目錄與平衡表,動態為增減表。
- 過帳記憶口訣:「隨時明明細、日終總總帳」 隨時過明細帳,日終彙總過入總帳或日記簿。
第 四 題20 分
請依決算法之規定,說明單位主管機關決算各表如何編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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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單位主管機關決算的彙編程序與各類表冊編造規範,核心法條為《決算法》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
主管機關於政府預算體系中具有「雙重身分」:
- 作為單一機關,主管機關本身有其預算與業務支出,屬於「單位機關」;
- 作為上級領導機關,主管機關轄有二級或所屬機關,負有監督與彙整決算之責。
因此,《決算法》在規定主管機關編造決算時,嚴格區分「本機關之部分」與「所屬機關之部分」,並依表冊性質分別規範其彙整方式。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相關條文與當年完全相同,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 20 分法規記憶與申論題,作答應採取「體系化三段論述法」,展現層次邏輯:
- 破題界定(定義出處): 先引《決算法》第 17 條點明「單位主管機關決算」的組成內涵(由本機關單位決算及所屬機關之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彙編),交代法理邏輯。
- 核心開展(條文核心): 以《決算法》第 22 條為主幹,清晰切分:
- 本機關之部分:準用第 20 條單位決算之各表編造規定。
- 所屬機關之部分:分列「歲入歲出決算」、「平衡表及資產負債表」、「其他表冊」三類,精準寫出法條動詞(「按機關別彙編」、「分別彙編」、「按性質分別彙編或併編」)。
- 擴充周延(完整補強): 援引《決算法》第 23 條,補充決算不可或缺之「預算執行比較表」及「特種情形表冊」,使答題內容兼具深度與周延性,鎖定滿分級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針對考場評分標準與作答關鍵點剖析如下:
- 評分要點一:是否明確區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 若未區分而通篇只答「所屬機關如何彙編」,漏掉主管機關本機關應依第 20 條編造,閱卷評分將直接扣除 5 至 8 分。
- 評分要點二:所屬機關三款表冊編造動詞是否精確
- 歲入歲出決算:必須點出「按機關別彙編」。
- 平衡表及資產負債表:必須點出「分別彙編」(不可寫成合併抵銷)。
- 其他表冊:必須點出「按其性質,分別彙編或併編」。 條文文字為法定專有名詞,文字若混淆替代(如將分別彙編誤寫為綜合編造),將導致重大失分。
- 評分要點三:是否交代第 20 條之具體內容
第 五 題20 分
(一)請依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審計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得派員赴承攬政府工程之民間廠商辦理查核工作。查核結果該如何處理?(10分)
(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何種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審計法》中之「公有工程與採購之財物審計」及「審計處分與財務賠償責任之裁量免除」。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之規範架構與實質要件於現行法規中亦維持一致。
- 第(一)小題(公有工程赴民間廠商查核與處置):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54 條(公有工程查核之特定介入要件及效果)。
- 觀念解析:審計機關職掌財務審計與政府採購稽察,原則上稽察對象為公務機關;惟當承攬政府工程之民間廠商出現嚴重失職或弊端時,《審計法》授權審計機關得介入私法人領域實施查核,並明定查核結果之雙軌處置途徑(行政履約通知與司法刑事移送)。
- 第(二)小題(損害賠償責任之免除或糾正):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23 條(覆議或再審查後之免責要件)。
- 觀念解析:審計機關對違法失職致公款受損之人員,本應依職權通知剔除、繳還或賠償;但為兼顧實質正義與公務推行效率,於經過法定救濟與審查程序(覆議或再審查)後,若符合主觀無重大惡意、客觀公務受用或具特殊情節者,賦予審計機關行使「免除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或「改予糾正處置」之裁量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規範題,解題切入點應採「構成要件分解」與「法律效果對應」進行條理化陳述:
- 第(一)小題切入架構:
- 情況要件(何時得前往查核):依《審計法》第 54 條第 1 項,審計機關派員查核各機關工程採購時,並非隨意赴民間廠商查核,必須具備法定三項具體異常情事之一(施工品質低劣、進度嚴重落後、涉有重大弊端情事)。
- 查核範圍與配合義務:派員赴廠商調查其施工進度、實際成本、相關帳冊憑證,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結果處理(查核後如何處理):採取分流處理:
- 若屬違反契約或行政法規:通知主辦工程機關依約處理(如限期改善、扣款、計罰違約金或解約)。
- 若涉及刑事責任或重大弊端:移送司法檢調機關依法偵辦,並得依通則報請監察院或通知上級機關。
- 第(二)小題切入架構:
- 程序前提:必須先經過「查明覆議」或「再審查」程序,非初次審定階段即可逕行免除。
- 實體要件(三種情事之一):
- 主觀過責要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
- 客觀實質受用要件:支出結果確實為公務所需要,或已為公務所受用。
- 裁量概括要件:其他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認為情有可原。
- 後續法定處置:審計機關裁量處置後,應履行法定通報義務(通知其上級機關及移送機關,並報告監察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評分規準中的「關鍵構成要件」進行逐項評析與採分點解析:
- 第(一)小題關鍵評分要點:
- 查核要件的精準度:法條文字限定「施工品質低劣」、「進度嚴重落後」、「涉有重大弊端情事」三項情事。若僅泛稱「有違法嫌疑」或「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未能列舉出法定的三項具體狀況,將大幅失分。
- 處置效果的雙向列舉:查核結果必須兼顧「契約/行政層面」(通知主辦機關依約處理)與「司法/刑事層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缺一不可。
- 第(二)小題關鍵評分要點:
- 第一款(主觀要素):法條明定「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需特別注意「重大過失」之要件,若負責人員僅具有「普通過失(輕過失)」,仍符合得予免除責任之範圍;但若屬重大過失或故意舞弊,則絕對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