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 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Regarding to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 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 State A has been a party to the VCLT since 3 September 1995, while State B has ratified the VCLT on 10 March 2009. On 15 March 2009, A and B conclude a treaty on the common use and regulation of transboundary water sources, which is called the Water Treaty. Is the VCLT applicable to this Treaty? (25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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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的「時間適用範圍」,核心法條是:
- VCLT 第 1 條:公約適用於國家間之條約。
- VCLT 第 2 條第 1 項第(a)款:條約係指國家間以書面締結、受國際法規範之國際協定。
- VCLT 第 4 條:公約不溯及既往;公約僅適用於「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所締結之條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國際法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 VCLT 是否適用,應依序檢驗:
- Water Treaty 是否屬於 VCLT 所稱之條約;
- VCLT 對 A、B 何時生效;
- Water Treaty 於何時締結;
- 比較締結日與 VCLT 對各該國生效日。
A、B 均為國家,且題目稱兩國締結關於跨境水源共同使用與管制之 treaty,故可認定 Water Treaty 屬於國家間受國際法規範之條約。
A 自 1995 年 9 月 3 日起即為 VCLT 締約國,故在 Water Treaty 於 2009 年 3 月 15 日締結時,VCLT 已對 A 生效。
關鍵在於 B。B 雖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批准 VCLT,但「批准日」不等於「VCLT 對 B 生效日」。依 VCLT 第 84 條第 2 項,對於於公約已具備生效條件後始表示同意受其拘束之國家,公約通常於該國交存批准書等文書後一定期間屆滿時,始對該國生效;本題未提供特殊生效安排,故應認 B 至少在 2009 年 3 月 15 日締結 Water Treaty 時,尚未成為 VCLT 對其生效之國家。
依 VCLT 第 4 條,公約適用的判斷基準,是條約「締結」時公約是否已對該國生效,而非僅看該國是否已批准公約。因此,Water Treaty 在 B 的 VCLT 生效日前即已締結,VCLT 不適用於該條約。
第 二 題25 分
Two States, F and W, have a dispute concerning the violation by F of a commercial treaty concluded in 1980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26 June 1980. They have decided to submit their case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F is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 is not a member of the U.N.. But W is a party to the Statute of the ICJ and participates to pay the expenses. Both of these states have made optional clause declaration in conformity with Article 36 paragraph 2 of the ICJ Statute. Please verify the competence of the ICJ to hear this dispute. (25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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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是否具備受理案件的管轄權,須依下列三層次判斷:
- 當事人資格(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
- 管轄權來源及國家同意
- 案件事項是否落入管轄範圍(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第1項,只有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訴訟當事人。依第35條第1項,規約當事國均得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一、F與W均具有向ICJ起訴的資格
F為聯合國會員國。依《國際法院規約》第93條第1項,聯合國會員國即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
W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題目明確指出其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仍可依《聯合國憲章》第93條第2項,經聯合國大會依安全理事會建議所定條件,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
因此,W既已是規約當事國,即符合第35條第1項的資格。W參與支付法院經費,雖可表示其履行規約當事國所負擔的財務義務,但並非另行產生管轄權的原因。
二、ICJ具有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項規定,法院管轄權包括:
- 當事國提交的所有案件;
- 聯合國憲章或有效條約、協約特別規定應提交法院的事項。
本題指出兩國已決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若此決定已透過共同特別協定(special agreement)表示,即構成兩國對本案的明確同意,ICJ可依第36條第1項行使管轄權。
此外,兩國均依第36條第2項作成任擇條款宣言(optional clause declaration)。該項規定,規約當事國得隨時宣告,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律上當然且無特別協定的強制管轄權。
本題中:
- F為規約當事國,且作成任擇條款宣言;
- W亦為規約當事國,且作成任擇條款宣言;
- 兩國相互接受同樣的強制管轄義務。
因此,依任擇條款的互惠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兩國間的爭端原則上落入ICJ的強制管轄範圍。
但任擇條款宣言的效力仍須受各國宣言所附保留(reservations)、時間限制、事項限制及其他條件拘束。題目未提供任何保留,因此應依兩國宣言均無相關限制處理。
三、本案爭端屬於可由ICJ審理的法律爭端
兩國爭議在於F是否違反1980年締結並於1980年6月26日生效的商業條約。條約義務的履行、違反及法律責任,均屬國際法上的法律問題。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任擇條款涵蓋的事項包括:
- 條約之解釋;
- 國際法上的任何問題;
- 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構成國際義務的違反;
- 因違反國際義務所應負的賠償性質及範圍。
第 三 題25 分
Taiwanese B recruits Filipino A through B's local agent in the Philippines to work as a domestic helper in Taipei, Taiwan. A and B executed a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designed by the Philippine Overseas Workers Administration (POEA) for overseas Filipino workers in the Philippines. It provided for her employment at a salary of US400.00 a month. Having no other choice, A reluctantly signed the contract. However, B has not paid any salary for six months after starting employment. A sued against B and its local agent for the full monthly salary of US6,000.00. Both B and its local agent claimed that the second contract is valid under the laws of R.O.C., and therefore binding on A. Assuming there is no express agreement of the applicable law in the two contracts. How does the applicable law in this case apply? What are "public order" principles? Is there any application of public order principle in this case? Is B's allegation correct or reasonable? (25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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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三個層次:
- 涉外勞動契約之準據法。
- 後訂較低薪資契約是否有效、是否取代原契約。
- 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對外國法或契約效力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勞動契約之規定,以及民法關於法律行為效力、意思表示瑕疵與公序良俗之規定。
二、勞動契約之準據法
(一)本案具有涉外因素
A為菲律賓人,於菲律賓受僱、簽約,雇主為臺灣人,工作地及後來之居所均在臺北,故屬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二)無明示準據法時,以勞務提供地法為原則
依命題當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勞動契約之規定,勞動契約之成立及效力,原則上依當事人明示選擇之法律;當事人未明示選法時,依勞務提供地法。勞務提供地不明時,始依雇用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本題兩份契約均未約定準據法,而A實際上在臺北擔任家庭幫傭,主要且持續的勞務提供地為臺灣,因此:
第一份契約雖在菲律賓簽訂,且經POEA審核,但「簽約地」不等於「勞務提供地」。POEA核准主要涉及菲律賓對海外勞工輸出的行政管理及勞工保護,不能當然改變臺灣作為實際工作地的法律適用結果。
(三)第一份契約與第二份契約均須依臺灣法判斷
因此,以下事項均應依臺灣法判斷:
- 第一份契約是否成立及其薪資約定是否有效。
- 第二份契約是否成立。
- 第二份契約是否有效取代第一份契約。
- A是否有權請求每月1,000美元之薪資。
三、第二份契約是否當然取代第一份契約
(一)後契約須有真正合意
第二份契約將月薪由1,000美元降為400美元,屬於對勞動契約重要內容的重大變更。契約是否因後約而變更,須以雙方具有自由、真實的意思表示為前提。
A抵達臺北後才被要求簽署第二份契約,且題目明確指出:
Having no other choice, A reluctantly signed the contract.
此一事實顯示A並非在平等、自由的協商條件下簽約,而是處於已離開原居住國、已到達工作地、欠缺替代工作與返國能力的弱勢狀態。雇主利用此種依賴關係迫使A接受大幅減薪,不能僅因A在第二份契約上簽名,即認定其當然有效取代第一份契約。
(二)得依民法意思表示瑕疵規定處理
依民法關於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之規定,若雇主以不簽署即不准工作、遣返、扣留證件或其他不法不利益作為壓力,A得主張其簽約意思表示具有脅迫瑕疵。
即使題目未明示B有具體脅迫行為,法院仍應審酌:
- A是否有實質拒絕簽約的自由。
- B是否利用A的外籍勞工身分及經濟弱勢地位。
- 薪資是否遭到不合理、大幅度的單方面降低。
- 第一份契約是否已經POEA審核,並形成A合理信賴。
- 第二份契約是否違反勞工保護法令及公序良俗。
故第二份契約並非因形式上有簽名,即當然具備完整法律效力。
(三)第二份契約即使形式有效,仍受強制規定拘束
勞動契約即使由勞工簽名成立,也不得排除適用勞動保護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71條判斷其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民法第72條為無效。
若第二份契約的400美元薪資低於命題當年臺灣法令對外籍家庭幫傭所容許或保障的最低標準,該減薪約定即不得發生效力。即使未低於法定最低標準,法院仍得審查其是否因顯失公平、脅迫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或得撤銷。
四、公共秩序原則之意義
(一)涉外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稱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該法本應適用外國法時,若適用該外國法的結果將違反中華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得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
其功能是:
第 1 題1 分
Article 38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i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provision regarding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的國際法淵源,以及第 1 項(d)款對司法判例與公法學者學說的定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38 條列舉法院裁判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依據,其中司法判決與學者學說是「確定法律規則之補助資料」,且須受第 59 條規定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用語是否符合第 38 條:
- 國際公約:由國家締結、明示接受的國際規則。
- 國際習慣:須有一般實踐,並被接受為法律。
- 一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制度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 司法判決與學說:用來確定法律規則的補助資料,並受第 59 條限制。
題目問何者正確,因此以法條原文所列的性質與限制比對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際公約不是由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制定的規則。第 38 條第 1 項(a)款所稱國際公約,是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為爭端當事國明示接受的規則。聯合國機關的決議可能具有不同法律效果,但不能因此等同於此款所稱的國際公約。
第 2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enjoys the status as a domestic law in the R.O.C.?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法文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國際文件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不代表它當然就是我國國內法律;須看我國是否透過法律明定其國內效力,或依法將其納入國內法秩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是本題所問的國內法。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的文件性質,再確認其是否有我國法律賦予國內法律效力:聯合國決議或制裁名單,不會只因出自聯合國就自動成為我國國內法;國際公約則須進一步確認我國是否以法律規定其國內效力。CRPD 有專法明文賦予國內法律效力,故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A)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s:錯誤。 聯合國大會決議通常屬建議性文件,原則上不因通過而直接成為我國國內法律。部分決議可能有助於解釋國際法或反映國際實踐,但這不等於決議本身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
**(B)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錯誤。
第 3 題1 分
According to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的條約解釋一般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約應依善意,按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並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解釋。
判斷「上下文」時,除條約本文外,也包括序言及附件;條約當事方就條約締結所作的相關協議,以及一方締約時提出、他方接受的相關文書,也屬於上下文。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條約須依善意解釋,採用語的通常意義,並置於上下文中,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再檢查各選項是否錯把「特殊意義」當成一般規則,或排除上下文中的特定材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條約用語原則上採其通常意義。只有在確定當事方有此意圖時,才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4 項,賦予用語特殊意義。
第 4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NOT on the 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NSGTs)名單,以及領土取得獨立後在名單上的變化。《聯合國憲章》第 73 條所稱非自治領土,是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領土;列入名單與否,應以題目所問時點的聯合國名單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選項是否仍列在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上。開曼群島、關島及百慕達仍在名單中;東帝汶則已於 2002 年獨立,成為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因此不在名單上。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delivered its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2010.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about this opinion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法院(ICJ)2010 年就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所作諮詢意見的請求機關、意見範圍及結論。諮詢意見回答的是特定法律問題,不等同於判決科索沃是否已成為國家、是否享有分離權,或其他國家承認是否具有何種效力。
本題涉及國際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與國際法資料為準。本題所考的諮詢意見結論,沒有須因後續修法而調整之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意見的正式問題:聯合國大會請問 ICJ,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ICJ 的核心結論是:2008 年 2 月 17 日的獨立宣言沒有違反一般國際法、安全理事會第 1244 號決議或適用的憲制架構。
再注意結論的界線:法院沒有進一步判定科索沃享有國際法上的獨立權,也沒有裁定科索沃已符合國家要件,更沒有決定各國承認的法律效果。依此逐項比對,只有(B)符合法院的結論。
選項分析
(A) 錯誤。 諮詢意見不是應塞爾維亞請求而作成。請求機關是聯合國大會,大會依聯合國大會第 63/3 號決議請 ICJ 提供諮詢意見。
第 6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applies when the requested country transfers the offender to the requesting country via the extradition procedure, the requesting country can only prosecute or punish the crime contained in the extradition request?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引渡中的「特定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ty)。受請求國將被請求引渡人移交給請求國後,請求國原則上只能就引渡請求所列的犯罪進行追訴或處罰;未經受請求國同意,不得任意就其他引渡前的犯罪追訴或處罰。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國家的引渡法規;依引渡法的一般原則作答,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限制:「只能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所載的犯罪」。這是在限制請求國取得被引渡人後,對其追訴與處罰的範圍,正是特定原則的核心。
選項分析
- (A)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互惠原則)錯誤。 指國家依相互對等或互惠的基礎合作,例如一國在對方也提供相應合作的前提下處理引渡請求;它不在界定被引渡人可被追訴的罪名範圍。
第 7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may a coastal State exercise?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沿海國權利的規定,重點是區分「主權」與「主權權利」,並辨識沿海國得行使的資源管理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約第 56 條第 1 項,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主權權利,以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也享有對該區其他經濟性開發與利用的管轄權,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及風力生產能源。專屬經濟區不是沿海國領土,沿海國享有的是特定事項上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不是完整主權。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56 條明文列出的權限:沿海國的資源權利涵蓋生物與非生物自然資源,並且包括利用風力等能源的經濟性開發。接著逐項比對選項:把權限限縮為單一資源類型的選項不完整;把「主權權利」說成「主權」則混淆法律性質;明文符合風力能源開發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 (A) Sovereignty.(主權)錯誤。 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不享有完整主權。公約第 56 條授予的是特定目的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其他國家仍保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等自由。
第 8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if a diplomatic agent is a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38 條:外交代表若為接受國國民或在接受國有永久居留權者,原則上只就執行職務所為的公務行為,享有管轄豁免及人身不受侵犯。題目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般外交代表享有較廣泛的外交豁免;但第 38 條對接受國國民或永久居民設有特別限制。判斷時應先確認題幹的身分條件,再以第 38 條的特別規定檢視各選項。
解題方法
將題幹中的「接受國國民」對應至公約第 38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除非接受國另行給予額外特權與豁免,這類外交代表原則上僅就執行職務所為的公務行為,享有管轄豁免及人身不受侵犯。
因此,只有把豁免範圍限定在「公務行為」的選項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無義務以證人身分作證」是一般外交代表依公約第 31 條第 2 項享有的證言豁免。第 38 條並未將此項豁免一併給予接受國國民身分的外交代表;其原則上僅有公務行為的管轄豁免及人身不受侵犯。
第 9 題1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1963 Tokyo Convention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a contracting State may exercise i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over an offence committed on board on condition that the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against a national or permanent registration of such Stat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jurisdiction principles shall be appli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刑事管轄權的連結原則。依犯罪行為與國家的關係,常見原則包括:
- 屬地管轄:犯罪地在該國領土或其管轄範圍內。
- 積極屬人管轄(Active nationality):犯罪行為人是該國國民。
- 消極屬人管轄(Passive nationality):犯罪被害人是該國國民。
- 保護管轄(Protective principle):犯罪侵害該國重要安全或核心國家利益。
本題依《1963 年東京公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第 4 條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締約國得對航空器內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條件是「犯罪係針對該國國民或永久居民所為」。判斷管轄原則時,先看題幹提供的連結點:是犯罪行為人的國籍、被害人的國籍、犯罪地,還是國家安全利益。
此處連結點是被害人具有該國國籍或永久居民身分,因此適用消極屬人管轄,也稱被害人國籍原則(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State Responsibility"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2001;以下簡稱《國家責任條款》)中,國家行為如何歸屬於國家,以及國家能否以國內法作為不履行國際義務的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國家是否負國際責任,基本上須確認兩項要件:行為依國際法可歸屬於國家,且該行為違反國際義務。國家不能以國內法為由排除其國際義務。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正確轉述《國家責任條款》第 4 條及第 11 條,再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國內法不得作為違反國際義務之抗辯原則。題目問「NOT correct」,因此找出與法條或原則相反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不論該機關屬於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性質,也不論其職能為何,均視為該國依國際法所為之行為。選項概述符合條文。
- **(B) 正確。
第 11 題1 分
Regarding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爭端和平解決原則,以及國家是否必須接受特定爭端解決程序。依《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3 項,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第 33 條列舉談判、調停、仲裁、司法解決等方法,並保留當事國選擇其他和平方法的空間。
因此要區分兩件事:國家有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的義務;但除非已透過條約、聲明或其他方式同意,國家通常沒有義務將爭端交由某一特定法院或仲裁庭裁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國際法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說「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還是在說「是否必須接受某一具體程序」。再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國際法院對和平解決原則的確認,以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
(C) 說國際法院「尚未確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已成為習慣國際法,與國際法院對此原則的承認不符,因此是題目要求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若此處的 resort to dispute settlement 指訴諸特定的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國家並無一般義務在未同意的情況下,將爭端交由法院或仲裁庭裁判。和平解決義務不等於必須接受某一特定司法程序;國家可依情況選擇合意的和平方法。
第 12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r tribunals have not been establish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設立情形,特別是區分由國際組織正式設立的法院或法庭,以及因特定國際情勢而出現、但並未成立的機構。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機構是否已正式設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CTY)與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ICTR)都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設立的特設法庭;國際刑事法院(ICC)則依《羅馬規約》成立。緬甸國際刑事法庭並未設立,因此選擇該項。
選項分析
(A)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錯誤選項。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已設立,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93 年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決議成立,審理前南斯拉夫境內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案件。
(B)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Myanmar:正確答案。 截至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並不存在名為「緬甸國際刑事法庭」的國際刑事法院或法庭。
第 13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agreements is a plurilateral agreement unde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中「多邊貿易協定」(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與「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的區別。
多邊貿易協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 WTO 會員;複邊貿易協定則僅對接受該協定的會員適用,會員通常可選擇是否加入。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四,複邊貿易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 WTO 協定架構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各自屬於 WTO 協定中的哪一類,再確認是否列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四。附件四所列的協定屬複邊貿易協定;其餘主要納入附件一、對 WTO 會員具有一般適用性的協定,屬多邊貿易協定。
選項分析
(A)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原產地規則協定)錯誤。 此協定屬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一 A 的多邊貨品貿易協定,適用於 WTO 會員,不是附件四的複邊貿易協定。
第 14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the treaty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的條約監督機制。條約機構(treaty body)是依特定人權公約設立、負責監督締約國履約情形的專家機構。
依 ICCPR 第 28 條,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負責執行公約所賦予的監督職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答案為該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 ICCPR 的「條約機構」,而非聯合國一般人權機關或行政單位。接著以公約的設立條文確認機構名稱:ICCPR 第 28 條設立 Human Rights Committee,因此選項中與之相符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on the legal sour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法源,以及各法系對判例地位的差異。國際私法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管轄權及判決承認等問題;其法源包括國內制定法、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在一定範圍內具有參考或補充作用的司法判例。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某一類法源的效力說得過於絕對,再比較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對判例的定位。普通法系重視判例,但大陸法系也不能一概說判例「不是」國際私法的法源;判例在解釋、補充及形成法律適用規則上,仍可能發揮作用。因此,B 將兩者的差異描述得過度絕對,是不正確的敘述。
本題涉及法源的一般概念,沒有需要援引的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及學理脈絡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際私法的法源可包括條約、國際慣例、國內立法及司法判例。各國所採法源的種類與實際重要性不同,但此處列舉的是國際私法常見的法源類型,敘述正確。
第 16 題1 分
Taiwanese A and American B are a married couple. The two makes a separation agreement due to their difficult relationships. Before long, B obtains a divorce judgment rendered by the Court of Hawaii and seeks recognition from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NOT a ground to be considered by the court regarding its possible rejec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的《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國不承認其效力:
- 依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
- 敗訴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或雖受送達但未應訴;但開始訴訟通知已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我國法律送達者,不在此限。
- 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無相互之承認。
這裡的「相互承認」是指判決效力的司法互惠,不是外交或政治上的國家承認。題目問「哪一項不是法院審酌的拒絕承認事由」,應將選項與上述法定事由逐一對照。
解題方法
A 選項談的是起訴前是否曾嘗試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並未把這件事列為外國判決不予承認的事由。B、C、D 則分別對應該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都是法院可能審酌的拒絕承認事由。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No mediation is attempted prior to the lawsuit.
正確答案。未在起訴前嘗試調解,不是《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所列的外國判決拒絕承認事由。法院審查外國離婚判決時,不能僅因外國訴訟前未先調解,就依此拒絕承認。
第 17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NOT a theory for determining the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 (characteriza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私法中的「定性」(characterization),也稱「識別」:法院須先判斷案件爭點在法律上的性質,例如屬於婚姻、繼承、物權或契約,再依該類型適用相應的衝突法規則,據以決定應適用哪一國法律。
定性的主要學說包括法院地法說(lex fori)、準據法說(lex causae)及法律關係本座說(jurisprudence)。「所在地法」(lex loci)是依法律關係發生地或標的所在地等連結因素決定準據法的用語,並非本題所問的定性標準理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定性依據的理論」,而非「決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選項中,lex fori、lex causae 與 jurisprudence 均屬定性理論;lex loci 則指所在地法或場所法,通常是衝突法規則採用的連結因素。因此應選出不屬定性理論的選項。
本題涉及學說分類,無特定法條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學說脈絡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保留」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其適用結果如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意義,應依中華民國立國精神及基本國策決定。
這項保留原則是對外國法適用結果的例外限制,不是要求外國法的內容抽象地符合我國法秩序。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 條的判斷方式: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指定應適用的外國法,再檢視該外國法在個案中的適用結果是否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若違反,才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題目問「NOT correct」,因此應找出把這項例外誤寫成全面審查外國法內容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此選項稱外國法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將審查對象寫成外國法本身。
第 19 題1 分
What does the term "lex rei sitae" mea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連結因素 lex rei sitae,即「物之所在地法」。其中 lex 是法律,rei 指物,sitae 指所在之處;此原則通常用來決定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何地的法律。
本題測的是法律術語定義,沒有需要援引的法條。
解題方法
辨認術語中的 rei sitae,抓住「物所在之地」這個連結點。題目選項中,只有 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符合此意。
選項分析
- (A)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party is present in person. 錯誤。這是當事人實際所在之地,並非物的所在地。
第 20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which shall apply to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f the parties' nationality and i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is chosen, but the country has sub-national regions, which law shall be appli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的「一國數法」問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當該法指向當事人本國法,而該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適用不同法律時,應先依該國本身的法律選擇規則,決定適用哪一地區的法律;若該國的法律選擇規則不明,才改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區的法律。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兩個條件:準據法指向當事人本國法,且該國存在次級地域法制。依第 5 條,先看該國自己的選法規則如何指明應適用哪個次級地域的法律。因此應選 (D) 該當事人本國的法律選擇規則。
這裡要區分「本國法」與「本國的法律選擇規則」:前者是衝突規範原先指向的法律;遇到一國數法時,後者負責在該國不同地域或法制之間進一步選定適用法。
選項分析
- (A) The law of the domici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錯誤。當事人住所地法不是第 5 條的一般優先標準。第 5 條優先採用的是該國法律選擇規則;只有該規則不明時,才依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地區或因素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