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 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please elaborate on what the navigation rights exercised by warships of one country on the high seas, and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nother country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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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外國軍艦在他國公海、專屬經濟海域(EEZ)及領海的航行法律地位。答題關鍵是先辨認各海域的法律性質:公海與專屬經濟海域適用航行自由;領海則在沿海國主權之下,外國船舶僅享有符合條件的無害通過權。
以下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及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公約規定於命題時並無須另行提醒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依「海域性質 → 軍艦的航行權利 → 沿海國限制」逐一比較:
- 公海:原則上適用航行自由,軍艦享有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及主權豁免。
- 專屬經濟海域:沿海國對自然資源等事項享有主權權利及特定管轄權;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自由,但須適當顧及沿海國權利。
- 領海:沿海國享有主權;外國軍艦得行使無害通過權,但通過須符合公約規定,且不得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分海域說明
一、公海:航行自由與軍艦豁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7 條規定,公海向所有國家開放,內陸國亦同;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之一。第 90 條進一步規定,各國不論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使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在公海航行。
因此,一國軍艦原則上可在公海航行,無須取得其他國家的許可。第 95 條規定,軍艦在公海享有完全豁免權,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的管轄。
二、專屬經濟海域:航行自由,但須適當顧及沿海國權利
依第 55 條,專屬經濟海域是領海外、鄰接領海的特定海域,其法律制度由公約規定。依第 56 條,沿海國對海床、底土及上覆水域中的自然資源,享有勘探、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並對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享有特定管轄權。
然而,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沿海國的領海。第 58 條明定,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第 87 條所指的航行、飛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等自由;軍艦因而享有航行自由。
第 二 題25 分
An unmanned scientific exploration balloon MD-80 owned by the 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of Country A entered the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and the territorial airspace of Country B. After learning about it, Country B shot down the MD-80 with missiles, but the falling MD-80 smashed the houses and caused three deaths of Country B nationals. Country A asserted that the voyage of the scientific exploration balloon was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t Country B considered that the balloon had illegally intruded into the space under its jurisdiction. Please analyze this incident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v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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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開判斷三件事:ADIZ 與領空的法律地位、國家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他國領空的法律效果,以及 B 國以飛彈擊落氣球是否符合國際法。氣球墜落造成的死亡與房屋損害,則須另依國家責任規則分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國際法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氣球進入的是 ADIZ、領空,還是兩者都有。
- 氣球的性質及其進入領空是否取得許可。
- B 國是否有權採取擊落措施,以及措施是否過當。
- 由擊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害,是否引發 B 國的國家責任。
一、ADIZ 不等於領空
**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是國家為識別、追蹤及管制接近其領空的航空器而劃設的區域。它本身不等於領土,也不會單憑劃設就使區域內的空域成為該國領空。位於領空以外的 ADIZ,國家通常可要求相關航空器遵守識別或通報程序,但不得因此主張對該區域享有領空主權。
相較之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第 1 條承認每一國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整且排他的主權。因此,題目特別說明氣球也進入 B 國的領空:B 國對領空的管轄權,不只是基於 ADIZ,而是基於其領空主權。
二、氣球進入領空與國家航空器規則
芝加哥公約第 3 條區分民用航空器與國家航空器。用於軍事、海關或警察勤務的航空器屬國家航空器;國家航空器未經許可,不得飛越他國領土或在其領土降落。
本題的氣球由 A 國國家科學研究機構所有,執行科學研究任務,並非一般商業營運。國家所有本身不必然使航空器成為國家航空器;應一併考量其用途與操作性質。按題意,將其視為代表 A 國執行公務的國家航空器較妥。若採此判斷,氣球未經 B 國許可進入領空,即違反芝加哥公約第 3 條所反映的規則,也侵害 B 國的領空主權。
A 國主張飛行目的純為科學研究,不能取代 B 國的事前同意。和平或科學用途可能影響對事件的危險程度及 B 國可採措施的判斷,但不會自行創設飛越他國領空的權利。
三、B 國擊落氣球的合法性
B 國享有領空主權,可以採取合理措施處理未經許可進入其領空的航空器,例如識別、攔截、要求改變航向或降落,以及在必要時採取其他措施以排除威脅。但領空主權不等於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武力;
第 三 題25 分
What are the rationale and conditions for recognizing foreign court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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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民事訴訟法上的「外國法院判決承認」(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重點是:一國是否讓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題目沒有指定國家法制,以下依臺灣法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承認制度兼顧兩項利益:一方面尊重外國法院的審判結果,促進跨境法律關係的穩定,避免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訴訟或取得彼此矛盾的判決;另一方面,外國法院的裁判效力不會當然延伸至我國,因此須保留必要審查,以維護我國的司法主權、程序正義與公共秩序。
承認與執行須加以區分:承認是賦予外國判決法律效力;執行則是透過我國的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判決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依法律要件發生承認效力;若要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仍須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先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執行。
解題方法與法定要件
作答時可依序說明制度目的,再列出承認的法定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的寫法,因此四款是拒絕承認事由;換言之,確定判決不具備任何一款拒絕事由,原則上即可承認。
- 外國法院須有國際管轄權:依我國法律判斷,外國法院對該事件須具有管轄權。這是對外國法院行使裁判權是否具有合理連結的審查,並非重新判斷案件實體結果。
- 敗訴被告須有應訴機會:敗訴被告未應訴時,原則上不承認;
第 1 題1 分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municip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rea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true?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憲法下條約的締結程序,以及條約與州法的位階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依美國權限締結的條約與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同為「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各州法官均受其拘束,即使州憲法或州法律與之牴觸亦同。
條約締結程序則見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總統締結條約須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並非四分之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 NOT true(不正確)。逐項檢查時,將條約效力與締結門檻分開:
- 效力方面,核對美國憲法第六條的最高法律條款。
- 程序方面,核對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參議院同意比例。
只要找到把參議院同意門檻說錯的選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美國憲法第六條將依美國權限締結的條約列為最高法律。選項的 “All treaties ratified” 是概括說法;依題目與官方答案的命題脈絡,應理解為合憲締結、經批准的條約,而非主張任何名義上完成批准的文件均不受其他憲法限制。
第 2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1969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eans is the international act whereby a State establishes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its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核心觀念
本題考《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 條第 1 項 (b) 款對「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定義:國家在國際法上成立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國際行為,包括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當事國另有約定的其他方式。題幹所述「在國際層面上成立國家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國際行為」,正是該款的定義用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定義性關鍵語句:「international act」及「establishes … its consent to be bound」。這是在問建立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國際行為,不是在問條約文本如何形成或確認。四個選項中,只有 **Ratification(批准)**屬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明列的同意受條約拘束方式。
選項分析
- (A) Adoption(約文之通過)錯誤。 依公約第 9 條,通過是確定條約文本的程序,表示談判者同意該文本作為條約約文;本身不表示國家已同意受該條約拘束。
- **(B) Ratification(批准)正確。
第 3 題1 分
Concerning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could be appl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8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的國際法裁判依據。法院依國際法裁判時,適用的主要法源包括:
- 國際條約;
- 國際習慣,須具備一般實踐及法律確信;
- 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 在不妨礙《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的前提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最具資格公法學者的學說,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補助資料。
本題所涉規約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各選項是否準確對應第 38 條的文字。特別注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司法判例與學者學說確實列在第 38 條中,但屬於「確定法律規則之補助資料」;國際組織決議與 soft law 則未以獨立法源的身分列入該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判決列於《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補助資料。因此,不能說司法判決未列於該條。
第 4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性人權保護制度及其主要文書是否已生效。判斷時要區分具法律拘束力、依締約程序生效的國際公約,與不具條約效力的宣言或民間憲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狀態為準。本題涉及的主要日期是:歐洲人權公約於 1953 年生效、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於 1986 年生效、美洲人權公約於 1978 年生效;題目所稱「亞洲人權保護憲章」則不是已生效的區域性人權條約。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中的兩項資訊:文書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已依條約程序生效。注意題幹選的是「正確敘述」,而選項的關鍵差別多在「已生效」或「尚未生效」。歐洲、非洲、美洲三個區域都有已生效的主要人權公約;亞洲並沒有與它們相對應、已生效的區域人權公約。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於 1950 年開放簽署,並於 1953 年 9 月 3 日生效。因此「尚未在歐洲生效」的敘述不正確。
第 5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odes of territorial acquisition refers to the physical expansion of an existing territory of a State by the force of nature?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土取得方式中的「自然添附」(accretion):國家既有領土因自然力量作用而向外擴張,新增部分併入國家領土。例如河流沖積、泥沙沉積或火山活動形成新土地。
本題考的是國際法概念,沒有特定法條須適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既有領土的物理擴張,以及由自然力量造成。這正是 accretion 的定義,因此選項(C)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Occupation(先占):錯誤。 指國家取得原屬無主地(terra nullius)的領土,須有取得領土的意思及有效占有。重點是占有無主地,不是既有領土因自然力擴張。
第 6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Area and its resourc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一部「區域」制度中,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法律地位。
公約第1條第1項第1款所稱「區域」(the Area),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第136條明定:「區域及其資源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第137條進一步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對區域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區域資源的權利歸全人類所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 “the Area”:它是 UNCLOS 的專門法律用語,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再對照公約第136條的明文規定,即可選出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Res nullius(無主物)錯誤。 無主物通常指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所有權、可依先占等方式取得的物。
第 7 題1 分
Expropria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by host states is allowed provided certain conditions are me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NOT includ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權國家徵收外國投資時,國際法通常要求符合的條件。典型標準包括:為公共目的、以非歧視方式進行,並給予補償。這些要件常見於雙邊投資協定及其他投資保障規範,但「依雙邊條約進行」本身不是徵收合法性的通用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是必要條件」,再將選項與徵收的典型合法性要件比對:公共目的、非歧視待遇及補償。剩下的「依雙邊條約」是條約可能規定或保障徵收條件的方式,並非每次徵收都必須以雙邊條約為依據。
本題涉及國際投資法的一般原則,並非特定國內法條題;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相關法制與國際法概念說明。
選項分析
(A) For a public purpose. 屬於典型要件。國家徵收外國投資,原則上須基於公共目的,不能任意剝奪外國投資人的財產。
(B) Under a bilateral treaty. 不是通用的徵收要件,因此為本題答案。
第 8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refers t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allows a sovereign state to assert jurisdiction over a foreigner whose conduct is outside its boundaries but threatens the national security or interferes with the operation of its government function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上的國家刑事管轄權連結原則。題幹描述外國人的行為發生在國境之外,但因威脅國家安全或妨害政府職能,國家據以主張管轄權,這是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
保護原則的重點在於行為侵害或威脅國家的重要利益,例如國家安全、政府機關運作、貨幣或護照制度。行為人是否為該國國民,通常不是此原則的判斷核心;關鍵是行為對該國受保護利益的影響。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中的管轄連結點:
- 行為發生在國境外。
- 行為人是外國人。
- 行為威脅該國國家安全,或干擾政府職能。
第三點直接指向國家重要利益受侵害或受威脅,符合保護原則。題目問的是哪一項原則允許國家主張管轄權,因此選 Protective。
本題涉及國際法原則,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國際法原則為準。
選項分析
- (A) Territorial(屬地原則)—錯誤 屬地原則以犯罪行為發生於國家領土內,或犯罪結果在該國領土內發生等領土連結為基礎。
第 9 題1 分
According to Section 18, Article V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ials of the U.N. shall be immune from local jurisdiction and execu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五條第十八節,內容是聯合國官員為獨立執行職務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依該節,官員在職務範圍內,就其口頭或書面言論及所為行為,享有「免受法律程序管轄」的豁免;並享有薪酬免稅、免除國民服役義務等待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引公約條文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公約第五條第十八節的原文。關鍵在 A 把「免受法律程序管轄」說成只免於刑事訴訟、仍須承受民事訴訟;但公約未將豁免限於刑事案件,也沒有排除民事訴訟。故 A 的敘述不正確,符合題目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purposes of the U.N. as provid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 Charter?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1 條所列的聯合國宗旨。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聯合國憲章》第 1 條,聯合國的宗旨包括:
- 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 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係。
- 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道性質的國際問題,並促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 作為協調各國行動、以達成共同目的的中心。
因此,判斷關鍵是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1 條明列的宗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的四項宗旨。若選項雖與國際合作或經濟活動相關,卻未列於該條所規定的宗旨,就應選為題目要求的「不是」。
選項分析
(A)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是《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1 款明定的宗旨,故此選項屬於聯合國宗旨。
(B) 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第 11 題1 分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gime under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立背景、爭端解決機制管轄範圍、救濟方式,以及區域貿易協定(RTA)的法律依據。涉及 WTO 協定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的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WTO 爭端解決機制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運作。DSU 第 1.1 條及附件一界定其適用範圍,原則上涵蓋 WTO 協定所列的「適用協定」(covered agreements)。WTO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依 DSU 第 2 條行使相關職權。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正確:WTO 並非 1947 年《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的延續;DSB 管轄依 DSU 所列的適用協定界定;WTO 爭端救濟並不以恢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為最終救濟;RTA 則有 GATT 1994 第 XXIV 條等特別規範,不能只援引第 XX 條一般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1947 年《國際貿易組織》(ITO)並未成立。當年制定的《哈瓦那憲章》原欲設立 ITO,但因未生效而未建立該組織。GATT 1947 曾作為戰後多邊貿易規範運作;1994 年《馬拉喀什協定》則建立 WTO,並將 GATT 1994 納入 WTO 協定體系。因此,WTO 協定不是對「1947 年 ITO」程序與規則的強化。
第 12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ay be parties in contentious case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院規約》第 34 條第 1 項:只有國家得作為案件當事人。此處指國際法院的訴訟案件(contentious cases),當事人適格限於國家;個人、屬地及國際組織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
須區分「訴訟案件」與「諮詢意見」程序:國際組織在符合規定時得請求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但這不表示國際組織能成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詢問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 contentious cases 的 parties,直接對照《國際法院規約》第 34 條第 1 項的主體限制即可。題目問的是「誰有資格成為當事人」,不是「誰能提供資料」或「誰能參與其他程序」,因此選擇 States。
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國際法院規約》第 34 條第 1 項的上述規定當時適用。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Protocol I),” signed on June 8, 1977, indiscriminate attacks are prohibited.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constitutes an indiscriminate attack?
核心觀念
本題考《1949 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Protocol I)對「無差別攻擊」(indiscriminate attacks)的禁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的 Protocol I 第 51 條第 4 項,無差別攻擊包括:攻擊並非針對特定軍事目標、使用無法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方法或手段,或其效果無法依議定書要求加以限制,因而在性質上不分青紅皂白地打擊軍事目標與平民或民用物體的攻擊。
第 51 條第 5 項另列舉兩種典型情形:把數個明確分離、各自不同的軍事目標,集中視為單一軍事目標而攻擊;以及預期會造成平民傷亡、平民受傷或民用物體損害,且相對於預期具體、直接軍事利益而言過度的攻擊。無差別攻擊與比例原則不相稱的攻擊概念相關,但兩者定義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看攻擊是否針對特定軍事目標,以及攻擊方式、手段與效果能否區分並限制於該目標。題目描述「對一座城市進行地毯式轟炸」,其攻擊範圍涵蓋城市整體,並非針對明確、特定的軍事目標,會不分軍事目標與平民、民用物體而造成打擊,因此符合無差別攻擊的典型樣態。
本題法源為條約規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條約內容說明。
選項分析
(A) Attacks directed at a specific military objective.
錯誤。攻擊若指向特定軍事目標,符合區分原則所要求的目標指向性。當然,特定目標本身仍須符合軍事目標要件,且攻擊方式還須遵守比例原則與預防措施;但選項所述本身不構成無差別攻擊。
第 14 題1 分
Stat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that activiti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or control do not caus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of other States or of areas beyond the limit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Which one of the principles conforms to the aforementioned requirement?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造成跨境環境損害」的國際環境法原則。國家對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負有注意義務,應確保該等活動不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也不損害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環境。此要求常以「睦鄰原則」(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liness)表述,並與國家主權及不得造成跨境損害的義務相連結。
其重要法源表述見《斯德哥爾摩宣言》第 21 原則及《里約宣言》第 2 原則:國家有權依其環境政策開發本國資源,但須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環境。本題未提供特定法條版本;解題依題幹所引國際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activiti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or control」以及「do not caus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of other States or of areas beyond the limit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這正是跨境環境損害防止義務的典型表述,對應官方答案所採的「睦鄰原則」。
辨識時可將題幹重點拆成兩部分:一是活動位於國家的管轄或控制之下;二是國家須避免該活動對境外或全球公域環境造成損害。這組合指向睦鄰原則,而非著重風險管理、污染成本分配或世代發展的其他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where the applicable law is the national law of a party, but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party differs by reference to sub-national region or another factor, which law shall appl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所定的「多法域國家」準據法選擇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若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該國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區分為不同法律時,應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兩個條件:一是準據法指向當事人的本國法;二是該本國法依「次國家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法律。符合這兩項條件時,直接適用第 4 條的補充連結規則:採用與該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The law of the place in which the party is domiciled shall apply. 錯誤。當事人的住所地不是本題所問多法域情形下的法定選擇標準;第 4 條採取的是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
第 16 題1 分
Regarding the standards of characteriza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octrines is adopted by the R.O.C. cour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事件的「定性」(characterization,又稱識別):法院先判斷當事人爭議的法律性質,例如屬於婚姻、繼承或契約,再依該類型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衝突規範,找出應適用的準據法。
定性所採標準主要有:
- 法院地法說(lex fori):依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定性。
- 準據法說(lex causae):依依衝突規範選出的準據法定性。
- 本國法說(lex patriae):依當事人的本國法定性。
- 行為地法說(lex loci actus):依法律行為地法定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另以條文明定一般定性的標準;依我國法院採取的通說與實務見解,定性原則上依法院地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定性採何標準」,而非問某一具體涉外法律關係最後適用哪一國法律。法院須先按其本國法律概念分類爭議,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衝突規範決定準據法。因此,法院地在我國時,定性採 lex fori,選 (A)。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Party A, having its main establishment in Japan, and Party B, having its main establishment in Korea, enter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Indonesian phoebe wood in Singapore, which contains a provision stating that all disputes relating to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damages compensatio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Indonesia. Which law shall be applied by the R.O.C. court if a contractual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parti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契約的準據法,核心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主」。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所生債之關係的成立與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決定準據法;當事人未明示選法,或明示選法無效時,才依第 2 項改採關係最切之法律。第 3 項另規定特徵性履行及不動產契約的推定。
本題為跨國木材買賣契約,當事人已明文約定違約及損害賠償適用印尼法,爭議即落在契約債務關係的範圍內。題目未提供該選法約定無效的事由,故依當事人明示意思適用印尼法。上述條文於命題當年適用;第 20 條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爭議性質:本題是買賣契約的違約與損害賠償爭議,屬契約債務關係。再找契約有無準據法條款:題目明載相關爭議「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Indonesia」,即當事人已選定印尼法。
只有在沒有明示選法,或所選法律無效時,才需要比較雙方主要營業地、交易地、貨物來源地等因素,以判斷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既有有效的明示選法,便不必以日本、韓國或新加坡與交易的連結取代當事人選擇。
第 18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衝突」的分類,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第 3 條如何處理當事人的國籍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籍衝突分為兩類:
- 國籍積極衝突: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國籍。
- 國籍消極衝突:當事人沒有任何國籍,即無國籍。
本法第 2 條處理當事人有多數國籍的情形: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應以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國籍,決定其本國法。第 3 條處理當事人無國籍的情形: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改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多數國籍,還是無國籍,再核對法條所採的連結因素:
- 多數國籍屬積極衝突,依第 2 條採「關係最切的國籍」。
- 無國籍屬消極衝突,依第 3 條改採住所地法。
這樣可以直接檢驗 A、C、D;B 則須判斷婚姻是否可能造成積極國籍衝突。
選項分析
(A) 錯誤。 當事人有多個國籍,是積極國籍衝突,不是消極國籍衝突。消極國籍衝突指當事人沒有任何國籍。
(B) 依官方答案不選;但題目措辭有可討論處。 婚姻本身不必然造成國籍衝突;是否因婚姻取得或喪失國籍,取決於各國國籍法。
第 19 題1 分
Seller A and buyer B conclude a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regarding the control of company C. B sets a mortgage on his Malaysian farm to Bank D, which guarantees B’s payment oblig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between A and B stipulates that the operation of company C shall comply with the laws of Singapore, which is the country where C is established, tha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 and B ar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Japan, and that Bank D’s payment obligations ar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Japan. If a dispute arises relating to the mortgage, which country’s law shall be applied by the cour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私法上「契約準據法」與「物權準據法」的區別。當事人可以約定契約的準據法,但該約定不會當然決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準據法;不動產物權通常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題目問的是「relating to the mortgage」,也就是涉及馬來西亞農場抵押的爭議。農場是不動產,抵押權的成立、效力及其物權事項,原則上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判斷。因此,法院應適用農場所在地的馬來西亞法。
題目另列公司營運、A 與 B 間權利義務,以及銀行付款義務的法律約定,分別涉及不同法律關係;它們不會取代抵押物所在地法對不動產抵押物權事項的支配。
選項分析
- (A) Malaysia,正確。 抵押標的是位於馬來西亞的農場;就抵押權等不動產物權事項,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馬來西亞法。
- **(B) Singapore,錯誤。
第 20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evas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私法上的「規避法律」(evas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7 條的適用範圍。
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規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若故意改變或製造涉外因素,藉此避開我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仍得適用被規避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7 條的核心:它處理的是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形。選項若直接重述條文,或概括規避法律的特徵,通常可先判斷為正確;再看是否把「規避法律」與「當事人變更準據法」混為一談。
本題官方答案為 C。第 7 條的規範重點是: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仍適用該規定;它本身並不是限制當事人自由變更準據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規避法律的典型特徵包括連續性、詐偽性與不法性。連續性指當事人利用涉外因素或連結點的變動,使法律關係的準據法發生改變;詐偽性指該變動帶有規避特定法律的意圖;不法性則指所欲規避的是具有強制或禁止性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