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試題代碼 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第 一 題40 分

請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回答下列國際私法相關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一) A 國人甲簽發一張以 B 國籍之乙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給住在 C 國之丙。今丙欲行使該票據上之權利,其方式應依據何國法律為之?

(二) A 國人甲欲將其所有但坐落在 B 國之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給住在 C 國的乙,甲應依據何國法律所規定抵押權設定之方式為之?

(三) A 國之甲男與 B 國之乙女打算在 C 國有名城堡中舉行婚禮,該婚禮應依何國法律所規定之儀式方為有效?

(四) A 國人甲有住所在 B 國,於 C 國旅遊時發生車禍,在 C 國醫院治療時病危欲立遺囑處分其遺產,甲應依何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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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須先辨認行為類型,再適用其特別規定。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依該行為所應適用的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票據權利的行使、婚姻方式及遺囑方式,則各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截至目前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一)行使支票上權利的方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丙要行使支票權利,題目未說明行使行為實際在何地為之,因此付款人乙銀行的國籍、甲的國籍及丙居住地都不能直接決定準據法。應以丙實際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地法律為準。

【答案】依丙行使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地法。

(二)設定 B 國土地抵押權的方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抵押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設定抵押權的方式,應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判斷。

本題土地位於 B 國,因此不論甲、乙的國籍或住所,抵押權設定方式均適用 B 國法。這裡考的是不動產物權的特別規定,不能只按一般法律行為方式處理。

【答案】依 B 國法,即土地所在地法所規定的抵押權設定方式。

(三)在 C 國舉行婚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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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A 國與 B 國為了雙方的領土與海域劃界所生之爭端,已經在不同的外交場域中談判交涉多年。在 1995 年 12 月 1 日和 5 日時,為雙方斡旋與調停的 C 國,分別在向 A、B 兩國所提出之「換文」中提到:「所有爭端均應提交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受理,並為終局拘束 A、B 兩國之判決。」

其後,為了能順利讓 A、B 兩國願意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C 國又進一步提案成立一個三方委員會,讓 A、B、C 三國共商提交雙方領土與海域劃界爭端予國際法院審理的相關程序與條件。雖然三國在該委員會中協商多次,但依然無法達成共識而導致協商一度中斷。

其後,到了 1998 年 12 月 1 日時,A、B、C 三國又在三方委員會中重新協商,並且公布了一份三國外交部長均有簽字的「紀錄」。在該「紀錄」中寫道:A、B 兩國重申之前的承諾,並繼續由 C 國負責斡旋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為止;且在該日期之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

請依據條約法等相關國際規範詳述下列問題:

(一) A 國在 2000 年 6 月依據題幹中的「紀錄」,逕行向國際法院請求審理 A、B 兩國之領土與劃界爭端。但 B 國主張該「紀錄」並非雙方的條約,因此不能構成國際法院審理雙方爭端的管轄權基礎。若妳/你是國際法院的法官,是否會主張國際法院應受理本案?(15 分)

(二) 若 B 國主張該國憲法規定,涉及 B 國領土的條約均應待 B 國轉化為國內法後始生效力,再加上該「紀錄」是條約卻沒有送請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因此,B 國主張其外交部長在「紀錄」中的簽字行為,並無產生條約生效之法律效果。若妳/你是國際法院的法官,是否認為 B 國的主張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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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問題:外交文件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條約,以及國內法程序、外交部長簽署與聯合國登記對條約效力的影響。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以國家同意為基礎;爭端國若已透過有效協議同意將爭端提交法院,一方即可依協議所定條件聲請審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與國際法為準。主要法源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稱《條約法公約》)及《聯合國憲章》第 102 條。

《條約法公約》第 2 條第 1 項第 (a) 款所稱條約,是國家間以書面締結、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定,不論其採用單一文件或數份相關文件,也不論文件名稱為何。因此,文件是否為條約,不能只看它叫「紀錄」、「換文」或「會議紀錄」,而須檢視其文字、簽署方式、形成背景及當事國是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解題方法

先判斷 1998 年「紀錄」是否有意設定 A、B 兩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以及其文字是否建立向國際法院提交爭端的承諾。若紀錄成立為條約,再判斷 B 國提出的國內法轉化要求、外交部長簽署及聯合國登記問題,是否影響該條約的國際效力。

題目事實與卡達訴巴林案相近:國際法院曾認定,外交部長簽署的「紀錄」雖名為會議紀錄,仍可因其內容及背景而構成國際協定。法院亦指出,未向聯合國登記不影響協定本身的效力。

(一)「紀錄」是否構成管轄權基礎

1. 文件名稱不是決定標準

《條約法公約》第 2 條採實質判斷。文件的名稱並不決定它是否為條約;關鍵在於其內容是否表達受國際法拘束的意思,並設定國家間的權利義務。

本題的「紀錄」由 A、B、C 三國外交部長簽署,明載 A、B 兩國重申之前的承諾,並將 C 國斡旋期間延長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屆滿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這些文字不是單純記述談話或協商經過,而是記錄對既有承諾的重申及後續安排。

2. 應與 1995 年換文及協商背景合併理解

1995 年 C 國分別致 A、B 的換文已提到,所有爭端應提交海牙的國際法院,並由法院作成終局且拘束雙方的判決。其後的三方委員會即以促成提交爭端至國際法院為目的;1998 年紀錄則在協商中斷後,延續並重申先前承諾,並訂出可提交法院的時間點。

因此,1998 年紀錄應放在前述換文與整體外交協商脈絡下解釋,不宜孤立地視為沒有法律效果的會議摘要。紀錄使 A、B 兩國的提交安排更為明確:C 國斡旋至指定日期,之後雙方即可提交爭端。

3. 「得提交」容許單方聲請

紀錄所稱期限屆滿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表示 A、B 已同意爭端可提交法院審理。依題示內容,條文沒有要求雙方屆時必須再次共同同意,亦沒有規定須由雙方共同遞交文件;在既有提交承諾下,A 國於期限屆滿後單方聲請,不會僅因 B 國事後反對而失去管轄權基礎。

這與《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的解釋方法相符:依條文通常意義,並參照上下文及目的解釋。法院也可依第 32 條參考締約背景等補充資料。本題紀錄的目的正是安排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形成背景支持其法律拘束力。

4. 結論

1998 年紀錄應認定為 A、B 兩國間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C 國亦是文件的簽署方,並承擔繼續斡旋的安排;但國際法院管轄權的核心基礎,是 A、B 兩國同意將雙方爭端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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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請依據《條約締結法》或相關法規範、司法實務與相關學理回答下列問題:

(一) 若我國在 COVID-19 爆發之初,分別與「世界衛生組織」以及著名的「無國界醫生組織」簽訂書面協議,分別承諾提供 500 萬美元之捐款作為防疫援助之用。請詳述理由說明該兩份書面協議,是否都「不」需送交立法院審議?(18 分)

(二) 若我國總統與 A 國簽署了「特殊食品進口協議」,並在立法院沒有審議批准的情況下,宣布開放 A 國一具有較高之特殊藥劑殘留,但在我國市場極度缺乏卻又為了疫情所迫切需要的一種「神奇藥草」進口。

其後,若立法院制定了《藥草殘留藥劑管理法》,直接明文禁止「神奇藥草」進口,請詳述理由說明我國是否還可以進口「神奇藥草」?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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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國際書面協議的締約對象、法律性質,以及是否屬於應送立法院審議的「條約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約締結法》相關規定於該年適用。

依《條約締結法》第 2 條,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適用該法。依同法第 3 條,國際書面協定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等國家重要事項,或涉及國內法律變更,即屬該法所稱「條約」;條約以外、對締約各方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則為「協定」。

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亦指出,國際書面協定若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屬憲法上的條約,原則上應送立法院審議。依《條約締結法》第 8 條,條約案簽署後原則上應送立法院審議;第 12 條則規定,協定簽署後應報行政院備查,協定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解題方法:先看對象,再判斷實質內容

兩份文件同樣約定捐款 500 萬美元,但是否屬於《條約締結法》的規範範圍,首先要看締約對象;確認適用該法後,再依協議內容判斷其性質及審議程序。捐款金額本身不是唯一標準,關鍵在於書面協議是否對締約方有拘束力,以及是否涉及國家財政等重要事項。

1. 與世界衛生組織簽訂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

世界衛生組織是國際組織,屬《條約締結法》第 2 條所列締約對象。協議以書面約定我國提供 500 萬美元防疫援助,形成我方財政上的給付義務,並涉及國家重要財政事項,符合同法第 3 條所定條約範圍。

因此,該協議不能只當作一般行政協定處理;依《條約締結法》第 8 條及釋字第 329 號解釋的意旨,應送立法院審議。題目未說明協議具條約名稱或有批准條款,並不影響依其實質內容判斷。

2. 與無國界醫生組織簽訂的協議:不屬該法所規範的條約案

無國界醫生組織是非政府組織,不是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題目也沒有指出它是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或團體。因此,該協議不在《條約締結法》第 2 條所列對象範圍內,不因同樣約定提供 500 萬美元,就成為該法所稱應送立法院審議的條約案。

這不表示我方可不經任何程序付款。政府仍須依預算、採購、補助或其他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辦理;但就題目所問的《條約締結法》條約審議程序而言,不需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不要只看到「國際書面協議」或「金額相同」就認定兩案程序相同。先辨認締約對象:與國際組織締約,適用《條約締結法》的判斷;與一般非政府組織締約,原則上不在該法第 2 條範圍內。接著再依協議實質內容判斷是否涉及財政等國家重要事項。

(二)立法院制定法律禁止進口後,是否仍可進口神奇藥草

核心觀念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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