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26 分

請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說明「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及其在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可享有的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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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及三種稅目各自的優惠。判斷時要分開看:房屋稅看房屋實際用途及居住情形;地價稅看土地與住宅的關係、設籍及面積;所得稅則依購屋借款利息或出售房地的課稅制度,分別適用優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房地合一稅曾修正;房屋稅自民國 113 年起也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不以修法後規定取代 109 年的答案。

一、定義與認定要件

(一)自住房屋

民國 109 年房屋稅的自住住家用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相關認定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房屋為住家用,且由自然人所有。
  2. 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無出租,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

自住房屋的認定重點是實際自住、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不是只要房屋登記在本人名下即可。

(二)自用住宅用地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

適用地價稅優惠時,另須符合《土地稅法》第 17 條等規定,例如住宅與土地的使用相符、面積未超過法定上限,並依規定申請。

二、所得稅優惠

(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符合規定者,得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房屋須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申報年度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得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 可扣除額為實際支付利息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每年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

公式如下:

可扣除額=min⁡{30萬元, max⁡(0, 實際購屋借款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扣除額 = \min\left\{ 30萬元,\ \max\left(0,\ 實際購屋借款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right) \right\}

此項為列舉扣除額,須選擇列舉扣除,不能與標準扣除額重複適用。

(二)出售房屋的所得課稅優惠

須先依取得時間判斷適用舊制或房地合一稅制:

  • 舊制房屋交易: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土地交易所得原則上不課所得稅。符合條件者,出售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且新購房屋價額高於原出售價額,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相關規定,就出售房屋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申請扣抵或退還。
  • 房地合一稅制: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自住房地規定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 10% 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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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4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扁平稅(flat tax)。

(二) 支出稅(expenditure tax)。

(三) 租稅漏洞(tax looph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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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制度的課稅基礎與租稅優惠的概念,分別涉及所得稅如何設計稅率、消費與儲蓄如何納入課稅,以及租稅優惠如何形成課稅漏洞。題目是名詞解釋,作答時應先界定名詞,再交代其課稅方式或形成原因,並點出主要特徵。

解題方法

依序從「稅率結構」、「課稅基礎」及「租稅優惠與稅收流失」切入:

(一)扁平稅(flat tax)

扁平稅是對課稅所得適用單一比例稅率的制度。納稅人的所得增加時,適用的邊際稅率不隨所得級距提高;應納稅額通常依「課稅所得 × 單一稅率」計算。

扁平稅強調稅率簡明、計算與遵循成本較低,並避免累進稅率使高所得者適用較高邊際稅率。若制度另設免稅額或定額扣除,平均稅率仍可能隨所得增加而上升;因此,「單一稅率」不必然代表每個所得水準的平均稅負完全相同。

(二)支出稅(expenditure tax)

支出稅是以納稅人的消費支出作為課稅基礎,而非直接以所得或財富作為課稅基礎。其基本觀念是:所得未用於消費而用於儲蓄的部分,可暫不課稅;待該儲蓄日後用於消費時,再納入課稅。

以個人期間所得表示,支出概念可概括為:

支出=所得−儲蓄增加額支出 = 所得 - 儲蓄增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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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主義」。司法院大法官如何解釋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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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律主義」,即憲法第 19 條所稱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釋字第 700 號解釋,國家課人民繳納稅捐,或給予減免稅捐優惠時,均應將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構成要件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主體的歸屬、稅基及稅率等。

因此,租稅法律主義同時適用於「課稅」與「減免稅優惠」,不能只要求增加人民負擔時有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是大法官對憲法第 19 條的解釋,再對照釋字第 700 號所整理的租稅法律主義內容:租稅構成要件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且減免稅捐優惠也包含在內。

法律不必鉅細靡遺。涉及課稅技術或細節時,主管機關得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必要釋示;但釋示須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租稅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不得增添法律未規定的租稅義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課稅或給予減免稅捐優惠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這是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意旨,也符合釋字第 700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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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受益原則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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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益原則」與「量能原則」的區別:

  • 受益原則:稅費負擔依個人從政府公共服務或公共建設取得的利益分配,受益較多者負擔較多。
  • 量能原則:依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租稅,通常以所得、財產或消費能力作為衡量基礎。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認政府服務利益與納稅能力兩種分配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負擔依據:若依使用公共建設或享受政府服務的程度收費,符合受益原則;若依所得能力或稅率是否累進決定負擔,則屬量能原則的典型討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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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關於影響租稅轉嫁的因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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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轉嫁:法定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後,透過調整價格將稅負轉由他人承擔。轉嫁方向與程度主要取決於供需彈性:需求越缺乏彈性,消費者越難減少購買,消費者承擔的稅負通常越多;供給越缺乏彈性,生產者越難減少供給,生產者承擔的稅負通常越多。

此外,課稅對象也會影響轉嫁。例如,對廠商的經濟利潤課稅,若不改變其利潤極大化決策,便不會改變產量與價格。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選項中的一般判斷是否符合租稅轉嫁原理,並特別區分「對利潤課稅」與「對生產或銷售課稅」:後者會影響邊際成本,可能改變價格;前者若不影響廠商的最適產量,就不會透過價格轉嫁給消費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直接稅或間接稅的分類,不能直接決定租稅是否容易轉嫁。轉嫁程度主要看供需彈性及課稅是否改變廠商的成本或行為。一般而言,間接稅較常透過商品價格轉嫁,但仍須依市場條件判斷,不能概括地說直接稅較容易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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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某一消費者甲消費 xx 與 yy 兩種商品,且這兩商品對甲非完全互補,生產 xx 與 yy 的邊際社會成本固定不變。現若只對 xx 商品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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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對單一商品課徵從量稅」對消費者相對價格、預算線與超額負擔的影響。題幹指出兩商品非完全互補,表示消費者會因相對價格改變而調整消費組合;生產兩商品的邊際社會成本固定,則課稅不會改變生產端的邊際成本。

設 xx、yy 的價格分別為 pxp_x、pyp_y,所得為 II。未課稅時,預算線為:

pxx+pyy=Ip_x x+p_y y=I

若只對 xx 課徵每單位稅額 tt,消費者面對的價格變成 px+tp_x+t,預算線為:

(px+t)x+pyy=I(p_x+t)x+p_y y=I

因此,xx 相對於 yy 變貴,預算線會繞著 yy 軸截距向內旋轉,而不是平行內移。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課稅後的三個變化:相對價格是否改變、預算線如何移動,以及是否產生超額負擔。單一商品稅會改變兩商品的相對價格;在消費者能調整消費組合時,稅制造成的選擇扭曲會帶來超額負擔。

選項分析

(A) 會產生超額負擔。—正確

對 xx 課稅後,消費者面對的價格比率由 px/pyp_x/p_y 上升為 (px+t)/py(p_x+t)/p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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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均等變量(equivalent variation)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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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均等變量(equivalent variation,EVEV)是以稅前價格作為衡量基準,計算消費者所得需要減少多少,才會使其效用降至課稅後的水準。它衡量的是租稅造成的福利損失,不等同於實際繳納的稅額。

設稅前價格為 p0p^0、課稅後價格為 p1p^1、原所得為 mm,間接效用函數為 v(p,m)v(p,m)。均等變量可寫為:

EV=e(p0,u0)−e(p0,u1)EV=e(p^0,u^0)-e(p^0,u^1)

其中 u0u^0 是稅前效用,u1u^1 是稅後效用,e(p,u)e(p,u) 為達到效用 uu 所需的最低支出。換句話說,在稅前價格下,從原所得扣除 EVEV,消費者便會落到稅後的效用水準。

解題方法

辨認均等變量的關鍵,是先確認它固定在哪一組價格下比較。均等變量固定使用稅前價格,比較原效用與稅後效用所需的所得差額,因此題目中「稅前價格下」及「達到稅後效用水準」是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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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有固定的所得,消費 XX 和 YY 兩商品,XX 和 YY 皆在完全競爭市場生產且邊際成本固定不變,兩商品的受補償需求曲線皆為負斜率。政府原先對甲消費的 XX 商品課徵從量稅,對 YY 商品不課稅,現政府提高 XX 商品每單位稅額為原來的兩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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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高從量稅後,超額負擔如何變化」。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損失中,扣除政府稅收移轉後的淨損失,也稱無謂損失。

兩商品受補償需求曲線皆為負斜率,表示提高 XX 的價格會使甲減少 XX 的消費;同時,甲也會調整 YY 的消費。稅率加倍後,超額負擔的增幅因此不只取決於 XX 商品本身的消費減少,也包含商品間替代所造成的額外扭曲。

解題方法

設每單位稅額由 tt 提高至 2t2t。以補償變量衡量超額負擔,其邊際變化等於稅額乘上受補償需求量對稅額的反應:

d DWLdt=−tdxhdt\frac{d\,DWL}{dt} = -t\frac{dx^h}{dt}

其中 xhx^h 是 XX 的受補償需求量。由於提高 XX 的稅額會提高其含稅價格,且受補償需求曲線為負斜率,故 dxhdt<0\frac{dx^h}{dt}<0,超額負擔隨稅額增加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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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一消費者有固定的時間秉賦,他將部分時間用來提供勞動以賺取勞動所得,剩餘的時間為休閒,並將所有勞動所得用來購買 xx 和 yy 兩財貨。假設政府對財貨課徵從價稅以取得一定水準的稅收,且所有的租稅都由消費者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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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適租稅」中的休閒課稅與超額負擔。消費者有固定時間,必須在工作與休閒之間選擇;工作時間帶來勞動所得,所得再用於購買財貨 xx、yy。

只對 xx、yy 課稅,會改變財貨相對價格,造成消費替代;若勞動所得也會因工作與休閒的選擇而變動,財貨稅還會間接影響工作誘因,進一步扭曲休閒選擇。相對地,休閒本身若也能課稅,便可將休閒與財貨一併納入課稅,使各項選擇面對相同的比例稅負。

解題方法

設消費者的總時間為 Tˉ\bar T,休閒時間為 LL,工作時間為 Tˉ−L\bar T-L,工資率為 ww。勞動所得為 w(Tˉ−L)w(\bar T-L)。若商品 xx、yy 與休閒 LL 都按相同從價稅率 tt 課稅,消費者的預算限制可寫成:

(1+t)(pxx+pyy+wL)=wTˉ(1+t)(p_x x+p_y y+wL)=w\bar T

其中,工作所得與消費者的總時間價值共同形成右側的資源上限。將整條預算限制同除以 1+t1+t,可見稅後相對價格不變:

pxx:pyy:wp_x x:p_y y:w

因此,消費者在 xx、yy 與休閒之間面對的相對價格與課稅前相同,選擇不因稅制造成扭曲;政府取得收入,但不造成超額負擔。這是對所有相關用途採相同稅率時,不改變相對價格的中性課稅邏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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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一線性所得稅函數如下:

稅額=0.25×所得−100稅額=0.25\times所得-100

其中 0.250.25 為邊際稅率。當所得為 1,0001{,}000 時,平均稅率等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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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平均稅率是「稅額占所得的比例」;邊際稅率則是所得每增加一單位時,稅額增加的比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線性所得稅函數為

T=0.25Y−100T=0.25Y-100

其中 TT 為稅額,YY 為所得;題目中的 0.250.25 是邊際稅率。

解題方法

先將所得 Y=1,000Y=1{,}000 代入稅額函數:

T=0.25×1,000−100=250−100=150T=0.25\times1{,}000-100=250-100=150

再以稅額除以所得,求平均稅率:

平均稅率=TY=1501,000=0.15\text{平均稅率}=\frac{T}{Y}=\frac{150}{1{,}000}=0.15

所以平均稅率為 0.150.15,即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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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為使課稅引起的超額負擔最小,應對休閒的互補財課相對較高的稅率」,係為下列何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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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最適商品稅理論中的柯列特-海格法則(Corlett-Hague rule)。在休閒本身不易直接課稅時,應對與休閒互補的商品課較高稅率,藉此間接減少休閒的使用,降低商品稅造成的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休閒的互補財」與「相對較高的稅率」。柯列特-海格法則指出,當休閒不能直接課稅時,對休閒互補財提高稅率,可以間接課到休閒,並使稅制造成的超額負擔較小。因此,題幹所述正是此法則。

「休閒互補財」是指休閒增加時,需求也隨之增加的商品,例如休閒活動所需的特定商品或服務。對這類商品課較高稅率,會提高休閒的相對成本,抑制休閒需求。

選項分析

  • **(A) 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錯誤。**此法則主張,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商品課較高稅率,以減少稅制造成的需求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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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中性課稅(neutral taxation)」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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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性課稅」的基本定義。中性課稅是指租稅不改變納稅人的相對價格與選擇,不致使其因租稅而改變消費或生產決策。就商品課稅而言,若各財貨適用相同稅率,通常可避免不同財貨間的相對價格因稅制而改變,因此符合本題所採用的中性課稅概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租稅對經濟選擇的影響,而非如何在效率與公平間配置稅負。題目將「中性課稅」以各財貨稅率相同作為判斷標準,因此選擇 D。Ramsey 法則與反彈性法則則是在既定稅收需求下,討論如何設計差別稅率以降低超額負擔,並非「各財貨稅率相同」的中性課稅定義。

選項分析

  • (A) 按雷姆西(Ramsey)法則課徵之租稅:錯誤。 Ramsey 法則旨在以較低的效率損失籌得既定稅收,通常要求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財貨課以較高稅率,因而可能形成差別稅率。這是效率導向的最適商品稅設計,不等於各財貨稅率相同的中性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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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為了避免納稅人實質稅負的增加,下列何者不需隨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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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貨膨脹下的「稅負級距推升」與扣除額、免稅額的物價調整。物價上漲時,若所得只是隨物價等比例增加,名目所得提高仍可能使納稅人進入較高稅率級距,或使固定金額的扣除額、免稅額實質縮水,造成實質稅負增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金額設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列舉扣除額中的醫藥費則依實際支付金額及法定範圍核實認列,不是固定額度,因此不需隨物價指數調整。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屬於哪一種扣除方式:

  • 定額項目: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若金額不調整,通膨會使其實質價值下降,因此須配合物價指數調整。
  • 實支實付項目:醫藥費按符合規定的實際支出列舉扣除,金額會反映當期支出,不是預先訂定的固定額度,因此不需另依物價指數調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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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若政府課徵比例所得稅和線性累進所得稅可以獲得相同的稅收,如下圖所示,則相較於比例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兩種所得稅下的勞動供給。休閒與工作時間的關係為:

工作時數=N−休閒時數工作時數=N-休閒時數

因此,休閒增加代表工作時數減少。所得稅降低工作所得的邊際報酬,會產生兩種效果:

  • 替代效果:休閒相對變便宜,納稅人增加休閒、減少工作。
  • 所得效果:可支配所得減少;若休閒是正常財,納稅人會減少休閒、增加工作,抵銷部分替代效果。

解題方法

依圖比較兩種稅制下的選擇點:線性累進所得稅的均衡點為 E2E_2,比例所得稅的均衡點為 E3E_3。圖中 E2E_2 的休閒量為 Z2Z_2,大於 E3E_3 的休閒量 Z3Z_3。

由於 Z2>Z3Z_2>Z_3,線性累進所得稅下的工作時數 N−Z2N-Z_2 小於比例所得稅下的工作時數 N−Z3N-Z_3。所以,線性累進所得稅造成的工作時數減少較多,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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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在考量最低稅負制之下,有關我國現行所得稅所採用的課稅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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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 屬人主義:以納稅義務人的身分或居住地為連結,通常對其境內、境外所得課稅。
  • 屬地主義:以所得來源地為連結,對源自本國境內的所得課稅。
  • 折衷主義:依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來源等不同條件,兼採兩種原則。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會將特定海外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這是最低稅負的特別計算規定,並不因此改變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屬地主義為主的基本架構。

解題方法

先看納稅義務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再對照所得稅法的課稅範圍:

  • 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
  • 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展現屬人主義;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則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展現屬地主義。

因此,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屬地主義為基本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則依總機構所在地,兼採屬人與屬地原則,符合 (D)。

選項分析

(A) 個人綜合所得稅為屬人主義。錯誤。 所得稅法第 2 條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連結,基本原則是屬地主義,不是對個人全球所得一律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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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我國稅法對於下列何種所得的課稅,與 Haig-Simons 所得的定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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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Haig-Simons 所得定義與我國所得稅課稅範圍的差異。Haig-Simons 所得以個人一段期間內的消費加上淨財富增加額衡量:

所得=消費+期末淨財富−期初淨財富所得 = 消費 + 期末淨財富 - 期初淨財富

因此,除了實際收取的現金或財產,個人自用財產提供的非現金利益,若能衡量,也可納入廣義所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我國綜合所得稅並未對個人自住房屋設算租金課稅。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我國所得稅實際課稅的所得。若 Haig-Simons 所得定義涵蓋某項經濟利益,但我國未將其列入課稅所得,即屬於兩者不符。本題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自住房屋的設算租金:自住者享有居住利益,但未實際收取租金,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不對此設算租金課稅。

選項分析

  • (A) 個人受贈自營利事業的財產:錯誤。 個人取得財產使其淨財富增加,依 Haig-Simons 概念屬所得。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受贈財產若屬營利事業所為,原則上按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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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假設消費者的效用函數為 U(X,Y)=2X+3YU(X,Y)=2X+3Y,預算限制式為 PXX+PYY=IP_XX+P_YY=I。若 PX=5P_X=5、PY=6P_Y=6、I=120I=120,下列何者對消費者效用產生的衝擊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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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線性效用下的消費選擇,以及比較不同稅負對消費者效用的影響。效用函數為

U(X,Y)=2X+3YU(X,Y)=2X+3Y

每消費一單位 XX 可增加 22 單位效用,每消費一單位 YY 可增加 33 單位效用。因效用是線性的,消費者會將預算全數用於「每元支出可帶來較高效用」的商品;比較 MUX/PXMU_X/P_X 與 MUY/PYMU_Y/P_Y 即可判斷。

解題方法

未課稅時:

MUXPX=25=0.4,MUYPY=36=0.5\frac{MU_X}{P_X}=\frac{2}{5}=0.4,\qquad \frac{MU_Y}{P_Y}=\frac{3}{6}=0.5

因此消費者將全部所得用於 YY,購買 Y=120/6=20Y=120/6=20,效用為

U0=3(20)=60U_0=3(20)=60

逐項計算課稅後的最高效用:

  • (A) 對 XX 課徵 10%10\% 特種消費稅: XX 的含稅價格為 5(1.1)=5.55(1.1)=5.5,但 YY 的效用價格比仍較高,消費者仍全數購買 YY。效用維持 6060,衝擊為 00。
  • (B) 對 YY 課徵 10%10\% 特種消費稅: YY 的含稅價格為 6(1.1)=6.66(1.1)=6.6,此時 MUY/PY=3/6.6≈0.4545MU_Y/P_Y=3/6.6\approx0.4545,仍高於 XX 的 2/5=0.42/5=0.4,所以仍全數購買 YY。效用為 3(120/6.6)≈54.553(120/6.6)\approx54.55,效用減少約 5.4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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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額扣抵(tax credit)方式之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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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額扣抵」(tax credit)與其他租稅減免方式的區別。稅額扣抵是在計算出應納稅額後,直接自稅額中減除;所得額扣除則是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先自所得中減除,之後再依稅率計算稅額。兩者的減稅階段不同。

涉及法規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項優惠作用在哪個階段:

  • 若從計算出的稅額中直接抵減,屬稅額扣抵。
  • 若從所得額中扣除,屬所得額減除,不屬稅額扣抵。
  • 若符合條件後退還已繳稅款,屬退稅優惠;依本題分類,並非所得額扣除。

選項分析

(A) 個人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屬稅額扣抵。 民國 109 年個人股利所得可採合併計稅,並按規定計算可抵減稅額,直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符合稅額扣抵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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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可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可減除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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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課稅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計算;另有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減除規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搬運費、廣告費及仲介費屬於出售房地時可能發生的移轉費用;土地增值稅則不屬於題目所問的可減除費用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出售房地時支付的取得、改良或移轉費用。若屬於交易支出,可列入費用減除;若是依法就土地漲價課徵的稅捐,則不因其與交易相關,就成為這裡所稱的移轉費用。

因此,題目問「不包括」者,應選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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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根據加速模型(Accelerator Model)理論,下列何項租稅措施能有效提升廠商的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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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速模型」(Accelerator Model)的投資決定。此模型認為,廠商的投資需求取決於預期產出或需求的變動:當產品需求增加,廠商為擴大生產、滿足新增需求,會增加所需的資本設備。因此,能刺激產品需求、提高產出的租稅措施,能透過加速原理帶動投資。

簡化表示為:

It=v (Yt−Yt−1)I_t = v\,(Y_t-Y_{t-1})

其中,ItI_t 為誘發投資,YtY_t 為產出或需求,vv 為資本產出係數。重點是產出(需求)的增加,而不是直接降低資本設備的取得成本。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會先增加廠商產品的需求或產出。若措施降低產品價格或刺激銷售,廠商因預期需求增加而擴產,進而增加投資,符合加速模型的傳導方向。若措施直接補貼購置設備或改變投資抵減、折舊,則主要是改變投資成本或投資的稅後報酬,屬於直接影響投資誘因的措施,並非本題所問的加速模型需求管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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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稅法中資產重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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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1 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適用門檻、申請時點與重估價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當物價指數較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辦理重估價年度上漲達 25% 時,得申請資產重估價。重估價是按法定方式調整資產帳面價值,使資產價值與物價變動較為相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物價指數門檻、申請時點、重估價效果及適用資產範圍:

  • 法定門檻是物價指數上漲達 25%,不是 20%。
  • 申請須依會計年度終了日計算期限,不是固定在每年 5 月報稅時辦理。
  • 重估價可反映物價上漲對資產成本的影響,減輕帳面盈餘高估、稅負失真的問題。
  • 無形資產在法定適用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9 年規定的門檻是物價指數上漲達 25%,不是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 20%。題目也將指數類型寫成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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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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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原理、進項稅額扣抵,以及與其他計算方法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採加值型營業稅者,基本計算方式是以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可扣抵,讓交易鏈上買受人申報的進項稅額,與前手銷售人申報的銷項稅額相互勾稽,具有促進誠實申報的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稅制特徵:加值型營業稅雖在各交易階段課徵,但可扣抵進項稅額,避免對同一價值重複課稅;其稅額採「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不是直接以稅基相減計算。再據此判斷哪一項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加值型營業稅在各階段課徵,但透過進項稅額扣抵,使各階段實際負擔的是該階段新增的加值部分,原則上不會因層層課稅而造成稅上加稅或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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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我國現行的貨物稅屬下列何種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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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租稅依「課徵範圍」及「稅負是否可轉嫁」所作的分類:

  • 一般性租稅:廣泛對一般商品或所得課徵。
  • 選擇性租稅:只對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課徵。
  • 直接稅:納稅義務人通常不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
  • 間接稅:納稅義務人通常可以透過價格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我國《貨物稅條例》對特定貨物課徵貨物稅,屬選擇性課稅;其稅負通常反映在商品價格中,由消費者負擔,屬間接稅。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個分類面向:

  1. 貨物稅是對各類商品普遍課徵,還是只對特定貨物課徵?《貨物稅條例》採列舉特定應稅貨物的方式,因此是選擇性租稅。
  2. 貨物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能否將稅負反映於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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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假設利息所得要課稅且利息費用可扣抵,以兩期生命循環週期模型,比較課徵兩期稅率皆相同的消費稅及所得稅對效率之影響,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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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兩期生命循環模型下,課徵消費稅與所得稅對消費、儲蓄及休閒選擇的影響,重點是稅制是否改變相對價格,進而扭曲個人的選擇。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

設兩期消費分別為 C1、C2C_1、C_2,利率為 rr,兩期稅率皆為 tt。忽略休閒時,兩期消費的跨期預算線斜率由稅後利率決定;若稅制使稅後利率改變,就會改變現在消費與未來消費的相對價格,造成跨期替代效果與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一、消費稅

若兩期消費均按相同稅率課稅,且以消費稅前所得表示預算限制,跨期預算式可寫為:

(1+t)C1+(1+t)C21+r=Y1+Y21+r(1+t)C_1+\frac{(1+t)C_2}{1+r} =Y_1+\frac{Y_2}{1+r}

整理後,兩期消費的相對價格仍由 1+r1+r 決定;相同稅率同時乘上兩期消費,不改變跨期相對價格。因此,不考慮休閒時,消費稅不扭曲消費者的跨期消費選擇,沒有因跨期選擇改變而產生的超額負擔。

二、所得稅

利息所得課稅、利息費用可扣抵時,所得稅會使稅後利率成為:

r稅後=(1−t)rr_{\text{稅後}}=(1-t)r

相較於未課稅時的 rr,稅後利率下降,改變現在消費與未來消費的相對價格,因而扭曲儲蓄與消費的跨期選擇。即使不考慮休閒,所得稅仍可能造成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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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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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所定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定金額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第 12 條之 1 列出的項目包括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以及喪葬費扣除額等。因此,判斷關鍵是確認選項中的金額是否列在該條清單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2 條之 1: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與喪葬費扣除額均明文列入調整項目;「得申請分期繳納遺產或贈與稅之應納稅額標準」則不在清單內,也沒有依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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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今年將名下房屋贈與給配偶乙,此房屋係民國 100 年所購入,此項贈與必須繳納之稅負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配偶間贈與房屋時,贈與稅、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甲贈與房屋給配偶乙,甲不因這筆贈與繳納贈與稅。
  • 契稅:依《契稅條例》第 2 條,不動產因贈與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同條例第 7 條,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申報納稅。夫妻間贈與房屋沒有契稅免徵規定。
  • 土地增值稅:若移轉標的包含土地,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不課徵、延後至土地日後再移轉時處理,不等於永久免稅。

解題方法

先依贈與標的拆分稅目:房屋部分看契稅;如同時移轉土地,再看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則依贈與雙方的配偶關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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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房屋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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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中的三項基本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機關與評定期間、房屋設有典權時的納稅義務人,以及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房屋稅以房屋現值為課稅基礎;房屋標準價格是核計房屋現值的重要依據。依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依第 4 條,房屋設有典權者,房屋稅向典權人徵收。依第 5 條,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當時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1.2\%。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即可:先確認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機關與週期,再判斷設有典權時由誰納稅,最後核對自住住家用稅率。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定納稅義務人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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