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解釋租稅理論中節稅、避稅和逃稅行為的意義。(10 分)
試建立一模型,說明租稅理論如何分析納稅人的最適逃稅決策?(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核心觀念:節稅、避稅與逃稅
本題第一部分考查三種降低稅負行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效果。判斷重點是:納稅人是否依稅法明文享有優惠、是否利用法規漏洞安排交易,以及是否違反稅法義務。
| 行為 | 意義 | 法律評價與例子 |
|---|---|---|
| 節稅 | 納稅人利用稅法明文規定的扣除額、免稅額、租稅優惠或合法選擇權,減輕應納稅額。 | 合法且符合立法目的。例如依規定列報扣除額、選擇稅法允許的課稅方式。 |
| 避稅 | 納稅人利用稅法規定的漏洞或形式安排,使交易形式上未落入課稅規定,藉此降低稅負;形式上未必直接違法,但實質上可能違背立法目的。 | 須依具體事實判斷。稅捐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檢視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只看法律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已規定實質課稅原則。 |
| 逃稅 | 納稅人以違反稅法義務的方式,故意隱匿或虛報課稅資料,以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 | 屬違法行為,可能須補繳稅款並受行政罰;情節符合刑事構成要件時,另有刑事責任。例如短漏報所得、虛列成本費用、使用不實憑證。 |
三者主要區別在於:節稅是依法享有稅法利益;避稅是利用法律形式或漏洞規避稅負;逃稅則是違反稅法義務以少繳或不繳稅。 實務上須依交易事實及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只看納稅人使用的名稱或契約形式。
二、解題方法:以期望效用模型分析最適逃稅
租稅理論通常以 Allingham–Sandmo 逃稅模型分析納稅人的申報選擇。模型將逃稅視為一項有查獲風險的決策:納稅人選擇申報多少所得,在「未查獲」與「查獲」兩種狀態下,分別取得不同的稅後所得,再依期望效用選擇最適申報額。
(一)模型假設與符號
設:
- :納稅人的實際所得,納稅人知道,稅捐機關未直接掌握。
- :納稅人申報所得,決策變數,。
- :未申報所得,也就是逃漏的所得。
- :比例所得稅率。
- :查獲逃稅的機率,。
- :查獲時就未申報所得所適用的懲罰參數。
- :納稅人的效用函數。假設 、,表示所得愈高效用愈高,且納稅人厭惡風險。
以下採用一種標準記號:查獲時除補繳未申報所得所欠稅款外,另有罰款;將「補稅與罰款合計的負擔」表示為 ,並假設 。
(二)兩種查核結果下的稅後所得
**未查獲時:**納稅人僅就申報所得 繳稅,稅後所得為: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中標準扣除、各項列舉扣除和特別扣除之內容,並分析稅制中提供這些扣除項目的政策目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架構」及其量能課稅、社會政策功能。依《所得稅法》第17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額分為: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
- 特別扣除額:符合各項法定要件者,另行減除。
可用下式表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金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分類列出各類扣除項目,再說明各項扣除所反映的政策目的。作答時要特別區分:
-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互斥:一般扣除額只能擇一。
- 特別扣除額可以另加:符合條件者,選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後,仍可減除適用的特別扣除額。
- 各項扣除有適用條件與上限:並非所有支出都能全額扣除。
標準扣除額
民國110年度,標準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個人 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即 24萬元。
標準扣除額由法律直接定額,不以實際支出為要件,也不必逐項提出支出憑證。它提供簡便、低成本的申報方式,並以一定金額概括反映個人維持生活所需的一般支出。
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選擇列舉扣除額時,須依規定列報並備妥相關證明。民國110年《所得稅法》第17條所列項目如下:
- 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原則上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對國防、勞軍及政府的捐獻不受此限。政策上鼓勵公益、慈善與公共目的捐獻。
-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國民年金及軍、公、教保險費,每人每年以2萬4千元為限;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此項兼具分擔基本風險與保障社會保險支出的功能。
-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的醫藥費及生育費,可以扣除;已受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重複扣除。此項考量重大醫療與生育支出會降低家庭可支配所得。
- 災害損失:因不可抗力災害所受損失可以扣除,但已獲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目的在反映災害造成的實際財力減損。
- 購屋借款利息: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以30萬元為限;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須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該特別扣除額;以一屋為限。此項旨在考量自用住宅融資負擔與居住需求。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扣除。此項減輕租屋家庭的居住支出負擔。
列舉扣除額不以實際支付金額一概全額准予扣除;捐贈、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租金等均有法定限制或要件。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遭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不因納稅人選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而失去適用資格;但須符合各項法定要件。民國110年度包括:
第 1 題2 分
何謂租稅的稅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學中的「稅本」。稅本是指能創造稅源的生產要素,例如土地、勞動與資本。生產要素投入生產活動後,可以產生所得或其他可供課稅的經濟利益,因此是稅源的基礎。
解題方法
先區分「稅本」與「稅源」及「納稅義務」等概念:稅本著重創造稅源的經濟基礎;稅源是實際可供課稅的所得或財產;納稅義務人則是依法負有繳納義務的人。依此判斷,選項中符合稅本定義的是「能創造稅源的生產要素」。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不考慮分離課稅項目的情況下,我國現行的綜合所得稅之性質最接近下列何種租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分類中的「要素稅」與「一般稅、選擇性稅」,並依課稅方式區分直接稅與間接稅。
- 要素稅:以所得、生產要素或其報酬為課稅對象。綜合所得稅以個人各類所得為課稅基礎,屬所得稅中的要素稅。
- 一般稅與選擇性稅:一般稅涵蓋廣泛的課稅對象;選擇性稅只對特定所得、財貨或交易課稅。
- 直接稅與間接稅:直接稅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負擔,通常不易轉嫁;間接稅則較容易將稅負轉嫁給他人。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課稅對象是否廣泛」及「稅負是否直接由所得者負擔」:
- 題目排除分離課稅項目,判斷範圍是一般的綜合所得,而非只針對特定所得項目。
- 綜合所得稅以個人所得為課稅對象,納稅義務人通常就是所得取得者,稅負不以交易價格形式轉嫁,故屬直接稅。
- 綜合以上,最接近「一般直接要素稅」,即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已知 財貨的供給有完全的彈性,假設對 財貨的需求者課徵每單位 元的從量稅,且只考慮 財貨市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從量稅的稅負歸宿,以及供給完全有彈性時,稅負如何由買賣雙方分擔。
供給完全有彈性,表示供給曲線為水平線,供給者願意供應的最低價格固定。對需求者課徵每單位 元的從量稅後,需求者支付的含稅價格必須比供給者收到的價格高 元:
其中 是需求者支付的價格, 是供給者收到的價格。
解題方法
供給曲線水平,代表供給者收到的價格不變。徵稅後,需求者每購買一單位財貨,須額外繳納 元,因此含稅購買成本增加 元。市場均衡下,需求者支付的價格上升 元,供給者收到的價格則維持不變。
需求者面對的價格上升,通常會使購買量減少;因此不能推論銷售數量固定不變。數量減少造成的交易損失,是租稅超額負擔的來源。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在有 與 兩種財貨的哈柏格(Harberger)模型中, 為資本相對密集產業,若對 部門所使用之資本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哈柏格(Harberger)兩部門模型的部門資本課稅效果。、 兩部門使用資本 與勞動 生產,且 為資本相對密集產業,亦即
對 部門使用的資本課稅,會提高該部門的生產成本,並透過產出效果與要素替代效果影響要素報酬。題目所稱「資本相對淨報酬」,指課稅後資本淨報酬相對於勞動報酬的變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課稅對 部門產出及相對價格的影響,再分別追蹤兩種效果:
- 產出效果: 部門因課稅而縮減, 部門相對擴張。由於 是資本密集部門、 是勞動密集部門,資源移轉會減少資本的相對需求,因而使資本相對報酬下降。
- 要素替代效果:資本在 部門的使用成本上升,該部門會以勞動替代資本;資本需求相對減少,也使資本相對淨報酬下降。
第 5 題2 分
在一完全競爭市場中,需求函數為 ,供給函數為 ,其中 是價格, 為數量。政府對該市場的產品課徵 元的從量貨物稅,若不考慮其他市場,因課稅所產生的超額負擔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稅造成的超額負擔(無謂損失)。超額負擔是課稅後因交易量減少而消失的總剩餘,圖形上為供需曲線與稅額楔子形成的三角形。
若課稅使交易量減少,線性供需下可用下式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供給函數 ,表示供給量固定為 ,供給曲線是垂直線。課稅前,市場均衡數量由供給量決定,因此:
課徵每單位 元貨物稅後,買方支付價格與賣方實收價格之間產生 元價差,但供給量仍固定為 。需求曲線在 時的價格為:
稅後價格楔子改變價格分配,不改變交易量,所以:
因此超額負擔為:
第 6 題2 分
假設一消費者有固定的所得,他消費兩個財貨,兩財貨皆在完全競爭市場生產且邊際成本固定不變,這兩個財貨不是完全互補,若政府對其中一個財貨課徵從價稅,下列關於課稅引起的超額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課稅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也稱「無謂損失」。課稅使消費者面對較高的含稅價格,因而改變消費組合;補償變差額(補償變量,CV)超過稅收的部分,就是超額負擔。
設課稅財貨價格為 、從價稅率為 ,消費者原先在該財貨上的支出為 。在小幅課稅、需求曲線局部近似線性的條件下,超額負擔可用需求曲線上的三角形近似:
其中 是課稅財貨的受補償需求價格彈性。此式表示超額負擔隨稅率平方、原先支出與受補償需求彈性絕對值增加。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超額負擔的影響因素:替代反應愈強、受補償需求愈有彈性,課稅造成的消費扭曲愈大;稅率加倍時,在上述近似下,超額負擔按稅率平方變動。原先支出增加也會擴大超額負擔,因此選項 D 的方向相反。
第 7 題2 分
經濟學家認為課徵矯正污染之皮古稅(Pigovian taxes)會產生雙重紅利,雙重紅利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矯正污染的皮古稅與「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
污染會使污染者以外的人承受成本,形成負外部性。政府對污染課徵皮古稅,使污染者面對的私人成本反映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藉此降低污染量,改善資源配置。
「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可能帶來兩項利益:
- 環境紅利:透過提高污染活動的成本,減少污染。
- 財政紅利:運用環境稅收入,減少其他扭曲性租稅的課徵,從而降低其造成的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雙重紅利」不是指兩種污染都減少,也不是泛指環境政策帶來的所有經濟效益;它有特定的租稅意涵:一項是改善環境,另一項是藉由租稅收入改革或替代既有扭曲性租稅,減輕租稅超額負擔。因此,符合這兩項內容的是選項(D)。
選項分析
- (A) 可以減少水污染,也可以減少空氣污染:錯誤。 這是在列舉兩種污染改善效果,並非「雙重紅利」的標準定義。
第 8 題2 分
有一線性所得稅函數如下:
其中 為邊際稅率, 為一正整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線性所得稅下的平均稅率。稅額函數為
其中 為所得、 為邊際稅率, 為固定扣除額。平均稅率是稅額占所得的比率:
解題方法
由於 為正數,所得增加時, 會減少,因此平均稅率 隨所得增加而上升;當所得愈高,平均稅率愈接近邊際稅率 。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線性所得稅仍可能產生超額負擔。若稅收使納稅人改變工作、儲蓄或投資等行為而造成效率損失,仍會產生超額負擔;稅率函數為線性,不代表沒有行為扭曲。
第 9 題2 分
關於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反彈性法則是最適商品稅理論中的課稅原則:在政府需籌措一定稅收、並以減少超額負擔為目標時,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財貨課較高稅率,對需求價格彈性較高的財貨課較低稅率。需求較缺乏彈性的財貨,價格上升後需求量減少較少,因課稅造成的交易扭曲也較小。
此法則是雷姆西(Ramsey)法則的特例。雷姆西法則在最適商品稅分析中,考量各財貨需求的交叉效果後,決定各財貨稅率;若假設財貨間沒有互補或替代關係,便可導出依需求自價格彈性反向配置稅率的反彈性法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反彈性法則追求的目標與所需條件。它是以降低課稅造成的效率損失、籌措給定稅收為目標的次佳課稅原則,因此一般不符合租稅中立性。租稅中立性要求租稅不改變私人經濟決策;但反彈性法則刻意讓不同財貨承受不同稅率,會改變相對價格與消費選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課稅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公平原則,以及「利益原則」與「量能原則」的區別。
- 利益原則:納稅人依其從政府公共服務或公共財獲得的利益負擔稅捐。
- 量能原則:依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課稅;通常以所得、財產或消費能力作為衡量基礎。
- 水平公平:經濟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的稅負。
- 垂直公平:經濟能力不同者,應依其差異負擔不同程度的稅負;累進稅率是實踐垂直公平的常見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稅制屬於哪種課稅原則,再判斷它是否符合選項所稱的公平原則。所得稅主要依所得能力課稅,並非依個人受益程度課稅;累進稅率則使所得較高者承擔較高的平均稅率,符合垂直公平的典型設計。
本題不涉及計算或具體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租稅原則作答。
選項分析
(A) 我國現行所得稅符合課稅的利益原則:錯誤。 所得稅以所得作為課稅基礎,主要依納稅人的經濟能力課稅,屬於量能原則的運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利益通常難以個別衡量,也不是所得稅稅額的直接計算基準,因此不宜稱所得稅符合利益原則。
第 11 題2 分
假設休閒為正常財,若政府對代表性勞動供給者之勞動所得課稅,對其休閒及工作時數產生何種變化?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勞動所得課稅對「工作與休閒選擇」的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勞動者在可支配時間內分配工作時數與休閒時數;休閒為正常財,表示所得增加時,對休閒的需求也增加。
工資是休閒的機會成本:工資愈高,放棄工作的休閒愈昂貴。對勞動所得課稅會降低稅後工資,因而產生兩種效果:
- 替代效果:稅後工資下降,休閒的機會成本降低,休閒相對便宜,因此休閒增加、工作時數減少。
- 所得效果:課稅使可支配所得減少。休閒為正常財時,所得減少會使休閒需求減少;為了彌補所得損失,勞動者增加工作時數。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判斷本題詢問的是課稅所造成的所得效果。勞動所得稅降低可支配所得;休閒既是正常財,所得減少便使休閒減少。若可支配時間固定,休閒減少即代表工作時數增加。
須留意,題幹沒有明確寫出「所得效果」,而是概括詢問課稅對休閒及工作時數的變化。若同時考量替代效果,稅後工資下降會使休閒增加、工作減少,方向與所得效果相反;整體變化取決於兩種效果的相對大小。
第 12 題2 分
甲在年初有市價 萬元的股票,年底市價為 萬元,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資產,甲當年度的消費支出為 萬元。依據 Haig-Simons 之定義,甲當年度所得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 Haig–Simons 所得定義:一個人在某期間內的所得,等於該期間的消費支出,加上淨財富增加額。
其中, 為所得、 為消費支出, 與 分別為期初、期末財富。股票市價上漲會增加財富,即使尚未出售,也納入此一定義下的所得。
解題方法
甲期初持有股票市價 萬元,期末市價 萬元,因此淨財富增加額為:
甲當年度消費支出為 萬元,故:
依 Haig–Simons 定義,所得為 180 萬元。
第 13 題2 分
採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夫妻合併申報、部分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規定,以及分開計稅者可以減除哪些免稅額與扣除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夫妻原則上仍合併申報,但可選擇將本人或配偶的部分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另一方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合併計算。分開計稅者只能減除法律列舉的項目;未列入者,原則上由另一方依規定計算時減除。這些項目包括分開計稅者本人的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分開計稅者本人可減除的列舉項目」與「由另一方減除的其他扣除額」。題目涉及受扶養子女、房貸利息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只要對照法定項目清單,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不屬於分開計稅者本人可減除的列舉項目。受扶養子女相關的免稅額及適用的特別扣除額,應依規定由另一方申報減除。因此,本選項所述正確。
第 14 題2 分
我國於 107 年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並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有關新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起實施的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新制廢除兩稅合一的「完全設算扣抵制」,個人居住者的股利所得改採二擇一:
- 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算;另可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為新臺幣 8 萬元。
-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單一稅率計算,再與其他所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非居住者取得股利,則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新制下股利扣繳率為 。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保留個人股利合併計稅或按 分開計稅的選擇,以及非居住者股利 扣繳率。
解題方法
比較新制前後的制度變化,尤其要分清楚「個人居住者的股利計稅選擇」與「非居住者的股利扣繳率」:
- 居住者可選合併計稅或 分開計稅。
- 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率不是因新制而降低;新制自民國 107 年起採 ,低於新制前的 說法並不成立,實際上是略為提高。
第 15 題2 分
有關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綜合所得稅計算的先後順序,須分清楚「所得淨額」、「應納稅額」與「應補退稅額」:
先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應納稅額,再依規定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可扣抵稅額及已扣繳稅款等,計算應補或應退稅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投資抵減及扣繳稅款則是在稅額計算階段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看它描述的是「所得額」還是「稅額」:
- 免稅額、扣除額用來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 投資抵減稅額、可扣抵稅額、已扣繳稅款用來計算應納或應補退稅額。
因此,只要把「可扣抵稅額」放進所得淨額的計算,就混淆了所得額與稅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項扣除額,依現行稅法規定,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的金額限制。判斷時要區分「有明定金額上限」與「不受金額限制」的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及非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則各有明定上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限額:
- 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 國防、勞軍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 非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2 萬 4 千元為限。
因此,沒有扣除金額上限的是國防、勞軍捐贈。
選項分析
(A)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錯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須符合自用住宅等法定要件。另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才能計算可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
第 17 題2 分
有關課徵公司所得稅的租稅歸宿與超額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所得稅在不同經濟假設下的租稅歸宿,以及租稅是否造成超額負擔。分析時要先區分公司所得稅被視為對「公司資本」課稅,或被視為對「經濟利潤」課稅。
- 公司資本是生產要素,對資本課稅會改變資本的報酬,可能影響資本投入與配置,因而產生超額負擔。
- 經濟利潤是扣除各項機會成本後的剩餘。若稅只課在純粹經濟利潤上,通常不改變生產要素的邊際報酬或投入決策,因此不產生超額負擔,也難以轉嫁給其他要素或消費者。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命題情境,以民國 110 年的租稅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採用的課稅標的,再判斷其經濟效果:
- 若視為對公司資本課稅,屬於對特定生產要素課稅,會影響資本報酬與配置。
- 若視為對純粹公司利潤課稅,利潤是要素成本支付後的剩餘,不會改變要素的邊際決策;因此「會產生超額負擔」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假設政府於去年 1 月 1 日宣布,從當年起,於每年 7 月 1 日課徵地價稅。甲為原土地所有人,其於去年 4 月 1 日將土地出售給乙,乙又於今年 4 月 1 日將土地出售給丙。若地價稅完全資本化,下列何者為地價稅之經濟歸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完全資本化」的經濟歸宿,以及課稅時點對土地交易價格的影響。
完全資本化是指:預期未來須負擔的地價稅,會反映在土地價格中。若土地稅負可預期,課稅消息公布時,土地價格即會調整;此後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價格會考量未來稅負。因此,判斷經濟歸宿時,重點是誰在稅負資訊已確定後、價格尚未調整前持有土地。
解題方法
政府於「去年 1 月 1 日」宣布,從當年起每年 7 月 1 日課徵地價稅。這項政策在甲出售土地給乙之前,已經公布;依完全資本化,預期稅負會在土地價格中反映。
甲於去年 4 月 1 日出售土地給乙時,土地價格已納入已知的未來地價稅負。乙於今年 4 月 1 日再出售給丙時,價格同樣會反映預期稅負。由於後續買受人可在交易價格中扣除或反映未來稅負,稅負的資本損失由政策宣布時的土地所有人甲承受。
第 19 題2 分
若 A 公司總機構在臺灣,在印尼及美國有分公司,某年度相關資料如下表,假設 A 公司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項目 | 臺灣所得 | 印尼所得 | 美國所得 |
|---|---|---|---|
| 課稅所得 | 100 萬 | 120 萬 | 180 萬 |
| 已納稅額 | — | 26 萬 | 30 萬 |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境外所得已依來源國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本題的抵稅限額以印尼與美國境外所得合計計算,不是逐國分別計算。
解題方法
先計算境內外合計所得及我國應納稅額:
境外已納所得稅合計為:
境外所得抵稅限額為:
可扣抵稅額為境外已納稅額與抵稅限額兩者較低者:
第 20 題2 分
海關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此種課稅方式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配額」的課稅方式。海關對特定貨物依進口數量適用不同關稅稅率:在一定配額數量內適用較低稅率,超過配額的部分則適用較高稅率。這種按進口數量區分稅率的制度,稱為關稅配額。
本題涉及關稅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制度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題目問的是依進口數量分別適用不同稅率的制度,而非針對特定國家或不公平貿易措施加徵的關稅,因此可判定為關稅配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我國消費稅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消費稅的兩種分類方式:
- 課徵階段:單階段消費稅只在交易或流通的一個階段課徵;多階段消費稅則在商品或勞務流通的數個階段課徵。
- 課徵範圍:一般消費稅以廣泛的商品或勞務消費為課稅對象;選擇性消費稅只對特定商品或特定消費活動課稅。
判斷時要分清楚「課幾個階段」與「課哪些消費」是不同分類標準。
解題方法
先依課徵階段判斷關稅與營業稅,再依課徵範圍判斷貨物稅與娛樂稅。貨物稅雖然名稱中有「貨物」,但只對法定特定貨物課徵,不是涵蓋一般消費的稅,因此屬於選擇性消費稅。
選項分析
- (A) 關稅屬於單階段消費稅:正確。 關稅在貨物進口時課徵,屬於對進口階段課稅的單階段稅。此處是依課徵階段分類。
第 22 題2 分
A 公司某期之銷項稅額共 20,000 元;可扣抵進項稅額共 60,000 元,其中有 30,000 元為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該期無零稅率銷售額,則本期應留抵多少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留抵稅額,並區分一般進項稅額與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銷項稅額扣除可扣抵進項稅額後,若有餘額,即為當期留抵稅額;其中因購買固定資產而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當期無零稅率銷售額時,不得退還,但仍可留抵以後各期應納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先計算本期銷項稅額與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差額:
此 元為本期留抵稅額。題目另給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元,且本期沒有零稅率銷售額,因此這部分不得申請退還;但題目問的是「應留抵多少」,不是「可退還多少」,所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仍計入留抵。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項租稅非於財產移轉時課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與財產移轉的關係」。判斷重點是:該稅是因財產所有權移轉或移轉行為而課徵,還是因持有財產而定期課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是持有土地期間按年課徵的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契稅則各與土地或財產移轉有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稅的課稅原因:
- 持有稅:因持有財產而課徵,通常定期繳納。
- 移轉稅:因買賣、贈與、繼承等財產移轉事件而課徵。
題目問「何項租稅非於財產移轉時課徵」,因此找出持有期間按年課徵的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房屋稅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的徵收次數、徵收期間與課稅所屬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當時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不代表課稅期間就是曆年制。
解題方法
先區分「徵收期間」與「課稅所屬期間」:
- 徵收期間: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時間。
- 課稅所屬期間:稅額所對應的房屋課稅期間。
民國 110 年房屋稅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則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依此比對選項,只有「每年徵收 1 次」正確。
選項分析
- (A) 每年徵收 1 次:正確。 民國 110 年適用的《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規定每年徵收一次。
- **(B) 每年徵收 2 次:錯誤。
第 25 題2 分
若持有土地 5 年,亦非自用住宅用地,且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該土地移轉時,應就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百分之多少的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的一般累進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的比例分級;未達 100% 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 20%。
題目另給「持有土地 5 年」,是用來判斷長期持有減徵規定是否適用。民國 110 年規定,持有土地須超過 20 年以上,才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持有 5 年不符合此條件。土地也非自用住宅用地,因此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解題方法
先看漲價幅度,決定適用哪一級稅率;再看持有年限及土地用途,判斷是否有減徵或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