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析地方政府「府際關係」的意義及其運作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地方自治與公共行政學中極為重要的「府際關係」(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IGR)理論及其在台灣地方自治實務中的具體應用。

  1. 學理定義:
  • 「府際關係」一詞最早源於美國聯邦主義研究,後經學者狄爾·萊特(Deil S. Wright)發揚光大。其核心指涉各級政府之間(垂直維度)以及同級政府之間(水平維度),包含政府機關、民意代表、官僚公務員及各類利害關係人,在權力劃分、政策執行、財政移轉與資源互賴過程中所產生的動態互動網絡(包含合作、競爭、談判、監督與衝突解決)。
  • 當代治理觀點強調府際關係已由傳統韋伯式的「層級節制/命令服從」,轉向「網絡治理」、「資源互賴理論」與「夥伴協商」。
  1.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垂直關係法制: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定義)
  •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自治法規與處分之監督、撤銷、廢止與變更)
  •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
  •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自治事項爭議之協商、協調與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之裁決機制)
  • 《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財政移轉機制)
  • 水平關係法制:
  •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跨區域自治事項之共同辦理)
  •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第 24 條之 1 至第 24 條之 3(民國 105 年增訂之跨區域合作法制:協議訂定行政契約、共同設置合作組織、委託辦理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名詞定義與機制分析」申論題,配分為 25 分,採「理論概念開展+空間架構切入」的解題取徑:

  1. 第一部分:破題與意義建構(約 8~10 分)
  • 從「靜態權力分立」轉向「動態互動過程」出發,引用權威學者(如 Deil S. Wright)之定義。
  • 點出府際關係具備「多元主體」、「互動動態性」、「資源互賴性」三大核心本質。
  1. 第二部分:運作方式的立體化分類(約 12~15 分)
  • 採行政學與地方自治最標準的雙軸向分類法:
  • 垂直府際關係(Vertical IGR):著重「上級監督、財政分配、業務委辦、爭議調處」。
  • 水平府際關係(Horizontal IGR):著重「跨域治理、行政契約、區域治理平台、資源共用與橫向競爭」。
  • 將學理與台灣《地方制度法》實務規範結合,使回答兼具法條依據與理論深度,避免流於空泛描述。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在閱卷標準中,考生論述重點之採納與失分評判標準如下:

  • 必須涵蓋之正確論述點:
  1. 府際關係絕非僅有「中央與地方」的垂直維度,必須同時寫出「同級地方政府間」的水平維度。
  2. 運作模式不能只談「由上而下的命令與監督」,必須說明「協商、合作、財政分配與爭議仲裁機制」。
  3. 水平運作必須帶出「跨域治理」(Cross-boundary Governance)與行政契約機制(《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 常見失分或不完整之寫法:
  1. 誤將府際關係等同於「分權理論」或單純默寫憲法第十章均權制度,忽略動態互動的行政網絡特性。
  2. 僅描述垂直的監督處罰,遺漏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互動(補助款、統籌款)及爭議調處機制。
  3. 遺漏水平同級政府間的競爭關係(如招商引資的租稅競爭或提波模型公共財偏好競爭)。

解題技巧

  1. 標題化鋪陳:申論作答切忌整段密密麻麻,採用「壹、貳」大標與「一、(一)1.」之階層式分點,閱卷委員可在 10 秒內掌握完整體系。
  2. 關鍵字埋設:在內文中精準嵌入專業術語,如「Deil S. Wright」、「資源互賴」、「跨域治理」、「行政契約」、「權限爭議裁決」,可大幅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3. 法條與學理互證:提到垂直運作,順手引《地方制度法》第 75、77 條;提到水平運作,引用《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展現法政兼備的應考實力。

【答案】

擬答範本

請分析地方政府「府際關係」的意義及其運作方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間的差異何在?自治規則和委辦規則在訂定時,應遵守那些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法規為準(註:本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第 30 條之規定,現行法均維持相同規範,並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地方自治法制中「行政立法權」之兩大類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核心制度設計。涉及的法條與公法原理如下:

  1.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為自治規則。
  2.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之訂定權限、授權依據、法規名稱及事後備查程序。
  3.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委辦規則之訂定權限、授權依據、法規名稱、中央核定與民意機關備查程序。
  4.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法規(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之效力層級與牴觸無效之基準。
  5. 公法基本原則:包含「法律保留原則」(本法第 28 條)、「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制度比較與法條要件論述題,切入構思應掌握「體系化」與「對比化」原則:

  1. 第一子題(兩者差異何在):採取橫向對比法,從「事務性質與管轄」、「授權法源」、「法規冠稱與名稱」、「監督與審查程序」、「效力牴觸之審查標準」等五大維度逐一論列,層次分明。
  2. 第二子題(訂定時應遵守之規定):採取公法法規命令之要件架構,區分為「實體要件(權限、事項範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與法律優位)」與「程序要件(法規命名、行政首長發布、報請備查/核定、送民意機關)」,完整涵括法規範要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題意包含兩大核心爭點,評分重點拆解如下:

  1. 爭點一: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差異
  • 事務性質: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 授權依據:法律、自治條例 vs. 法律、中央法規。
  • 監督機制:事後函報備查(兼副知民意機關) vs. 發布後函報核定(核定後再送民意機關備查)。
  • 牴觸基準:不得牴觸上級自治條例與本體自治條例 vs. 僅以中央法令為基準。
  1. 爭點二:訂定時應遵守之規範
  • 規範位階限制(本法第 30 條)。
  • 不得逾越之法律保留限制(不得以自治規則剝奪限制居民權利,本法第 28 條)。
  • 名稱與冠稱之法定限制(本法第 27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2 項)。
  • 外部監督管制之法定程序(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9 條第 3 項、第 4 項)。

解題技巧

  1. 口訣區分監督強度:自治事項本質重在「自主」,故自治規則採密度較低之「備查」;委辦事項屬中央委託代辦,重在「合目的性統制」,故委辦規則採密度較高之「核定」。
  2. 授權來源陷阱:自治條例絕不可作為委辦規則之授權依據;委辦規則之授權來源僅能為「法律」或「中央法規」。
  3. 送民意機關之陷阱:自治規則是於發布後「副知」同級民意機關;委辦規則則是經委辦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後,「送」同級民意機關「備查」。兩者用語與程序在法條上有嚴格區隔。

【答案】

一、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差異分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有權訂定抽象性法規命令,惟依處理公務事項之性質不同,分為「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其差異析述如下:

(一) 規範事項與事務性質之差異

  1. 自治規則:係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自治事項係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政策決定並負責執行之事務。
  2. 委辦規則:係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交付之「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中央為調整地方財政短差所採行之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以及中央政府如何協助地方政府調整財政短差。地方政府收入不足以支應其支出需求時,中央可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統籌分配稅款,在各級政府及地方政府間分配稅收,以調整地方財政收入。

本題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中央為調整地方財政短差所採行的手段」,再區分各選項屬於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調整制度,還是地方政府自行取得的收入。統籌分配稅款是中央統籌後分配給地方的財源,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協助金:錯誤。「協助金」不是本題所指、用來調整地方財政短差的法定主要制度名稱;中央協助地方的財政調整工具應辨認為統籌分配稅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提出罷免縣(市)議員之連署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罷免程序,重點是辨認「提出罷免案後,連署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連署」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罷免縣(市)議員的連署期間為 40 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連署期間」,而非提出罷免案、查對連署人名冊或投票的期間。依命題當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罷免程序規定,罷免案進入連署階段後,應於 40 日內完成連署,因此選 (C)40 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的經費,依法由何者編列預算支應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的編列與負擔主體」,核心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經費編列責任歸屬,以及《地方制度法》下的基層自治財政原則。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依下列規定編列預算:
  1.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編列。
  2.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但村(里)長選舉、罷免,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編列,在市由市公所編列。
  3.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經後續修正,本條各款經費負擔架構仍維持一致。)
  • 自治架構關聯: 依《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事項,其經費由各該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鄉(鎮、市)為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產生屬自治事項,故經費應由其行政機關自行編列預算。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辦選務機關」​與​「經費編列機關」:

  1. 區分作業權與財政負擔:選舉的「主管與承辦」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屬於業務執行機關);但選舉所需各項「實質經費」,立法體例上採「誰的公職,由該級政府/公所負擔」的自治財政原則。
  2. 辨識自治團體層級與公職歸屬:鄉(鎮、市)長為鄉(鎮、市)行政首長,鄉(鎮、市)民代表為民意代表,兩者均屬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明文規定,其選舉經費由該層級行政機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聯邦制中的各國政府雖然各具不同制度特色,但地方政府享有較大且較受保障的地位與權利則是相似的,同時也帶有若干共同特點,試問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邦(州、省)政府的權限分配及地位保障。聯邦制的重點是:中央與邦各有憲法所保障的權限,並由憲法規範權限如何分配;邦享有一定的自主地位,聯邦不能任意取消或侵害其憲法地位。

本題屬於制度原理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一般聯邦制的基本特徵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聯邦制的權限與地位安排。關鍵在於:聯邦與邦的權限分配不只是行政事務的分工,也涉及政治權力如何分享;邦的自治地位則通常受憲法保障。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稱聯邦與邦的權利區隔「主要著重於行政權限的分工,而不是政治權利的分享」,將聯邦制的權力分配限縮為行政事務分工。聯邦制的核心是聯邦與邦之間的憲法權限配置,包含政治權力的分享與自主地位的保障,並非僅在安排行政權限。故此項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相關跨區域合作事項,何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第 4 項的跨區域合作補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這裡的「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是對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共同上級業務管轄關係的機關;法條將優先補助及協助的責任交由該機關承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相關跨區域合作事項」及「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第 4 項。條文明確指定的主體是「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案應有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多少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罷免案的通過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議長罷免案須有議員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出席總數中,須有多少比例同意」,再對照罷免案的法定門檻。題幹已給定出席門檻為議員過半數;同意門檻則以實際出席議員總數為分母,須達三分之二以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審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迄今未修正此時限)。考點聚焦於地方自治團體「地方總預算案之編製與送審時程」,測驗考生對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將總預算案送交立法機關審議之法定期限之掌握。

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發布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拆解題目條件:

  1. 自治團體層級:題目指明為「直轄市」。
  2. 法定作為與主客體:由「直轄市政府」(行政機關)送達「直轄市議會」(立法機關)審議。
  3. 對應法定期限: 地方制度法對於總預算案送審期限採取「層級遞減」之立法體系設計:
  • 直轄市規模龐大、預算規模複雜,給予議會 2 個月審議期,因此須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
  • 縣(市)次之,給予議會 1 個月審議期,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送達。
  •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規模最小,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送達。

直轄市政府應送達審議之時限為會計年度開始「3 個月前」,故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1. 「1 個月前」係鄉(鎮、市)公所將鄉(鎮、市)總預算案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期限(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的範圍,關鍵是分辨具有自治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行政區劃中的基層單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該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因此,鄉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直接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舉範圍核對選項:鄉在法條列舉之中;里、村不在列舉之中;省則非地方自治團體。判斷重點是法定身分,不是某個單位是否具有行政組織或地域名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的多少比例,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任用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中,得列政務職的比例上限為 二分之一;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得列政務職」的比例,再從法條規定確認比例上限為二分之一。題幹列出的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職務屬例外,應先排除於計算範圍之外;可列政務職者的數量,最多為其餘職務總數的一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多少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重點是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否訂定罰鍰,以及罰鍰的法定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及「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可直接連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

  • 第 2 項: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處以罰鍰。
  • 第 3 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因此,本題問的是單次罰鍰的最高額,答案為 10 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稅法通則規定之地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稅法通則》關於地方開徵稅課種類之規定未曾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財政自主權中,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授權享有之「地方租稅立法權」範疇。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直轄市稅、縣(市)稅及鄉(鎮、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屬於地方之各項稅捐。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依本通則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同法第 3 條亦明定地方政府視自治財政需要,得開徵此三種稅課。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定列舉排除法」解題: 《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條明文採正面列舉方式,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得依自治條例自主開徵之稅課項目僅有三種: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凡未列於此三種法定類別者,即非屬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得自主開徵之稅課。


選項分析

  • (A) 臨時稅課:非正確選項(屬法定地方稅課)。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支應特定、臨時之政務財政需要,得開徵臨時稅課(依同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課徵年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 (B) 特別稅課:非正確選項(屬法定地方稅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用以補助「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屬於下列何者之補助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的補助款類型與補助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 3 條將中央補助分為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以及重大事項的專案補助款;其中計畫型補助款的範圍,包括「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句「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及「地方政府配合辦理」,直接對照法規列出的計畫型補助款範圍,即可判定答案為計畫型補助款。

選項分析

  • (A) 類別補助款:錯誤。 本辦法的法定補助款分類不包括「類別補助款」;題幹所述事項明列於計畫型補助款範圍。
  • **(B) 一般性補助款: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未依法執行其議決案,得採行下列何種監督機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所定的地方議會監督機制,考生須辨別「地方政府未執行議決案」時,議會得採取的程序,以及依地方層級應報請哪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立法機關得請行政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相應的上級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直轄市議會此處應報請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兩個關鍵:一是「直轄市議會」,二是「直轄市政府未依法執行其議決案」。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的適用情形。

依條文,處理方式分兩階段:

  1. 議會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理由。
  2. 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因此,符合條文內容的是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的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一級單位」是縣(市)政府本身的內部組織單位;應與縣(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區分,後者稱為「局」。

解題方法

辨別題幹問的是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直接依第 15 條核對名稱即可:一級單位稱「處」,所以選 D。不可將政府內部單位與所屬機關的名稱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相關費用。下列那一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民意代表職務費用之法定項目與權力分立原則。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大幅修正,但各款費用性質之核心法理依然相同)。

依該條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之費用支給採「法定列舉主義」,僅限法規明定之項目,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始得編列預算支應。地方民意代表係監督與審議機關,並非行政執行機關,不得支領或編列具行政裁量權之工程補助款。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法條列舉檢驗」與「憲政權力分立」雙重切入:

  1. 法條列舉檢驗: 依民國 107 年《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項目,僅限:
  • 健康檢查費
  • 保險費
  • 出國考察費
  • 為民服務費
  • 春節慰勞金
  • 公費助理補助費(第 6 條) 法規並未列舉「小型工程補助費」,依「明示其一者,排除其他」之法理,該項目非屬合法支應費用。
  1. 憲政權力分立切入: 依地方制度法與憲政權力分立原則,地方工程之規劃、發包與執行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專屬權限;地方民意機關僅有預算審議與監督之權(憲法第 70 條與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意旨參照)。若由民意機關編列或由民意代表分配「小型工程補助費」,將混淆行政與立法權限,違反法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下列何者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政府組織準則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縣(市)政府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縣(市)政府再依該準則,訂定自身組織自治條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動作:「擬訂準則」與「報行政院核定」。這是在問全國適用的縣(市)政府組織準則由誰擬訂,而非個別縣(市)政府如何訂定自己的組織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負責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的機關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相較於民主先進國家,我國地方立法機關缺乏下列何種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以及其與民主先進國家地方議會權限的比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方立法機關主要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得議決自治法規、審議地方政府預算及接受人民請願;但我國地方立法機關沒有彈劾地方行政官員的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職權是否屬於我國地方立法機關。若選項所列權限可在我國地方自治制度中找到,即非題目所問;欠缺的職權即為答案。關鍵在於辨別「監督地方行政」與「彈劾地方行政官員」:前者不等於後者,地方議會的質詢、審議預算等監督方式,不代表享有彈劾權。

選項分析

  • (A) 彈劾地方行政官員:正確。 我國地方立法機關並無彈劾地方行政首長或其他地方行政官員的職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所定的地方首長停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職務;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的圖利罪,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才符合此項停職要件。另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以及依檢肅流氓條例被留置等停職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情形與《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停職事由,以及刑事判決須達到哪一審級。圖利罪是「第二審」的特別門檻,不能套用一般犯罪「第一審」的門檻。

選項分析

(A) 涉嫌犯內亂、外患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正確的停職事由。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列有內亂、外患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符合條文所定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由屏東市市民代表會所制定之自律規則,若因牴觸法律而無效,由何機關函告無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相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地方立法機關「自律規則」之位階效力,以及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時之「函告無效」監督管轄權歸屬:

  1. 法規位階與無效判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法規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 函告無效之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自律規則有無效之情形時,其函告無效之權責機關採「層級監督體系」劃分:
  • 直轄市議會通過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縣(市)議會通過者:由「內政部」予以函告。
  • 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1. 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判定:屏東市為屏東縣所轄之「縣轄市」,在地方制度法上屬於「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其立法機關為「市民代表會」,自治監督機關為「屏東縣政府」。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循「定性機關層級 →\rightarrow 鎖定法規範疇 →\rightarrow 適用管轄規定」三步驟切入:

  1. 確認主體地位:「屏東市」為縣轄市,屬於鄉(鎮、市)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屏東市市民代表會」即屬鄉(鎮、市)民代表會層級之地方立法機關。
  2. 確認規範屬性:自律規則係地方立法機關依職權就議事內部事項所訂定之自主規章,非屬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3. 對應監督法條: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之自律規則若有牴觸法律而無效之情事,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因此,屏東市市民代表會所定之自律規則無效時,應由「屏東縣政府」函告無效。

選項分析

  • (A) 屏東縣政府:正確。 屏東市屬於屏東縣轄下之縣轄市(鄉鎮市級自治團體),其立法機關屏東市市民代表會所制定之自律規則因牴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假設甲縣 210 萬人口,乙縣 160 萬人口,丙市 80 萬人口,丁市 40 萬人口,這四個縣市轄境彼此接壤。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人口門檻的規定,須分清楚兩種情形:

  • 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縣人口達 200 萬人以上,得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 申請改制為直轄市: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合併後人口須達 200 萬人以上,且轄區須相互連接,並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屬於「單一縣準用」或「縣市合併改制」,再檢查各自的人口條件;合併改制另須符合轄區相互連接。本題已說明四個縣市轄境彼此接壤,因此合併選項均符合接壤條件,關鍵在合併後人口是否達 200 萬人。

選項分析

  • (A) 甲縣得準用直轄市之規定:正確。 甲縣人口為 210 萬,達到 200 萬人的準用門檻,因此得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有關日本的地方自治團體,下列何者不屬於廣域性的自治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國地方制度」中日本普通地方公共團體之層級架構與功能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日本《地方自治法》第 2 條規定),日本的普通地方自治團體採取「二層制」(雙層體系):

  1. 廣域自治團體(上層):統稱為​「都道府縣」,包括 1 都(東京都)、1 道(北海道)、2 府(大阪府、京都府)、43 縣,合計 47 個廣域自治團體。負責處理超越市町村範圍的廣域性事務、統一性規劃以及連絡協調工作。
  2. 基礎自治團體(下層):統稱為​「市町村」,包括市、町、村。為直接面對居民的第一線基層組織,掌理與住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基礎公共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辨日本地方自治體系的「層級二分法」:

  •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廣域性的自治團體」,即是在詢問何者為「基礎自治團體(基層單位)」。
  • 將選項比對「都道府縣(廣域)」與「市町村(基礎)」之體系,只要找出列於「市町村」層級者,即可迅速解題。

選項分析

  • (A) 市【錯誤/符合題意應選】: 「市」與町、村共同構成「市町村」,在日本法制上屬於基礎自治團體(基層自治團體),負責直接提供居民日常生活之各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以下列何種方式代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出缺之代理機制與自治監督層級」。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方制度法》為準(註:本條文核心代理規範現行法亦相同)。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等事由出缺時,其代理人選採「由直接上級監督機關派員代理」之行政監督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自治監督之管轄架構」與「行政與立法分權原則」:

  1. 上級機關派代原則: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出缺時,在完成補選前或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不再補選時,為避免地方政務中斷,必須由具備實質監督權限的上級行政機關指派代理人。
  • 直轄市長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縣(市)長出缺: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鄉(鎮、市)長出缺: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村(里)長出缺: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1. 行政權與立法權之界限: 地方民意機關(如議會、代表會)為立法監督機關,不得介入首長出缺之行政派代,否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本題受測主體為「鄉(鎮、市)長」,其直接自治監督機關為「縣政府」,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在精省之前原屬於省稅,但在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被改為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架構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精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地方財政體制的稅目重劃」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各級政府稅目劃分的歷史變革。

  1. 精省前稅目體系:依舊法規定,稅目分為「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市)稅」。其中「省及直轄市稅」包含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等。
  2. 民國 88 年修法變革:民國 86 年修憲凍省後,民國 88 年 1 月 25 日配合修正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因臺灣省虛級化,原「省及直轄市稅」必須重新歸類:
  • 部分收歸中央,改列為國稅(如:營業稅,規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 部分下放地方,改列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如:印花稅、使用牌照稅,規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第 1 項)。
  • 至於所得稅等,則自始即屬國稅,並非因精省才改列。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精省前各稅目的原屬層級」與「精省後稅目的調整流向」:

  1. 先過濾「本來就是國稅」的選項:所得稅自始即為中央的核心財源,向來屬於國稅,先予排除。
  2. 再檢視原「省及直轄市稅」的流向:精省前省與直轄市共享的稅目中,主要有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 營業稅稅源龐大且具流動性,修法時被收歸為「國稅」(中央再將其收入提撥為統籌分配稅款補助地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與牴觸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亦同,條文內容未變更)。

核心法條為《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此規定為「法律優位原則」與「法位階理論」在地方自治法制上的具體體現。凡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位階均低於憲法、法律及具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縣(市)自治法規亦不得牴觸直轄市、法規範圍內之上級自治法規,違者法律效果一律為「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基本法理的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區分「規範實體效力」與「行政行為之瑕疵處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下位規範一旦牴觸上位規範,屬於實體重大瑕疵,其規範效力自始不成立,法律效果為「當然無效」,而非具有彈性裁量空間的「撤銷」或「廢止」。
  2. 掌握法條明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不論是自治條例(第 1 項)、自治規則(第 2 項)或委辦規則(第 3 項),只要牴觸上位規範,法定效果皆統一名稱為「無效」。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法定明文,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上級自治條例時,其法律效果為「無效」。上級監督機關後續係依同條第 4 項予以「函告無效」。
  • (B) 錯誤:「撤銷」係針對「原本有效但有違法瑕疵的行政行為(如違法行政處分)」使其溯及既往失效的手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政府移送議會之覆議案,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與立法制衡」中之覆議制度及其預算覆議特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亦同)。

  1. 覆議維持之一般效果(原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對行政機關移送之覆議案進行審議,若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2. 總預算案覆議之特別效果(例外):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明定:「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同法第 40 條第 6 項規定,議會對於總預算案之覆議案維持原議決案時,地方行政機關無須直接接受,得報請上級監督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上級機關逕為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的核心解題切入點在於法條的​「原則與例外」​關係:

  1. 鎖定關鍵字:「覆議維持原案」、「地方政府應即接受」、「不在此限」。
  2. 檢視法條但書:《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將「第 40 條(總預算案)」列為除外規定。
  3. 推導法理邏輯:一般的自治法規、財產處分或稅課議決案,若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行政機關必須接受該民意代表機關之決議,爭議即告終結;唯獨「總預算」涉及地方公務推動與機關運作命脈,若全面強制地方行政首長接受議會可能過度刪減之預算,恐造成政務癱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