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低稅負國家與地區?投資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投資收益如何認定?請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詳細說明之。又當前述關係企業被判定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時,優先適用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請問何謂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以及第 43 條之 4 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前者防止營利事業將盈餘留在低稅負地區的關係企業,延後或規避我國課稅;後者則以企業實際管理地點判斷其是否應視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起,CFC 制度已正式施行。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1. 先確認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屬於低稅負區。
  2. 再確認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是否達到持股或實質控制門檻,構成 CFC。
  3. 若構成 CFC,檢查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或盈餘門檻等排除條件;不符合者,計算並認列當年度投資收益。
  4. 若該境外企業符合第 43 條之 4 的實際管理處所要件,依第 43 條之 3 規定優先適用第 43 條之 4。

一、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 2 項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低稅負區:

  1. **稅率較低:**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的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的 70%。民國 113 年該款稅率為 20%,因此判斷基準為:

20%×70%=14%20\% \times 70\% = 14\%

亦即法定稅率不逾 14%。

  1. **境外所得課稅方式較寬:**該地區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須等到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

若該地區只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稅制,應依該企業實際適用的稅率或稅制判斷。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可供實務查核參考。

二、何種境外關係企業構成 CFC?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 1 項及適用辦法第 2 條,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能構成 CFC:

  • **持股控制:**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以上。
  • **重大影響力:**即使未達 50%,但對該企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仍可能構成 CFC。

持股比例須依規定合併計算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的直接、間接持有比率。間接持股須依各層持股及控制情形計算;不能只看本國營利事業名下的直接持股。

三、CFC 投資收益如何認定?

(一)原則上按當年度盈餘認列

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區 CFC,且未符合排除條件時,須按其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將 CFC 當年度盈餘計算為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此項認列不以 CFC 實際分配股利為前提。

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認列投資收益=CFC當年度盈餘×持股比率×持有期間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 CFC 當年度盈餘 \times 持股比率 \times 持有期間比例

實際計算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所定當年度盈餘及持有期間計算規則辦理。

(二)實質營運或盈餘低於門檻者,得免適用

依所得稅法及適用辦法,CFC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 CFC 規定認列:

  1. **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適用辦法要求其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且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合計,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 10%。
  2. **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詳細說明房屋稅稅率的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掌握「房屋使用情形決定稅率類別,稅額以房屋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即可。適用稅率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以及住家與非住家混合使用三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的相關條文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以下依該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依使用情形分類

先判斷房屋用途,再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套用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

  1. 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供使用權人自住的房屋:1.2%。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且該屋供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 1%。

  2. 符合條件的出租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1.5% 至 2.4%。 出租房屋須申報租賃所得,且達《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此類房屋及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法定稅率不得低於 1.5%、不得高於 2.4%。

  3. 起造人持有的待銷售住家用房屋:2% 至 3.6%。 房屋須為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且在起課房屋稅二年內。

  4. 其他住家用房屋:2% 至 4.8%。 不屬於前述各類住家用房屋者,適用此範圍。

二、非住家用房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多少定之?並於每幾年定期檢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計算基準與定期檢討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百分之六十 定之,並 每二年 定期檢討。

解題方法

拆成兩個關鍵數字判斷即可:

  1. 計算基準: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
  2. 檢討期間:每二年定期檢討。

因此,符合「百分之六十;每 2 年」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者優先受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稅捐受償順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變賣貨物所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房屋稅因此享有較一般稅捐更高的受償順位。房屋稅的優先範圍,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所課徵的房屋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優先受償」,再比較各項債權的法定順位:普通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房屋稅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四個選項中,房屋稅正是《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明列享有最高順位的項目,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某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始繳納 111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試問依現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某甲須加徵多少的滯納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法定繳納期限為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逾期日數自期限屆滿翌日,也就是 6 月 1 日起算。

解題方法

以 5 月 31 日為繳納期限,逐日計算逾期日數:

  • 6 月 1 日:第 1 日
  • 6 月 2 日:第 2 日
  • 6 月 3 日:第 3 日
  • 6 月 4 日:第 4 日
  • 6 月 5 日:第 5 日,某甲於當日繳納

依「每逾 3 日加徵 1%」計算,逾期滿 3 日時加徵 1%;6 月 5 日尚未滿 6 日,故仍加徵 1%,而非 2%。

題目問的是加徵比例,因此不必知道實際欠稅金額。若滯納數額為 TT,滯納金即為 T×1%T \times 1\%。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期限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稅捐救濟程序。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原則上應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適用的《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依法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的情形,則於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時的第一個救濟程序。稅捐案件通常依序為「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因此,尚未經復查程序時,應選擇「申請復查」。

選項分析

  • (A) 提起訴願:錯誤。 訴願通常是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接續採取的救濟程序;題目問的是對原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的申請分期繳納事由、分期期限及擔保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的分期事由分為三類: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以及經地方自治機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的事由。因此,因財務困難得申請分期的範圍不是所有稅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事由及限制。注意「財務困難」僅對應第一款的「所得稅」;另須區分第二款的「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以及地方稅依第三款及地方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並未規定所有依法應繳納的稅額,只要納稅義務人有財務困難即可申請分期。財務困難事由限於「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其他稅捐須符合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或地方稅分期事由等法定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補徵稅捐的期間;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再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7 年。因此選項中應選「7 年」。

本題問的是核課期間,不是稅捐的徵收期間;也不需計算起算日。依同法第 22 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親屬,下列何者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7條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新臺幣2萬5,000元限額內扣除;不足限額者,以實際學費為準。已接受政府補助的部分應予扣除;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

適用時須同時確認兩件事:就讀者是納稅義務人的子女,且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確實受扶養」本身並不足以讓所有受扶養親屬都適用本項扣除。

解題方法

先看親屬身分,再看就讀學校層級:

  1. 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即使確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也不因此成為本項所稱的「子女」。
  2.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國內、國外皆可;高中則未達大專以上。
  3. 符合上述條件者,另須依規定檢附繳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注意扣除限額及補助扣除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會隨著物價指數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所得稅法中,哪些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的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同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

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相關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累計上漲達 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題目所列四項中,只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列在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的調整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隨物價指數調整」的扣除額,再對照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明列的項目: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接著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即可選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所得稅法規定,113 年度關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 萬 5 千元。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適用年度,再對照兩個判斷要件:

  1. 適用年齡:113 年度起由 5 歲以下擴大為 6 歲以下。
  2. 扣除金額:第一名子女為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為 22 萬 5 千元。

同時符合年齡範圍與分名次扣除金額的敘述,就是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分類: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是不同項目。列舉扣除額通常須檢附符合規定的支出證明,並與標準扣除額擇一適用;特別扣除額則依所得稅法所列項目及條件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房屋租金支出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因此,選項中的房屋租金支出不是列舉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支出屬於哪一類扣除額,再找出不屬於列舉扣除額的項目。購屋借款利息、保險費及災害損失均列於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則在民國 113 年起改列特別扣除額,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購屋借款利息:錯誤選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可依規定列報列舉扣除額,並受扣除上限及其他法定條件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A 公司為總機構在臺北市的營利事業,其民國 112 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假設 A 公司於 112 年度獲配位於德國之 B 子公司現金股利 120 萬元(已繳納股利扣繳稅款 20 萬元)。另位於法國之 C 分公司,該年度稅後所得為 140 萬元(已繳納當地所得稅 20 萬元)。試問 A 公司 112 年度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時,境外所得如何併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境外已納所得稅如何在限額內扣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境外已納所得稅得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我國應納稅額。

民國 11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本題計算時,B 子公司的現金股利以題示 120 萬元列入所得;C 分公司的稅後所得須加回當地所得稅,還原為稅前所得。

解題方法

先將境外所得納入課稅所得,再計算我國稅額,最後扣抵境外已納稅額:

  1. B 子公司股利所得:120 萬元。
  2. C 分公司稅前所得:140+20=160140+20=160 萬元。
  3. 合併課稅所得額:1,000+120+160=1,2801,000+120+160=1,280 萬元。
  4.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1,280×20%=2561,280\times20\%=256 萬元。
  5. 境外已納稅額:20+20=4020+20=40 萬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所得稅法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此一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何種營利事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反自有資本稀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時,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所定比率標準為 3:1。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4 項另明定,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類例外:它問「何種營利事業不適用」關係人負債比率過高時的利息費用限制。接著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行業,無須判斷公司是否屬於特定產業、是否符合投資優惠資格。

選項中只有「保險公司」明列於法條例外,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營利事業之下列各項所得,何者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是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稅。判斷時要分清楚:所得是免稅、不計入所得額,還是另依特別規定分開計算稅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所得性質,並對照所得稅法的特別規定:

  •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所得稅。
  • 受贈財產: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的免稅規定,排除的是取自「個人」贈與的財產;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 國內轉投資股利: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不動產交易:須注意土地免稅規定及房地合一新制的適用範圍;不能只看持有期間就決定是否併入所得總額。

選項分析

(A) 出售上市股票之所得:錯誤。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股票所生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停徵所得稅,因此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稅。若交易標的符合房地合一相關規定的特定股權交易,另有特別處理;但題目指一般上市股票交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多少金額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免徵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全年課稅所得額多少以下免稅」,再對照《所得稅法》第 5 條的免徵門檻。題目問的是課稅所得額的門檻,不是應納稅額,也不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

全年課稅所得額未超過 12 萬元,即符合免徵規定;超過 12 萬元,則依該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四月制的公司,應於每年何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的推算。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曆年制公司因年度在 12 月終了,申報期間為次年 5 月。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按其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推算。

解題方法

會計年度採四月制,表示會計年度自每年 4 月起,至次年 3 月終了。從年度終了的 3 月往後數第五個月:

4 月(第1個月)→5 月(第2個月)→6 月(第3個月)→7 月(第4個月)→8 月(第5個月)4\ 月(第 1 個月)\rightarrow 5\ 月(第 2 個月)\rightarrow 6\ 月(第 3 個月)\rightarrow 7\ 月(第 4 個月)\rightarrow 8\ 月(第 5 個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並於何時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小規模營業人的查定課徵與繳納期間。小規模營業人的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並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的頻率。辨認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後,直接對照法定繳納期間即可:每 3 個月為一個期間,也就是每季繳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銷售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率為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分類,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7 條,法定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第 8 條則列出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兩者都可能使銷售時不必計收營業稅,但法律效果不同:零稅率仍屬課稅範圍,銷項稅額為零,符合規定時可申報退還進項稅額;免稅則不得就該免稅銷售額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屬於《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項目,還是第 8 條的免稅項目。題幹問「稅率為零」,不能只看銷售時是否未收營業稅;免稅項目不因此成為零稅率。

選項分析

  • (A) 出售之土地:錯誤。《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屬免稅,不是零稅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若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為 500 萬元,則其應繳納多少金額的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再保費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另有規定外,營業稅稅率為 5%;其中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適用此稅率。

解題方法

以再保費收入為課稅基礎,乘以保險業適用稅率:

500萬元×5%=25萬元500\text{萬元}\times 5\%=25\text{萬元}

但依同條規定,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 1%,因此本題應按 1% 計算:

500萬元×1%=5萬元500\text{萬元}\times 1\%=5\text{萬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國產貨物完稅價格、飲料品課稅方式,以及外銷貨物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進口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計算:

貨物稅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總額貨物稅完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進口稅捐總額

國產貨物的完稅價格,則依同條例第 13 條,以產製廠商銷售價格扣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稀釋天然果蔬汁依第 8 條從價課徵;應稅貨物運銷國外,依第 3 條免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條文:進口貨物價格要留意是否還須加計進口稅捐;國產貨物則要辨認完稅價格已扣除內含貨物稅額。其餘兩項可直接對照飲料品課稅方式與外銷免稅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只說按「關稅完稅價格」計算,漏掉依法還須加計的「進口稅捐總額」。正確公式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贈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的列舉情形。財產移轉即使形式上不是贈與,只要符合條文列舉的情形,仍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說明。

其中,與本題選項相關的規定包括: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承擔債務、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視為贈與」,可直接將各選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列舉情形比對。符合條文列舉者,原則上以贈與論;未落入列舉者,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民國 113 年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的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並非三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因此,(C) 所述範圍不符合該款的親等要件,為正解。

選項分析

(A)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何者之財產,無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視為遺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於死亡時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3. 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其中,《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順序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第 1140 條則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受贈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或是否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

  • 弟弟是兄弟姊妹,屬《民法》第 1138 條第三順序繼承人。
  • 孫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繼承人;符合代位繼承條件時,也可能代位繼承。
  • 姪子是兄弟姊妹的子女,並非《民法》第 1138 條所列繼承人;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也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姪子不因其父母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而取得代位繼承資格。
  • 姐夫是姊妹的配偶;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因此姐夫屬於「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何者非屬免徵、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免徵」、「不課徵」與「得申請不課徵」的適用情形。依《土地稅法》,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法律另列有免徵或不課徵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免徵:符合《土地稅法》第 28 條列舉情形時,不徵土地增值稅。
  • 得申請不課徵: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同法第 28 條之 2 申請不課徵。
  • 不課徵:同法第 28 條之 3 列舉的信託關係人間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設定典權:原則上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出典人應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並非本題所列的免徵、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問的三種例外逐一對照法條,再確認哪個選項不在例外範圍內:

  1. 配偶相互贈與:屬得申請不課徵。
  2. 因繼承而移轉:屬免徵。
  3. 遺囑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屬不課徵。
  4. 設定典權:屬課徵範圍。

因此,選項中只有設定典權不符合題目所列的免徵、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關於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增值稅的捐贈免稅,以及地價稅的計徵方式、特別稅率和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土地增值稅還是地價稅,再檢查敘述是否把「符合特定條件」說成「一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須依土地實際使用狀況判斷;選項若稱「皆免徵」,即須特別留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該條所定要件者,免徵土地增值稅。選項所稱「符合規定者」保留了法定條件,敘述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房屋稅的開徵期間為每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的年度開徵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房屋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則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房屋稅「開徵期間」,直接記住每年 5 月開徵即可。須將「繳納期間」與「課稅所屬期間」分開:前者是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後者跨越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房屋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關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住家用房屋稅率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納稅義務人:房屋稅原則上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 住家用房屋稅率:民國 113 年適用規定下,供自住使用及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均為房屋現值的 1.2%。
  • 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題目所列的三項法定事項:誰是納稅義務人、兩類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以及納稅義務基準日。前三者中,只要找出與法條不符的一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出典人徵收之:錯誤。 房屋設有典權時,房屋稅向典權人徵收;出典人不是此情形下的納稅義務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