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析所得稅法關於「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稅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起徵額及稅率」,兩者之具體規定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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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5條所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課稅基礎、免稅或起徵規定、稅率結構及年度金額調整上的差異;另涉及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依同法第17條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已依物價指數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亦自112年度起調整。現行法規數額及部分規定已有後續變動,本題仍依112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稅的納稅主體與課稅基礎,再分別整理「免稅/起徵」與「稅率」:
- 個人綜合所得稅:先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計算,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得出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稅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為基礎;課稅所得額未達起徵額者免徵,達起徵額後依規定計算稅額。
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累進稅率
1. 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112年度每人全年免稅額為 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以及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每人全年免稅額為 138,000元。
免稅額是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的減除項目,並非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亦可列報免稅額;此外,未成年受扶養子女亦有免稅額增加規定。
2. 課稅級距與稅率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依綜合所得淨額適用五級累進稅率: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
| 560,000元以下 | 5% |
| 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 | 12% |
| 超過1,260,000元至2,520,000元 | 20% |
| 超過2,520,000元至4,720,000元 | 30% |
| 超過4,720,000元 | 40% |
各級距採累進方式,超過前一級距的部分才適用較高稅率。計算時可用累進差額公式: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與稅率
1. 起徵額
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 60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適用於營利事業的全年課稅所得額;概念上不同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按人計算的免稅額。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與「課稅區營業人」之立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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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對「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的立法定義。三者的判斷重點是:營業人是否在法定保稅區內,並符合該類區域所要求的事業身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營業稅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分別列出三個定義,再比較保稅區營業人與課稅區營業人的範圍。保稅區營業人須具備法條列舉的區內事業身分;課稅區營業人則是保稅區營業人以外的營業人。
法定定義
一、保稅區
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第 1 題2 分
我國現行稅收歸屬原則上為獨立稅制,但兼採共分稅制與統籌分配稅制。下列有關我國現行稅收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收歸屬」與地方稅收分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我國稅收歸屬原則上採獨立稅制,部分稅收另採共分稅制或統籌分配稅制。解題時須分辨:
- 獨立稅制:稅收歸屬於特定層級政府。
- 共分稅制:中央與地方依規定分享特定稅收。
- 統籌分配稅制:先由中央統籌,再依規定分配給地方政府。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引用的法源是否正確,再核對各稅目的歸屬與分配比例。《財政收支劃分法》才是規範中央與地方稅收劃分、分配的主要依據;接著檢查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的制度分類和比例。
選項分析
**(A) 錯誤。**我國現行稅收歸屬主要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不是依《稅捐稽徵法》。後者主要規範稅捐稽徵程序、納稅義務及相關徵收事項。
第 2 題2 分
A 公司為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 112 年 2 月 1 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 100 萬元。若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 1.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規定,該公司 2 月份押金之銷售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押金」的營業稅處理。押金本身不是租金收入,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收取押金,應按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並將該利息視為銷售額。
本題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給定利率,無須另查其他資料。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2 月份押金之銷售額」,因此先計算押金按年利率換算的月利息,再將含稅利息換算為未稅銷售額。
每月含稅利息為:
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率 5%。押金利息視為銷售額時,計算出的利息含有營業稅,因此須除以 換算未稅銷售額:
第 3 題2 分
我國營業稅分一般稅額計算與特種稅額計算兩種方式。有關適用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稅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一般稅額計算與特種稅額計算的適用範圍,以及各類營業人的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1 條,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者為加值型營業稅;依第二節計算者為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所稱特種稅額計算,主要依適用對象分別按特定稅率計算,不是所有行業都可適用。
本題主要涉及:
- 銀行業、保險業等:依第 11 條規定的稅率計算。
- 特種飲食業:依第 12 條規定的稅率計算。
- 特定小規模營業人等:依第 13 條規定適用 1% 或 0.1% 稅率。
- 外銷貨物:依第 7 條適用零稅率;外銷貨物本身不因此成為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
解題方法
先逐項辨認營業人是否屬於法律列舉的特種稅額計算對象,再核對對應稅率。特別注意「適用零稅率」與「適用特種稅額計算」是不同制度:外銷貨物的零稅率規定,不能直接當成特種稅率,也不能將外銷廠商列為特種稅額計算的類別。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下列何種貨物得免徵營業稅?
① 肥料 ② 本國之古物 ③ 黃豆 ④ 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 ⑤ 新鮮水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只有符合法定免稅項目,才免徵。
第 9 條列舉的免稅貨物包括: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肥料及法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金飾或飾金;以及本國之古物等。黃豆另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之 1 的機動調整規定,但不因此成為第 9 條的固定免稅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所列貨物與第 9 條的免稅清單:符合清單者選入,不在清單者排除。尤其要分清「法定免稅」與「特定期間得機動調整應徵營業稅」: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B 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112 年 1、2 月內銷銷售額為 40 萬元,購進貨物 20 萬元,購買機器設備 100 萬元,期初留抵稅額 5 千元。該期申報營業稅應退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人每期營業稅的進、銷項稅額計算,以及購買固定資產所生溢付稅額的退稅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時,差額為應納稅額。依同法第 39 條,因購買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額,得申請退還;但每期退稅額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本題溢付金額低於限額,因此可全數退還。
解題方法
銷售額及購進貨物、機器設備的金額均按未稅金額計算,適用稅率為 5%。
- 計算銷項稅額
- 計算進項稅額
一般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購買機器設備的進項稅額:
- 納入期初留抵稅額,計算本期溢付稅額
第 6 題2 分
有關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申報期限、申報延期、核定後繳納期限、分期或實物抵繳,以及同一年度多次贈與的申報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的期限、金額門檻及申報方式。容易混淆之處在於:申報延期與核定後延期繳納是不同制度;同一年度多次贈與也不是每次各自獨立申報。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選項把原繳納期限誤寫為 6 個月。
-
**(B) 錯誤。**民國 112 年的規定是,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各期相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第 7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之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① 子女 ② 兄弟 ③ 父母 ④ 受其扶養之姪子 ⑤ 配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符合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2 年每人加扣金額為新臺幣 618 萬元。
解題方法
先看第 4 款所指的適用對象,再將題目列出的親屬逐一比對:
- 配偶:條文明列。
-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
- 父母:條文明列。
- 兄弟:屬旁系血親,不在第 4 款列舉範圍。
- 姪子:屬旁系血親;即使受被繼承人扶養,也不因此成為第 4 款的適用對象。
所以符合者為①子女、③父母、⑤配偶,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李先生 112 年 1 月將現金 200 萬元贈與長子,2 月贈與次子現金 300 萬元,又於 3 月贈與長女現金 100 萬元。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李先生 112 年度第 1 次應申報贈與時,應繳納贈與稅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同一贈與人同一年度的贈與總額合併計算」以及「何時首次超過免稅額,須申報贈與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2 年度免稅額為 244 萬元。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解題方法
免稅額是按「贈與人、年度」計算,不因受贈人不同而分別給予免稅額。依贈與時間逐筆累計:
- 1 月贈與長子 200 萬元:累計 200 萬元,未超過 244 萬元,尚未達申報門檻。
- 2 月贈與次子 300 萬元:累計 500 萬元,首次超過免稅額,李先生此時第一次應申報。
第一次申報時,課稅贈與淨額為:
112 年度贈與稅課稅級距的最低稅率為 10%,256 萬元未超過該級距上限,應納稅額為:
第 9 題2 分
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的徵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規定,重點在區分「繼承、政府受贈、信託移轉」等法定免徵情形,與「私人間無償贈與」是否免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另對政府受贈土地及符合規定的信託移轉設有免徵規定。私人間贈與雖未收取代價,仍屬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能僅以「無償」作為免稅理由。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土地稅法明定的免徵或不課徵情形。尤其要把「無償移轉」與「法定免徵」分開:土地增值稅的徵免依法律規定判斷,不是只看移轉人有沒有取得價金。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移轉情形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①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② 遺贈土地 ③ 區段徵收之土地 ④ 私人捐贈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⑤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重點是區分「得申請不課徵」與其他免徵或不課徵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再移轉時,以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則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情形與法定事由。符合「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或「配偶相互贈與」者,列入得申請不課徵;遺贈、區段徵收及捐贈私立學校土地,不能僅因其具有特定目的或移轉方式,就歸入這兩項申請不課徵規定。
選項分析
①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正確。 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注意,題目所述「作農業使用」及受讓人為自然人,都是判斷要件。
第 11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價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基本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及課徵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要件者,則適用優惠稅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用語與數字: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基本稅率、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面積及稅率,以及納稅義務基準日和繳納期間。這類題目常以一個日期、面積或稅率的細節改寫法條,應優先檢查數字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是委託人。
第 12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計算 111 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正確公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計算 111 年度個人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 670 萬元的部分,按 20% 計算:
基本所得額與綜合所得淨額不同;個人基本所得額是依規定將綜合所得淨額及應計入的特定所得等項目加計後計算。670 萬元是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門檻,20% 是計算基本稅額的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因此應使用「基本所得額」作為計算基礎,而不是直接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再確認 111 年度適用的扣除額為 670 萬元、稅率為 20%,代入公式,即為:
第 13 題2 分
112 年之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所屬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所屬期間」,不是繳納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房屋稅:每年課徵一次,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因此,112 年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
- 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因此,112 年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課稅所屬期間」,再分別套用兩稅的年度期間規則。房屋稅採「前一年 7 月起、當年 6 月止」;地價稅採曆年制。將 112 年代入即可: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租稅之納稅義務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法如何指定納稅義務人,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的區別。納稅義務人是依法負有繳納稅捐義務的人;代徵人則是依法向納稅義務人收取稅款,再向稽徵機關繳納的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契稅條例、娛樂稅法及房屋稅條例所定的納稅義務人。尤其要留意娛樂稅由誰負擔,以及娛樂場所或活動提供人、舉辦人是否只是代徵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契稅條例第 5 條,典權契稅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 15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下列何種情形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逾期未繳稅捐的強制執行與暫緩移送」。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 30 日仍未繳納,原則上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
復查決定後,如納稅義務人仍不服而提起訴願,則須符合第 39 條所定條件,例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題目所列選項 B 未提到這些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何種情形可暫緩移送」,再對照第 39 條的程序階段:
- 已申請復查:暫緩移送。
- 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須另符合繳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等法定條件。
因此,直接檢查選項是否符合條文要件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王先生名下土地被法院拍賣,除應繳納:① 該拍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 150 萬元外,尚有 ② 欠繳綜合所得稅 5 萬元、③ 向甲銀行辦理抵押借款 1,000 萬元、④ 向張先生借款 100 萬元,均已到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其應清償之順序依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所定的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增值稅對該筆土地具有特別優先地位;其餘稅捐與有擔保債權,則須依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欠稅發生時間及抵押權設定時間判斷先後。一般無擔保的私人借款,順位在前述稅捐及抵押權之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筆債權的性質,再套用順位規則:
- 拍賣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屬該土地本身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因此①列第一。
- 甲銀行抵押借款與欠繳綜合所得稅:抵押權屬擔保債權。題目未給欠稅與抵押權設定的先後日期,依本題所採法定順位,抵押權在欠繳的一般綜合所得稅之前,因此③列於②之前。
- 張先生的借款:未載明有抵押或其他擔保,屬普通無擔保債權,列於其餘債權之後,因此④最後。
依序為①③②④,符合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112 年 1、2 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截止日期為 3 月 15 日(星期三),C 公司遲至 3 月 20 日始繳清應納稅款 100 萬元。依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逾期繳納營業稅的滯納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逾期繳納稅捐,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繳納期限為 3 月 15 日,故自 3 月 16 日起計算逾期日數。C 公司於 3 月 20 日繳清,逾期日數為:
逾期 5 日已超過 3 日,按滯納稅額加徵 1%:
因此滯納金為 1 萬元。
第 18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得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稅務人員,並加重其刑至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考點是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刑度,以及特定身分者的加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犯同法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稅務人員犯此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非納稅義務人本人逃漏稅捐。前者直接適用第 43 條:最高本刑為 3 年。再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稅務人員身分;若有,依同條第 2 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正確組合是「3 年;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①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② 公有事業之所得 ③ 公營事業之所得 ④ 證券交易所得 ⑤ 營利事業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之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各類所得的免稅規定,尤其要區分「所得免稅」與「所得仍須課稅或另依特別規定課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同條第 1 項第 16 款則規定,出售土地所得原則上免稅,但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特定房屋、土地交易,依同法第 4 條之 4 改依房地合一規定課稅。證券交易所得依第 4 條之 1 停止課徵所得稅。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所列所得是否落入《所得稅法》的免稅或停止課徵範圍:
- 短期票券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判斷是否仍須計入所得課稅。
- 公有事業所得:檢視第 4 條第 1 項第 19 款的明文免稅規定。
- 公營事業所得:不能只因「公營」二字,就視為符合「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免稅規定。
- 證券交易所得:依第 4 條之 1 判斷。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土地的交易所得:依房地合一規定判斷是否免稅。
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②、④,因此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列舉扣除額?
① 災害損失 ② 捐贈 ③ 財產交易損失 ④ 保險費 ⑤ 身心障礙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分類。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納稅義務人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另依規定減除特別扣除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列舉扣除額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等;財產交易損失與身心障礙扣除則屬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五個名詞所屬的扣除額類別:
- 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 捐贈:列舉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並受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及法定扣除期間等規定限制。
-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 身心障礙扣除:特別扣除額。
第 2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的下列支出,何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① 滯報金 ② 董事長家的水電費 ③ 交通違規罰鍰 ④ 未實現之投資損失 ⑤ 已實現之匯兌損失
核心觀念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原則上須與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並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查核規定。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損失,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和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另規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予認定;兌換虧損則以已實現者列報為損失。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把各項支出分成三類判斷:
- 屬於稅法明文不得列報的滯報金或罰鍰。
- 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有關;家庭費用不得列報。
- 損失是否已實現;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已實現的兌換虧損則可依規定列報。
選項分析
① 滯報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滯報金屬所得稅法第 38 條所列不得列報的項目。
第 22 題2 分
E 公司於 111 年 7 月 10 日購進機器一部,成本 120 萬元,估計可使用 10 年,殘值 20 萬元。該公司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當年度可提列多少折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以及購置年度未使用滿一年時,如何按實際使用月數比例計算。
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得採平均法等方法;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平均法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的金額,按耐用年數平均分攤。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 6 項,採平均法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算全年折舊額,再按當年度使用月數換算:
第 23 題2 分
甲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111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淨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另有在 A 國之分公司營利所得折合新臺幣 500 萬元,惟其分公司在 A 國已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125 萬元。試問甲公司 112 年 5 月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實際應納稅額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我國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我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屬我國境內總機構,境外分公司所得須併入我國課稅所得。
- 合併境內外所得:
- 計算境內外所得合併後的應納稅額:
- 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上限:
加計 A 國所得所增加的我國稅額為:
第 24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包括營業期間未滿一年時的所得換算、國內股利課稅、以前年度虧損扣除,以及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字與數字:
- 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再按相同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 國內公司間股利:符合《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以前年度虧損:符合條件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定的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
- 獨資、合夥交易房地: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由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房地交易規定申報,交易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將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原比例換算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題目敘述符合規定。
第 25 題2 分
李先生 111 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為此支付之借款利息為 25 萬元;同一年度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15 萬元;另有供受其扶養長子自住房屋之租金支出 20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如何列報扣除額才能使所得稅負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列舉扣除規定,以及它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扣抵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申報戶每年最高扣除 萬元。
- 計算可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時,須先減除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房屋租金支出每申報戶每年最高扣除 萬元;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 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符合規定的租金也可列報;題目所述長子屬受扶養直系親屬。
解題方法
先計算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
計算結果未超過 萬元上限,因此可列報 萬元購屋借款利息。
若改列房屋租金支出,長子的租金為 萬元,但每戶上限為 萬元,所以最多可列報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