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據我國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人溢繳之稅款應如何申請退還?有無申請期限或條件之限制?(15 分)
(二) 某甲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而被補稅處罰,事後某甲以國稅局已認定無銷貨事實開立發票為由,向國稅局申請退回溢繳之營業稅,試問應否准予退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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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溢繳稅款退還請求權。適用情形是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致實際繳納的稅款超過依法應繳稅額。
解題方法與法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依錯誤原因及申請期間判斷:
-
一般錯誤:十年內申請 納稅義務人應自繳納日起十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不得再行申請。
-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十五年 若溢繳是由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造成,退稅請求權自繳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二年內查明退還 稽徵機關在前述期間內知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查明並退還。
-
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限制 納稅義務人已就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且經行政法院作成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述退稅規定。
-
退還利息與抵繳 以現金繳納的溢繳稅款,退還時應按法定利率及期間加計利息。稽徵機關退還稅款前,應先抵繳納稅義務人的積欠稅款。
-
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不得請求返還 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納稅義務,仍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繳納款項者,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請求返還。
解題技巧
作答時先確認是否確有「溢繳」,再依序檢查「錯誤歸責、申請期間、具體證明、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明知無納稅義務仍違法繳納」等限制。期間可速記為:一般錯誤十年、政府錯誤十五年;明知無義務而違法繳納則不得請求返還。
第 二 題25 分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出售所持有之股權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之條件為何?前述出售股權適用之稅率為多少?(19 分)
(二) 個人與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股票,除繳納證券交易稅之外應課徵何種稅目,試分述之。(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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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的「房地合一反避稅規定」:若透過出售公司股權,實質移轉由境內房地構成的公司價值,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權交易即視同房屋、土地交易課稅。
判斷條件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出售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 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構成。
- 交易標的不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股票;這類股票交易明文排除,不適用本項規定。
因此,答題時要分別檢查「出售人是否持有過半數」及「公司價值是否有至少一半來自境內房地」,不能只看到公司持有房地就直接認定。
適用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視同房地交易後,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24 條之 5 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率:
- 個人:依持有期間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境內居住個人持有二年以內為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二年至五年為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五年至十年為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為百分之十五。
-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持有二年以內為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二年至五年為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五年為百分之二十。總機構在我國境外者,依其適用規定及持有期間計算。
第 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稽徵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因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收稅款者,核發退稅以 15 年內為限。
②稅捐分期繳納而未繳者,於繳納期屆滿之翌日起 3 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 15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③扣繳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短報扣繳稅捐者,最高可科 6 萬元罰金。
④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但已提供擔保者不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溢繳稅款退還、分期繳納逾期、違反扣繳義務的刑責,以及稅捐保全中的假扣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敘述的法定期間、處罰上限與適用條件,再找出正確組合。四項中,①、③、④符合當時法規;②將「限十日」誤寫為「限十五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①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政府機關錯誤致溢收稅款,退稅期間為十五年。
② 錯誤。依同法第 27 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的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發單通知,並限十日內一次繳清;題目所述「限十五日」不符法條。
第 2 題2 分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多少百分比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又上限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的檢舉獎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經查明屬實、裁罰確定,且稅捐稽徵機關已收到罰鍰者,機關應以收到的罰鍰提成獎金核發給舉發人。該條並規定,獎金按每案罰鍰的 20% 計算,每案最高 新臺幣 48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收到之罰鍰多少百分比」及「上限多少元」,依序對照法條中的兩個數字即可:
- 提成比例:20%
- 每案最高額:新臺幣 480 萬元
因此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行政救濟相關規定之敘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確定」、申請復查期間,以及復查期間內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時,復查期間不是一律從通知書送達翌日起算,而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35 條及第 39 條:
- 第 34 條列出案件確定的情形。
- 第 35 條區分核定稅額通知書是否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規定不同的復查期間起算點。
- 第 39 條規定逾期未繳稅捐的移送執行,以及復查、訴願期間符合條件時暫緩移送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所列確定情形之一,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該條還列有復查決定後未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後未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等情形;本選項所述為其中一種。
第 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個人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之計算及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的薪資所得計算,以及薪資收入可減除的必要費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薪資所得的計算,原則上可選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符合規定並提出憑證者,也可選擇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但須符合各項規定及金額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選項描述的是哪種規則:薪資所得的基本減除方式、必要費用的適用限制、退休金提繳的免計規定,或薪資收入的範圍。尤其注意:必要費用雖可核實減除,不代表實際支出多少就能全額列報。
選項分析
(A) 正確。 薪資所得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若採必要費用方式,須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認定辦法的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題目所稱「至少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表達的是薪資所得計算有此基本減除方式。
第 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扣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以及第 36 條營利事業捐贈費用的認列限額。解題時要分清楚個人與營利事業的申報項目和適用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一般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總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為限。營利事業對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捐贈,原則上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所得額的 為限。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捐贈歸入正確的扣除類別,再核對限額:
- 個人捐贈:列舉扣除額,通常以綜合所得總額 為限。
- 營利事業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一般上限為所得額 。
- 私立學校捐贈有特別規定,不能概括說所有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都沒有金額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個人對題目所列團體的捐贈,屬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這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相符。
第 6 題2 分
個人投資國內公司股票,有關持有及買賣產生之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持有及買賣國內公司股票時,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重點在分辨:
- 股利所得:境內居住者適用所得稅法的股利課稅二擇一制度;非境內居住者則按規定就源扣繳。
- 證券交易所得:一般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但這不代表所有證券交易所得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等特定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才屬基本所得額列計項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股利與股票交易所得兩部分:
- A、B、C 都在考股利課稅,核對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處理方式及稅率。
- D 同時主張「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前半句符合一般證券交易所得的所得稅處理;後半句將不同種類股票交易所得一概列入基本所得額,並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境內居住者獲配投資公司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可選擇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新臺幣 8 萬元。這是所得稅法所定股利課稅方式之一。
第 7 題2 分
張君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退休,服務年資 30 年 5 個月,一次領取 900 萬元退休金,試問張君應如何申報該筆退休金之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退職所得計算。一次領取退休金時,退職所得依服務年資計算定額免稅部分:每年有一個全額免稅門檻;超過全額免稅門檻、未達半數門檻的部分,以半數計入所得;超過半數門檻的部分,則全數計入所得。未滿一年之服務年資按比例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每年全額免稅額為 萬元,半數計入所得的上限為 萬元。
解題方法
張君年資為 30 年 5 個月,先將未滿一年的 5 個月按比例計算:
依年資計算全額免稅額:
再計算半數計入所得的累進區間寬度。每年超過 萬元、未達 萬元的區間為 萬元,按服務年資計算為:
一次領取退休金 萬元,扣除全額免稅額後,超過部分為:
此數低於半數計入區間寬度 萬元,因此超過全額免稅額的部分按半數計入退職所得:
第 8 題2 分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條文施行日期,試問兩者分別於何時施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項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施行日期:營利事業 CFC 制度與個人 CFC 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兩者分別規定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直接辨認兩項制度的施行年度與日期:
- 營利事業 CFC 制度:自民國 112 年度施行。
- 個人 CFC 制度: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因此,選項中只有 (C) 同時符合兩者的施行時點。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 2.0,自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符合規定、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重點是分辨個人與營利事業的課稅方式,以及獨資、合夥組織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交易落在房地合一稅 2.0 的適用範圍,再逐項核對:
- 個人交易所得如何計算,以及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
- 自住房地是否適用單一稅率、是否有免稅額。
-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如何計算及申報。
- 獨資、合夥組織是否由事業本身或資本主、合夥人申報。
選項分析
(A) 錯誤。 個人出價取得房地的交易所得,基本上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後計算;正數部分再依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並非一律全數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屬於未自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成本費用。因此,「全數不得」錯誤。
第 1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按查定之銷售額,按期填發繳款書繳納之行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按期填發繳款書的營業人及其繳納週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這類營業人的繳納期間依行業類別而異;判斷時須分清楚每月、每兩個月及每三個月繳納的類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行業與法定繳納週期。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週期與民國 111 年規定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以及信託財產移轉的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 條第 3 項,特定情形即使未符合一般「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定義,仍視為銷售貨物;其中包括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委託人、解散時將剩餘貨物分配給出資者,以及銷售代銷貨物。
但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從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依同法第 3 條之 1,不適用前條「視為銷售」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事實對照第 3 條第 3 項列舉項目,再檢查是否有第 3 條之 1 的排除規定:
- 法條列為視為銷售,選項即屬該情形。
- 信託財產在法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須注意第 3 條之 1 的排除。
因此,符合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的選項,不屬於視為銷售貨物。
選項分析
(A) 因信託行為委託人將貨物移轉於受託人。
第 1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未於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將處以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2,000 元之何種罰則?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的逾期申報處罰。營業人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過 12,000 元。
題幹已給出「未逾 30 日」及最低、最高金額,關鍵是辨認法條所定的計算週期、比例與罰則名稱。
解題方法
依題幹條件對照法條:未逾 30 日的逾期申報,按「每逾 2 日、應納稅額的 1%」加徵的是「滯報金」。因此,符合題意的是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
「滯納金」是混淆點;本題規範的是逾期未申報所加徵的滯報金,不能因為都涉及逾期而將兩者混用。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關於民國 111 年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遺產稅之免稅額為 1,333 萬元。
②遺產稅之喪葬費扣除額為 123 萬元。
③遺產稅之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④贈與淨額 2,500 萬元以下部分稅率為 。
⑤贈與稅之免稅額為每年 220 萬元。
⑥贈與稅之免稅額為每年 244 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物價指數調整制度,以及民國 111 年適用的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
依該條規定,相關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作答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告金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民國 111 年各項金額:
- 遺產稅免稅額: 萬元。
-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萬元。
- 贈與稅課稅級距:贈與淨額 萬元以下部分,稅率為 。
-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 萬元。
因此,逐項判斷後,正確敘述為①②④⑥,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民國 111 年遺產稅免稅額為 萬元。原免稅額為 萬元,因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法定調整門檻,依規定調整。
② 正確。 民國 111 年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 萬元。
第 14 題2 分
關於貨物稅徵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課稅方式、出廠認定及免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水泥類與油氣類採從量課稅;其餘貨物原則上採從價課稅。從量課稅依貨物數量及每單位稅額計算,從價課稅則依完稅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規定,再檢查敘述中的課稅方式、出廠認定或免稅要件是否符合。水泥類課稅方式是本題的關鍵:它採從量課稅,因此把它說成從價課徵的選項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11 年《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規定,自民國 103 年 6 月 5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電動公共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第 15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其自住定義為幾戶?又房屋稅稅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所定住家用房屋的自住認定戶數及適用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符合自住要件者,房屋稅稅率為 1.2%。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住戶數的計算方式: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計算範圍,將其全國持有的自住房屋合併計算,再核對戶數上限與稅率。題目所述「3 戶以內」及「1.2%」都符合民國 111 年的規定,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不同所得採取的申報方式:有些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有些則採分離課稅,扣繳後不再併入申報。判斷時不能只看款項是不是「所得」,還要看法律有沒有規定排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私人舉辦抽獎所取得的獎金,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以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則有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的規定。短期票券利息另依法律規定辦理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所得來源,再確認它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還是適用分離課稅等不併計規定。百貨公司是私人機構,抽中現金屬機會中獎所得,沒有政府舉辦獎券的排除規定,因此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公司民國 110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為 1,500 萬元,該公司民國 110 年度之基本稅額為若干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以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50 萬元後,再乘以徵收率計算;110 年度適用的徵收率為 12%。
解題方法
將甲公司 110 年度基本所得額 1,500 萬元代入公式:
因此,甲公司 110 年度基本稅額為 174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認定。貨物交易主要看貨物交付時是否移運,以及貨物所在地;特定勞務則依法律列舉的情形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銷售貨物的交付須移運者,判斷標準是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交付無須移運者,則看貨物所在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題目 A 把起運地寫成目的地,因此不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四個選項分成兩類:A、B 是貨物銷售的地域認定;C、D 是法律列舉的境內銷售勞務情形。逐一核對法條要件,尤其注意貨物須移運時,法條看的是「起運地」,不是「目的地」。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是否該課徵營業稅?稅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課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類銷售屬於應稅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不是免稅。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是「免稅」還是「零稅率」:
- 免稅:該銷售不課營業稅。
- 零稅率:屬於應稅交易,但適用 稅率。
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因此應選「應稅,稅率為 」。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父親以其名下現金 1,000 萬元,無償為兒子購置土地一筆,該土地公告現值為 600 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以贈與論」的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視為贈與。若購置的財產是不動產,贈與金額按不動產的時價計算;土地時價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父親拿自己的現金替兒子購買土地,屬於以贈與論的情形。由於取得的財產是土地,贈與總額按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而不是按父親支付的現金金額計算。
因此,應以 600 萬元計入贈與總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地價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騎樓走廊地減徵標準,以及公用事業辦公室用地是否適用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的明文規定:
-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每千分之二稅率。
-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依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減徵;三層減徵四分之一。
- 台電辦公室用地不因台電屬公用事業,即當然符合土地稅減免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不是委託人。
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在下列何種情況,主管稽徵機關「不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土地有法定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或田賦。這是為便利稽徵所設的代繳制度,並非任意增加指定事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法定情形包括: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明、無人管理,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形。題目問「不得」指定,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中的選項。納稅義務人拒絕繳納,並非該項所列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下列何項費用不得減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1 條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以及哪些費用得自中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概括而言,是以申報移轉現值扣除經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扣除法律規定的特定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1 條列明可減除的土地改良支出,包括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土地仲介費不在法定減除項目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哪些費用不得減除」,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土地稅法》第 31 條列舉的土地改良支出:法條列出的費用可減除;未列入者不得減除。
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三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適用時點,以及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的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要件者,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同法第 49 條,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提出。
依同法第 5 條,土地有償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設定典權時,納稅義務人則為出典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不是單一稅率,而是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申請時點、納稅義務人」三個考點。依序核對即可:
-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是否為 10%。
- 申請時點是否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 有償移轉及設定典權時,分別由誰負擔納稅義務。
第 25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民國 110 年房屋稅之徵收與繳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的課稅期間與年度徵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按年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繳納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民國 110 年房屋稅」,須分別判斷課稅期間與繳納期間:
- 課稅期間: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至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 繳納期間: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至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將兩者與選項所列期間比對,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