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現行所得稅法所稱「固定營業場所」和「實際管理處所」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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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10 條「固定營業場所」與第 43 條之 4「實際管理處所」的區別。前者看營利事業是否在境內設有經營事業的固定場所;後者則判斷依外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是否由境內實際管理、決策並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判斷對象、認定標準、法律效果」三方面比較:

比較項目固定營業場所實際管理處所
法源《所得稅法》第 10 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判斷重點境內是否有經營事業的固定場所外國營利事業的實質管理與主要經營活動是否在境內
認定方式以固定場所為核心,法律列舉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等須符合第 43 條之 4 第 3 項所列三款要件
主要效果依相關規定判斷境內營業及申報、課稅義務外國營利事業視為總機構在境內,依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固定營業場所

依《所得稅法》第 10 條,固定營業場所是「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等。

其判斷核心是:是否有供經營事業使用、具有固定性的境內場所。著重營業活動的場所存在,不以該場所是否作成整體重大決策為必要。

二、實際管理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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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分別從營業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娛樂稅,各舉出一項符合社會福利概念之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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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五種稅法如何透過免稅規定支持社會福利。答題時要分清楚各稅的免稅標的:營業稅著重於社會福利勞務,使用牌照稅著重於福利機構使用的車輛,地價稅與房屋稅著重於土地、房屋的所有權及實際用途,娛樂稅則著重於舉辦娛樂活動的主體及收入用途。

以下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五個稅目逐一配對法條,並明確說明適用對象、使用或收入條件,以及免稅範圍。地價稅部分引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的免徵規定;這是《土地稅法》授權訂定的減免標準。

分稅目說明

一、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的社會福利勞務,以及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作答時應寫出「依法許可設立」及「提供社會福利勞務」等要件;並非只要是非營利團體,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都一律免稅。

二、使用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的交通工具,每一團體或機構以三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款但書另規定,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或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且具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車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得不受三輛限制。

三、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以非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得全免地價稅。除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通常須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已登記的財團法人興辦,且土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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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當某一租稅名義上的納稅義務人與實際上的納稅義務人不相同時,即有「租稅轉嫁」情形。試問下列何種稅目較不易產生「租稅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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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租稅轉嫁是指法律上負有納稅義務的人,透過調整價格、工資或其他交易條件,把稅負全部或部分轉由他人承擔。判斷某稅目是否容易轉嫁,主要看納稅義務人能否把稅額納入商品或服務價格,以及該稅是否具有直接稅或間接稅的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各稅目在經濟上的轉嫁可能性,並非計算法定稅率或判斷個別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直接稅通常以所得或財產為課稅對象,納稅義務人較難藉由商品價格把稅負轉給他人;間接稅則常附著於商品交易或消費,較容易透過售價轉由消費者負擔。因此,找出四個選項中最不容易轉嫁的直接稅,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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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項原則最能體現「法律優位主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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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優位主義」,也就是法規範位階上的限制:下位階的行政命令不得牴觸上位階的法律。行政機關訂定命令,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如與法律牴觸,即不得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也明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在說「法規範位階」還是「同一位階法規的適用順序」。法律優位主義的核心是上位階法律優先拘束下位階命令,直接對應「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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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4 條本文對個人執行業務收入免稅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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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列的個人特定收入免稅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款列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其中「授課」並未列在這項免稅收入中;講課收入只有符合「講演之鐘點費」等法定要件時,才屬該款列舉項目,不能把一般授課收入直接視為免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列舉的項目。選項中,版稅、樂譜、編劇都在條文列舉範圍;「授課」不是列舉項目,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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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者為所得稅法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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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認定境內居住個人,須依境內有無戶籍、境內居住日數及生活與經濟重心等條件判斷。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境內居住個人:

  1. 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2. 在境內居住合計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沒有境內戶籍者,則須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住合計滿 183 天,才符合居住者認定。

解題方法

先看是否有境內戶籍,再依居住天數套用門檻:

  • 有戶籍:居住滿 31 天即符合;居住 1 至 30 天,還須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 無戶籍:居住須滿 183 天。

國籍本身不是上述判斷標準;有戶籍也不代表無論住幾天都必然是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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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請問個人居住者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於申報所得稅時,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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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上的所得分類,重點是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依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個人以專業技能或知識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特定稿費、版稅、演藝收入等,屬執行業務所得;同條第 1 項第 3 類則規定,因受僱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屬薪資所得。

判斷時,不能只看職業名稱,還要看收入是因獨立執行業務而取得,還是因受僱工作而取得。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列收入的性質:傳銷獎金、演藝表演酬勞及作者版稅,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的典型類型;會計師若是受僱於事務所,其酬勞則是因受僱提供勞務取得,應列為薪資所得。因此,選出「非屬執行業務所得」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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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請問 109 年個人居住者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應以結算申報方式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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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居住者個人所得的「完稅方式」:所得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後採分離課稅,或另依房地合一制度申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先辨認所得種類,再看相關法規是否明定分離課稅。居住者取得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採股利及盈餘課稅新制: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並適用股利抵減,或選擇按 28% 分開計算稅額。兩種方式都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所得的課稅方式:

  1. 股利所得: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處理。
  2.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分配的利息:依法扣繳、分離課稅。
  3. 106 年取得房屋的出售所得: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行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4. 與證券商交易結構型商品的所得:依法扣繳、分離課稅。

因此,只有股利所得應以結算申報方式完稅。

選項分析

(A) 股利所得:正確。 居住者個人取得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規定計算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也可選擇按 28% 分開計算稅額。選擇分開計算時,仍須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申報並合併報繳。因此,股利所得屬本題所問的結算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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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109 年個人居住者獲配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所得,在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進行相關計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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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利及盈餘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時,股利如何納入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個人基本稅額制度會比較「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在兩者的計算中分別依規定處理。

一般所得稅額原則上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依當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該筆分開計稅的應納稅額還須加計到一般所得稅額,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的基礎。

基本所得額則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列項目;其中包括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所得金額」,不包括該股利的可抵減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個計算項目:

  • 談「一般所得稅額」:關鍵是加計分開計稅股利的「應納稅額」。
  • 談「基本所得額」:關鍵是加計分開計稅股利的「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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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我國甲公司於 109 年 5 月 16 日開業,採曆年制。109 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 120,000 元,請問該年度之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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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級距,以及公司於年度中開業時,是否須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課稅所得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按 20% 稅率課徵;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二分之一。

公司於年度中開業,當年度營業期間未滿一年時,課稅所得額應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再據以計算稅額。

解題方法

甲公司自 109 年 5 月 16 日開業,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營業,共 230 日。先將實際課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

120,000×365230≈190,435 元120{,}000 \times \frac{365}{230} \approx 190{,}435\text{ 元}

全年換算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依 20% 稅率計算:

190,435×20%≈38,087 元190{,}435 \times 20\% \approx 38{,}087\text{ 元}

再適用「不得超過超額部分二分之一」的限制:

190,435−120,0002≈35,217 元\frac{190{,}435-120{,}000}{2} \approx 35{,}217\text{ 元}

換算後的稅額為約 35,217 元。再按實際營業期間折算回本年度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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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可按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百分比計算其所得額。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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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核定所得額制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國際運輸業務:按境內營業收入的 10%10\% 計算所得額。
  • 其他列舉業務:按境內營業收入的 15%15\% 計算所得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適用條件,再核對各選項:本制度要求總機構在境外、在境內經營法定列舉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並須申請財政部核准。條文並未要求營利事業在境內不得有固定營業場所,因此選項 B 將「無固定營業場所」誤列為適用條件,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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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利息支出超過「一定比率」時,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問該「一定比率」,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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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的薄資本化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法定標準時,超過部分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一定標準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一定標準由財政部訂定。當時的標準為 3:1。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詞:「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與「利息支出」。將這些要件對應到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再確認法定比率為 3:1,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題目所稱的比率是:

對關係人之負債業主權益>3:1\frac{\text{對關係人之負債}}{\text{業主權益}} > 3:1

因此,超過 3:1 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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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進口銷售用之洋酒,其應課徵營業稅之數額,包含下列哪些稅捐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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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的進口貨物營業稅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先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為基礎;貨物如另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則再將相應稅額計入營業稅的計算基礎。

進口洋酒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應課徵菸酒稅;酒類不是貨物稅課稅項目。菸品健康福利捐則適用於菸品,不適用於洋酒。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標的是「進口洋酒」,再逐項確認哪些稅捐適用:

  • 進口貨物應計入關稅。
  • 酒類應計入菸酒稅。
  • 洋酒不屬貨物稅課稅項目。
  • 菸品健康福利捐針對菸品,不適用於酒類。

因此,計算進口洋酒營業稅時,關稅與菸酒稅額會納入計算基礎。若以 CC 表示關稅完稅價格、TT 表示關稅、LL 表示菸酒稅,則一般稅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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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前述之「一定基準」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的境外電商稅籍登記門檻。外國事業等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向境內自然人銷售電子勞務,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時,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的年銷售額基準為新臺幣 48 萬元。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述對象是「境外電商營業人」,再對照命題當年的登記門檻即可。題目問的是年銷售額「逾」多少才須登記,因此門檻是 48 萬元;銷售額須超過該基準,才符合題目所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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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我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 年內經查獲達幾次者,除罰款外,並停止其營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的處罰,重點是辨認一年內經查獲的次數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法第 52 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除依規定處罰外,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題目問的正是停止營業的次數門檻,因此選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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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營業人銷售下列何項,非屬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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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列舉的免徵營業稅項目。判斷時須依條文所列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適用對象與範圍逐項核對;不在免稅範圍內的銷售,便不是本條所稱免徵營業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第 8 條第 1 項包括出售土地、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電視臺銷售其本事業的節目播映,以及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的勞務等免稅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8 條第 1 項的列舉規定。若選項所述交易符合條文的項目及條件,屬免徵營業稅;若不符合,則為題目所問「非屬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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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無須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上述各親屬的配偶。

因此,判斷關鍵是受贈人是否落在這些法定對象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5 條的對象範圍:

  • 配偶本身列入。
  • 父母列入。
  • 兄弟姊妹列入,其配偶也列入。
  • 姪子是兄弟姊妹的子女,並非條文列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配偶。

所以,姪子不在死亡前二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的對象範圍,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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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所定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贈與稅由贈與人負責繳納;但法律列有特定例外,例外情形發生時,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所列的受贈人納稅情形,包括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及受贈人有同法第 15 條所定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題目選項與第 7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這是列舉規定,不能只因贈與人涉及債務或強制執行,就推定受贈人要負擔贈與稅;必須符合條文列出的具體情形。

選項分析

(A) 行蹤不明:正確。 贈與人行蹤不明,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明定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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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受益人死亡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其權利價值估價應以何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1 的信託利益估價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應依該條規定計算價值並課徵遺產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1 第 1 款,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若信託利益是金錢以外的財產,則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兩個條件:「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信託利益為金錢」。依此對照第 10 條之 1 第 1 款,直接以信託金額估價,不須加計孳息,也不適用分期給付權利的複利折現方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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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信託土地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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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土地在兩個不同階段的納稅義務人:信託關係存續中課徵地價稅,以及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土地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不能一概以土地登記名義人或受益人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第一個空格是「受託人」。

依同法第 5 條,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且受讓人為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因此,第二個空格是「該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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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我國一般土地之地價稅為累進稅率,試問其最低及最高地價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一般用地地價稅的累進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一般用地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超過級距逐級加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一般土地地價稅累進稅率的最低與最高稅率,直接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記憶基本稅率與最高級距即可:

  • 最低稅率(基本稅率):千分之十。
  • 最高稅率:千分之五十五。

因此選項中應選「千分之十及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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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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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範圍,以及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區段徵收的免徵規定。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因有償移轉而有土地增值時,原則上課徵土地增值稅;該法並將「設定典權」納入課徵情形。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則免徵。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情形是否屬於《土地稅法》明定的免徵情形,再判斷剩下的情形是否應課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因繼承而移轉,以及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均有免徵規定;設定典權則屬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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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多少,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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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的重大災害房屋稅減免。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則免徵房屋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減半徵收」的毀損比例,直接對照法條的減半門檻:

30%≤毀損面積整棟面積<50%30\% \leq \frac{\text{毀損面積}}{\text{整棟面積}} < 50\%

因此符合減半徵收的是「三成以上不及五成」,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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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哪一類應稅貨物不是採從量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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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稅條例》各類應稅貨物採用的課稅方式:按數量課徵為「從量課稅」,按完稅價格乘以稅率課徵為「從價課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水泥及油氣類採從量課稅;橡膠輪胎採從價課稅。相關規定見《貨物稅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屬貨物類別,再判斷課稅方式:

  • 汽油與液化石油氣屬於油氣類,按法定單位數量課徵。
  • 水泥按每公噸的法定稅額課徵。
  • 橡膠輪胎則按完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課徵。

因此,題目問「不是採從量課稅」時,應選採從價課稅的橡膠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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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多少元計算之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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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的規定,重點是電動小客車的免徵稅額設有完稅價格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應徵的貨物稅;其中電動小客車的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 140 萬元所計算的貨物稅額為限。完稅價格超過 140 萬元的部分,不予免徵。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多少元計算之稅額為限」,只要辨認法條設定的完稅價格上限即可,不必另行計算貨物稅。

上限是完稅價格 140 萬元,所以選項中應選「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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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本文,下列稅款擔保品之計算基準,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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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相當擔保」的計值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及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政府發行且依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的計值方式與法條:

  • 黃金:九折
  • 掛牌外幣:八折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八折
  • 符合規定的政府公債:按面額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一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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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法律適用原則,當各稅稅法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適用有所牴觸時,應遵循下列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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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的適用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1 條,稅捐稽徵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才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因此,稅捐稽徵法與各稅稅法的規定發生牴觸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 條的適用順序即可:先適用《稅捐稽徵法》,該法沒有規定時,再適用各稅稅法等其他有關法律。題目已說兩者規定牴觸,應選擇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從新從輕原則:錯誤。 從新從輕涉及法律變更時新舊法的適用,不是本題所問的稅捐稽徵法與各稅稅法之適用順序。
  • **(B) 優先適用各稅稅法規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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