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識「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具有公法地位的公共組織,依法設立並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它與行政機關、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或一般財團法人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組織型態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各選項是否依法以行政法人身分設立,而非僅看名稱是否具有「中心」或公共任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機關或組織的法律身分:若是政府部會的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即屬行政機關;若依法設立為獨立的公法人,才是行政法人。依此判斷,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是行政法人,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土地行政機關對於某土地利用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8 條的管轄權調查與案件移送。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的有無,應依職權調查;認為無管轄權時,應即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者,視同在法定期間內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 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原則上應移送案件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也可由原機關繼續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7 條的關鍵用語:「依職權調查」。管轄權是依法決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須主動調查,不能只依申請人的主張判斷。接著比對其餘選項與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的規定,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地政司之職權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地政司的業務職掌,以及地政司與住宅政策主管業務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內政部地政司組織及業務分工,地政司主管地政行政法規、測量定位系統及地政業務電腦化等事項;住宅補貼政策與社會住宅規劃則屬住宅主管業務,並非地政司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述業務與地政司的職掌。判斷重點在業務性質:土地行政、地籍測量、定位控制系統及地政資訊化,屬地政司業務;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屬住宅政策範疇。
本題涉及機關職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內政部業務分工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各項行政程序的主管機關,重點是分辨「中央地政機關核准」與「行政院核准」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依地方經濟情形及土地性質、使用種類,訂定土地最小面積單位並禁止再分割;該項規定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再對照各選項的法定主管機關:
- 土地最小面積單位:由地方地政機關規定,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准。
- 公有土地撥用:依《土地法》第 26 條,層請行政院核准。
- 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 20 條,原則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登記損害賠償:依《土地法》第 68 條,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
因此,符合題幹者為土地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
選項分析
(A)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申請撥用時。錯誤。 《土地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核准機關是行政院,不是中央地政機關。
第 5 題2 分
地政機關之地政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列有關其內涵,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依行政法通說,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其他上位規範,亦即行政機關行為須受法律拘束。
-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行政機關才能作成行政行為。
本題涉及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分類,未以特定法條作為判斷依據。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所涉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分類,未因後續法規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列原則的類型,確認哪些屬依法行政原則的核心次原則。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均屬依法行政原則;情事變更、權利失效及利益權衡則屬其他行政法上原則或法理,並非依法行政原則的核心內涵。題目問「何者正確」,因此選出明確屬於依法行政原則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建物測量圖之調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建物測量圖調製與使用的規定。建物測量圖是辦理建物測量時使用的圖件;應依規定繪製必要的地籍資料與圖面狀況,並依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能將已調製的圖件留作重複使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敘述是在考「調製前後應核對的資料」、「圖面應繪製的內容」,還是「建物測量圖的調製與使用方式」。其中,「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表示每一申請案件都應分別調製圖件;若選項接著說「得重複使用」,便與逐案調製的要求相牴觸。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建物複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建物合併、分割的複丈規定。建物合併的基本要件是:建物已辦畢所有權登記,且位置相連。命題年度為民國 109 年,以下依當時法規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建物合併的法定要件,再比對選項。題目容易混淆三件事:合併建物的登記狀態與位置、所有權人是否相同,以及合併或分割後建號如何處理。符合「已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的敘述,即為本題正解。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若單獨申請登記有特定之情形者,免附同條項第 2 款、第 3 款之文件。下列何者非屬免附前述文件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原則上可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但單獨申請時,原則仍須提出同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所列文件。
第 145 條另列出特定情形,符合時得免附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第 3 款「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題要找的是未列入這些例外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例外亦包含本題所列的三種情形,並另有農育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的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145 條列舉的免附情形:
- 永佃權或不動產役權因存續期間屆滿。
- 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
- 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原使用需役不動產的物權消滅,而申請塗銷不動產役權。
逐一比對選項,前三項均與條文列舉相符;典權期間屆滿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第 78 條第 8 款所稱之限制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78 條第 8 款所稱的「限制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限制登記是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處分的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列舉的限制登記種類。預告登記、假扣押登記、破產登記都明文列入;「接管登記」則不在列舉範圍內,且不屬該條所稱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的登記,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地政事務所駁回分割複丈之申請,就其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政事務所駁回土地分割複丈申請時,申請人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分割複丈的申請,是請求地政事務所准予辦理複丈。地政事務所駁回申請,會拒絕申請人取得該行政處分,具有否准處分的性質。複丈現場測量雖是實際執行的事實行為,但這不是本題所問的救濟標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人請求的內容:本題不是單純要求機關賠償或執行某項事實行為,而是要求地政事務所准予辦理分割複丈。地政事務所作成駁回決定後,申請人主張駁回違法,應先循訴願程序;訴願未獲救濟,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依民國 109 年的行政法院組織與審級制度,這類通常程序事件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否准複丈申請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得依訴願程序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並非訴願失敗後就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 11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但下列何者依規定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關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義務及例外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原則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但直轄市、縣(市)全部行政區域均已納入都市計畫者,得免擬訂。
臺北市全市行政區域均已納入都市計畫,符合免擬訂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得免擬訂」的法定例外,再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全部行政區域均已納入都市計畫」這項條件。關鍵在於「全部」:只要市域內仍有未納入都市計畫的區域,就不符合免擬訂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核發使用許可案件得收取相關費用。下列有關收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對使用許可案件所定的兩種費用: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是:
- 中央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用於辦理國土保育相關事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用於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
- 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的可建築土地抵充。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種費用的「收取機關」與「用途」,再檢視抵充規定:
| 費用 | 收取機關 | 法定用途 |
|---|---|---|
| 國土保育費 | 中央主管機關 | 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 |
| 影響費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 |
第 13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審議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非其審議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7 條,重點是分辨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各自負責的審議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事項包括:
- 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復議。
-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的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則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的審議會職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再將選項與《國土計畫法》第 7 條中央審議會的事項逐一比對。選項所列內容若屬地方審議會職掌,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其審議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下列何者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的土地複丈申請資格。原則上,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但條文另列特定情形,允許其他利害關係人依規定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第 205 條部分內容,但本題所列的承租人、時效取得登記請求權人及建造執照起造人等規定,可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05 條的例外申請規定:若選項所稱申請人不在規定的申請資格或例外情形之內,即為「不得申請」。本題中,承租人、時效完成而有登記請求權者,以及因建造需要鑑界的起造人,都有相應規定;權利質權人則沒有以其身分單獨申請土地複丈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中差額地價的繳納、分配土地的移轉限制,以及祖先遺留共有土地的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要特別區分兩種稅目:
- 地價稅:以持有土地為課稅對象。
-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移轉時,就土地漲價課稅。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述措施是否與法條規定的「對象、時點、法律效果」一致。A、B、C 分別對應差額地價的補繳或發給、逾期強制執行,以及未繳清前的移轉限制;D 則將法定的土地增值稅減徵誤寫成地價稅減免。
選項分析
(A) 正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6 條規定,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面積者,應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因此,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時,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 16 題2 分
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為下列何機關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的管制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基地的指定,應依該法及各該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同法第 41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制土地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因此,題目所問「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的機關,是該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限制土地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對應《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接著確認條文所定的權責機關,即可選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 17 題2 分
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下列有關該審議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7 條所定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層級與職掌。解題關鍵是先分清楚「行政院召開的審議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審議會」:
- 行政院召開的審議會,負責審議全國國土計畫的核定,以及協調、決定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審議會,負責審議全國國土計畫的擬訂或變更、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的核定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因此應對照《國土計畫法》第 7 條中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的職掌。該條明定,此審議會負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正好對應選項 D。
判斷時要特別留意,法條把「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與「全國國土計畫核定」分列給不同層級的審議會處理,不能只看到「全國國土計畫」就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該審議會屬於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錯誤。 《國土計畫法》第 7 條將其定位為由相關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採合議方式處理特定審議事項的審議會。
第 18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之核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主要計畫的核定層級」,重點是依都市計畫的所在地與類型,判斷由哪個機關核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首都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不是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的核定規定,特別分清「核定」與「備案」:核定是作成核定決定;備案則是將已核定的計畫報送備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所定的容積移轉接受目的,以及都市更新「整建」是否屬於容積移轉的適用事由。容積移轉是將送出基地可移出的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使用;題目要找的是規定中不得以容積移轉辦理的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容積移轉的法定用途逐一對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及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以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均屬辦法列舉的容積移轉用途。都市更新的「整建」則不是該辦法所列的容積移轉用途,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錯誤。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是容積移轉可辦理的用途之一。透過移轉容積,可協助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故此項並非「不得辦理」。
第 20 題2 分
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辦理權利變換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後的分配與差額價金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
權利變換後,扣除共同負擔後的土地及建築物,按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率分配。若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不同,則以差額價金找補:
- 實際分配較多:土地所有權人應繳差額價金。
- 實際分配較少: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差額價金。
若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或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分配,得以現金補償;補償金及應發給的差額價金,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依法提存。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2 條的三組規則逐一核對選項:不參與分配或未達最小面積單元,可現金補償;分配不足應發給差額價金;差額價金未繳者,其獲配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例外。據此即可判斷 D 將法律效果說得過度,且漏掉繼承例外。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地政士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並符合下列何項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辦理簽證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19 條的簽證人登記資格。地政士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後,還須符合該條所定資格,才能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辦理簽證業務。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資格條件之一是:最近 5 年內,其中 2 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的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題目選項 A 正是此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及「申請簽證人登記」,對應《地政士法》第 19 條的簽證人登記資格;接著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該條規定。題目不需要計算,重點在辨認法條中的期間、收入認定方式及金額門檻。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最近 5 年內,其中 2 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是《地政士法》第 19 條所列的資格條件。此處要求的是 5 年期間中有 2 年達到門檻,且收入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
第 22 題2 分
地方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下列何者為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之程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列的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該條程序包括:
-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依據調查結果,估計區段地價。
-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 將宗地單位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依評議結果,計算宗地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為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之程序事項」,直接比對條文明列的步驟即可。選項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與第 15 條第三款相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領得登記證後多久期間未開始營業,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的廢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領得登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並註銷登記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領得登記證後」及「未開始營業」,再對照條例所定期間。法條明定門檻為「逾六個月」,因此選擇六個月的選項。這裡的「逾」表示超過六個月,並非滿六個月當日即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定的委員組成,重點是辨認規程列出的委員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委員包括議員代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主管人員、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以及法律、工程、都市計畫等專家學者;規程並未將「法務主管」列為委員類別。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規程所列的委員資格。辨別時要留意「法律專家學者」與「法務主管」不是同一身分:前者是以專業資格受遴聘的專家學者,後者是機關職務名稱。規程列有前者,不表示法務機關主管也當然是委員。
選項分析
- **(A) 不動產估價師:錯誤選項。**規程明列不動產估價師為委員類別,因此此人員可能受遴聘,並非「不包括」者。
- **(B) 議員代表:錯誤選項。
第 25 題2 分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說明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不動產說明書的製作、簽章及提供時點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23 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員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經紀人員在提供說明書予交易相對人前,應先由委託人簽章;提供後,交易相對人也應簽章。說明書並應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解題方法
掌握不動產說明書的程序順序:製作與簽章 → 委託人簽章 → 提供交易相對人並解說 → 交易相對人簽章。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對照法定程序與簽章義務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撤銷及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所定「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適用情形,以及第 50 條所定申請程序。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撤銷徵收:徵收本身有法定事由應予撤銷,例如因作業錯誤,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或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採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
- 廢止徵收:徵收原本有效,但因其後發生法定事由,例如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或徵收土地已無使用必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辨認各選項所述事由,再核對該事由應歸類為「撤銷」或「廢止」;最後確認申請主體是否正確。第 49 條第 1 項列撤銷事由,第 2 項列廢止事由;第 50 條則規定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所定的撤銷徵收事由。選項卻說「應廢止徵收」,混淆了撤銷與廢止。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經核准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何期限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收回權行使與補償地價繳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後,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繳還原受領的補償地價;逾期未繳還,視為放棄收回權。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經核准收回後,繳還補償地價的期限」,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規定。辨認期限起算點為核准通知送達之日,並記住法定期限為6 個月,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不得收回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3 條對「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收回的限制。條文規定,出租人原則上不得收回基地,只有符合列舉情形之一時,才得收回。民國 109 年適用的第 103 條列有五種情形:租約期限屆滿、承租人以基地供違法使用、承租人轉租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扣除擔保現金抵償後達二年以上,以及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解題方法
題幹問「出租人不得收回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也就是找出一項不屬於第 103 條列舉的「不得收回」情形。逐一比對條文即可:第 103 條列出的事由,都是出租人得收回基地的例外;選項若改成法條未列出的事由,或把得收回的條件說成不得收回,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申請土地徵收之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的徵收先行程序,以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公聽會免辦情形的規定。判斷重點有三個:
- 事業是否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公聽會應在事業計畫許可前,或在協議價購前舉行。
- 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徵收如有爭議,法定程序是舉行「聽證」,不是「說明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依事業是否須經許可分流:
- 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申請徵收前,事業計畫須先報經許可;報請許可前原則上應舉行公聽會。
- 無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除法定例外外,應在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 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徵收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據此核對選項中的程序名稱、先後順序及適用條件,即可判斷錯誤項目。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需用土地人興辦的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事業計畫報經許可。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何種標準補償其地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的地價補償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因此,關鍵是辨認法定標準為「市價」,而不是土地稅制中的公告或申報價格。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的「依土地徵收條例」與「徵收當期」兩個提示,對照第 30 條第 1 項:徵收地價補償依徵收當期市價計算,故選「市價」。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幾日內發給被徵收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所定的補償費發給期限。依民國 109 年的法規,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被徵收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期限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期限起點是「公告期滿後」,期限長度是「十五日內」。題目問公告期滿後幾日內發給,直接對應條文規定即可,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需求者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資格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買賣契約,以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有關其資格審查決定行為之性質,係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對「行政機關先審查人民申請資格,之後再訂立私法契約」的法律性質判斷。國民住宅的買賣契約雖屬私法關係,但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承購資格,是為推行社會福利、照顧收入較低國民而行使公權力,屬於行政作用。
法規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資格審查的性質,應看主管機關在該階段做了什麼:它是依國民住宅條例所定要件,對申請人的資格作成准駁決定,決定申請人能否進入後續承購程序。這項審查具有公法上的依據與目的,並由主管機關單方作成,因此是公權力行政。
須將「資格審查」與「後續買賣契約」分開判斷:前者屬公法上的行政作用;後者則是主管機關與承購人間的私法買賣關係。題目問的是資格審查決定,故應選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關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其成立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整理的「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成立要件有三項:
- 土地須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
- 公眾通行的初始,土地所有權人未曾阻止。
- 須經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且該通行狀態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所要求的持續性。
上述要件不包括「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是依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等客觀事實判斷,並非以主管機關登記為成立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其成立要件」,再將釋字第 400 號的三項要件與選項逐一比對。B、C、D 分別對應公眾通行必要、通行初始未受所有權人阻止、年代久遠且未中斷;A 所稱的主管機關登記則不在三項要件內,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下列何事項非屬其可選擇之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應一併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第 36 條)。
調查方式包括要求提供必要資料、選定鑑定人及實施勘驗;但行政程序並無「命當事人認諾」的調查方式。認諾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概念,不能由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承認對方主張,並因此免除行政機關調查事實的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可採取哪些措施,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至第 42 條:
- 第 40 條: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 41 條: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人。
- 第 42 條:必要時實施勘驗。
其中沒有「命當事人認諾」這項權限,因此選項 C 為題目所問的「非屬可選擇之作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85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多久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5 條所定的訴願決定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決定原則上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且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法條的原則期間為 3 個月,關鍵是辨認「延長期間」的上限。依《訴願法》第 85 條,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發給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現金補償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規定的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之現金補償,以及人民對主管機關的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時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規定,符合條件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 60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至於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補償的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應在多久內發給」還是「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的發給期限是 60 日,因此 A 的 30 日與 C 的 15 日都不符。
第 37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定義、賠償方法、請求權時效,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而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才對其有求償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國家賠償法》條文。特別留意求償權的主觀要件:法律要求「故意或重大過失」,若選項寫成一般「過失」,範圍便過廣,該選項即錯。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選項符合條文。
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中,當事人對主持人程序處置不服時的救濟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處置違法或不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1 項,即時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聽證進行中,對主持人的程序處置不服」,而不是對聽證後的實體決定不服。法律對這類程序爭議設有即時、由主持人當場處理的異議機制,因此選項中應選「即時聲明異議」。
選項分析
- (A) 即時聲明異議。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
第 39 題2 分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條文規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行政處分無效。
這裡的關鍵在於,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以證書作成並交付處分,證書本身是該處分應具備的法定方式。機關未給予證書,即屬法定無效事由。依同法第110條第4項,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本題以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條文已明定法律效果為「無效」,因此選擇 (B)。無效代表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與「得撤銷」所指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不同。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為使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內政部就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得另定相關辦法。其應遵循的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下列何者可能最不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範的制定,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的關聯。題幹所述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之 1: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幹重點在於內政部依法律授權訂定使用管理規範,應符合授權明確、程序正當,以及規範目的與所採手段合理關聯等要求;「處罰責任法定」則與本題所問的規範制定內容關聯較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在問「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制定原則,而不是違規後的裁罰責任。再逐一比對選項:哪些原則直接限制授權規範的內容、制定及適用,哪些只在有行政處罰時才特別重要。題目問「最不相關」,應選與題幹授權事項及使用管理關係最遠者。
選項分析
(A) 授權明確性原則:錯誤。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之 1 明定由內政部訂定多目標使用相關辦法。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本題直接涉及法律授權,故與此原則相關。
第 41 題2 分
依司法院有關都市計畫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對都市計畫變更性質與行政救濟的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一般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所為的定期通盤檢討,原則上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但如果計畫中的個別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該項目即有個案變更性質,人民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是否屬此情形,應依個案內容判斷。
此外,受影響者不以個別變更範圍內的人民為限;範圍外人民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個別變更受侵害,也得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分辨「定期通盤檢討」與「具體個別項目」:前者原則上是法規,後者若直接影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再檢查選項有無把兩者混為一談,或把救濟資格限縮在變更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釋字第156號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因而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損害,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及排除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同條第 2 項列有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
- 第 2 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 第 3 款: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第 4 款: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第 6 款: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 第 7 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 第 8 款:考試院之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行政機關處理陳情,則由《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明文規定,應適用該法的陳情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辨認哪些事項被排除適用,再看其餘選項是否有本法的明文程序規範。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明文排除;私法契約與公立學校教育目的內部程序,則不是本題所列的排除事項。處理陳情更有專章條文規定,因此選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上述相關條文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A) 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定,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
第 43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解釋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3 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規定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解釋所揭示的國家以私法形式行使公權力時,仍受憲法基本權拘束,以及國有農場配耕措施的法律性質與性別平等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釋字第 457 號指出,國家機關即使以私法形式處理財產或安排使用關係,仍須遵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要求;行政措施不得僅因採取私法形式,就免除平等原則等憲法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引規定的差別待遇:遺眷改嫁且無子女,或僅有女兒而女兒出嫁時,土地及眷舍須無條件收回;有兒子則可由兒子繼承權利。規定以性別及婚姻狀態為標準,對女性作不利差別待遇。
再逐項比對選項:描述配耕關係、配耕措施性質及性別差別待遇的選項,均符合解釋意旨;聲稱國家採私法形式即不受基本權拘束者,則與解釋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先踐行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第 19 條所定的主要計畫程序,重點是分辨「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與「委員會審議後」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 30 天並舉行說明會;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完成後,才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另依同法第 18 條,特定計畫若由內政部訂定,應先徵求相關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意見,以供參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點:「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接著把各項程序依先後排列:
- 內政部訂定的特定區計畫,先徵求地方意見。
- 公開展覽 30 天並舉行說明會。
- 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委員會審議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
因此,報請內政部核定是在委員會審議之後,不是送審議前應先辦理的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的「行政計畫」定義:行政機關為了在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事前就相關方法、步驟或措施所作的設計與規劃。
判斷重點是:計畫是否由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作成。私人提出計畫供申請或審查,並不因此成為《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計畫。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計畫由誰擬具,再判斷其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為公共目的所作的規劃。私人提出的開發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以及民間團體擬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不符合「行政機關所作成」這項要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是地方政府進行的國土整體規劃,符合行政計畫的特徵。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的行政計畫定義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A) 私人為開發利用申請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所擬具之開發計畫:錯誤。 此計畫由私人為申請土地分區變更而提出,屬申請程序中的計畫文件,不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作的規劃。
第 46 題2 分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有關共有土地分割爭議之調處,應繳納調處費用時,該費用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對規費性質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政府提供的服務屬於哪一類:
- 行政規費:因政府機關辦理特定事項、提供行政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 使用規費:因使用公有道路、設施或其他公物而收取的費用。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共有土地分割爭議,是政府機關提供爭議調處服務,並非讓當事人使用公有設施,故屬行政規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收費原因,而不是費用名稱:本題費用是因申請委員會受理並調處案件而收取,屬於政府機關辦理特定行政事項的對價,因此歸入行政規費。若收費原因是使用公有設施或公物,才是使用規費。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國 109 年有效條文,請求權有兩個起算基準: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者以請求權人知悉損害為起點;後者則以損害實際發生為起點,構成最長期間的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問「自損害發生時起」,因此應對應第 8 條第 1 項後段,找出該段規定的年限:逾五年者,賠償請求權消滅。無須計算,辨認起算基準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訴願期間。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並詢問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直接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判斷即可。期間起算點是「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期間長度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中「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法律授權」、「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些要件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對法規命令的定義相符,因此選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正確。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內容具一般性、抽象性,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符合題幹所述。
- **(B) 行政規則:錯誤。
第 5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得為收受之特定人員。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的補充送達。送達時在應送達處所未遇到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鄰居不在法定代收人之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73 條列舉的代收對象,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不在法定名單中的人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