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業務之管轄權,交由所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其行為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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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內部與跨機關間的行政權限移轉,重點在分辨「委任」、「委辦」與「委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第 2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則是上級政府將依法應由自己執行的事務,交由下級政府辦理。

本題是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業務交由其所管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政事務所屬於該局所管轄的下級機關,因此屬機關內部的上下隸屬關係。

解題方法

先辨明移轉業務雙方的關係:

  • 所屬下級機關:上級機關交由下級機關執行,屬「委任」。
  • 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交由其他行政機關執行,屬「委託」。
  • 上級政府交由下級政府辦理:屬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

題幹明示地政事務所為地政局「所管轄」,符合委任的上下隸屬要件,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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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組織法意義下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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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法意義下的行政機關」,判斷重點是組織是否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解題時須區分「機關」與機關內部的「單位」,也要看委員會或小組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的用語有其適用脈絡,本題問的是行政組織法意義,應著重組織的法定地位與對外名義。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組織性質:若是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組織地位並以自身名義行使職權的機關,即符合題意;若只是上級機關的內部單位、附設委員會或業務審議小組,則不因名稱中有「司」「委員會」或「小組」就當然成為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地政司:錯誤。「司」是內政部內部的業務單位,負責分工辦理地政相關業務,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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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內政部主管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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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的辨識,以及各法規所屬的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法規名稱中的「規則」、「標準」、「辦法」都可能是法規命令,不能只憑名稱判斷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各法規的訂定或發布機關及其主管業務歸屬。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法規的中央主管機關,即可找出不屬於內政部主管者。前三項屬內政部地政業務;第四項規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審查,民國 110 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發布,並非內政部主管。

選項分析

(A)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錯誤選項。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 7 條第 3 項訂定,民國 96 年由內政部發布,屬內政部主管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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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違法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分所執行業務時,應予以下列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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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對違法設立分事務所的規範,以及違反該規範時適用的懲戒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違反這項規定,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款,應予警告或申誡。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違法設立分所」這個關鍵事實,再對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確認違規類型,接著套用第 36 條第 1 款的懲戒效果,即可判斷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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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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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以自己名義從事行政活動的公法上組織,具有權利能力,也就是法人格。行政機關則是行政主體內部代表其行使職權的組織單位,本身不具有法人格;機關所為行為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歸屬於所屬行政主體。

解題方法

掌握「誰是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即可判斷: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是行政主體;受行政主體設置、代表其執行職務的是行政機關。因此,前者有法人格,後者沒有法人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行政法概念,選項 A 符合此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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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68 條、第 70 條所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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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第 70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證明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

第 70 條另規定,地政機關應提存所收登記費的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如損害是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該人員應償還。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檢驗:A、B 看第 70 條文字;C 看第 68 條責任是否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D 則檢查時效規定。第 68 條沒有明定消滅時效,因此不能直接把民法第 197 條的「10 年」當成唯一期間。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法》第 70 條明定,地政機關負擔賠償後,如損害是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該人員應償還,款項撥歸登記儲金。選項所述求償權,符合條文意旨。

(B) 正確。 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供第 68 條的損害賠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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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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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六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也就是地籍圖重測的作業檢查、界址爭議期間的申請限制,以及重測結果確定後的複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則原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改成「不得」,或把「原則上等待、但有例外」說成「一律等待」。這類法規題常以一字之差改變規範效果。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7 條規定:「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選項內容符合條文,因此為正確敘述。

**(B) 錯誤。**第 196 條之 2 規定,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的土地,得就未涉及界址爭議的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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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之辦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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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的判定,尤其是地下層的界線與面積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建物平面圖的測繪界線,依建物外牆、共用牆壁、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示範圍等規定判斷。地下層則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範圍為界,不能一概把室內面積與四周牆壁厚度都列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73 條的測繪邊界規則,特別注意法規在民國 106 年修正、民國 107 年起適用的新制:地下層改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範圍測繪。選項 D 所述「均應包括室內面積及四周牆壁厚度」沿用舊規定,且以「均應」概括所有建物,與命題時的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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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於實施地籍測量,辦理地籍調查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到場指界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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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設立界標,以及共有土地和未完成登記土地如何處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關鍵的是:因法律行為或法院判決、拍賣取得土地,但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仍得依規定到場指界;題目把「得」改成「不得」,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特別留意「得」與「不得」的差別。到場指界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特定情形下,測量員得協助,部分共有人也得代表共有土地到場指界。至於尚未登記完畢的土地,法規明文容許符合條件的權利人到場指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到場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時,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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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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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所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完成後,如何依測量成果辦理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地籍測量結果公告後,公告期間內得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或複丈結果無誤、經更正後,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標示」是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土地位置、地號、面積及使用分區等標示事項;重新測量的成果經確認後,據以更新土地標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公告」→「逾期未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經更正」→「據以辦理何種登記」。

這是《土地法》明定的測量成果後續登記程序。既然測量成果用來確認並更新土地標示,所辦理的是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而非首次建立土地所有權登記,也不是建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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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複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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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所列的土地複丈原因。土地複丈是地政機關依申請測量宗地界址、位置或面積等事項的程序;設定地上權是否需要複丈,關鍵在於設定的是「宗地全部」還是「宗地一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204 條列有土地分割、界址曲折需調整、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及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等複丈原因。民國 112 年修正後,條文另列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複丈原因,注意選項 A 與法條用語的差異:規定的是「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而 A 說的是「宗地之全部設定地上權」。全部宗地設定地上權不需要藉複丈測定權利範圍,因此不屬本題所問的複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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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為興建道路之需,擬申請徵收甲所有之 A 地,有關其徵收處分之核准機關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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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徵收核准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徵收土地須由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並由法定核准機關核准;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不代表由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准。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嘉義縣太保市公所為興建道路而申請徵收土地。判斷時先分清兩個角色:

  1. 需用土地人:因公共建設需要土地而提出徵收申請的機關。本題為太保市公所。
  2. 核准機關:依法審查並核准徵收的機關。本題所涉為一般地方公共建設用地徵收,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因此,太保市公所是申請機關,核准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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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下列何種比例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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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4 條對重劃區內「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的用地負擔規定。依民國 110 年法規,這類公共設施的用地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至於工程費用,得由政府視實際情況編列預算補助,或配合施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公共設施的「用地」由所有權人按何種比例負擔,再對照法條中的「土地受益比例」。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所涉及的是工程費用,與題目問的用地負擔不同。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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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之規定,農地重劃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下列何者興辦與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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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農地重劃工程費用負擔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農地重劃的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則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區域性排水工程」,再對照第 4 條中的特別規定。區域性排水工程適用「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費用的規定,適用於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據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正確。**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對區域性排水工程的明文規定。
  • **(B) 政府興辦,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費用:錯誤。**混淆區域性排水工程與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的費用負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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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建築用地,再生能源相關設施非其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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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其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重點是辨認「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是否列為各類建築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非都市土地的使用不能只憑土地名稱或設施用途推斷,應依使用地類別查附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附表一中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的「再生能源相關設施」項目。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用地「非其容許使用項目」,因此找出未列入者即可;即使某類用地列有該項目,實際設置仍須遵守附表所列細目、限制及目的事業法令。

依官方答案,乙種建築用地為本題所指的未列入者,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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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得就原住民保留地於符合一定條件,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但下列何分區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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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變更編定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鄉(鎮、市、區)公所得就符合條件的原住民保留地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但其中有不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的分區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原住民保留地」及「不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再依該規定判斷四種分區中,哪一種被排除。此題考的是特定例外限制,不能只憑一般土地使用分區的用途印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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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土地使用者,最高可處行為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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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罰鍰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且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屬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問「最高」可處多少,因此要找法定罰鍰區間的上限。

解題方法

對照題幹的違規態樣與《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第 1 項:題幹所述「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且「一定規模以上」,正是該項規定的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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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核定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所定的主要計畫核定權限、細部計畫核定例外,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對「核定」與「備查」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主要計畫經擬定、公開展覽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分別層報核定。細部計畫則依同法第 23 條,原則上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但有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主要計畫還是細部計畫,再依《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第 23 條對照核定機關。最後檢查選項中的「核定」是否與「備查」混淆:核定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備查則是下級機關完成法定效力後,向上級報告知悉。

選項分析

(A)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規定,內政部訂定的特定區計畫,應報行政院備案,不是由行政院「核定」。本選項把「備案」誤寫為「核定」,混淆了兩者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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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自辦市地重劃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自辦市地重劃的組織與程序,包括公有土地參加重劃、理事會組成、籌備會的說明程序,以及會員大會的代理出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該辦法的規定即可:理事會原則上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籌備會應舉辦的是「座談會」,不是聽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至於公有土地參加重劃,當年辦法亦有明文,這使選項 A 與官方答案之間出現條文適用上的爭議。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依民國 110 年辦法條文,這項敘述符合規定。**當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應列冊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至於重劃前政府已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依同辦法第 24 條免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這是負擔與分配的特別規定,並未改寫第 23 條「應一律參加重劃」的文字。因此,若依當年法條的字面判斷,A 也成立,與官方指定 B 為唯一答案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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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向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申請以何方式取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的私人或團體,取得所需公共設施用地時,須依土地公私有區分處理:

  • 用地屬於公有:得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申請租用。
  • 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應備妥價款,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的土地權屬:「屬於公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私人或團體取得公有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是向管理機關申請租用。題目問的是「以何方式取得」,此處的「取得」是取得土地使用權,並非取得土地所有權。

因此,應選 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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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申報地價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原則上可在公告地價的 80%80\% 至 120%120\% 範圍內申報。

  • 超過公告地價 120%120\%:以公告地價 120%120\% 為申報地價。
  • 未達公告地價 80%80\%:主管機關得照價收買;未照價收買時,以公告地價 80%80\% 為申報地價。
  • 未於公告期間申報:以公告地價 80%80\% 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公告地價的上下限:申報地價的上限是 120%120\%,下限是 80%80\%。再逐項核對題目所述的比例與法律效果。尤其要分辨「公告地價的百分比」與「所申報地價的百分比」,以及未申報時適用的是 80%80\%,不是公告地價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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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哪一機關申請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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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的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不動產估價師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後,應檢附相關文件,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業證書;取得開業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開業所在地」。本題問的是向哪個機關申請開業證書,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定的開業登記管轄機關判斷,而非依證書核發或其他中央主管業務的機關作答。因此,申請機關是開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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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公告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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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地價」的公告頻率、計價單位及用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依同條例第 15 條,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公告及受理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申報地價再作為地價稅等事項的依據;公告地價不等同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描述的制度:

  1. 是否把公告地價誤認為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徵基礎。
  2. 是否把「重新規定地價每二年一次」誤寫成「每年一次」。
  3. 是否符合按宗地計算單位地價的規定。
  4. 是否把法定計價單位誤寫成坪。

符合規定的是按宗地計算單位地價,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公告地價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計徵基礎:錯誤。 公告地價主要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參考,申報地價與地價稅等制度有關。房地交易所得稅依交易所得等規定計算,不能把公告地價當成其計徵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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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 條對主辦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地價調查估計由地方地政機關主辦;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則負責評議相關事項。兩者職掌不同,容易混淆。

解題方法

直接鎖定題幹問的「主辦機關」,再對照《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 條。條文明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主辦,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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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業務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16 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範圍。依民國 110 年法規,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包括: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地政士法》第 16 條的列舉項目,並注意各項業務的範圍限制:稅務事項須與土地登記有關;公證、認證須與土地登記有關;提存則限於土地法規規定的提存事項。條文並未將「代理稅務行政事件訴訟」列為地政士業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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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予國營事業機關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50 條,重點是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給國營事業機關的條件與核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非公用財產類的不動產,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 讓售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題目所問的是「各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應直接對照第二項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對象與標的:標的是「國有非公用土地」,受讓對象是「國營事業機關」,符合《國有財產法》第 50 條所規定的情形。再看條文對讓售程序的要求,是「商請財政部核准」及「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兩項都必須具備,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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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1 項,重點是辨認法規如何界定「徵收當期之市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徵收當期之市價,是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依施行細則規定,係指下列何者」,可將法定定義拆成三個要素核對:

  1. 時點: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
  2. 評定機關:地價評議委員會。
  3. 評定標的:當期市價。

同時符合這三項的選項,就是法規所定義的徵收當期市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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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市價之定義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中「市價」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市價是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規用語,應以辦法中的定義作答,不宜將「市價」與實際個別成交價、收益價格或銷售價格等其他估價概念混為一談。辦法所稱市價,著重於市場在正常交易情況下形成的價格,因此選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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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報請下列何機關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一般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依同條第 1 項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內政部自己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答案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內政部申請」即可。一般情形下,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若申請者本身就是內政部,法律便另定由行政院核准。因此本題應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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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土地法第 26 條對於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的公有土地撥用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程序重點是:需用土地的政府機關須先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土地法第 26 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26 條的原文,抓住三個關鍵:

  1. 需用土地者是「各級政府機關」。
  2. 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 再「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選項 C 符合這三項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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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多少比例計算給予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第 3 款。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得依法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條文所定標準補償承租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補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是「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再取其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對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再看同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補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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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不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應由下列何機關管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訴願法第 4 條依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層級與隸屬關係,規定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判斷時應先辨認作成處分的機關,再依題目採用的組織與訴願管轄安排判斷受理機關。

題目所稱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機關名義作成的行政處分。依本題官方答案,該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1. 先確認原行政處分機關: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2. 再依民國 110 年該管理處的組織隸屬及訴願管轄規定,判斷其訴願應由哪一機關受理。
  3. 本題依官方答案採內政部為管轄機關,因此選 (C)。

解題時要注意,訴願管轄不是看拆除建物所在地,也不是只看機關名稱中是否出現「營建署」,而是依當時法規及組織關係確認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 (A) 臺北市政府:錯誤。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是中央機關體系中的機關,不是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處分地點在臺北市,不會因此改由臺北市政府受理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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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為訴願當事人適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當事人適格」,也就是提起訴願的人,是否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其權利、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受到影響。

依民國 110 年《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此處的「利害關係人」須與處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僅有事實上不便、經濟損失或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切,並不足以取得訴願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受處分的人是誰」以及「實際提起訴願的人是誰」。如果兩者不是同一人,就要再看提起訴願者是否能指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處分影響。

建造執照的鄰人爭訟則要注意:鄰人雖不是建造執照的處分相對人,但若主張其受建築法規所保障的日照利益受到影響,仍可能屬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具備訴願資格。

選項分析

(A) 錯誤。 消防法處罰的是公司負責人,受罰者即為處分相對人。公司與負責人是不同法律主體,公司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不能僅因負責人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就代替負責人成為適格的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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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得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非構成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怠於執行職務的要件重點包括:公務員負有作為義務、該義務具有保護人民權益的目的,且在個案中已無裁量餘地,仍未履行而造成損害。依最高法院實務,這類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構成要件」,應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怠於執行職務的成立要件。A、B、C 均為此類責任的要件;D 說「不以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與國家賠償責任仍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的要求相反,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須有作為義務:正確,屬於構成要件。 公務員必須依法負有應執行的職務義務;若法律上沒有要求其採取特定措施,就不能僅因人民受損,認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 **(B) 該作為義務須具有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正確,屬於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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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調處案件時,如有某些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何者不屬於應駁回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5 條「通知補正」與第 16 條「書面駁回」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屬於第 15 條的補正事由;不是第 16 條的駁回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對應到第 16 條,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列在該條:

  • 第 15 條列的是可以補正的瑕疵,政府應通知申請人在期限內補正。
  • 第 16 條列的是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的情形。

因此,選出屬於「補正」而非「駁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錯誤,為本題答案。**依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這種情形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不是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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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76 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繳納若干比例之登記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6 條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費率。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再對應《土地法》第 76 條所定費率:

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11000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times\frac{1}{1000}

因此,法定比例為千分之一,選項中與之相符的是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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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不得為私有之土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的「不得為私有土地」。解題時,先確認選項是否為條文列舉的土地類型,再核對條文所定的劃定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14 條於民國 113 年修正;本題所涉的選項內容與判斷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題目問「何者錯誤」,也就是找出敘述與條文不符的選項。此題關鍵在於:可通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的劃定機關,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並非「內政部地政司會同水利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正確。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不得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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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行政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該條,行政罰除罰鍰、沒入外,還包括:

  1. 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吊扣證照。
  2.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廢止許可或登記。
  3. 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照片。
  4.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記點、講習、輔導教育。

判斷關鍵是:處分是否具有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裁罰性。單純要求改善違規狀態,通常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或促使履行義務,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行政罰種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處分類型:若屬條文明列的限制行為、剝奪資格或警告性處分,即屬行政罰;若只是命令限期改善,原則上是行政管制或督促改善措施,而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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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1 條的賠償程序:請求國家賠償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進入協議程序;若協議未能進行或成立,請求權人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律另規定,法院得依聲請作成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的保全裁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關鍵在於辨認法定程序用語:「假處分」與「假扣押」是不同制度。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逐一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1 條的條文內容。A、B、C 分別涉及書面請求、協議書效力及機關拒絕請求的程序;D 則將法條所稱的「假處分」寫成「假扣押」。只要抓住這個用語差異,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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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多久期間不行使,其賠償請求權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多久期間,其賠償請求權亦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賠償請求權消滅期間。請求權有兩個起算點: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請求權亦消滅。

前者以請求權人知悉損害為起點;後者則是自損害發生起算的最長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兩組期間:知有損害起算的是 二年,損害發生起算的是 五年。依序對照選項,只有 (B)「2 年,5 年」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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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5 條之規定,其中所稱「登記規費」,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45 條規定:「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本題考查的是條文列舉的登記規費項目;選項中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為答案。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第 45 條的四項規費逐一比對: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選項中的「貸用費」不屬於這四項,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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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地價調查應以何種實例為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6 條所定的地價調查原則: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沒有買賣實例時,得調查收益實例。這是以市場實際交易資料作為地價調查主要依據的規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地價調查應以何種實例為主」,直接對應規則第 6 條的原文:「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因此選買賣實例即可。

要留意,「為主」指主要調查依據;收益實例則是在沒有買賣實例時得採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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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為個別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外,毗鄰之公寓大廈住戶,其認為該變更計畫牽涉容積率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影響其權益而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的法律性質,以及變更範圍外的鄰近人民能否提起行政訴訟。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都市計畫通常具有一般、抽象的法規性質;但釋字第 742 號解釋指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如直接影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人民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請求救濟。釋字第 774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變更受侵害,也應得提起行政訴訟。

能否提起訴訟,仍須依訴訟權能及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甲須主張該計畫所涉容積率、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規定,確實影響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僅有一般、抽象的不滿,並不足夠。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計畫是一般通盤檢討,還是針對特定地區所作的個別變更。本題已明示為「個別變更」,再依釋字第 742 號、第 774 號判斷救濟途徑及範圍外人民的訴訟權能。

甲雖是變更範圍外的公寓大廈住戶,但其主張計畫涉及容積率及基地退縮,並影響自身權益。範圍外的身分不會當然排除行政訴訟;是否具備訴訟權能,應進一步看所主張的利益是否屬法律所保護,以及是否確受影響。題目依官方答案所採立場,應選甲得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A) 甲得提起行政訴訟:正確。 依釋字第 742 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依釋字第 774 號,變更範圍外人民如因個別變更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也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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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使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拒不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定違規處理方式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原則、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或建築物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命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受命者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並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各種措施的性質不同:

  • 按次處罰:指按次裁處罰鍰,屬行政罰,須符合行政罰法的責任要件。
  •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屬行政上強制執行措施,目的在實現或確保行政命令,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
  • 選擇及執行措施: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列出的處理方式是「行政罰」還是「行政執行」。再檢查按次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以及裁罰是否要求故意或過失;最後確認主管機關行使權限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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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甲地政機關之公務員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土地所有權人丙之權益受損。有關甲或乙應負責任之敘述,依土地法規定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使他人受損害,原則上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能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可免負賠償責任。

登記人員的責任則須分清楚:依同條規定,地政機關賠償後,如損害是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該人員應向機關償還,款項撥歸登記儲金。這是機關賠償後的內部償還責任,並非登記人員直接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甲地政機關」或「乙公務員」的責任,再依《土地法》第 68 條分成兩層判斷:

  1. **對受害人丙的責任:**原則上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機關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丙,則機關可免責。
  2. **機關與登記人員間的責任:**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機關賠償後得依土地法規定向該人員請求償還。

因此,丙的損害是否可歸責於丙,是判斷機關能否免責的關鍵;乙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會使乙因此直接成為對丙負責的賠償義務人。

選項分析

(A) 甲所負之責任,應屬國家補償責任:錯誤。 本題所涉的是《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的地政機關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國家補償責任。此責任是針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設的特別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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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土地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處,如仍不服查處,經主管機關再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其又不服復議結果時,得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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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所定的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查處與復議程序,以及復議後的行政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徵收補償價額過低,可依規定提出異議;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處後仍不服,主管機關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若仍不服復議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依本題所採的通常救濟程序,應先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列程序分成兩階段:

  1. 法定先行程序:對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查處,再經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2. 後續行政救濟:對復議結果仍不服,依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

題目問的是完成復議後「得如何處理」,關鍵在於復議不等於行政訴訟前的訴願程序已完成。按本題選項所呈現的通常程序,應先訴願,再提行政訴訟,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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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乙不服該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擬提起行政爭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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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個案變更的處分機關,以及行政爭訟的被告判斷。解題重點是分辨「擬定計畫的機關」、「核定計畫的機關」與「發布實施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為配合中央或地方政府興建重大設施,得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縣政府擬定的主要計畫,須報內政部核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政部對縣(市)政府主要計畫的個案變更有修正及決定權,因此是處分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實施,屬於執行行為。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爭執的計畫,再確認誰對計畫內容有最終決定權。本題是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而該案已由內政部核定。既然內政部能核定並決定計畫內容,行政爭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縣政府負責發布實施,不因此成為該計畫變更的處分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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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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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依該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時須確認:該物是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是否造成損害,以及欠缺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尚在施工、未完成且未供公眾使用的工程,原則上不屬該條所稱公有公共設施。

解題方法

先看受損物是否已成為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再判斷它是否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造成損害。選項 A 至 C 所述均是已供公用的設施或場所,其功能、維護或安全措施有欠缺;選項 D 則明確指出橋梁仍在施工,尚未開放供公用,欠缺適用第 3 條第 1 項的前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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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申請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之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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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複丈中的「再鑑界」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申請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的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時,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鑑界是確認土地界址的測量作業;再鑑界是對原鑑界結果有異議時,由主管機關另派人員辦理的程序。再鑑界完成後仍有爭議,題目所問的法定後續途徑即為司法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的處理方式,而非如何申請再鑑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主管機關辦理再鑑界後,申請人仍不服,應循司法途徑處理,因此選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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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件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但卻非屬行政訴訟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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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爭議」與「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並非完全相同。判斷法院管轄時,須看當事人實際提出的請求及其法律依據;即使爭議源自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請求的訴訟類型仍可能由普通法院審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之訴,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因此,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爭議類型,再判斷其訴訟審判系統:

  1. 交通違規、土地徵收補償及都市計畫爭議,原則上屬行政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事件。
  2. 若請求是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而要求國家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及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起訴。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對行政處分或公法措施尋求行政救濟」,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分析

  • (A) 交通違規事件:錯誤選項。 對交通違規裁決不服,屬交通裁決事件,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它屬行政法院審判範圍,並非本題所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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