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土地法有關地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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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地權的基本規定,重點是私有土地、公有土地的定義,以及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水道時,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第 2 項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則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法條原文,留意容易混淆的用字: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後歸為「國有土地」;第 12 條的法律效果是「視為消滅」,而非「推定為消滅」;設定他項權利的種類,則依民法規定。選項中只有 D 符合《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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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多數決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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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共有物多數決處分,以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對適用範圍的補充。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原則上允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特定用益物權,經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辦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共有人數。這套規定也準用於公同共有。

但不是所有涉及共有土地的行為,都能用多數決處理。判斷重點是:該行為是否屬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執行要點所承認的處分或變更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執行要點列明的適用類型:

  • 公同共有的應有部分處分:得依本條辦理。
  • 共有土地標示分割:有本條適用。
  • 公私共有土地由私有部分共有人處分全部土地:符合本條各項規定時,得辦理。
  • 共有土地交換:依官方答案採取的見解,不得以本條多數決方式辦理。

因此選出交換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錯誤。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前四項準用於公同共有;執行要點也明定,共有物的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其處分得依本條辦理。司法院釋字第 562 號亦確認,公同共有的應有部分讓與得適用本條多數決規定。因此本選項所述情形並非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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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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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8 條列舉的「免繳納登記費」情形。該條第 8 款明定,限制登記免納登記費。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76 條原則上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第 78 條則列出免繳登記費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納登記費」,再對照土地法第 78 條的免繳清單。限制登記明列其中,因此選(C)。其他選項都不是第 78 條所列的免納登記費種類,依其登記性質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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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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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告登記的保全目的、申請方式、效力,以及登記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規定,預告登記是為保全特定請求權而辦理,申請須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登記後,名義人所為妨礙該請求權的處分無效。

但土地法第 78 條明定,預告登記免納登記費。因此,不能把一般權利變更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費的規定,套用到預告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預告登記」的法定目的、申請要件及效力,再檢查登記費是否屬免納項目。前三項均符合土地法第 79 條之 1;D 把預告登記說成須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費,與土地法第 78 條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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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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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的界址爭議處理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依法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爭議的起因:題目限定在「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而發生爭議。這是地籍測量程序中的界址爭議,應依土地測量相關規定由地政機關處理;不是先走一般調解程序,也不是直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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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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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的土地複丈事由。土地複丈是地政機關依申請,重新測量土地界址、位置或面積等事項;申請原因須符合規則列舉的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的「地籍原圖破損、滅失」屬於辦理地籍圖重測的原因,並非土地複丈的申請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土地複丈的法定事由,尤其要分清楚「土地複丈」與「地籍圖重測」:

  • 土地複丈處理個別宗地的界址、面積或權利變動所需的測量。
  • 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時,涉及的是地籍圖重測作業,不是個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的原因。

因此,選出不屬於土地複丈事由的選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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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何種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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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拋棄等事由而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其中,私有土地所有權遭拋棄,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隨即辦理國有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已明定應先辦理「塗銷登記」,再接續辦理國有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有權之拋棄」與「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兩個關鍵語句,直接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拋棄後,原私有權利須先塗銷,再由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因此選擇「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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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俟其出生(非死產者)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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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胎兒繼承不動產時,先以胎兒名義辦理繼承登記,出生後再依其戶籍登記所載姓名辦理後續登記。題目所稱「更名登記」,是將登記名義人原以胎兒身分登載的名稱,改為出生後的姓名。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繼承登記完成後,胎兒出生且辦妥戶籍登記。此時繼承人仍是同一人,權利也未變動;需要處理的是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因此應辦理更名登記。

本題涉及登記實務,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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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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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繼承登記」及繼承人未能全體會同申辦時的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及「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符合這種情形時,可由部分繼承人為全體利益申請登記,登記型態為公同共有。這項規定讓繼承登記不因個別繼承人無法到場或配合而停滯,並使登記利益歸於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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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不須經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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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的登記程序中,哪些案件依法須經公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登記程序原則上包括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等步驟;但公告並非所有登記案件都要辦理,而僅適用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列出的公告案件。前三種中的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時效取得登記,都明列為須公告的類型。書狀相關案件則要分清楚「補給」與「換給」:第 53 條列入公告的是「書狀補給登記」;第 155 條規定的公告程序,也適用於書狀「補給」,並未要求書狀換給須公告。因此,不須經公告程序的是書狀換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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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依法得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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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關於市地重劃後權利消滅與補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上權等權利因市地重劃而不能達成設定目的時,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及「該權利視為消滅」,這正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的適用情形。接著辨認法條賦予地上權人的權利:是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而非要求分配土地、設定抵押權,或由重劃機關協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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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耕地租用之承租人權利,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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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耕地租用的地租給付、承租人的優先權,以及耕地轉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08 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耕地租用以承租人自行耕作為重要原則,不能只因出租人同意,就認為承租人當然取得轉租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法》對耕地租用的特別規定,尤其留意「承租人得為某種行為」是否受法律限制。A 至 C 是承租人依法享有的租用權利;D 則主張經出租人承諾即可轉租,與耕地轉租限制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法》關於耕地地租的規定,容許承租人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地租。此項是地租給付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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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內政部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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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依同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內政部應辦理事項」,先將內政部視為《國土計畫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第4條區分中央與地方權責。中央負責全國性計畫、制度及規則的規劃或擬定;地方負責轄區內的功能分區劃設、管制執行,以及部分使用許可核定。

選項分析

(A)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正確。 《國土計畫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因此由內政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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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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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9條與第10條對「全國國土計畫」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9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策略」;第10條則規定地方國土計畫應載明較具體的功能分區劃設與調整、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以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建議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全國」國土計畫,再將選項中的事項與第9條列舉內容比對。容易混淆之處在於:全國計畫與地方計畫都涉及功能分區、氣候調適及國土復育,但條文所用的事項名稱與規範層級不同。

全國計畫重在全國層級的策略與原則;地方計畫則進一步處理地方的劃設、調整及具體計畫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是《國土計畫法》第10條所列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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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計畫通盤檢討之時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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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時「國土計畫、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年限。解題時要分清各計畫適用的法規,以及全國層級與直轄市、縣(市)層級國土計畫的檢討週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載年限與命題當年的法規規定:

  • 《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全國國土計畫每 10 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擬定計畫機關每 3 年內或 5 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區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

因此,選項 B 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年限寫成「每 3 年內或 5 年內」,與《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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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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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後,主管機關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時,應以哪一個時點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核發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基準是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再確認法規指定的所有權人認定時點。法規採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日的登記資料;因此,應核對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而非重劃計畫書公告時或分配結果公告開始時的登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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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如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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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不得為私有的土地若已成為私有,法律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本題關鍵是辨認法條所定的處理方式為「得依法徵收」,對應選項 (A)。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直接連結《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再比對各選項的法律用語。法條使用「得依法徵收」,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徵收程序辦理;不是當然收歸國有,也不是一律採用照價收買或協議價購。

選項分析

(A) 得依法徵收:正確。 這是《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徵收仍須依法定要件與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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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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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規定,並要求區分「免徵」、「不課徵」與「適用優惠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種情形「免徵」,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明文例外。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雖可申請暫不課稅,但法律用語是「不課徵」,且日後再移轉仍可能計算並課徵;自用住宅用地則是符合條件時適用優惠稅率。兩者都不能直接當成第 28 條所稱的免徵情形。

選項分析

  • (A)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錯誤。 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規定時,得適用 10% 優惠稅率;這是減輕稅負,並非免徵。題目所稱「兩年內出售」也不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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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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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19 條,重點是分辨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形適用的地價稅率:

  •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第 17 條按千分之二計徵。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依第 19 條統按千分之六計徵。
  • 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仍須符合相關要件,例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使用情形對照《土地稅法》第 19 條,再留意該條對自用住宅用地設有例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第 17 條適用千分之二;仍作其他建築使用者,則按千分之六;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條件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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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公有非公用土地如何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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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0 條的公有土地地價稅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公有土地除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外,應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題目所稱「公有非公用土地」,重點是土地雖屬公有,卻不供公共使用,因此不適用免徵規定,而按基本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土地是否供公共使用: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公有非公用土地則按《土地稅法》第 20 條及第 16 條,以基本稅率課徵。

本題沒有提供減免或其他特別稅率的事由,故適用基本稅率:

地價稅基本稅率=10‰\text{地價稅基本稅率} = 10\permil

因此選擇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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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適用過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時,其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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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土地所有權人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特定條件者,不受優惠以一次為限的限制,可再次適用優惠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再次適用須符合下列要件:

  1.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1.5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5 公畝。
  2.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該自用住宅外,沒有其他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4.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5. 出售前 5 年內,土地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已適用過」及「再次出售」,即可判定本題不是考一般首次適用,而是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的「一生一屋」再次適用條件。接著將各選項與上述法定要件逐項比對:

  • 6 年持有土地:符合。
  • 無其他房屋:符合,但選項將「未成年子女」寫成「直系親屬」,範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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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主管稅捐機關應如何核定其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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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時,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規定,以及免徵後移轉現值的核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區段徵收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主管稅捐機關核定移轉現值時,應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區段徵收」與「抵價地補償」。本題問的是免徵土地增值稅時,主管稅捐機關如何核定移轉現值;法條指定的基準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不是取得日或登記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也不是領取現金徵收補償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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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經政府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地上建有房屋時,得予讓售。下列何者非屬依規定得讓售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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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關於照價收買土地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照價收買的土地上建有房屋時,得讓售給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不在列舉對象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出法條列舉的三種身分,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未列入法條的身分即可。判斷關鍵是:法規列的是對土地或房屋具有特定權利的人,不是所有實際使用房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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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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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的申請程序。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實體要件,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後,才能適用特別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申請程序的三個重點:由誰申請、向哪個機關申請、應附哪些文件。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受理機關: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主管,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不是向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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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下列何種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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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徵收限制與例外。為維護優良農地,這類土地原則上不得徵收;只有法條列舉的情形,才不受此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例外包括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的例外事由與法條逐一比對,特別留意法條限定的事業類型與核定機關。選項只要把例外事由或核定機關改成法條未列的內容,就不符合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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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未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其徵收案之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補償費繳交期限及逾期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需用土地人應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未依限辦理時,法律效果是「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這項效果以未依限繳交補償費的「部分」為範圍,不是整件徵收案一律失效,也不是由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另行申請或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

  1. 期限:公告期滿 15 日內。
  2. 效果範圍:未依限繳交補償費的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因此,選項中只要與「該部分失效」相符,就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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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土地徵收應依市價補償其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補償地價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的徵收地價補償原則,以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對「徵收當期市價」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該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查估的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的關鍵,在於分清楚三件事:補償標準是「徵收當期市價」;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評定;查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選項 C 把評定機關寫成「內政部地價評議委員會」,與法定的地方地價評議委員會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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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下列何者不是該條例所例示之安置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的居住安置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因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而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條例例示的安置方式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34 條之 1 所列安置方式。題目問「不是」條例例示的方式,因此找出未列入條文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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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變更設計後,已徵收土地不再供原工程使用」時,應採取何種徵收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需用土地人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申請廢止徵收。

「廢止徵收」是徵收後,因法定事由使徵收土地已無繼續徵收必要時,依法終止徵收關係的處理方式;本題的工程變更正是條文明定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工程變更設計」及「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這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直接相符,因此應選「廢止徵收」。

判斷時要區分三件事:徵收是否自始違法、徵收是否依法失效,以及徵收後是否因法定事由而終止。本題是徵收後因設計變更而不再需要該土地,適用「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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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而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該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此項規定所定的時點是收到核定通知;本題相關規定後續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終止時點,並區分「主管機關核定」與「核定通知送達」兩個階段。法條採用的是「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因此不是核定作成之日,也不是日後領取或辦理抵價地移轉登記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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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為外國人,其因繼承之故,在臺北市取得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或工廠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限制,尤其要分清楚「因繼承取得」與「依第 19 條需要取得土地」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同樣權利。

第 19 條列出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可取得的土地用途,並規定土地面積與所在地點受地方政府依法所定限制。第 20 條則規定,外國人依第 19 條需要取得土地時,應申請地方政府核准;該條所稱「繼承以外之移轉」,也顯示繼承取得不適用這項核准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取得原因:題目明示甲是「因繼承」取得土地。接著分別檢視三層規範:

  1. 平等互惠原則:第 18 條是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原則限制,本題仍須符合。
  2. 取得用途及面積、地點限制:第 19 條規範外國人為特定目的需要取得土地的情形;本題是繼承取得,不是依該條所列目的申請取得。
  3. 地方政府核准與審查期限:第 20 條的核准程序適用於依第 19 條需要取得土地的情形;繼承取得不須依此程序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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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登記錯誤之說明,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登記損害賠償,以及第 69 條的登記更正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以受損害時的價值為限。依第 69 條,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原則上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才能更正。純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得依規定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責任主體、賠償上限與更正程序。題目問「何者錯誤」,重點是確認法條使用的責任主體是否與選項相同;第 68 條明定由「該地政機關」負責,並非題目選項 A 所稱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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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為因應電子化之需求,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電腦處理登記的方式、登記完畢時點,以及申請登記文件得免提出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分清楚兩種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申請登記原則上須提出已登記土地的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因電腦查詢而免提出的,是同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申請人身分證明」。
  •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屬同條第 1 項第 3 款,不能只因電腦可查詢就免提出;符合第 35 條所列情形時,才得免提出。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與條文:

  1. 電腦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可於系統規範另定,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5 條。
  2. 電腦登記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且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查第 6 條。
  3. 比對申請文件得因電腦查詢免提出的法定項目,確認是否包含權利書狀。
  4. 核對繼承登記的戶籍文件,確認其是否屬於得以電腦查詢免提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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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圖重測。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關於地籍圖重測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六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重點是地籍圖重測的實施單位、重測地區公告、地號編訂,以及界址爭議未解決時可辦理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最關鍵的是第 186 條:地籍圖重測原則上以「段」為實施單位;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是劃定重測區域時可以採用的界線,並非將實施單位改為「區」。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將「段」寫成「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6 條,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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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重點是建物全部滅失後,所有權人逾期未辦理消滅登記時,誰可以代位申請,以及登記機關能否逕為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31 條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建物滅失、所有權人逾期未辦消滅登記」,再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列出的兩種處理方式: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2. 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

選項問的是由誰代位申請,對應第一種方式,故選 D。法條另要求「建物全部滅失」;本題以此為考點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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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土地登記規則就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對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的三類分類,以及第二類資料的部分住址隱匿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在命題年度的條文內容如下:

  •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資料;但限制登記,以及非自然人的姓名、統一編號,不在隱匿範圍內。
  •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的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 登記名義人得請求隱匿部分住址的,是第二類資料;但權利人的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部分住址隱匿」對應哪一類資料,再核對例外對象。法條明定住址隱匿是第二類資料的措施;選項 D 將它說成第三類資料的措施,因此錯誤。再逐一核對其他選項的資料內容及申請資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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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____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____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言。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10 條所定的「自行辦理農地重劃」同意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須有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同意者所有面積亦須達重劃區私有土地面積 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須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的兩項並列門檻:一項計算「同意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比例」,另一項計算「同意者所持私有土地面積比例」。兩項都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只符合其中一項,因此兩空均填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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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97 條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多少比例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的上限規定。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的 10% 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關鍵詞「年息」與上限比例:題目問的是申報總價每年的租金不得超過多少比例,直接依《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判斷為 百分之十,不須另行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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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2 條之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多久時間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2 條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所定的地上權登記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應於租賃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共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明確指出《土地法》第 102 條,直接掌握條文所定的期間即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共同聲請地上權登記。因此選擇「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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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規定地價後,多久要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的重新規定地價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因此,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隔二年辦理一次重新規定地價;必要時得延長。重新規定地價後,仍依同一期間規則辦理。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直接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抓住法條中的「每二年」即可作答。題目提到必要時得延長,並不改變法定的原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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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當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是指一定方式之移轉。下列何者並非前述之一定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所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以及「有償移轉」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有償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該條所稱有償移轉,包括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無償移轉則包括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哪一種移轉方式「不屬於有償移轉」,再依《土地稅法》第 5 條的分類逐一核對。法條明列買賣、政府照價收買及徵收為有償移轉;遺贈則屬無償移轉,因此選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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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一種用地,是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供列舉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其中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

千分之十即 10‰10\permil,也就是 1%1\%。判斷時應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第 18 條列舉的特別稅率用地,再辨明題目問的是千分之十,而非其他優惠稅率或免稅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與相關條文:

  • 經核准設置的加油站,屬《土地稅法》第 18 條列舉用地,適用千分之十。
  • 公共設施保留地、勞工宿舍及受限制而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分別依其他稅率或稅目規定處理,不是本題所問的第 18 條千分之十特別稅率。

選項分析

(A)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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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一定情形之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列哪一選項不包含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信託土地特定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只有條文列出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題關鍵是辨認各選項的移轉原因,以及移轉雙方是否與法條所列相符。特別是遺囑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法條規定的是「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不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所列情形:

  •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選項若描述的移轉原因與雙方都符合條文,即屬不課徵情形;只要一項不符,即為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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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幾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7 條的「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優惠,以及重購土地在一定期間內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的追繳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而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重購土地退稅」與「再行移轉/改作其他用途」。這是辨識《土地稅法》第 37 條的法條題,直接記住其管制期間為 5 年即可,不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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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如屬於遺贈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的「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土地因遺贈而移轉時,應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遺贈是遺贈人以遺囑將財產無償給予受遺贈人的法律行為。遺贈人死亡時,遺贈才發生效力,因此法律以遺贈人死亡日作為適用公告土地現值的基準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移轉原因是「遺贈」,再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套用對應的基準日:

遺贈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遺贈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 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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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一定之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被徵收土地收回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除區段徵收及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徵收公告日起 20 年內,申請按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3.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再依原計畫使用。

「興辦事業計畫改變、註銷,或開發、取得方式改變」屬於徵收計畫執行上的變動,並非第 9 條列舉的收回土地事由。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9 條的三款收回事由:符合其中任一款者,就屬於可以申請收回的情形;不在三款之內者,即為本題所問「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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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一定事實之發生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前述之事實不包含下列哪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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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被徵收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原則上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公告前因特定原因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得適用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出的特定原因是「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

解題方法

將題目所列事實逐一與法條列舉的三種原因比對。題目問「不包含」哪一項,因此找出不在「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之列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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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應如何估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對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的估定方式。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關鍵在於區分「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的補償基準:土地補償涉及徵收當期市價;建築改良物則依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再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條文直接指定估定基準為「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因此選項 D 符合規定。

「重建價格」著眼於徵收當時重建該建築改良物所需的價格;選項所稱市價、殘餘價值及建造時成本,均不是本條指定的估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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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不包含下列哪一選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特定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舉的用地包括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是否列在上述法定清單中。題目問「不包含」,因此找出未列入清單的用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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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徵收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所定土地改良物徵收期限。條文規定,應徵收的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的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土地改良物」及「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兩個關鍵語句,直接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即可判斷期限為三年。法條沒有要求土地改良物必須與土地同時徵收,而是容許依事業計畫需要,在公告日起三年內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此期限規定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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