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第 5 條的課稅憑證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印花稅課徵對象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符合條件的不動產契據等。

其中,銀錢收據原則上屬課稅憑證,但《印花稅法》第 5 條明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課稅範圍內。因此,不能只看憑證有沒有收款功能,還要注意法定排除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印花稅法》第 5 條列出的憑證種類,再檢查是否有法條明文排除:

  1. 買賣不動產契據、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都屬法定課稅憑證。
  2. 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雖具有收款憑證功能,但依法排除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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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時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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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照價收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申報地價過低:《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 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
  • 私有空地逾期未依限使用:第 26 條規定,政府得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辦理者,得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 超額土地:第 72 條規定,政府應通知超額土地所有權人於 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要件,尤其留意數字與用語:申報地價的門檻是百分之八十,超額土地的期限是二年;私有空地經限期而逾期未使用,則符合照價收買的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A)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九十時:錯誤。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門檻是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不是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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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永續發展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其中永續發展因素包括下列哪三項?

①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②永續指標 ③國土計畫 ④地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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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的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而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評估,並作綜合分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第 3 條之 2 第 4 款所稱「永續發展因素」,包括: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 永續指標
  3. 國土計畫

「地價因素」不在這三項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三項內容,找出選項中包含「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國土計畫」的組合。三者分別對應題目的①、②、③;④「地價因素」不是該款所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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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哪三項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之限制?

①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②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③舊都市地區為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④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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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的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確認哪些開發類型列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非都市土地開發列於第 4 款,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所列的三種情形與題目敘述配對:

  • 第 1 款: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
  • 第 2 款:舊都市地區實施更新。
  • 第 3 款: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因此,題目中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的是②③④;①屬非都市土地開發,為第 4 款,不符合本題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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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但有三種情況發生時,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下列哪種情況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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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的徵收前協議程序。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仍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始得申請徵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法條列出的申請徵收條件,逐一對照選項:

  1.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
  2. 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

選項列出前述法定情況,或提出與法定條件無關的土地狀態;不屬於上述情況者,就是題目所問「不包括在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正確的法定情況。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得依法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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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應發給遷移費,但下列哪種情形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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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遷移費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公告前六個月已設有戶籍、且必須遷移的人口,原則上應發給遷移費;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因此,題目問哪種情形可不受六個月設籍期限限制,關鍵是辨認法條明文列出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再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款先規定公告前六個月設籍的人口,接著明文排除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的期限限制。因此,符合這兩種設籍原因者,即使設籍未滿六個月,仍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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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其抵價地之所有權登記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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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時,抵價地所有權登記由誰辦理、採何種方式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規定,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規劃分配後」與「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兩個關鍵語,再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的法定程序。條文指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因此不採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會同辦理或委託地政士辦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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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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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下「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目的、權利標的、補償方式及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徵收是為興辦公益事業,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徵用則是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暫時取得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使用權。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徵收取得所有權,徵用取得一定期間的使用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兩種制度的法定目的與效果:

  • 土地徵收:為興辦公益事業而取得土地,徵收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移轉。
  • 土地徵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滿後應返還。

補償也可用來辨別:徵收是地價補償;徵用則按規定發給使用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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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原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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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法定原因。判斷關鍵在於原因屬於徵收時的作業錯誤,或徵收後工程、事業及情勢發生變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撤銷徵收:例如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或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 廢止徵收:例如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事業、計畫或開發(取得)方式改變;或開始使用後、尚未完成使用時,因情事變更而已無徵收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抓選項中的「原因」,對照第 49 條的類別即可。特別要分清楚:作業錯誤屬撤銷;工程變更設計及事業、情事變更屬廢止。「土地已無徵收必要」本身不能單獨判斷,還要看它是作業錯誤,還是徵收後發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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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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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所定的公聽會場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應舉行公聽會,並至少舉行二場。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最低場次要求即可:題目問「至少」幾場,應選法定下限「二場」,不必另行計算或依個案推估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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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有關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中央主管機關,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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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各種使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由哪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判斷時應依使用地類別,核對規則所列的中央主管機關;不能只看該用地與哪個機關的業務較相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下列何者錯誤」,逐項比對使用地類別及其建蔽率、容積率中央主管機關。選項若把主管機關寫成另一個機關,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國土保安用地:國防部——錯誤。 國土保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不是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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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除非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外,否則其範圍不得小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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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測驗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的最低規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原則上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街廓」可理解為都市計畫道路環繞所形成的土地區塊。這項規定要求重劃範圍具備一定的完整性;符合條文但書時,範圍才可不受一個街廓的最低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不得小於」及例外條件,再對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條文所定最低範圍是「一個街廓」,因此選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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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之原則不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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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末段:農地重劃區勘選時,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且「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題目問「不含」哪一項,因此找出與法條所列原則不符的選項即可。法條明定勘選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故「兼顧行政區域之限制」不在法定原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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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當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何項原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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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的優先購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若有數名基地所有權人,應依登記先後決定其優先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優先購買權人的順序以何項原則定之」,再對照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所定的排序依據,即「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因此選擇登記先後,而非出價、表示購買意願或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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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以現金作為住宅租賃之押金擔保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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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98條及第99條,題目所稱「押金」是租賃擔保金。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土地法》第98條規定,以現金作為租賃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 同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之抵付房租。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以現金作為租賃之擔保」對應到《土地法》第98條,再判斷利息的法律性質。該條明定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因此選項 A 正確。押金金額上限及超額部分如何處理,則另看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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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耕地租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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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四章「耕地租用」的定義、承租人優先權、轉租限制及地租支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土地法》第 106 條: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而使用他人農地,為耕地租用;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 第 107 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第 108 條: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 第 111 條: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上述規定中的關鍵文字即可:第 106 條確認「耕作包括漁牧」;第 107 條賦予優先承買、承典權;第 108 條禁止轉租,即使出租人同意也不例外;第 111 條則允許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因此,只有符合第 107 條的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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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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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及制度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公告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參考;申報地價並作為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公告地價原則上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
  • 公告土地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供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參考,也是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重要依據;每年公告一次,並以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為目標。

解題方法

先將兩種公告地價的用途分開記憶:**公告地價對應地價稅與申報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對應土地移轉與土地增值稅。**接著核對公告頻率及申報地價的法定範圍,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告地價是申報地價的參考,申報地價是地價稅的課徵基礎;公告土地現值則是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選項所述符合兩者的主要用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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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有關得全免計徵地價稅之事業直接使用土地,係指下列何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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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對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經立案的私立學校,其用地,以及供學生實習所用的生產用地、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判斷時要同時注意土地用途、學校立案情形及財團法人所有權登記等法定條件;僅有「直接使用」的事實,並不當然符合全免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稅減免規則》所定、得全免地價稅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再將各選項對照第 8 條第 1 項的私有土地減免項目。

D 選項明確對應該款所列的「財團法人所興辦、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符合條文要求,包括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即屬全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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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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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法條明列若干免徵情形,包括: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私人間一般贈與土地不在上述免徵範圍內,因此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28 條列出的免徵情形。題目問「何者非屬免徵」,也就是找出不在法定免徵範圍內的移轉方式。公有土地的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土地被徵收,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均屬免徵規定;私人間贈與則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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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契稅之免徵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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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14條的免徵契稅情形,以及第12條所定應申報納稅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14條明定: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的不動產,免徵契稅;地方自治團體取得不動產供營業使用,則不在免徵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契稅條例》第14條的免稅規定及第12條的納稅規定。判斷時特別注意兩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取得不動產是否供營業使用,以及建物移轉是否屬第12條規定的應申報納稅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的不動產,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免稅。本選項明示「因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免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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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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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的程序與登記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測結果應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標示」是登記簿上用來辨識土地的資料,例如地段、地號、面積及界址等。地籍重測成果確認後,辦理的是更新土地標示資料的登記,不是更動所有權人姓名或住址,也不是消滅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關鍵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公告」「聲請複丈」。這些語句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46 條之 3。再看重測結果確認後要更新的登記內容:地籍測量成果是土地界址、面積等標示資料,因此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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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何單位之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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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已登記土地權利塗銷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登記之土地權利,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此規定維護土地登記的安定性:土地權利既已登記,不能僅憑調解、調處或仲裁等程序結果,就由登記機關直接塗銷;原則上須有法院確定判決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經何單位之判決塗銷確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的關鍵用語「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即可直接判斷。本題問的是作成「判決」並使其確定的單位,不是處理土地爭議或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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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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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登記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建物所有人第一次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建物所有權登載於登記簿。此種登記屬任意登記,並非所有建物都必須辦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原則上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依第 79 條,申請時須提出規定文件。另依同規則第 83 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登記的「性質」,還是登記所需文件、適用建物或程序。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核心考點是任意登記;再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83 條核對是否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即可判斷 D 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確實是建物所有人首次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但「新建合法建物或舊有違建」並非正確、完整的適用範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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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而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後之相關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經列冊管理後,列冊管理期間屆滿的處理,以及公開標售後占有、租賃權利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期滿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後,無合法使用權的占有人喪失占有權;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三個數字與效果:列冊管理 15 年、無合法使用權者標售後喪失占有權、租賃期間以 5 年為限。再逐一比對選項,可判斷標售程序的敘述正確,其餘選項則把年限或標售後效力說錯。

選項分析

(A)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年:錯誤。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明定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不是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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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9 條,以及補給土地所有權狀時的公告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7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損壞或滅失而請求換給或補給時:

  • 損壞換給:應提出原權利書狀。
  • 滅失補給:須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始予補給。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4 條及第 155 條第 1 項也規定,補給申請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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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70-1 條至第 70-4 條的網路申請制度,重點是分清「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網路申請」的文件形式,以及代理和身分核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0-1 條,全程網路申請是指應提出的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非全程網路申請則是部分文件未能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仍以書面提出。第 70-3 條另規定,非全程網路申請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不受「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的要求限制。

解題方法

先用第 70-1 條判斷兩種申請的區別:全程網路申請要求文件全數電子化並完成電子簽章;非全程網路申請則容許部分文件仍是書面。再對照代理規定與專業代理人身分核對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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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第 126 條的信託登記申請方式。土地權利以信託契約或遺囑設立信託,申請人及登記順序不同:

  • 信託以契約為之: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 信託以遺囑為之: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 繼承人有無不明:先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再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信託設立方式,再核對「由誰申請」及「是否須先辦其他登記」。本題分別測試契約信託、一般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信託,以及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的處理方式。

判斷關鍵是:第 125 條、第 126 條規定的申請人原則上都不是受託人單獨申請,而是由委託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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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其中之他項權利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之 2 第 1 項: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出的需役不動產權利人中,沒有抵押權人,因此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需役不動產的他項權利人」哪些可以提出設定登記申請,再將選項逐一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之 2 所列的資格。地上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都明列其中;抵押權人未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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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胎兒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更名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至今仍是本題的依據,無相關修正提醒。

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可以取得繼承利益;土地登記規則則規範先以胎兒名義登記、出生後再更新姓名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順序:母親已經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之後胎兒出生並完成戶籍登記。接下來變動的是登記名義人的姓名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辦理更名登記,故選 (B)。

要區分「原先取得繼承權利」和「出生後更新登記姓名」:前者是繼承登記,後者才是本題詢問的登記種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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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之核定程序,應依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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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主要計畫之核定」程序,重點是依計畫類型及擬定機關,判斷由哪個機關核定,以及是否須轉報行政院備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截至命題年度仍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0 條各款所定的核定層級,特別留意「由內政部核定」與「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的差別。後者只適用於法條明列的特定情形,不能把所有主要計畫一概視為都要轉報行政院備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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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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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 條、第 12 條,分辨私有土地所有權因天然變遷而消滅、土地回復原狀,以及水道或湖澤岸地自然增加時的取得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該土地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地法》第 13 條則規定,湖澤、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所有權消滅與取得」,再分別對照兩種情形:

  1. 土地天然變成湖澤或可通運水道:依第 12 條,所有權視為消滅。
  2. 湖澤、水道或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依第 13 條,接連地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受益的權利。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用語,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無主土地」不符合《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該項所稱無主土地,是指「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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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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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9 條與第 20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須符合第 19 條列舉的用途;只有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的特定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一般申請及土地用途變更,則依第 20 條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核准機關:

  • 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的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依第 19 條取得土地,以及土地變更用途或移轉,原則上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因此,選項若把一般用途或變更用途的核准機關寫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法》第 19 條規定,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取得土地時,其面積及所在地點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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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理之公有土地,需經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何者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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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以及特別法排除該條適用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其所管理的公有土地,未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

因此,出售土地屬「處分」,設定地上權屬「設定負擔」,超過十年的租賃則直接落在條文規範內。若其他法律明定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則依特別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述程序對應到《土地法》第 25 條,再逐項判斷是否屬於該條列出的行為。若選項另涉及區段徵收取得的土地,須一併注意《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政府依法以區段徵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這就是本題的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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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所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處分時,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回覆期限。部分共有人依該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應通知他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不表示」。這是在問《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明定的回覆期限,直接對照法定期間即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未表示,視為放棄。因此選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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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哪些他項權利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多數決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以及設定特定他項權利,原則上須同時符合:

  •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但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必計算共有人數。

題目關鍵在辨認條文列舉的他項權利: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

解題方法

先鎖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再逐一比對選項列出的權利。四種權利都符合條文列舉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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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限制」。出租人原則上不得收回房屋,只有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情形,才得收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條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其中,積欠租金的門檻是:扣除擔保金抵償後,積欠金額達二個月以上。因此,題目所稱「達一個月」並不符合這項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收回房屋事由逐一比對。若選項的敘述與法條要件不符,即為錯誤。本題最關鍵的比較是欠租門檻:法定標準為二個月以上,不是一個月。

選項分析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正確。 《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 款明定,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得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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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包括重建、整建及維護。選項中「改建」不是該條列舉的法定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中的三種處理方式,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非屬之」,因此找出不在「重建、整建、維護」這組法定用語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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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之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3 條所定的都市計畫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分為下列三種:

  1. 市(鎮)計畫。
  2. 鄉街計畫。
  3. 特定區計畫。

「鄰里計畫」並非該條列舉的都市計畫種類。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3 條的法定分類,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在三種法定分類中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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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7條,辨認國土計畫審議會的法定審議事項,以及「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的協調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7條分別規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各自辦理不同事項。其中,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的協調、決定,列在行政院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職掌,不是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審議會職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再逐項比對《國土計畫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的法定事項:

  • 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特定使用許可事項之審議。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再對照題目選項,A 所述的部門計畫競合協調、決定,屬行政院召開之審議會事項,因此不是題幹所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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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申報地價規則,以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關於分別共有土地申報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設公告地價為 PP,申報地價的基本界線為公告地價的 80%80\% 至 120%120\%:

  • 未在公告期間申報:以 0.8P0.8P 為申報地價。
  • 在公告期間申報,超過 1.2P1.2P:以 1.2P1.2P 為申報地價。
  • 在公告期間申報,未滿 0.8P0.8P:得照價收買,或以 0.8P0.8P 為申報地價。
  • 申報地價落在 0.8P0.8P 至 1.2P1.2P 範圍內:以實際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上下限的效果:申報超過公告地價的 120%120\%,法律是「封頂」在 120%120\%;低於 80%80\%,則得照價收買,或以 80%80\% 為申報地價。題目要求找錯誤選項,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則,再檢查分別共有土地的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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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原則上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多少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市地重劃時,部分共同負擔可由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依同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的合計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的 百分之四十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的面積上限,直接辨認《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所定比例即可: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合計面積重劃區總面積≤45%\frac{\text{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合計面積}}{\text{重劃區總面積}} \leq 45\%

因此選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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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有關獎勵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土地重劃之獎勵事項」。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有效的規定,獎勵包括低利重劃貸款、減免地籍整理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優先興建公共設施、減免地價稅與田賦,以及其他有助於推行市地重劃的事項。

要特別區分:條文列的是「地價稅與田賦」,並未列「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的獎勵事項,再逐項比對《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凡選項將法定獎勵項目替換成條文未列的稅目,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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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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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情形。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就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判斷選項時,須分辨題目所列移轉類型是否屬法定免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各級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可申請不課徵;題目問的是「免徵」,因此應依官方答案判定配偶相互贈與不屬於免徵情形。

解題方法

先以「法定免徵」作為判斷標準,逐項對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列舉的類型。前三種免徵情形分別是繼承移轉、公有土地由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以及政府受贈私有土地。配偶相互贈與雖有不課徵的特別規定,但法律效果不同於免徵,所以是題目所問「非屬免徵」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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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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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重點是辨認各類土地是否符合全免或減徵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敘述與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特別留意「不予減免」與「減徵」的差異。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法規明定均不予減免,因此不能說減徵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的私立學校用地,以及供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的生產用地與員生宿舍用地,符合規定並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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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就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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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依民國 113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包括: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的土地,由典權人負擔。
  3. 承領土地,由承領人負擔。
  4. 承墾土地,由耕作權人負擔。

題目中的關鍵在於分清「出典人」與「典權人」:典權人是取得典權、使用收益他人土地的一方;出典人則是設定典權的一方。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四種身分逐一核對。前述法條明定,設有典權土地的納稅義務人是「典權人」;若選項將納稅義務人寫成「出典人」,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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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下列何者事業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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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列得徵收私有土地的公益事業類別,以及徵收範圍須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法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其中包括國防、交通、教育、學術及文化等事業,但不包括一般的農、漁、牧事業。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是在問:哪個選項不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列舉的事業種類中。將各選項對照法條即可;「徵收範圍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則是徵收範圍的限制,並非另增加可徵收的事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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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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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依土地用途分別處理。題目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44 條相關規定自民國 101 年修正後,至命題當年仍適用。

條文列出的主要處理方式包括:發交抵價地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特定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特定用途土地得以讓售,以及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各款的法定用語,特別留意「讓售」與「標售」、「典權」與「地上權」是不同制度,不能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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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徵收之撤銷及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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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至第 52 條,重點是區分「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原因,以及申請機關與徵收後權利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撤銷徵收:因徵收作業本身錯誤,或公告徵收時已有特定開發方式等法定原因,依法撤銷。
  • 廢止徵收:徵收原本合法,但事後因工程設計、事業計畫或情事變更等原因,已無繼續徵收的必要。
  • 申請機關:《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權利效果:依同條例第 52 條,撤銷或廢止後,徵收前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原則上不予回復;法條另有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49 條判斷「作業錯誤」和「工程變更設計」分別適用撤銷或廢止,再依第 50 條確認申請對象。最後用第 52 條核對徵收後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的處理。

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明文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撤銷徵收。此為徵收作業錯誤,適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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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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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所列「得申請土地複丈」的法定情形。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明定的複丈原因;鄰地有糾紛並進行訴訟,本身不是該條所列原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204 條列有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以及因主張時效完成而申請取得特定權利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04 條的用語與列舉事由。選項 A、B、C 均與條文明列情形相符;選項 D 所述「因鄰地糾紛進行訴訟」並非複丈的獨立法定原因,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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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規定期限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有關規定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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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的優先購買權期限。私有土地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未於決標後法定期限內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規定,表示優先購買的期限是決標後 十日內。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土地依徵收計畫使用後變更原使用目的,且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抓住條文的期限規定「決標後十日內」,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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