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公有出租耕地之依法撥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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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重點是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承租人可依規定獲得補償,以及補償費由哪一機關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同條前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若為無償撥用,補償費用改由需地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及其「無償撥用」情形,再直接套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的費用分擔規則。無償撥用時,負擔補償承租人費用的是需地機關,因此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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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與農育權人約定不得將農育權讓與他人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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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農育權的讓與限制,以及該限制約定的登記與對抗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50 條之 3 規定,農育權原則上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限制農育權讓與的約定,須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農育權能否讓與:原則上可以,但土地所有權人與農育權人得約定限制讓與。接著區分約定本身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未登記不會使約定無效,也不會使約定本身不生效,只是不能以該約定對抗第三人。因此,正確選項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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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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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申報地價」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應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再直接對照第 16 條的未申報規則: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80%申報地價 = 公告地價 \times 80\%

因此,未申報時適用的是公告地價的八成,選項為 (B)。這裡的基準是「公告地價」,不是「公告土地現值」或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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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水源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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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對外國人取得特定土地的限制。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的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

但因繼承取得上述土地,不在禁止取得的範圍內;繼承登記完成後,外國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將土地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地政機關會移請國有財產機關辦理公開標售。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稱「水源地」是否屬於《土地法》第 17 條列舉的土地:屬於。再辨別取得原因:題目是因繼承取得,因此適用繼承例外及其後續出售期限。期限起算點是「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期間為三年,出售對象為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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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因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其所有權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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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以及徵收後如何辦理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因徵收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徵收是依法發生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取得不以登記完成為要件;登記是將徵收結果記載於土地登記簿。

解題方法

先區分「徵收取得所有權」與「辦理所有權登記」兩個階段:補償完竣後,徵收機關依規定辦理登記;不能因此推論必須等登記完成,所有權才移轉,或才可以進入土地。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核對登記義務機關、辦理期限及登記方式,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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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不動產查封登記,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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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查封登記的辦理方式、登記順序,以及查封後其他登記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第 141 條及《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查封登記是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的限制登記。登記機關接獲囑託後,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查封登記完成後,原則上應停止與該土地權利有關的新登記,但《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列有例外,其中包括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查封登記的性質:它不是由權利人自行申請,而是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接著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確認查封囑託登記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據此判斷(C)正確。

再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檢驗(A):查封後原則上停止新登記,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是明文例外,所以查封登記不具有排除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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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不動產更正登記,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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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9 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所稱的「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是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依法修正登記內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登記錯誤或遺漏的原因包括「虛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命題當年仍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更正登記的三個判斷點:何時辦理、由誰提出,以及登記錯誤或遺漏的原因範圍。法條明定更正登記是在「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辦理;申請人不只登記人員,也包括利害關係人;原因則包括錯誤、遺漏或虛偽。逐項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僅得由登記人員申請:錯誤。《土地法》第 69 條明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依法申請更正;並非只有登記人員可以提出。
  • **(B) 須於登記尚未完畢前提出申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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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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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人遭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地政機關賠償後,對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向其求償。受害人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遭拒絕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責任關係:對受害人而言,法定賠償義務人是地政機關;至於登記人員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涉及地政機關賠償後能否向該人員求償,不會因此免除地政機關對受害人的責任。再依條文但書及救濟規定,逐一核對選項。

選項分析

(A) 地政機關應負重大過失責任:錯誤。 《土地法》第 68 條並未將地政機關的賠償責任限定於機關有重大過失;符合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並因此造成損害,即由該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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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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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之三關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所需文件的規定,以及第七十條之五關於網路申請案件收件與規費繳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規費則可於登記機關收件前完成網路計費及繳費,也可於收件後繳納。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限制性用語,例如「限由」、「限於」和「應即」。網路申請規定若明文允許其他作法,將其說成唯一方式或絕對要求,就是錯誤;再比對各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的明文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非限由律師或地政士代理。網路申請並不以委任這兩類專業代理人為唯一方式;選項將申請人資格限縮為律師或地政士,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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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土地總登記,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應公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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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總登記的公告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73 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的土地總登記案件,應公告 15 日。

公告的目的,是讓土地權利關係人有機會查閱登記內容並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土地總登記」及「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直接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依條文,公告期間為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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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混同而致權利消滅時,下列何者為應申請辦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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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中,土地權利因「混同」而消滅時應辦理的登記種類。混同是指同一人兼具某項權利的權利人與該權利所支配標的的所有人等身分,因而使該權利消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依該規則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混同而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混同」「權利消滅」。題目問的是權利消滅後,要以哪一種登記將登記簿上已不存在的權利記載塗銷。既然法規對混同消滅明定辦理塗銷登記,即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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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受領市地重劃補償費時,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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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之 1,重點是未受領補償費或差額地價的保管程序與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主管機關應存入國庫設立的專戶保管;應於發給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並通知應受補償人。保管款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仍未領取者,歸屬國庫。款項存入專戶保管時,即視同補償或領取完竣。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53 條之 1 的四項規定,核對選項所述的存入期限、利息、十五年起算點與補償完竣時點。容易混淆之處在於:主管機關存入專戶的期限是「三個月」,而補償費歸屬國庫的十五年,是從「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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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購得之房地,若屬因個人罹患重大疾病,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療費之情形,出售之房地已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者,其房地交易所得之稅率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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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適用稅率,並特別考查「因罹患重大疾病出售房地負擔醫療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原則上依持有期間適用分級稅率;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稅率為 20%。此外,個人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出售房地、用以負擔醫療費,所得稅法另列為適用 20% 稅率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是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的房地,再判斷持有期間及出售原因:

  1. 房地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
  2. 持有期間「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按持有期間的一般稅率為 20%。
  3. 題目另指出因罹患重大疾病出售房地負擔醫療費,此情形亦適用 20%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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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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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規定。依該條,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也準用免徵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相關規定於命題年度適用的結果為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項要件:「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這正是《土地稅法》第 39 條所列情形,依法準用被徵收土地的免徵規定,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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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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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是該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納稅義務基準日」,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40 條,無須計算。記住「8 月 31 日定納稅義務人;11 月開徵」即可分辨基準日與繳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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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私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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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辨別私有房屋屬於「免徵房屋稅」或「減半徵收房屋稅」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專供培植農產品的溫室,依同條第 1 項規定,屬於免徵房屋稅的房屋;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屬於減半徵收」,因此它是正確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第 15 條第 2 項列出的減半徵收情形:

  •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屬減半徵收。
  • 培植農產品的溫室:屬免徵,不是減半徵收。
  • 農會所有的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屬減半徵收。
  •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三成以上、不及五成:屬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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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何時將地價稅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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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所定的公告期限。依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相關規定及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題目詢問的是「公告減免規定與申請手續的時間」,不是納稅義務基準日,也不是人民提出減免申請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詞:「開徵」與「六十日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公告期限是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前 60 日,因此選擇「每年地價稅開徵 6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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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贈與房屋之契稅,依契稅條例規定,其申報納稅之人與稅率,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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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的納稅義務人與契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贈與房屋屬於贈與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稅率為契價的百分之六。

解題方法

先辨認房屋移轉原因是「贈與」,再分別判斷申報納稅義務人及適用稅率:

  • 依《契稅條例》第 4 條,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 依同條例第 3 條,贈與契稅按契價百分之六計徵。

因此,應選擇同時符合「受贈人申報納稅」及「契價百分之六」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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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之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之 2: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依土地使用分區給予地價稅或田賦減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其標準為:

  • 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 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 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地價稅」,並且土地已符合「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的條件;接著依使用分區查對減徵比例。商業區的規定是減徵百分之二十,因此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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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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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的收回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被徵收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自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3.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

本條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的主體工程動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的三款法定事由。選項中有三項直接對應條文;殘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雖可能影響土地使用,但並非本條列舉的收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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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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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公告、補償費發給期限、補償價額差額,以及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關鍵是分清楚三件事:公告期間是多久、補償費在何時發給,以及未能領取補償費時應如何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2 條及第 26 條:

  • 第 18 條:徵收公告期間為 30 日。
  • 第 20 條: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未按期限繳交補償費發給完竣,原則上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徵收失其效力,但法律另定有例外。
  • 第 22 條:徵收補償價額差額,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發給。
  • 第 26 條: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補償費,應存入國庫設立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且不適用提存法。

由此可直接判斷,選項 B 符合第 22 條;A、C、D 分別與第 26 條、第 18 條及第 20 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受領補償費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將補償費存入國庫設立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並非依《提存法》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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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關於徵收之撤銷與廢止,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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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至第 52 條所定的徵收撤銷、廢止及其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經核准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的價額,並發還原有土地。
  •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繳清者,不發還土地。
  • 撤銷或廢止後,徵收前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均不予回復。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混淆的兩件事:誰有權申請撤銷或廢止,以及土地發還與原權利、租約是否回復。再逐項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51 條及第 52 條,即可判斷:未繳清應繳價額的法律效果是「不發還土地」;他項權利和耕地租約則不因撤銷或廢止而回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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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關於使用補償費之計算與發放,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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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的徵用使用補償,重點在補償費的計算起點、計算基準、發給期限,以及能否延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58 條規定: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使用補償費自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並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一次發給;土地每年補償費按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則按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此外,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58 條的法定用語:起算日是「公告徵用之日」;土地補償基準是「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通常發給期限是「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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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關於提出異議之程序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徵收補償價額異議的提出期間與受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要件即可判斷:公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0 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再逐一比對選項所列的期間、起算點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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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所定的優先購買權。私有土地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標售的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依民國 112 年法規,第 59 條另明定:標售公告期間為一個月;優先購買權人須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逾期視為放棄;這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59 條的三項明文規則即可:公告期間、決標後表示期限,以及區段徵收是否適用。繼承人是否享有權利,則直接看條文所列權利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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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關於禁止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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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的建築及地形管制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禁止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建築改良物,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6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及公告禁止事項,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定的期間上限。依條文直接比對「1 年 6 個月」,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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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①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②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未辦繼承登記」的公告與列冊管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 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解題方法

依題幹程序順序對照條文即可:

  1. 繼承開始後未辦理登記的期間:逾 1 年。
  2. 地政機關公告後,繼承人聲請登記的期間:3 個月。

因此,①為 1 年、②為 3 個月,選項 B 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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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農舍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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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附表 1「農牧用地」的農舍管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農舍的管制須分清兩類:

  • 工業區、河川區:農舍屬除外項目。
  • 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但這項限制並未一概禁止興建個別農舍。

解題方法

先區分「農舍不得興建」與「不得興建集村農舍」的範圍,再比對各選項所列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限制,正是不得興建集村農舍,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B。

選項分析

  • **(A) 工業區中的農牧用地不得興建集村農舍:**工業區屬農舍除外區域,按規定不能興建農舍;若選項問「不得興建集村農舍」,字面上也涵蓋在內。因此本項的措辭有爭議,見下方說明。
  • **(B) 特定農業區中的農牧用地不得興建集村農舍:正確。**附表明定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這是本題要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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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的地權限制,重點有三:私有土地權利受基本國策限制時由何機關處理、土地上的礦是否隨土地所有權成為私有,以及外國人取得特定用途土地時的限制與核准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19 條、第 20 條所涉及的外國人取得土地規定,與本題判斷相關的內容,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的關鍵法定用語與機關名稱:

  • 《土地法》第 16 條的制止機關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
  • 第 15 條明定附著於土地的礦,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成為私有。
  • 第 19 條明定,外國人取得所列用途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受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8 款用途土地,除地方政府核准外,還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是內政部。

依此逐項比對,即可選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法》第 16 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選項將行政院誤寫為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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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多少年期間之租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對地方政府處理所管公有土地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或設定所管公有土地的負擔,或為超過一定期間的租賃,須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租賃期間的門檻是 10 年。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土地法》第 25 條所定的租賃期間上限門檻。條文規定「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因此應選 10 年。這裡問的是超過該期間時須經同意及核准的門檻,不是可以租賃的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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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規範之不動產糾紛,應設何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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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所定的地方不動產糾紛處理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所定的不動產糾紛,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調處」是本題辨認名稱的關鍵字;法定名稱不是「調解委員會」。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兩項線索:「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與「處理土地法所定之不動產糾紛」,對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的機關及委員會名稱,即可選出「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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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28 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8 條對土地面積最高額的分類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土地面積最高額應按土地用途分別訂定標準:

  • 宅地:以十畝為限。
  • 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
  • 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 公益事業用地:依其事業所需定其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法》第 28 條的用語。前三項均與法條所列標準相符;公益事業用地的標準則是「依其事業所需」,而非「視其公益服務範圍之大小」,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宅地以十畝為限:正確。 《土地法》第 28 條明定宅地以十畝為限,敘述與法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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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多少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之 1,測驗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原債權確定期日的最長約定期間。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以一定最高限額擔保一定範圍內、可能持續發生的債權。登記時須記明契約所載的擔保債權範圍及原債權確定期日;該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 30 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自抵押權設定時起」,即可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之 1 的期間限制。法條所定上限是 30 年,因此選項中應選 30 年。

這裡計算的是設定時起至「原債權確定期日」的最長期間,不是最高限額的金額,也不是每筆個別債權的清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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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有關公告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重點是辨別一般會議通知期間與遇有急迫情事召開臨時會時的公告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開會前 10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遇有急迫情事而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限定:「急迫情事」及「臨時會」。這是一般會議書面通知規定的例外,題目問的是例外採公告時的最低公告期間,不是一般會議的通知期限。依條文直接判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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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坐落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何規定認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權利價值認定方式。題目問的是建物坐落於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時,計收登記規費所依據的權利價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這類建物的權利價值,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是規則明定的特定情形,應直接辨認計費依據為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不能把建築執照上的造價、稅捐機關核定的工程造價或房屋現值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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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那一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土地編號登記的例外:**交通水利用地原則上免予編號登記;因地籍管理需要而必須編號時,才例外辦理。**因此,辨認題目所問的土地類別,即可選出答案。

本題法規適用基準為民國 112 年法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應免予編號登記」以及「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這是在詢問土地編號登記的例外類別,而不是一般土地使用分區或土地用途的分類。符合這項例外規定的是交通水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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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地籍測量辦理程序包含:①圖根測量、②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③戶地測量、④計算面積、⑤製圖,下列何者為正確辦理次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測量的辦理程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地籍測量依序辦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面積及製圖。其中,控制測量得採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的②是控制測量方法,①是圖根測量;控制測量先建立測量基準,再由圖根測量加密控制點,供戶地測量使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步驟的功能,再依測量成果的使用順序排列:

  1. ②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建立控制測量基準。
  2. ①圖根測量:由控制基準加密圖根點,作為戶地測量依據。
  3. ③戶地測量:測定各宗土地界址及相關位置。
  4. ④計算面積:依測量成果計算土地面積。
  5. ⑤製圖:依測量及計算成果繪製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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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施時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所定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施時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得實施的情形包括:

  1.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2.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3. 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判斷關鍵是區分「既有農村社區的更新、整體發展或災後重建」與「開發新社區」。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列出的實施情形。選項若不在法定類型之內,即為錯誤。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著眼於農村社區的更新、發展及災後重建;「非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並非該條所列的實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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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設的面積上限。依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的此類土地面積;其最高額以 十公畝為限。

換算而言,11 公畝等於 100100 平方公尺,因此十公畝為 1,0001{,}00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最高額,直接抓《平均地權條例》的「十公畝」即可,不必另作計算。這項限制針對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題幹所問的就是其面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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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何者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3 條: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時,圖根點至界址點的位置誤差,依土地類別分別設定標準誤差與最大誤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土地類別標準誤差最大誤差
市地2 公分6 公分
農地7 公分20 公分
山地15 公分45 公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戶地測量採數值法」中,圖根點至界址點的位置誤差,再依第 73 條核對土地類別與誤差限值。題目選項中,只有市地的「標準誤差 2 公分、最大誤差 6 公分」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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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都市計畫總面積之 10%?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的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規定。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規,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的布置;除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的百分之十。

因此,法條列出的五類用地合計,原則上須達都市計畫總面積的 10%。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詢問的「不得少於都市計畫總面積之 10%」對應哪一組公共設施用地,再與《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所列項目比對。條文的關鍵是「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這五類用地合計,而非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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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之地價稅稅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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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的地價稅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 21 條規定,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按申報地價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列舉項目包括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用地。

適用重點是土地須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並符合相關核准及使用規定。題目所列用地符合題意時,稅率即為千分之十。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的地價稅率,再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21 條的特別稅率:千分之十。

換算為百分比:

千分之十=101000=1%\text{千分之十}=\frac{10}{1000}=1\%

因此應選以千分比表示的「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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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關於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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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42條及第43條,重點是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的方式、契約形式與租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第42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依第43條,建築基地的約定租期為20年以下。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件事:標租是出租的辦理方式,書面是出租契約的必要形式,租期則另依第43條限制。題目問何者正確,可先用第42條判斷書面與標租,再用第43條核對建築基地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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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可照價收買該宗私有空地。試問以何種價格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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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劃定區域,限期命土地所有權人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辦理者,得照價收買該宗私有空地。照價收買的價格,依法以收買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制度:這不是一般土地交易的價格,也不是土地稅的申報基礎,而是政府因私有空地未依限建築而「照價收買」的法定價格。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收買價格採收買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因此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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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課徵之稅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所定的應稅憑證與稅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所立的契據,屬於該款所稱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契據金額課徵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據種類:題目列出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對應印花稅法所列的特定應稅憑證;再依該類契據的法定稅率判斷,不必另行計算。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印花稅額=契據金額×0.001印花稅額=契據金額\times 0.001

例如契據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印花稅額即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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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其申請時間,給予一定額度之容積獎勵,依其所規定之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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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的「依申請年度遞減的容積獎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重建計畫在條例施行後不同年度提出申請,可獲得的額外獎勵如下:

申請時間基準容積獎勵額度
施行後 3 年內10%
施行後第 4 年8%
施行後第 5 年6%
施行後第 6 年4%
施行後第 7 年2%
施行後第 8 年1%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的申請年度與法定獎勵額度對照即可。判斷時要留意,「施行後 3 年內」是前三年合計適用 10%;「第 4 年」起則依年度逐年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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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地價補償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總面積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對區段徵收抵價地總面積的規定。抵價地是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的土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的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抵價地總面積原則上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徵收土地中曾經農地重劃的部分,其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五。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經農地重劃者」的抵價地面積下限,關鍵在辨別法條用語:

  • 「不得少於」表示最低比例,即至少百分之四十五。
  • 「為限」表示最高比例,不能超過該比例。

因此,本題應選「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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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屋及土地於交易時,須繳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其適用之稅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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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持有期間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房屋、土地,稅率依持有期間區分:

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超過 10 年15%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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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稅捐減免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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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的權利變換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分別是:

  • 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解題關鍵是分清各種情形適用的是「減徵百分之四十」還是「免徵」,以及優惠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即可。先辨認情形:是取得更新後土地建物、退出權利變換領現金、因面積不足領現金,或以土地建物抵付負擔;再核對法條所列稅目與優惠幅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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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因農地重劃致哪些權利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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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關於重劃後權利存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因農地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三種權利,再與各選項比對。題目問的是「哪些權利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時,視為消滅」,不是泛問農地重劃可能影響哪些權利;因此須依條文所列權利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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