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土地行政即土地管理之行政。隨著社會經濟之變遷,土地行政之範圍更為廣闊。從內政部地政司掌理之事項而言,下列何者屬於地政司掌理之土地行政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行政的業務範圍,以及土地業務與公平交易、稅捐、建築管理等行政業務的分工。土地行政包括土地權利、地籍、地價、土地使用編定及土地使用管制等事項。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是針對非都市土地原有使用地編定的錯誤或遺漏,依相關程序查明後予以更正,屬土地使用編定業務。法規依據包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非都市土地作業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機關職掌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業務性質判斷各選項的主管領域:土地編定屬地政業務;仲介業聯合行為屬公平交易管制;房屋稅屬稅捐稽徵;建築執照屬建築管理。依此分類,D 的「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與土地行政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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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土地行政機關為完成特定行政目的所為限制、剝奪人民之自由或財產,或課予人民義務或負擔之行政作用,例如徵收土地、課徵土地稅等,該行為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依其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所作的分類。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限制或剝奪人民的自由、財產,或對人民課予義務、負擔,屬於干涉行政,又稱侵害行政。

題幹所舉的土地徵收會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課徵土地稅則是對人民課予納稅義務,兩者都直接對人民造成不利益,符合干涉行政的特徵。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作用對人民產生的效果,而不是只看行為由哪個機關作成或涉及哪一類事務:

  • 限制、剝奪權利,或課予義務、負擔:干涉行政。
  • 以私法地位管理財產、參與交易:國庫行政。
  • 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指揮或運作:內部行政。
  • 由其他公法人或自治團體執行國家行政事務:間接行政。

題幹明示「限制、剝奪人民之自由或財產」及「課予人民義務或負擔」,因此選擇干涉行政。

選項分析

(A) 干涉行政:正確。 土地徵收限制或剝奪人民財產權,課徵土地稅則使人民負擔納稅義務,均屬干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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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縣(市)政府掌管一般土地行政事務之一級單位名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縣(市)政府的組織層級與單位名稱,關鍵是分辨「政府內部的一級單位」和「所屬一級機關」:

  • 《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作為地方政府組織設置的依據。
  •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規定,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稱為「處」;縣(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則稱為「局」。
  • 地政司、地政科也各有其使用層級,不能只看到「地政」便直接選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縣(市)政府掌管一般土地行政事務之一級單位」,不是中央機關,也不是縣(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依命題當年《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名稱為「處」,故掌理一般土地行政事務的單位名稱為「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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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土地稅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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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稅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此,題目問中央主管機關,應直接依條文辨認為財政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土地稅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再對照第 2 條所列的中央與地方層級。條文明定中央為財政部,不需依機關名稱或土地政策的主管範圍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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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下列何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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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法規的規定,辨別「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代行規則」、「自律規則」的適用機關及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

  1. 訂定機關是地方行政機關,不是地方立法機關。
  2. 事項是自治事項,且依據是法定職權、法律或法規授權、自治條例授權。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稱的「自治規則」,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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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各縣之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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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所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的訂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地政事務所屬於縣政府所屬機關,因此其組織規程由各該縣政府訂定。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依第 28 條,自治條例則須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兩者的制定主體與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縣政府所屬機關」的組織規程,再套用《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縣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接著辨認「訂定」不等於「報中央核定」;也不要把機關組織規程與縣政府本身的組織自治條例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應於發布之後函報立法院備查:錯誤。 立法院不是縣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的備查機關。《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對此類組織規程的規定,是由縣政府定之,並未規定發布後函報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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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上級長官之命令,其服從與界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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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的長官命令服從義務及其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若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即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另在「前項情形」下,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得請求改以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解題方法

抓住第 3 條第二項「前項情形」的適用範圍即可。「前項情形」是指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已向長官報告,而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的情形。要求書面署名及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適用於這個特定情形,不是所有口頭命令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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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規定,土地複丈發現錯誤時,原則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亦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之例外情形;關於此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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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的複丈成果更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複丈發現錯誤,原則上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例外則是:

  1.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例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錯誤,且有原始資料可稽。
  2. 抄錄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疏忽而發生,且有資料可資核對。

上述兩類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32 條把例外情形分成「技術錯誤」與「抄錄錯誤」兩類,再逐一核對選項。凡是由申請人指界所生的表意錯誤,都不屬於條文列舉的技術錯誤或複丈人員抄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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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規定,下列何者辦理登記時應檢附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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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所列「申請登記時免提出權利書狀」的情形,以及各選項是否屬於免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符合列舉情形的登記,免提出權利書狀;未列入免附範圍者,仍應依一般規定檢附所有權狀等權利書狀。法人合併登記不在該條免附項目內,因此應檢附所有權狀。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應檢附所有權狀」轉換成判斷步驟: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的免附情形。屬於免附者即非答案;不屬於免附者,依本題所問即應檢附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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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無須經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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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程序中,哪些登記依法須經公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登記程序中的公告只適用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書狀「換給」與「補給」須區分:書狀因損壞而換發新狀,無須公告;書狀因滅失而申請補發,則須公告 3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列舉的公告案件,再依「換給/補給」的差異判斷。題目問「無須經公告程序」,唯一不在公告類型中的,是書狀損壞後申請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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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涉及權利義務變動者由地政士代理申請登記;地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之登記,其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法律性質,以及網路申請是否會改變該性質。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土地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依職權審查並作成登記決定,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登記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本題應選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時抓住兩個重點:一是誰作成行為,二是該行為有無直接對外法律效果。本題問的是地政機關「依申請所為之登記」,不是地政士代理申請的行為,也不是當事人間成立的私法契約。

網路只是提出申請的管道。申請送出後,仍由地政機關依法審查並作成登記;申請方式電子化,不會把機關的登記行為變成事實行為或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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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類別,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及特定專用區等 11 種使用分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商業區」常見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分類,但不在上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名單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再將選項與法定分區名稱核對。選項中工業區、風景區、森林區都列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商業區不在名單中,因此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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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的撤回、分區變更申請程序,以及不同主管機關審查能否併行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依據是該規則第 17 條第 2 項: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的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因此,說「不得併行辦理」的選項錯誤。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反的敘述。第 17 條第 2 項明定相關審查「得採併行方式辦理」,與選項 D 的「不得併行辦理」正面相反,因此 D 為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再核對其餘選項,確認其內容與規則第 15 條、第 16 條及相關申請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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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下列何種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第 1 項對使用許可案件所收費用的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中央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用於辦理國土保育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收取影響費,用於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中央主管機關」即可定位費用名稱:中央收取的是「國土保育費」;地方政府收取的是「影響費」。因此選擇「國土保育費」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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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之規定,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下列何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2項所定的怠於執行職務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的使用許可案件疏於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法院判令主管機關執行。

該項明定,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這類訴訟具有公益訴訟性質,目的在促使主管機關履行法定職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文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判令其執行」。這是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務所引發的行政訴訟;《國土計畫法》第34條更直接寫明應向行政法院提起,因此選行政法院。

法條另規定,提起此類訴訟前,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須敘明疏於執行的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送達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才得提起訴訟。題目省略這段程序,只問應向何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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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國土計畫民眾參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所定的國土計畫擬訂程序及民眾參與機制。民眾參與包含計畫擬訂初期廣詢意見,以及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並接受人民或團體提出書面意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程序規定與現行法相比,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先確認諮詢、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程序,再注意人民或團體是否有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權利。凡稱民眾「只得訴諸媒體」、否認法定陳述意見管道者,與條文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規定,國土計畫擬訂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作為擬訂計畫的參考。此項符合條文所定的前期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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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地政事務所執行登記審查之公務員甲為謀自己利益,收取費用幫建商業者加速審核登記之行為,應負下列何種法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因職務行為收受金錢,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依題意,甲是地政事務所承辦登記審查的公務員,因收取費用而替建商加速審核,收款與其職務上的審查行為有關,屬於職務收賄的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者規範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者則就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設有貪污刑責。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事實:公務員身分、職務範圍內的審查行為、收取費用。甲利用登記審查職務替建商加速審核,並收取費用,符合職務行為與不正利益之間的關聯,因此應從刑事收賄責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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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公告之;前項公告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9 條的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公告分配結果;同條並明定:「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因此,公告期間是 30 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9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土地分配完畢後」及「分配結果公告」,即可定位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9 條。條文直接規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不需計算。

公告期間也關係到異議期限:依同條例第 20 條,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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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權利變換計畫書經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聽證並核定發布實施後,若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不服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計畫的救濟方式,關鍵在於分辨兩個程序:

  • 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不服,原則上可依《都市更新條例》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 但題目明示權利變換計畫已依法舉行聽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因此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 113 年修正,相關條文編次已有調整;本題判斷依據為命題時有效的法規及經聽證行政處分的救濟規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法辦理聽證」:這不是背景敘述,而是決定救濟途徑的關鍵。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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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直轄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下列何者兼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對主任委員人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兼任;縣(市)則由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直轄市」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誰兼任。先依規程第四條辨認職位,再對照選項:直轄市的主任委員人選為市長或副市長,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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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編製地價指數表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關於地價指數表的編製機關、調查範圍、編製頻率及委託辦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規定:內政部應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的地價,針對都市土地商業區、住宅區及工業區,每年編製地價指數表二次;編製工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項法定要件:編製機關、調查範圍、編製次數、是否得委託。題目將規定中的機關、分區或頻率換成相近但不相同的敘述;逐項對照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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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的重新規定地價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所問的是法定週期,直接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題目同時提到必要時得延長,正是條文後半段的文字,因此答案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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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之地政士懲戒事項,應由下列何者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所定的地政士懲戒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政士法》第 45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第 46 條並規定,地政士有法定懲戒事由時,可報請其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的懲戒委員會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懲戒事項由何者處理」,再對應《地政士法》第 45 條的機關名稱:懲戒案件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選擇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的委員會。

題幹提到「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是在問懲戒機關;判斷重點是法定處理機關,而不是倫理規範由誰訂定,也不是誰可以提出懲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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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主辦機關、地價資料調查原則及法規授權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 條明定,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40 條訂定;該條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地價調查估計等事項的規則。因此,說本規則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授權訂定,法源依據有誤。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規則條文,再用第 1 條確認授權法源。A、B、D 分別符合規則對主辦機關、調查實例及書表格式的規定;C 把法源寫成《平均地權條例》,與第 1 條所定的《土地法施行法》第 40 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的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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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將應發給之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下列何種情形,該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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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有關徵收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後,未領取時的歸屬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將補償費存入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後,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 15 年仍未領取者,補償費歸屬國庫。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兩個要件:

  1. 起算點: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
  2. 期間:逾 15 年仍未領取。

題目中的「存入專戶」是保管程序的開始,但不是 15 年期間的起算點;起算點須看通知何時送達並發生效力。符合「通知生效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時,補償費才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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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權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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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權限制」的目的與界限,以及憲法和《農業發展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所有權包含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能;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得依法限制土地權利,但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並不表示國家只能限制使用、收益,不能限制處分。

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限制類型:A 是限制地權的公益目的;C 是憲法對海岸土地私有權的限制;D 是《農業發展條例》對私法人承受耕地的規範。再檢視 B 是否把比例原則說成「不得限制處分自由」。這是絕對化的說法,與土地所有權可以依法受限制的原則不符,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限制私有地權,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土地利用涉及環境、公共安全、國土規劃及資源分配等公共利益,因此私有土地權利並非毫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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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有關耕地租佃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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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3 條「耕地租佃委員會」的設立方式、代表人數及組織規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原則上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個鄉(鎮、市、區)合併設立。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的總和;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 條文字,特別留意三處:合併設立的層級、戶數過少時的處理方式,以及代表人數的比較基準。選項 B 的敘述符合條文但書,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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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原則上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有關該協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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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先協議、後徵收」原則,以及徵收前協議價購的性質。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原則上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這項協議屬於雙方協商取得土地的過程,所有權人並無參與協議或接受價購的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法律要求需用土地人先嘗試協議,並不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接受協議。再看協議的法律性質:它是徵收前的協商程序,不是主管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也不是國家賠償程序。

選項分析

  • (A) 所有權人得拒絕參與協議:正確。 需用土地人負有先行協議的義務,但土地所有權人得拒絕參與,或在協議中拒絕價購條件。協議未能成立時,需用土地人仍須依法提出徵收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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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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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時申領抵價地,以及原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12 年命題當時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41 條、第 42 條:

  • 原土地有抵押權或典權,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得申請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須提出同意塗銷原有權利的證明。
  • 抵價地上新設定權利的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協議決定。
  • 依第 41 條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定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比對法條所定的權利人與主管機關職權。關鍵在於:抵價地上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相關內容由雙方協議,不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原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須提出同意塗銷原有抵押權或典權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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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有關徵收補償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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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重點是: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死亡,尚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徵收補償費如何發給。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也適用此規定。因此,不必等到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再核對選項是否符合「部分繼承人」及「按其應繼分」這兩個關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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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規定所稱「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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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行政計畫」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計畫是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以及「事前就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與規劃」。這些要素與《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的用語相符,因此題目問的是行政計畫。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重點在對特定事件作成具法律效果的決定,不是對未來目標作方法與步驟的規劃。
  • **(B) 一般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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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國土測繪法關於地圖管理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發行之地圖,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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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25條的地圖定期發行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

因此,判斷重點是區分「全國性地圖」與「地方所轄行政區域圖」的發行機關。

解題方法

將題幹所問的「中央主管機關定期發行」對照第25條第一項列出的三種地圖: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海圖。未列在中央主管機關清單中的地方所轄行政區域圖,依同條第二項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發行,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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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何種方式之同意,始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契約始生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再對照第 140 條所定的生效要件:第三人須以書面表示同意。題目問的是同意方式,不是契約當事人間的合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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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有關該審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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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國土計畫審議會的組織性質與決議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國土計畫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審議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的審議。

本題官方答案認定,審議會對上述案件作成的決議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審議會不是只提供參考意見的諮詢場合;主管機關辦理該等法定審議事項,須受合議決議拘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以合議方式辦理」及「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這表示審議會在依法受託辦理的事項上,具有實質審議功能。再逐一排除把它誤認為獨立行政機關、公聽會或正式聽證程序的選項,即可選出具有法律拘束效力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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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若書面行政處分未記載受理救濟之機關,以致受處分人向無訴願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書面行政處分未記載救濟受理機關時,該記載瑕疵對處分效力及後續救濟程序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若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當事人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依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未記載救濟受理機關,屬行政處分的程序瑕疵,但不因此當然使行政處分無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無效事由判斷;本題所述情形本身並非該條所列的無效事由。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處分書漏未記載救濟受理機關,會不會使行政處分失效;二是當事人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後,該機關應如何處理。

本題問的是處分效力。行政程序法雖要求書面處分記載救濟資訊,但漏未記載不會讓處分自始無效;另有規定處理救濟程序上的移送。因此,與題意相符的是 (A) 該行政處分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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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8 條規定,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多久期限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8 條關於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市地重劃後協調權利人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規定,如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 2 個月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邀集權利人協調的期限」,再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8 條直接比對法定期間。關鍵是期限起算點為「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期限長度為「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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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對違反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之行為人,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限期 2 個月內變更使用(A 處分);但後因輿論壓力質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放水,所以在限期變更使用期限屆至前,即再次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B 處分)。請問 B 處分違反下列何項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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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誠信原則,尤其是行政機關作成前後處置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不得任意推翻先前處置所形成的合理期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題目所述 A 處分限期 2 個月內變更使用,表示主管機關給予行為人在期限內改善的機會;在期限尚未屆至、行為人仍處於改善期間時,機關僅因輿論壓力便再次裁罰,與先前處分所設定的改善期限不一致,違反誠信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事實:第一,A 處分明定「限期 2 個月內變更使用」;第二,B 處分在期限屆至前作成,且題目指出原因是輿論壓力。這顯示機關先給予限期改善的安排,卻未等期限屆滿便另行裁罰,損及人民對行政處分內容的合理信賴,因此選擇誠信原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適用對象及法律效果足以理解,使人民能預見並遵循。本題 A 處分已明定罰鍰及 2 個月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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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擅自於其所有農地興建鐵皮工廠,經公益團體檢舉,鄉公所乃向縣政府查報違規,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裁罰,甲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被駁回,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甲應以何者為被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經訴願後應以何機關為被告」,判斷重點是誰作成原行政處分,而非誰檢舉、查報,或誰作成訴願決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訴願決定維持原行政處分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才以作成該訴願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解題方法

題目中的行政流程是:

公益團體檢舉 → 鄉公所查報 → 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裁罰 → 甲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

甲提起訴願後被駁回,表示原裁罰處分仍維持。原處分是由縣政府作成,因此甲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縣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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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涉訟之都市更新事件,如所有權人因恐其店鋪無法於原地繼續經營,得提起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之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的「停止執行」,以及都市更新程序中各項核准、核定與實際拆遷的先後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不會使原處分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停止執行須針對與所憂慮損害有實際關聯的處分。

《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的權利變換計畫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因此,店鋪能否在原地繼續營業,與權利變換計畫的核定及其後續執行直接相關。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損害判斷要保護的權益:所有權人擔心店鋪不能在原地繼續經營,核心是避免更新後續程序導致店鋪被拆除或遷移。再對照各選項所指的處分,找出最直接規範拆遷及權利安排的階段。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計畫內容確定並公告實施,拆遷通知及後續拆遷才有依據。因此,針對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聲請停止執行,最能對應題幹所述的營業場所可能消失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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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建築主管機關下令甲拆除違章建築,但在甲提起訴願期間已遭強制拆除完畢,經訴願不受理決定後,甲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處分已執行,且已無回復原狀可能時,人民仍可在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下,請求法院確認該處分違法。

本題中,建築主管機關命甲拆除違章建築,屬行政處分;建物已遭拆除完畢,通常已無法回復原狀。甲仍可請求法院確認拆除命令違法,救濟不因拆除完成而當然消失。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的狀態:甲爭執的是命其拆除的行政處分,但該處分已執行完畢。若處分仍有回復原狀可能,原則上仍可提起撤銷訴訟;若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題目特別交代「強制拆除完畢」,正是要引導考生判斷:拆除結果已無法以撤銷判決回復,因此應選確認訴訟。提起訴訟仍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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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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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特別規定,包括被告機關、起訴期間、被告重新檢討義務,以及管轄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專章規定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辨別該類案件的管轄法院:法條規定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非「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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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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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3: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符合規定者得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並聲請複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及「公告期間」,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46 條之 3,記住法定期間為三十日即可。題目問的是公告期間,不是聲請複丈後的處理期間,也不是其他土地法規所定的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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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對徵收公告之內容不服,依訴願法規定,其訴願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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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訴願期間起算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於 30 日內提起。

徵收公告中的行政處分,訴願期間依公告方式發生效力:若以公告使處分生效,期間自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若處分通知已送達,則自送達的次日起算。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判斷:

  1. 期間長度:《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為 30 日。
  2. 起算時點:不是公告期滿或送達當日,而是其次日。

因此,符合本題法條用語的選項,應是「公告期滿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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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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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4 條的訴願管轄,判斷關鍵是先確認「誰是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再依該機關的層級找訴願管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4 條:

  •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直轄市政府本身的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不服中央部會本身的處分,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土地徵收題目另須分辨公告中爭執的是「徵收處分」還是「補償處分」:徵收核准處分的原處分機關可能是內政部;補償事項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管轄機關依實際作成處分者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抓出選項所述處分的作成機關,套用《訴願法》第 4 條。最常見的錯法,是看到處分內容屬地政或土地徵收,就直接認定訴願要向內政部提起;實際上仍須先辨明原處分機關的層級,以及該處分是市政府所屬機關作成,還是市政府本身作成。

選項分析

(A) 錯誤。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是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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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行政訴訟當事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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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也就是某一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自然人、法人,以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均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資格,不代表必然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判斷重點在於它是否具有團體性,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當事人能力也要與「當事人適格」區分:前者是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後者是特定訴訟中是否有資格就該法律關係起訴或應訴。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的機關或團體,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判斷是否屬於機關或非法人團體,以及是否具備代表人或管理人。祭祀公業是本題的關鍵:行政訴訟實務承認其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時,具有當事人能力,因此官方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神明會無當事人能力:錯誤。 神明會是由信徒組成、具有一定組織的團體。若具備團體性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即可能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所稱的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地說神明會沒有當事人能力。個別神明會是否符合要件,仍須依其組織與代表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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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皆是廣義行政救濟制度的一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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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中的兩種國家責任:

  • 國家賠償: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核心在於公權力行為具有違法性,或公共設施有欠缺。
  • 行政上損失補償:國家依法作成合法公權力行為,人民因而承受特別犧牲時,依法給予補償。核心在於行為合法,但人民所受損失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合理範圍。

兩者均涉及國家對人民權益損害或損失所負的責任,但成立要件與補償、賠償範圍並不相同。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為是否合法」:違法公權力侵害,主要連結國家賠償;合法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主要連結損失補償。再檢查兩者的範圍是否相同:國家賠償著重填補依法可賠的損害;損失補償則依個別法律及特別犧牲的性質、程度決定。兩套制度的適用要件與範圍不同,因此「範圍均相同」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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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行政罰法所定「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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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裁罰性不利益處分;除罰鍰及沒入外,第 2 條列舉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警告、命令停工。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吊銷證照。
  •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 講習:例如命令參加講習。

判斷關鍵是:處分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裁罰性;名稱本身不是唯一標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處罰種類。若選項屬於對違規者施加的限制、訓誡或講習,可歸入其他種類行政罰;「代金」則須看其法律性質,不能只因須繳納金錢,就認定是行政罰。本題官方答案將代金視為非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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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土地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處以罰鍰。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共同違法、數行為分別處罰、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時的處理,以及行政罰裁處權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相關規定包含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行為終了時起算,並設有結果發生在後時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規則與《行政罰法》條文:

  • 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依各人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並非依刑法的教唆犯、幫助犯制度區分處罰。
  • 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
  • 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若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
  • 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採「故意共同實施」的共同違法規則,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的分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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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之規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地方主管機關除處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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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所定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不利處分」、「執行罰」與「行政規費」的區別。

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作的裁罰,屬於行政罰。命違規者變更使用或停止使用,則是要求其排除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雖對人民不利,仍屬不利行政處分;但它不以制裁為目的,並非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條文所列措施的目的與性質:

  • 罰鍰的目的在制裁既有違法行為,屬行政罰。
  • 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是要求人民履行改善義務、排除違法狀態,屬不利處分。
  • 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法律規定採取後續措施;是否得按次處罰,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 恢復原狀的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並不因此成為行政規費。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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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人民因申請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而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簽訂提供捐贈回饋之協議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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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捐贈回饋」性質。申請人為取得開發許可,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約定提供回饋;此種回饋與單純出於自由意願的民法贈與不同,也不等同於使用規費或民法上的抵銷。回饋內容得具有將開發利益的一部分歸於公共的性質,即「漲價歸公」。

本題涉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及回饋安排,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回饋的目的與法律關係:它是配合開發許可所作的回饋約定,重點在於開發所帶來的利益如何回饋公共,而非把款項歸類為一般民事贈與、行政規費,或以債權互相消滅。據此判斷,與「漲價歸公」性質相符者為 D。

選項分析

  • (A) 該捐贈屬於民法上贈與:錯誤。 民法贈與以當事人一方無償給與、他方允受為核心。題目所述回饋是與開發許可相連的協議安排,具有公共回饋目的,不能逕以一般民法贈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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