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異議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後,測量結果如何辦理登記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結果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或複丈結果確認無誤、經更正後,地政機關即應依測量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本題所稱測量結果,主要涉及土地的地號、面積、界址、位置等「土地標示」事項,而非土地權利本身。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
先確認法律效果的前提: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結果公告後,逾公告期間未聲請異議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經更正。
-
再確認登記的種類: 地籍測量主要是確定土地的界址、面積及位置等客觀資料,這些屬於土地標示事項,因此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標示與土地權利應予區分:
- 土地標示:地號、面積、界址、使用分區等土地客體的資料。
- 土地權利: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等權利內容。
本題並未涉及所有權人變更或他項權利設定、移轉,因此不是權利變更登記。
選項分析
(A)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錯誤。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是指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發生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時所辦理的登記,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在確認土地本身的界址、面積及位置,並未當然造成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變動,因此不屬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正確。
第 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定,人民對於都市計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所規定之起訴不變期間。
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應自「都市計畫發布後」起算,並於一年內提起。此一年期間屬於法定之起訴不變期間,逾期起訴,法院得認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法律所指定的期間起算點:
因此,應注意三個要素:
- 起算點是「都市計畫發布後」。
- 期間長度是「1年」。
- 法律規定的是起訴不變期間,而非以人民個人知悉時點起算的一般期間。
都市計畫的審議完成、公展完成,均屬都市計畫形成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並非法定起訴期間的起算基準。
選項分析
(A) 自都市計畫審議完成之日起1年內
錯誤。
都市計畫審議完成,代表都市計畫在行政機關內部審議程序完成,但尚不等同於都市計畫已依法對外發布。行政訴訟法所指定的起算點是「都市計畫發布後」,不是「審議完成之日」。
(B) 自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
正確。
第 3 題2 分
登記機關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權利人應繳納書狀費。依規費法規定,此項書狀費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對「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行政規費:機關因辦理申請、登記、認證、發給證照或提供其他行政服務,向人民收取的費用。
- 使用規費:人民使用公有公共設施、設備或特定服務所支付的費用。
土地登記機關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係因辦理土地登記及發給權利憑證所提供的行政服務,權利人因此繳納的書狀費,屬於行政規費。
解題方法
判斷規費性質時,應先看收費原因:
- 是否為機關行使公權力、辦理登記或發給證明文件?
- 是否為人民使用公共設施或設備?
本題的書狀費,是土地登記機關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所收取的費用,核心在於「行政機關辦理登記並發給權利憑證」,不是人民使用某項公共設施。
因此,應歸類為行政規費。
選項分析
(A) 行政規費:正確
土地所有權狀是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後所發給的權利憑證。人民因申請、辦理登記及取得權狀而繳納的書狀費,本質上是機關提供登記及證明等行政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屬於行政規費。
(B) 使用規費:錯誤
使用規費的重點是「使用公有公共設施、設備或特定公物」。例如使用公有停車場、場館或其他公共設施所支付的費用。
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有關其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有關「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條文意旨如下: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有損害者,原則上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能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負賠償責任。
其責任成立的重點在於:
- 有土地登記上的錯誤、遺漏或虛偽。
- 人民因此受到損害。
- 損害與登記上的錯誤、遺漏或虛偽具有因果關係。
- 原則上由地政機關負責,不以證明地政機關或登記人員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 若地政機關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則屬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土地法》第 68 條的責任主體與免責事由判斷:
因此,正確選項必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 賠償義務人是「該地政機關」;
- 免責事由是「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
符合上述法條結構者,即為 (C)。
選項分析
(A) 可歸責於該地政機關時,該地政機關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土地法》第 68 條採取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別規定,並未將「地政機關具有過失」列為責任成立的必要要件。
本選項將法律責任限縮為「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容易使人誤以為受害人必須證明地政機關有過失,與第 68 條所定的責任結構不符。
此外,條文所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是地政機關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而不是僅以「是否可歸責於地政機關」作為責任判斷標準。
(B) 可歸責於登記人員時,由該登記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第 5 題2 分
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 規定徵收主管機關就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此規定係下列何項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之法制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219條之1所定「徵收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的行政法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作成徵收決定後,仍負有一定的通知、說明及資訊提供義務,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以了解徵收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況,並在必要時行使相關權利。此種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法定程序、提供資訊並保障人民程序參與及權利救濟機會的規範,屬於正當行政程序的具體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觀察該規定的規範重點:
- 規定義務主體是「徵收主管機關」。
- 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 通知內容是「土地使用情形」。
- 其目的在於使人民知悉行政決定後的後續狀況,保障資訊取得、程序參與及權利救濟機會。
因此,本規定主要是在要求行政機關履行通知及資訊提供等程序義務,而非在規定徵收內容是否適當、行政權限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故應歸入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優位原則:錯誤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活動均須受法律拘束。其重點在於「行政不得違法」。
本題的《土地法》第219條之1,是直接要求徵收主管機關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規範重點在行政程序及通知義務,並非單純在宣示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因此不是法律優位原則的法制化。
(B) 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
- 適當性: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人民所受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第 6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8 條規定,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經測量編號後,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圖重測發現「未經登記土地」時,應辦理何種登記,以及「土地第一次登記」與其他登記種類的區別。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8條規定,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經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
「土地第一次登記」是指土地尚未建立登記簿上的基本登記資料,經測量、編號及相關程序後,首次將該土地登載於土地登記簿的登記。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題幹所描述的土地狀態:
- 題幹明確指出土地「未經登記」。
- 未經登記表示該土地尚無既存的土地登記資料。
- 經地籍圖重測確認位置、界址及測量編號後,須首次建立土地登記資料。
- 因此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
本題不是在處理既有登記資料的變更,而是在處理一筆尚未登記土地的首次登記。
選項分析
(A)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錯誤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是針對已經辦理登記的土地,因面積、地目、使用分區、界址、分割、合併或其他土地標示事項發生變動,而辦理登記簿內容的變更。
本題土地尚未登記,沒有既存的土地標示可供變更,因此不屬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B)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錯誤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是指已登記土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因買賣、贈與、繼承、設定抵押權等原因發生變動,而辦理權利內容或權利人的變更。
第 7 題2 分
有關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之相關業務,於內政部屬下列何單位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各業務單位的職掌分工,重點在於辨識「預售屋資訊」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屬於何種行政業務。
預售屋資訊涉及不動產交易資訊之提供、申報及管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則涉及不動產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就內政部內部分工而言,均屬於地政及不動產交易管理事項,主要由內政部地政司辦理。
本題法規及組織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業務性質對應主管單位」的方法:
- 「預售屋資訊」的核心是房屋交易資訊管理。
- 「定型化契約」的核心是預售屋交易契約及交易公平。
- 兩者均屬不動產交易管理,而非一般建築技術、地方民政或國土規劃業務。
- 在內政部所屬單位中,掌理地政及不動產交易管理業務者為內政部地政司。
因此,正確答案為內政部地政司。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錯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要辦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住宅政策、建築管理、營建管理及國土利用等事項。
雖然住宅政策及建築管理與房屋市場有關,但本題問的是「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的業務歸屬,重點在不動產交易管理,而非建築物興建、建築技術或國土規劃。因此不選國土管理署。
(B) 內政部民政司: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關於建物消滅登記之辦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有關「建物全部滅失」時,建物滅失登記之申請人及辦理方式。
建物全部滅失後,原建物已不存在,建物所有權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建物消滅(滅失)登記。若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法律為避免土地登記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特別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代位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重點有二:
- 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消滅登記時,誰具有代位申請資格。
- 其他機關是否有權查明後囑託或逕行辦理。
法條明定,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因此,只要選項符合此一身分範圍,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消滅登記
正確。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建物消滅登記時,為使登記資料反映建物已滅失之事實,法律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因此,本選項完整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的規定。
(B) 得由鄰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消滅登記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申請之代理、特別代理及囑託登記制度。判斷重點如下:
- 土地登記原則上得由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
- 代理人是否得再委託複代理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關於代理申請之規定判斷。
-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須受法院許可之限制。
- 法定抵押權及土地徵收登記,分別涉及單獨申請與囑託登記之特別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判斷:
- 涉及「不得」之絕對用語,應特別注意法規是否另有例外。
- 涉及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者,確認是否須法院許可。
- 涉及抵押權及徵收者,確認其登記申請方式是否具有單獨申請或囑託登記之特性。
四個選項中,A 將複代理一概排除,與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土地登記之申請,不得委託複代理人
錯誤。
土地登記之申請雖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但代理人並非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再委託複代理人。依土地登記規則,代理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時,於符合規定並提出適法授權文件之情形下,得委託複代理人申請登記。
因此,「不得委託複代理人」是過度絕對化的表述,忽略土地登記規則所承認的複代理制度,故A錯誤。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代理人原則上應依授權辦理」誤解為「一律不得再委任」。判斷代理問題時,應注意法規是否明文允許複代理,以及複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權。
(B)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出售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正確。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時,下列何者不屬於登記機關應依約定記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依當事人約定,將涉及地上權內容及處分限制之事項記明於登記簿。
其中包括:
-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 土地使用方法
- 讓與地上權之限制
但「設定租賃權之限制」並非地上權設定登記時依法應依約定記明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記載事項逐一比對法」:
-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應記載事項。
- 將各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所列事項逐項比對。
- 屬於法定記載事項者為錯誤選項;不屬於者即為正確答案。
本題中,A、B、D均屬地上權設定登記應記明的內容,只有C不在規定列舉之內,因此選C。
選項分析
(A)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正確。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土地為內容之用益物權,其存續期間會直接影響權利範圍與土地利用關係,因此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時,應依約定記明存續期間。
(B) 土地使用方法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關繼承登記,當繼承人為 2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 1 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前段關於「繼承登記」之申請方式,以及繼承開始後全體繼承人間之權利型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意旨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繼承開始後,在遺產分割前,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取法條所稱的登記種類即可:
-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
-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
- 其中一人或數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登記。
- 登記的法律型態是「公同共有」。
因此,正確選項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的特色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具有權利,但其應有部分尚未具體分割確定,權利存在於公同關係之中。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即屬此種狀態。
選項分析
(A) 單獨所有:錯誤
單獨所有是指土地由一人獨自享有所有權。本題明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且該登記是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並非由單一繼承人取得土地的單獨所有權。
即使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也只是程序上的代為申請,並不表示該土地歸該申請人單獨所有。因此不能選擇單獨所有。
(B) 分別共有: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有關擬訂國土計畫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所規定之國土計畫擬訂程序、主管機關及核定機關。解題重點有二:
- 判斷不同層級國土計畫的擬訂及核定機關。
- 掌握國土計畫「公開展覽、公聽會、送審議」的先後順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主管機關判斷+程序順序判斷」解題:
- 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內政部核定。
- 國土計畫完成初步擬訂後,應先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再送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因此,若選項將「送審議」放在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前,即屬程序順序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全國國土計畫屬於全國性最高層級之國土計畫,依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我國國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全國國土計畫由內政部擬訂,完成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故(A)敘述正確。
(B)錯誤
本選項錯在程序先後順序。
國土計畫擬訂後,應先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廣泛蒐集人民及相關團體意見,再送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其程序概念可表示如下:
第 13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有關申請使用許可審議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3項有關「申請使用許可審議機關」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規則如下:
- 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於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其餘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申請使用範圍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 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以上國土功能分區,致審議主管機關不同。
- 填海造地案件。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轉」與「中央主管機關實際審議」。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3項對照:
-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中央審議,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核轉。
- 農業發展地區:屬於一般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填海造地:不論其所在區域,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因此,題目所述錯誤者,是將海洋資源地區的案件誤認為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議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國土保育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正確。
國土保育地區涉及國土保育、環境敏感及整體國土安全等事項,依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第 1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各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該審查費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金錢給付」的性質分類,以及《國土計畫法》所定「使用許可審查費」的法律性質。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國土功能分區使用許可須經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人因接受主管機關提供的審查、核准服務而繳納審查費。此種費用屬於對特定行政服務所收取的對價,性質上為「規費」。
規費的核心特徵是:
- 由人民因申請特定行政服務或使用公物而繳納。
- 具有特定對價關係。
- 通常以支應行政機關提供服務所需成本為主要目的。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抓住「使用許可審查費」中的關鍵字「審查」。
申請人提出使用許可申請後,主管機關必須進行個案審查、審議及核准程序。申請人所支付的費用,是為了取得主管機關提供的特定審查服務,因此符合規費的要件。
判斷流程如下:
本題不是在考土地所有人一般負擔的稅捐,也不是因公共建設受益所負擔的受益費,而是申請特定行政服務所繳納的費用。
選項分析
(A)土地稅:錯誤
土地稅是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稅捐,例如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等。
稅捐具有下列特徵:
- 基於法律規定負擔。
- 通常不以個別人民取得特定行政服務為前提。
- 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個別納稅人之間,沒有直接、個別的對價關係。
本題的審查費是因申請使用許可、接受主管機關個案審查而繳納,並非因持有、使用或移轉土地而課徵,因此不是土地稅。
(B)環境特別公課: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關於復育計畫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關於「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重點包括:
- 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的擬訂、執行及管理。
- 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 復育計畫得視需要變更。
- 復育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項比對法」。先掌握《國土計畫法》對復育計畫所規定的期間、變更方式、核定機關及原住民族參與事項,再逐一檢核選項文字是否與法條完全一致。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每五年」與選項所稱「每三年」不同。
- 法條只規定「得視需要變更」,選項額外加入「隨時報請內政部核准」的程序,並非條文原文。
- 法條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不等於選項所稱的「國土計畫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正確
復育計畫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與管理。
此項完整符合《國土計畫法》關於原住民族參與的規定,明確保障原住民族部落在復育計畫各階段的參與權,因此正確。
(B)錯誤
第 16 題2 分
甲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土地使用,且於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地方主管機關除處罰鍰外,並通知其他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登記。該廢止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行政處罰、事實行為、行政執行」的區分,並涉及國土計畫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甲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土地使用,雖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仍因未取得必要許可,且在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並通知其他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登記。
題目問的是「廢止登記」的法律性質,不是問「罰鍰」的性質。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廢止登記會使原本存在的登記效力向將來消滅,直接影響甲的法律上權利或資格,因此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律效果判斷法」,依序檢查該行為是否:
- 由行政機關作成;
- 針對特定人民及具體事件;
- 以單方方式作成;
- 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
「廢止登記」符合上述四項要件:
- 行為主體為主管機關;
- 對象為特定的甲;
- 不須甲同意即可作成;
- 使甲原有的登記效力全部或一部消滅。
因此,廢止登記本身是行政處分。
應特別區分:
- 「處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屬行政罰。
- 「廢止登記」雖然對甲不利,但其主要法律效果是消滅原有登記資格或法律地位,並非單純以制裁過去違規行為為目的,因此不因具有不利益效果,就當然屬於行政罰。
選項分析
(A) 事實行為
錯誤。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發布資訊、實施勘查或物理上的拆除行為。
本題的廢止登記會直接使甲的登記效力消滅,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並非單純的事實上措施,因此不是事實行為。
(B) 行政處分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擴大都市計畫時,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有關前述情形,依相關法規及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關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時暫時禁建」之法律性質、程序及行政處分附款。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法理,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時,主管機關為避免土地遭搶建或增加變更計畫之困難,得禁止該地區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但禁建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此種禁建措施具有公法上規制效果,並非單純事實上的管制行為。
本題應掌握三個重點:
- 禁建措施具有法律效果,性質上屬行政作用,並非事實行為。
- 禁建範圍及期限須依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並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最長二年」是禁建期間的上限,屬期限或期間概念,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法律性質、程序要求、附款類型」三個層次判斷:
第一,判斷禁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禁建會限制人民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之自由,並使人民負有不得為一定行為之公法上義務,因此並非單純事實行為。
第二,判斷禁建是否須經特定程序。都市計畫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專業性,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所伴隨的禁建措施,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作成禁建決定並公告實施。
第三,判斷「二年」在行政法上的性質。二年是法律所設定的期間上限,屬於期限或期間;條件則是將行政處分效力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兩者不同。
因此,正確選項為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的(C)。
選項分析
(A)該禁止的性質應屬事實行為。
錯誤。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提供資訊、道路養護、實施物理性措施等。
本題禁建措施會直接限制人民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的權利行使,並使人民負擔不得建築的公法上義務,具有規制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因此,其性質屬行政處分或具有一般處分性質的行政行為,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B)其禁建範圍及期限依法仍應報請行政院備查。
錯誤。
第 18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關於前述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裁罰性行政處分」與「行政上之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措施」的區別,並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為判斷依據。
裁罰性行政處分具有「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目的,通常以對違規行為人處以罰鍰為典型。其功能在於非難過去的違法行為,並具有處罰性。
相對地,勒令拆除、停止使用、恢復原狀、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以及由義務人負擔執行費用,主要目的在於排除違法狀態、實現行政法上義務,並非對過去違法行為加以制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依序檢視兩個問題:
- 該措施是否具有制裁、非難違規行為的目的?
- 該措施是否只是排除違法狀態、實現原有義務或支應執行成本?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列措施,可區分如下:
- 罰鍰:對違規行為加以處罰,屬裁罰性行政處分。
- 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恢復原狀:要求義務人排除違法狀態,屬管制或回復原狀措施。
-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為實現前述義務所採取的行政執行或直接強制措施。
- 費用負擔:由義務人負擔執行所生費用,屬成本填補或行政執行費用回收。
因此,只有罰鍰具有裁罰性。
選項分析
(A) 正確。
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是對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的行為人施加金錢制裁,具有處罰及非難違法行為的功能。
因此,罰鍰屬於裁罰性行政處分。
(B) 錯誤。
第 19 題2 分
有關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之程序規定,重點包括:
- 重劃計畫書申請核定之審議方式。
- 重劃會理事、監事出席會議之義務。
- 重劃計畫書核定後之公告及通知程序。
- 地方政府是否負有舉辦公聽會之法定義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相關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及相關市地重劃程序規定。
判斷關鍵在於:
- 法規明文規定的程序,才是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 「正當行政程序」並不當然等同於所有行政案件均須舉辦公聽會。
- 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後,法規重點在於公告及通知,而非受理申請後一律舉辦公聽會。
選項分析
(A)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市地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
本項正確。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劃範圍、重劃負擔及公共設施等重要事項,因此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並非由承辦人員或單一機關首長任意決定,而是由地方政府所設置之相關審議組織,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
因此,選項所稱「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符合規定。
(B) 除政府機關或法人之代表外,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項正確。
重劃會理事、監事負有參與重劃會重要事項決議及監督業務執行之責任,原則上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議,不得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的方式取代本人參與。
但政府機關或法人係透過其代表參與重劃會,其代表身分具有特殊性,法規對此設有例外。因此,選項所述「除政府機關或法人之代表外」的例外規定,與法規意旨相符。
第 20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 30 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有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區別,以及行政上強制執行中「代履行」的法律性質。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重劃區內應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經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自行拆除、遷葬;逾期不履行,或屬無主而無法通知時,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除、遷葬。
其中,「代為拆除或遷葬」是主管機關直接實施拆除、遷葬等物理上措施,屬於行政上的「代履行」,其實際執行本身為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行為性質,可先看其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若行政機關以單方公權力作成決定,直接對外發生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通常屬於行政處分。
- 若行政機關所為的是直接實施物理性措施,例如拆除建物、遷移墳墓、清除障礙物,重點在於事實上的實現,而非作成新的法律效果,則屬於事實行為。
- 「代為拆除或遷葬」的目的,是實現義務人原本即應履行的拆除、遷葬義務,並非透過該行為本身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
本題應區分:
- 公告、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或遷葬:具有公法上規制作用,可能涉及行政處分或行政上通知的判斷。
- 實際代為拆除或遷葬:是主管機關直接進行物理執行,屬事實行為。
題目問的是後者,故選 A。
選項分析
(A) 事實行為
正確。
主管機關代為拆除土地改良物、代為遷葬墳墓,主要是直接進行物理上的拆除、搬移及遷葬作業。該行為本身不是以發生新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是將既存的拆除、遷葬義務加以實現。
因此,「代為拆除或遷葬」屬於行政上的代履行,其具體實施行為為事實行為。
(B) 行政處分
錯誤。
第 21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未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仍得依法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但限定若干情形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並非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得申請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限制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未經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者,並非任何地區均可直接申請都市更新,必須符合條例所列的特定情形。題目要求找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得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法定情形。
- 其他都市更新制度中,作為優先劃定、迅行劃定或政策考量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都市更新條例》所列的申請事由:
- 若選項內容與條文列舉的情形相同或實質相當,即屬法定事由。
- 若僅屬都市更新政策上的一般性考量,未列入未經劃定地區得申請的法定情形,即為本題所求。
四個選項中,A、B、D均屬條例明定的都市更新必要情形;C「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並非本題所指的申請情形。
選項分析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此情形涉及建築物老舊、結構及防火安全不足,且可能因鄰棟間隔過小而增加火災延燒或避難危險,已直接危及公共安全。
《都市更新條例》將此列為得申請都市更新的重要法定情形,因此本選項屬於條例規定的情形,並非答案。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都市更新不僅處理建築物老舊問題,也包括都市土地及建築物功能已不符合現代都市發展需求的情形。
第 22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針對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得公告禁止若干行為。有關前述公告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之公告禁止」規定。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為避免更新範圍內的土地、建築物狀態遭任意變更,影響權利價值計算、分配及更新工程進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下列行為:
- 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
- 其他影響權利變換實施之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前述公告禁止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並非 5 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解題重點有二:
第一,確認公告禁止的行為範圍,包括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新建,以及土地、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
第二,特別注意公告禁止的期限。法條明定「最長不得超過 2 年」,因此凡將期限寫成 5 年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影響權利變換實施的建築物改建、增建或新建行為。
這類行為可能改變建築物現況、權利價值或拆遷、分配範圍,因而妨礙權利變換計畫的執行,屬於公告禁止的對象。
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中的專有名詞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規定:
「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稱為「比準地」。
比準地的功能在於提供地價比較基準,使同一地價區段內其他宗地的市價查估有所依據;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查估中,也可作為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的參考宗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定義題,關鍵在於抓住題幹中的功能描述:
- 「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表示該宗地具有代表性。
- 「作為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表示其用途是提供價格比較基準。
- 「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同樣是法規對該名詞所列的用途。
上述完整定義即為「比準地」,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A) 標準宗地:錯誤。 「標準宗地」並非本題法規定義中所稱的宗地名稱。題幹雖然出現「比較基準」的概念,但法規使用的正式用語是「比準地」,不能僅因「標準」與「基準」的語意接近而選擇本項。
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並應依下列何種書表所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所定的「影響區域因素調查」及其使用書表。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除須蒐集買賣實例、查估地價外,也必須調查影響土地價格的區域因素,例如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生活機能、土地使用管制及發展程度等。這些因素須依規定書表所列項目逐項勘查、記錄。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調查影響區域因素時,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所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指定書表的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調查影響區域因素」對應的書表名稱。
題幹出現兩個重要線索:
- 「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
- 「依所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其中「勘查」是現場調查區域環境及地價影響條件的行為,所使用的表格即為「地價區段勘查表」。
因此:
所以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分析明細表
錯誤。雖然此名稱包含「影響地價」及「區域因素」,從文字上看似與題幹高度相關,但本題問的是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調查區域因素所依據的法定書表。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的規定,指定使用的是「地價區段勘查表」,不是本選項所稱的表格。
第 25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規定的「地價調查估計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主要依下列順序進行:
- 調查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並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 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 估計區段地價。
-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其中,區段地價是以地價區段為單位所估計的平均地價;宗地單位地價則是依區段地價及宗地個別條件等因素,計算個別宗地的單位地價。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屬於」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採逐項對照法規所列四個程序即可判斷。
選項 A、B、D 分別對應法規所列的調查實例、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及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均屬法定程序。
選項 C 所稱「蒐集製作地價區段基本地理環境地質圖資」,雖可能屬於地價區段劃設時的參考資料或準備工作,但並非《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列的地價調查估計程序,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調查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正確。這是地價調查估計的第一階段。
買賣實例可反映市場交易價格,收益實例則可透過收益還原等方式反映土地收益價格。此外,還須調查交通、公共設施、使用管制、發展程度及其他影響區段地價的因素,作為後續劃分地價區段及估計區段地價的基礎。
第 26 題2 分
甲不動產估價師接受 A 公司土地開發案的開發大樓及基地不動產估價之委託,依不動產估價相關法規規定應製作何種文書,並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A 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業務時,依法應製作並交付委託人的正式成果文件。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物或其基地等不動產估價業務,應依估價程序進行調查、分析及價格推估,並將估價結果製作成正式的「估價報告書」。估價師應於估價報告書上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本題甲估價師接受 A 公司委託,辦理開發大樓及基地的不動產估價,因此所應交付的正式文書就是估價報告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題幹主體是「不動產估價師」。
- 行為是「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
- 問的是「應製作、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的正式文書。
只要看到「受託估價」、「簽名或蓋章」、「交付委託人」等文字,即應聯想到估價業務的法定成果文件為「估價報告書」。
估價報告書通常會記載估價標的、價格日期、估價目的、估價條件、估價方法、相關調查分析、價格決定理由及估價結果等內容,具有正式對外提出估價結論的功能。
選項分析
(A) 估價報告書——正確
估價報告書是不動產估價師完成估價工作後,依法製作並交付委託人的正式文書。估價師應於報告書上簽名或蓋章,以表示對估價內容及估價結果負責。
本題委託內容為開發大樓及基地的不動產估價,屬於完整的估價業務,因此應製作估價報告書。
(B) 標的現況報告書——錯誤
第 27 題2 分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何項法律得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師法》對估價業務的資格限制,以及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的例外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規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得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因此,題幹所問的法律名稱是《建築師法》。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條對照法」:
- 題幹前半段是在描述《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的資格限制。
- 題幹後半段出現「但……不在此限」,表示詢問該條所規定的例外依據。
- 法條明文指出,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
《建築師法》所規範的建築師業務,包含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估價、查驗及鑑定等事項。因此,建築師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估價師法
錯誤。雖然本題的基本禁止規定出自《不動產估價師法》,但題目問的是「建築師依何項法律得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該例外所指的法律是《建築師法》,不是《不動產估價師法》本身。
(B) 建築師法
第 28 題2 分
關於國有不動產撥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上的「國有不動產撥用」,重點包括:
- 國有不動產撥用,原則上採無償方式,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特定情形時,才採有償撥用。
- 道路、機關辦公等均屬公共使用目的,但不同種類的國有不動產,可能適用不同的有償、無償規範。
- 「撥用」通常涉及管理機關及使用權限的變更,但不能據此推論所有撥用案件「一律」不發生所有權變動。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一律」。國有不動產撥用雖以無償為原則,且一般撥用多屬國家內部管理權限的調整,但法律上仍存在特殊類型,可能涉及產權移轉或所有權變動。
因此,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無償或有償撥用的基本原則。
- 再判斷道路用地及國有學產的特殊規定。
- 最後檢查「撥用完全不發生所有權變動」是否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國有不動產之撥用,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正確。
國有不動產撥用,原則上是政府機關間基於公務或公共需要所為的財產調度,並非一般市場交易,因此以無償撥用為原則。
但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例如撥供特定性質的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使用,或涉及國有學產等特殊財產時,可能必須採有償撥用。因此「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符合國有不動產撥用的基本制度。
(B) 預計做為道路使用之國有土地得申請無償撥用之。
正確。
道路具有公共使用性質,屬於典型的公共設施用地。國有土地如係供道路使用,符合公共需要及相關撥用要件時,得申請無償撥用。
本選項使用「得」字,表示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申請,並非表示所有道路用地均當然無償取得,因此敘述並無不當。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此規定為下列何項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體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呈現的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此規定要求徵收機關只能徵收完成公共事業所必要的土地,不得為超過必要程度的徵收。其核心在於限制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符合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性原則」。
比例原則通常包括三個層次:
- 適當性原則:行政措施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原則:行政措施所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本題所稱「徵收範圍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即要求徵收土地的範圍不得逾越公共事業實際需要,主要體現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要求。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將題幹中的「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轉換為行政法語言:
- 「事業所必須」:表示手段必須與公共事業目的具有必要關聯。
- 「為限」:表示行政機關不得超過必要範圍。
- 「徵收」涉及人民憲法上財產權,須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
因此,題幹並非在規範文字是否清楚,也不是在處理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信賴關係或法律關係是否被不當牽連,而是在限制徵收侵害的範圍,故選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授權內容,應達到人民可以理解、預見,並使行政機關有所遵循的程度。
本題雖然「事業所必須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仍是用來界定徵收範圍的必要限度。題幹主要強調的是「不得超過必要範圍」,不是法律文字是否足夠明確,因此不以明確性原則為正確答案。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徵收案件之組織及運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其組成及運作重點如下:
- 成員包括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
- 採合議制方式辦理。
- 目的在於透過多元專業及不同立場之參與,提升徵收審議的專業性、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
因此,選項是否正確,應以法規明文規定的「組成成員」及「合議制」為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步驟如下:
- 先抓出題幹關鍵字:「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徵收案件」、「組織」。
- 對照《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規定。
- 判斷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三項要件:
- 專家學者;
- 民間團體;
- 相關機關代表;
- 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 選項若自行增加法條沒有規定的比例、特定專業或特定地方代表,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稱「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法規確實要求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應納入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但並未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作為法律明文要件。
本選項擅自增加成員比例限制,並非《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因此錯誤。
(B) 錯誤
本選項稱審議小組應由地政、都市計畫、城鄉規劃、法制、議會代表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
第 31 題2 分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除法定 4 種例外情形外,徵收未及時發給補償金完竣,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發生徵收失效結果。關於此種情形下徵收失效時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金完竣,徵收失其效力」的生效時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徵收公告期滿後,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 15 日內將補償金發給完竣;除法律所定 4 種例外情形外,逾期未完成者,徵收即發生失效結果。
其時間順序為:
因此,徵收失效並非發生在核准徵收、公告徵收或公告期滿的時點,而是發生在公告期滿後 15 日補償期限屆滿時。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 「徵收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這是發給補償金的法定期間。
- 「未於期限內發給補償金完竣者,徵收失其效力」:期限屆滿仍未完成發給,即發生失效。
換言之,公告期滿本身只是補償期間的起算基準,並不是徵收失效時點;必須等 15 日補償期間屆滿,且沒有法定例外情形,才發生徵收失效。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核准徵收時起:錯誤
內政部核准徵收是徵收程序中的核准階段,代表徵收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非補償期間屆滿的時點。
核准徵收後,仍須進行公告、通知及補償金發給等程序。在補償期限尚未經過前,不能僅因已核准徵收,就認定徵收失效。
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有關「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估定方式、估定機關及查估基準制定機關。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判斷,可分為三個重點:
- 孳息成熟期距徵收時未逾1年: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
- 孳息成熟期距徵收時逾1年: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 權責機關區分:
- 個案補償費之估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 農作改良物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應採「法條分層比對法」:
- 先確認A、B是否符合補償費估定公式。
- 再區分「實際估定補償費的機關」與「制定查估基準的機關」。
- 選項C將中央機關的內部單位「內政部地政司」誤寫成個案估定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若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補償費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
其判斷重點是「距離孳息成熟時期在1年以內」,此時應以未來成熟時可取得的孳息價值作為估定基礎。A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
(B) 正確
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若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逾1年,補償費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有關本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行政權限委託」及受委託人行使公權力時之法律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委託者在受託範圍內,係代替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並非單純提供勞務或接受行政指導。
另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因執行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而發生損害時,原則上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重點:
- 是否屬於依法將行政機關權限之一部分交由私人行使。
- 受託私人是否具有公權力行使者之身分。
- 受託者所作成之行為,是行政處分等公權力行為,還是僅屬行政指導。
其中,行政程序法第16條的「委託」並不表示受託者只能以行政機關名義辦事;受託者在法定受託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並視為行政機關。故選項中明確涉及國家賠償與受託人法律地位者,較符合本條制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此一「視同公務員」規定,目的在於確保人民受到與行政機關直接行使公權力相同的法律保障。受託者雖然形式上屬於民間團體或個人,但在受託範圍內所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因此其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損害時,應適用國家賠償制度,並以委託機關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A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國家賠償法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規定。
(B) 錯誤
行政機關並非不得以行政契約方式,使私人參與公權力之行使。
第 34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的規定。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否獨立為行政程序行為,例如提出申請、陳述意見、進行陳情或參與行政處分程序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包括:
-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原則上出生即有。
- 行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須依年齡及精神狀態等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22條採用的是「有行為能力」,而不是僅有「權利能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22條的法定內容:
- 選項若將法條中的「有行為能力」改成「有權利能力」,即屬概念混淆。
- 其餘選項若與法人、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外國人行為能力的法條內容相符,即為正確敘述。
因此,本題應找出用語與法條不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依民法規定,有權利能力之自然人。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款的正確規定是:「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並不代表其當然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原則上具有權利能力,但其行為能力仍須依民法規定判斷,不能僅因具有權利能力,即認定可以獨立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證據調查以認定事實,須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不以當事人所主張和提出的資料作為唯一依據,係以下列何種原則的實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上的「職權調查證據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其重點包括:
- 行政機關負有主動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義務。
- 不受當事人主張及提出資料的拘束。
- 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事項,均應一律注意。
- 不得僅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或主張作成判斷。
題幹所述「不以當事人所主張和提出的資料作為唯一依據」,以及「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所揭示的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關鍵語句對應法條」解題:
- 「行政機關進行證據調查」:指向證據調查制度。
- 「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表示行政機關須主動調查。
- 「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為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的明文內容。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原則,答案為「職權調查證據原則」。
選項分析
(A) 職權進行原則
職權進行原則係指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導、推進,不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聲請或主張。例如,行政機關可依職權開始程序、進行程序及作成決定。
此原則與題幹具有一定關聯,但題幹的重點明確放在「證據調查」以及「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的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因此本選項不是最精確的答案。
第 36 題2 分
有關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公示送達」的要件及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 公示送達後,如對同一人仍有送達必要,得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因此,公示送達並非對同一人只能使用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關於公示送達的規定,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
- 選項所列事由是否屬於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的情形。
- 公示送達後,對同一人是否仍得再次公示送達。
- 再次公示送達時,是依申請或依職權為之。
其中,第三、四項形成對比:法律並未禁止對同一人再次公示送達;相反地,若仍有送達必要,係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應受送達人的送達處所不明時,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此係公示送達的典型適用情形。
所謂「送達處所不明」,是指行政機關已無法查知應受送達人可實際收受文書的處所,致一般送達方法無法完成。符合此要件時,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正確
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時,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第 37 題2 分
下列公告何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是否具有行政處分的法律性質,判斷重點不是形式上是否使用「公告」二字,而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判斷其是否具備:
- 行政機關所為的公權力行為;
- 針對具體事件;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足以直接形成、變更或消滅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告若只是提供資訊、催促辦理或進行程序上的通知,通常不是行政處分;若公告使特定土地及其權利關係直接發生徵收等法律效果,則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公告的功能:
- 只是提醒、催告或提供一般申請資訊:欠缺直接法律效果。
- 只是登記程序中的公告,供利害關係人表示異議:屬程序行為,尚未作成終局決定。
- 公告本身使特定土地發生徵收效力,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因此,關鍵在於「公告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政機關清查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後,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申請登記,主要功能是催告繼承人履行申請登記義務,並告知相關法律效果。
該公告本身並未直接移轉、消滅或限制繼承人的土地權利,也未直接作成土地登記。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仍以繼承事實及民法規定為基礎;公告只是登記管理程序中的通知、催告措施。
因此,這種公告欠缺行政處分所要求的「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
(B) 錯誤
中央地政機關公告網路申請登記的項目,是對不特定多數人公布可利用網路辦理的登記事項,內容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及反覆適用性。
這種公告主要是在說明行政機關的作業範圍與申請方式,並非針對特定人民或特定事件作成決定,也沒有直接形成個別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重點包括:
- 撤銷權之行使機關。
- 撤銷後的效力。
- 撤銷是否必須全部為之。
- 撤銷處分本身違法時的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撤銷可能受到信賴保護、公益及其他法律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第 117 條的三個關鍵字:
- 「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均可能具有撤銷權。
- 撤銷可為「全部或一部」。
- 條文使用「得」,表示原則上是裁量權,而非一律必須撤銷。
再搭配《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判斷撤銷後的效力,即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因此,只要找出與法條明文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無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享有撤銷權。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因此,撤銷權並非僅限於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也可以行使。不過,此項權限仍須受法定要件、信賴保護及公益等限制,並非毫無條件地任意撤銷。
(B) 經撤銷後,原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自始失其效力,也就是溯及既往發生失效效果。
第 39 題2 分
A 市政府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違反該法之經紀業者處以停業處分,但處分書並未載明停業之起訖時間,則該行政處分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處分內容須具體、明確,使相對人能了解其法律效果、義務範圍及履行方式,也使主管機關、法院與利害關係人能據以判斷及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此即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的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停業處分會限制經紀業者的營業自由,因此處分書至少應明確記載停業期間的起日與終日,讓業者知道何時開始停業、何時可以恢復營業。若完全未記載停業起訖時間,處分的法律效果及執行範圍即不明確。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處分內容是否足以讓相對人與執行機關確定法律效果」判斷:
- 先確認行政機關作成的是行政處分:A市政府對特定經紀業者作成停業處分,屬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再觀察處分內容是否具體:停業處分的核心內容是「停止營業一段期間」。
- 判斷欠缺事項是否影響處分執行:停業起訖時間未記載,業者無法確定停業期間,主管機關也無從明確判斷何時開始執行及何時結束。
- 因此,該處分欠缺必要的明確性,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主要審查行政措施對人民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
- 適當性:措施是否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是否有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達成相同目的;
- 狹義比例性:人民所受侵害與行政目的之間是否均衡。
本題沒有交代停業處分期間過長、處分手段顯失必要,或處分利益與人民損害明顯失衡。題目所指出的問題是「未載明停業起訖時間」,核心在於處分內容不清楚,而非處分手段是否過度。因此本選項錯誤。
(B) 平等原則
第 40 題2 分
A 直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將甲所有之土地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登記機關所為該登載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所為的執行、登載、通知、保管、資訊提供等行為,主要在實現行政目的或形成事實狀態,本身不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 行政命令、行政法規:均屬一般抽象規範的制定或發布,具有規範不特定多數人及將來同類事件的作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將污染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後,並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將相關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題目所問的是「登記機關所為的登載行為」,並非直轄市政府作成污染場址公告的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行為內容與法律效果」的判斷方法:
- 先確認行為主體:本題的行為主體是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
- 再確認行為內容:登記機關依主管機關囑託,將污染控制場址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 判斷該行為是否本身直接形成法律效果:
- 污染土地被公告為控制場址,主要是主管機關依法律作成的公法上決定。
- 登記機關的工作是依囑託將該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具有公示、備查及使相關人知悉的功能。
- 登載行為本身並未重新決定甲之土地是否屬於污染控制場址,也未獨立創設污染整治義務。
- 因此,登載屬於執行主管機關決定的行政上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行政命令:錯誤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對不特定多數人,針對一般抽象事項所發布的規範,例如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
本題的登載行為只是針對甲所有的特定土地,將特定事項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非制定或發布一般抽象規範,因此不是行政命令。
(B)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正確
登記機關依主管機關囑託,在土地登記簿上作成登載,主要是將既存的公告事實加以記錄及公示,屬於行政執行或公示性質的行為。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規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判斷重點不在法規名稱,而在其法律性質及規範對象。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務所為之一般、抽象規定,主要作用在於:
- 規範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
- 作為下級機關或公務員行使職權時的統一標準。
- 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一般人民均須遵守的法律拘束力。
相對地,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依相關程序發布。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行政規則,可採取以下步驟:
- 觀察規範內容是機關內部作業事項,還是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 確認該規定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對外規範。
- 不以名稱中的「規則」、「要點」、「補充規定」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必須依實質內容認定。
本題前三個選項中的「補充規定」及「執行要點」,均屬於行政機關為統一內部執行方式所訂定的規範;「土地登記規則」則是依土地法授權訂定,直接規範土地登記申請人及相關法律關係,具有對外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本規定主要是針對繼承登記相關法令的適用及登記實務,補充說明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機關辦理方式。
其功能在於統一地政機關內部辦理繼承登記時的作業標準,屬於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及命令所訂定的內部規範。其本身不是直接創設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因此屬於行政規則。
本選項為行政規則,並非答案。
(B)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區別。
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通常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為執行法律、規範行政事務而發布的法規命令,例如「規則」、「細則」、「辦法」等。
相對地,「條例」若經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性質上屬於法律,並非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行政命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發布主體與法律性質:
- 若是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屬於法律。
- 若是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用以補充或執行法律,屬於行政命令。
- 名稱不是唯一判斷標準,應搭配制定機關及規範功能判斷。
因此,雖然「平均地權條例」名稱中有「條例」,但其本質是法律;其餘選項均屬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所訂定的命令。
選項分析
(A) 平均地權條例
正確答案。
「平均地權條例」是由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具有法律位階,並非行政機關所發布的命令。
判斷重點在於制定程序與發布主體,而非僅看名稱。即使法律名稱使用「條例」,仍屬法律,不會因名稱中有「例」字而成為行政命令。
(B) 土地登記規則
錯誤選項。
第 43 題2 分
甲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對其作成之土地登記行政處分不服,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關鍵在於確認:
- 原行政處分由哪一機關作成。
- 該機關屬於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本身,或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 依訴願法規定,應向哪一層級機關提起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4條第4款規定: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題目中的原行政處分機關是「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為直轄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屬於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雖然業務上受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指揮、監督,但其仍是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地政事務機關。
因此,本題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判斷:
所以,甲應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實務上,訴願書通常是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也就是中和地政事務所,送交有管轄權的新北市政府審議;但題目所問的是「應向何者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仍是新北市政府。
選項分析
(A) 新北市政府:正確
中和地政事務所是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對其所作成的土地登記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因此,正確答案為新北市政府。
(B)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錯誤
第 44 題2 分
下列機關間何者具有上下隸屬與指揮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間的上下隸屬與指揮關係」,判斷重點在於:
- 一機關是否為另一機關的直接上級或所屬機關。
- 上級機關是否得對下級機關進行組織、人事、業務及命令指揮。
- 僅具有業務監督、法律監督或地方自治監督關係者,不當然構成上下隸屬與指揮關係。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體系,部的所屬署通常是部的所屬機關,部與署之間具有行政上的上下隸屬及指揮監督關係。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組機關的組織定位:
- 中央部會與其所屬署:通常具有直接上下隸屬及指揮關係。
- 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所屬機關:通常是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執行機關的業務監督關係,不是直接隸屬。
- 縣與鄉鎮市:均屬地方自治團體,彼此不是上下級行政機關。
- 同一上級機關所屬的兩個機關:若屬平行機關,彼此沒有相互指揮關係。
因此,應選擇中央部會與其所屬署的組合。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與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錯誤
地政事務所通常是縣政府所屬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及人事上隸屬於彰化縣政府,並非內政部的直接所屬機關。
內政部雖為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得依相關地政法規對地方地政業務進行主管、監督或指導,但這種關係屬中央對地方的業務監督關係,不等於內政部對田中地政事務所具有直接上下隸屬與一般行政指揮關係。
因此,本選項不符合題目所稱的「上下隸屬與指揮關係」。
(B) 內政部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正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是內政部所屬的中央三級機關,依法辦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國土利用及住宅等相關業務。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可由權利人自行網路申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網路申請」的適用範圍,重點在於區分:
- 單純登記名義人資料變更:例如姓名、更名、住址變更。
- 涉及實體權利變動的登記:例如買賣、贈與、繼承、抵押權設定或塗銷。
- 因法院裁判或強制執行所生的登記:例如法院拍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土地登記實務為準,權利人得自行透過網路申請的典型項目,是登記名義人之基本資料變更,包括「更名、住址變更」等事項。此類申請主要是將戶籍或身分資料的變動反映於土地登記資料,並未直接造成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移轉、設定或消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是否涉及土地權利實質變動」作為判斷標準:
- 只變更權利人的姓名、名稱或住址,屬於登記資料的更正或變更,程序較單純,得由權利人自行網路申請。
- 若涉及所有權移轉、繼承、抵押權設定、抵押權塗銷,通常須檢附契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完稅證明、法院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涉及登記義務人、債權人、繼承人等相關當事人,不屬於單純由權利人自行網路申請的類型。
- 法院拍賣則是依強制執行程序及法院文件辦理,並非一般權利人自行申請。
因此,選項中只有「更名、住址變更」符合題目所稱的網路自行申請登記。
選項分析
(A) 分割繼承、夫妻贈與:錯誤
「分割繼承」涉及遺產分割及繼承人間土地權利的歸屬,必須依繼承關係、遺產分割協議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並非單純變更登記名義人的資料。
「夫妻贈與」雖然發生在夫妻之間,仍屬於贈與所生的所有權移轉,須有贈與契約及相關登記、稅務文件,且涉及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因為身分是夫妻便由權利人單獨網路申請。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屬於行政處分「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重點在區分:
- 條件:將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
- 負擔:行政機關附加相對人應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但行政處分本身仍發生效力。
-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時,明確保留日後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廢止原行政處分的權利。
- 內容限制:直接界定行政處分所授予的權利範圍,並非附加另一項獨立義務,也不是保留日後廢止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附加附款;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及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等類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觀察行政機關所附加的文字究竟是:
- 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與否取決於將來事實:屬於「條件」;
- 直接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屬於「負擔」;
- 明示日後違反特定事項時,行政機關得消滅原處分效力:屬於「保留廢止權」;
- 僅界定原本授予權利的範圍:屬於「內容限制」。
本題只有選項 C 明確表示日後發生違反事項且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取消營運許可,符合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的特徵。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後,要求甲完成合法廢土棄置場之尋找並提出證明,始得開始施工。
此處的「完成……並提出證明,始得開始施工」,是將開始施工的法律效果繫於將來須完成的事實,屬於行政處分效力或其行使所附的停止條件性質。
其重點在於:甲尚未完成指定事項前,不得開始施工;並非主管機關已核發建築執照後,再保留日後廢止建築執照的權利。因此不是「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B) 錯誤。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許可,但要求乙設置防止噪音之設備。
第 47 題2 分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某公用之國有不動產因怠於維護,致利用該不動產之人民受有損害。關於其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損害責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的判斷。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具體由何機關負責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判斷: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損害,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題明確指出國有不動產是「因怠於維護」而造成損害,屬於公共設施管理上的欠缺,因此應由實際負責該不動產管理、維護的管理機關負責。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 先確認損害原因:題目說明「因怠於維護」,屬於管理欠缺,而非設置欠缺。
- 再確認責任機關:管理欠缺所生的國家賠償,原則上由該公共設施的管理機關負責。
- 不以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或國有財產的統籌機關作為判斷標準。
- 因此,正確答案為「管理機關」。
本題可簡化為:
選項分析
(A) 綜理機關:錯誤
綜理機關是負責國有財產整體性政策、制度或業務統籌的機關,並不當然負責每一筆國有不動產的日常使用、保管與維護。
國家賠償責任的判斷,重點在於哪一機關實際掌管該公共設施,以及哪一機關對設施的維護具有責任,而不是哪一機關負責國有財產業務的整體綜理。因此,綜理機關不是本題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
(B) 主管機關:錯誤
第 48 題2 分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如對公辦市地重劃後分配結果發生爭執,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以及公辦市地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的法律性質。
市地重劃完成後,主管機關作成土地分配結果,會直接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所取得土地的位置、面積、地價及權利範圍。該分配結果具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屬於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分配結果違法或不當,應以該行政處分為對象,提起撤銷訴訟。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可先確認爭議標的:
- 是否已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原告是否希望撤銷該處分?
- 是否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新的處分?
- 是否僅請求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法律效果存在、不存在?
本題爭議的是「公辦市地重劃後分配結果」。分配結果已由主管機關作成,並已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產生具體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欲排除該分配結果的效力,核心請求就是撤銷該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者,得提起撤銷訴訟。因此本題應選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正確
撤銷訴訟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
公辦市地重劃後的土地分配結果,是主管機關基於公權力所作成,且會直接形成或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的具體權利義務。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分配結果違法,應針對該分配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官方答案為 A。
(B) 給付訴訟:錯誤
給付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給付,例如給付金錢、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或請求作成一定事實上的給付。
第 49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若請求者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關鍵在於請求內容是否為:
- 撤銷既有行政處分;
-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 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因此,題目所稱「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正是一般給付訴訟的法定類型。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請求標的」判斷法:
- 請求消滅或變更既有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 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確認訴訟。
- 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明確指出請求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之給付」,並非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因此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例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拆除違法設置的公共設施、返還公物、提供特定公法上服務,或為其他非以行政處分形式所為的公法上給付,均可能屬於一般給付訴訟的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一般給付訴訟:正確
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公法上的給付義務。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即屬一般給付訴訟。
第 50 題2 分
甲於其所有之土地上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使用土地,A 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 6 萬元罰鍰,有關此一罰鍰處分書面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書面之送達方式及送達效力」,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方式、送達證書及特殊處所送達之規定。
行政處分原則上須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始對相對人發生效力。送達方式包括:
- 郵務送達;
- 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 囑託送達;
- 其他依法定程序所為之送達。
本題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行政處分書面採郵務送達時,不能以一般投遞方式為之,而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郵務送達程序辦理,通常須採掛號等可證明送達方式,以確保送達日期及收受情形可以查考。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送達方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
- 先判斷行政處分何時生效;
- 再確認郵務送達是否有特殊方式要求;
- 接著判斷自行送達是否須由收受人簽名;
- 最後檢查受送達人在監所時,是否須採囑託送達。
其中只要有一項與法定送達程序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罰鍰之法律效果自合法送達於甲始生效。
此項正確。
行政處分須依法送達於相對人,使相對人知悉處分內容,原則上自合法送達時起,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因此,A市對甲所作成的罰鍰處分,必須合法送達於甲,罰鍰處分才會對甲發生法律效力。
須注意的是,「作成處分」與「對外發生效力」是不同時點。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處分後,仍須依法完成送達程序。
(B) 如採取郵務送達方式,以一般投遞方式即可。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處分書面採郵務送達時,不能僅以一般平信或一般投遞方式寄送。一般投遞欠缺足以證明送達日期、收受人及收受情形的程序保障,難以確認受送達人是否確實收受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