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銷售預售屋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由下列何者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公告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契約屬不動產交易,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題目所問的公告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公告」,而非「誰制定消費者政策」或「誰受理地方消費爭議」。再依契約標的判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售屋買賣屬房地產及地政業務範疇,由內政部主管,故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規則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的自治規則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注意事項」不在法條列舉的名稱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列出的七種名稱。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沒有列在法條中的名稱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行政助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助手」的定位,以及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協助關係的成立方式。行政助手是受行政機關指揮或委託,提供事實上、技術性或輔助性協助的人員或組織;其本身並未因此取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權限,也不屬於狹義公務員。
行政助手的協助關係,得以私法契約成立;但行政機關不能藉此將依法應由自己行使的公權力,任意交由行政助手決定或行使。涉及公權力授權或權限移轉時,須另有法律依據。
本題涉及行政法原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助手的兩項特徵:一是僅提供事實上或技術性協助,不獨立行使公權力;二是協助關係可以契約成立。再據此區分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及狹義公務員。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私立學校核發學位證書,涉及依法確認學位資格,具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私立學校在此範圍內是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並非僅提供技術性支援的行政助手。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政事務所職掌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政事務所的業務範圍,重點在區分「土地、建物登記與測量」和「耕地租約登記」的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地籍測量等業務;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則屬地方政府農政機關職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業務性質:建物圖籍謄本核發、建物所有權登記及建物複丈,均屬建物登記或地籍測量範圍;三七五租約登記則涉及耕地租佃關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因此,找出性質不同的一項,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所定委辦事項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其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的定義,重點是分辨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時,權責來源及辦理方式的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自治事項的事項。其性質是執行上級交付的工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負責政策規劃的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定義的要件:
- 由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 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
-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
- 依據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辦理。
凡將委辦事項說成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負責政策規劃的事項,即混淆了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所稱之機關,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所稱「地政機關」的範圍。該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責任主體,是實際辦理該項土地登記的登記機關;就本題選項而言,即辦理該項登記的地政事務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8 條在該年度並無與本題判斷有關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三種角色:負責制定或統籌地政政策的機關、實際辦理登記的機關,以及執行登記工作的公務員。本題問的是土地法第 68 條所稱的「機關」,因此要找的是實際負責該項登記的機關,而非其上級機關,也不是個別承辦人。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若造成損害,土地法第 68 條由該登記機關負賠償責任;依本題選項,應選地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地政事務所約聘人員於協助影印申請人原始證件時,不慎弄混順序,致登記結果發生錯誤。有關該約聘人員身分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在不同法律中的範圍並不相同,不能只看是否受薪、是否具有正式任用身分,而要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與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有關;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範圍,採取依職務實質判斷的功能性觀點。
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對象,則依其適用範圍判斷,並非所有在機關工作、協助公務的人員都當然是懲戒對象。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也不能直接等同於國家賠償法或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公務員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責任類型,再依各法的判斷標準分類:
- 約聘人員協助地政事務所處理申請人證件,屬於機關指揮下的公務性工作。
- 弄混證件順序,造成登記結果錯誤,行為發生於協助執行登記業務的過程中。
- 因此,依國家賠償法的功能性判斷,該人員可納入最廣義的公務員範圍;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受害人得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仍須具備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及損害等要件;題目所述過失及登記結果錯誤,足以引導考生判斷其落在公務執行脈絡中。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不符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裁判或成立和解、調解後的共有土地分割」,以及分割複丈時發現地籍圖面積與土地登記簿面積不一致時,應依何種次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 2 點規定: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若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不符,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完畢,再依法辦理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一是共有土地分割已有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作為依據;二是複丈時發現圖簿面積不符。這正是《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 2 點所規範的情形。
因此,處理順序是「先分割登記,後依法更正」。這是特定情形下的處理規定,不應套用一般圖簿面積不符時先更正再辦分割的直覺。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籍圖重測結果之處理,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及異議複丈的程序,關鍵在於分清「重測結果異議複丈」與「界址爭議調處」是不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7 條,重測結果應公告 30 日。依同規則第 201 條,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確認無誤,就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確認有錯誤,則更正簿冊圖卡後辦理變更登記。該條沒有規定複丈後仍不服就應聲請調處。
解題方法
先抓住程序順序:重測結果公告 30 日 → 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 → 依複丈結果辦理變更登記或更正後登記。再逐項比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規定。
若複丈後仍有爭議,不能直接套用「界址爭議應調處」的規定;選項 C 把後續程序說成一律聲請調處,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額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這是保障土地登記公信力的特別責任,原則上不以地政機關或登記人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土地法》第 68 條的兩個關鍵:地政機關的責任原則,以及「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的賠償上限。再區分實際受有的損害與預期可得的利益;本題所問「非屬」的敘述,是把所失利益也列入賠償範圍,與土地法對賠償範圍的限制不合。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68 條明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這是賠償額的上限。
第 11 題2 分
申請土地登記,有關登記權利主體及應附文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權利主體資格,以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印鑑證明的提出方式。法源包括《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第10點、第20點、第41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問「文件形式」還是「誰能當登記名義人」:
- 買賣案件以契約書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時,原則上須用公定契約書。
- 法人分支機構不具獨立登記權利主體資格。
- 民國113年適用的補充規定已刪除「備案而未辦法人登記之政黨,不得為登記名義人」的舊規定。
- 印鑑證明列於不得以影本代替的文件之中。
逐項核對這些規定,即可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規定,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使用公定契約書。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公開標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列冊管理後的公開標售規定,包括租賃期間、優先購買權、流標處理及標售價款的保管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規定,尤其留意「優先購買權人的順序」、「流標後登記何種財產」以及「價款保管年限」等容易混淆的細節。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有關「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有使用或建築物在政府要求變更或拆除前,原則上得繼續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予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若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因此拆遷時仍涉及補償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考「不合分區規定的既存使用」及其例外處理,再逐項比對法條。A、B 是一般原則,C 是重大妨礙時的處置;D 將拆遷後果說成「不得要求補償」,與法規的補償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其許可開發之條件,應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審查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查重點在開發是否符合國土利用、土地與建築物權利取得,以及環境保護、自然保育與災害防止等要求;「吸引外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不是該規範列明的許可開發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許可開發的條件」,再將各選項與開發許可的法定審查重點比對。凡屬土地利用適宜性、權利證明或環境與安全規劃,均是審查事項;單純以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為目的,則不屬於這些許可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都市計畫發布後,下列有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及違反管制時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都市計畫法》第 35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79 條,並須留意各地方施行細則對不合分區使用建築物的處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規內容,再特別檢查選項 C 對「原有建築物」能否改建、增建的敘述。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的使用目的,分別可由《都市計畫法》第 35 條及第 38 條掌握;違規使用的罰鍰則對照第 79 條。
選項分析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35 條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B) 正確。**依同法第 38 條,特定專用區係為特定目的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不得違反該特定用途。選項所述符合其管制原則。
第 16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3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幾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4 條的「人民促請主管機關執行」程序。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得以書面敘明疏於執行的具體內容,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自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逾法定期間仍未依法執行,人民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起算點與期間:期間自「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算;主管機關於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人民得直接提起訴訟。因此選項 D 符合法定期間。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市地重劃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的範圍限制、分配結果公告的法律性質,以及重劃對土地改良物的處理。涉及《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與行政處分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會因公告內容而具體確定,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該公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絕對用語與法律性質判斷:
- 「一律不得小於一個街廓」是重劃範圍的門檻敘述,須核對自辦重劃的法定範圍規定。
- 「公告分配結果」須判斷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一律拆遷、補償」須留意土地改良物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必然拆遷。
- 「私法自治」不代表主管機關的核准行為必然屬於私法行為。
依此判斷,只有(B)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其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的「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包括:
-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
-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列出的事由。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未列在條文中的敘述;選項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者」並非第 8 條所定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土計畫法規範下之國土功能分區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功能分區分為四類:
- 國土保育地區
- 海洋資源地區
- 農業發展地區
- 城鄉發展地區
「工商發展地區」不在法定分類之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直接將選項與《國土計畫法》的四種法定類型逐一核對即可。注意法定名稱是「城鄉發展地區」,不能因工商業活動會在城鄉發展地區內發展,就把「工商發展地區」當成法定分區名稱。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有異議時,下列有關其處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0條,重點是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提出異議時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程序依序為:
- 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 異議涉及他人權利時,交由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 對調處不服者,須當場表示異議;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的機關名稱及程序用語。題目最容易混淆之處,是把調解機關寫成「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條文規定的機關其實是「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政府編製公告之土地現值表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辨別「土地現值表」與「公告地價」的關係。土地現值表是政府編製公告的土地價格資料;在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當年,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該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的參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條明定的用途,再比對選項。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編製的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的參考。因此,土地現值表是「參考資料」,不是賠償標準,也不是核定不動產權利價值的依據。
選項分析
(A) 作為地政局評定賠償徵收土地市價之依據:錯誤。 徵收土地補償已採市價補償制度,土地現值表不是地政局評定徵收土地市價的法定依據。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獎懲之相關管理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的獎勵、懲戒機關及懲戒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31 條,不動產估價師對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法規或其他相關估價事宜之研究、襄助研究或辦理有重大貢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 37 條則規定,懲戒案件送交該估價師「登記地」的懲戒委員會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主體、機關層級、管轄地點或執行方式換成相似但錯誤的說法。獎勵規定看「重大貢獻的範圍」及「報請對象」;懲戒規定則抓住「由何處理」和「依何地管轄」。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符合重大貢獻條件的估價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第 23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與「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服務內容及服務期間差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以居間媒合為主;租賃住宅代管業提供出租後的管理服務;租賃住宅包租業則先承租住宅,再轉租並提供管理服務。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服務流程區分三種業者:
- 仲介經紀業:協助交易雙方居間媒合,主要服務在媒合、成交階段,屬一次性服務。
- 租賃住宅代管業:受出租人委託,協助管理租賃住宅,服務隨租賃關係持續,屬連續性服務。
- 租賃住宅包租業:先向出租人承租住宅,再將住宅轉租給他人,並涉及租賃住宅管理;服務並非只發生一次。
因此,判斷重點是包租業的服務性質與期間。選項 B 將包租業稱為「一次性服務」,不符合其租賃及管理服務會持續進行的特性。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以何種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實價登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組合:「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對買賣案件所定的申報方式,因此選出「買賣案件」。
選項分析
- (A) 買賣案件:正確。 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須共同申報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B) 贈與案件:錯誤。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被徵收土地全部之補償地價,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對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測驗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取抵價地,其土地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這與領取現金補償者的規定不同:現金補償者原則上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確認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後,直接比對法條所定終止時點:不是補償地價發完,也不是主管機關作成核定或實際交付抵價地,而是土地所有權人接到核定通知時。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法有關耕地租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耕地租用的特別規定,重點是耕地轉租限制、承租人的優先權,以及出租人留置權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法》第 108 條至第 112 條:
- 第 108 條禁止承租人轉租耕地,且出租人同意也不能例外。
- 第 111 條規定出租人出售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的權利。
- 第 112 條規定收回自耕後再出租,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自收回自耕日起未滿一年再出租者,原承租人得依原租用條件承租。
- 第 113 條限制出租人對承租人耕作上必需的物品行使留置權。
因此,凡把轉租說成「經出租人承諾即可」的選項,與第 108 條直接牴觸。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土地徵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的土地徵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徵用與徵收的差別,在於取得權利的範圍:徵收是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徵用則是在一定期間內取得使用權,並於使用完畢後返還。依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8 條的適用要件「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再核對各選項對徵用目的、標的與期間程序的敘述。凡把徵用適用範圍說成不限於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者,即與條文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此為土地徵用的基本意義:國家因公共需要,依法取得私人土地的使用,並給予補償;使用目的完成後,土地應返還所有權人。徵用取得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
- **(B) 錯誤。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撤銷與廢止,以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行使收回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以及第49、50條的徵收撤銷、廢止程序。解題要分清楚兩件事:何種情形得請求收回土地,以及由誰向哪個機關提出撤銷或廢止徵收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符合特定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按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其中包括:
-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
第49條則列出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的事由;第50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先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述是「收回權」還是「撤銷、廢止徵收」程序,再逐項對照法條:
- 收回權要確認法定事由及期間。
- 撤銷、廢止程序要確認申請人與受理機關。
- 像「即得主張」等用語,須留意是否漏掉法定期間限制。
依此判斷,(C)把「屆滿3年」寫成「滿2年」;(A)、(B)則與第50條的機關及程序不符。只有(D)符合第9條第1項所列的收回權事由。
第 29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於土地徵收程序中,法律應增訂課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關於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此係基於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所揭示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土地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可能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收回土地;主管機關定期通知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並於不能個別通知時依法公告,能讓原所有權人及時知悉並行使權利。
這項通知與公告義務,是為了確保人民在徵收後仍有適當機會參與程序、主張權利,屬於正當行政程序的保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定期通知」「不能個別通知時公告」「及時申請收回土地」。這些措施的重點是讓權利人獲得必要資訊,以便在適當時間行使權利,屬於程序保障;並非在衡量徵收手段是否過度,也不是在討論不同人民是否受到平等對待,或機關間的權限分配。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於行政法上之干預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依目的及內容所作的分類。行政機關為滿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給付、興建設施或辦理服務,屬於給付行政;行政機關以公權力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例如命令、裁罰,則屬於干預行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行政作用的性質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公權力對人民作成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行政行為內容:是採購、捐助或委託辦理公共服務,還是以法律授權裁罰人民。前者通常是行政機關取得資源、提供服務或安排公共任務;後者則直接對人民施加制裁,屬干預行政。
選項分析
**(A) 錯誤。**新竹縣政府地政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地政大樓興建裝修工程,是透過採購取得工程服務,以完成公共設施建置,屬行政機關的採購或公共建設行為,並非對人民施加公權力干預。
第 31 題2 分
某市主管機關於審議古蹟指定案件指定 A 建物為市定古蹟,將 A 建物所坐落土地範圍納入,更將周邊土地也同時納入,致影響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該市定古蹟範圍指定之行政處分,係違反下列何項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應遵守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目的而限制人民權益時,手段與目的之間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不能造成超過公益所需的權益侵害。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採取的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市府指定 A 建物為市定古蹟時,除納入古蹟坐落土地外,也將周邊土地一併納入,並影響周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判斷重點在於:為保存古蹟而擴大指定範圍,是否超過達成保存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並使土地所有權人承受過度限制。
依題意,指定範圍擴及周邊土地,造成所有權人權益受影響;本題將此視為行政手段逾越必要程度或公益與損害失衡,因此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適用對象及法律效果足以辨識,使人民能預見其權利義務。
第 3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之意旨,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審查,應有正當行政程序之落實。下列何者不屬於其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對都市更新程序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涉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主管機關審查時應保障其知悉資訊與陳述意見的機會;在事業計畫審查上,並應公開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以言詞陳述及辯論、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或不採納意見的理由。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正當行政程序內涵。將選項與釋字第 709 號列出的程序要求逐項比對即可:聽證、到場陳述及辯論、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理由,都是解釋明示的程序保障;「給予事後救濟機會」則不在題目所問的這組程序要求之中。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上之卷宗閱覽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請求權,以及第 174 條對程序中間決定的救濟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等,屬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的資料。
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程序中所為的程序上決定或處置不服,原則上應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提出,不得單獨聲明不服。卷宗閱覽申請遭拒,原則上適用此規則。
解題方法
先用第 46 條判斷誰能申請、申請目的及機關得拒絕的情形,再用第 174 條判斷拒絕閱覽能否單獨救濟。選項 (A)、(B)、(C) 均符合第 46 條;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的陳述意見例外、比例原則、行政規則廢止,以及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解題時要分清楚「得」與「應」的差別,也要區分「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和「廢止合法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自民國 110 年修正後,至命題當年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規則與《行政程序法》條文:
- 第 103 條列出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
- 第 7 條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的方法。
- 第 162 條明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 第 117 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須留意信賴保護等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規定,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調查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的職權調查,以及第 40 條列舉的調查方法。行政機關為釐清事實、作成行政決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40 條列出的方法包括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以及實施勘驗等。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明定的調查方法。選項若是其他程序中可能採用的溝通或說明形式,但未列為該法規定的調查方法,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錯誤選項。《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明定,行政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屬法定調查方法。
- **(B) 通知鑑定人當場說明:錯誤選項。
第 36 題2 分
有關辦理規定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定地價」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與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的區別。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平均地權條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時,應先調查地價、劃分地價區段,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公告地價。地政機關依法律程序辦理地價調查、評定及公告,是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規定地價」的性質,而不是公告土地現值的計算或個別土地價值鑑定。規定地價由地政機關依法辦理,並依一定程序形成地價評定及公告結果,因此屬於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選 (D)。
選項分析
(A) 公告地價屬行政計畫行為:錯誤。 公告地價是規定地價程序中的法定結果,並非行政機關為未來施政所作的計畫。將其稱為「行政計畫行為」混淆了行政計畫與依法辦理地價評定、公告的行政作用。
第 37 題2 分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形:文書已送至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這是「拒絕收領」的特別處理,不須改採公示送達,也不是退回機關等候領取;應依第 73 條第 3 項留置文書,完成送達。
選項分析
- (A) 改以公示送達:錯誤。 公示送達適用於法定的特定情形,例如不能依通常方式送達,或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職務協助之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間職務協助。依該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一機關因法定原因不能自行執行職務時,得向有關機關請求協助。
職務協助的典型特性為被動性、臨時性、輔助性:原則上因他機關請求而發動,針對個案提供短期協助,且協助機關是補充請求機關的執行能力,不因此取代其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三項典型特性。題目問「不是」職務協助的特性,因此找出不在「被動、臨時、輔助」之列的選項,即為答案。
本題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地方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若人民對該補償金額之決定不服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所定的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損失補償,以及人民對補償金額不服時,應選擇哪一種行政訴訟類型。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2 項,地方主管機關將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依地方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應對土地權利人所受損失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須由主管機關作成決定;人民認為核定金額不足時,爭執的是主管機關應否作成補償行政處分,或應否作成金額更高的補償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題目不是單純要求確認某項法律關係存在,也不是要求撤銷一個已作成的處分而止,而是人民要求主管機關作成對其有利的補償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補償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或機關逾期不作為,且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時,得循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此訴訟可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因此符合題意。考選部公布的標準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 (A)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錯誤。 確認訴訟主要用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效力等事項。題目所問是補償金額,權利人要爭取的是主管機關作成補償處分或提高補償金額,應循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訴訟途徑。
第 40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對核准徵收土地處分提起爭訟,惟土地徵收之興辦事業工程已施工完畢。如法院擬作成情況判決時,有關其要件或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的「情況判決」及第 199 條的損害賠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法院受理撤銷訴訟後,若認為原處分或決定違法,但撤銷或變更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且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定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判決中宣告原處分或決定違法。這就是情況判決。
解題方法
先抓住情況判決的適用前提:法院必須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而非「違法或不當」。再對照第 198 條其餘要件,以及第 199 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即可判斷各選項。
題幹所述工程已施工完畢,是提示撤銷處分可能影響重大公益、因而涉及情況判決;但仍須依法律要件判斷,工程完工本身不會取代法院審查處分違法與公益衡量。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欲提起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以何者為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及該程序的被告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受、因適用而受,或可預見將受損害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這是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題目指向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並描述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的情形。接著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直接判斷被告:法條明定為「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所以選核定機關。
都市計畫通常經過擬定、審議、核定、備案及發布等程序;本題問的是法定被告,應依專章的明文規定判斷,而非以實際執行計畫的機關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主張徵收失效,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類型判斷,以及徵收處分發生效力後,所有權人主張徵收已失效時,應如何選擇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類型。判斷關鍵在於:當事人要確認的是「處分本身違法」,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
本題涉及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主張徵收失效」,也就是主張徵收所形成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已不存在。徵收處分如已生效,爭點便不是單純請求撤銷一個仍有效的處分,而是確認徵收法律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因此,應選擇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選項分析
(A) 確認徵收處分違法訴訟:錯誤。 此類訴訟是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著重於處分的合法性。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7 條所列的訴願不受理事由。訴願機關先審查訴願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如有法律明定的不受理情形,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行政處分已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致訴願所針對的處分不復存在時,通常已無從透過訴願撤銷該處分,因此符合此款的不受理事由。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描述《訴願法》第 77 條列舉的不受理情形。選項 (C) 直接對應第 6 款;其餘選項則是訴願程序正常或可提起訴願的情形,並非本題所問的不受理事由。
選項分析
- (A) 訴願書符合法定程式:錯誤。 訴願書符合法定程式,表示訴願書形式要件完備,不構成不受理事由。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須是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才應不受理。
第 44 題2 分
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類型選擇。行政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屬於對人民課予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分;訴願遭駁回後,人民若要排除該處分的效力,應提起撤銷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罰鍰是行政機關已作成、並已對人民發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處分。再看人民的目的:題意是對罰鍰處分不服,訴願遭駁回後要請求法院排除該處分,因此應選撤銷訴訟。
判斷重點不是處分內容為金錢,而是當事人要否定一個已存在的行政處分。若勝訴,法院撤銷罰鍰處分,人民即不再受該處分拘束。
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正確。 罰鍰處分是行政處分,訴願遭駁回後,人民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處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撤銷訴訟的要件。
第 45 題2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發現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得為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關於主管機關檢查實施者執行情形後,可採取的監督處置,以及行政處分的分類。
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77 條,主管機關檢查發現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時,應限期命其改善,或勒令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實施者不遵從命令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處分可依內容區分為: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以直接設定其義務。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確認地方主管機關可採取的措施,再判斷「勒令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是在確認既存法律關係,還是對實施者課予新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第 4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意旨,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法院審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優先購買權爭議的審判權歸屬。判斷訴訟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關鍵在於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不能只因一方是國家機關,就認定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開標售前應公告;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合法使用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而提起確認訴訟,爭議性質屬於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本題依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優先購買權爭議」由哪一類法院審判,再依釋字第 773 號所採的判斷方式,看爭議的實質內容:
- 是否為合法使用人,須判斷其有無物權或租賃、借貸等私法上的合法使用權源。
- 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影響的是能否優先於得標人,成為買賣契約的買受人。
- 上述判斷涉及私法權利及買賣關係,不是對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是否合法的爭議。
第 47 題2 分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基本區別,判斷重點在於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以及人民請求救濟的法理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國家賠償: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具有違法性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致人民受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損失補償: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人民因而承受超越一般社會責任的「特別犧牲」時,依相關法律或憲法上保障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看兩種制度的核心分野: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原則上進入國家賠償;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則進入損失補償。再依此檢視各選項對因果關係、補償範圍及程序的描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賠償以公權力行為的違法性為重要判斷基礎;損失補償則是對合法行使公權力所造成的特別犧牲予以填補。此選項抓住兩種制度最核心的區別,符合官方答案。
第 48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上處罰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競合:判斷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同時涉及刑事法律,或數個行為違反義務時,應如何裁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若另有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予裁處。依第 26 條,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罰鍰原則上不再裁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依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分別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24 至 26 條的處理方式。尤其要注意: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時,不能因行政程序較簡單,就推論行政機關應先處罰;法律的原則是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甲公司之董事乙為公司的利益,以甲之名義,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進行使用,致主管機關以違反國土計畫法,處甲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否處罰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判斷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實際代表公司行為的董事是否也可受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職員、受雇人或從業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推定為該組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組織受罰不當然排除實際行為人另受處罰;仍須依其個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以及相關法規的處罰規定判斷。本題選項 B 所述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符合本題考點。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公司與乙的角色:甲是受罰的法人,乙是以甲名義實際執行違規使用的董事。再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檢視組織及行為人的責任關係:乙的行為是否可歸責於甲,與乙本人是否也可受罰,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第 50 題2 分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遷移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改良物遷移費的補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徵收而須遷移時,應依規定發給遷移費;土地僅徵收一部分,但因此使改良物必須全部遷移者,也屬應發給遷移費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判斷重點:一是改良物是否屬依法得建造或設置的標的;二是遷移是否因徵收而有必要。再逐項核對題目敘述,尤其留意「依法令不得建造」及「費用由誰負擔」等容易混淆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的建築物,不屬於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發給遷移費的改良物補償標的。選項將不得建造的建築物也列入應補償範圍,與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