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將其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之業務,依據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交由 A 公司辦理,其法律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係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職權交由機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辦理時,屬於何種法律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這種情形稱為行政委託;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並視為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受託者身分與法源:題目所述受託者是 A 公司,屬於行政機關以外的私人公司;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依《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第 2 項,將特定測繪及發行業務交由 A 公司辦理。行政機關將職權依法交給民間團體辦理,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稱的行政委託。

選項分析

  • (A) 委辦:錯誤。「委辦」通常指上級政府將部分事務交由下級政府辦理,涉及政府間的事務分工;本題受託者是 A 公司,並非下級政府。
  • **(B) 委任: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臺北市 A 地政事務所與 B 地政事務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事務所組織準則》關於地政事務所管轄權爭議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所設地政事務所,其管轄區域由直轄市政府劃分;地政事務所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由直轄市政府決定。

題幹中的 A、B 地政事務所均屬臺北市,因此爭議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所地政事務所的設置層級與所屬自治團體,再找出同一層級機關間管轄權爭議的決定機關。A、B 都是臺北市的地政事務所,爭議由臺北市政府處理,不由兩所自行協商,也不須交由法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之類型非屬於私經濟行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分。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主體身分,依公法規定單方行使權力,屬於公行政;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主體身分,採取與私人相同或相近的法律方式處理行政事務,則屬於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通常分為行政私法行為、行政輔助行為及行政營利行為。題目涉及行政類型的學理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活動的類型。行政私法行為、行政輔助行為與行政營利行為,均列入私經濟行政;行政執行行為則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屬於公行政。因此,選出不屬於私經濟行政的類型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土地行政屬於下列何項之自治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對直轄市自治事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18 條第 1 款列舉「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其中第 4 目明定「直轄市土地行政」屬於此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行政」在第 18 條的哪一類自治事項,再直接對照條文分類。土地行政雖涉及土地資源與利用,但本題應依條文的明文列舉判斷,不能只憑日常語意把它歸入經濟服務或其他類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土地行政範圍廣泛,下列何種行政非由地政機關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行政的業務分工。地政機關主要辦理土地的地籍、地權與地價等行政;土地稅的核課及稽徵則屬稅捐稽徵機關職掌。內政部地政司的職掌涵蓋地籍、地權管理及地價等業務;地方稅務機關則辦理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稽徵。內政部地政司職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地方稅稽徵機關業務

本題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業務分工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的「行政」所處理的對象:地籍是土地資料及登記,地權是土地權利,地價是土地價格;地稅則是土地稅的課徵與稽徵。前三者屬地政業務範圍,地稅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因此選出「非由地政機關執行」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土地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土地登記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登記機關受理法院囑託查封登記的處理方式。判斷時要區分:登記機關對人民權利變動所作的核准,是行政處分;登記簿上的部分註記,以及機關依職權更正或塗銷錯誤登記,則須依其內容與影響判斷,不能一概視為行政處分或排除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登記行為,再判斷它是否直接對權利義務產生規制效果。核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會使登記名義及權利狀態發生變動,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其餘選項則分別違反徵收公告註記的性質、權利人救濟保障,或查封登記的受理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屬於徵收程序相關資訊的註記,並非以該註記本身直接形成或變更土地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不能僅因資料記載在土地登記簿上,就認定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有關測繪業之管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中測繪業登記證在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歇業及未按期換證時的管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土測繪法》第 39 條規定,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都應將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停業不等於註銷登記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留意「註記後發還」和「註銷」的差別:停業時,登記證仍由測繪業於復業時使用,故辦理註記後發還;歇業才涉及辦理廢止登記。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把停業處理方式說成註銷登記證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法規的種類、訂定權限,以及自治條例得設定的行政罰種類與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條例得否設定罰則,及可設定哪些行政罰,也須依《地方制度法》的特別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規範主體與法規種類,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創設、剝奪或限制時,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有罰則,須報請核定後發布。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所設行政罰,受法定種類限制。

其中,D 將行政罰範圍說成「不限於」法定列舉的處罰,與第 26 條限制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下列何項內容並簽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對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土地權利所設的登記聲明要求。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處分子女的土地權利時,申請登記須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的文字,並由父母簽名。此項要求用來確認處分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並簽名」,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所要求的聲明內容:父母須記明確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處分,並簽名。因此選項 D 符合法條要求;其他選項雖涉及身分資料、責任或登記異動事項,均不是本條所要求記明的核心文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由下列何者負責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的買賣案件成交資訊申報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買賣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此處的「權利人及義務人」就是買賣雙方:買方為權利人,賣方為義務人。因此,負責共同申報者是買賣雙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負責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而非誰協助辦理登記或填寫申報資料。再對照第 47 條:該資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套用到買賣案件,便是買方與賣方共同申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在辦理總登記時,下列登記方式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53 條對「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所設的總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的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並在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

  1. 辦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2. 登記方式與結果: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所有權人欄註明「國有」。

因此,符合這兩項要件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土計畫法所規定之立法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以及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 條的文字。若選項所述並非條文列舉的立法目的,即為題目所問的「非」者。注意題幹問的是《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不宜把其他條文所述的規劃原則或生活環境目標,直接當成第 1 條的立法目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參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違反都市更新條例,致損害其權利,擬提出異議者,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提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異議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的申請人,對申請及審核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再依題幹的「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定位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款明定期限為 30 日,因此選 30 日。

須注意,這是提出異議的期間;條文另規定,主辦機關處理異議,以及申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各有不同的 15 日期限,不能混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參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提出申訴,經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之判斷後,申請人仍不服審議判斷,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判斷」與後續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20 條,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請人不服時,應循行政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訴審議會作成的「審議判斷」具有視同訴願決定的效果,再判斷不服該判斷應進入哪一種司法程序。既然法律將其視同訴願決定,後續救濟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再提一次訴願或申訴。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在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尚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違反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對權利變換案件銷售時點的限制及其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改良物尚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79 條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違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時點限制」,再對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79 條:實施者違反第 55 條第 3 項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因此選項中,只有 (D) 的罰鍰範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市地重劃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中「抵費地」的用途,以及自辦市地重劃範圍與土地所有權人數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4 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5 條、第 8 條,以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

「抵費地」是市地重劃區內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重劃後領回土地的制度,稱為「抵價地」,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規用語與關鍵限定:抵費地能否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單一所有權人能否自辦、重劃範圍與街廓的大小規定,以及「抵費地」和「抵價地」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法條核對後,可判斷只有 A 符合法規。

選項分析

  • (A) 正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4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重劃區內的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因此,抵費地可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敘述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因農地重劃導致農育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農育權人得以農育權視為消滅為理由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當之補償,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對農育權的特別補償規定。農地重劃使農育權不能達成設定目的時,農育權人得以農育權視為消滅為由,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當補償;請求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因農地重劃」且「農育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這是《農地重劃條例》所定的特別請求權,應依該條例規定期間判斷,不套用一般民事請求權時效。其行使期間是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 2 個月,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主管機關因而未舉行聽證即行核定,此時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效力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聽證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原則上應舉行聽證;但法律列有例外,其中之一就是「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因此,聽證並非在所有案件中都不可省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給定的事實是否落入法定例外:題目明確指出「核定前已無爭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所定免舉行聽證的情形。主管機關據此未舉行聽證即行核定,並未違反該條程序要求,核定效力為有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經限期變更使用仍不遵行者,除得處以罰鍰外,並得執行強制拆除;下列關於前述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的罰鍰與強制拆除,以及《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規定,違規使用經限期變更使用等處置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罰鍰屬行政罰;強制拆除則屬行政執行措施。

《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兩種處置性質:罰鍰是對違規行為的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強制拆除是為實現行政法上義務所採取的行政執行措施,依《行政執行法》辦理。據此逐一核對各選項所稱的處罰性質及期間規定。

選項分析

(A) 罰鍰為刑罰之手段:錯誤。 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所處的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刑罰須由刑事法律規定,並依刑事程序裁判;行政罰則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以及「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差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由該管政府或公所依法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預留供公共設施使用、尚待取得的土地。土地被指定或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不會因此自動改變所有權。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土地用途管制」還是「取得所有權」。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會限制土地使用,但不等於土地立即變成公有,也不代表土地不能出租。再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確認公用事業機構依法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即可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政士業務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所定地政士的業務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地政士法》第 16 條,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包括:

  •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事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但公證業務不在地政士的法定業務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地政士法》第 16 條的業務列舉。前三項都是條文明列的代理申請事項;不動產契約或協議雖與地政士業務相關,但法定業務是「撰擬」,不是「公證」。公證屬公證人職務,因此選出將公證列為地政士業務的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證書應如何取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重點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資格訓練、合格後的登錄期限,以及證書請領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規定,應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通過測驗,並在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 1 年內完成登錄及請領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要素:

  1. 訓練與測驗主辦者:全國聯合會。
  2. 合格後期限:自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 1 年內。
  3. 後續程序:登錄並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將各選項與這三項要件逐一核對,即可判斷 A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6 條: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若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負責人或行為人罰鍰、限期改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條文所定處分包括:

  • 禁止其營業;
  • 對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非租賃住宅服務業」卻「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這正是第 36 條的規範對象。接著比對主管機關的處理方式與罰鍰範圍,符合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一律勒令歇業:錯誤。 第 36 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這是附有情節要件的裁量處分,並非一律勒令歇業。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下列有關兩業差異之說明,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租賃住宅代管業」與「租賃住宅包租業」的業務模式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代管業受出租人委託,替出租人管理租賃住宅,主要是提供管理服務並收取約定報酬。
  • 包租業先向出租人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次承租人,並負責住宅管理;業者須承擔承租期間的租金、空置等經營風險。

掌握判斷關鍵:代管業的核心是「受託管理」;包租業的核心是「承租、轉租與管理」。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兩種業務的法律關係與經營型態。前三個選項描述了委託管理、轉租關係及報酬風險差異;D 選項則把代管業說成「一次性服務」,與其持續管理租賃住宅的性質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代管業受出租人委託管理住宅,屬於替房東管理的服務關係。包租業則先成為承租人,再將住宅轉租給他人,並進行管理,業者以自身租賃關係經營,不是單純受房東委託管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何者無須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經紀業受託辦理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時,應由經紀人簽章的文件包括: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繳存營業保證金申請書」不在這份清單內,因此無須由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簽章。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經紀人必須簽章的「受託交易文件」,再將各選項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列舉的文件比對。列舉項目以外的文件,即為本題所問的「無須簽章」文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地政士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所定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法》第 42 條所列懲戒處分為:

  1. 警告
  2. 申誡
  3. 停止執行業務
  4. 除名

「勒令移轉業務」不在法定懲戒處分種類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地政士法》第 42 條的處分清單比對。選項若不屬於上述四種懲戒處分,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多久者,應予除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定的懲戒累計規則:估價師受警告處分 3 次,視為申誡處分 1 次;申誡處分 3 次,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3 年者,應予除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多久」,直接對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末段的年限規定,即可判斷為 3 年。「累計」表示計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的總和,不是要求單次處分就達到該年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1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多少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1 條所定的估價差異協調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估價師間對同一標的物、同一期日價格的估計,差異達一定比例以上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土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估價師,決定估定價格。法定門檻為 百分之二十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源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1 條,直接辨認條文中的差異比例即可。題目問的是啟動公會協調機制的法定門檻,不是估價結果的平均數或差額計算,因此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就下列何項土地登記事項,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21 條所列「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的土地登記事項。簽證是地政士對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訂人身分等事項辦理查證;法律對特定登記類型或價值設有排除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法》第 21 條列明:繼承開始於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的繼承登記、書狀補給登記、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共有土地處分等登記、須有第三人同意的登記,以及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1,000 萬元的登記等,不得辦理簽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地政士法》第 21 條的排除事項。特別留意兩個容易混淆的界線:繼承登記的日期界線是「繼承開始於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權利價值的法定門檻是「逾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是 50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書狀補給登記:正確。《地政士法》第 21 條第 2 款明定,書狀補給登記不得辦理簽證。這正是題目所問的土地登記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有關公有土地管理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有土地的範圍、國有財產分類、地方政府處分土地的程序,以及政府出售非公用土地時買賣契約的法律性質。法規依據以《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制度法》為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分類規定後續無重大修正。

《國有財產法》第 4 條將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公共用及事業用財產;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其股份屬國有財產。判斷土地是否為公有土地,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不能只看使用土地的事業是否由政府經營。

解題方法

先抓住「國營事業所有土地」這句的所有權主體,再用《國有財產法》第 4 條但書檢驗:國營事業若是公司組織,國有的是政府持有的股份,公司名下土地則屬公司所有,不因其國營身分就直接成為公有土地。接著確認國有財產分類及地方政府出售土地的程序,最後判斷買賣契約是否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關於土地徵收,下列何者非屬核准徵收應考量之重要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的核准審查,以及「徵收要件」與「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要求需用土地人依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綜合評估興辦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同條例第 13 條則規定,申請徵收須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土地徵收也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及法律保留原則。至於「是否逾越人民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主要是判斷人民是否承受特別犧牲的概念,並非土地徵收核准審查所列的獨立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核准徵收應考量之重要事項」,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徵收核准審查的考量,或是另一項法律概念:

  • 公益性、必要性:屬法定評估及審查重點。
  • 法律保留原則:徵收須有法律依據,屬重要法律原則。
  • 社會責任之忍受範圍:偏向判斷財產權限制是否已構成特別犧牲,不是核准審查的獨立項目。

因此,應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於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設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所定承租人對耕地的優先承受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賣典條件,承租人須於 15 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第 15 條明文規定比對:A、B、C 都是條文內容;D 則在判斷出租人違反通知義務、逕與第三人訂約時的法律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選出與法律效果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第 15 條明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內政部所管地政業務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地政業務上的權責分工,重點是辨認各選項所述事項的主管機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行為屬於哪一機關:區段徵收制度及其實施辦法屬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的業務;土地債券發行、國有土地撥用及地方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則各有其主管機關或權責層級。

選項分析

(A) 訂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訂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屬於內政部所管地政業務。

(B) 發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債券:錯誤。 土地債券是政府辦理照價收買時,用以支付地價的方式之一;發行土地債券並非本題所指內政部主管的地政業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幾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所定的「協議程序」與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即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同條另規定,若已開始協議,但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仍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也得提起訴訟。這兩種情形的起算點不同,應分別記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提出請求之日起」多久,機關「不開始協議」時可以起訴。直接對照第 11 條的第一個期限即可:

  • 提出請求後逾 30 日仍未開始協議: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已開始協議後逾 60 日仍未成立:也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本題適用前者,期限為 30 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裁量處分添加附款,應遵守各種法則,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在裁量處分中添加附款時,應遵守的界限。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須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附款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裁量處分添加附款時應遵守的法則,再將選項與附款的法定界限及一般行政法原則比對。符合附款限制或一般法律原則者不是答案;與附款規制無關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錯誤。 附款是行政處分內容的一部分,仍受比例原則拘束。附款所採措施須適合達成目的、必要且衡量上合乎比例,因此比例原則是添加附款時應遵守的法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法源的範圍。行政法法源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得作為依據的法律規範或其他具法規範效力的依據,包含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

本題涉及法源與草案的區別,法規草案尚未完成法定制定或修正程序,也未公布施行,因此不具正式法規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行政法法源,關鍵在於它是否已依法制定或發布,並具有法規範效力。前三項分別是憲法、法律及地方自治法規,均屬正式法規;「修正草案」仍是立法程序中的提案內容,尚非生效法規,因此不屬行政法法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對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層次:

  1. 適合性:所採方法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所增進的利益顯失均衡。

此外,採取措施仍須符合法律與其他法治國原則;不能因為手段有助於目的,就認為它當然合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分別對應比例原則的哪個層次,再檢查是否把「有助於目的」誤當成措施合法的充分條件。適合性只要求方法有助於達成目的,不代表方法可以違法;因此,敘述中的「不論是否合法」是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當法律對於符合法律要件者,並非僅規定一種法律效果,而是規定多數法律效果或某種行為範圍,使行政機關有所選擇,自己決定,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行政法概念為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處理個案時,若容許機關在數種法律效果,或一定的行為範圍內選擇,即屬行政裁量。機關仍須依法律目的及相關原則行使裁量,並非可以任意決定。

相對地,法律若已明確規定要件及唯一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即須依法作成該效果,稱為羈束行政。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規定多數法律效果或某種行為範圍,使行政機關有所選擇,自己決定」。這描述的是法律保留選擇空間給行政機關,正是行政裁量的核心特徵,因此選「行政裁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向地政事務所繳納之登記費,與登記完畢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所繳納之工本費,二者雖均為規費,但性質不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的規費分類。依民國 111 年法規,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

  • 行政規費:機關受理申請並辦理行政事項所收取的費用。土地登記申請須由地政機關審查、登載,所繳的登記費屬此類。
  • 使用規費:因使用機關提供的資料、文件或其他資源所收取的費用。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是取得登記資料的謄本,所繳工本費屬此類。

《土地登記規則》所稱「登記規費」包含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這是總稱,不能因此認定其中各項規費性質相同。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原則上,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但該法第3條第3項列舉若干事項,明定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本題須分辨: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第3條第3項的排除項目。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罰,不在該項排除事項之列,仍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規定。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比對《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的排除事項。與本題選項直接相關者包括:

  •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事項。
  •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事項。
  •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這三類均屬法定排除事項。反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罰時,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涉及行政罰裁處,也須注意《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預備聽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的預備聽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以處理程序事項,並得釐清爭點、提出相關文書及證據。預備聽證應作成紀錄,不能省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先確認預備聽證的舉行時機與功能,再留意法律是否要求作成紀錄。選項 B 主張「得不做成紀錄」,與法條明文要求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關鍵在於辨別「請求權人是人民還是行政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指定的請求權人是「人民」,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對照時效:人民為 10 年,行政機關為 5 年。因此,本題應選 10 年。

選項分析

  • (A) 2 年: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對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一般消滅時效不是 2 年。
  • **(B) 3 年:錯誤。**一般消滅時效不是 3 年;個別法律若另定期限,才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定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

依條文及實務見解,判斷時應掌握: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公務員是否構成犯罪,並非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非屬要件」抓出來,再逐項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條文要求公務員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且違法,但沒有要求公務員必須犯罪。至於相當因果關係,雖未在條文中明文列出,仍是判斷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重要要件。

選項分析

  • (A) 須為公權力的違法行使:正確,屬於要件。 第 2 條第 2 項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為前提,且須有不法侵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責任構成與制度原則,包括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時的賠償責任、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互惠原則,以及請求賠償前的協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沒有為公務員另設「免除責任」的規定;公務員個人的求償責任則另見同法第 2 條第 3 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幹所列四項制度特徵,再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者。關鍵在於分辨「國家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和「公務員個人的責任」:不能把公務員個人責任的規定,誤當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明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行為,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未設有「公務人員之侵害行為責任免除」的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關於訴願,下列何者訴願機關應為實體審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程序中的「程序審查」與「實體審理」如何區分。訴願機關通常先確認訴願是否符合合法要件;若有逾期、標的已不存在,或所爭事項不是行政處分等情形,原則上以程序理由不受理,不進入實體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訴願事件有法定情形者,應為不受理決定;第 82 條則規定,對依法申請案件機關不作為而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原處分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訴願機關應依該處分的內容,認定訴願有理由或無理由。此時須就案件內容作成判斷,屬實體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訴願程序上的不受理事由,再找出法條明定須依新作成處分判斷有無理由的情形。

(A)、(B)、(D)分別涉及訴願逾期、訴願標的消失,以及訴願標的並非行政處分,屬程序問題;(C)則是機關在訴願中已就原先不作為作成處分,訴願機關須依該處分內容判斷訴願有無理由,因此進入實體審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事實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性質,尤其是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機關的行為若主要是執行測量、調查或通知等事實活動,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通常屬於事實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相關法理為準。土地鑑界複丈是地政機關實地測量、確認界址位置的作業;測量結果本身不直接決定土地所有權或創設界址權利,因此屬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是否直接對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

  • 機關駁回人民提出的申請,通常直接否准其請求,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會將權利或標示事項登載於登記簿,具有法律效果。
  • 機關實地進行鑑界測量,則是以測量、確認現場位置為內容的作業;其成果可作為後續處理或民事爭議的資料,但不因此直接決定所有權歸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發生耕地租佃爭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的耕地租佃爭議處理程序,以及調處後的司法救濟與裁判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該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條文並規定,爭議案件未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法條關鍵:

  1. 起訴前須先經調解、調處:這使行政調解、調處成為提起訴訟前必須完成的程序。
  2. 不服調處後移送司法機關,且免收裁判費:這不是提起訴願;裁判費免收的規定也沒有區分出租人或承租人。

因此,確認選項是否符合這兩項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 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73 條所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鍰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以二十倍為限。

判斷重點在於:這筆金錢是對違反法定申請期限義務所作的裁罰,還是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收取規費或追繳遲延款項。土地法使用「罰鍰」一詞,且其法律性質屬於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金錢的法源與觸發原因:申請人逾越法定期限,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依行政罰法的概念,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屬於行政罰。因此選擇「行政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費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6 條第 1 項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再對應《土地法》第 76 條的法定費率:

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11000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times\frac{1}{1000}

因此,正確敘述是「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的求償權消滅時效。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得行使求償權;此權利自機關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條所定的起算點是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權」,並直接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 2 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地政《土地行政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