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地價稅基本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也就是 10‰10‰。

「基本稅率」是計算地價稅累進稅率的起點;符合條件的土地依基本稅率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則適用較高級距。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地價稅基本稅率」,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16 條,記住法定數值為 10‰10‰,因此選擇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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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時,有關承租人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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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的「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耕地,以及出租人是否須補償承租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9 條第 2 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的耕地自耕,不受同條第 1 項第 2 款限制。原第 19 條第 3 項曾規定此類收回應準用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補償承租人;但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為該項規定違憲,該項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因此,不能再依該項要求出租人支付選項所列補償。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是「租約期滿」且出租人依第 19 條第 2 項,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耕地自耕。接著判斷該種收回是否仍有補償規定:原第 19 條第 3 項的補償依據已因釋字第 580 號失效,所以本題情形無須補償承租人。

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曾涉及終止租約時的補償方式,但它不代表本題仍須補償;關鍵在於第 19 條第 3 項原本只是規定「準用」該款,而準用的依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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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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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60 條,市地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法定項目包括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零售市場及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土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0 條列舉的共同負擔項目。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者。廣場、零售市場及兒童遊樂場都在列;郵局不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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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何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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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重點是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的通知與公告期間。依該條,私有土地經徵收且補償費發給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並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直到「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為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政機關通知、公告的終止期限,而非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收回權期間長短。依《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通知與公告的期間有兩個終點: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完成,或土地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其中任一情形發生,即達到條文所定的期限。因此選項 D 符合條文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 已經增訂,條文規定與題目所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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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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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之 1 的網路申請代理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不涉及權利義務變動者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設下的原則與例外:

  • 原則: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 例外:未涉及權利義務變動的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未涉權利義務變動可自行申請」及「其餘網路申請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這兩部分。

選項分析

  • (A) 錯誤。「僅能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忽略了例外:未涉及權利義務變動者,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得單獨申請。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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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下列何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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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6 條所定的私有土地所有權行使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關鍵在於辨認有權報請行政院制止的機關層級:條文明定為「中央地政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妨害基本國策」與「報請行政院制止」,對照《土地法》第 16 條。條文把報請權限交給中央地政機關,因此選項中只有「中央地政機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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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限制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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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有關限制登記的受理順序、登記標的物的狀態,以及法院囑託查封登記的處理方式。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的登記,包括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破產登記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如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但尚未登記完畢,應依規定改辦限制登記。另有抵押權實行拍賣的特別規定:即使標的物已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通知第三人,並將移轉登記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一般查封囑託,還是「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的特別情形。再判斷標的物是在移轉登記「尚未完成」,還是「已移轉登記完畢」:

  • 移轉登記尚未完成:依規定改辦限制登記。
  • 一般查封囑託遇到標的物已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原則上無從辦理,應函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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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有關協議價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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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協議價購」前置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時,仍須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才能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的市價,是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協議未能成立時,需用土地人應記明理由,並於申請徵收時敘明協議經過及結果。土地徵收須以協議等方式無法取得為前提,不能僅因協議未成就直接進入徵收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1 條的關鍵語句:「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逐項比對選項:若選項省略「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這項條件,就把申請徵收的門檻說得過寬,敘述即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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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規定,下列何者情況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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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規所定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其適用的法定情形。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在特定土地或建物移轉時,賦予特定人的優先承買地位;須有法條明文規定,不能只因土地或建物遭公開標售,就一概認為有優先購買權。

本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辨認各選項所述情況是否屬於土地法規明定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中的移轉方式與標的,是否落入法定的優先購買權規定。土地徵收前的協議價購,是徵收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並非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適用情形;其餘選項則各有法定的優先承買規定。

選項分析

  • (A) 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正確,為無優先購買權適用的情況。 協議價購是徵收程序中,徵收機關在辦理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土地法規並未因這種協議價購而賦予特定人優先購買權,因此符合題目所問。

  • (B) 公開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建築改良物:錯誤。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公開標售時,原權利人或合法繼承人於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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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法人依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發現,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多久期限內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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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對大陸地區法人取得不動產後,未依核定期限使用時的處理程序與移轉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發現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許可;內政部再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命其移轉,期限為二年。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程序,抓住最後要問的法定期限即可:大陸地區法人未依核定期限使用不動產,許可遭廢止後,地方政府命其移轉的期限是「二年」。本題是法規期限記憶題,無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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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礦泉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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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4 條對不得為私有土地的規定,以及這類土地已成為私有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將「礦泉地」列為不得為私有的土地;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徵收」是政府依法取得私有土地的方式,須依徵收相關規定辦理;不能逕以照價收買或直接辦理國有登記代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土地屬於土地法第 14 條列舉的礦泉地,再套用同條第 2 項的處理規則。條文明定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照價收買之:錯誤。 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的是「依法徵收」,不是照價收買。兩者是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可混用。
  • (B) 依法徵收之:正確。 礦泉地不得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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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為準。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未領取的徵收補償費,應存入國庫設立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並依規定通知應受補償人。

本條的關鍵效果是: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另須記住,專戶保管不適用《提存法》;主管機關應於應發給補償費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繳存;通知送達生效後逾十五年仍未領取,補償費歸屬國庫。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逐項核對三個容易混淆的細節:是否適用《提存法》、繳存期限,以及未領取多久後歸屬國庫。最後再確認「繳存專戶」對補償是否發生完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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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如何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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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有土地」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是否須由管理機關申報,以及其申報地價如何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的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因此,「免予申報」不代表沒有申報地價;法律直接以公告地價作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有土地」,再適用公有土地的特別規定。不要把一般土地所有權人的申報規則,套用到公有土地上:公有土地直接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並免辦申報,故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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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稅率及申報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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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各類契稅稅率,以及不同移轉原因下由誰申報納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契稅稅額以契價乘以法定稅率計算;各類契稅的稅率與納稅義務人,須分別記憶,不能只看「契價百分之幾」。

依《契稅條例》第 3 條,當時占有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百分之六;分割契稅為百分之二。典權契稅由典權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並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兩項資訊:稅率是否正確、申報納稅義務人是否正確。選項只要其中一項與法條不符,即為錯誤。題目沒有要求計算,直接比對法定稅率及申報主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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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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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及第 3 條之 1 關於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依民國 111 年法規,地價稅原則上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另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土地則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各選項所述土地權屬,再對照《土地稅法》對不同情形指定的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分別共有的地價稅不是由推舉代表人負擔;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委託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符合《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題目未限定公有或私有,依公同共有土地的規定,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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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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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因作業錯誤而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撤銷徵收。

同條規定的分類重點是:作業錯誤列為撤銷徵收事由;因工程變更設計而使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則列為廢止徵收事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作業錯誤」,直接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該款明定,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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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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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的基地與房屋優先購買權,以及權利行使期限、數名權利人的順位和違反通知義務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亦有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數名優先購買權人之順位,以登記先後定之;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該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四個要點:權利人與標的、購買條件、權利順位與表示期限,以及未通知的法律效果。選項把這些要點分別改寫;比較法條用語即可判斷,尤其要留意「同一條件」不等於「同一價格」,以及第 104 條規定的期限是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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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土地法有關地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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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土地權利主體、他項權利種類,以及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改變性質時的權利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但其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依本法之規定。這裡的「屬於人民全體」不是指所有土地都成為私有土地,而是揭示土地權利與國家及人民的關係。

《土地法》第 15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及其內容,依民法之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法》的明文規定,特別注意「人民全體」不等於「私有」,以及土地天然變遷後的權利效果。第 15 條直接對應選項(B),其餘選項則混淆了公私有土地的區分,或顛倒天然變遷時所有權消滅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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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下列何者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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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數宗土地權利為同一抵押權擔保」時,因擔保債權分割而辦理抵押權分割登記的申請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此類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

抵押權人是登記抵押權的權利人;抵押人是以土地提供擔保的人;債務人則是負擔被擔保債務的人。三者可能是不同人,不能因為抵押人提供土地,就把抵押人與債務人視為同一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抵押權涉及「數宗土地」,且是「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這不是單純更正登記,也不是僅由抵押權人處分其權利即可完成的登記。債權分割會影響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內容與範圍,抵押人及債務人均須參與,因此須由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三方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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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土地經辦理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下列何種情形之登記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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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假處分登記的效力。土地經假處分登記後,在該登記塗銷前,登記機關原則上應停止辦理與其權利有關的新登記;但法規另有例外者,不在此限。

本題依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法規判斷,考點在於辨認哪些登記屬假處分登記停止新登記規定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假處分登記未塗銷前,停止與該權利有關的新登記。」再檢視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例外。題目所列的「照價收買」屬例外,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分別共有繼承:錯誤。 繼承登記雖是因繼承而發生的權利變動,但「分別共有繼承」不屬本題所問的例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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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如訂有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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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對抵押權契約中「流抵約款」的登記處理。流抵約款是指雙方約定:債權到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抵押權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規定,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如有此類約定,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這項記載是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的登記事項,不因流抵約款本身的效力問題而直接拒絕登記。

解題方法

看到「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先辨認這是流抵約款,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判斷登記機關的處理方式:應於登記簿記明。題目問的是登記機關如何處理該約款,不是要判斷債務不履行後所有權是否當然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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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何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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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6 條之 1: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若是次序拋棄,則由拋棄人單獨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法律行為是「次序讓與」,再依規則確認申請人。次序讓與會改變抵押權間的優先受償次序,規則明定由受讓人與讓與人共同申請,因此選 A。題目未詢問抵押人是否須同意,不能把其他次序變更情形的申請要件混入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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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有關其消滅登記之申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所定的建物全部滅失後,所有權人未按期限申請消滅登記時,誰可以辦理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也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條文未規定建築管理機關查明後囑託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1 條明文列出的辦理方式:兩類權利人代位申請,以及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選項若改成建築管理機關查明後囑託登記,即不符合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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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信託登記,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登記後,土地登記簿、權利書狀與信託專簿各自記載的內容。依《土地登記規則》關於信託登記的規定,登記簿會記載信託登記及信託財產事項;詳細信託內容則另記載於信託專簿,供依法申請閱覽或謄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登記簿記載」與「書狀記載」:信託登記須在登記簿相關欄位登載信託及信託財產事項;發給權利書狀時,也須依書狀種類記明信託財產事項。至於信託的詳細內容,則查信託專簿。選項若把信託事項說成應登載於錯誤的登記簿欄位,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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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寺廟登記後,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寺廟登記規則》關於寺廟籌備期間取得土地或他項權利的登記處理。籌備期間若以籌備人代表人名義辦理登記,寺廟完成登記後,應將登記名義辦理為寺廟名義的更名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寺廟登記完成後,如何處理籌備期間已登記在代表人名下的權利。寺廟登記完成後,登記名義由籌備人代表人改為寺廟,依法申請更名登記;這不是把權利移轉給另一個新權利人,而是依寺廟完成登記的事實,變更登記名義。

選項分析

  • (A) 更正登記:錯誤。 更正登記是原登記內容有錯誤或遺漏時,依法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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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土地登記規則所稱之使用管理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稱登記種類中的「使用管理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共有不動產分管登記屬於使用管理登記。此類登記反映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式所作的約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登記的法律性質:

  • 信託登記:表彰不動產權利因信託而移轉或受限制的關係。
  • 不動產役權登記:設定或記載不動產役權,屬他項權利登記。
  • 分割繼承登記: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辦理的權利變更登記。
  • 共有不動產分管登記:記載共有人間對共有物如何分區使用或管理的約定。

只有分管登記直接涉及共有不動產的使用、管理,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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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該重劃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為下列何者之同意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自辦市地重劃發起成立籌備會的雙重門檻:發起人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必須分別超過法定比例。兩項條件都要符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門檻是:

發起人人數>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10×3\text{發起人人數}>\frac{\text{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10}\times 3

且

發起人所有土地面積合計>擬辦重劃範圍土地總面積10×3\text{發起人所有土地面積合計}>\frac{\text{擬辦重劃範圍土地總面積}}{10}\times 3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發起成立籌備會」,再對照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的比例。條文要求發起人人數「逾」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且發起人土地面積合計「逾」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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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何時之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關於重劃區土地參加分配時,認定土地標示與權利內容的基準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農地重劃條例》第 30 條規定,重劃區內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土地標示及權利「以何時土地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應直接抓法條指定的基準日。這個日期是「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不是公告分配的日期、公告期滿日或分配結果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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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多久期限內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市地重劃後地上權消滅及補償請求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而不能達到設定目的時,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同條例第 65 條規定,第 63 條之 1、第 64 條請求權的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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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97 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 25 條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上限與價額計算基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97 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則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房屋租金上限及其計價基礎,再分別核對兩個重點:年息上限是否為百分之十,以及土地、建築物價額由何種方式認定。選項只有土地價額採法定地價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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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有關稅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課稅稅率。依題意,交易標的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且納稅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0 年修正後,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稅率如下:

房地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超過 10 年15%

解題方法

先確認納稅人身分與交易房地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再把選項中的「持有期間」與法定級距逐一對照。題目問哪一項敘述正確,無須計算交易所得;只要核對持有期間的界線與相對應稅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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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特定土地移轉所採的不同處理方式:免徵、不課徵及得申請不課徵。三者不能混為一談:「免徵」是依法免除該次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通常是該次移轉先不課稅,依規定於日後移轉時再處理;「得申請不課徵」則須符合要件並提出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情形與《土地稅法》的法定用語及要件:

  • 配偶相互贈與:得申請不課徵,不是免徵。
  • 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移轉:法律明定不課徵。
  •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地價:法律規定免徵,不是得申請不課徵。
  • 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符合條件時得申請不課徵,不是當然不課徵。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選項稱「免徵」,把申請不課徵誤寫成免徵,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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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廢止徵收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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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廢止徵收申請機關與申請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規定,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誰提出申請」以及「向哪個機關申請」,不要與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廢止徵收的程序,或地方政府辦理徵收相關程序混淆。法條指定的申請人是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的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因此選項中須同時符合這兩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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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4 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原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辨「核定發給抵價地」與「接到核定通知」:法條明定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是收到通知。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時點語句,並依序排除其他程序階段:主管機關核定、通知送達、抵價地登記、抵價地點交。題目問的是原土地權利義務何時終止,應選法條明定的「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而非後續登記或點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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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補償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土地地價: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
  • 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距孳息成熟期在一年以內,按成熟時孳息估定;逾一年,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估價機關」、「補償基準」或「期間」換成其他概念。土地地價看「市價及地價評議委員會」;改良物補償則分別記住「建築看重建價格、農作看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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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出售土地時適用 10% 的特別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再直接套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特別稅率為 百分之十。本題只問稅率,不須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判斷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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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基準日」。不同移轉原因適用不同基準日;辨認移轉類型後,再對照法條即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法院拍賣土地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現行法條文字已配合增列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法院拍賣的基準仍為拍定日。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法律關係:一般契約移轉、遺贈、法院判決移轉或法院拍賣。接著找各類案件適用的日期,並確認選項是否把基準日寫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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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登記儲金提存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政機關應將所收登記費的 百分之十提存為登記儲金,專供《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登記費」「登記儲金」兩個關鍵詞,對應《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法條明定提存比例為百分之十,無須另行計算,因此選擇百分之十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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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53條對「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的登記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這類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並在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再對照《土地法》第53條的法定處理機關與登記方式:

  • 辦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 登記方式:逕為登記。
  • 登記名義: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三項要件均與選項(D)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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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法辦理公開標售時,下列具優先購買權者之優先順序,正確者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考點是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公開標售時,哪些人得就其使用範圍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法定順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標售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條文所列順序即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優先購買權順位」,再依條文列舉的先後排序。這不是依身分重要性或持分大小判斷,而是直接按照法條規定的順位作答。

因此,第一順位是繼承人,第二順位是合法使用人,第三順位是其他共有人,符合 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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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經公告期滿,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第 3 項,測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完成公告後,地政機關應辦理何種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重測結果公告 30 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及「公告期滿,未經聲請複丈」。這正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第 3 項所定程序;法條已明定後續登記種類,無須再從一般登記類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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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6 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掌,重點是分辨「中央統籌規劃、訂定全國性制度」與「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使用許可」的權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列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的擬定,也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的核定;農業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核定。現行法後續修正未改變本題所涉的權責區分。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選項的工作性質:涉及全國規劃原則或全國性管制制度者,屬中央職掌;使用許可核定則按功能分區區分。農業發展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議,海洋資源地區則由地方受理後核轉中央審議。因此,將農業發展地區許可核定列為中央辦理事項的選項,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A)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正確,屬中央職掌。 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順序與原則涉及全國性的國土規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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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第 1 項,重點是遺贈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的登記順序與申請人。

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原則上須先由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移轉登記。若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須先辦妥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兩個順序即可判斷:

  1. 先辦繼承登記:土地須先登記為繼承人所有。
  2. 再共同申請遺贈移轉登記:一般情形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會同申請。

因此,既不能由受遺贈人直接單獨申請,也不是在繼承登記時一併辦理遺贈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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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何期限內發給之;未於該期限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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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的期限,以及逾期未發給補償費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徵收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完竣;未於期限內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改良物的徵收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土地改良物」與「公告期滿後」。依第 31 條第 2 項,將公告期滿作為起算點,法定期限為 15 日;若期限內未發給完畢,失效範圍是未完成補償的該部分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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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所定的重新規定地價週期。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直接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的期間即可。條文規定「每二年」,因此選項中對應的數字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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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登記,何者應繳納登記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繳登記費,法律列舉的登記類型則免繳」。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76 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土地法第 78 條則列出免繳登記費的登記類型。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土地法第 78 條的免繳項目比對:若屬列舉類型,即免繳;若不在列舉範圍內,則回到土地法第 76 條的原則,判斷是否應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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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設定負擔於外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的土地,包括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與領域邊境的土地;農地不在此禁止清單內。

「設定負擔」是指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等權利負擔。條文禁止的土地類型,無論是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都受到限制。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土地法》第 17 條列舉的禁止土地。林地、漁地、鹽地均明列於禁止範圍;農地則未列入。因此依題意詢問「得設定負擔於外國人」的土地,選擇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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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多長期間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3 條,測驗租用建築房屋基地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間,出租人得收回基地的要件。條文所定期間為「二年以上」;計算時,還要注意條文排除以擔保現金抵償的部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再對照《土地法》第 103 條的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扣除以擔保現金抵償的部分後,達二年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基地。因此選擇「二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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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 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如因作業錯誤而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或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應辦理撤銷徵收。
  • 因工程變更設計、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事業或開發方式改變等情形,屬於廢止徵收的事由。

簡言之,撤銷徵收處理徵收時即存在的事由;廢止徵收則處理徵收後發生的變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公告徵收時已存在的狀況」,還是「徵收後發生的變更」。接著對照第49條: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屬法定撤銷徵收事由;工程設計、事業或開發方式後續改變,則屬廢止徵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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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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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的「殘餘土地一併徵收」申請期限。徵收土地後,若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一併徵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同條規定,申請期限是「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逾期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所列的殘餘土地情形。接著抓住該條的期限文字:「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即可選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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