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度內容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前後的制度差異,尤其是調解管轄、調解方式、罷工程序及爭議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在比較修法前後,再核對民國 109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
- 申請調解的管轄,依勞方當事人的勞務提供地判斷。
- 調解可採調解人方式或調解委員會方式。
- 罷工須先經調解不成立,且須符合工會會員投票規定。
- 雇主不得以正當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其會員請求賠償。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9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調解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不是勞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此處的判斷基準是工作提供地,不能與住所地混淆。
(B) 錯誤。 修法後增訂由調解人進行調解的方式,並可由單一調解人處理;修法前制度以調解委員會為主,並未明定「獨任調解人」的調解方式。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有法定協商資格之勞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有協商資格者包括:
- 企業工會。
-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的人數,逾該他方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的產業工會。
-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的人數,逾該他方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的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 其他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的工會。
其中「逾二分之一」是指超過一半,不含恰好一半。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工會類型,再核對法定比例與比較對象:
- 產業工會:和協商他方所僱用的全體勞工人數相比,門檻是逾二分之一。
- 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和協商他方所僱用的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相比,門檻也是逾二分之一。
第 3 題2 分
有關工作規則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作規則的訂定方式、拘束效力、功能,以及法定訂立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可統一事業單位內的勞動條件及管理規範;其訂定並非必須由雇主與勞工共同商議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工作規則的法定制度:先確認法定門檻,再判斷訂定程序與規範功能。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C,以下依該答案說明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工作規則由雇主依事業性質訂立,法律未規定須由雇主與勞方共同商議後決定。勞工意見可供雇主參考,但不是法定共同決定程序。
- **(B) 錯誤。
第 4 題2 分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工資扣款、女性夜間工作、例假日出勤及妊娠期間調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尤其要留意:雇主即使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能逕自從工資扣款;而妊娠期間改調較輕易工作,法律明定雇主不得拒絕或減少工資。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讀生不慎打破餐具,雇主不能未經同意便直接從薪資扣款。若雇主主張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依法處理,不得以預扣工資取代。
- **(B) 錯誤。**依民國 109 年《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原則上受限制;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工會法第 1 條明示之立法宗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1 條所明示的立法宗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因此,選項中直接對應條文的是「促進勞工團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第 1 條「明示」的立法宗旨,應以條文用語逐一比對選項,不宜把其他勞動法規的目的,或工會法其他條文涉及的事項,混同為第 1 條宗旨。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每年幾月幾日為工殤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工殤紀念日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9 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39 條辨認日期即可:工殤日為每年 4 月 28 日,對應選項(B)。
選項分析
- (A) 5 月 1 日:錯誤。 5 月 1 日為勞動節,並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工殤日。
- (B) 4 月 28 日:正確。 符合該法第 39 條明文規定。
第 7 題2 分
養成訓練,係對幾歲以上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第 7 條對「養成訓練」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養成訓練是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的職前訓練。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年齡門檻,直接對照法條中的「十五歲以上」即可。法條另有「或國民中學畢業」這項條件;本題選項只問幾歲以上,因此選十五歲。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勞動部之次級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的機關層級」。判斷選項時,要看該單位是否依法列為勞動部的次級機關,不能只因名稱與勞動業務相關,就認定它是次級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勞動部組織法》及勞動部相關組織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正式機關名稱,再辨認其組織層級。四個選項中,勞工保險局是勞動部所屬機關;其餘選項不是勞動部次級機關的正式名稱,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掌,以及相關勞動法令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及失業認定等就業服務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業務領域:失業認定是就業服務與就業保險請領流程的一環;積欠工資墊償、職業病防治及入出國日期證明則各有其他業務主管機關。依此區分職掌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積欠工資墊償:錯誤。 積欠工資墊償是勞工因雇主歇業等事由,依法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的制度,相關業務並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
第 10 題2 分
工會理事會之定期會議每幾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24 條所定工會理事會定期會議的最低召開頻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幾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直接對照《工會法》第 24 條的期間規定即可。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表示定期會議的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選項 B 符合法定最低頻率。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終止後幾個月內仍不行使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者,不得再行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22 條關於團體協約關係人行使權利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拋棄無效;但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其權利者,不得再行使。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勞動契約終止後幾個月內仍不行使權利,將不得再行使」,對應《團體協約法》第 22 條後段。依條文,期間是三個月,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罷工限制:特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勞資雙方必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得宣告罷工。必要服務條款的作用,是在罷工期間維持必要服務,降低對民眾與公共利益的影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列入此類事業的有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特定金融資訊、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與支付系統相關事業。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罷工限制:
- 教師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屬於不得罷工的對象。
- 特定事業則不是一律不得罷工,而是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得宣告罷工。
再將選項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必要服務事業名單比對,可知自來水事業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所述,何者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將權利事項界定為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調整事項則是雙方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
簡單辨別:爭的是既有規範下「權利義務如何履行」,屬權利事項;爭的是勞動條件「要不要維持或改變」,屬調整事項。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詢問的類型是「調整事項」,再對照法條定義中的關鍵詞「勞動條件」及「繼續維持或變更」。符合這組文字的選項就是答案;以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作為爭議依據的選項,則是在描述權利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基於法令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是權利事項的一種,並非調整事項。
第 14 題2 分
工會或雇主團體若欲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下列何者為具法定資格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8 條,重點是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協商代表須依法律列舉的方式產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定方式包括:
- 依團體章程規定。
- 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通知全體會員,並經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本題詢問哪一選項屬於法定產生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團體協約法》第 8 條所列方式。題目問的是「協商代表」如何產生,不能與理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推派程序混淆;書面委任也須達到法定比例。
選項分析
- **(A) 工會理事會推派之協商小組:錯誤。**理事會推派並非本條直接列出的法定方式。若團體章程另有規定,才可能依章程方式產生;本選項未交代此一條件。
- **(B) 工會監事會推派之協商小組:錯誤。
第 15 題2 分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原則上應多久更換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1 項有關輪班制工作班次更換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輪班制勞工的工作班次,原則上每週更換一次;經勞工同意者,得依規定調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原則上」多久更換一次,直接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的法定原則即可:輪班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題目未詢問經勞工同意後的調整方式,因此依一般原則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得為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所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上限。依該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換算為月數即為 個月。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另須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以及限制範圍與合理補償等法定要件;期間上限是本題直接測驗的重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法定最長期間,再對應《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規定:最長不得逾二年。題目以「幾個月」作答,因此將二年換算為二十四個月。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法規名稱)第 2 條對不同身分者適用範圍的區分,尤其是「適用本法」與「適用本法的申訴、救濟及罰則」並非同一件事。以下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相關罰則規定也有排除適用。另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不是哪些人「完全適用」本法,而是哪些人可以適用本法所定的「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雖然受本法保障,但相關程序及罰則依題示條文有特別規定;實習生則明文適用本法。因此選實習生。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工資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預告期間的謀職假、工資保障與平均工資的規定。解題關鍵是熟記平均工資的法定計算期間:以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為原則,不是一年。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者,則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相關規定與本題所涉條文,民國 109 年修法後仍採六個月期間,現行法並未將其改為一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勞動基準法》即可。A、B、C 分別涉及第 16 條、第 21 條及第 27 條;D 則檢查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與分母。D 把「前六個月」改成「前一年」,且直接除以 365,與法定定義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上哪些契約終止情形,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 17 條發給資遣費。
- 勞工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也得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
- 第 18 條則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解題方法
先辨別契約是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終止、由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還是定期契約自然期滿。前兩者依法有資遣費請求權;定期契約期滿則屬契約期限屆至而終止,依法沒有資遣費。據此選出題目問的「無法領取資遣費」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各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中,那一項沒有三十日除斥期間限制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以及同條第 2 項的「三十日除斥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雇主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第 4 款終止契約,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3 款不受這項三十日限制。該期間是行使終止權的法定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款次,再比對第 2 項列出的款次:
- 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有三十日除斥期間。
- 第 3 款:未列入三十日期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是《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1 題2 分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所定的雇主年金保險費最低負擔標準。依該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法規基準為民國 109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雇主每月負擔的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工資的多少比例,直接對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即可:最低比例為 。這是法定下限,不是上限,也不是勞工自行負擔的比例。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但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幾年繳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2 項,重點是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社會保險續保與保險費負擔。受僱者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則得遞延三年繳納。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可以遞延幾年繳納」,直接對照法條中的期限即可:遞延年限為三年。這項規定是延後繳納受僱者應負擔的保險費,並非免除該筆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的期限仍為三年。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的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與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法條以「受僱者」及育有子女為申請條件,未以婚姻狀態作為限制,因此未婚受僱者符合其他要件時,也可以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中的三項要件即可判斷:
- 子女年齡:滿三歲前。
- 任職期間:滿六個月後。
- 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
再看法條有無婚姻狀態限制;法條並無此限制,因此未婚不會因此喪失申請資格。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若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應於多久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的職業災害通報義務。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死亡災害」及「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直接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該項列出應通報的職業災害類型,並明定通報期限為八小時內,因此選擇 8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勞動檢查機構就勞工申訴所實施之檢查,應於幾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所定的勞工申訴處理期限。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派員檢查,並於 14 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期限與本題官方答案一致。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勞動檢查機構就勞工申訴所實施之檢查」,並詢問「幾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抓住「勞工申訴」和「通知申訴人」兩個關鍵語,即可定位《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直接對照條文所定的 14 日。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情形。這是指被保險人因特定事由暫時離開原有工作狀態時,符合條件仍可續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9 條列有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因傷病留職停薪,以及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且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9 條規定,特別核對傷病留職停薪的年限,以及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者是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被保險人負擔多少比例之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所定的「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自願繼續加保」制度,以及其保險費負擔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條件者可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依同條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政府補助。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即可對應《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接著直接記取該制度的分擔比例:被保險人負擔 80%,政府補助 20%。題目問的是被保險人負擔比例,因此選百分之八十。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多久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保險效力停止後,同一傷病仍得請領給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得就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的疾病,請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這項規定著眼於傷病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此保險效力停止後,對該事故及其引起的疾病仍保留一定期間的給付請領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傷病事故發生於保險有效期間」以及「保險效力停止後多久內」。接著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法定期間是「一年內」,因此選項中應選「一年內」。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何種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退保後確診職業病的給付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之 1,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關鍵在於「退保後確診」不會當然排除給付;條文特別保障的是在加保有效期間已罹患職業病、退保後才經診斷確定的情形。給付種類則由條文直接指定為失能給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時間點:職業病是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但在「退保後」才診斷確定。接著套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之 1,確認該情形可請領的給付項目。條文明定為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錯誤。 傷病給付是因職業傷病而接受治療、不能工作並符合相關請領要件時的給付;
第 30 題2 分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等資料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關於求才廣告資料保存的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以及電話等資料 二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即可連結到《就業服務法》對廣告媒體業者的資料保存義務;題目問的是保存期間,依規定直接選「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就業安定費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的就業安定費:哪些雇主應繳、基金用途、外國人聘僱許可廢止後的繳費責任,以及欠繳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的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費用納入就業安定基金,用於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解題方法
先抓第 55 條的三個判斷點:
- 繳費對象:聘僱外國人從事法定工作者,不是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
- 基金用途:範圍包含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聘僱管理,不限於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 欠繳效果:法律設有寬限、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程序;符合條件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聘僱許可,並非立即廢止。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就業安定費不是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要繳。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原則上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時,才負有繳納義務。
第 32 題2 分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何種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庇護性就業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合繼續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時,後續應如何銜接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用來了解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能力與需求,作為安排職業重建服務的依據;若評量結果顯示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服務重點便是依其實際需求,協助銜接至合適的後續服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服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已接受庇護性就業」且「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這不是再做一次能力評量,也不是直接判定應接受某一種訓練,而是要讓個案離開不適合的服務安排後,接續適合的職業重建或相關服務。因此,應選擇具有銜接、轉介意涵的「轉銜服務」。
選項分析
- **(A) 職訓服務:錯誤。**職業訓練是提升職業技能的具體服務。題目沒有指出個案已確定適合接受訓練;
第 33 題2 分
有關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比例,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的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與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的提撥方式包括:
- 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每月就營業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一五。
- 每月由每個職員、工人的薪津各扣百分之零點五。
-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的「提撥時點、計算基礎與比例」是否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題目問何者正確,將選項比例與法條逐項比對即可;下腳變價的提撥比例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根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勞工保險基金的財務來源,關鍵在於分辨「基金收入」與「政府每年以稅收補貼」是否屬於法定來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勞工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保險費及其孳息、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收益,以及其他依法撥入的款項。選項 A、B、C 均對應基金的法定收入項目;「每年度政府以稅收進行補貼」並非該條所列的基金財務來源,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調解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制度,重點包括調解委員的出席與調查、調解方案的決議門檻、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以及調解不成立後交付仲裁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主管機關」、「代理調查」、「決議比例」及「調解成立效果」,特別留意選項是否只改動法條中的一個關鍵字。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可直接對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其他程序規定則核對同法調解及仲裁章節。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若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者,依民國 109 年規定,權限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此選項將機關層級寫錯。
第 36 題2 分
有關勞動檢查法中對於勞動檢查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關於進入事業單位檢查、邀請專家陪同鑑定、犯罪嫌疑案件搜索扣押,以及重大職業災害檢查與停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權限與義務,特別留意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拒絕,以及停工的適用條件。選項 A 把「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改成「得婉拒」,與條文直接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條文並明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選項所稱因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虞而得婉拒,沒有法條依據,與法定義務相反。
第 37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關於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分,以及定期契約期滿後繼續工作時的契約轉換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雇主得與勞工訂定定期契約;具有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立即表示反對,原則上視為不定期契約,但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不適用這項轉換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中的敘述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尤其要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規則:一是派遣勞工的契約型態,二是定期契約期滿後繼續工作的例外。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現行勞動基準法中對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後獲得之特別休假日數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的年資與日數。特別休假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計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年資門檻及日數如下:
| 工作年資 | 特別休假日數 |
|---|---|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 3 日 |
|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 7 日 |
|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 10 日 |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 每年 14 日 |
|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 每年 15 日 |
| 十年以上 | 每年加給 1 日,最多 30 日 |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年資區間與法定日數即可。尤其要注意,「工作未滿一年」仍可能已符合六個月以上的門檻,因此不能一概認為沒有特別休假。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 條所定的立法目的。解題時應比對各選項是否為該條明文列出的目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 條規定,本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而制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三項立法目的:
- 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 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三項均見於選項 A、B、C。選項 D「落實性別侵害有效救濟」雖與本法提供申訴及救濟機制的規範精神相關,但不是第 1 條列出的立法目的,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對於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中雇主開始提繳、停止提繳、雇主未足額提繳的損害賠償,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條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期限與請領門檻,特別留意「開始提繳」和「停止提繳」的申報期限,以及「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可採取的請領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規定,雇主未按月或未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並非二年。選項所稱「屬侵權行為性質」也不是該條明文規定的要件。
- **(B) 正確。
第 41 題2 分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終止時,相關資遣費之計算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的「新制資遣費」標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後的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時,雇主應按該段年資計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年資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年資」,也就是勞退新制年資;再套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的新制資遣費公式:
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總額最高為六個月平均工資。因此,每年年資對應的給付率是半個月平均工資,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中各種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強制加保與得自願加保的對象。解題關鍵是分辨: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並非一概不得加保;符合條件時,得依第 8 條準用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被保險人分類,應依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加保類型:
- 第 6 條列的是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例如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的員工,以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第 8 條列的是得準用條例參加勞工保險的人員,其中包含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第 6 條並明定,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因此,主張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不得」加保,與第 8 條規定相反,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若勞工的年齡和勞工保險年資達到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標準後而延後請領,日後請領時所發給的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的展延老年年金給付。勞工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年齡及保險年資條件,若延後請領,每延後一年,年金給付金額增給 4%;延後期間最多採計五年,因此最多增給 20%。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記住展延年金的計算標準:
因此,每延後一年增給 4%,最多延後五年計算,增給上限為 。符合這兩項標準的是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可領取投保薪資百分之多少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償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傷病給付的起算日與給付比例。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因而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70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數字即可判斷:
- 起算日:第 4 日,也就是不能工作的前三日不在此項給付的起算範圍內。
- 給付比例: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因此,符合「第四日」與「百分之七十」的選項為 D。題目使用「投保薪資」作簡稱;法條的用語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若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自事實發生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幾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的罰則。投保單位若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應自事實發生日起,按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 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的給付金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當時即為四倍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再對應《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條文直接規定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因此選四倍。題目沒有提供保險費金額,不需要計算罰鍰總額,只需判斷法定倍數。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方式,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幾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多少進行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所定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以 60% 計算。
公式為: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兩個數字: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期間,以及給付比例。依民國 109 年《就業保險法》的規定,期間是前 6 個月,比例是 60%,因此選擇同時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時,至少應進用百分之多少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公部門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比例,再對照法條: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門檻為員工總人數 34 人以上,法定比例為 3%。題目問最低進用比例,因此選擇百分之三。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於國內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若欲在寒暑假以外時間工作,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為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對特定學生工讀時間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是在寒暑假以外工作,直接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的每週工時上限。將條文所定的 20 小時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 (A)。
此處的「最長」是法定上限,並非要求每週一定工作滿 20 小時;實際工時可以少於上限。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我國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下列何種處理並非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對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時,主管機關可採取的處理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採取:
- 警告。
- 限期改善。
- 定期停止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 撤銷或廢止許可。
這項列舉中沒有「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並非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直接對照《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的四種處理方式即可。前三種是警告、限期改善、定期停止訓練業務;最後一種是撤銷或廢止許可。選項中唯一不在法條列舉內的是「罰鍰」。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雇主若欲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之要件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的延長工時要件與時數上限,以及第 32 條之 1 的補休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沒有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時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提高至每月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者,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何者錯誤」,逐一核對程序、時數上限、補休及備查義務。關鍵數字是「每月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選項 A 將 138 誤寫為 162,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不是 162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