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的禁止就業歧視事由。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該項列舉的事由予以歧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該項列舉的事由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及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事由逐一比對。若選項所指事由不在列舉範圍內,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就業服務法中所規定之「中高齡者」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判斷時須同時確認年齡範圍與身分資格。
解題方法
直接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4 款比對選項:年齡須為 45 歲至 65 歲,且對象須為「國民」。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給付金額應增給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的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規定。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後,延後請領者可領取展延老年年金;每延後 1 年,依原計算的給付金額增給 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法源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2。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每延後 1 年」的增給比例,辨認「展延老年年金」規定即可:每延後 1 年增給 4%,並非每延後一年增加固定金額。若延後數年,增給比例依年數計算,但總增給上限為 20%。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得請領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2 項的遺屬年金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的孫子女或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且符合各類遺屬的個別條件,才得請領遺屬年金。
判斷時要分清楚各類遺屬適用的年齡、婚姻、就學、工作收入及扶養條件。題目所列「25 歲以下、在學、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是子女請領資格的一種,不能直接套用到兄弟姊妹。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屬的遺屬類別,再確認列出的條件是否符合該類別的法定資格。配偶有其專屬條件;兄弟姊妹則須是被保險人所扶養,並符合該類別規定的年齡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選項若把其他遺屬的資格移植過來,或漏掉必要的扶養關係,即不符合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勞工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所定的勞工保險效力開始時點。
符合投保規定的勞工到職、入會或到訓時,投保單位應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原則上自應通知之日起算;若投保單位未於到職、入會或到訓當日通知,保險效力則自通知的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關鍵字:「列表通知保險人」。題目問效力何時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判斷通知時點,而不是看何時繳保費、事故發生或勞工單純符合投保資格。
選項(B)概括呈現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的原則,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在期限內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 15 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幾之滯納金,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的逾期繳納保險費滯納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投保單位未在期限內繳納保險費,得寬限 15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按應納費額加徵 百分之零點一,累計上限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每逾 1 日加徵」的比例,依序抓住條文中的三個數字即可:寬限期為 15 日、每日滯納金率為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二十。題目問的是每日比例,因此選擇百分之零點一。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及相關續保規定:被保險人遇有特定情形時,即使暫時停止工作或留職停薪,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判斷時要留意各款的條件限制,尤其是「因案停職或被羈押」須以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限。
本題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得續保的法定情形:
- 應徵召服兵役者,屬可續保情形。
- 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符合條件者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相關規定選擇繼續加保。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者,只有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時,才屬可續保情形。
因此,題目中已明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符合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續保的條件。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強制加入勞工保險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強制投保對象,以及哪些人員僅得準用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符合條文所列身分的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同條列出的身分包括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以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應強制加入」,應辨認哪個選項不在第 6 條的強制投保範圍。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雖可參加勞工保險,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是得準用條例參加,並非第 6 條所定的強制投保對象。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之性騷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所定的職場性騷擾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並另定義權勢性騷擾;「跟蹤式性騷擾」不是本法所列的性騷擾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名稱是否對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的法定用語:
- 敵意環境性騷擾,是法條所稱「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 交換式性騷擾,是法條所稱「交換式性騷擾」。
- 權勢性騷擾,亦有明文定義。
- 跟蹤式性騷擾不是該法所定類型。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選出不在該法定類型中的「跟蹤式性騷擾」。
選項分析
- (A) 敵意環境性騷擾:錯誤選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所稱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指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進而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
第 10 題2 分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舊制年資銜接,以及年滿 60 歲請領新制退休金的年資門檻。相關規定見同條例第 1 條、第 7 條、第 11 條及第 24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條文:
- 勞工與雇主的定義,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 依《私立學校法》提撥退休準備金者,排除適用本條例。
- 舊制年資可保留;符合條件時,勞雇雙方得協議結清。
- 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及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選項誤指為依《勞工保險條例》定義。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協商;有協商資格之一方提出協商時,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 對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協商。
- 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
- 以其他不當方式拒絕協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情形。前三項分別對應法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2 款;第 4 款雖是法條列舉的概括規定,但選項 D 所述並非第 6 條第 2 項明文列出的具體情形,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所列的團體協約約定事項。團體協約得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包括工資、工時、休假、福利、撫卹、職業安全衛生、工會組織與活動、爭議處理,以及其他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工會之組織、運作及活動」,其中包括工會會費的代扣;同條第 2 項則禁止約定「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技術或經營效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的列舉事項,再將各選項對照法條:若屬法條明列的協約事項,即不是答案;若屬法條明文禁止約定的內容,即為「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一方當事人為下列何者之團體協約在簽訂前不須取得核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的簽約前核可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特定公部門或公營事業一方參與的團體協約,必須在簽訂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者,團體協約無效。
法定適用對象包括:
- 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
- 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 一方當事人為前述兩類以外的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且有上級主管機關。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並未列在這項簽約前核可規定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所列對象:屬於法定對象者,簽約前須取得核可;未列入者,則不因該條而須事前核可。因此,找出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團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8 條第 1 項,重點是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協商代表如何產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 依團體章程規定。
- 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經通知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法條規定的是這幾種產生方式,沒有列出由理事長自行指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題目選項與法定列舉方式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所以找出不在上述三種方式中的選項。特別要分辨「協商代表產生」與團體內部由誰主持或代表的職務安排,不能把理事長的職權直接當成法定產生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工會之經常性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28 條所定的工會經費與會費下限。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經常性會費」相對於會員當月工資的最低比例,直接對照《工會法》第 28 條即可。法條用語是「不得低於」,表示工會可依規定收取更高金額,但不能低於 。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6 條規定,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第三款的工會,也就是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 條對教師的特別限制即可:先排除第一款「企業工會」,再選出第二款「產業工會」及第三款「職業工會」。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所定的救濟途徑,關鍵是辨別裁決所依據的是《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還是第 2 項。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為的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4 項,對於依該項規定所作的裁決處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明確指出裁決是「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作成,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4 項判斷救濟方式:對裁決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題目問的是不服裁決決定後的救濟,因此選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 (A) 提起行政訴訟:正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4 項明定,對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作的處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 18 題2 分
在勞動部中職掌「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之單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各內部單位的職掌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6 條,綜合規劃司掌理「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等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對照各單位法定職掌。這是辨認機關分工的記憶題,不需要計算;題幹所列文字即為綜合規劃司的職掌。
選項分析
- (A) 綜合規劃司:正確。 依《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6 條,負責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
- **(B) 勞動法務司:錯誤。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得經營之就業服務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列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業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就業服務事項。
技能檢定屬於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並非第35條列舉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就業服務法》第35條的業務項目逐一比對。職業介紹、受託招募員工及職業心理測驗都明列於條文;技能檢定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雇主聘僱從事下列何種工作之外國人,不須訂立定期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對外國人勞動契約期限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同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若未約定期限,則以聘僱許可期限作為勞動契約期限。
這三款工作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等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藝術及演藝工作則列在第 1 項第 6 款,不在上述定期契約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辨認選項所屬款次,再看該工作是否落入第 8 款至第 10 款。屬於這三款者,依法須訂立定期契約;不屬於者,不能僅因其為外國人受聘僱,就認為必須訂立定期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關於「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運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重要法條重點如下:
- 優先受償順位(第 28 條第 1 項):勞工未滿 6 個月之工資、勞基法退休金、勞基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其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債權相同」。
- 基金墊償範圍與上限(第 28 條第 2 項):積欠工資以「未滿 6 個月」為限;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數額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基金提繳費率上限(第 28 條第 3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業務辦理機關(第 28 條第 2 項後段):墊償與收繳業務依法由「勞工保險局」辦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對焦《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各項構成要件,採「法條要件對比法」逐一檢視:
- 順位比對:檢視工資債權與抵押權之順位關係是否為「同順位」而非「劣於」。
- 額度比對:確認資遣費墊償之最高額度是否符合「6 個月平均工資」之限制。
- 數字比對:確認法定的基金費率上限數字(萬分之十五 vs. 萬分之十)。
- 管轄權責比對:判斷公法上基金收繳與墊償係屬中央專責機關(勞工保險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始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時間規制除外適用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對象、約定程序及其排除適用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約定內容須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第 84 條之 1 排除的是法條明列的部分規定,並不代表勞工的工作時間與休息保障全數失去限制。該條並未排除第 35 條的休息時間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條件,再確認其排除適用的法條是否包含「休息時間」規定。A、B、D 分別涉及適用對象、核備程序及約定基準;C 則主張適用第 84 條之 1 後可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休息,關鍵在於第 35 條是否也被排除。
第 84 條之 1 並未列入第 35 條,因此仍須遵守「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休息 30 分鐘」的規定。故 C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採取何種變形工時制度時,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三種變形工時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定如下:
- 2 週變形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得將 2 週內 2 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
- 8 週變形工時:依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得將 8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 4 週變形工時:依同法第 30 條之 1,得將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
這裡的「不得超過 8 小時」是每日正常工時的上限,不表示勞工每天必須恰好工作 8 小時。
解題方法
第 24 題2 分
輪班制工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小時。請問上述的 與 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重點是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前後班次之間應有的連續休息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
-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縮短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解題方法
依條文先找原則值,再找但書例外值:
因此選項中符合「原則 11 小時、例外 8 小時」的組合,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小時。請問上述的 與 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的延長工時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原則上,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 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適用彈性上限: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因此,題目中的 、。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的是兩種規範:前段的「一般月上限」與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的「彈性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一個數值 是一般情形每月 46 小時;有法定同意程序時,雖可將單月上限提高至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合計仍不得超過 138 小時,所以 。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要派單位不得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若要派單位違反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提供的勞務,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行為:要派單位在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簽約前面試或指定該名勞工,正是《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所禁止的行為。
再確認法律效果:該行為不會使派遣勞工的雇主立即自動轉為要派單位;須要派單位已受領勞務,且派遣勞工在法定 90 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訂約意思表示,才進入該條規定的訂約程序。因此,選項中提到這項書面意思表示權利者,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 (A)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錯誤。 題目所述行為一旦成立違法,且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提供的勞務,派遣勞工即得依法在 90 日內提出訂約意
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之最低服務年限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雇主只有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此外,服務年限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在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時,勞工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判斷合理範圍時,應考量培訓期間及成本、替代人力的可能性、補償額度等因素。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將各選項與法條的要件及法律效果逐一核對。前兩項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成立條件,第三項是契約提前終止時勞工是否負責,第四項則是年限合理性的限制。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所規定之合法調動的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要件: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變更。
- 調動後工作須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 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五原則。題目問「非屬」合法調動要件,應找出未列於法條、且表述與法條不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明文規定之不須經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雇主預告終止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雇主只有在該條列舉的情形下,才能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業績未達目標」並非第 11 條明文規定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列舉的事由。該條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有減少勞工必要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及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形。
題幹問「非屬第 11 條所明文規定」,因此找出不在上述法定事由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3 所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約定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無效: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合理補償。
此外,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詳細記載相關限制內容。合理補償須符合施行細則所列標準;勞工在職期間所受領的給付,不得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上述要件及施行細則:營業利益、書面形式、競業對象範圍皆有法規依據;關鍵是辨認合理補償能否包含在職給付。施行細則明定合理補償不得以勞工工作期間所受領的給付代替,因此與此規定相反的選項即為錯誤。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唯一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之機構或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各單位的組織定位與職掌。勞動部所屬的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負責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調查、研究,是題目所稱我國唯一的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機關組織為準。《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第 1 條規定,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本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詞「研究之機構或單位」,再區分勞動部內部的業務司與所屬研究機構。選項中只有「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是以調查、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專責機構;其他選項是負責規劃、法務或勞動條件等業務的司。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誠信協商義務。勞資一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請求後,他方若未於法定期限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限關鍵字:他方須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因此選擇 60 日。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哪一規定非準用於技術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判斷技術生適用哪些勞動保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規定,該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條文並另規定,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3 項則明定,技術生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出的準用範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屬《勞動基準法》第四章;職業災害補償屬第七章;職災保險則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另行規定。
要特別區分「災害補償的薪資計算標準」與「一般工資規定」:第 69 條提及薪資,是為了計算技術生的災害補償,並未因此使《勞動基準法》所有工資規定都準用於技術生。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與期間,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工資、津貼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這項權利並非只適用於僱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題是否把「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範圍」和其他按僱用人數規定的措施混在一起。第 16 條的育嬰留職停薪並無「僱用三十人以上」的門檻;再核對申請能否分次、留停期間能否請領津貼,以及留停期間是否支薪,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適用於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錯誤。 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不是以事業單位僱用三十人以上為前提。符合任職及子女年齡等要件的受僱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提出申請。僱用人數門檻涉及其他特定措施,不能套用到育嬰留職停薪。
第 35 題2 分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違反者,該規定或約定無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在命題當年適用的法規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看到「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以及「離職或留職停薪」,直接對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條文已明定違反時的法律效果是「無效」,因此選「無效」,而非效力未定、得撤銷或宣告失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訓練不是職業訓練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職業訓練法》第 3 條規定,職業訓練是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該法實施的訓練,其實施種類有四種:
- 養成訓練
- 技術生訓練
- 進修訓練
- 轉業訓練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第 3 條列出的四種法定訓練種類比對。題目問「不是」法定職業訓練的種類;不在四種類別中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工會章程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對工會成立時訂定章程的出席與表決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工會章程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過半數出席,並經 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訂定。
解題方法
分別抓住兩個門檻:
- 出席門檻: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
- 同意門檻:以出席者為分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此,不能把「三分之二」誤放在出席門檻,也不能把同意門檻改成過半數。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須先有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於經調解不成立,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罷工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工會宣告罷工,須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勞資爭議也須先經調解不成立。
此外,特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勞資雙方還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適用範圍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特定金融資訊服務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等事業。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3 項列舉的事業。屬於者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不屬於者,則在調解不成立且罷工投票達法定門檻後,可以宣告罷工。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就行政體系而言,勞工保險局是屬於行政院幾級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的層級。勞動部隸屬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則是勞動部所屬的三級機關。依行政體系由上而下計算,行政院為第一級,勞動部為第二級,勞工保險局為第三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勞工保險局的隸屬關係:它隸屬於勞動部;再由行政院往下數:
因此,勞工保險局是行政院三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合計,其上限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墊償雇主積欠的退休金及資遣費,而兩者的合計墊償上限為六個月平均工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定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與「六個月平均工資」兩個關鍵詞,再比對選項的工資基準。法條限額不是六個月的投保薪資、實領工資或應領工資,而是以平均工資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之退休金提繳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的提繳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雇主為適用新制的勞工負擔提繳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
- 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也就是自願提繳率最高為 6%,並無最低提繳率要求;提繳意願由勞工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雇主負擔」還是「勞工自願提繳」,再看提繳率與決定權:
- 雇主負擔部分:法定下限是 6%,雇主須依法提繳。
-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可提繳的上限是 6%,由勞工自願決定是否提繳及提繳率。
第 42 題2 分
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保險費計算、費率種類及負擔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同法第 16 條,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第 19 條則規定各類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負擔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三個關鍵用語:
- 計算基礎是「月投保薪資」,不是直接用實際薪資乘費率;月投保薪資依月薪資總額,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
- 行業別災害費率依各行業的災害風險而有差異;上、下班災害費率則是單一費率,不按路段區分。
- 一般受僱勞工的職災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另有特定被保險人類別,依法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費並由政府補助。因此不能概括說保費一律由勞工、投保單位及政府共同負擔。
選項分析
(A) 按實際薪資與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錯誤。 法律規定按「當月月投保薪資」與費率計算。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職工福利金的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所列的法定職工福利金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定來源包括:
- 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
- 每月從職員、工人的薪津中扣繳。
- 工廠、礦場每月從營業收入總額中提撥。
- 下腳變價時提撥。
條文列出的來源中沒有「政府補助」。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的法定來源:薪資、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政府補助則不在其中。因此,題目問「不是法定職工福利金的來源」,選出政府補助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的團體協約定義、協約內容、協約關係人及協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團體協約法》第 2 條,團體協約是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為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而簽訂的書面契約。法條明定資方雇主團體須有法人資格,但未要求雇主或工會一律具有法人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團體協約法》:
- 當事人資格:資方雇主團體須有法人資格;勞方則為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 協約內容:除勞動關係事項,相關事項也可約定。
- 協約效力:依法及於協約關係人,不只限於簽約當事人。
- 協約期間:有法定期間上限,不能任意約定為五年。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須經那個程序,才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條第 2 項所定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關鍵程序是「法院核定」。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裁決決定要經過哪一種程序,才能取得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法院核定」,即可選出正確答案。這裡的「核定」是法院依法審核並予以核定,不是法院另行作成判決。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的業務範圍。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第2條,職安署掌理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勞動檢查、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以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等事項。
職災預防與重建屬職安署職掌;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業務,則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些屬於職災「預防、診治或重建」相關業務,再將「保險」與「職安署職掌」區分。職災保險雖與職災保障密切相關,但保險的承保、給付等業務不等於職安署的職掌。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的「自請退休」與第 54 條的「雇主強制退休」要件。兩者須分開判斷:勞工符合第 53 條條件時,得自行請求退休;雇主則須符合第 54 條法定情形,才得強制勞工退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自請退休還是強制退休,再對照條文門檻:
- 第 53 條: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符合其中一款即可自請退休。
- 第 54 條:勞工年滿 65 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退休。年滿 65 歲的退休年齡可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特殊性質工作者的年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但不得少於 55 歲。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重點是區分不同老年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最近 3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確認這種給付採用的期間: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也就是 36 個月。因此平均值可表示為:
第 49 題2 分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而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得請求之失能年金最少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的失能年金最低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或符合題目所述身心障礙資格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失能年金;依保險年資計算後,金額不足新臺幣 4,000 元者,按 4,000 元發給。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及「請領失能年金」,即可對應到《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的最低發給金額。題目問「最少為多少元」,不是要求依投保薪資或年資計算實際年金,因此直接適用最低保障額:新臺幣 4,000 元。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給付內容?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將勞工保險給付分為:
-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是《就業保險法》規定的給付,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項目。
解題方法
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確認給付分類,再逐一比對選項。生育與老年給付屬於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屬於職業災害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歸《就業保險法》規範。因此,選出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