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甲君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經錄取分發至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任職。依據現行勞動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規定,下列何項非屬甲未來將會處理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的法定職掌,判斷各選項事項是否屬於該司業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勞動部組織法》及《勞動部處務規程》,該司負責勞動基準、職業災害補償及家事勞動保護等政策、法規與計畫的研析、規劃及協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的監督及審核則不在其職掌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關鍵:「任職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為該司的職掌。A、B、D 都是政策、法規與計畫的研析、規劃及協調事項;C 所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監督及審核」屬專款管理事項,並非該司列明的業務,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提出生理假之申請,遭到雇主拒絕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時,受僱者若欲申訴,應向下列何者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生理假的保障,以及違法時應向哪個機關申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第 21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生理假請求。受僱者認為雇主違法時,依同法第 34 條,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屬於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形,再依第 34 條確認申訴機關是「地方主管機關」。題目選項中對應者為各縣(市)政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現行工會法之規定,下列何類人員不得組織工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4 條對工會組織權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勞工原則上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第 4 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另須區分「不得組織工會」與「工會組織類型受限制」:教師雖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但依《工會法》第 6 條,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不得組織工會」,先對照《工會法》第 4 條明列的禁止對象,再逐項排除只是工會類型受限、或仍屬一般受僱勞工的選項。法條所稱禁止對象須依其文字判斷,不能把「國防部所屬機關的勞工」一概等同於「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
選項分析
(A)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正確。 這正是《工會法》第 4 條明定不得組織工會的人員,與題幹完全相符。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工會法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下列何種類型之工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6 條的工會分類,關鍵在於辨識工會成員的工作場所與組織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6 條規定,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共同組織工會,屬於法律明定的企業工會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組織對象:成員是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勞工。再依《工會法》第 6 條判斷工會類型:
- 企業工會:以企業內勞工為組織範圍;法律並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之工會納入此類。
- 產業工會:以同一產業內的勞工為組織範圍,組織範圍不限於單一企業。
- 職業工會:以同一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的勞工為組織範圍,通常不以同一企業為限。
題目已直接指明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符合企業工會的法定分類,因此選 C。
第 5 題2 分
依現行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團體協約不得約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對團體協約內容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列出團體協約得約定的事項;第 15 條則明定,團體協約不得約定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或買入製成品、加工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團體協約得約定的勞動關係或相關事項,再核對第 15 條列出的禁止約定內容。題目問「不得約定」,因此符合第 15 條禁止事項的選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錯誤。 這屬於《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所列得約定事項,並非第 15 條禁止約定的內容。
第 6 題2 分
工會未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時,下列何種人員得於每月 50 小時之範圍內,申請公假辦理會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會務公假規定。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時,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若未約定,企業工會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其他理事或監事則得於每月 50 小時範圍內請公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未與雇主約定」及「每月 50 小時」。法條中的 50 小時規定,適用對象是企業工會中理事長以外的其他理事或監事。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企業工會」及「理事或監事」身分;理事長、會員代表,以及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的職務,都不符合此處所列對象。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醫院之受僱者若欲進行罷工,不需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第 54 條的罷工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須經調解不成立等法定程序,才得為爭議行為。
- 工會宣告罷工,須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 醫院屬法定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事業,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題目問「不需遵守」哪一項,判斷關鍵在於分辨醫院罷工的法定限制,與法律並未要求的主管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第 54 條:權利事項不得罷工、罷工投票及必要服務條款,均是法律明定的限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則不是醫院宣告罷工的法定要件。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工會罷工時應遵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爭議行為及工會罷工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解題時要辨別一般爭議行為的義務,以及工會宣告罷工的表決門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尤其注意法條使用的是「爭議行為」或「罷工」等不同用語;選項若把法條規定換成另一項法律要求,就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罷工屬爭議行為,因此須遵守此原則。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若欲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最遲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幾日內提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關於法院核定裁決後,當事人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48 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所問的起算點與期間:起算點是「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法定期間是 30 日。因此選項中,應選列有 30 日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的義務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雇主僱用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僱用人數門檻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幾人以上」,符合門檻時即包含該人數本身。因此,雇主僱用受僱者達 30 人時,就負有訂定並公開揭示相關辦法的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產檢假、陪產假、生理假、哺(集)乳時間及育兒減少工時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分清楚各項措施的薪資規則:有些假別薪資照給,有些則依相關規定折半發給;育兒減少工時則不得請求報酬。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中的「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及薪資」是否符合法規,特別留意生理假的薪資不是全薪照給,而是依普通傷病假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陪伴配偶分娩,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12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幾星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女性受僱者產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15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解題方法
看到「分娩前後」及「產假幾星期」,直接辨識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法定產假,不需另行計算。依條文,產假為 8 星期,因此選擇與此期間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關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的育嬰留職停薪條件、期間與社會保險規定,以及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支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符合條件的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法律並未規定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照給。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拆成三類核對:申請資格與期間、多人子女期間計算、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及保險待遇。第 16 條規定前兩類與社會保險的處理方式;薪資則看「留職停薪」的性質:留職停薪期間停止工作,雇主不必照常給付工資,因此「薪資照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且不得逾 2 年。
- **(B)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派遣事業單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勞動派遣三方關係的規範: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再將其派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判斷重點是派遣事業單位的定義、勞動契約型態、面試限制,以及發生職業災害時的補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規範,再特別留意第 17 條之 1 的主詞與時間點:禁止的是「要派單位」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選項若把禁止事項寫成允許,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是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B) 正確。**同法第 9 條第 1 項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不得僅因派遣工作的期間有限,就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
第 15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所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不得從事競業行為,須符合該條列出的要件。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規定,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須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約定才符合其中一項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法定要件,再逐項比對《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該條要求約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選項 D 直接敘述第 2 項要件,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所定的終止契約事由,以及雇主是否須先行預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是雇主須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第 12 條則列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再確認是否有選項屬於第 11 條的預告終止事由。只有符合第 12 條者,才是「得不經預告」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 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屬《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 17 題2 分
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勞工於下列何種未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不需繼續給付勞工工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種法定假別期間,雇主是否仍須照常給付工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產假、特別休假,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家庭照顧假與產檢假。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受僱工作滿 6 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 20 條則規定,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並未規定假期工資照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條是否明定假期工資照給,或是否將假別併入無薪的事假計算:
- 產假:符合年資條件者,工資照給。
- 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需給付工資。
- 產檢假:工資照給。
因此,雇主不需繼續給付工資的是家庭照顧假。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且在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的範圍內,下列何項規定非屬雇主應遵守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的一般延長工時規定,以及第 24 條的延長工時工資、第 32 條之 1 的補休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時,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第 2 項並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該條並未規定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項規定非屬雇主應遵守者」,應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為當時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意程序、補休計算方式、加班費標準,以及主管機關備查。前三者均有法源依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不是第 32 條所定一般延長工時的程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不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何種補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特定補助。解題關鍵是分辨「職災期間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請求補償」與該條列出的各項津貼、補助;前者屬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不是本條的補助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各選項與第 8 條列舉的補助種類: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都在條文列舉之內;「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依原領工資數額請求補償」則是《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的雇主補償責任,不屬於向勞保局申請的補助。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工會於勞動檢查中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所定工會處理勞工申訴的程序,以及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對工會代表的詢問權。另須留意,工會陪同檢查人員的身分範圍不只限於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種法定程序:工會受理申訴後如何處理、事業單位拒絕改善建議時工會如何進一步處理,以及勞檢員執行檢查時的職權。前三者可依《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核對;再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的身分範圍,判斷選項是否把範圍說得過窄。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勞工向工會申訴後,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交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符合《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規定。
- **(B) 正確。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促進就業之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促進特定對象就業的職責。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重點,是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輔導、職業訓練轉介及就業後追蹤等服務;須分辨「協助推介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與「自行舉辦職業訓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措施的內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角色包括提供就業服務、協助轉介職業訓練,以及對特定對象就業後追蹤輔導。若選項把「協助轉介」寫成「機構為特定對象舉辦訓練」,就超出題目所問的促進就業措施。
選項分析
- (A) 為婦女舉辦職業訓練: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協助婦女求職、就業,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第 22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關於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所列「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情形。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續保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9 條的續保情形逐一比對:應徵召服兵役、因傷病請假而留職停薪且未逾法定期間、以及年逾 65 歲仍在職繼續工作,均屬法定續保情形。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解僱,則不因此當然取得繼續加保資格。
選項分析
- (A) 應徵召服兵役者:正確。《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明定,被保險人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B)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正確。
第 23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庇護性就業者職業災害補償所設的薪資計算下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2 條規定:庇護性就業者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項規定是職災補償計算的保障下限;即使庇護性就業者實際薪資可能低於基本工資,計算職災補償時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庇護性就業者」及「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對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的明文。法條使用的關鍵用語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選擇與法條完全相符的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退休金,包括雇主提繳比例、退休金給付方式、年金保險的適用條件,以及勞工死亡時遺屬請領的順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規定,特別留意提繳比例的「最低」與「最高」:雇主依法負擔的提繳金額有最低標準;勞工自願提繳則另有上限。選項若把兩者混為一談,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因此 6% 是雇主提繳的法定最低標準,並非最高標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則以每月工資 6% 為上限。選項將雇主的最低提繳比例誤寫成最高比例。
第 25 題2 分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關於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雇主時,下列何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59 條,重點是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的文件要求、可轉換的法定事由,以及受聘僱期間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外國人的離職證明文件;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第 59 條則列出符合特定事由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用語:期間計算要辨別「合併」或「分別」;文件要求則核對申請轉換時是否由新雇主檢附;法定事由則比對第 59 條的列舉情形。A 將期間「合併計算」改成「分別計算」,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應向何者提出裁決之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第 1 項所定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管轄。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向何者提出裁決申請」,再回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第 1 項,抓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這句。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因此選 A。
此處的「裁決」是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的法定程序;地方勞工局、勞動檢查單位及法院,都不是本題所問的裁決申請受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工會法所定工會之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5條所列的工會任務。工會依法代表會員處理勞動權益、改善勞動條件,也可以辦理會員福利與康樂活動;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工會法定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工會法》第5條的任務項目,辨別哪些是工會可以依法推動的勞工事務,哪些屬於選舉、罷免等政治活動。第5條列有團體協約之締結、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以及勞工法令之制定與修正等任務;不包括動員會員參與選舉或罷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職掌範圍。判斷關鍵是區分勞動力發展署負責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業務,和教育體系中的建教合作業務。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職掌為準,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勞動力發展署的業務。技能檢定、移工事務及職業訓練均屬該署職掌;建教合作則主要屬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業務,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的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被保險人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
-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
- 參加保險滿 84 日後流產。
條文對「早產」設有滿 181 日的門檻;一般「分娩」則須滿 280 日。現行法就本題涉及的請領日數條件未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的「投保滿幾日」與「生育情形」是否符合條文列出的組合。關鍵是不能只看日數:滿 181 日的條件適用於早產,不適用於一般分娩。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容許約定的事項、團體協約當事人資格,以及協約效力範圍與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學徒關係、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的相關事項,也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因此,建教合作班學生的工作時間可以列為協約內容。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能否約定」,再對照《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列舉的協約事項。建教合作班學生雖不必然是一般勞工,法律仍明文容許將其相關事項納入團體協約;工作時間屬於可約定的勞動條件,所以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團體協約當事人不以法人為限。勞方當事人通常為工會;資方當事人則可能是雇主或雇主團體,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故不能說所有當事人都必須是法人。
第 31 題2 分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關於仲裁委員自行迴避,以及權利事項、調整事項仲裁判斷效力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仲裁判斷的效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在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則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是工會,才視為團體協約。
再依第 32 條檢視仲裁委員是否有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仲裁委員的配偶是爭議當事人,屬於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定期勞動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的定期契約適用工作類型與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
- 短期性工作: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
- 季節性工作: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
-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解題方法
第 33 題2 分
要派單位若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派遣勞工之行為時,該派遣勞工可自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至遲幾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重點是要派單位違法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派遣勞工,且已受領其勞務時,派遣勞工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表示訂定勞動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書面意思表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簽約前面試」及「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這正是《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所規範的情形,法定期間為 90 日,因此選擇 9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因下列何項大法官解釋而失其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該規定所作的憲法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原則上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並設有例外要件。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認定,該項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及性別平等,並定期失效;期限屆滿後,該規定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哪一號大法官解釋,使《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失其效力」。抓住「女性夜間工作限制」這個特定爭點,對應釋字第 807 號解釋即可,不必混淆其他勞動法相關解釋。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若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勞工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下列何種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補償所適用的職災失能、死亡補助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雇主未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勞工因此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該條例給付標準賠償;其中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設定:勞工未加入勞工保險,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提供職災補償。題目詢問其申請職災失能、死亡補助時,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的哪一種薪資標準。
依命題所據的規定,這類補助不是以勞工實際領取的工資或假設的投保薪資計算,而是採法定的最低投保薪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何種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的職災勞工契約終止及給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因此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這項規定所稱退休金,並非一般資遣所給的資遣費;題幹明確列出「職災、醫療終止、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不堪勝任、雇主終止契約」,正是該款規定的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是否符合職災勞工特別規定的要件,再依該規定判斷給付種類:
- 勞工是職業災害勞工,且已經醫療終止。
-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三項要件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法定給付為依《勞動基準法》發給退休金,故選(B)。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可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危險情形下停止作業及退避權」。勞工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且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應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定的三個動作與條件:危險迫切時,勞工可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這項權利不以事先取得主管同意為前提,也不是先通知主管、等候指示後才能停止作業。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聘僱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從事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可工作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對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工時的限制。依民國 111 年當時法規,雇主聘僱符合規定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 20 小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除寒暑假外」即可對應《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的每週工時規定。題目問的是每星期的法定上限,依條文直接判斷為 20 小時,無須換算。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技能檢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對技能檢定職類、技術士資格及檢定辦理方式的規定,並考技術士證在公務人員技術性職位進用上的採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職業訓練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的規定,再確認乙級技術士證與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遴用採認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規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職業訓練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技能檢定的職類,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選項所述符合分級原則。
- (B) 正確。《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
第 40 題2 分
依現行工會法之規定,若美食外送員欲籌組職業工會,下列何項非屬籌組工會時應遵守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所定工會類型、職業工會的組織區域,以及發起籌組工會的人數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職業工會是結合具有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職業工會的組織區域應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發起組織工會則須由法定人數的勞工連署。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題目中的三項法定條件:職業工會成員的職業技能、組織區域、發起連署人數。再判斷「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為組織」是否屬於籌組時必須遵守的法定要件,即可選出非屬規定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職業工會的組織要件。《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職業工會係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外送員籌組職業工會,須以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為組織基礎。
第 41 題2 分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服務對象,以及庇護性就業者的薪資與保險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支持性就業的對象,是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的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對象,則是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且需要長期就業支持者。兩者的區別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描述的是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再檢查薪資與社會保險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規定,庇護性就業者得依其產能核薪;第 42 條則規定,雇主仍應依法為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下列何者派人參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此規定使福利委員會得以參與下腳變賣程序,與職工福利金提撥及管理相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變賣下腳」,直接對應《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確認條文指定的通知對象是職工福利委員會。題目問的是「通知何者派人參加」,不是詢問哪一類工會參與工會組織或勞資協商。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工會不是單元式工會體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的組織範圍與「單元式工會體系」。單元式工會是以單一工作場所或企業為組織範圍的工會;題目中的「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則以職業或產業作為組織基礎,組織範圍不限於單一企業。
本題涉及工會法所定的工會類型與組織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列的工會組織範圍:若限定在特定廠場或企業,屬單一企業內的組織;若跨越個別企業,以職業或產業為組織基礎,則不屬單元式。據此可判斷,產業工會不是單元式工會體系。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種爭議,是屬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的「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權利事項: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雇主是否依法給付工資、加班費或退休金。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要求調高工資、變更提繳率或調整工作時間。
判斷關鍵是:爭執的是「既有權利有沒有被履行」,還是「希望協商建立或變更勞動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爭議的核心:
- 若主張雇主未依法律或既有約定履行義務,屬權利事項。
- 若是要求雙方協商採取新的勞動條件,屬調整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主管機關可處理之爭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區分,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權利事項爭議,是勞資雙方因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權利義務的爭議;調整事項爭議,則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等事項,欲變更或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而生的爭議。兩者都可依法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但特定程序與主管機關權限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的來源:若是既有法令或契約權利未獲履行,通常屬權利事項;若是要求協商、變更或創設勞動條件,則涉及調整事項或團體協商程序。再依各選項判斷其處理機制。
本題官方答案為 C: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涉及《團體協約法》的誠信協商義務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不能直接視為地方主管機關一般可處理的爭議類型。其餘選項則是既有勞動法令或團體協約所生的權利爭議。
選項分析
- (A) 休息日工資短少之爭議:錯誤。 休息日工資依法應如何計算、雇主是否足額給付,屬於既有法令所定工資權利的爭議,是權利事項。
第 46 題2 分
有關陪產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陪產假的適用事由、日數、請假期間及工資給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 5 日,請假期間為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列的事由、假別日數、請假期間及工資規定。關鍵在於區分「配偶分娩」與「配偶流產」:民國 111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陪產假事由是配偶分娩,未包含配偶流產。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主管業務,以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與「積欠工資墊償」的業務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職掌為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相關業務。全民健康保險則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依「業務實際由哪個機關辦理」判斷,不能只看名稱中是否有「保險」,或以業務是否屬於保險來推論機關分工。尤其「積欠工資墊償」與「勞工退休金」雖非勞工保險給付,仍屬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健康保險」則不因勞工保險曾有醫療給付而歸勞保局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積欠工資墊償不是勞工保險給付,但勞保局負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收繳、管理及墊償等業務。因此,不能因其「與保險無關」就認定不是勞保局業務。
第 48 題2 分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關於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組成的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與,且工會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工會代表占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總額的最低比例」,再依施行細則規定判斷。法規以「不得少於」設定下限,因此應選符合最低比例的選項;三分之二即為 。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資格、健保費補助及復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最長不得逾 2 年。同法第 17 條規定,留職停薪期滿,除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復職;雇主拒絕復職時,須於 30 日前通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門檻與期限:申請資格不只看子女年齡,還要看任職年資;健保費補助來源要與勞工保險給付區分;復職拒絕則要確認是否具備法定事由、主管機關同意及通知期限。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民營工廠之員工,投保單位應為其負擔多少比例之職業災害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民營工廠的員工,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投保單位全額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職業災害保險費」,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判斷負擔比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等單位的勞工,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因此,投保單位負擔比例為 。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