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分類和給付種類,下列何者不屬於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所定的勞工保險分類與給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普通事故保險分為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醫療」不在這五種給付之列。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出的五種給付,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中生育、失能、死亡都在法定項目內;「醫療」不在其中,因此選「醫療」。
選項分析
第 2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之表冊,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所定投保單位應備置、保存的表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投保單位應保存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這些表冊須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項,再將選項與第 10 條列出的三種表冊逐一比對。屬於條文列舉項目的,就須保存五年;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 題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優先清償順序,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之 1 所定的清償優先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此處的「優先」是指在清償順位上優先於普通債權,不能擴張解讀為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明文的比較對象:「普通債權」。選項中只有 (A) 與法條用語相同,因此選 (A)。判斷時不應把「優先於普通債權」推成「優先於所有債權」或「優先於擔保物權」。
選項分析
第 4 題
就業服務法中所稱的中高齡者,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中高齡者」的法定年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中高齡者,是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定義,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的用語判斷即可:起始年齡為 45 歲,年齡上限為 65 歲,因此選擇與這兩個界線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情事,不包括下列哪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為準,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列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的禁止情事。
該項規定包含:不實廣告或揭示、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身分證,以及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另依同項第 6 款,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時,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的文字,判斷哪一項並非該法明定的禁止情事。關鍵是選項 A 把法條中的「經常性薪資」改成「名目薪資」,因此不符合條文原文;B、C、D 則分別對應法條明列的禁止行為。
選項分析
第 6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下列哪項非屬勞工主管機關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勞工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及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的規劃、推動與監督;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則屬衛生主管機關職權。
解題方法
先依工作性質辨認主管機關:就業、職業重建及勞動條件,歸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的鑑定、保健醫療及醫療復健,歸衛生主管機關。再將四個選項與法條列舉事項比對,即可找出不屬於勞工主管機關的職權。
選項分析
第 7 題
勞動基準法中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乃是勞動刑罰的形式之一,下列何項非屬勞動刑罰處分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違反規定後,法律效果屬於刑罰或行政罰。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行政罰則常以罰鍰處理。兩者名稱相近,法律性質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勞動基準法》:
- 第 6 條禁止任何人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違反者依第 75 條處罰。
- 第 47 條禁止童工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違反者依第 77 條處罰。
- 第 5 條禁止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依第 75 條處罰。
- 第 80 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以罰鍰。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述行為的法條效果,判斷是否為刑罰。若法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刑事罰金,屬於勞動刑罰;若規定處以罰鍰,則屬行政罰。
選項分析
(A) 拒絕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正確答案。 此行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法律效果是處以罰鍰,屬行政罰,不是有期徒刑、拘役或刑事罰金等刑罰形式。
第 8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退休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基數定義、請求權時效,以及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依工作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的標準,是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用語與數字,尤其留意年資計算的「二個基數/一個基數」順序,以及基數標準是「平均工資」而非「實質工資」。再依《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檢查請求權時效,並以第 56 條核對退休準備金提撥比例。
選項分析
第 9 題
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名卡,且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請問該法列舉之勞工名卡應載事項中,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所列的勞工名卡應登記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記載勞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7 條列舉的事項。選項中的「性別」、「本籍」及「獎懲」均明列於法條;「婚姻」則未列為勞工名卡應登記事項,因此選出「婚姻」。
選項分析
第 10 題
曾以行政命令執行之「調動勞工工作五原則」,現已載入勞動基準法中,其規定不包括下列哪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變更。
-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哪一項,直接將各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法定用語核對。五原則中特別要辨認第三原則的標準是「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而非「知能及專業可勝任」。
選項分析
- (A)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正確列入五原則。 這是第 5 款明定的內容,雇主調動時應予考量。
第 11 題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派遣勞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派遣勞動的特別規範,重點在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的責任分配,以及要派單位不得逕行挑選派遣勞工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限制要派單位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並規範派遣勞工表示締約後,要派單位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協商成立契約時的法律效果。第 63 條之 1 則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發生職業災害時,符合條文所定要件者,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面試限制」、「十日期間的法律效果」、「職災責任性質」與「欠薪請求期限」。派遣制度常見陷阱,是把「視為成立」寫成「視為不成立」,或把「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因此,要派單位不能在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簽約前先行面試。
第 12 題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法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第一順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及第 27 條: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法定遺屬依第 27 條的順位請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順位規定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第 27 條所列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兩者並列同一順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請領退休金遺屬的第一順位」,直接對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所列順位即可。第一順位不是只有配偶或只有子女,而是配偶與子女共同列為第一順位。
選項分析
第 13 題
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的生育與家庭照顧假別,重點是區分各假別的天數,以及家庭照顧假的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依同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天數及假別計算方式。前三項分別對應產檢假、流產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第四項則將家庭照顧假應併入的假別寫錯。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不是併入病假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4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處理申訴案件之期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法規名稱)中,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申訴後的處理期限,以及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不服時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2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 七日內展開調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34 條,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 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本題抓住三個要件即可判斷:地方開始調查的期限、中央移送的期限,以及不服地方處分的救濟期間。法條規定是「七日、七日、十日」;選項所列「十日、十日、三十日」均與法定期限不符。至於訴願,法條明文允許逕行提起,因此選項 D 正確。
第 15 題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之安全衛生措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三類安全衛生措施:危害性化學品的標示與通識、指定作業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以及特定工作場所的製程安全評估。解題關鍵是辨認法條要求的措施與報告名稱,尤其不要把「製程安全評估報告」誤寫成「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的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義務的觸發條件與應辦事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作業場所,雇主須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 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須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
- 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工作場所,以及製造、處置或使用達規定數量以上危害性化學品的工作場所,須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因此,檢查選項是否準確寫出法定報告及義務內容,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
雇主得僱用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哪項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法定列舉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判斷重點是辨認選項是否屬於禁止工作,而不是只看工作是否有一般風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列舉的工作。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物質,處理已熔礦物或礦渣,以及操作起重機,均屬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的工作;「高樓板模灌漿工作」則不在該條列舉項目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7 題
有關勞動檢查方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檢查法》關於「勞動檢查方針」之法定規範,包含:制定參酌要件、公告宣導期程、檢查機構後續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之時程,以及檢查方針之法定內容項目。法源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 8 條及第 9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條文內容一致未變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勞動檢查法》之「中央方針與地方/機構計畫」二層級架構,精準記憶法定期程(數字題)與方針內容性質(原則 vs. 具體名單):
- 期程切入:中央公告方針在「年度開始前 6 個月」;機構擬定計畫在「方針公告後 3 個月內」。
- 性質切入:方針屬於通案性、宣導性指導規範,因此僅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而非個別事業單位的「實體名單」。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勞動檢查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勞動檢查方針,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選項漏列了關鍵指標「職業災害嚴重率」,並將法定名詞抽換為「職業傷病頻率」,與法定要件不符。
第 18 題
對於勞動檢查的結果,依法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25條,重點是勞動檢查結果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勞動檢查員應將檢查結果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若查有違反勞動法令事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事業單位並應在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檢查結果七日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主體與各自職責:
- 勞動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 勞動檢查機構:有違法事項時,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改善,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 事業單位:在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檢查結果七日以上。
選項中,只有 (B) 正確寫出違法時的十日內書面通知及改正或限期改善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9 題
工會法定列舉的任務中,不包括下列哪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5 條所列的工會任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勞資爭議之處理、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以及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另包括「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但沒有直接列出「就業服務事業之舉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工會法》第 5 條的列舉用語。法條雖概括允許工會依法令舉辦事業,但選項 A 所稱的「就業服務事業之舉辦」並非條文明列的工會任務;其他三項則能在法條中找到對應內容。
選項分析
第 20 題
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法會議開始進行後,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即可議決的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27 條的工會大會出席及議決門檻,並須搭配第 26 條列舉的特定事項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原則上,議案須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但《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的事項,須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把門檻較高的事項記為第 26 條第 1 至第 5 款,再對照各選項:
- 第 1 至第 5 款: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其他事項:出席者過半數同意。
題目問「不包括」在出席者過半數即可議決的事項,因此找出落在第 1 至第 5 款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
為保護工會活動,雇主從事下列何項違法行為,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法得按次連續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工會法》相關條文規定亦同)。考點在於《工會法》中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禁止類型及其對應之行政罰則體系。
- 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第一款:不利益待遇(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 第二款:黃犬契約(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 第三款:不利益待遇(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為不利待遇)。
- 第四款:不利益待遇(對於勞工參與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而為不利待遇)。
- 第五款:支配介入(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 罰則與連續處罰要件(《工會法》第 45 條):
- 第 1 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 項:「雇主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關鍵在於區分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處以行政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的違法態樣:
- 比對行為態樣與條號:
- 選項 (A) 涉及工會理監事辦理會務公假,規定於《工會法》第 36 條。
- 選項 (B)、(C)、(D) 皆屬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禁止之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 檢視個別罰則規定:
- 《工會法》罰則章中,僅有第 45 條針對「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黃犬契約)」明文訂定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其他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與支配介入),主要回歸《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處理,《工會法》第 45 條並未將其列入直接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的範圍。
- 得出定案結論:四個選項中僅有符合《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 (B) 選項具備按次連續處罰之法源依據。
第 22 題
下列何事業機構之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特定團體協約所設的簽訂前核可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的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其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即可對應《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再確認選項中何者屬法條列舉的當事人身分。法條所指是「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不是泛指特定產業或所有公營、私人機構。
選項分析
第 23 題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以僱用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法不受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團體協約法》中著名的「團結保全條款」(又稱組織條款、保留僱用條款或封閉工場條款,Closed Shop/Union Shop)及其法定例外情形。
依《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規定: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工會解散。 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 三、雇主僱用尚未成年之人、六十五歲以上之人或身心障礙者。 四、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 五、雇主僱用尚未受僱於雇主之受撫養直系親屬。 六、雇主僱用進修人員。 七、雇主引進外國人。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法律原則上允許勞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雇主「僅能僱用該工會會員」(以強化工會團結與談判實力);但為了兼顧特定弱勢者工作權、雇主經營機要業務之信賴需求及用人不可替代性,特別於但書明定 8 款不受限制之例外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要件比對」的標準初等考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審題確認本題問的是「團體協約約定僱用以工會會員為限」之「但書不受限制之情形」。
- 直接檢索《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但書所列的 8 款例外情形。
- 對照四個選項,尋找完全符合法條文字之列舉事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條第 13 條但書第 2 款之要件為「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重點在於「工會內部缺乏此項技術勞工」
第 24 題
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對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勞動條件不同時的效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因此,團體協約適用於所屬雇主與勞工時,其勞動條件直接成為勞動契約內容;個別勞動契約與之不同的部分失效,並由團體協約約定取代。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兩個效果即可判斷:
- 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不同:相異部分無效。
- 無效部分由團體協約約定代替。
第 25 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者能成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對「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的資格限制。調整事項,是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要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發生的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例外則包括:未加入工會且具有相同主張的勞工達十人以上,以及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的事業單位、未加入工會且具有相同主張的勞工達二分之一以上。題目所涉規定截至命題當年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原則「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法定例外。判斷時尤其要確認「未加入工會」以及人數門檻;僅有連署或組成勞工團體,並不當然符合資格。
選項分析
第 26 題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方式、仲裁委員會組成,以及事實調查與作成仲裁判斷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7 條,雙方當事人合意,得選定一位獨任仲裁人進行仲裁;依第 30 條,仲裁委員會由雙方各選定的仲裁委員及主管機關指定的仲裁委員組成;依第 33 條,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並於收到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條件:獨任仲裁須由雙方合意;仲裁委員會的人數不是三至七人;二十日期限是從收到調查結果起算;事實調查的權限也不等於可直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據此判斷,只有(C)符合條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7 題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工會決議罷工的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的罷工決議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工會宣告罷工,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並取得「全體過半數同意」。
「全體過半數」是以工會全體會員為計算基礎,並非只計算出席或投票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條的三項要件:
- 投票方式:會員直接投票。
- 投票形式:無記名投票。
- 同意門檻: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符合這三項要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8 題
執行勞工退休金收支事項,是下列何者的法定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 條的業務分工。依該條規定,勞工退休金的收支、保管、滯納金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要區分的是:勞工保險局負責退休金的收支與保管等業務;勞動基金運用局則負責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管理與運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執行勞工退休金收支事項」的法定職權,直接對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 條所列業務,再依條文確認受委任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其需求,所提供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中,依法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4 條第 1 項,測驗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的重建服務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定服務包含:
- 社會復健
- 職能復健
- 職業重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服務
「家庭支持」可納入社會復健服務的內容,但「家庭重建」不是條文列出的重建服務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在問法定服務事項,再將各選項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4 條逐一比對。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社會復健都在法條列舉中;家庭重建則不在列舉項目內,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30 題
下列身分勞工之中,何者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4 條對勞工組織、加入工會權利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勞工原則上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師則明文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再依《工會法》第 4 條辨認哪些身分受明文排除、哪些另有規範:
- 軍火工業員工:若屬國防部所屬或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依法不得組織工會。
- 公務人員: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辦理,不依《工會法》享有本題所問權利。
- 教師:法律明文允許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 現役軍人:明文不得組織工會。
逐一比對後,只有教師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團體協約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2 條所定義的團體協約及其當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簽訂的書面契約。因此,協約當事人是資方的雇主或雇主團體,以及勞方的工會;個別勞工不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 條的兩方結構:資方一端是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勞方一端是工會。再將選項與這兩端比對,找出不在法定當事人範圍內的身分。
要注意,團體協約雖然約定勞動條件並影響個別勞工,但「受協約效力影響」不等於「協約當事人」。
選項分析
第 32 題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一方為勞工時,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對調解成立效力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原則上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若當事人一方為工會,則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題幹明確指出一方為「勞工」,不是「工會」,因此適用一般規則,調解成立的效力是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現行法相關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關鍵字,再對照法條的兩種效果:
- 一方為勞工:視為契約。
- 一方為工會:視為團體協約。
題目給的是「勞工」,故選契約。
選項分析
第 33 題
雇主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下列何者得成為招收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的技術生招收年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招收未滿 15 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同條並規定,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者,準用上述規定。因此,判斷這些身分能否成為招收對象,應套用相同的年齡限制與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原則:「未滿 15 歲不得招收」;再看法定例外:「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因此,選項中只要明確符合國中畢業這項例外,即可成為招收對象。
選項分析
第 34 題
僱用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僱用勞工人數……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是《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規定。直接抓住法條中的人數門檻「三十人以上」,即可作答;「以上」包含三十人本數。
選項分析
第 3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所謂「責任制」,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下列何種勞動條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範圍,俗稱「責任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相關約定仍須符合本法所定的法定要件。
第 84 條之 1 所稱另行約定,不代表所有勞動條件都能由勞雇雙方自行決定。本題要辨認的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出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記住第 84 條之 1 的另行約定範圍:「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再逐一比對選項:女性夜間工作屬於列舉事項;延長工時工資、勞工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則不在這項列舉中。
選項分析
第 36 題
下列何者屬於勞工退休金制度強制提繳退休金的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強制提繳與自願提繳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7 條,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屬於強制提繳制度的適用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受委任工作者,則得自願依條例提繳退休金。雇主應為適用新制的勞工提繳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強制提繳」還是「得提繳」。選項中,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依法納入強制提繳;其餘三種身分屬於得自願提繳的類型,因此選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選項分析
第 37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傷病者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的照護補助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並有經常需要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所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等情形,得申請照護補助。
條文列有生活功能與照護需求等條件,並未規定必須接受「巴氏量表評估」。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明文,再逐項比對選項:
- 「終身無工作能力」是條文要求。
- 「喪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落在「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範圍內。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也是條文列出的照護需求情形。
- 「巴氏量表評估」不是第 80 條列出的申請要件。
因此,不包括的項目是巴氏量表評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性別歧視禁止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列的職場性別歧視禁止事項,以及薪資差別待遇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福利措施、薪資給付,以及退休、資遣、離職、解僱等事項上給予差別待遇。不過,薪資因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的正當理由而有差異,屬於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與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的規定:
- 第 7 條: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
- 第 8 條:舉辦或提供福利措施。
- 第 9 條:薪資給付;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 10 條: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選項中,只有 C 把薪資給付的法定例外因素寫成句子的主要條件,因此與禁止事項的法條結構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9 題
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所定的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現行法條名稱及用語已修正,門檻仍為 30 人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義務內容:「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依命題年度適用的法規,這項義務適用於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的雇主,因此選擇 30 人以上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的用語,解題仍依命題時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及「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健康促進」等關鍵語句,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即可判斷法定門檻為 50 人以上。
選項分析
第 41 題
派遣勞工保護政策、規劃及協調,是由勞動部內哪一單位主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勞動部各司的職掌分工。判斷關鍵在於「派遣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列在哪一司的掌理事項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7 條,勞動關係司掌理勞動契約與派遣勞工保護政策、法規及計畫的研析、規劃與協調。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哪一單位主掌政策、規劃及協調」,應直接對照勞動部處務規程中的各司職掌。題幹所述事項與第 7 條列出的勞動關係司職掌相符,因此選擇勞動關係司。
選項分析
第 42 題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列舉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例外事項包括:
- 同法第 26 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 職業災害檢查。
因此,未列在這三項例外中的檢查,原則上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列出的三種例外。選項若屬例外,得事先通知;若不屬例外,則不得事先通知。本題中只有「受理勞工申訴之檢查」不在例外清單內。
選項分析
第 43 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如何分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參加職業工會投保時,普通事故保險費的分擔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這類被保險人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中的三個限定:投保身分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投保途徑是「參加職業工會」、詢問的是「普通事故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對應這類被保險人的規定,分擔比例為:
題目問的是普通事故保險費,判斷時應套用普通事故保險費的分擔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4 題
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多少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2 款對外國留學生工作時間的限制。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的外國留學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0 小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外國留學生」的每週工作上限,並留意「除寒暑假外」這項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2 款,寒暑假以外每星期最多工作 20 小時,因此選擇 20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45 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合於何種情形,得請領生育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的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須符合下列任一保險年資條件:
-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
-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
- 參加保險滿 84 日後流產。
因此,分娩、早產、流產各自適用不同的最低投保日數,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生育結果,再將投保日數與該結果的法定門檻比較:
- 分娩:280 日
- 早產:181 日
- 流產:84 日
符合或超過相應門檻,才符合本題所問的生育給付請領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6 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的起算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給付起算規定即可:符合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及正在治療中等條件時,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 4 日開始。題目問「第幾日起」,因此直接對照起算日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多少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考點是符合特定資格的家庭看護工作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年限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條文中的關鍵資格條件,直接對應年限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累計不得超過」的年數,因此答案是 14年。
選項分析
第 48 題
下列何者得為職工福利金運用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7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職工福利金應用於職工福利事業,不得移作別用;核准的動支項目包括福利補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及其他福利事項。福利補助項目明列「急難救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法規列舉的福利用途。急難救助是明文列出的福利補助;年終分紅屬獎酬性質,兼辦福利事業人員的薪津屬人事支出,而全數直接發給現金也超出現金發給的比例限制。
選項分析
第 49 題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指的工資範圍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的定義,以及基本工資保障的計算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但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是否達到基本工資,應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報酬判斷,不把延長工時、休假日出勤等加給併入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工資」的一般定義,還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時所採計的範圍。題幹特別指出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應依基本工資的計算原則,採計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休假日、例假出勤的工資,是額外工作或特殊日出勤所生的給付,不能拿來補足正常工時工資未達基本工資的差額。
第 50 題
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0 條至第 72 條,重點在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的設立方式、經費來源與績效評鑑。
依命題當年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經費來源及監督評鑑方式,則由同法相關條文規範。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三組法定事項核對:
- 中心的組織形式: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 經費來源:是否確實包含選項所列項目。
- 監督評鑑:由誰辦理、評鑑結果送何處,以及送交後的程序為何。
其中第 7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辦理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這與選項 C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中心是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是「社團法人」。兩者都是法人,但組織性質不同;考題常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作為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