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初等考試・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研究人的行為、工作情境及組織活動,交互影響所形成的群體意識,屬於下列哪一學派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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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群關係學派」的研究重點。此學派關注人的行為、工作情境與組織活動如何相互影響,並重視群體意識、人際互動、非正式組織及員工的社會心理需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人的行為」、「工作情境」、「組織活動的交互影響」與「群體意識」。這些概念指向人與群體在組織中的互動,正是人群關係學派的核心;若題幹強調標準化作業、效率或管理原則,才分別考慮科學管理或行政管理學派。

選項分析

  • (A) 公共服務學派:錯誤。 重視公共利益、民主參與、公民需求與公共服務精神,並非以工作群體的行為及其互動為主要研究特色。
  • **(B) 行政管理學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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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項為「職位分類制」最主要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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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位分類制」的主要優點。職位分類制以職務的工作性質、職責及所需資格為基礎,將職位加以分析、歸類與分等,再依職位要求任用適當人員。其重點在「以事為中心」,讓人員的能力與職務要求相配合,因此主要優點是適才適所。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種人事制度的區別:職位分類制著重職位的工作內容與資格條件;品位分類制則較著重人員的身分、官等與年資。題目問職位分類制「最主要的優點」,應選能直接呈現職位分類制核心精神的選項,即依職位要求配置適任人員。

選項分析

  • (A) 調任靈活:錯誤。 職位分類制按職務所需專長與資格配置人員,跨職系或不同專業職務間的調任較受限制,靈活性通常不如品位分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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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對於我國人事單位特性的描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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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機關人事單位的組織特性與職掌。人事單位通常具有「一條鞭」的人事管理體系特性,也兼具機關內部幕僚及人事專業管理功能;但人事權責並非人事單位的專屬職能,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仍負有人事管理責任。

本題涉及人事行政制度概念,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制度與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專屬職能」一詞判斷。人事單位雖負責人事業務的規劃、執行及協助,但人事管理並非僅由人事單位負責。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的指揮、考核與管理,也屬人事權責的一部分。因此,將人事權責說成是人事單位的「專屬職能」,範圍過於絕對,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屬於「一條鞭」體系:正確。 我國人事機構採中央統籌、分層設置的管理方式,各機關人事單位在人事制度與業務上受中央人事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具有「一條鞭」體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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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 83 條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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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的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舉考試院掌理事項,包括: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題目問「何者不在其中」,應將各選項與條文列舉事項比對。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未列「公務人員訓練、養老」。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辨識點:

  • 「考試」是考試院掌理事項。
  • 公務人員人事事項須注意條文列舉的範圍與用語;條文列有「撫卹、退休」,但沒有「訓練、養老」。

因此,選出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的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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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績效可視為達成某特定結果下投入轉換成產出的過程,其涉及「3E」,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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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績效」的 3E 評估架構。公共行政常以三項指標檢視資源投入、工作過程與目標成果:

  • 經濟(Economy):以適當成本取得所需投入資源,重視投入的成本控制。
  • 效率(Efficiency):比較投入與產出的關係,重視以較少投入產生較多產出,或以既定投入產生較多產出。
  • 效能(Effectiveness):檢視實際成果是否達成預定目標,重視目標達成程度。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三個英文概念即可。3E 分別是 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信念(ethos)」雖是具有公共行政或組織文化意涵的概念,但不在這組績效評估指標之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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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實施之職務遷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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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的「遷調」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的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遷調;法定類型包括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遷調、非主管人員間遷調,以及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特定人員的遷調。

這類遷調是相當職務間的歷練調整,依法得免經甄審(選);相關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兩個關鍵:

  1. 遷調的依據是「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不是組織改革。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明列「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且此類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將題目選項與法條文字對照,即可判斷 **(B)**正確。

選項分析

  • (A)錯誤。 法定遷調依據是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組織改革或組織調整可能涉及其他人員安置、調任規定,但不是本題所問各機關辦理職務相當人員遷調的法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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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幾日以上,即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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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所定試用成績不及格事由。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題目問的是「累積」曠職日數,門檻是三日;若是連續曠職,則達二日即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累積曠職,而不是連續曠職,再直接對照法條門檻:

  • 連續曠職:達二日。
  • 累積曠職:達三日。

因此,累積曠職第三日即達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標準,選(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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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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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務列等低於原銓敘審定官等職等時,原官等職等與俸級如何維持,以及年終考績如何晉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調任較低職等職務時,得仍以原銓敘審定的官等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年終考績則依其所任職務列等範圍辦理晉敘。

解題方法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調任職務列等較低的薦任第七職等課員。判斷時分清三件事:

  1. 任用官等職等:不因調任較低職務,就必然降為薦任第七職等。
  2. 原敘俸級:題目明示原本俸三級,調任後仍按規定保留原敘。
  3. 年終考績晉敘範圍:應看現任職務的列等;甲現任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因此不得在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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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宴飲應酬活動,公務員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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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公務員參加飲宴應酬的限制及例外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規範第 7 點,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符合列舉例外時,才可參加。其中「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及「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兩種情形,依第 10 點須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哪一類宴飲應酬須履行「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程序,再對照規範第 7 點列舉的例外,以及第 10 點指定的程序。四個選項中,只有 A 符合第 10 點明列的「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第 1 款的例外;依第 10 點,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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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公務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後,未來以擔任簡任第幾職等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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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中,薦任人員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的任用資格,以及該資格是否受簡任職務職等上限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符合條件的薦任第九職等人員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且不受同條前項規定之限制。因此,「取得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是只能擔任第十職等或第十一職等以下職務的上限;本題依官方答案,應選「無職等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不同概念:

  • 取得的任用資格:本題明示為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任用職務的職等限制:法條另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的規定,不能把「第十職等資格」直接解讀成只能任用到某一個較低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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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應經過基礎與實務訓練及格方能取得證書。請問除性質特殊外,該訓練期間應為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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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所定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者期間合計為 4 個月至 1 年;性質特殊的訓練則得另定期間。

「1 年」換算為 12 個月,因此一般訓練期間的範圍是 4 至 12 個月。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法規關鍵字:「除性質特殊外」。這表示題目問的是一般訓練期間的法定範圍,而不是初等考試某一年度實際安排的訓練月數。

109 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將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訂為 4 個月;但本題問的是法規所定期間範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4 個月至 1 年」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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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為增額錄取候用人員,為了養育剛出生的子女,於是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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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區別「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與「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的申請對象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而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可以依規定檢具證明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延後事由消滅後,須於期限內申請分配訓練;逾期未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增額錄取候用人員」:這類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延後事由消滅後,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分配訓練申請;逾期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此,直接符合規定的是 (D)。

選項分析

  • (A)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錯誤。 保訓會是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後申請補訓時涉及的機關。題幹是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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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某甲具大學學歷,參加普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需滿幾年後甲始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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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3 條第 3 款的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具備下列任一資格,即得應高考三級: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院、系、組、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2.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3.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這些資格是「擇一符合」的關係,不必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甲具大學學歷,且大學學歷符合高考三級應考資格的學歷途徑;甲也已普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格,則另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這項途徑。

關鍵在於:題目問甲何時才「始得」應考。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是其中一種應考資格的年限規定,並非所有資格都要等三年。甲既已具備大學學歷資格,就不必等候年限,因此無須等待特定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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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報名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因適逢懷孕而無法參加原訂之體能測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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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對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的保障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逕行參加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規則》另規定,應考人須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核並獲同意後,始得保留筆試成績;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條件:「筆試及格」且「因懷孕無法參加體能測驗」。這正是法規明定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的情形,因此選擇「得保留筆試成績」。

「得保留」並不等於自動通過體能測驗,也不代表本次考試直接以筆試成績計算總分;考生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在下次相同考試類科參加體能測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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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綜合考量公務人員考試法,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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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的特種考試設置目的、應考限制、後備軍人加分優待,以及考試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限制用語:特種考試是為機關特殊需要而設;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屬應考資格限制;後備軍人加分並非人人適用;考試方式原則上可以多元採用,但除單採筆試外,其他方式須併採二種以上。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人員考試法》將「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列為應考資格限制。選項稱服刑期滿後始得報考,錯在把法定限制說成只須等待服刑期滿;法條並未以「服刑期滿」作為報考資格恢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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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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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定「不得辦理陞任」的消極資格,以及各款處分或考績的限制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另對記過及考績丙等也設有陞任限制,但適用的期間與撤職不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不得辦理陞任」,關鍵是核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列的處分種類及期間。題目中的「最近 2 年內」要逐一對照條文,不能只看到曾受懲戒處分,就認定一律不得陞任。

選項分析

  • (A) 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錯誤。 民國 109 年法規對考績列丙等的陞任限制,採最近 1 年的期間。題目所述「最近 2 年內」比條文期間更長,因此不能據此認定該人不得辦理陞任。

  • (B) 任現職不滿 2 年者:錯誤。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並未以「任現職未滿 2 年」作為不得辦理陞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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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所規定的陞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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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對「陞遷」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陞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陞任較高之職務。
  2.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遷調相當之職務。

其中,施行細則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是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4 條列出的三種情形,再區分題目問的是「陞遷」的法定類型,還是一般所稱職務變動。政務人員、機要人員不屬《公務人員陞遷法》的適用對象;約聘人員也不因職務變動而成為本法所稱的公務人員陞遷。

選項分析

(A) 陞任較高之職務:正確。 這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明定的第一種陞遷情形。是否屬於較高職務,應依職務列等及任用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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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請問「最近幾年內」故意犯罪而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陞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定不得辦理陞任的消極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各機關人員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陞任。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及「不得辦理陞任」,即可對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的規定,確認期間為最近三年。題幹的關鍵是判決須已確定,且犯罪須為故意犯罪;題目詢問的是該規定所列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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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就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來看,從機關內部辦理擢陞,應歸屬下列何種陞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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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途徑的分類。機關職缺如由機關內部人員陞任,稱為內陞制;如向機關外部遴選人員,則屬外補。題目明示「機關內部辦理擢陞」,關鍵就在「內部」。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陞遷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陞遷人選的來源:機關內部人員陞任職缺,就是內陞制。再將此定義與題幹的「從機關內部辦理擢陞」對照,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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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向機關提出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也經機關同意,則甲每週可請公假之最高時數,為多少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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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對「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核給公假時數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依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甲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且機關已同意,符合條文適用要件。直接套用每週公假時數上限:

每週公假最高時數=8 小時\text{每週公假最高時數}=8\text{ 小時}

這是最高上限;實際核給仍應配合進修課業需要及上課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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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自行申請全時或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將得獲部分費用補助。

前述所稱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成績同時符合下列哪兩項條件?

① 各科均及格 ② 成績排名為全體修課人數之前三分之一 ③ 平均達 60 分以上 ④ 平均達 70 分以上 ⑤ 平均達 8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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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對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並申請部分費用補助時,「進修成績優良」的認定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須同時符合「各科均及格」及「平均成績達 70 分以上」。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進修成績優良的兩項條件,應依序核對:

  1. 是否要求各科均及格:是,對應①。
  2. 平均成績門檻為何:須達 70 分以上,對應④。

「排名前三分之一」與「平均達 80 分」都不是本題所考的法定條件,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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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公務人員訓練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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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中,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的請假規定。基礎訓練的請假缺課上限是課程時數的 百分之二十,不是三分之一;實務訓練則涉及請休假比例計算、延長病假及特殊假別的訓練期間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訓練計畫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明確的數字門檻,再核對法規:基礎訓練請假缺課上限是 20%;實務訓練的請休假則依訓練計畫規定辦理。A 將基礎訓練上限寫成三分之一,與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等,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的 百分之二十。選項寫成三分之一,放寬了法定上限,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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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加給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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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加給規定中的加給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加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三種。選項中的「家屬加給」不在法定加給種類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是加給種類」,再將各選項與法定分類逐一比對。三種法定加給中,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都能在題目選項中找到;剩下的「家屬加給」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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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為委任第三職等之公務人員,其所任該職等之年功俸共分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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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俸級區分。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其中本俸與年功俸按職等分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委任第三職等的年功俸分為八級。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鎖定「委任」官等及「第三職等」,再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 條的俸級區分,找到第三職等的年功俸級數。法條規定第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因此本題選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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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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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須區分「本法所稱公務人員」與「準用本法的人員」。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則不包括在內。

此外,第 102 條另列有準用本法的人員,例如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以及各機關依法留用人員。因此,不能只看人員是否屬於第 3 條所稱的公務人員,也要留意其是否列在準用規定中。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排除明文不包括的人員,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屬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或第 102 條列出的準用對象。民選公職人員明文排除;其餘三項則屬本法規定的保障對象或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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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政府機關除首長的考績由上級機關長官決定外,其餘人員應以何者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所定的考績比較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9 條的規定: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其餘人員則以「同官等」作為比較範圍。辨認出法條關鍵詞,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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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在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評核中,工作項目之成績占比最高。依照現行規定,該項占比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評分,其中工作占 65%,操行占 15%,學識與才能各占 10%。

解題方法

題目問年終考績中「工作項目」的成績占比,直接依施行細則第 3 條判斷即可。工作項目占 65%,因此選擇 C。

四項配分合計為 65%+15%+10%+10%=100%65\%+15\%+10\%+10\%=100\%,可用來快速核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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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列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的特殊條件。解題時要比對法規列舉的事蹟內容,不能只因選項描述表現優良,就認定符合特殊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列舉的特殊條件:包括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的國際性比賽並獲前三名、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且表現卓著,以及對本職業務或相關學術研究創新、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定有案。

前三項與法規所列事蹟相符;D 則把研究成果的條件說成「評列前三名,並頒給獎勵」,不是法規列舉的文字,因此是題目所問「不屬於」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錯誤選項。 這是法規列舉的特殊條件之一,屬於得評列甲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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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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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由銓敘部主管,並由銓敘部設置的公教人員保險監理機關監理。因此,題目問「主管機關」時,應辨認為銓敘部。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主管機關」與實際辦理保險業務的機關:主管機關負責制度及法規上的統籌管理;承保機關則負責保險業務的執行。題目問的是前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即可判斷為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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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俸給總額慰助金」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及「俸給總額慰助金」的法定項目。依命題當年規定,這筆慰助金以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的下列給與合計計算:

  1. 本(年功)俸(薪)額
  2. 技術或專業加給
  3. 主管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不在列舉項目中。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含」何者,直接比對法條對「俸給總額慰助金」的定義即可。法條列出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四個選項中,只有地域加給未被列入,因此選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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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某公務人員不幸亡故,遺有配偶(未再婚)及子女各 1 人,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上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分配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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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的遺族撫卹金分配順序與比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由法定順序的遺族依序平均領受。第一順序為子女,其後依序為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解題方法

題目遺族為未再婚配偶及一名子女:

  1. 配偶依規定領受撫卹金總額的二分之一。
  2. 剩餘二分之一由第一順序的子女領受。本題只有一名子女,因此子女領受剩餘的全部二分之一。

分配結果為:配偶二分之一,子女二分之一。題目中的「各 1 人」是指一位配偶和一位子女,並非三位遺族。

選項分析

  • **(A) 遺族 3 人平均領受:錯誤。**題目遺族為配偶及子女各一人,合計兩人;且法律不是所有遺族一律平均分配,而是配偶先領二分之一,剩餘部分再按法定順序分配。
  • **(B) 全部由配偶領受:錯誤。**配偶雖未再婚,原則上領受二分之一;因尚有子女,不能由配偶單獨領取全部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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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各項給付的計算標準,尤其要分辨兩種「往前推算六個月」的給付:

  • 失能、生育及眷屬喪葬津貼:以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的平均數計算。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的平均數,再按該平均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養老及死亡給付則按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的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平均計算。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法規,直接對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第三款,找出明文以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平均數計算的給付,只有三項:

失能給付+生育給付+眷屬喪葬津貼\text{失能給付}+\text{生育給付}+\text{眷屬喪葬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雖也採六個月平均數作為計算基礎,但依法須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屬第 12 條第二款另列的計算方式。因此,題目所問的三項給付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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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現行人事法規之規定,一個職務最高可以跨列幾個職等,以利人員之安排與活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職務列等。機關職務應依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同一職務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作為人員任用與職務安排的彈性。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稱「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是指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得再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合計以三個職等為上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一個職務最高可以跨列幾個職等」,關鍵在辨認法規所定的「上限」,而非一般職務通常列幾個職等。法規明定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因此最高是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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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哪一官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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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所定的「考試及格人員任用資格」: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規定與本題適用的條文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哪一職等的任用資格」,再直接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的考試等級與職等規定。四等考試對應委任第三職等,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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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他人員於停職(聘)、休職期間之續保與否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被保險人停職(聘)、休職或失蹤期間的續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失蹤者應予退保;因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得選擇退保,或在停職(聘)、休職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參加保險。

解題方法

先區分事故種類:題幹已將「失蹤」排除在一般續保選擇之外,並明示失蹤者應予退保;其餘為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再依其續保條件判斷,若選擇續保,保險費須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因此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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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是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正通過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範圍變動,重點是辨認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法新增了哪一項保險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次修法新增生育給付,因此本題選(D)。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修法日期,應將注意力放在該次修法新增的保險給付,而非只判斷哪些項目曾出現在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中。依官方答案及該次修法的考點,新增項目為「生育」。

選項分析

  • **(A) 失能:錯誤。**失能給付並非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法新增的項目。
  • **(B) 育嬰留職停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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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依民國 109 年的法制,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結權;協會可以就法定範圍內的事項與機關協商,但協商事項受到限制;協會不得發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活動,因此不具有爭議權。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三種權利:

  1. 團結權:公務人員得組織及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結權。
  2. 協商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列出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包括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但法律已有明文、個人權益救濟事項,以及特定敏感事項等,不得提出協商。因此是「部分協商權」。
  3. 爭議權:同法第 46 條禁止公務人員協會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罷工、怠職及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活動,因此沒有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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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的保障,包括執行職務涉訟時的法律協助、因公受傷的慰問金、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的補償,以及俸級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措施是否符合當時法條。第 23 條是本題關鍵: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選項若把補償方式說成只有一種,就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並提供法律上的協助。選項概述的保障方向正確;精確而言,法條用語是「輔助其延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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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不同救濟程序的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以及法定延長上限。題目問的是「延長期最短」,比較時應看必要時最多可以延長多久,而不是原本的處理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處理期限;復審程序則依同法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把各程序的延長上限換成相同單位比較:

救濟程序民國 109 年法定延長上限
申訴20 日
再申訴1 個月
復審2 個月
再復審非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程序

其中,申訴由服務機關處理;再申訴及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理。申訴最多延長 20 日,短於再申訴的 1 個月及復審的 2 個月,因此選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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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人力發展與訓練之關係密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力發展與訓練的範圍及功能。一般而言,訓練著重提升員工目前職務所需的知識、技能與態度;人力發展則是較廣的概念,除了訓練,也包含協助員工因應未來職務與組織需求的發展措施。因此,人力發展不只處理個人能力,也會從組織及人力供需角度規劃人才。

解題方法

先比較「人力發展」與「訓練」的範圍,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兩者的層次關係。人力發展的措施可從組織需求與人力現況出發,經由分析、調查及人才儲訓,培育組織所需人力。

選項分析

  • (A) 訓練之範圍較人力發展為廣:錯誤。 範圍較廣的是人力發展。訓練通常是人力發展的一環,著重於現職工作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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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我國公務員一般行為準則,最主要規定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一般服務與行為義務的主要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的一般服務規範主要見於《公務員服務法》,例如依法執行職務、遵守服務紀律及兼職限制等。因此,題目詢問「一般行為準則」時,應選擇規範公務員整體服務義務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一般」二字,再區分各法規的規範範圍:

  •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一般服務義務與行為要求。
  • 《公務人員保障法》著重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著重行政中立及政治活動限制。
  • 選項所稱《公務人員倫理法》並非我國法規的正式名稱;倫理相關規範另有其法源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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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公務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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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旋轉門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顧問等職務。

這項規範旨在避免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取得的職務資訊、人脈或影響力,為自己或特定營利事業謀取利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期間:限制的期間是「離職後 3 年內」;判斷職務是否直接相關,則回看「離職前 5 年內」所任職務。題目問的是離職後不得任職的年限,因此答案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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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推動行政中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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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中立的制度功能。行政中立要求常任文官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因政黨輪替或政治立場而偏袒特定政黨,藉此維持專業、穩定的文官體系,並支持民主政治正常運作。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中立主要保障與規範的對象是常任文官,再看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中立的制度功能。健全文官制度、維持政治系統穩定及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均與行政中立的目的相符;保障政務官身分地位則不屬於其主要功能,因此選出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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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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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死亡時的程序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懲戒法庭應為不受理判決。題目沿用修法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名稱,但死亡的法律效果仍是選項所列的「不受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程序判決,而非實體上是否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死亡後,無法再對其進行懲戒審理,因此法律明定應作成「不受理」判決。依此對照選項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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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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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受移送案件不屬於本庭受理權限」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移送的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時,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機關。

因此,處理方式是將案件移送給有權機關,而非直接終結案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無受理權限」,再對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的法定效果:合議庭應依職權裁定移送。題目中的選項 A 正是這項規定的內容。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及條文用語,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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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經懲戒判決後,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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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判決再審之訴的事由及提起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再審之訴是對已確定的懲戒判決,於法律列舉的特定事由下請求重新審理的救濟程序。判斷本題時,要分別確認:新證據或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是否屬於再審事由、受懲戒處分人死亡後是否仍有人可以為其利益提起,以及懲戒處分執行完畢是否會排除再審。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資格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其中最關鍵的是,受懲戒處分人死亡,不代表再審救濟必然消滅,法律仍容許其特定親屬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選項分析

(A)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正確。 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且足以支持變更原判決,屬於法定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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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及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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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種類及其法律效果,重點在辨別「免除職務」與「撤職」的差異,以及離職公務員的退休金能否遭剝奪或減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目前該法仍以該次修正內容為準,無須另作後續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效果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7 條:

  •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撤職:撤其現職,並停止任用一段期間。
  • 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已經支領者,仍須追回相應款項。
  • 罰款:法定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A) 免職處分效力大於撤職處分效力:正確。 法條用語為「免除職務」。依第 11 條,受免除職務者免其現職,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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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對於政務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處以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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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的懲戒種類,以及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懲戒處分;其中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因此,政務人員仍可受撤職處分。

解題方法

先從題目所列選項找出《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明定「不適用於政務人員」的處分,再排除休職、降級、記過;剩下的「撤職」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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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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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種類中「減俸」的期間與支給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月俸減發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處分種類是「減俸」,應直接對照該處分的法定期間。減俸期間的下限是 6 個月,上限是 3 年,因此選擇符合這個期間範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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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機關是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之受理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復審」救濟制度。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權利或利益受損時,得依法提起復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同法第 44 條並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受理復審的機關」,而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也不是後續司法救濟的法院。復審案件依法由保訓會審議決定,因此應選 (B)。

第 44 條所說「經由原處分機關」,是指復審書的提出程序;原處分機關會先行處理相關程序並移送,不代表服務機關就是復審事件的受理、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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