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初等考試・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基於業務性質考量,某些公務人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尚另以特別之任用或人事條例規範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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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的特別法規及其正式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對部分職類另有特別規定;作答時要辨認選項是否為實際存在的法規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名稱是否為相關職類的正式法規名稱。前三個選項中,交通事業、警察及關務人員均有相應的特別任用或人事法規;人事人員的任用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辦理,並沒有名為《人事人員任用條例》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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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人事機構具有幕僚單位性質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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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各機關人事機構的組織性質。機關人事單位屬於幕僚機構,主要工作是協助機關首長處理人事事項、提供建議並協調相關業務;它本身不是直接負責完成機關主要施政目標的實作單位。

幕僚機構的常見特徵包括:事務機構而非實作機構、輔助機構而非權力機構、協調機構而非管轄機構、參贊機構而非決策機構。本題屬於組織學理的分類題,沒有特定法條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幕僚機構的定位。幕僚單位協助首長處理事務,但不直接執行機關的主要業務;它可以協助協調、提出建議,卻不因此成為決策或管轄單位。選項若把人事機構說成「實作機構」,就與其幕僚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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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依我國法制規範,公開競爭意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舉行考試須事先公告周知。 ② 具有法定應考資格者,均有參加考試之權。 ③ 考試成績之計算,除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利予以適度加分外,其餘人員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④ 按考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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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的公開競爭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務人員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辦理,考試成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事項,須於考試前公告。應考資格符合規定者,得依法報考;錄取則依成績及用人需求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開競爭的要求:考試資訊須公開、符合資格者可參加、成績不得因身分受到差別待遇,錄取依成績擇優。關鍵在於分辨「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是否代表可以在考試成績上加分。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規定,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事項,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事前公告使符合資格者能知悉考試資訊並報考,符合公開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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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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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試院之組織與員額編制」,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及《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5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命題焦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中央機關「考試院」與「司法院」在成員編制文字上的差異,以及是否掌握民國 108 年底修正通過之《考試院組織法》(下修考試委員人數與任期、增列赴陸兼職限制)的重要修法重點。


解題方法

解答組織法題型時,核心切入點為**「法條關鍵字的比對」與「機關成員的計算結構(內含制 vs. 外加制)」**:

  1. 先檢視各選項之提名程序(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期年限(已改為 4 年)及消極資格限制。
  2. 針對組織人數,特別辨識法條文字是「院長、副院長由委員兼任(內含制)」還是「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獨立外加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及《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正確: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注意:民國 108 年修法前為 6 年,修法後自第 13 屆起改為 4 年)。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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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項業務非屬考試院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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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院的憲法職權,以及考試院與行政院在人事、員額管理上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為準。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憲法並規定,考試院就其職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與考試、人事法制、退撫基金等考試院職掌相關,再辨認「中央政府各機關員額管理」的主管機關。員額管理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業務,因此該項不是考試院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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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品位分類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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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差異。品位分類制以人為中心,依公務人員的學歷、資格、經歷與年資等條件區分品位;職位分類制則以工作或職位為中心,依工作內容、職責及所需資格分類。

我國現行制度兼採官等、職等架構;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此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制度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分類基準:題目問品位分類制的特色,符合「以人為中心」、重視人員資格與年資、用人較具彈性的敘述,都是品位分類制的特徵;若改以工作為分類基礎,則屬職位分類制。

因此,選項中把「以工作為基礎」列為品位分類制特色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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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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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所定的適用範圍。判斷關鍵在於該職務是否屬條文列舉的政務人員,例如依憲法由總統任命、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員,或其他特任、特派人員,以及依法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的人員。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選項仍以命題當時的機關名稱及職務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職務的任用身分,而不是只看職稱是否有「司長」、「委員」或「主任委員」:

  • 依法任命或提名任命的政務職務,屬政務人員。
  • 常任文官依職等任用的職務,通常屬常務人員;職務名稱看起來重要,不代表就是政務人員。
  • 兼任職務須看其兼任者的身分及相關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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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的升官等訓練,係由下列那個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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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升任官等訓練)之主管與主辦權責歸屬,以及考試院與行政院在公務人員培育體系上的權限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相關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5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升任官等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初任各官等職位公務人員訓練及其他專案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2 款:保訓會掌理「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職位公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3. 《公務人員委任升任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薦任升任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皆明定「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分辨「法定身分晉升資格訓練」與「一般業務在職培訓」的權責主體:

  1. 破除機關隸屬迷思:題目雖然冠上「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但「升官等訓練」(如委升薦、薦升簡)並非機關內部的業務研習,而是公務人員取得下一較高官等任用資格的「法定資格訓練」。
  2. 全國統一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明定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為考試院職掌。凡涉及取得公務人員官等任用資格的考試與訓練,依法皆由考試院所屬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統籌主辦,全國各機關(包含中央各院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一體適用,並不因所屬行政院系統而有所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隸屬於行政院,為行政院人事行政業務之主管機關,掌理人事政策法制之研擬、人力規劃、員額管理、考核獎懲、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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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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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與傳統人事行政的差異。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強調人力資源功能與組織整體策略相結合:人力資源部門參與策略規劃,並透過人員甄選、培訓、任用、績效管理及留才等措施,協助組織執行策略、達成長期目標。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呈現「長期、策略整合、參與決策、支援策略執行」等特徵。若描述偏重短期人事作業、法規遵循,或僅把人事部門定位為督導執行的幕僚角色,就不符合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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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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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是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的人員。判斷時須同時看身分是否屬排除對象,以及職稱、官等與職等是否由組織法規所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 條的要件。職務「比照」某一職等,不等於組織法規直接定有官等、職等;職務是政務任命、聘任,或以機要方式進用,也不能單靠這些名稱判斷,仍須看職務是否在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臺北市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但屬政務任用人員,已落入第 2 條排除的「政務人員」。比照簡任職等不會因此改變其政務人員身分。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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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關於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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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主要規範職系間調任、跨官等調任,以及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特別注意選項(A)容易把「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與「其餘人員」的調任範圍倒置;選項(D)則是條文對副主管調任同單位非主管的明文限制。

選項分析

  • (A)錯誤。 條文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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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考試程序包括下列步驟,通常的順序應為下列何者?

① 舉行智力、性向測驗 ② 審查應考資格 ③ 公告 ④ 報名 ⑤ 舉行成就測驗 ⑥ 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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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的一般程序,以及心理測驗與成就測驗的先後順序。題目列出的程序依序為:公告、報名、審查應考資格、舉行智力與性向測驗、舉行成就測驗,最後榜示。

智力、性向測驗屬心理測驗,用來評量應考人的智力或性向等心理特質;成就測驗則測量應考人對特定知識或能力的掌握程度。一般程序中,先進行心理測驗,再進行成就測驗。

解題方法

先排列考試流程的大階段:

  1. 公告:公布考試資訊及應考資格。
  2. 報名:應考人依公告提出報名。
  3. 審查應考資格:確認報名者是否符合資格。
  4. 舉行測驗:先舉行智力、性向測驗,再舉行成就測驗。
  5. 榜示:完成測驗及成績處理後公布結果。

因此,代入題目編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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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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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所定的考試方式、筆試作答文字,以及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時的成績保留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即可判斷。特別留意筆試使用本國文字的規定有例外;選項若把「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改成「一律」,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因此,考試得採心理測驗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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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不論是正額與增額,在下列那一條件下皆可保留資格,不用馬上接受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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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錄取資格保留」的適用事由,並要分清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的規定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正額錄取人員因符合特定事由而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證明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中包括進修碩士或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以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

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後,適用的保留事由較有限。題目問正額與增額「皆可」保留,關鍵是找出兩者都適用的事由。法規有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列為增額錄取人員可保留資格的事由,因此本題選此項。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不論是正額與增額」轉成判斷條件:所選事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兩種錄取身分。接著逐項比對法定事由:

  • 進修碩士: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但不屬於增額錄取人員的共同事由。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正額與增額錄取人員皆有相應的保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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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任用親屬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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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的任用親屬限制,重點是分清楚「不得任用」的職務範圍,以及長官接任前已任用人員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6 條規定:

  • 各機關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 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應迴避人員若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已任用,不受前述限制。

條文並未規定這類人員須於長官接任後三個月內辭職或調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三個規範範圍:機關長官的親屬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不得任為直接隸屬機關長官;各級主管長官的親屬須在主管單位迴避;接任前已任用者不受前述限制。選項若為法條未規定的期限或處置,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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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各種遷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規定的各種遷調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的所屬人員,機關應配合職務性質與業務需要,實施下列遷調:

  1. 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2. 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3. 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4. 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5.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列出的五類遷調逐一比對。若選項將條文沒有列出的對象組合說成法定遷調類型,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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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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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試用人員的考核及處置規定,並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對停職時點的補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職。試用期間若有法定情事,也應評定試用成績不及格,例如曠職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或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在處分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施行細則所稱「先行停職」,是自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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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下稱機要人員)之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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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中關於機要人員之進用要件、程序、隨同離職要件及轉任限制:

  1. 進用資格與職務核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要人員得不受該法第 9 條法定任用資格之限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其職務應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後始得進用。
  2. 銓核程序:機要人員不具常任公務人員法定資格者,進用後係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而非一般公務人員之「銓敘審定」。
  3. 隨同離職之法定事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明定,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應同時離職。
  4. 轉任之限制:機要人員年資不生常任文官之考績與陞遷資格,改任須具法定資格職務時,仍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重新銓敘審定。

解題方法 解答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中有關「機要人員」的選擇題時,應掌握三大記憶主軸:

  1. 「得不具資格,但須列為機要職務」:進用機要人員的前提是該職缺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此時進用人員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升等合格)之限制。
  2. 「登記備查非審定、離職隨同非停休」:進用後程序是「登記備查」;隨同去職的事由僅限長官「離職」(退休、卸任、辭職、免職等),不包含「停職」或「休職」。
  3. 「改任常任重審定」:機要身分不具常任任用資格保障,轉任常任職務必須重新送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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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訂定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應考量之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第 2 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依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則依下列三項因素,由考試院定之:

  1. 職責程度
  2. 業務性質
  3. 機關層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出的三項因素,再與選項比對。選項中只有「組織編制」不在法條所列的三項因素內,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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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甲依法最可能權理下列何種職等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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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關於「權理」之法定要件,並結合公務人員「官等與職等」的劃分標準。

  1. 官等與職等的劃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1. 「權理」之法律定義(《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項):
  • 未具擬任職務職責程度所要求之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予權理。
  • 亦即「權理」具有兩大必要要件:
  • 低資高調:擬任職務之職等,必須「高於」擬任人員所具之職等(以低職等資格任高職等職務)。
  • 同官等限制:擬任人員與擬任職務必須在「同一個官等範圍內」,原則上不得跨越官等權理。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資格定位 →\rightarrow 要件檢驗」兩步驟切入分析:

  • 步驟一:判定當事人資格 甲為現職「八職等」公務人員,依法屬於「薦任官等」(薦任第八職等)。
  • 步驟二:檢核權理之雙重限制
  1. 擬任職務職等須高於所具職等:擬任職等必須 >8> 8 職等。
  2. 擬任職務須在同官等內:薦任官等的範圍為第六至第九職等,因此擬任職等最高不得超過第九職等(擬任職等 ≤9\le 9)。
  3. 聯立條件求交集:擬任職等符合 8<職等≤98 < \text{職等} \le 9,故僅有「九職等」符合法定權理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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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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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定的三種加給及其給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職務加給:依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給與。
  • 技術或專業加給:依所任職務的專業性、技術性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因素給與。
  • 地域加給:依服務處所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給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給與原因,再對照加給種類。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歸在「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資格及人力市場供需,歸在「技術或專業加給」;服務地點的交通、經濟等條件,歸在「地域加給」。選項若把工作危險性歸為技術加給,即與法規分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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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現行我國公務人員考績表之考評項目中,所占考績分數比例最高者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年終考績評分項目及其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年終考績綜合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評分:工作占 65%,操行占 15%,學識與才能各占 10%。

解題方法

比較四項所占的考績分數比例,最高者為工作,占 65%。因此選項中應選「工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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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重點是公務人員調任不同職等或官等職務時,如何銓敘俸級。判斷時須分清「同官等調任高職等」、「同官等調任低職等」及「調任低官等」等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尤其注意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法條規定的起敘俸級是該職等的最低俸級,不是最高俸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應自所任職等的最低俸級起敘。選項寫成「最高俸級起敘」,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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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績效考核所欲達成的目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績效考核是機關或組織定期評估員工工作表現的管理工具。其目的包括檢視員工是否達成工作目標、提供回饋與溝通、激勵員工改善績效,以及提供人事管理決策參考,例如訓練、升遷、調職與獎酬。

考核結果應依個人或團隊的工作表現與貢獻,作為差異化管理的依據;「平均分配組織獎勵」並非績效考核的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是」績效考核目標,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考核的管理功能即可。凡能協助溝通目標、改善績效或支援人力管理決策者,都是考核的合理用途;將獎勵不問績效一律平均分配,則與績效考核的精神不符。

選項分析

  • (A) 向員工溝通管理目標:正確的考核目標。 透過設定工作標準、定期面談與績效回饋,組織可以讓員工了解工作期待及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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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主管人員進行部屬考績所應秉持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人員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精神,作準確、客觀的考核;實際評核應以具體表現為依據,兼顧工作與操行等面向,落實獎優懲劣。

考績應依受考人的實際工作表現評定,不得為了讓各等第人數平均而分配等第。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符合「依事實考核、客觀公正、兼顧績效與品行、獎優懲劣」的原則。若選項要求不問個別表現、僅按比例平均分配等第,即與考績應綜覈名實的精神相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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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是由下列何者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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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對公務人員訓練權責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同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訓練及進修,依訓練類型由相關機關辦理;其中,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及其他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因此,問「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誰規劃」,應掌握訓練計畫的規劃與辦理權責在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各種訓練」及「訓練計畫」,再對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權責分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負責辦理其職掌範圍內的訓練;題目問的是各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各種訓練計畫的規劃,應選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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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實務訓練的重點,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對實務訓練重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法定的三項重點比對:工作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選項若不在這三項之中,即為題目所問「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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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隸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力發展機關的隸屬關係。依民國 114 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第 1 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因此,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隸屬何者」,再依組織法名稱及第 1 條的設置規定判斷。組織法名稱已標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條文也明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設置,故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本題所涉設置規定並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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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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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保險範圍及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

  • 第 2 條:保險對象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 第 3 條:保險範圍共六項,包含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
  • 第 4 條:本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監督本保險業務則由主管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用法條定位三個考點:保險對象看第 2 條、保險範圍看第 3 條、主管機關與監督機制看第 4 條。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與法條相符,特別留意「五項或六項」及「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的用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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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任職年資為 13 年,今滿 65 歲而屆齡退休,其領取退休金之種類應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屆齡退休時,依任職年資判斷退休金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0 條規定,任職年資未滿 15 年而退休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解題方法

甲的任職年資為 13 年,未滿 15 年;其已滿 65 歲屆齡退休,不改變上述年資門檻。因此依第 30 條規定,甲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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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人員,何者可以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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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須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的編制內職務並支領俸(薪)給;但條文另明定數類人員不包括在內。

排除人員包括政務人員、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公立學校教師、特定公營事業人員及軍職人員。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編制內職員,則不因任職於學校而當然被排除。

解題方法

先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 條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排除對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軍職人員均列在排除名單內;公立學校人事人員若是編制內依法任用、支領俸(薪)給的職員,則不在排除名單之列,可以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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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所定的協商事項及其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得就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以及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提出協商;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的事項,以及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則不屬於得提出協商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可協商事項」還是「不得協商事項」。逐一比對《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列在得協商事項中;其餘三項都是法條所定的排除事項。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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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明訂應不予受理之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申請退休或資遣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條列有多種應不予受理的情形,例如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期間、涉嫌特定犯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以及因案經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等。選項中的「降級期間」並未列為該項情形。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在應不予受理之限」,也就是找出沒有列入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的選項。逐項比對法條即可;無須判斷降級是否屬懲戒種類,只要確認它本身是否列在不予受理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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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我國現有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對何種事項之權益,未納入保障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權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 條,公務人員保障法旨在保障公務人員的「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權益。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列出的事項是否屬於法條明定的保障範圍。法條列有身分、官職等級及俸給;福利則未列在這項保障範圍的明文項目中,因此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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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因公死亡給卹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因公死亡認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須符合條文所列情事,且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公死亡除了執行高度危險的艱困任務,也包括在辦公場所或奉派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以及符合規定的公務往返途中事故。國定假日奉命加班的往返途中,仍可依規定認定;但一般參加文康活動期間發生事故,並非當然屬因公死亡給卹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事故發生時,是否屬於執行公務、辦公場所、公差任務,或法規承認的公務往返途中。題目問「非屬」,因此要找出與公務執行或法定公務往返關聯不足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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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與再申訴之受理機關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所定的申訴與再申訴受理機關。申訴是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時,先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服務機關的函復,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修正的是第 19、21、102、104 條並增訂第 19-1、19-2 條,未更動本題所涉規定,因此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申訴程序的先後順序即可:

  1.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
  2.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向保訓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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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的生育給付請領條件、給付標準及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6 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2.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

符合規定者,給與 二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按該標準比例增給。若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身分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僅得擇一請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對照法條的三個重點:請領事由、給付月數、是否可以重複請領。A、B 對應請領事由,D 對應擇一請領規定;C 的給付月數則可直接與法條所定的二個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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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得再任下列何項有給職務,而不受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關於「退休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法定限制範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後續修法對「私立學校職務(俗稱私校雙薪肥貓條款)」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審查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是否須「停發月退休金」,採取以下法規體系化標準進行檢驗:

  1. 無薪酬門檻限制(只要再任即停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再任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職務、軍公教職務,或「由公帑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民選公職人員」,一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2. 具薪酬門檻限制(月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始停發):依同條項第 2 款,再任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達 20%20\% 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轉投資持股達 20%20\% 以上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3. 已不受停發限制之職務(私校職務):原條文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曾規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薪酬超過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惟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宣告該款「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配合修正刪除該款規定。現行法下,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完全不受停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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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專戶存款,應解除那項法律的保障規定限制,並得列入遺產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亡故退休公務人員的退撫給與專戶存款,原受何種法律保障,以及亡故後能否列入遺產。依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退撫給與領受人得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但退休人員亡故後,專戶存款得列入遺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退撫給與專戶存款」即可定位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專戶保障規定。題目問的是解除哪項法律的保障規定限制,應選規範退撫給與專戶的法律,而不是一般俸給、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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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的規定,在民國 110 年申請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其可採計合併退休年資後,實際年齡需大於幾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第 6 項第 2 款的「年資與年齡合計」規定。符合特定年齡及年資、年齡合計指標者,得不受一般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退休者,須於退休生效時年滿 55 歲;此外,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的合計數,還須達到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第 31 條的「年資與年齡合計」例外條件,再依退休年度查年齡門檻:

  •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退休:年滿 50 歲。
  • 110 年至 114 年退休:年滿 55 歲。
  •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年滿 6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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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公務人員曾任黨務及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民國 95 年考試院第 10 屆第 180 次會議決議,不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以往已核定之退休處分,則應為下列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黨務及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沿革,以及民國 95 年考試院決議對既有退休處分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決議內容為準。

考試院第 10 屆第 180 次會議於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決議:相關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且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因此,新舊案件的處理方式不同:決議後不再採計該類年資,既有確定的退休處分則維持效力。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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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常被稱為旋轉門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俗稱「旋轉門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題幹稱「第 14 條」是舊法條次。2022 年修法後,原第 14 條之 1 移列為現行第 16 條;規範的期間仍是「離職後 3 年」及「離職前 5 年」。

解題方法

把條文拆成兩個時間區間,再對照選項:

  • 離職後不得擔任相關職務的期間:3 年。
  • 用來判斷職務是否直接相關的回溯期間:離職前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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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員對於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事件之義務,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對於機關機密,不論是否主管該事務,均負有保守義務;離職後亦同。依法令或經權責機關許可,始得例外。

解題方法

抓住「機關機密」與「不得洩漏」的適用範圍:義務不限於公務員主管的業務,也不能僅因長官同意或輿論壓力,就自行對外公開。依此判斷,符合規定的是「無論是否為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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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公務人員生雙胞胎,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可請領幾個月的生育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的生育給付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生育給付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的保險俸(薪)額,給與 2 個月;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前述標準比例增給。

解題方法

先確認單胎的給付基準為 2 個月,再依雙生的胎數比例計算:

2 個月×2=4 個月2\text{ 個月}\times 2=4\text{ 個月}

因此,公務人員生雙胞胎,可請領相當於 4 個月保險俸(薪)額的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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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提起再審之訴後,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作出下列那項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再審程序中,懲戒法庭認定再審之訴「不合法」時,應採取何種裁判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0 條,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不合法」是程序要件不具備,例如逾越法定期間或未具備法定再審要件;與法院審查再審理由後認為「無理由」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再審之訴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再審理由是否成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0 條:

  • 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 再審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題幹明確指出「不合法」,因此依第一種裁判方式,選擇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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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校長、教師、職員。
  • 第 18 條另列準用本法的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各級學校軍訓教官,以及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等。

判斷時要區分「本法直接適用」與「準用本法」,並留意公立學校教師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及第 18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選項所述人員不在適用或準用範圍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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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定的授權機關。該法第 19 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答案由法條直接決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由何機關定之」,可直接對照母法的授權規定。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9 條,制定機關是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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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免除職務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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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的法律效果,以及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1 條,免除職務是懲戒處分之一,效果為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相較之下,考績免職使公務員喪失現職身分,但不直接發生不得再任用的效果;符合任用法規時,仍有再任公務員的可能。因此,兩種處分雖都會使當事人離開現職,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免除職務」與「考績免職」是否具有相同效果,再辨別免除職務處分的程序與權利影響:

  1. 免除職務由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
  2. 其效果不只免除現職,還包括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3. 考績免職則不當然造成不得再任用的效果。

因此,主張兩者法律效果相當的選項不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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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務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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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原則上,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但符合規範列出的特定情形時,得例外參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七點所列例外包括: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長官對屬員的獎勵慰勞,以及因訂婚、結婚等事由舉辦且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活動。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第七點的例外規定。若選項與條文所列對象、活動性質或條件不同,就不屬於本題所問「特定情況下得參加」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之活動:符合例外。 第七點明定「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者,得例外參加;依相關程序,遇此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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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政務人員所適用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及其中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公務員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罰款、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申誡;其中第 4 款「降級」、第 5 款「減俸」及第 8 款「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不適用於政務人員。撤職與罰款不在排除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務人員「不適用」的懲戒處分,再將選項逐一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的排除項目。降級、減俸屬於政務人員不適用的處分;撤職、罰款則仍可適用。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選一項被錯當成適用處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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