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各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其隸屬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人事行政組織體系與機關職掌」,重點在於掌握考試院所屬機關的層級體系與權責劃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制下,本題所涉機關之隸屬關係依然維持未變)。
- 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特設國家文官學院。」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與升官等訓練,法制上統由考試院所屬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主責,並由其附屬機構「國家文官學院」具體執行。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業務性質(培訓業務)」與「組織隸屬層級」切入:
- 業務性質切入:題目明確指出「辦理各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在人事行政四個核心主管機關(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專責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的中央二級機關即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隸屬推導:國家文官學院前身為「國家文官培訓所」,依法隸屬於保訓會,專責辦理高階公務人員培訓、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等業務。因此其主管監督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如公務人員考試政策規劃、各類考試之舉辦、命題、閱卷、榜示及格等)。
第 2 題2 分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試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重大修法內容(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法規為準;現行法關於委員人數、任期及赴陸兼職之規定仍維持一致未變)。考試院之定位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組織體制在該次修法中有「員額精簡、任期縮短、強化忠誠義務」三大變革:
- 委員員額:《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 7 人至 9 人。
- 任期長度:《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 4 年。
- 中立原則:《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赴陸兼職限制:《考試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者即喪失資格。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點為題幹所問之「何者錯誤」。解題時應鎖定民國 108 年底修法前後的最關鍵差異——「任期與員額的數值變化」。修法前任期為 6 年、名額為 19 人;修法後已全面縮減。只要核對法條數字與限制規定,即可直接找出與現行法規範不符之選項。
第 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體制中,各院院長之「身分性質(本職)」與「產生方式」之憲政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政條文至今無實質變更)。
核心法源為:
- 憲法第 66 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產生。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之關係及任命程序。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之身分結構及任命程序。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之關係及任命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比較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中,對各院院長職位是採「內部兼充(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還是「獨立設置(與委員並列)」之文字架構:
- 司法院與監察院:法條文字均為「……設委員/大法官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代表院長的本職身分即為大法官或監察委員。
- 立法院:由全體立法委員「互選」產生,院長本職當然是立法委員。
- 考試院:法條明定「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係並列獨立設置之職位,院長並非由考試委員兼任,其本職即為院長。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者,經比對即可確認 (C) 選項之敘述與法條相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憲法第 66 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立法院院長之基本身分是立法委員,由立法委員內部互選產生,本職確實為立法委員。
- (B) 正確:
第 4 題2 分
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係下列哪個機關組織法律所定職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中央人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與法定職掌,特別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法定職權劃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研議、審議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審核」在政府體制中的機關層級與人事權屬性:
- 跨部會人事幕僚職能:國營事業機構分布於不同部會(如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因此對其「負責人、經理人」之派免審核,屬於行政院層級統籌之人事權限,法定幕僚機關即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法明定職掌:題幹特別點出「組織法律所定職掌」,只要精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列舉之 8 大掌理事項,即可直接對應第 5 款之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第 5 款明定:「本總處掌理下列事項:……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研議、審議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故本項為法律明定職掌,為正確選項。
- (B) 錯誤: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為行政院統籌國家發展策略、總體經濟、產業規劃及政府管制考核之部會,並非中央人事主管機關,其組織法並無掌理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派免審核之規定。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政治途徑的公共人事行政所強調的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學者羅森布魯(David H. Rosenbloom)所提出的**「公共行政(人事行政)三大研究途徑」**。羅森布魯將公共人事行政的價值與運作架構歸納為以下三種途徑:
- 管理途徑(Managerial Approach):源自傳統行政學與科學管理學派,強調效率(Efficiency)、效能(Effectiveness)與經濟(Economy)。在人事制度上對應「功績制(Merit System)」,重視專業技術與政治中立。
- 政治途徑(Political Approach):強調公共行政應體現民主政治理念,核心價值包含回應性(Responsiveness)、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與政治課責(Accountability)。在人事制度上對應「分贓制/政黨分肥(Spoils System)」或「代表性官僚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主張人事配置應反映民意多元性與執政者的政策偏好。
- 法律途徑(Legal Approach):源自行政法與憲政主義,核心價值為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實質權利保障(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與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在人事制度上強調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權益救濟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政治途徑」與「管理途徑」、「法律途徑」各自追求的核心價值:
- 題目指名政治途徑,必須尋找與「民意反饋」、「政黨治理」或「社會群體代表性」直接相關的概念。
第 6 題2 分
某甲通過警察特考後,目前已任官授階正式執行警察任務,其適用下列何種人事管理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人事行政學理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各類公務人員之「人事分類體制」歸屬。
我國公務人力管理因機關性質與業務特性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人事任用體制:
- 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採「官職併立制」(官等與職等併立,融合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
- 警察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採「官職分立制」(官階與職務分離;「官受保障、職聽調派」,重在品位階級與勤務統指調度)。
- 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採「資位制」(資位職務分立制)。
- 臨時與非常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至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範之派用人員,該條例已於民國 104 年公布廢止施行(採落日轉任規範)。
解題方法
由題幹關鍵字「警察特考」、「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切入: 警察人員屬於特殊體系之常任公務人員,其任用專門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因警察具有階級服從、軍事化指揮與機動調配勤務之需求,人事體系將「官階」(身分階級)與「職務」(工作位置)脫鉤處理:
- 官階(警監、警正、警佐,各分四階)隨個人年資與考績晉陞,受法律嚴格的身分保障;
- 實際職務(如警員、巡官、分局長等)則由長官視勤務需要靈活調派。
此種「官階有保障、職務聽調派」的管理體制,在學理與法制上即稱為「官職分立制」。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有關準用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規範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特別是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與聘僱人員之身分界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規範「法定適用對象」(常任文官),而第 17 條則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或雖非典型公務人員但握有實質行政資源者,以列舉方式明定「準用對象」。 其中,公立學校教師是否受行政中立法規範,關鍵分水嶺在於「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 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掌握公質性行政資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1 款明定為準用對象。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單純從事教學與學術研究,不準用本法(其政治中立規範回歸教育基本法第 6 條及教師法等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直接對照法」。 解題切入點為精確檢索「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舉之 7 類準用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 經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凡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列舉者,即為本題所問「不包括在內」之正確選項。
第 8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下列何種人員出缺時,得免除公開甄選之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陞遷法》中關於「免經公開甄選」之法定例外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相關情事整併移列於現行法第 10 條)。
公務人員陞遷原則上須落實功績原則,採「公開甄選」並經「甄審委員會甄審」;但為兼顧機關首長之用人權限、因應組織變革整併,以及保障因機關修編而受影響人員之權益,法律特別設有「得免經公開甄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之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組織法規修正時,現職公務人員之後續處理法定專有名詞:
- 機關因修正組織編制(組織修編、裁併、精簡),導致原有員額與職務配置變動,此時為避免原任職人員面臨職務裁撤之困境,法律規範之目的在於提供後續「安置」途徑。
- 考生應鎖定《公務人員陞遷法》法條之精確用字——即「因組織編制修正須安置人員」,其餘語詞皆為出題者自創之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人員:正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各機關「因組織編制修正須安置人員」出缺時,得免經公開甄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第 9 題2 分
甲擔任行政院某部部長薦任職務機要人員,該部長因健康因素向行政院院長請辭獲准,試問依規定應將甲進行下列何者處置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機要人員之進用特質與退場機制(隨首長同進退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民國 112 年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而微調《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但核心規範與處置方式完全一致。)
- 機要人員隨首長同進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機要人員進用時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限制,其職務本質係基於機關長官之政治信任而襄助處理機要事務;因此,機要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 法定離職處置方式: 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應予免職」**。此處之免職屬於身分關係消滅的「職務解任處置」,非屬懲戒或懲處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應由「人員身分屬性」與「法定處理程序」切入分析:
- 辨識人員身分:題幹載明甲為部會首長(部長)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其任用基礎繫於該部長之個人信任,不具常任文官的身分保障。
- 確認法律事實:部長因病請辭獲准,已該當「機關長官離職」之法律事實。
- 對應法律效果:機關長官既已去職,該機要人員之任用基礎即告消滅,依法應隨同離職。人事法規明定的具體行政處置即為「免職」,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撤職:錯誤 「撤職」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定之司法懲戒處分(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以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等懲戒事由為前提。甲並無任何違法失職行為,部長辭職非可歸責於甲,絕無施以懲戒性「撤職」之依據。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職務歸系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務歸系之基本原則與歸系標準」,法源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施行之**《職務歸系辦法》第 3 條**(現行法規內容維持相同)。
公務人員職務歸系係依職務說明書將職務歸入適當之職系,其基本原則如下:
- 相當原則: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 性質對應:行政性職稱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歸入技術類職系。
- 通用職稱回歸實質: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應依該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法制上並無所謂「一般類職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文意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公務人員職系類別的法定分類: 我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務歸系辦法》僅將職系劃分為「行政類」與「技術類」兩大類別。看到選項出現非屬法定分類的「一般類職系」,即可直接判定為錯誤虛構之選項;通用職稱的歸系標準則採實質認定,視具體工作內容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應謹守的主要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陞遷法》所揭櫫之陞遷基本原則,屬法條記憶與功績制(Merit System)理念的基本題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內陞與外補並重之旨趣,並依資績並重、公正確實、人與事配合及遷調歷練之原則,審慎辦理。」 (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第 2 條增列「品德操守」為法定原則之一,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正面比對法」配合「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原理」進行切入:
- 法條明文檢視:直接對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明定之四大基本原則(資績並重、公正確實、人與事配合、遷調歷練)及一項基本旨趣(內陞與外補並重)。
- 功績價值判斷:現代公務人員管理強調「績效導向」與「適才適所」,「學歷」在陞遷評分中僅屬輔助項目之一,絕不可能作為「優先」考量之法定原則。
選項分析
- (A) 人與事配合:錯誤(屬法定原則,非本題所選)。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規定,「人與事配合」係陞遷應遵守之法定原則,旨在使公務人員之專長、能力與職缺所需之職責程度相契合,達適才適所之效。
- (B) 遷調歷練:錯誤(屬法定原則,非本題所選)。
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者,服務多少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的「限制轉調年限」(俗稱「綁約」制度),法規依據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考選制度為確保用人機關業務穩定性,並落實特種考試針對特殊對象或機關之進用目的,依法設有轉調年限之限制。依當時法規體系,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原則限制轉調 3 年;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則原則限制轉調 6 年。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已適度放寬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轉調年限,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 抓取審題關鍵字:題目詢問「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者之「轉調限制年限」。
- 對應法規體系:
- 依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
-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
- 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第 13 題2 分
人事機關(構)依其運作方式及決策層級可以分為多種制度,請問我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屬於下列何種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事行政學中「人事機關(構)之組織型態與決策體制」。
人事機關依其內部決策權限與權責分配方式,學理上主要劃分為三種制度:
- 首長制(獨任制):機關最高決策權集中於單一首長一人,事權集中、指揮迅速、責任明確,強調行政效率。
- 委員制(合議制):決策權由多數地位平等的委員合議行使,強調集思廣益、客觀公正、防止專斷,但決策程序較為冗長。
- 混合制(折衷制):兼採首長制與委員制之長,通常重大法規與政策由合議制委員會審議決定,具體行政執行與指揮調度則由單一首長負責。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規定,人事行政總處置「人事長」特任一人,綜理處務,並置政務及常務副人事長襄助,並未設置決策性委員會,體制上屬於典型的首長制。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該機關的最高權責歸屬與決策主體是一人或是合議組織」**:
- 分析題幹主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隸屬於行政院,為行政院最高人事行政幕僚機關,需貫徹行政院長的行政指揮與政綱方針,本質上高度重視指揮鏈貫通與行政效能。
- 對照組織法規與實際運作:人事行政總處由「人事長」一人對人事政策負完全責任,並非由合議制委員共同票決,故其運作方式與決策層級必然屬於「首長制」。
第 14 題2 分
甲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經訓練期滿後,於 106 年 8 月分發至內政部任職。甲女最快何時才得轉調至其住家附近的國民中學任職?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考核重點在於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年限」與「主管機關」之認定範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同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之範圍包括:
- 中央各部、會、處、局、署、院或相當之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直轄市議會。
- 各縣(市)政府。
- 各縣(市)議會。
現行法規提醒:本條關於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原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實際任職 3 年」之規定,現行法仍維持相同法理與年限標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分為「年限認定」與「機關隸屬」兩步驟推導:
- 判斷轉調機關是否跨出原主管機關體系:
- 甲女原分發機關為「內政部」(屬中央部會級之獨立主管機關)。
- 擬轉調機關為住家附近之「國民中學」(公立國民中學隸屬於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非屬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 轉調至國民中學屬於「跨主管機關轉調」,依法必須受任職年限限制。
- 計算最快可轉調時間: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為「實際任職滿 3 年」。
- 甲女於民國 106 年 8 月任職,推算滿 3 年之時點:
- 甲女最快須至 109 年 8 月屆滿後,始得轉調至非內政部體系之國民中學。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之任用,不需要呈請總統任命?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測驗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所定之「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之法定程序與適用範圍」。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規定:
-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 升任簡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 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得由各主管機關先派代理,於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由法條明文可知,法律保留須由「總統任命」的情形僅限於兩大類:
- 初任各官等(初任委任、初任薦任、初任簡任官等)。
- 升任簡任官等(薦任官等晉升為簡任官等)。 至於公務人員在同官等之範圍內晉升職等或調任同官等較高職務者,並不屬於初任官等或升任官等,毋須重複呈請總統任命,僅由任免權責主管機關派代並送銓敘部審定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官等」與「職等」,並依循以下雙軌步驟檢驗各選項是否該當法定呈請總統任命之要件:
- 第一步:檢視是否為「初任官等」?
- 凡透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初次取得委任、薦任或簡任官等資格者,均屬「初任官等」,依法皆須呈請總統任命。
- 第二步:若非初任,檢視是否為「升任簡任官等」?
- 若為現職人員陞遷,須確認是否由「薦任第九職等」跨官等晉升為「簡任第十職等」。若是,屬「升任簡任官等」,依法亦須呈請總統任命。
- 若陞遷前後均在同一官等內部(如簡任官等內部由第十一職等晉升第十二職等),即非屬法定應呈請總統任命之範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需要呈請總統任命)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第 16 題2 分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5 月 1 日宣告對甲縣首長 A 之罷免案成立,並於 6 月 15 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A 在下列哪一個時間點之任用或遷調人員係屬違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各機關首長之人事權限制(人事凍結期間),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亦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民選首長,自公職人員罷免案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本條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即將面臨去職、卸任或受民意高度檢驗之首長濫用人事權進行私相授受、突擊安插親信或藉人事異動進行政治報復,以確保文官體制的中立性與安定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定人事凍結期間判定題」,解題切入點為畫出人事凍結的時間軸區間:
- 確定人事凍結起訖點:
- 起算點: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告罷免案成立之日(題目給定為 5 月 1 日)。
- 終止點: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題目給定為 6 月 15 日)。
- 界定違法期間區間:
- 凍結(違法)期間:【5 月 1 日起 至 6 月 15 日止】。
- 對照選項:
- 首長 A 在此區間內所為之任何公務人員「任用」或「遷調」,即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係屬違法。
選項分析
- (A) 3 月 25 日:合法(不選)。此時間點遠在 5 月 1 日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前,法定人事凍結期尚未開始,首長 A 行使人事任用及遷調權係屬合法行使職權。
第 17 題2 分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規定,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現職人員之「調任」限制與身分保障原則**(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民國 112 年微調部分條文,但本題所涉之核心調任架構與法理並無變更)。
調任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彈性」與「公務人員身分權益保障(官等與職等保障)」。考試重點聚焦於四大面向:
- 跨職系調任門檻:簡任高階公務人員無職系限制調任之職等門檻。
- 官等保障原則:非自願降調官等之絕對禁止。
- 職等保障界線:同官等內非自願降調職等之幅度限制。
- 主管職務調整限制:同單位內「主管調降為副主管或非主管」之原則禁止與例外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關鍵字檢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中的法定數字與原則/例外之法律效果:
- 抓數字:比對「第幾職等得跨職系」、「調任低幾職等為限」。
- 抓條件:檢視是否符合「除自願者外」的保護要件。
- 抓原則:主管調任本單位副主管或非主管,法律原則究竟是「得」還是「不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條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
解析:高階簡任事務官因具備跨領域領導與政策協調能力,法規放寬其職系限制,但門檻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如司處長、參事等),並非簡任起任之「第十職等」。本選項將「第十二職等」偷換為「第十職等」,故屬錯誤。
-
(B) 正確
-
法條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第 18 題2 分
透過陞遷引起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與下列哪一個理論最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培訓與激勵制度」的學理基礎,特別是人力資源發展(HRD)中探討如何引導並激發受訓者的「學習動機」。 在人事行政學理中,探討個人行為改變、認知發展及學習動機之形成,核心學理基礎為學習心理學(Learning Psychology)。主管機關將「陞遷」與「訓練進修」相結合(如將進修成績列為陞任計分標準),係運用心理學上的「操作制約」(Operant Conditioning)與「正增強」(Positive Reinforcement)原理,以陞遷作為誘因(增強物),促使同仁產生主動學習與充實職能的行為。
解題方法
- 掌握題幹的核心歸宿: 題幹關鍵在於「引起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而非單純探討領導統御或一般性的工作績效考核。
- 對應學門領域範疇: 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專章中,探討受訓動機與學習效果的學理依據,直接源自「學習心理學」。因此,透過制度設計(陞遷誘因)以激發同仁的學習意願與進修行為,最直接相關之理論即為探討學習刺激與行為增強的學習心理學。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領導理論 領導理論主要探討領導者的特質、領導型態、情境配合以及如何影響部屬齊心達成組織目標(例如特質論、行為論、費德勒權變領導理論等),重點在於主管與部屬間的互動影響力,並非專門探討個人學習動機的引發與行為制約。
- (B) 正確:學習心理學 學習心理學專門研究人類行為如何透過經驗、刺激、增強作用而產生相對持久的改變(如行為主義之操作制約與增強理論)。
第 19 題2 分
有關考績的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績(績效考評)之基本原則」與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制中「考績之公開與保密界限」。
- 學理層面:現代人事行政之績效考核強調「客觀化」(本於客觀事實)、「全面性」(兼顧平時與全程表現、工作與品行操守並重)以及「回饋與激勵」(考核結果應適度使受考人知悉,透過面談與通知發揮激勵、輔導與改善工作績效之功能)。
- 法制層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在考績分數(等次)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此規範指「核定前」之評審過程應嚴守秘密;一旦核定審定後,機關依法須掣發「考績通知書」送達受考人,受考人不僅知悉結果,不服者亦得依法提起救濟。故考績結果絕非「絕對不可公開」。
解題方法
本題採「學理考核目的」與「實定法規範」雙重檢驗切入:
- 從考核目的檢驗:績效考評的核心功能在於提供受考人績效回饋(Performance Feedback)。若考績結果對受考人絕對保密、完全不公開,受考人便無從得知自身優缺點及改進方向,考評制度將失去激勵與培育人才的作用。
- 從法律規定檢驗:考績法制的「保密」僅限於「核定前之作業過程」,核定後必須依法「通知受考人」,並保障其陳述意見及救濟權利。故選項提及「絕對不可公開」顯與法理及現行法相悖。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 學理上:現代考評講求績效回饋與透明原則,若將考核結果絕對保密,將無法達到指導受考人惕勵改進的制度目的。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考績委員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行政大意》中「考績制度」之核心組織——考績委員會的職權、組織運作與委員組成結構。
涉及的重要法規包括: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考績法定程序之劃分(評擬、初核、覆核、核定、審定)。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4 條:考績委員會委員之產生方式(當然委員、指定委員、票選委員)、性別比例限制及主席產生機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核心規範與當年規定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細節與制度邏輯題」,解題時可採以下兩個切入點迅速破題:
- 考績權限劃分(考績五部曲): 公務人員考績流程為「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主管機關核定 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的法定權責僅為「初核」,不可越阻代庖行使後續的覆核、核定或審定。
- 考績委員會委員組成結構: 依規定,考績委員分為「當然委員」、「指定委員」與「票選委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身為人事法規與考核業務之幕僚主管,依法為「當然委員」;機關首長握有最後覆核權,不得兼任委員或主席。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由主管人員評擬、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最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因此,考績委員會僅負責「初核」,負責最終審定者為「銓敘部」。
第 21 題2 分
我國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依規定要納入人才資料庫,其主要目的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8 條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現行法條文架構仍維持此原則)為測驗依據,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之制度性質、合格效益與人才庫功能的理解:
- 發展性訓練的定位:依公務人員培訓體系,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屬於職能深化與前瞻領導力的培育(非晉升官等訓練)。
- 人才資料庫之功用:受訓人員經評鑑合格後,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建立「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主要功能為提供各機關首長進用、陞遷或調任高階職務時之查詢參考,並無強制分發或直接賦予特定官等資格之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制度定位」的典型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訓練類型與法律效果:公務人員訓練中,只有「晉升官等訓練」(如簡升簡、佐升士、委升薦)合格者,才能依法取得晉升上一官等的任用資格;「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係以提升領導管理核心職能為導向,合格僅發給結業證書。
- 鎖定關鍵字「人才資料庫」的目的:建立人才庫之制度初衷,是為了「儲備高階優秀人才,以利各機關知人善任」。因此將評鑑合格者列冊建檔,最直接且法定的目的即為「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評鑑成績合格者,由保訓會建立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培訓措施,最接近下列何種人力資源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力資源管理(HRM)的核心功能架構,以及公部門「公務人員培訓措施」在組織管理理論中所對應的功能範疇。
- 人力資源管理之「選、用、育、留」架構:培訓措施本質上屬於「育」(培育)之環節,亦即人力資源發展(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HRD)。
- 組織發展(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OD)與培訓的關聯:在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中,HRD 的核心支柱涵蓋「個人培訓與發展」、「生涯發展」以及「組織發展」。培訓措施(如團隊建立、敏感性訓練、管理才能培育等)是推動組織發展的重要干預技術(OD Interventions),透過提升公務員個人與團隊的知能,以配合外在環境變革、達成機關施政目標。
- 法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目的,在於配合國家政策與公務需要,培育優秀公務人力,增進公務人員品德、知能與工作潛能,以提升行政效能,達成政府施政目標。此立法目的直接體現了培訓措施是為了促成機關整體成長與效能提升,與組織發展之宗旨完全契合。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分類與系統層次切入:
- 辨析題目核心屬性:「公務人員培訓措施」屬於人力資源的「發展(Development)」導向,著重於知能提升、觀念革新、組織文化重塑與潛能激發,具有長期性與變革性。
- 對照各選項功能範疇:
- 紀律管理:屬於「規範與控制(維護)」功能。
- 工作分析:屬於「基礎工具與制度設計(規劃)」功能。
- 員額評鑑:屬於「人力規模與總量配置(規劃與管制)」功能。
- 組織發展:屬於「系統變革與效能提升(發展)」功能。
- 歸納對應:在選項中,僅有「組織發展」與培訓措施同屬「發展」層次之積極興利功能,故 (D) 最為接近。
選項分析
- (A) 錯誤:紀律管理(Discipline Management) 屬於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維護與員工關係」功能。
第 23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俸給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行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為準(現行規定亦同)。考點在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與第 3 條所規範的「俸給組成架構」與「法定名詞定義」,特別是「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之法定意涵。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記憶與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公務人員俸給的法定結構及各項給與的法定發給依據:
- 先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確認俸給基本結構(本俸/年功俸+加給)。
- 再逐一檢核《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對於各項給與的專屬定義,辨識選項中是否有法條文字遭「偷換概念」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公務人員在同一職等內未達年功俸前領取本俸,已達本俸最高俸級且考績合於晉敘者則支領年功俸,兩者合稱俸額,再加上加給構成完整俸給。
- (B) 正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法定用詞定義:「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第 2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的各種評鑑方法,下列何者最能展現公務人員受訓的成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力資源發展(HRD)與公務人員訓練成效評鑑之核心理論——**柯派屈克(Donald L. Kirkpatrick)的「訓練評鑑四層次模型」(Four-Level Training Evaluation Model)及「訓練遷移」(Transfer of Training)**觀念。
柯派屈克將訓練評鑑由淺入深分為四個層次:
- 第一層次:反應層次(Reaction)——學員對訓練課程、講師、教材與環境的主觀滿意度與感受。
- 第二層次:學習層次(Learning)——學員在受訓期間吸收了多少知識、技能與態度(通常以測驗、課堂作業評量)。
- 第三層次:行為層次(Behavior)——學員回到工作崗位後,是否將所學知識技能轉化為實際的工作行為與表現(即「訓練遷移」)。
- 第四層次:結果層次(Results)——訓練對機關整體運作、生產力、組織效能及公共服務產生的具體實質效益。
解題方法
公務人員培訓的終極目標在於提升行政效能與公務品質,非僅止於課堂上的吸收或修業時數的累積。評量「最能展現受訓成果」的切入點,在於判斷各指標在評鑑層級上的高低與實務價值:
- 投入量(時數) 反應(滿意度) 學習(課堂成績) 行為(工作表現) 結果(組織效益)。
- 越往高層次推進,越能檢驗訓練是否真正發生質變並學以致用。在題目所列的選項中,以「行為層次」最高且最能代表個人實質成效,故應選在工作崗位上的具體表現。
第 25 題2 分
某甲是一位經常需要跑外勤的人員。當他在外工作時,主管無法直接觀察到他的實際表現;但是當他在辦公室工作時,主管都能感受到他的工作熱情與良好的工作表現。主管依照他內勤工作的表現,判斷他外勤工作表現一定也同樣良好。請問某甲的主管在打考績時最可能犯了什麼謬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事行政學中「考績(績效評估)的常見主觀偏誤(Rating Errors)」。 考評者在評定受考人績效時,常受認知心理偏差影響而產生評估誤差,其中最常見的類型包括:
- 暈輪謬誤(Halo Error / Halo Effect,又稱光環效應):考評者依據受評人在某一項特質、行為或局部工作上的良好表現,便「以偏概全」地推論其在其他未觀察面向或整體表現上也必然同樣優秀;反之,若因單一缺點而全盤否定,則稱為角效應(Horn Effect)。
- 趨中謬誤(Central Tendency Error):考評者避免給予極端高分或極端低分,傾向將所有受評人集中打在中間分數或等級(如多數打乙等)。
- 過寬謬誤(Leniency Error)與過嚴謬誤(Strictness Error):考評標準尺度系統性失衡,前者標準過鬆、普遍給高分(慈悲偏誤);後者標準過苛、普遍給低分。
- 近因謬誤(Recency Error):考評者過度依賴受評人考評期末近期的表現,忽略整年度的平均水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分析主管獲得資訊的局限性與其心智推論過程:
- 事實情境:受考人某甲外勤工作「主管無法直接觀察」;主管僅能觀察到某甲在辦公室內勤時的「熱情與良好表現」。
- 推論邏輯:主管將「內勤表現優良」這項局部且可見的優點,直接投射並擴大認定某甲在未經觀察的「外勤工作表現一定也同樣良好」。
- 對應學理:這種「以局部良好特質推論整體或全部工作同樣優良」的思維模式,完全符合心理學與人事行政管理上的「以偏概全」,即標準的暈輪謬誤。
第 26 題2 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的法定上限標準。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經各服務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得進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要點》第 8 點第 1 項第 2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各機關學校預算不敷支應時,得酌減或不予補助。(現行法規範意旨與標準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餘進修」與公費選送的進修給與差異:
- 公餘進修因係利用個人非辦公時間,國家基於鼓勵終身學習,給予部分進修費用補助,但考量財政負擔,設有明確之上限門檻。
第 27 題2 分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公務人員選送國外進修之法定進修期間與延長年限,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規定迄今未修正)。
法條規範體系如下:
- 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第 1 項第 1 款)。
- 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第 1 項第 2 款)。
- 專案核定最長年限:前述入學進修,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者,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第 2 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人事行政法規「數字與期間」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
- 區分進修型態:將國外進修區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與「專題研究」兩大軌道。
- 對應本期與延長限制:檢驗各選項所載之「基本進修期間」與「核准延長期間」是否與法條完全相符,並特別注意主管機關核准與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的權限差異。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入學進修,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者,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選項 (A) 敘述與法條相符。
- (B) 敘述正確: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選項 (B) 敘述與法條相符。
- (C) 敘述分析(爭議點檢視):
第 28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何機關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務人員考績程序之審定權限與適法性監督」,主要規範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4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內容亦同)。
在中華民國考銓制度下,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並層轉後,最終須送主管機關進行法律上的資格與程序審定(即「銓敘審定」)。審定機關在此階段僅進行「適法性審查」,若發現違法,不得逕自代為變更考績等次,而必須退回原考績機關重作處分,以兼顧依法行政與人事行政裁量權之劃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效題」結合「主管機關職權辨識」:
- 關鍵字定位法: 題幹核心詞為「銓敘審定」。憲法與文官體制中,專責掌理全國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及任用審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即為考試院所屬的「銓敘部」。
- 法條原文推導: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考績案於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文義完全吻合,可直接鎖定正解。
選項分析
- (A) 銓敘部:【正確】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考績案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銓敘部負責審查其考績程序、考評標準及核定方式是否合乎考績法規;
第 29 題2 分
有關初任各官等職務之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中,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於初任各官等職務時之「俸級起敘」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規範依據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二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二職等本俸三級)。
-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確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將題目中的「考試等級」與法定的「官等職等俸級」進行逐項配對,比對何者起敘職等發生錯置。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只要找出將起敘職等層級移花接木的選項即可破題。
第 30 題2 分
從人力訓練機構的作業角度而言,辦理培訓課程與管理的首要步驟是: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力資源發展(HRD)與培訓管理的核心流程——ADDIE 教學系統設計模型(ADDIE Model)與訓練循環(Training Cycle)。
培訓管理並非盲目辦理課程,而是為了解決組織或個人的「能力落差」與「績效落差」。標準的訓練作業流程依序包含五大核心階段:
- 分析(Analysis):培訓需求評估與分析(Training Needs Assessment, TNA)。
- 設計(Design):培訓目標設定與課程規劃。
- 發展(Development):教材開發、教學方法與工具選定。
- 實施(Implementation):培訓課程執行與教學。
- 評估(Evaluation):培訓成果與績效評估(如柯氏四層次評估法)。
在整個訓練管理流程中,需求分析是整個訓練系統的起點與基石。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培訓管理的邏輯先後順序(先診斷、後開藥):
- 確立核心問題:辦理培訓前,必須先釐清「為什麼要訓練」、「誰需要受訓」、「需要訓練什麼內容」,這就是「需求分析」。若缺少此步驟,後續所有規劃都可能淪為無的放矢。
- 排列標準作業順序:
- 鎖定題目問項:題幹問及「辦理培訓課程與管理的首要步驟」,因此應選擇最前端的起點作業「培訓需求分析」。
第 31 題2 分
某甲配合機關裁撤而辦理退休,依法該員最高得獲加發幾個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行政大意》中「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制度」及「機關組織精簡/裁撤權益保障」之核心規範,重點在於公務人員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機關精簡或業務緊縮辦理自願退休時,依法得領取之「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法定最高上限月數。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 現行法補充提醒: 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第 1 項,亦維持「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之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 鎖定適用情境:題幹提及「某甲配合機關裁撤而辦理退休」,屬於公務人員配合組織改造或業務精簡之專案退離。
- 對應法律效果:為鼓勵非屆齡之公務人員配合機關整併與員額精簡政策,法律賦予「優惠退離」誘因。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第 1 項,其加發慰助金之法定最高額度為「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
第 32 題2 分
關於「為了避免在選舉期間必須表態,以及選後面臨秋後算帳的窘境」之敘述,最符合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下列何項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公務人員人事行政學理為準)。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核心在於給予事務官身分、官等、俸給與工作條件之制度性保障(如《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其宏觀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四個層面:
- 保障公務人員合法權益(個體面):避免公務員遭受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
- 確保行政中立與依法行政(制度/政治面):斬斷政黨政治或外在政治力對事務官體系的干預,使公務人員無須依附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免於因政治立場而遭受人事報復(免除後顧之憂)。
- 節制行政權濫用(監督面):制衡長官或機關首長之考績、懲處等人事裁量權。
- 提升政府效能與穩定文官體制(組織面):使常任文官能安心任事、累積專業經驗。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題幹情境與學理功能對應」的精準比對題型:
- 抓取題幹情境核心:「選舉期間必須表態」與「選後面臨秋後算帳」。
- 連結人事制度目的:這兩個情境均屬於典型的「政治介入」與「政黨競爭壓力」。
- 判斷制度直接效益:當法律明文賦予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救濟途徑時,長官或新執政者即無法任意將其免職、降調或為不利益處分。此一保障能使公務人員在選舉期間敢於拒絕站台、表態,選後亦不懼政治清算,其最終所要達成的制度性價值即為「確保行政中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維護基本人權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雖然體現了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但「基本人權」屬於上位且廣義的憲政概念。題幹特別限縮於「選舉」、「表態」與「選後清算」等政治活動情境,對應的最具體功能為行政中立,而非泛稱的基本人權。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我國司法懲戒制度中法定懲戒處分的種類,法源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處分之種類共有以下九種: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司法懲戒」(懲戒法院判決)與「行政懲處」(服務機關依考績法或聘僱法令所為之處分):
- 檢視題目要求的法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 將四個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明定的法定九種處分進行逐一對照。
- 排除屬於法定懲戒處分的選項,即可鎖定非屬該法規範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撤職:錯誤(屬於懲戒處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規定,撤職係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1 年以上、5 年以下)停止任用,期滿始得再任。屬於法定懲戒處分。
第 34 題2 分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之基本規範體系,核心考點包括:
- 主管機關:公保之主管機關與承保機關之權責劃分(公保法第 4 條)。
- 法定被保險人範圍:公務人員、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納保資格(公保法第 2 條)。
- 保險費分擔比率:被保險人之自付額比率,以及政府對公、私立學校教職員補助比率之差異(公保法第 10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為準;本題所涉及之條文規範,現行法均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公保之適用對象歷史與現行規定」:公教人員保險於民國 88 年修正整合「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後,即已將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正式納入規範範圍。因此,只要確認公保之納保對象包含私校教職員,即可直接鎖定明顯違反法定範圍的選項 (C)。其餘選項則對應檢驗主管機關與保費負擔比率之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
(A) 銓敘部為主管機關(正確,不符題意) 依公保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另同條第 2 項規定公保業務由銓敘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即承保機關)。因此銓敘部為主管機關無誤。
-
(B) 政府對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有所不同(正確,不符題意) 依公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除被保險人自付 外,其餘 屬政府或要保機關負擔:
第 35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險的承保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為準。考點在於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主管機關」與「承保機關」的法定職掌劃分:
- 法源依據: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保險由銓敘部主管。(第 1 項)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保機關)辦理……(第 2 項)」。
- 權責區分:
- 主管機關:負責政策研擬、法規解釋與監督管理,為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
- 承保機關:受主管機關委託,負責被保險人加退保、保險費收繳及各項給付核發等具體業務執行,為公營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由其「公教保險部」執行)。 (備註: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承保機關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解題方法
- 鎖定題目主體與問項:題幹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保險」的「承保機關」,而非「主管機關」。
- 對應權責法規:公務人員保險(公保)業務在體制上並非由公務機關自設保險局承辦,而是採「行政委託」方式辦理。
- 辨別受託機構:早期公保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承辦,民國 96 年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法定業務移由臺灣銀行承接。故法定的受託承保機關即為「臺灣銀行」。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公務人員協會如果發生妨害公共利益的情事,主管機關可對該協會作成何種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協會之行政監督與處分種類,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7 條。 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協會之監督處分,主要針對協會運作產生弊端時之行政制裁。法律明定監督處分之法定要件與處分種類為:
- 一般違法或失職情事(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廢弛會務):處以**「警告」**。
- 情節重大情事(僅限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報請銓敘部核准後予以**「解散」**。
解題方法
- 主體判斷(人 vs. 團體): 受處分主體為「公務人員協會」(社團法人/團體),並非公務人員個人,應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之團體監督規定,直接排除公務員個人身分上之懲戒或懲處處分。
- 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檢索: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二、妨害公益。三、廢弛會務。」 題目敘及「妨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且未註明「情節重大」,對應之法定行政處分即為「警告」。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申誡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平時考核懲處,或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作成之司法懲戒,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個人」,不得對協會組織作成申誡處分。
第 37 題2 分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政府機關應提供執行職務所需條件,下列何者最符合實體保障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章「實體保障」中,關於工作條件與安全衛生防護保障之具體法定內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為準(註:本條規範核心在後續修法中亦維持不變)。依該法體系架構,實體保障事項涵蓋:
- 身分保障(第 9 條至第 12 條)
- 官等、職等保障(第 13 條)
- 俸給保障(第 14 條至第 16 條)
- 工作條件與安全衛生防護(第 17 條至第 21 條)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並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審題關鍵字的精準對應: 題幹四個選項均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章的「實體保障」範疇,因此本題並非考「實體保障與程序保障(救濟程序)的區分」,而是考實體保障各子項目中,何者直接對應題幹所設定之條件——「政府機關應提供執行職務所需條件」。
比對法條文字,機關負有主動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物質與環境條件之法定事項,即為第 19 條明定之「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是確定給付制度(defined benefit system)的優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退休年金體系之兩大核心制度類型——**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System, DB 制)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System, DC 制)**之本質比較與優缺點分析。
- 確定給付制(DB 制):給付額度依預先設定之計算公式(如:服務年資 給付率 計算基準工資/俸額)計算。由雇主(政府)承擔基金投資收益與精算長壽風險,財務多採「共同基金(大水庫)」統籌運用,受僱者不具有獨立的個人退休帳戶。
- 確定提撥制(DC 制):雇主與員工定期按固定比率提撥薪資存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給付額度完全取決於個人帳戶累積之本金與投資運用收益,由受僱者個人自行承擔投資與長壽風險。
法規補充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制度為準,當時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係採「共同提撥、大水庫統籌運用」之確定給付制(DB 制)。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修正,針對初任公職人員實施退撫新制,轉採「個人專戶制」之確定提撥制(DC 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制度本質對比排除法」切入: 題目要求選出「最不是確定給付制(DB)的優點」。解題關鍵在於辨識何者屬於「確定提撥制(DC)」的核心特徵。 確定給付制採集中統籌(大水庫制),員工並無個人專屬帳戶;而「擁有個人專屬帳戶」為確定提撥制(DC)最具代表性的特徵與優點(產權獨立清晰、具工作可攜帶性),故該項絕非 DB 制之優點,可迅速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受僱者擁有自己的個人帳戶:【最不是 DB 制優點,本題選 (A)】 此為**確定提撥制(DC 制)**的核心特徵與優勢。DC 制會為每位受僱者設立獨立的個人帳戶,產權清楚且離職轉職時具有可攜帶性(portability)。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之核心為行政法學理上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 Gewaltverhältnisse)之內涵與特徵。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基於特別法律原因(如公務員之任用、學生之在學、軍人之服役、受刑人之收監等),對特定人民享有概括之支配權,相對人則負有概括之服從義務。其傳統學理特徵包含:
-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上命下從,非一般對等公法關係)。
- 相對人義務不確定(負有概括服從義務)。
- 具備特別規則(內部以特別命令或自治規章規範,排除嚴格之法律保留原則)。
- 得逕行懲戒(行政主體對違反義務者得逕予懲戒,毋庸送交法院判決)。
- 排除司法審查(相對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學理為準。現行法制及實務見解(如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修正)已大幅揚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朝向「有權利即有救濟」全面開放司法審查,但本題題目所問係屬「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本身的特徵。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概念辨正題。題幹未加「依司法院解釋突破後之現況」等限定詞,依國家考試命題慣例,係直接針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本質特徵」進行測驗。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古典特別權力關係之固有特徵,凡敘述符合傳統理論架構者屬正確,敘述與其特徵背道而馳者即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
第 40 題2 分
甲任職公務人員之年資為 3 年,因值勤受傷,辦理命令退休,如其請領一次退休金,退休年資應算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關於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年資保障(擬制採計)」規定。
- 法源依據: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傷病辦理命令退休者,其任職年資未滿 年者,以 年計;但審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其任職年資未滿 年者,以 年計。
- 核心焦點:區分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時,請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在最低年資保底保障上的法律效果差異。
- 現行法提醒:現行公務人員退休體系雖已增訂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人員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惟本題仍以命題當年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為準。
解題方法
- 確認退休事由:甲係「因值勤受傷,辦理命令退休」,構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 鎖定給與種類:題幹特別敘明甲係「請領一次退休金」,因此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0 條第 3 項本文,不得適用但書的月退休金規定。
- 計算採計年資:
- 甲之實際任職年資為 年。
- 依第 30 條第 3 項本文:「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命令退休者,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第 41 題2 分
甲乙夫妻二人均為公務人員,膝下無子女,甲意外死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甲之遺族(妻乙及父母)領受遺族撫卹金之比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為準(現行法此核心比例規定維持不變)。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之領受順序與分配比例」,核心法源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第 1 項:
- 配偶領受資格與法定比例: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 。若配偶已再婚,則喪失領受權。
- 順位遺族之順序與均分:扣除配偶應領之 後,其餘 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
- 第一順序:子女。
- 第二順序:父母。
- 第三順序:祖父母。
-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務人員撫卹金分配之綜合法條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 第一步(配偶部分): 甲意外死亡,配偶乙依法必須以「未再婚」為要件,始具備領受撫卹金 之法定權益;若乙再婚,則不得領受。
- 第二步(順位遺族部分): 題幹敘明甲乙「膝下無子女」,因此第一順序遺族缺位,依法由第二順序「父母」遞補領受其餘之撫卹金。
- 第三步(計算分配比例): 扣除配偶未再婚應領之 後,剩餘額度為 。由甲之父、母 2 人平均領受,每人可得: 即甲父領受 、甲母領受 。
- 結論: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協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協會法》中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權限範圍,核心在於辨析**「得協商事項」與「不得協商事項」**之法定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雖享有協商權,但為維護國家公益與人事法制之統一,法規採取正面列舉得協商事項、反面列舉禁止協商事項的嚴格規範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正面列舉對照法」解題:
- 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得提出協商之法定事項僅有三款(正面列舉):
- 辦公環境之改善。
- 行政管理。
-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 另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不得提出協商之事項(消極限制)包含: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獎懲,以及「公務人員之給假、福利者」等。
- 比對選項,即可迅速判斷何者不屬於「得協商事項」。
選項分析
- (A) 給假(非得協商事項,符合題意,為正確選項) 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公務人員之給假、福利者」列為不得提出協商之事項,因此非屬得協商事項。
第 4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定內涵與行為界限。 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現行法仍維持相同規範意旨):
- 依法行政與平等原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政黨身分限制(得入黨、不兼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時間規範與請假界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補充規定,上班或勤務時間「不包括公務人員依法請假、公休或休息之時間」。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直觀型選擇題。解題時採取**「法定義務定位法」與「消極限制比對法」**:
- 正面確立核心價值:行政中立的基石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超然獨立,確保國家機器運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法規文字精確比對:逐一檢視各選項對於「權益保障」、「政黨參與身分」與「從事政治活動時間限制」之敘述是否與法規原文及法理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介入黨政紛爭。
第 44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懲戒權時效)的法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維持相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規定:
-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下列期間者,不得予以懲戒:
- 休職:十年。
-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五年。
- 數行為中之一行為終了之日已逾前項所定期限者,不得就該行為予以懲戒。
- 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無行使期間之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型記憶考題,解題切入點為將《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 9 種懲戒處分,依照其法定「行使期間」進行三級分類:
- 無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最重處分)。
- 十年:休職(次重處分,兼具剝奪工作權一定期間之性質)。
- 五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輕度或金錢性處分)。
題目明確詢問「休職」處分之行使期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即為「十年」,可直接鎖定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本條規定行政學理稱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公務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機制中的「公務員離職後任職限制」,即行政學與公務員法上著名的**「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Provision)**。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累積的公權力、人脈網絡或職務機密,於離職後迅速轉入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擔任要職,扮演「門神」角色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進而破壞公務廉潔性與公眾信任。
法規備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6 月修正公布,該旋轉門規定已由原第 14 條之 1 移列修正至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目所引法條的構成要件與核心特徵:
- 規範主體:離職公務員。
- 時間門檻:「離職後三年內」(管制期間)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溯及比對期間)原職務直接相關者。
- 管制客體:直接相關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特定重要職務限制)。
此種規範公私部門角色轉換、避免公職人員卸任後立即流向私部門進行利益輸送的制度,在行政學及人事行政學理上一律稱為「旋轉門條款」,對照各選項即可明確鎖定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走後門」(back door)條款 「走後門」為非正式的口語俗稱,指不依正常、公開、合法管道獲取職位或資源之私相授受行為(如人事關說、弊端),非行政學或公務員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範圍」以及公務員法上極為關鍵的「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民國 110 年舊法第 24 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均適用之。此處公務員採最廣義說,包含政務人員、民選地方首長、司法人員等。
- 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的最廣義公務員」與「公立學校學術研究人員(教師)」的界限:
- 一般受領國家俸給之政務官、民選首長及司法人員,均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唯有單純從事教學、研究,而「未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本於學術自由之保障與契約聘任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排除於《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之外。
選項分析
- (A) 臺北市市長:錯誤(屬於規範對象)。直轄市市長為地方自治團體民選行政首長,領有法定俸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及銓敘部歷來函釋,屬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B) 行政院院長:錯誤(屬於規範對象)。
第 47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是為「妨害投票權行使之禁止」,下列何者不在禁止之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未經修正)。 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關於「妨害投票權行使之禁止」的法定意涵及「投票權」之法定範圍。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
- 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第 2 項:「前項所稱投票權,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投票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列舉型測驗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投票權」所作的法律定義與列舉項目。
法條對「投票權」採取列舉主義,僅涵蓋三種事項:
- 公職人員選舉
- 公職人員罷免
- 公民投票
題幹詢問「何者不在禁止之範圍內」,只要將選項與法條列舉事項逐一比對,未列入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公職人員之選舉:錯誤(屬於禁止範圍)。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權屬於禁止妨害之列,公務人員不得要求他人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
- (B) 公職人員之罷免:錯誤(屬於禁止範圍)。
第 48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現職公務人員參與選舉活動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自民國 98 年公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與命題當年完全一致)。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現職公務人員行使憲法參政權登記參選時,法律如何兼顧「保障公務人員參政權」與「維持行政中立、防止公私不分」之平衡,涉及條文如下: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登記參選之限制):
- 第 1 項:「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第 2 項:「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辦公場所禁止政治活動):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由其任職機關人員陪同於辦公場所從事活動,並張貼告示;處理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相關申請事項,應本於公平公正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與觀念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行為主體與情境:現職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檢視法定義務與權利保障:
- 義務面:公務人員一旦成為候選人,為避免利用公家資源、職務威權或上班時間競選,法律強制規定其在法定活動期間「必須請事假或休假」。
- 保障面:為避免服務機關長官藉由准假權刻意刁難或打壓異己,法律明定「長官不得拒絕」。
- 對照選項文義:比對各選項敘述,選項 (B) 聲稱「不需要請假」,與法條明文之強制請假義務完全相反,即可直接鎖定為錯誤選項。
第 49 題2 分
懲戒法庭對懲戒案件之審理,如認為懲戒處分牽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時,得於下列何種審別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公務員違法失職時,公務員懲戒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之處理機制,即「刑懲並行原則」之例外——懲戒程序之停止審理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有效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案件之審理,因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現行法規內容相同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基本原則與立法演進:
- 原則(刑懲並行): 公務員同一行為若同時涉嫌刑事犯罪與行政失職,公務員懲戒程序原則上獨立進行,不因刑事偵查或審判而當然停止。
- 例外(裁量停止): 若懲戒處分之認定核心涉及該公務員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為避免民事/行政/刑事裁判之認定歧異過大,立法賦予懲戒法庭裁量權,允許暫停審理。
- 界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早期舊法曾允許停止審議至「刑事裁判確定前」,常導致懲戒程序延宕數年甚至十餘年,嚴重影響懲戒時效與官箴維持。為兼顧「刑懲並行之效率」與「刑事法院調查事實之成果」,法條明文將停止期限限制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一旦刑事第一審判決作成,已有初步之調查證據與判決事實,懲戒法庭即應自行本於職權續行審理並為實體判決,不得再繼續停止。
第 50 題2 分
對於公務人員的基本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忠誠義務)」、「行政倫理(匿名原則)」以及「公務員兼職限制與例外」等公務人員基本義務之法制規範。 備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與行政學/人事行政學理為解題基準;相關法規如《公務員服務法》雖於民國 111 年大幅修正,但規範本旨與法理一脈相承。
主要法源與學理依據如下:
- 國籍限制義務:《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文官匿名倫理:常任文官體系之「政治中立」與「匿名原則」(Doctrine of Anonymity)。
- 公務員兼職禁止與例外:命題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4 條之 3(現行法已修正整併於第 14 條及第 1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員法規綜合測驗題。解題關鍵在於切入公務員各項義務之「法條嚴格限制」與「法定例外」:
- 忠誠與任用限制:公務人員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限制採「原則禁止雙重國籍、例外允許特定專業職務」,而非擁有我國國籍即可任用。
- 行政倫理要求:常任文官於幕後執行政策,對外發言與政治責任由政務官承擔,文官不得任意對外公開評論政策。
- 兼職管制:公務員原則上禁止經營商業與兼職,但若「法律另有依據」(例如代表公股出任董監事)則屬合法例外;而兼任教學等非營利事務,即便是公餘時間,亦嚴格要求事前取得「許可/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手續。僅有極少數法令明定之職務(如公立學校非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講座等)得為例外,絕非「只要有中華民國國籍即可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