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某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須函請下列何機關進行備查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後,涉及考銓業務事項的備查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地方各機關組織法規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權責機關函送銓敘部,再由銓敘部轉陳考試院備查;組織規程修正時,編制表須配合調整者,應併案報送。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機關層級:經濟發展局是地方政府所屬機關,並非中央機關。再依地方機關組織法規的報送程序判斷:備查的最終機關是考試院,函送轉陳的機關則是銓敘部。題目問「函請下列何機關進行備查程序」,選項中符合地方機關報送程序的是銓敘部。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某甲如擬洽詢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的法令解釋事宜,應致電下列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承保機關與監理機關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職掌為準,公教人員保險法令解釋事宜,應洽主管機關銓敘部。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令解釋」,應先辨別機關職掌,而非只看哪個機關曾經辦理公保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法規與政策;承保機關辦理加保、給付等保險業務;監理機關則負責監督保險業務。
選項分析
- (A) 銓敘部:正確。 銓敘部為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公保法令解釋應洽銓敘部。
- **(B) 中央信託局:錯誤。
第 3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憲法第 85 條「公開競爭」的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競爭」的意涵,以及它如何落實於公務人員考試。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進一步規定,考試成績的計算,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公開競爭重在考試機會與評量標準公平、競爭程序公正,並依成績擇優錄取;它不等於所有考試資料或人員名單都必須對外公開。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公開競爭的判斷核心:應考資格與評量標準不得任意差別待遇,錄取應依公平競爭結果擇優辦理。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公開競爭」錯解成一律公開考試資料或人員名單。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開競爭不表示考試試卷、閱卷結果及典試人員名單都必須公開。考試須依法定程序辦理,確保公平、公正;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考試院之職掌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所定考試院職掌,以及考試院與行政院對部分人事事項的權限分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至於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掌理的是法制事項。因此,考績、陞遷的制度與法規由考試院負責,實際執行則不屬考試院在這些事項上的職掌。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法制」與「執行」分開判斷。選項若說考試院負責考績、陞遷的法制事項,符合考試院職掌;若進一步把執行事項也列為考試院職掌,就超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的規定。據此可判斷 A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杜絕地方機關首長濫用私人、私相授受」,最能反映出人事機構何種設置的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置人事機構的理由」。常見分類包括政治、行政、經濟與社會理由。題幹所說的「杜絕地方機關首長濫用私人、私相授受」,重點在防止首長以私人關係任用人員,維護人事任用的公正,並限制政治權力對人事的濫用,屬於政治的理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濫用私人、私相授受」。這些描述指向人事任用受到首長私人意志或關係影響,設置人事機構可藉由制度化的任用與監督,防止任用權被用來酬庸親信。因此,應從「防止政治權力介入、維護任用公正」的角度判斷,選政治理由。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年代。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關於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以及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應兼顧品位與職位;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各官等的職等範圍依序為: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官等名稱、職等總數及各官等涵蓋的職等範圍都可直接核對;關鍵在於判斷法條對任用方式是「依品位及職位任用」,還是「兼顧品位與職位」。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況,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不得辦理陞任」的限制,重點在於辨認各類懲處或刑事判決所對應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處分種類及期間。判斷時須分清楚「懲戒處分」、「考績免職」及「故意犯罪判刑」各自的規定,不能只看處分名稱或年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選項所述與法定限制相符。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所採用的考試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所定的考試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則第 3 條,高考一級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規則未將「工作經歷審查」列為考試方式。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規則列出的三種考試方式逐一比對:筆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口試。三者都在選項中;未列入的「工作經歷審查」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中三項制度:甄審後首長圈定陞補的人數範圍、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優先陞任,以及陞遷業務人員的迴避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關鍵數字和法律用語:首長圈定的人選是「前三名」,陞遷二人以上時是「陞遷人數的二倍」;迴避親屬範圍是「三親等以內」。優先陞任則須具備法定資格,並經甄審委員會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規定,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選項寫「前二名」,人數錯誤。
第 10 題2 分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不可分發至下列哪一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對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機關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7 條規定,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至**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因此,判斷時要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列舉的分發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不可分發。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規列出的機關名稱,再逐一比對選項。三個列名機關分別是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海洋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不在其中,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消極資格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 積極資格是應考人須具備的條件,例如國籍、學歷或體格等。
- 消極資格是法律規定不得應考的事由,例如受特定刑罰或處分,且尚未解除其限制。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應考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在描述「必須具備的條件」,還是「不得應考的障礙」:
- 國籍、學歷、體格檢查,都是應考人須符合的基本或特定職務資格,屬積極資格。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表示法律上的應考限制仍存在,屬消極資格。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關於特種考試應考條件、體格檢查,以及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時的成績保留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第 9 條規定特種考試條件及體格檢查的訂定權限;第 10 條規定考試方式及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的處理方式。再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檢視逾期未繳體格檢查表的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的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的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因此法律並未全面禁止這類限制;是否設限須依法並依實際需要規定。
第 13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規定,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關於「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資格」。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法規,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第三款所列的任用資格,即可直接判定職等為第十職等。題目問的是考試及格後取得的任用資格,不宜與實際任職、陞遷或其他官等的考試資格混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政府網站係專屬公務員線上學習平台,登入後可獲得各種進修資訊與課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網站的服務對象與功能。e 等公務園是公務人員線上學習平台,提供公務人員進修資訊與課程;辨識題幹所述服務對象與功能,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關鍵詞「專屬公務員線上學習平台」及「進修資訊與課程」,再比對各選項的定位。符合公務人員線上學習及進修需求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e 等公務園:正確。**提供公務人員線上學習、進修資訊及各類課程,符合題幹描述。
- **(B) 我的 E 政府:錯誤。
第 15 題2 分
某甲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其可以擔任下列何項公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20條對「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與例外,並須搭配《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任用資格規定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但《國籍法》第20條列有例外職務。其中,研究機關(構)的研究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具有我國不易覓得的專長或特殊技能、職務不涉及國家機密者,得例外任用。該法並排除部分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師、研究人員等,不列為本條所稱公職。
解題方法
先看四個選項各自的職務性質,再對照法定例外:
-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原則上受《國籍法》第20條限制。
- 公營事業人員只有在「不負經營政策主要決策責任」等法定條件下,才可能適用例外。
- 研究機關研究人員屬《國籍法》第20條明列的例外職務類型,但仍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准、專長不易覓得且不涉及國家機密等條件。
- 一般機關的公務人員,另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任用資格;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部招聘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招聘」的範圍。內部招聘是從組織現職人員中填補職缺,常見方式包括晉升、降職、工作調換及工作輪換。若透過職缺公告對外吸引應徵者,則屬外部招聘。
本題考的是人事管理概念,沒有特定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人員來源:若空缺由組織內現職人員填補,屬內部招聘;若公告職缺並向外界招募人員,則不屬於內部招聘。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所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的任用資格」,重點是分辨考試等級與職等資格的對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本題已明確指出是特種考試四等及格,直接套用這項規定即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題目問的是任用資格,因此依考試等級對應法條作答。
任用資格是依法取得的任用職等資格,不代表及格後必然立即任用於該職等職務。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構成公務員受懲戒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的懲戒事由,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員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因此,公務員下班後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懲戒事由;但單純引起輿論批評,仍須符合非職務違法行為且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等要件,不能只憑媒體報導或輿論反應直接認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涉及職務違失、非職務違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或違反公務員行政中立規定。D 涉及父親參選,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對一親等直系血親候選人的眷屬身分站台設有例外;依題意,D 不構成公務員受懲戒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酒駕屬違法行為;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情節重大,經媒體報導後引發輿論撻伐,足以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得構成懲
第 19 題2 分
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中「本俸」與「年功俸」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各職等本俸最高俸級以上的俸額,稱為年功俸。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是「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將它對應俸給制度中的名詞:本俸達到最高俸級後,仍有較高俸級的俸額,即屬「年功俸」。因此選年功俸。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績效俸給制所希望創造的組織文化,下列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績效俸給制所追求的組織文化。績效俸給制依據工作表現、工作成果或績效評核結果,決定或調整員工報酬,強調績效與報酬相連結,藉此激勵員工提升工作效率與成果。
因此,其制度精神會鼓勵員工彼此比較績效、爭取較佳評價與報酬,所希望創造的是競爭式工作文化。
解題方法
抓住「績效俸給」與「報酬依績效決定」的連結即可判斷:當員工的報酬與個人或團隊績效掛鉤,組織便會重視績效差異與成果比較,形成競爭取向的工作文化。據此選擇與「競爭」最直接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某公務人員請假時出現登記不實狀況被其主管發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下列何者是其主管最適當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的處理程序。公務人員請假登記不實,涉及差假紀錄是否屬實及是否違反服務義務;主管發現後,應依機關規定查明事實,並循正式考核、獎懲程序處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由主管人員評擬,並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等程序辦理。考績委員會負責依據具體事實審議考績及相關獎懲案件。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主管發現不實差假紀錄後,依考績法應採取何種正式處理方式。依選項判斷,應循機關內部的考績與獎懲程序,交由考績委員會調查、審議;主管不宜私下警告了事,也不能用網路公審代替正式程序。若另有犯罪嫌疑,是否移送偵辦須依具體事實及相關規定判斷,並非本題依考績法所問的最適當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的項目、獎懲種類與相互抵銷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考績則按法定等次辦理,並非以「甲、乙、丙、丁」四等第表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考核項目、懲處種類、獎懲抵銷方式及考核等次。掌握「獎懲可以相互抵銷」這項規則後,再排除把考核項目、懲處種類或等次說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對適用人員及待遇項目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要點第 2 點列出適用人員,第 4 點規範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的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的明文規定即可:先看政務人員是否列入適用範圍,再確認主管職務加給是否可以兼領,最後核對雇員薪額與技工、工友生活津貼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所定的訓練進修業務分工。判斷重點是分清楚:全國一致性法制研擬、特定類型訓練,以及一般初任與在職訓練,分別由哪個機關負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自民國 102 年修正後,與本題相關的規定截至命題年度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機關與訓練類型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分工:
- 全國一致性質的法制研擬,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 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其他一般訓練,依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逐項核對即可找出把法制研擬機關寫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行政機關重要職務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要職務的規定,重點是分辨副首長與秘書長的職務性質及職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直轄市政府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縣(市)政府副縣(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兩者均由首長任命。相較之下,兩級政府的秘書長均由市長或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屬常務職務。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與第 56 條:先核對副市長、副縣(市)長的職等,再看秘書長的任免依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秘書長誤列為政務官或誤給職等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由市長任命。副市長屬政務職務。
第 2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不同考績種類的免職效果,以及考績委員會對重大不利考績所負的程序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14 條:
-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均應免職。
-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
- 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績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的免職效果是否符合法律,再核對陳述及申辯的時點。題目關鍵在選項 D 把法定的「處分前」寫成「處分後」;程序時點顛倒,因此 D 為錯誤敘述。
第 2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有關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重點在於辨別哪些期間加給照常支給,以及請事假逾期或曠職時,按日扣除的俸給是否包含各種加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1 條規定。前三項分別對應死亡當月、依法給假期間,以及奉派執行職務失蹤期間的加給支給原則;再核對事假逾期或曠職的扣除範圍,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所定的考成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交通事業人員的考成分為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並無「平時考成」這一類。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的法定分類即可。題目問「何者不是」,找出未列入上述三種考成的選項。「平時」一詞雖出現在專案考成的適用情形中,但「平時考成」本身不是法定考成種類。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初任公務人員的俸級起敘,重點是依考試等級與初任職務官等,核對應敘職等及本俸級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列的考試種類、及格等級、初任官等與起敘俸級。特別留意同一考試及格者,若先以較低職等任用,起敘規定也會相應不同;職等或俸級有一項不符,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高等考試一級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符合規定。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教人員保險主要適用於依法任用或聘用的公務人員,以及公立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教職員、符合規定的私立學校教職員等。判斷關鍵在於:人員是否屬於法定適用身分,而非單看其是否任職於政府相關機關或公營事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任用機關與人員身分:臺北市政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國立大學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以及符合條件的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師,均屬法定適用類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公司組織,其依公司人事管理法令進用的從業人員,不因公司與政府或公營事業有關,就成為公教人員保險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餽贈財物的標準與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是一般人社交往來,餽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的受贈財物,合計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
-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只有符合規範所列例外,且屬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才得受贈。例外金額是單件市價 500 元以下,或對機關內多數人餽贈、總額 1,000 元以下。
-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餽贈,若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日起三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金額與程序:3,000 元及同一來源年度 10,000 元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例外受贈,個人受贈上限為 500 元,多數人受贈總額上限為 1,000 元;無職務利害關係者超標時,則適用三日內簽報的程序。選項 B 把「個人受贈 500 元以下」誤寫成「1,000 元以下」,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某甲因酒駕遭懲戒法院判決降級處分,其幾年內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降級」處分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5 條,受降級處分者,按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題目已明確指出某甲受懲戒法院判決降級,關鍵就是辨認降級後的法定限制期間為二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降級處分」所生的「不得陞任主管職務」期間,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條文明定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因此選二年。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其應行請假之時期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時的請假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請假期間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所定的請假期間起訖點,再與選項比對。關鍵在於:起點不是候選人登記日,而是候選人名單公告日;終點則是投票日。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之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2項的併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的其他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依同條第1項各款,第三款是「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第六款是「減俸」,第五款則是「降級」。因此,罰款不能與第三款或第六款合併,但可以與降級合併。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明不得與罰款併處的款次,再將選項對照懲戒種類:
- 排除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金。
- 排除第六款:減俸。
- 其餘種類可與罰款併處;本題選項中符合者為第五款「降級」。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透過政制結構途徑推動行政中立的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制結構途徑」如何推動行政中立。此途徑著重制度上區分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角色、責任與任用方式:政務官負責政策領導並承擔政治責任;事務官依法執行職務,維持行政的穩定與專業,並對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呈現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制度分工,再檢查其責任對象是否恰當。符合政務官承擔政治責任、事務官承擔行政責任的敘述,最能反映政制結構途徑。
本題未涉及具體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的行政中立觀念作答。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主張黨政運作配合行政事務運作,以提高行政效率,重點在讓黨政運作影響或配合行政,而非透過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制度分工維持行政中立。
第 36 題2 分
某甲是一名公務人員,某天上班時於等電梯的空檔滑手機,順手在特定候選人的 Facebook 貼文中按讚。
請問某甲的按讚行為可能觸犯何種法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同法第 9 條也規範公務人員不得以特定方式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社群平台上的按讚可能是可被他人看到的支持表意。判斷時須一併考量按讚的對象、行為發生時間,以及帳號和表意方式等情境;不能只因為按讚沒有文字,就認定不涉及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明示的兩個要素:某甲是公務人員,且在上班時間對特定候選人的 Facebook 貼文按讚。這不是單純瀏覽社群內容,而是在工作時間對特定公職候選人貼文作出支持反應,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判斷,可能涉及上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應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選項分析
(A) 可能觸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正確。 題目所述行為發生於上班時間,按讚對象又是特定候選人貼文。按讚可能具有公開表達支持的效果,因而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疑慮,符合官方答案。
第 37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懲戒之內容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定內容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 109 年修正、109 年 7 月 17 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
辨別本題選項的關鍵,在於分清楚「免除職務」與「撤職」,以及「休職」與「降級」各自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定義即可:
- 第 12 條:撤職是撤除現職,並在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 14 條: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 第 15 條:降級是依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第 19 條:申誡以書面為之。
依此逐項比對,只有 (C) 完整符合休職的法定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明定「申誡,以書面為之」,不能口頭為之。記過則依第 18 條規定,得記過一次或二次;本選項將申誡說成可口頭為之,故錯。
第 3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之日數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對休假的規定。依民國111年法規,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之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此處考的是「由哪個機關決定每年至少應休假的日數」,不是一般人事法規的主管機關,也不是休假補助標準的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問的「每年至少應休假之日數」,對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即可找到規定的決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 銓敘部:錯誤。 銓敘部雖與公務人員任用、銓敘及人事法制相關,但第10條並未將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的決定權交給銓敘部。
- **(B)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錯誤。
第 3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復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適用範圍。復審主要針對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以及法律明定得提起復審的特定公法上請求權爭議;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措施不服,原則上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的爭議屬於哪一種:
- 行政處分或法律特別列舉的請求權爭議:得提起復審。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措施: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程序,不是提起復審。
因此,關鍵在於選項 A 是否把管理措施爭議一概說成應提起復審。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者,得提起再申訴。不能一概提起復審。
第 40 題2 分
我國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之後實施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當中退撫基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每月各自提撥,其比率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的退撫基金提撥比例。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月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退撫基金的法定分擔比例即可:政府負擔較高部分,公務人員負擔其餘部分,兩者合計為 100%。
因此,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某乙年滿 55 歲,年資 14 年,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自認陞遷無望,萌生去意,今因單位業務緊縮,乃配合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申請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配合機關精簡自願退休」資格,以及退休年資未滿 15 年時可領取的退休金種類。
依該法第 18 條,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機關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 20 年。
- 任職滿 10 年、未滿 20 年,且年滿 55 歲。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且年滿 55 歲。
退休給付則須看年資。依同法第 26 條,任職年資未滿 15 年者,退休金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年資滿 15 年,才可選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某乙是否符合「配合機關精簡」的自願退休條件,再依其年資判斷可選的退休金種類:
- 某乙年資 14 年,已滿 10 年未滿 20 年,且年滿 55 歲,符合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此外,某乙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且年滿 55 歲,也符合第 3 款。
第 42 題2 分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可推派代表參與哪一個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參與公務人員相關委員會的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可推派代表參與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委員會的職掌,再找出與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參與機制相符者。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理公教人員保險事務,委員組成納入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的代表,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正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可推派代表參與該委員會。
第 43 題2 分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負擔比例,並特別考私立學校教職員的政府補助如何編列、核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的 7% 至 15%;依同法第 9 條,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 35%、政府補助 65%。私立學校教職員的政府補助部分,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一般公教人員的保險費率與分擔比例,再辨認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特殊分擔方式及政府補助的核撥機關。私校教職員的保險費分擔比例為:
因此,政府補助雖為 32.5%,但法律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並非由教育部統一編列。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對理事、監事任期及連任規定,以及公務人員協會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4 條,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因此,理事、監事得連任,但理事長有連任限制。相關規定至今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兩組規定:理事、監事的任期與連任,以及理事長的連任限制。再將選項文字與法條逐一比對;判斷協會是否為行政機關時,則區分「依法設立、負有特定職能」與「行政機關」兩種不同法律概念。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那些關係之組合,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眷屬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所稱「眷屬」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28 條,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符合條件的祖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及繼父母。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都屬於法條所稱的父母;再看祖父母是否列入眷屬範圍。法條沒有將祖父母列為眷屬,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所列的保障範圍。依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的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適用本法保障。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列舉的保障範圍項目。因此,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選 (A)。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與第 2 條的列舉項目:身分、官職等級、管理措施都直接出現在條文中;言論自由則不在該條列舉之內。注意題目問的是「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範圍」,而不是問公務人員是否享有言論自由。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亡故公務人員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且係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之領受撫卹金類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時,撫卹金種類依任職年資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任職未滿 15 年者,發給一次撫卹金;任職滿 15 年者,則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亡故原因是「病故或意外死亡」,且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直接依年資門檻判斷給與種類:
- 未滿 15 年:一次撫卹金。
- 滿 15 年: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因此,遺族領取一次撫卹金,不另領月撫卹金,選 (A)。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年資甫滿 35 年即不幸病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其遺族除給與月撫卹金外,另給與幾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公務人員在職病故,任職滿 15 年者,遺族領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一次撫卹金以年資計算:前 15 年給 15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增加 1 年加給 個基數,最高為 個基數。
解題方法
甲是「病故」,不是因公死亡,因此依實際任職年資計算。年資滿 35 年時,超過前 15 年的部分為:
一次撫卹金基數為:
甲的年資達 15 年以上,遺族另領月撫卹金;題目問的是除月撫卹金外的「一次撫卹金」,故答案為 25 個基數。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自由入會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9 條,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得」表示有選擇加入的權利,並非強制加入,也不以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同意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加入協會的規定」,再抓住法條中的「得」字:它代表公務人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據此可直接判定,符合自由入會原則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多名公務人員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其代表人之產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多數人共同提起復審時,如何選定代表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5 條規定: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未選定時,保訓會得通知限期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由保訓會依職權指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要件與一個人數上限:
- 要件:多數人因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
- 代表人的產生:由共同復審人選定。
- 人數上限:三人以下。
題目符合共同提起復審的情形,因此應選「彼此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