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一位地方政府人事人員對其業務機關同仁說:「如果不是我們人事處早年致力於調查全府同仁的工作滿意度,並將相關結果反映給市長與所屬人事部門主管參考和研議對策,現在就不可能有『彈性上班』這樣的創新措施出現,可見當初這項調查多麼有意義!」
上述這段話最能「直接」反映出人事機關何種設置的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機關設置的價值」。人事機關除了辦理人事行政事務,也能運用專業協助政府機關了解組織內部人員的需求,並將調查結果提供決策者作為政策研議的參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因果關係:人事處調查「全府同仁」的工作滿意度,再將結果提供市長與人事主管研議,最後促成「彈性上班」措施。調查對象是政府內部員工,重點在回應內部顧客需求,因此對應人事機關設置的「行政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務官(政務人員)」與「事務官(常任文官)」之本質區別、角色功能與權責關係**。本題涉及公務員身分範圍(《公務員服務法》)、文官體系運作原則及行政中立要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與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者在「政治屬性」與「行政中立」**上的根本差異:
- 政治進退與責任層次:政務官負政治責任,隨政策成敗與政黨更迭進退;事務官受身分保障,依法行政並負法律及行政責任。
- 中立原則的適用對象:文官體制的「行政中立」乃專為「事務官」所設,旨在使常任文官超然於政黨之外;政務官本質即為政黨推動政策之工具,具強烈政治色彩,不適用行政中立原則。
選項分析
- (A) 事務官不應介入政黨政治、不應參與政爭或政治活動(正確) 事務官(常任文官)經公開考試晉用,享有身分保障。為確保公權力超然客觀、施政延續,事務官必須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兼任政黨職務、利用公務資源介入黨爭或從事競選活動。
- (B) 政務官任免進退與政治相關,仍需「行政中立」(錯誤,本題應選)
第 3 題2 分
人事機關設置有諸多理由,下列何者非「行政」的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置人事機關的理由」及其分類。人事機關專責處理政府人事行政事務,設置理由可從行政組織與人事管理的需要理解,例如:機關員額龐大、需要整合人事專業、需要提供輔佐性服務,以及政府推動充分就業等政策目標。
其中,「行政的理由」著重於政府機關因組織運作與行政管理需要而設置人事機關;「充分就業」則屬於社會經濟政策或人事政策目標,並非行政組織設置的理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性質:員額規模、專業整合與輔佐職能,都是人事機關協助政府組織有效運作的行政需求;充分就業則是宏觀的就業政策目標。題目問「何者非『行政』的理由」,因此選出與行政組織運作需求不同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未規定於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的名額與任期規定。判斷時要分別檢查「名額」和「任期」是否有明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類人員的憲法或增修條文規定。前三項中的立法委員、大法官及監察委員,均有具體名額與任期;考試委員雖有任期規定,但名額只寫「若干人」,沒有訂出具體數字。因此,題目所問為考試委員。
選項分析
(A) 立法委員的名額及其任期: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為 113 人,任期四年,名額及任期均有明文規定。
第 5 題2 分
考試院為政府部門人事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其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何者同意任命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命程序: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曾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後來《憲法增修條文》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並明定不適用憲法第 84 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總統提名」與「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對應《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確認行使同意權的機關是立法院。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總共分為幾個職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制度,公務人員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三種官等,共設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合計 14 個職等。
解題方法
直接確認職等的編號範圍即可:從第一職等到第十四職等,包含首尾共 14 個,故選項中應選 1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本題所問的總數是職等數,並非官等數。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若就人事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係而言,有所謂的「部外制」,此種人事機構體制最符合下列何項特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事機構的「部外制」:人事行政機關設在一般行政組織系統之外,具有較獨立、超然的地位,負責考選、任用等人事事項。由於較不受行政首長或政黨干預,部外制的代表性優點是選才較能維持獨立、公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部外」兩字,判斷人事機構是否隸屬各行政機關。部外制的人事權集中於行政體系外的機關,著重人事制度的統一及選才的公平客觀;若選項強調配合機關業務、首長統一指揮或提升內部行政效率,通常較接近部內制的特點。
選項分析
- (A) 人事政策較能切中時弊:錯誤。 部外制的人事機關與各行政機關相對分立,可能不熟悉個別機關的業務需求;政策較貼近機關實際需要,是部內制較具優勢的面向。
第 8 題2 分
下列那個機關的職掌事項非屬憲法明定的考試院職掌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定的考試院職掌」及考試院所屬機關的職掌差異。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考試、任用、敘級、俸給、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憲法第 83 條列出的職掌,再辨認選項所列機關是否直接執行其中的憲法職掌。考選部負責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銓敘等事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的業務則是監理退休撫卹基金,並非憲法第 83 條明定的考試院職掌項目。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升官等考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升官等考試的性質,以及「考試及格」和「取得較高官等職務」之間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升官等考試是公務人員考試的一種,依法讓符合資格的現職公務人員報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辦理;但升官等考試的報考對象限於符合資格的現職人員,因此屬於非完全公開性的考試。
解題方法
抓住「通過考試是否等於直接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即可判斷。考試及格提供晉升所需的資格,但不代表及格者立即取得或擔任高一官等職務;實際任用仍須符合相關任用規定及職務任用條件。因此,將考試及格說成「直接晉升至高一官等之職務」並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隱瞞具有雙重國籍身分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經銓敘機關合格實授,嗣後甲遭檢舉其兼具外國國籍確認屬實。有關甲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對不得任用情形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法律另有符合條件的例外,但題目未提供甲符合例外的事實。
任用後查明其於任用時即有不得任用情形,法律效果是撤銷任用。甲已經考試及格並經銓敘機關合格實授,並不改變這項任用上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的處分:甲已經考試及格,也已完成任用並經銓敘審定;後來查明的問題,是他在任用時具有雙重國籍。因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判斷任用效力,而非回頭處理考試資格或改辦資遣。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有關辦理機關人員陞任的評審標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的陞任評審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另得視職缺的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者酌予加分。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兩個層次:
- 應注意的事項:品德、對國家的忠誠。
- 評分項目及可加分條件:學歷等項目列入評量;符合條件時,基層服務年資得酌予加分。
據此逐項比對選項:「排除」品德或學歷,與條文不符;忠誠的對象是國家,不是首長;基層服務年資則是條文明定得酌予加分的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在最近幾年內不得辦理陞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定「不得辦理陞任」的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撤職、休職、降級,正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懲戒處分。直接對照條文中的期間,即可判定為「最近二年內」。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遭撤銷任用處分後,關於處分前擔任公務人員期間的職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定的撤銷任用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任用後發現公務人員於任用時有法定不得任用事由,應撤銷其任用;但其任職期間已作成的職務行為,法律明定「不失其效力」。
這項規定是為維持公法秩序的安定,避免事後撤銷任用,連帶使任職期間的公務行為一概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撤銷任用後,先前職務行為的效力」,再直接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條文已明定職務行為不失效力,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甲為現役少將,報名參加「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則甲不得轉任下列那一個機關(構)或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所定的轉任機關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的轉任機關任用,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
第 10 條列出的機關或單位包括: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及中央與直轄市政府的役政、軍訓單位。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逐一對照第 10 條的法定轉任範圍。題目問「不得轉任」的機關(構)或單位,因此找出未列在條文範圍內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那一項並非現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辦理特徵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所定的考試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2 條規定,本考試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
- 第 3 條規定,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並設有十五個錄取分發區。
因此,這項考試具有「分等」、「分區」的辦理特徵;各等別另按年度需求設置類科,故也可稱「分類科」。法規並未將「分級」列為其辦理特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並非」哪一項,再對照法規所列的考試等別、錄取分發區及各等別類科。法規用語是「等」與「區」:考試分三等、四等、五等,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級」不是這裡用來描述考試辦理方式的法定用語。
第 16 題2 分
各機關訂定職務說明書,主要是做為該職務人員何種事項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職務說明書之功能與應用」及「工作分析的實務流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法規依據: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6 條規定,職務說明書為各機關辦理考試任用、俸給陞遷、考績、工作指派、工作簡化、分層負責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之依據。
- 學理邏輯:工作分析(Job Analysis)為基礎工程,經由調查、分析後產出「職務說明書(Job Description)」;職務說明書進一步做為機關長官進行日常業務分工、工作指派、績效考核與職務歸系的基礎。
解題方法
解題可從「法條明文規範」與「管理學因果流程」兩個切入點進行判斷:
- 法規對應:檢視《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明定之應用範圍,法定事項中直接涵蓋「工作指派」,其餘選項皆非職務說明書所直接衍生之依據事項。
- 因果流程判斷: 各機關訂定職務說明書後,主管人員即可依該職務所載之職責範圍與工作項目,向該職務之公務人員進行合理之「工作指派」,權責分明。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機要人員之離職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機要人員任用與離職的特別規定。機要人員襄助機關長官處理機要事務,任用具有隨長官異動的特性;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應隨同離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作答時仍應依題目指定的考試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機要人員」與「機關長官」之間的任用關係,辨別題目問的是離職條件,而非聘僱或聘用契約關係。機要人員因襄助長官處理機要事務,離職條件是隨機關長官離職,選項中只有(C)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之正額錄取人員,以服兵役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則甲應於退伍後多久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後,申請補訓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等原因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甲因服兵役保留資格,退伍後服役原因消滅,因此應從退伍後起算三個月內申請補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留資格者何時申請補訓」,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判斷起算點與期間:
第 19 題2 分
我國公務人員陞遷制度的運作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規定,陞遷應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因此,本題考的是陞遷制度的基本原則:資歷與工作績效都要考量,並兼顧由機關內部陞任及向外補實。該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將「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並將「內陞與外補兼顧」改為「兼顧內陞與外補」;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命題當年《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的文字。法條明列「資績並重」及「內陞與外補兼顧」,沒有規定一律以內陞或外補為主,也沒有以信任作為陞遷的首要原則。四個選項中,只有(A)是法條所列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首長在下列那一個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測驗各機關首長在特定期間內,任用或遷調人員的限制。這項規定旨在避免首長於卸任或職務變動前,利用用人權影響人事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首長在法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判斷選項時,須比對法條所定的「起始時點」與「終止時點」,不能只看事件名稱是否相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描述的期間與法條規定。法條列有「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離職日止」的限制,與選項(B)相符。其他選項雖提到退休、罷免或公職選舉,但所列起始時點與法定用語不一致。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進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8 條所列的公務人員進修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三種;「升官等進修」不在這三類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8 條列出的三種進修類型與選項。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因此找出未列入法定分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績具有的功能中,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績的功能」。考績是對公務人員一定期間的工作表現、操行及相關事項加以考核,結果可作為獎懲、俸給調整、遷調與人才培育等人事措施的參考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考績種類、程序及結果運用;考績的功能則是人事行政學上的整理與歸納,並非逐項列在法條中的固定清單。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考績結果可發揮的人事管理功能。發掘培養人才、調整個人俸給,以及作為遷調、退免等人事措施的依據,都與考績的用途有關。「府際關係」指不同政府層級或機關間的互動,與個別公務人員考績的功能無直接關聯,依一般命題意旨應選此項。
選項分析
- **(A) 發掘培養人才:**屬於考績的發展功能。透過評量工作表現與能力,可了解人員特長與待加強之處,作為培訓、歷練及人才運用的參考。
第 23 題2 分
某甲於 A 機關任職 3 年,目前是人事行政職系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三級的辦事員。下列何者是某甲會領到的加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與「加給」的區別,以及各種加給的適用條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加給包括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職務加給又可能因擔任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而支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後於民國 113 年修正,本題依命題年度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已明示的身分與職務:某甲是人事行政職系委任第三職等辦事員。再逐項比對加給的支給條件:
- 題幹沒有說某甲擔任主管職務,不能據此支領主管加給。
- 題幹說的是「本俸三級」,不是「年功俸」;任職年資三年也不會直接使其取得年功加給。
- 沒有指出某甲負責危險性工作,不能判為危險加給。
- 某甲任人事行政職務,符合本題所考的專業加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所定的平時考核獎懲與年終考績等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獎懲得互相抵銷;未經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曾記一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曾記二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曾記一大過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把條文中的「不得列……以下/以上」換成等次範圍:
- 「不得列丙等以下」=至少可列乙等,但不表示必須列甲等。
- 「不得列乙等以下」=至少可列甲等或乙等。
- 「不得列乙等以上」=只能列丙等或丁等。
- 「應列丁等」是達到法定條件時的強制結果。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是下列何種公務人員考績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各類考績的辦理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是專案考績的特徵。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公務人員有重大功過時,得隨時辦理專案考績。據此判斷考績類型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考績制度之目的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考績制度的目的」。考績是機關依一定標準評量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結果可用於人事管理,也可協助員工提升工作能力。常見目的分為三類:
- 行政性目的:將考績結果用於陞遷、獎懲、薪資待遇、留任或調職等人事決策。
- 發展性目的:透過評量與回饋,找出工作或能力上的不足,作為訓練、輔導及職涯發展的依據。
- 策略性目的:使個人工作目標與機關任務及組織目標相連結,促進整體績效。
解題方法
辨認考績結果的典型用途即可:若是人事決策,屬行政性;若是改善能力與工作表現,屬發展性;若是連結組織目標,屬策略性。公益性雖是公共行政的重要價值,卻不是考績制度通常列舉的目的類別。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的年功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中的「年功俸」定義,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的考績晉俸與獎金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年功俸是「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也就是本俸升到該職等最高級後,仍可依規定晉敘的俸級;它不是年度績效獎金。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描述的是「俸級給與」還是「考績獎金」。年功俸屬於按月支給的俸給;考績獎金則是依考績等第另行核給的一次性獎金。再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甲等獎懲規定,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的俸級級數核對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機構體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公務人員培訓體系與訓練機構組織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與行政體制為準。 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在中央與地方均有分工,其核心組織演進與法源依據如下:
- 考試院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所屬訓練機構為國家文官學院(民國 99 年由原「國家文官培訓所」改制升格)。
- 行政院體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民國 106 年由原「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改制)。
- 地方政府體系: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權限與組織規程,亦設有專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例如: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專業專屬訓練機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係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設置之法定常設機關,並非臨時任務編組。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組織改制沿革對照」與「機關法定屬性篩選」作為解題切入點:
- 核對機構現行全銜:題目中若出現早已走入歷史的舊組織名稱(如「培訓所」、「中心」),即可第一時間辨識為誘答陷阱並予以排除(排除 A、B)。
- 檢視組織法律地位:判斷專業培訓機關是否有專屬組織法規。若具備組織法律,即屬實體常設機關,絕非行政任務編組(排除 D)。
- 通盤檢視中央與地方體制:確認我國公務人員培訓機制不僅存在於中央各部會,地方自治團體亦依法設有專責培訓機構,從而確立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特設「國家文官學院」。
第 29 題2 分
D. L. Kirkpatrick 有關培訓成效評估的不同層級,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 D. L. Kirkpatrick 的培訓成效四層次評估架構,依序為:
- 反應(Reaction):受訓者對課程內容、講師、教材及訓練安排的感受與滿意度。
- 學習(Learning):受訓者在知識、技能或態度方面的改變。
- 行為(Behavior):受訓者是否將所學運用於工作中,並產生行為改變。
- 結果(Results):訓練對組織績效的影響,例如生產力、服務品質或成本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四個層次的名稱。前三項「反應、學習、行為」都是 Kirkpatrick 架構中的層次;第四層稱為「結果」,不是「財務」。因此,題目問「不包含」者,選出「財務的評估」。
第 30 題2 分
行政院為協助公教員工獲取婚、育及照顧高齡親屬相關資源,訂定「友善家庭」方案,最接近下列何種人事管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管理措施中的「福利」。機關提供婚姻、生育及照顧高齡親屬等相關資源,目的在協助公教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屬於員工福利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協助員工獲取婚、育及照顧高齡親屬相關資源」即可判斷:這些是增進員工及其家庭福祉的支持服務,核心在改善生活與照顧需求,因此選「福利」。
題目未要求依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辨識人事管理措施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身分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與停職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同法第 10 條保障依法停職者於停職事由消滅後申請復職的權利。
判斷關鍵是區分「停職」與「懲戒處分」: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不使公務人員身分消失;而停職本身屬於暫時性措施,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身分保障原則,再確認停職的效果與性質:
- 身分受法律保障,剝奪身分須有法律依據。
- 停職期間暫停職務執行,但不等於喪失公務人員身分。
- 停職事由消滅後,法律保障其申請復職。
- 懲戒處分與暫時停止職務不可混為一談。
前三項敘述中,關於停職性質的說法最容易混淆;依此區分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國民小學教師甲,任教滿 4 年,為養育剛出生不久的雙胞胎嬰兒,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1 年,並選擇自付全部公教人員保險費繼續加保。甲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點是區分「留職停薪期間」與「津貼可領期間」:甲辦理留職停薪 1 年,不代表津貼也可領 1 年;津貼期間另有法定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符合規定時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 6 個月。雙胞胎不會使津貼期間加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津貼發給期間最長多久」,而非甲實際留職停薪多久。甲已任教滿 4 年,並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題目已交代其符合本題請領津貼的相關條件。
接著套用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上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的退休類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分為三種類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題目考的是法定退休類型的名稱。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3 條列出的三種類型逐一比對。凡不在法定分類中的名稱,就是題目要找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致成部分失能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失能給付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3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按失能程度核給:
- 全失能:36 個月
- 半失能:18 個月
- 部分失能:8 個月
給付月數是法定標準;「因執行公務」不會把部分失能改成其他給付月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因執行公務」及「部分失能」。再對照第 13 條的因公失能給付標準:部分失能給付 8 個月保險俸(薪)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辨析**「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事務官)」**的身分差異,以及掌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界定的適用對象範圍: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 特任、特派之人員。
-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計俸之政務人員。
凡屬於體制內受常業文官保障、列簡任官等職等之「常任事務官」,其退休、資遣與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排除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外。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型的切入點為**「職務進用性質與法定身分」**:
- 先確認該職位是「政務官/比照政務人員」還是「常任事務官」。
- 逐一檢視各選項職位的組織法法源:若法規明定為「特任」、「政務職」或「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即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適用對象;若法規明定「職務列簡任第某職等」且非比照者,則為常任事務官,不適用該條例。
選項分析
-
(A) 大法官:屬於適用對象(錯誤選項)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故為適用對象。
-
(B) 立法院副秘書長:非適用對象(正確選項)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置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36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協會得提出「建議」與「協商」的事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協會得就考試、任用考績等法制事項、人力規劃、待遇調整規劃、福利及工作簡化等事項提出建議。第 7 條則規定,協會得就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提出協商;但「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解題方法
第 37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調處程序」之運用標的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調處程序適用於何種事件,以及調處在救濟程序中的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85 條規定:「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因此,調處的運用標的是審理中的再申訴事件。
解題方法
掌握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審理中」表示事件已進入救濟審理程序;「再申訴事件」則指出調處適用的事件類型。調處不是提出申訴或再申訴前的先行程序,也不是機關受理申訴時所進行的程序,而是再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理期間,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進行的程序。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依該法第 17 條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7 條自民國 103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本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另有部分人員雖不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但第 17 條明定準用本法,例如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各級學校軍訓教官,以及各機關和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的人員。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屬於準用對象」,應先區分「本法直接適用對象」與「第 17 條準用對象」:依法任用的公立學校職員屬直接適用對象,不能因其未列在準用對象清單中,就判定其不受本法規範。其餘選項再核對第 17 條列舉的身分。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遺屬支領終身年金的對象,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退休人員死亡後,遺族改領「遺屬年金」及其給付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45 條第 3 項,符合遺族範圍且不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改領遺屬年金。其中,未成年子女原則上領至成年;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的已成年子女,以及父母,則給與終身。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詞「終身年金」,再依第 45 條第 3 項辨別各類遺族的給付期限:
- 未成年子女:原則上給與至成年。
-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的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 父母:給與終身。
- 配偶:須符合條文所定條件,並且未再婚,才給與終身。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分清楚「已成年」是否同時具備「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的要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年金通常只領到成年。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通過普通行政類科及格,於民國 85 年任職某行政機關,將於民國 115 年服務屆滿 30 年,甲屆時擇領月退休金,給與基數內涵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退撫新制年資的月退休金給與率。題目所列「給與基數內涵」是月退休金計算基礎;退休年資則決定按該基礎給付的比例。甲於民國 85 年任職,年資全屬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7 條規定,新制年資的月退休金基數內涵為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第 29 條規定,新制年資每任職一年,按基數內涵的百分之二給與,最高 35 年、百分之七十。
解題方法
甲於民國 85 年任職,民國 115 年屆滿 30 年,故新制年資為 30 年。月退休金給與比例為:
第 4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定義,區分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名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的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官等」是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的區分。題幹直接改寫這項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任命層次」與「基本資格條件範圍」,對照法條中的名詞定義即可。這兩項描述指向「官等」;「職等」則著重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 (A) 官等:正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明定,官等是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的區分。
- **(B) 職等:錯誤。
第 42 題2 分
懲戒法院對於懲戒案件在某些情況下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所定「不受理判決」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為不受理判決:
-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 被付懲戒人死亡。
- 違反同法第45條第6項,移送機關就已撤回的案件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57條列出的不受理事由,並留意「應先命補正」是程序上的補正機會,不代表案件已構成不受理事由。題目問「何者不屬之」,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1款明定此為不受理事由;如果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倫理的作為,一般而言,較不強調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倫理」的內涵。行政倫理著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道德原則與責任,例如廉潔、公正、誠信、善用職權、避免利益衝突,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揭發不法或不當行為。題目要找的是「一般而言,較不強調」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直接涉及公務人員的倫理責任:善用裁量關係到公正行使職權;迴避利益衝突與廉潔、公正有關;弊端揭發則涉及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務責任。比較之下,開源節流與經濟較偏向財政或資源管理原則,並非行政倫理通常著重的核心作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多久以內申報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的就(到)職申報期限。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公職人員應自就(到)職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就(到)職後首次申報的期限,直接對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辨認法條中的「就(到)職之日起」與「3 個月內」,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的「職務當然停止」。依112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即當然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當然停止」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主管機關認為違法情節重大而先行停職,則屬另一種停職制度,並非第4條列出的當然停止事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職務當然停止」,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落在第4條列舉的三種情形。前三種都是法定事由;若是主管機關基於違失情節重大而採取停職,須依其他規定處理,不能視為當然停止。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健全公務人員廉政制度的作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廉政制度的健全方向。廉政建設除了建立倫理規範與法治制度,也包括導正公務人員的服務觀念、提升行政回應能力,以及設置諮詢管道,協助公務人員處理廉政倫理疑問。
「恩惠制職位」指透過私人關係、恩惠或政治酬庸授予職位,重人情關係而非公開、公平的任用原則。增加這類職位會損害用人公平與行政廉潔,與健全廉政制度的目標相反。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健全廉政制度的作法,逐項判斷是否有助於建立廉潔、公正、依法行政的公務體系。導正服務觀念、健全倫理法治、提供諮詢窗口都能預防違失或協助遵循規範;增加恩惠制職位則會助長人情與酬庸,因此是錯誤作法。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罰款處分之金額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所定「罰款」懲戒處分的法定金額範圍。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罰款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金額範圍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中的最低額與最高額:
再與選項的兩個界限逐一比對,即可選出範圍完全相符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懲戒法院如認為被付懲戒人無懲戒之必要,則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案件作成判決的種類與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55 條,被付懲戒人有第 2 條所定情事,且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若沒有第 2 條所定情事,或沒有懲戒必要,則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無懲戒之必要」,直接對照第 55 條的判決效果,即為不受懲戒之判決。這是實體審理後認定無須施以懲戒的判決,並非因程序欠缺而拒絕受理。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時,何者效力優先。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懲處則由主管機關依人事法規作成。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兩種程序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競合關係」的效力順位,再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因此,司法懲戒優先。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允許下列何項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政治活動限制與親屬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政治活動,包括主持集會,以及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
但公職候選人若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公務人員得在媒體刊登「只具名、不具銜」的廣告。這項例外僅放寬廣告署名方式,並未放寬主持競選集會等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例外的兩個關鍵限制:
- 適用對象:候選人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允許行為: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時,只能具名,不能具銜。
「具名」是以姓名表明身分;「具銜」是列出職稱或官職。題目問允許哪一項,符合例外的只有「具名廣告」。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