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人力資本理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人力資本理論將員工的知識、技能、經驗與能力視為具有生產力的資本。組織透過教育訓練、培育與發展,提升員工能力,進而創造績效與組織價值。因此,這項理論重視對員工的長期投資,並將員工視為能持續創造價值的資產。
解題方法
抓住人力資本理論的核心:投資員工、提升能力、創造價值。若某選項把主要目標說成壓低用人成本,就與人力資本理論的重點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人事法制與適用人員的搭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不同機關人員所適用的人事制度。判斷時要分清「一般行政機關」與具有特殊業務性質的機關,並掌握各制度名稱及其適用對象。
一般行政機關採官等、職等併立,兼具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的特徵;警察及交通事業人員則各有其特殊制度;公立學校教師主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進用。
解題方法
先把各類人員與制度配對,再核對選項用語:
- 一般行政機關:簡、薦、委官等與職等並行,屬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合一。
- 警察機關:官等與職務分立。
- 交通事業機構:資位與職務分立。
- 公立學校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法制進用,非職位分類制。
題目問「何者正確」,逐一比對後,符合一般行政機關制度特徵的是(A)。
選項分析
(A)正確。 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的制度兼採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的特徵。
第 3 題2 分
多年前任職行政院的某甲,業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但在偶然聊天過程中,某乙告知某甲未來須具一定資績要件,再經參加「薦升簡訓練」合格者,方能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依現行法令,未來某甲必須至下列哪一機關參訓,才能取得上述簡任官的任用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辦理機關,以及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的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者,須符合一定資績要件,並經薦升簡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則規定,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已直接指出某甲須參加「薦升簡訓練」,所以只要辨認該訓練的法定辦理機關,不必另行判斷某甲是否符合資績要件。依訓練辦法,負責辦理此項訓練的機關是國家文官學院,因此選 (A)。
第 4 題2 分
有關品位分類制度的優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品位分類制度」的優缺點。品位分類是依公務人員的資格、學歷、經歷、能力及職位高低,將人員區分為不同官等、職等或品位,再據以任用與管理;相對地,職位分類著重職務本身的工作內容、責任及所需資格。
品位分類的優點包括:品級劃分明確、制度較簡單易行,且能滿足文官追求名位與升遷的心理。其限制則是人員依品位而非職務價值分類,較難建立職務與待遇間的精確對應,因此不易確保同工同酬。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先辨認哪些敘述符合品位分類的典型優點,再找出屬於職位分類特色或與品位分類缺點相矛盾的敘述。「同工同酬」重視工作內容與職責相同時給予相當報酬,較符合職位分類的精神。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學者稱我國的人事行政機構是獨立制,關於獨立制的人事行政機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 人事行政機構體制分類: 學理上人事行政機構體制主要分為三種型態:
- 獨立制(考試制):人事職權與行政權完全分離,人事機構獨立於一般行政機關之外,不受行政首長指揮監督(如我國考試院)。其目的在貫徹功績制、杜絕政治分贓。
- 部會制(行政制/首長制):人事行政機構附屬於行政首長之下,行政首長掌握人事大權。
- 折衷制(雙軌制):兼採兩者之長,政策與監督由獨立委員會負責,執行則由行政機關首長主管。
- 獨立行使職權之主體界定: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對象是「考試委員」個人之合議職權,並非整個「考試院暨所屬各機關」。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人事行政學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學理與憲政法制結合之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獨立制」的核心內涵:人事職權脫離行政權的干預、人事專責機構設立於各行政部會之外。
- 抓取關鍵詞與法律主體:檢視各選項陳述,特別注意選項中出現「均」、「皆」等過度絕對的措辭,並辨析「考試委員個人超然獨立」與「所屬行政機關上下隸屬」之本質差異。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獨立制最主要的學理特徵,即在於將人事行政權(甄選、考銓、保障等)獨立於最高行政首長(行政權)之外,避免行政首長濫用人事權進行政黨分贓或徇私恩賜。
- (B) 敘述正確:
第 6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內容,考試院掌理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所定考試院的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的法制事項。
解題方法
先依增修條文第 6 條列出考試院掌理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中若屬於法條列明的職權,即為考試院掌理;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就是題目所問的「不包含」。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考試院下轄若干機關,下列何者不屬於考試院的組織體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機關的隸屬關係:哪些機關屬於考試院組織體系,哪些隸屬其他院或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考試院所屬機關包括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則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的全名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非考試院所屬機關。
解題方法
辨認各機關的主管機關即可。題目問「何者不屬於考試院的組織體系」,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定隸屬:
- 隸屬考試院或考試院所屬機關者,屬於考試院組織體系。
- 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者,不屬於考試院組織體系。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人事行政的涵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行政」的涵義及其與企業人事管理的關係。人事行政是政府機關為取得、運用、發展及維持人力,並管理員工行為與人事制度所採取的措施。其主要目標包括有效運用人力、提升工作能力,以及發展員工潛能。
政府與企業的人事管理雖然服務對象、法制依據及運作環境不同,但在人力招募、培訓、考核、薪酬與激勵等管理技術上,仍有可相互借鑑之處,不能說兩者「完全不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人事行政的基本範圍與目標,並特別留意絕對用語。「完全不同」把公私部門人事管理的差異說成毫無共通之處,與人事管理技術可相互參照的事實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哪一類政府人力是必須經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政府人力的進用方式,關鍵在於辨別「依法須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與「依契約或特殊遴用方式進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醫事人員須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的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始取得相應的醫事人員任用資格。醫事人員依專業類別及職務級別任用,具有法定考試資格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人員的進用依據:
- 雇用人員、聘用人員主要依雇用或聘用制度進用。
- 機要人員屬於特殊遴用人員,依法得不受一般任用資格限制。
- 醫事人員須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的考試及專業證書資格。
因此,符合「必須經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的是醫事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升官等考試不予錄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9 條所定的錄取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升官等考試除有錄取人數上限外,另有不予錄取的成績門檻: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0 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因此,判斷時要區分「總成績門檻」、「單科零分」及「特定科目最低分數」;不能把單科門檻一概說成 50 分或 33 分。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選項與法定不予錄取條件:
- 總成績門檻是未達 50 分,不是 60 分。
- 筆試科目有一科為 0 分,屬明文不予錄取事由。
- 單科未達 50 分並非一律不予錄取;只有法規另定最低分數的特定科目,才適用該科門檻。
- 33% 是升官等考試錄取人數上限的比例,與單科成績門檻不同。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項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要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任用要旨。條文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應本於「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並且「初任與升調並重」,以達成「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的用語。前三項分別概括條文中的專才專業、適才適所及人事配合原則;判斷重點在於初任與升調的關係。法條要求兩者並重,因此主張「初任重於升調」的選項不符任用要旨。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區分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與「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另須注意,第 8 條所列「得辦理事項」不等於協商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 條,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包括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但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依法得提起申訴或救濟的事項、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的事項,以及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災害防救等相關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服勤時間屬法定協商事項;個人權益及災害防救事項屬明文排除事項;會員福利則是協會得辦理的事項,並非第 7 條所稱協商事項。據此可選出唯一符合「得提出協商」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針對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考試院得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2 項。該項規定,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題幹提到的特種考試規則,是針對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技術人員的考試安排;題目問的是「類科標準」由哪個機關共同訂定,應以該項法條直接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考試院會同」,再確認其後接的機關是「行政院」。這是法條明定的共同訂定機關,無須依高科技業務的主管機關或考試機關職掌推測。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如遇下列何種情況時,應自行提出迴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的迴避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遇到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的甄審(選)案,應行迴避。
判斷時要看兩項條件:一是案件涉及的對象是否在法定親屬範圍內;二是案件是否為甄審或甄選案。法條並未因對象是模範公務人員而另設迴避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係人」及「案件類型」:
- 配偶屬法條明定的迴避對象,甄審與甄選均適用。
- 姻親須在三親等以內;四親等以內姻親超出法定範圍。
- 「模範公務人員」身分本身不是法定迴避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下列何者仍具有公務人員的應考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定的消極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原則上得應公務人員考試;但有法定不得應考情形者除外。解題時要留意條文要求的具體條件,例如是否已經「有罪判決確定」、是否「尚未復權」,以及宣告是否「尚未撤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的不得應考事由: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應考。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應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應考。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應考。
題目問「仍具有應考資格」者,應找出不符合上述不得應考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經服刑期滿者:錯誤。 內亂罪若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所犯,且經有罪判決確定,即屬不得應考事由。
第 16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下列哪一考試有「分級」之安排?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所稱的考試辦理方式,以及「分等」與「分級」的差別。條文規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就考試制度而言,高等考試設有一級、二級、三級考試,屬於「分級」安排;普通考試與初等考試則各自為不同考試等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考試是否設有「一級、二級、三級」這種級別。高等考試明確區分為一級、二級及三級,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分級」。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雖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但那是特種考試比照不同考試等級辦理,不能據此選為本題所問的高等考試分級安排。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哪類人員適用「職務列等表」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務列等表》的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依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列等表;《職務列等表》說明並明定,政務人員、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不適用。
因此,四個選項中,適用職務列等表的是依法任用、具有官等職等的公務人員。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哪類人員適用」,再排除《職務列等表》明文列出的不適用人員:政務人員、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剩下的公務人員即為答案。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機要人員的規範,以及機要人員與契約進用人員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的人員,得不受同法第 9 條任用資格的限制;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也應同時離職。這表示機要人員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只是任用資格及任職保障另有特殊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進用方式:機要人員是依法辦理機要職務,並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及第 11 條之 1 規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聘約人員則是依契約或其他特別規定進用,不能因為在機關服務,就一概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而得以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所定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的期限。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以進修碩士學位為由申請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進修碩士」,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對照碩士、博士的保留期限:碩士不得逾二年,博士不得逾三年。因此本題選擇「不逾 2 年」。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採取內陞途徑時,應組織下列哪種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的陞遷審議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同法第 9 條規定,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任時,應辦理甄審。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內陞途徑」應組織哪種委員會。內陞是由機關內部人員陞任職缺,屬於陞遷法規範的甄審程序,因此應選法定名稱「甄審委員會」。題目著重的是負責辦理甄審的委員會名稱,而非泛稱的陞遷或評議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A 機關首長甲於 2 月 1 日申請退休,5 月 15 日核定 7 月 31 日起退休。甲不得在下列哪個時間點任用或遷調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期間的起點是退休案核定日,不是提出退休申請日,也不是退休生效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於 2 月 1 日提出退休申請,5 月 15 日退休案核定,並自 7 月 31 日起退休。因此,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的期間為:
題目問「哪個時間點不得任用或遷調」,只要判斷選項是否落在此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的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對「訓練」、「進修」及三種進修方式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內容見施行細則第 3 條及第 8 條。
其中,「入學進修」是到國內外政府立案的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選修學分」則是到該類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兩者容易混淆。
解題方法
先比對 A、B 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 3 條,再把 C、D 分別對照第 8 條的「專題研究」與「入學進修」定義。選項 D 把「選修學分」的內容誤寫成「入學進修」,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公務人員福利措施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定義。依命題當年的用語,福利措施是指:工作報酬以外,政府為安定員工生活、激勵工作士氣所提供的給與、照顧或服務措施。
判斷重點在於把福利措施和工作報酬、升遷考績等人事管理措施區分開來。本題屬概念定義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定義中的關鍵詞:「工作報酬以外」及「給與、照顧或服務措施」。再逐一比對選項:符合這組用語的,就是福利措施;若列舉的是升遷、考績、考試或保障等其他人事制度,就不符合本題所問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應辦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將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其中,另予考績適用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條件是「任職不滿 1 年」且「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這正是民國 113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所定另予考績的適用條件,因此應選「另予考績」。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某甲原先調到現行機關任職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四級,經過第 1 年另予考績和後 2 年年終考績後,每次均獲「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目前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六級。有關某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獎懲、俸級晉敘,以及考績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列甲等,原則上晉本俸一級,並給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列乙等則晉本俸一級,並給半個月獎金。第 8 條規定,另予考績列甲等,給一個月獎金;列乙等,給半個月獎金。另依第 11 條,任本職等年終考績符合「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等條件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但一般另予考績不得併計。
解題方法
某甲從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四級,經過兩次年終考績後到本俸六級,表示兩次年終考績各晉一級:
題目並說三次考績都獲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年終考績若列甲等,且尚未達本俸最高級,會晉本俸一級並領一個月獎金;另予考績列甲等也領一個月獎金。因此,後兩次年終考績均為甲等,第一年另予考績也列甲等。
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應看兩次年終考績是否符合規定,不能把第一年的另予考績直接併計。後兩年均為甲等,符合「二年列甲等」,所以某甲已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任用資格。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和公務人員考績程序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的辦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考績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辦理,程序涉及單位主管、考績委員會及銓敘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的是勞資爭議調解,與公務人員考績程序無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務人員考績程序」,再將選項按職掌分類: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及初核,考績委員會負責審議,銓敘部辦理考績案的銓敘審定;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則屬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找出職掌不屬考績程序的機關,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幾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並須遵守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代理職務列等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支給代理職務加給的「連續工作日門檻」。直接抓條文中的「十個工作日以上」,即可判斷答案為 10 日。題幹中的「工作日」是計算關鍵,不能把日曆日直接當作工作日。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設置目的、職掌,以及「人事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人事總處負責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綜合規劃;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管理的機關,則是考試院銓敘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所列的設置目的與職掌,再以「人事管理條例」第 1 條確認該條例由誰執行。最後核對「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的出席人員規定,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此選項符合其法定設置目的。
第 2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不得少於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定的全時進修服務義務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後,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的期間,應為進修期間的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最低期間即可:服務義務期間雖依進修期間按二倍計算,但設有「不得少於六個月」的下限。因此題目詢問「不得少於幾個月」,答案就是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進修的公務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的公務人員,基本條件為「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法定的「基本條件」,直接對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9 條即可,不必以國內進修的年資、外語或其他能力作為判斷依據。條文所列條件與選項 (A) 相同。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的中央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的主管機關。這項貸款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要點中也明定,服務機關、學校審核申請案件後,應至人事總處建置的「急難貸款管理系統」上傳資料,特殊情形則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於民國 113 年 9 月 4 日修正第四點,機關權責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及「實施要點」,辨認這是人事福利與給與業務。中央機關公教人員的急難貸款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辦理,因此選擇該總處。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對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給與的規定。依民國 113 年法規,第二類政務人員是第一類以外、轉任政務人員者;第二類政務人員應參加離職儲金,退職時一次領取公提與自提儲金本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所領給與,再對照條例規定的給與名稱。條例第 4 條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第 5 條規定退職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因此應選「離職儲金」。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因公一次撫卹金加給最高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7 條因公撫卹加給一次撫卹金的規定。依因公死亡原因及法定類別,加給比例有所不同,其中最高為 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加給最高為何」,應比較各類因公撫卹所適用的加給比例,而非計算撫卹金的基數或年資:
- 依第 5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 依同項第 2 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 依同項第 3 款及第 5 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第 34 題2 分
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 2 倍之多少百分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所定的退休年金給與上限。依法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的 80%。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找出題幹所問的上限比例即可。法條的計算概念為:
因此,所問的「二倍之多少百分比」是 80%。
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權益救濟程序、保障範圍與受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主要分為:
- 復審:針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權利或利益時提起。
- 申訴、再申訴:針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並影響權益時提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明定,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依復審、申訴、再申訴程序進行,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 77、78 條則規定申訴的提起方式與受理機關。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保障法有哪些救濟程序」,再看「申訴應向哪個機關提出」。本題錯在選項 D:申訴先向服務機關提出;
第 3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因業務緊縮,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受保障。下列何者不是保障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 條,重點是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資格的留用人員,其安置及職等保障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業務的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轉任或派職時,原則上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相當。若無適當職缺而改派同官等內較低職等職務,另依相關調任規定辦理。現行法相關規定亦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業務緊縮」與「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再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 條所列保障方式。法條明文列出的安置方式是轉任、派職;官等職等相當則是轉任或派職時的職等保障。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公教人員保險法中之要保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列的「要保機關」。要保機關是辦理所屬人員公保加保、退保及保險費等事項的機關或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11 條列有地方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等要保機關;醫療機關則列為「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構)」,並未包括私立醫療機構。
解題方法
對照法條列舉即可判斷:地方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都在第 11 條的名單中;醫療機關須留意法條限於「公立醫療機關(構)」。因此,不屬於要保機關的是私立醫療機構。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的財源與支給責任。退撫新制自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實施,採共同提撥、共同儲金的制度:公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及第 68 條,退撫給與按年資區分財源:新制實施後年資,由退撫基金支給;新制實施前年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題目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年資分界,再看各選項是否把財源或支給機關說對:
- 新制後年資:退撫基金支給。
- 新制前年資: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 中央機關的新制前年資給與,才由銓敘部作為支給機關;法律並非一概規定由銓敘部編列預算。
因此,選項 D 把「各級政府」說成「銓敘部」,範圍過窄,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懲戒」與「懲處」的概念,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性質、處分機關、功過相抵及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懲戒:公務員違法、失職或有其他應受懲戒事由時,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具有司法性質,由懲戒法院審理。
- 懲處:機關依公務人員人事法規,對所屬人員所為的行政懲處,具有行政性質,通常由服務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辦理。
- 救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免職處分,屬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事件,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第 40 題2 分
某甲年滿 58 歲,服務年資滿 20 年,今配合機關裁撤,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准其辦理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關於「配合機關裁撤精簡辦理自願退休」之退休金請領資格、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以及「展期月退休金」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 精簡自願退休資格(《退撫法》第 17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任職年資滿 20 年以上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 退休給付種類(《退撫法》第 31 條、第 32 條):任職滿 15 年以上者,得審酌擇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如二分之一兼領)。
- 精簡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退撫法》第 33 條第 5 項):依精簡規定自願退休且任職年資滿 20 年者,其請領全額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為「年滿 60 歲」。
- 未滿 60 歲之配套措施(《退撫法》第 33 條第 6 項、第 7 項):辦理退休時未滿 60 歲者,其全額或兼領之月退休金,僅能以下列方式辦理:
- 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 60 歲之日起領取。
- 減額月退休金:提前於年滿 60 歲前領取,每提前 1 年減發 ,最多提前 5 年減發 。
解題方法
- 確認退休資格:某甲任職滿 20 年且配合機關裁撤精簡,符合《退撫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自願退休要件。
- 確認給付擇領方式:某甲年資滿 20 年(已達 15 年門檻),得擇領一次退休金、全額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 計算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 精簡退休請領全額月退休金的基準年齡為 60 歲。
- 某甲現年 58 歲,未達 60 歲,提前年數為:
- 某甲若要支領月退休金(包含兼領月退休金部分),依法僅有兩種合法方式:
- 展期:等到年滿 60 歲那天起才開始領取。
- 減額:提前於 58 歲立即請領,減發比率為: 即只能領取減發 之減額月退休金。
第 41 題2 分
有關公教人員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NOTE]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中關於「養老給付」與「養老年金給付」之法規要件:
- 年金給付率與最高總給付率上限(公保法第 16 條第 2 項):基本年金率與上限年金率之法定百分比及乘計上限。
- 資遣人員之年金給付率標準(公保法第 16 條第 4 項):依法資遣者計給養老年金之法定比率。
- 請領養老年金之資格與起支條件(公保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年資門檻(至少滿 15 年)、起支年齡條件、以及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之「得選擇」性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數字辨析型選擇題,切入重點如下:
- 驗算給付率數值:養老年金最高採計年資為 35 年,基本年金率為 ,其最高總給付率為 ,非 ,速排除 (A)。
- 檢視年金基本年資門檻:公保養老年金之法定最低年資門檻為「滿 1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僅能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滿 60 歲之起支年資須滿 20 年,速排除 (C)。
- 辨別法律效果與選擇權: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法律規定由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具選擇權),且須具備依法退休、資遣等退保事由,並非一律「應給與」年金,排除 (B)。
- 比對法定強制規定:公保法第 16 條第 4 項明定資遣人員養老年金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確認 (D) 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公保法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養老年金給付之「基本年金率為百分之零點七五(),最高總給付率為百分之二十六點二五()」(計算方式為 )。同條項第 2 款規定之上限年金率為 ,最高總給付率則為 ()。選項所稱「最高總給付率為 35%」係將最高採計年資「35 年」與百分率混淆設陷。
第 42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於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故意、過失與懲戒責任。依該法第 3 條,公務員的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即欠缺可歸責性,依法不受懲戒。此原則體現「有責任始有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因此選擇與法條效果相同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適用於本題,無須以後續修法作不同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罰款得以和下列何者合併行使?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罰款得與同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款以外的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 3 款是「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第 6 款是「減俸」。因此,罰款不得與這兩類處分合併,但得與休職合併。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罰款」在第 9 條第 1 項的款次:罰款是第 7 款。再依第 3 項判斷可合併的範圍:排除第 3 款及第 6 款,其餘各款皆可併處。四個選項中,只有「休職」不在排除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某甲是民政局課員,於選舉期間,利用下班時間,幫忙立法委員候選人從事散發宣傳品的活動,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其涉及的法律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候選人競選活動的限制,以及違反規定時的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公職候選人,從事法條所列的政治活動或行為;同法第 16 條規定,違反本法者,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解題方法
甲是民政局課員,屬公務人員;他在選舉期間協助立法委員候選人散發宣傳品,屬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題目問的是「涉及的法律責任」,直接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6 條,即可判斷為懲戒或懲處。
題幹特別說明甲是在「下班時間」活動,但這不會使候選人助選行為當然免於行政中立法的限制。此處重點是他為支持候選人散發宣傳品,而不是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否使用機關資源。
第 45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之財產除應於就(到)職幾個月內申報外,並應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考查公職人員就(到)職後辦理財產申報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並且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就(到)職後須在幾個月內申報,直接對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的法定期限:「三個月內」。每年定期申報一次是另一項義務,不會改變就(到)職申報的期限。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於懲戒審理過程中受停止職務處分之公務員,下列何者得因停止職務事由已消滅而依法申請復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的復職要件。依民國 113 年法規,依同法第 4 條第 1 款或第 5 條規定停止職務的公務員,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依法申請復職:
- 尚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
- 未在監所執行徒刑。
兩項都要符合;若已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或正在監所執行徒刑,就不符合該項復職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觸及法條列出的排除條件:懲戒判決是否為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以及是否正在監所執行徒刑。通緝或羈押本身不是這三種懲戒處分;記過、降級也不在列舉的三種處分之中。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申請自願退休的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關於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法定要件。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門檻,主要區分為以下三類架構:
- 一般自願退休(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
- 任職滿 25 年。
- 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
- 傷病或身心障礙自願退休(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任職須滿 15 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出具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並出具合格醫院開立之證明。
- 原住民公務人員特別規定(第 17 條第 2 項):
-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年滿 55 歲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定要件比對法」**。審題時將各選項拆解為「任職年資」與「身況/年齡」兩大要件,逐一對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的具體規定:
- 檢視傷病與身心障礙之年資門檻是否達標(法定標準為 15 年)。
- 檢視一般公務人員年齡與年資門檻之搭配(年滿 60 歲須搭配任職滿 5 年)。
- 檢視原住民公務人員提前退休年齡之特別規定(年滿 55 歲)。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公務人員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重度以上(或公保半失能以上)申請自願退休者,其任職年資必須滿 15 年。
第 48 題2 分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何種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立學校依法任用職員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因此,這類職員是本法的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人員身分,再對照法條用語:
-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明列於第 2 條的公務人員定義中,屬本法直接適用的對象。
- 「準用」則是法律另列身分不同於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但依規定比照適用本法的人員,例如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題幹的人員符合第 2 條所定義的公務人員,故選「適用」。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下列何種情況例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測驗公務人員以身分支持或反對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時,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的限制及其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條文原則上禁止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若是「只具名、不具銜」,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抓住例外的三個要件:
- 身分限於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刊登方式須為「只具名」。
- 不得「具銜」,也就是不得在姓名之外標示公務職銜。
第 50 題2 分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於何時起至投票日止,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辦公處所之造訪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關於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在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維持辦公場所行政中立之法定作為與管制時點。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競選造勢活動干擾公務運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中立性,故明定特定期間內嚴格禁止競選相關人員進入機關辦公處所進行拜會或造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時點記憶題」,切入點為精準掌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的管制起算時點: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構)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之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要衝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 選舉程序包含「政黨提名」、「登記參選」、「資格審查與抽籤」、「公告候選人名單」至「投票」等多個階段。行政中立法課予機關首長強制作為義務(禁止造訪、張貼告示)的法定起算點,是以具備法效性的官方動作——「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獲政黨或政治團體正式提名,僅屬內部推薦程序,該人員尚未正式具備法定候選人資格,法規並未以此作為機關禁止造訪之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