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 條對「稅捐」範圍的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各級政府依法徵收的稅捐,並依第 2 條但書排除關稅。地價稅、遺產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均屬法定稅目;關稅則明文排除於《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之外。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關於稅捐的徵收,下列何者沒有優先於抵押權?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一般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解題方法
題目問「沒有優先於抵押權」的是哪一項。先找出第 6 條明列、可優先於抵押權的稅目,再比較選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都屬於特別優先稅捐;綜合所得稅不在列舉範圍內,依一般規定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優先於抵押權。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原則上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所定的稅捐「徵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捐的徵收期間原則上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應徵稅捐逾徵收期間仍未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須留意,題目問的是稅捐的「徵收期間」,不是稅捐機關核課稅額的「核課期間」。兩者期間長短與起算規則不同。
解題方法
直接抓《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的原則規定:徵收期間為 5 年。因此選項中,應選 5 年。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幾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加徵方式。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依稅法逾期繳納稅捐而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計算週期:「每逾 3 日」加徵「滯納數額的 1%」。題目問的是每逾幾日,無須計算稅額或滯納金金額,因此選擇符合「3 日」的選項。
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已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解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重點是區分溢繳稅款的錯誤原因,以及相應的退稅期間。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這類情形的退稅請求權期間為自繳納日起 15 年,因此選擇 15 年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曾於民國 110 年修正;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已明定上述 15 年期間。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免稅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所得規定,重點是辨認法定免稅項目,以及國民小學教職員薪資是否仍屬免稅所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4 條:
- 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人身保險給付,以及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均有法定免稅依據。
- 國民小學教職員薪資曾是免稅項目,但《所得稅法》第 4 條原第 2 款已刪除;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教職員薪資不再因任職國民小學而免稅。
因此,國民小學教職員薪資不是免稅所得。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71 條,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末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年度結算申報月份。記住「所得年度結束後,次年 5 月辦理申報」,即可判斷正確選項為 5 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購買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個人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符合規定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依第 14 條之 4 計算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並依第 14 條之 5 辦理申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房地交易須依規定期限另外申報繳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再區分個人與營利事業的課稅方式。個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等規定計算稅額,獨立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因此選「分離課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所定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依規定列報特定支出或損失,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它與計算所得時減除的「成本、費用或損失」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的扣除額包括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災害損失等;財產交易損失則屬所得額的計算項目,不是列舉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列舉扣除額」,再將選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列舉項目。若某項雖然能減少應稅所得,但是在計算特定所得類別時扣除,就不屬於列舉扣除額。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所定的兩種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為 ;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最高級距稅率為 。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兩種稅的「最高邊際稅率」,依序記下: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
因此,答案所列順序應為「,」。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所得稅法》第 71 條,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申報期間為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採非曆年制者,則以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推算申報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按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每兩個月一期」及「次期開始 15 日內」是營業稅常見申報規則,不能套用在本題。
曆年制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於 12 月 31 日終了,依規定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每 2 個月申報一次:錯誤。 這是營業稅一般申報週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年度結算申報,並非每兩個月申報一次。
第 12 題2 分
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何者時,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的「實際管理處所」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若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實際管理處所須符合下列條件:
-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的處所在境內。
-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 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所問的法定連結因素:依外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何時視為總機構在境內?《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直接以「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作為判斷標準,因此選項中只要辨認出這項要件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哪些支出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尤其是資本支出、捐贈與災害損失的列報規則。
《所得稅法》第 38 條明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依同法第 36 條,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的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且不受金額限制。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的「不得」列報項目,再區分各選項性質:
- 資本報酬若屬盈餘分配,依法不得列支。
- 符合第 36 條規定的特定捐贈,可以列支。
- 符合規定且未獲保險賠償的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可列報損失。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多少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免徵」的課稅所得額上限,直接辨認《所得稅法》第 5 條的起徵額規定即可:
因此,符合免稅門檻的上限是 12 萬元,選擇(C)。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銀行對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多少比率時,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資本弱化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法定標準時,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銀行屬於不適用此規定的行業。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主體是「銀行」,先判斷是否落入資本弱化規定的適用範圍,再考慮負債與業主權益的比率。銀行不適用此規定,因此無須判斷超過 3:1、4:1 或其他比率。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規定,113 年度個人基本稅額之免稅額及徵收率各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及基本稅額徵收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於 113 年度所得的規定為準: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 750 萬元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
這裡的「免稅額」是基本所得額計算時可扣除的金額,不是綜合所得稅申報所用的個人免稅額。
解題方法
直接鎖定題目指定的「113 年度」個人基本稅額規定。基本稅額計算式為:
因此,113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750 萬元,徵收率為 20%。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幾倍以下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的漏稅罰。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規定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卻因漏報或短報而造成短漏基本稅額,法定罰鍰上限為所漏稅額的 2 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再確認漏報或短報已導致「短漏稅額」。這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的處罰要件相符,直接依條文判斷罰鍰倍數上限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所稱低稅負國家係指企業所在國符合下列哪一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屬之:
-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的 70%。
- 該國家或地區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依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因此低稅負稅率門檻為:
「未逾」包含等於,故稅率為 14% 或低於 14% 即符合第一項條件。
解題方法
先由《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找出兩種判斷方式,再把第 5 條的 20% 稅率乘以 70%,得出門檻為 14%。比較選項時,要注意題目問的是「未逾」門檻;稅率高於 14% 不符合第一項條件。
另一種獨立成立的情形,是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第 19 題2 分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內容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三類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特種稅額計算,以及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營業稅法》第 20 條規定,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為計算基礎,再依一般稅率計算;若貨物另應課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還要將該金額納入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留意敘述是否省略了必要條件或計算基礎。A、B、D 分別可由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21 條確認;C 則要核對進口貨物的計稅基礎是否只有關稅完稅價格。
選項分析
- (A) 正確。《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第 20 題2 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營業稅課稅範圍: 依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屬地主義」,課稅客體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之交易。
- 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 依營業稅法第 4 條規定:
- 銷售貨物:
- 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銷售勞務:
-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正面列舉對照法」。題目詢問何者「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即尋找不符合營業稅法第 4 條「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法定構成要件之選項。只要辨別各選項之主體、客體與行為地(或起運點、目的地)是否完全符合法條明文,即可直接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於課稅範圍(非正確答案)。 符合營業稅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勞務之提供地或使用地任一在境內,即屬在境內銷售勞務,落入營業稅課稅範圍。
- (B)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者:不屬於課稅範圍(符合題意,為正確答案)。
第 21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稅率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特種飲食業、保險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所定的營業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一般營業稅率與特種稅率須依適用對象及業別分辨。
依同法第 12 條,夜總會及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適用 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適用 25%。依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 1%;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為 1%;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為 0.1%。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業別和法定稅率。特別注意「夜總會」與「酒家、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分屬不同稅率:夜總會是 15%,25% 不適用於夜總會。
第 22 題2 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除報經核准外,下列何項之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溢付稅額」的處理。依一般規則,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如有溢付,應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符合第 39 條列舉情形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第 39 條列舉的溢付稅額包括: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因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的稅額。題幹「除報經核准外」是判斷留抵規則的關鍵:選項中若屬法定可退還的類型,原則上不屬於應留抵的情形;其餘則依一般規則留抵。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39 條的退稅列舉,再檢查選項是否列在其中:
- 固定資產、零稅率銷售、合併等申請註銷登記,均屬列舉的退還情形。
- 進口貨物所生溢付稅額並未列在第 39 條的退還項目中,因此原則上留抵應納稅額。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何者為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與第 8 條「免徵營業稅」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零稅率是課稅但稅率為 ,銷項稅額為零;符合規定時,相關進項稅額仍可依法申報扣抵或退還。免稅則是免徵銷項稅額,相關進項稅額通常不得扣抵,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列項目屬於《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還是第 8 條的免稅。國際間之運輸列於第 7 條;其餘三項均列於第 8 條,因此只有一項適用零稅率。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經營一般飲食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多少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定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該項規定,起徵點由財政部訂定;依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 10 萬元,為營業稅起徵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飲食業」的小規模營業人,再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起徵點規定查對業別金額。一般飲食業與買賣業等列於同一類別,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
第 25 題2 分
在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甲,由網際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乙,則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 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納稅義務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該外國事業即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依題幹確認三項要件:甲是外國事業、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乙。三項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因此納稅義務人是銷售勞務的甲。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關於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稅率結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及第 19 條,兩者均採三級累進稅率,稅率為 、、。因此,各稅率級距由低至高共有 3 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級距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較兩種稅的最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以及級距數量:
| 稅目 | 第一級距 | 第二級距 | 第三級距 |
|---|---|---|---|
| 遺產稅 | |||
| 贈與稅 |
第 27 題2 分
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在民國 113 年 3 月贈與乙 250 萬元,9 月贈與丙 100 萬元。與此例有關之贈與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年度免稅額、累進稅率,以及核定後的繳納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的贈與發生於民國 113 年,應依贈與行為發生時適用的規定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113 年贈與案件的免稅額為 244 萬元。依同法第 19 條,同一年內多次贈與應合併計算,並按課稅贈與淨額適用 10%、15%、20%三級累進稅率。第 30 條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稅款。
解題方法
先把甲在同一年度的贈與合併,再與年度免稅額比較:
甲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 106 萬元,因此「尚未超過贈與免稅額」的敘述錯誤。課稅贈與淨額未逾 2,500 萬元,適用 10% 稅率;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4條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條件時,可適用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但出售前一年內,土地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適用這項優惠。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期間:「出售前一年內」。題目問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期間,直接對照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價稅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設有典權的土地,由典權人繳納。公有土地則由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繳納。
- 土地增值稅依移轉方式決定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土地設定典權則由出典人負擔。
- 遺贈屬無償移轉,因此土地增值稅由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受遺贈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地價稅」還是「土地增值稅」,再依《土地稅法》第 3 條與第 5 條核對納稅義務人。最容易混淆的是設定典權:地價稅由典權人繳納,但設定典權時的土地增值稅由出典人繳納。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有償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無償移轉時,則由取得所有權的人負擔。有償移轉包括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無償移轉包括遺贈及贈與。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種移轉屬於有償或無償,再套用納稅義務人規則:
- 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
- 無償移轉:取得所有權的人。
買賣、徵收、交換均屬有償移轉;贈與則屬無償移轉。因此,只有將贈與的納稅義務人說成原所有權人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7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符合該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這是相較一般用地稅率較低的優惠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17 條,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多少百分比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土地買賣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的罰鍰。命題年度為民國114年,該條於114年1月24日修正,將原本固定的百分之二改為「百分之二以下」;本題問選項所列比例,應選百分之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對象:「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這種情形的罰鍰以「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為計算基礎,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二。選項問比例,符合條文上限的選項就是百分之二。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的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法規為《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關於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一生一屋」之適用要件。
為落實憲法保障自住權益,政府於「一生一次」(《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之外,增訂「一生一屋」機制,使曾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在符合更嚴格之自住與持有要件下,仍得再度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考生必須精確掌握「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在面積門檻、持有期間、設籍限制及未營業出租年限的法條差異。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限制條件「何者錯誤」。解題關鍵在於比對《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所列之各款要件:
- 前提要件: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第一項規定(一生一次)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 公畝(第 1 款)。
- 房屋限制: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第 2 款)。
- 持有期間: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第 3 款)。
- 設籍及自住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第 4 款)。
- 使用管制: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第 5 款)。
經對照各款規定,選項 (D) 將「5 年內」誤植為「1 年內」,即為應選之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生一屋之土地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 1.5 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3.5 公畝(面積門檻為一生一次標準減半)。故此要件符合規定。
-
(B)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須達 6 年以上,目的在於防杜短線
第 34 題2 分
甲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簽約出售土地一筆,並於 113 年 1 月 15 日申報土地增值稅,且申報之移轉現值為 380 萬元。若 112 年及 113 年該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 350 萬元及 400 萬元,請問核定的移轉現值應為多少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此外,申報移轉現值高於適用的公告土地現值時,核定金額不能低於申報金額;法定公告現值是審核基準,不是申報金額的上限。
解題方法
甲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簽約,並於 113 年 1 月 15 日申報,間隔未滿 30 日,因此適用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甲申報移轉現值為 380 萬元,高於 350 萬元,核定移轉現值採申報的 38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土地增值稅之課稅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計稅依據」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負有繳納義務的人是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負責納稅」,還是「對什麼課稅、用什麼金額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主體是負擔納稅義務的人;土地漲價總數額是課稅客體及計算稅額的基礎,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則是土地相關價格資訊,均不是納稅主體。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地價稅各類土地適用之稅率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不同土地類別所定的地價稅稅率,以及公有土地的基本課稅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等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國民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稅率。《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土地稅法》第 20 條則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才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百分比換成法條常見的「千分率」,再核對土地類別:
前三個選項所列稅率分別符合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國民住宅用地的規定。最後檢查公有土地的免稅條件:法律規定須「供公共使用」才免徵,因此「非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仍按基本稅率課徵。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9 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以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房屋所有權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陳述的是哪一類規定:戶籍登記、使用狀態及房屋所有權,屬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或認定要件;都市土地三公畝與「以一處為限」,則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及處數限制。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親屬範圍或時間條件寫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幾公畝土地面積為計算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所定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計算平均地價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面積基準「七公畝」,再對照選項即可。題目問的是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所採用的土地面積,不是在問各地實際累進起點地價的金額。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於每年何時徵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規定的房屋稅徵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並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徵收。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定徵收月份即可:題目問「每年何時徵收」,選出 5 月。民國 114 年房屋稅新制下,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於當年 5 月一次徵收;課稅期間與繳納月份不同,作答時以徵收月份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 114 年期房屋稅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屋稅的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及房屋稅最低適用稅率。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114 年期首次依新制開徵。
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並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開徵。
解題方法
先核對房屋稅的年度時程,再檢查題目所稱的最低稅率是否符合 114 年期新制:
- 114 年期開徵期間:11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課稅所屬期間: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114 年 2 月末日。
- 自住房屋符合條件者,適用稅率可為 1% 或 1.2%;其中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符合規定者,最低可適用 1%。
前三項敘述均符合規定;「最低稅率為 1.2%」忽略了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 1% 優惠稅率,因此錯誤。
第 41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汽車課徵貨物稅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之《貨物稅條例》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車輛類貨物稅之課徵方式、稅率架構及租稅優惠(主要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 條至第 12 條):
- 課徵方式:我國貨物稅中,除水泥與油氣類採「從量課徵」外,其餘應稅貨物(包括車輛類)皆按完稅價格「從價課徵」。
- 汽車稅率級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 小客車(座位在 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 汽缸排氣量在 以下者:從價徵收 。
- 汽缸排氣量在 以上者:從價徵收 。
-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 。
- 公共運輸租稅優惠(《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為配合綠能運輸與無障礙政策,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包含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等),符合規定者免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對比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課稅方式:檢視汽車是否為「從價課徵」(是,完稅價格乘稅率)。
- 稅率高低比對:核對「小客車」( 或 )與「貨車」()之法定稅率,判斷兩者高低關係。
- 排氣量級距檢驗:檢驗小客車排氣量與稅率之正向關係(以 為界,排氣量愈大稅率愈高)。
- 免稅要件核對:檢視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是否屬於法定免稅項目。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規定,車輛類貨物稅係按完稅價格乘上法定稅率計徵,屬於從價課徵。
第 42 題2 分
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之規定,消費者購買符合能源效率規定之新電冰箱,每臺最多可以減徵貨物稅額多少元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測驗購買符合能源效率規定的節能電器,每臺可減徵貨物稅的最高限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條件的新電冰箱每臺最高減徵新臺幣 2,000 元。
適用對象為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 1 級或第 2 級的新電冰箱,且須符合非供銷售、未退貨或換貨等條件。題目問的是最高限額,不是每臺實際可減徵的固定金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及「每臺最多」,對應《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的每臺減徵上限,再與選項比對。
第 4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共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共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依序為:
- 有管理人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 未設管理人時: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 未設管理人且屬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共有財產「第一順位」的納稅義務人。依第 12 條,應先判斷是否設有管理人;有管理人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共有人負納稅義務,是在未設管理人的情形下才適用。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關於菸酒稅法之課稅項目及計徵方式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酒稅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辨認菸品與酒類各課稅項目的計徵單位。菸品依成品型態分別採「每千支」或「每公斤」計徵;其中「其他菸品」有兩種計徵基準,並須取較高者。酒類則依種類採每公升或按酒精成分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計徵方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其他菸品」的雙重計徵基準說成單一方式。菸酒稅法第 7 條規定,其他菸品按每公斤或每千支計徵,取其高者;因此只寫「以每公斤計徵」並未完整呈現法定方式,是錯誤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使用牌照稅每年幾月徵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所定的徵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則於 4 月及 10 月分兩期徵收。
解題方法
依題幹直接對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每年 4 月 1 日起的一個月,亦即 4 月份。因此選擇 4 月。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以其土地與乙的土地與房屋交換,請問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的課稅標的,以及交換契稅由誰申報繳納。依《契稅條例》第 2 條,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房屋因交換而移轉所有權,則屬契稅課稅範圍。
依同條例第 6 條,交換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因此,判斷納稅義務人時,要看各方承受了什麼不動產。
解題方法
甲以土地與乙的土地、房屋交換:
- 甲承受乙的土地與房屋,其中房屋移轉須申報交換契稅。
- 乙承受甲的土地;土地免徵契稅。
所以,甲須就其承受的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乙承受的土地不生契稅。題目問納稅義務人為何人,答案是甲。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娛樂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娛樂稅?
① 電影 ② 職棒 ③ 職籃 ④ 演唱會 ⑤ 舞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第 2 條的娛樂稅課徵範圍。娛樂稅就法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取的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課徵項目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以及其他依法公告的娛樂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娛樂稅法》第 2 條所列的娛樂項目:
- 電影屬法定課稅項目。
- 職棒、職籃屬各種競技比賽。
- 演唱會屬職業性歌唱表演。
- 舞廳是條文明列的課稅場所。
五項均落入法定課徵範圍,因此選含全部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國稅且有稅收分成之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中「國稅種類」與「稅收劃分方式(就地分成 vs. 統籌分配)」之辨析能力:
- 國稅之範疇:依財劃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國稅包含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等。
- 稅收分成(共享稅):依財劃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屬於國稅但在地方徵起時,依法定成數直接分給「徵起地地方政府」之稅目,僅有遺產及贈與稅與菸酒稅兩者。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依財劃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所得稅 、營業稅 、貨物稅 係由中央提撥統籌分配給各地方政府,此為「統籌分配」而非「稅收分成」。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雙重條件檢驗法」:
- 條件一(層級檢驗):是否為財劃法所定之「國稅」?
- 條件二(劃分方式檢驗):是否具有按一定成數直接分給徵起地政府之「稅收分成」規定?
依財劃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徵起者,直轄市分給百分之五十;在市徵起者,市分給百分之八十;在鄉(鎮、市)徵起者,鄉(鎮、市)分給百分之八十。」
由此可知,「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屬於國稅,且法條明定有按比例直接分給徵起地直轄市、市或鄉(鎮、市)公所之稅收分成規定。
選項分析
- (A)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錯誤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 條規定,其性質為國稅;
第 49 題2 分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國稅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房屋稅則屬地方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8 條所列國稅。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國稅」,因此找出不在國稅清單內的稅目;房屋稅屬地方稅,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地方政府課稅限制、統籌分配稅款的會計列帳,以及補助與協助金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統籌分配稅款應列為「稅課收入」還是「補助收入」。兩者性質不同,選項若將法條用語替換,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6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選項內容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