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初等考試・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近年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經費之所需,特別對下列哪些稅捐增課之稅課收入應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①房地合一所得稅 ②遺產及贈與稅 ③菸酒稅 ④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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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哪些增加的稅課收入應撥入長照特種基金,以及其中哪些收入明定「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長照特種基金來源包括:

  •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 10% 調增至 20% 以內所增加的稅課收入。
  • 菸酒稅中,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590 元調增至 1,590 元所增加的稅課收入。
  • 菸品健康福利捐等其他來源。

同條並明定,只有前述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的增加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限定:「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不能只看某項收入是否用於長照,而要確認法律是否明文把該項增加的稅課收入排除於該法規定之外。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逐項核對,符合者是②遺產及贈與稅、③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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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我國現行法令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立法,係採下列哪一項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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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在我國採用何種立法形式。民國 106 年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課稅等事項,集中規定於一部獨立法律。因此,我國採取在現行稅法體制外另立專法的立法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立法形式的關鍵,在於看保障規範被放置在哪裡:若另制定一部獨立法律,即屬「專法」;若將規定納入既有稅法,則是修正既有稅法或增訂專章。本題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方式,選擇「於現行稅法體制外另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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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租稅刑事罰所處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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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刑事罰」與稅捐行政上的金錢給付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42 條等規定,對逃漏稅捐或違法匿報、短報等行為,設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制裁。

滯納金則是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時,依法加徵的款項,屬於稅捐徵收及行政上的金錢給付,不是刑事罰。現行法已修正:稅捐稽徵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刑事處罰規定,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租稅刑事罰」中的裁罰,再辨認各選項是否屬刑法上的刑罰種類。自由刑或罰金是刑事制裁;滯納金則是因逾期繳稅而加徵的款項,性質不同。因此,找出不屬刑事罰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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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減除額度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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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中,哪些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相關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一定幅度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其中包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民國 109 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新臺幣 20 萬元。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則各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定金額或限額辦理,並非本題所問的 CPI 調整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都是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再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確認哪些扣除額列入調整範圍。四項中,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於調整項目,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金額: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5 條,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民國 109 年度每人扣除額為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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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或納稅等資料,對下列哪些人員及機關應保守秘密?

①調查局 ②考試院 ③監察院 ④納稅義務人委任之律師 ⑤民事訴訟進行中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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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的課稅資料保密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原則上應絕對保守秘密;只有法律列明的人員或機關,才屬例外。

當年法定例外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經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訴願或訴訟的機關、依法調查稅務案件的機關、經財政部核定的機關與人員,以及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對象是否符合第 33 條所列例外。符合例外者,稅務人員對其不負本條所定的保密義務;不符合者,仍應保密。

特別注意兩個條件:一是機關須具備法定身分或依法調查稅務案件;二是民事債權人必須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僅有訴訟正在進行,尚未符合後者。

選項分析

① **調查局:不屬應保密對象。**調查局依法從事稅務案件調查時,屬「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為第 33 條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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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是否可公告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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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關於重大逃漏稅案件公告的規定,並涉及同法第 33 條的稅捐資料保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34 條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 1 項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要件即可判斷:

  1. 公告機關:財政部或經其指定的稅捐稽徵機關。
  2. 案件條件: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且案件已經確定。
  3. 公告效果:得公告逃漏稅捐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案件內容;不受第 33 條第 1 項稅捐資料保密限制。

條文沒有要求先取得當事人同意,也沒有把公告權交給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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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甲於 108 年 5 月初收到 108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截止日期為 108 年 5 月 31 日(週五)。某甲並未申請展延,且遲至 108 年 6 月 10 日(週一)繳納應納稅款新臺幣 5 萬元,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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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計算。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其後《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已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本題仍依當時的「每逾二日」規定計算。

解題方法

繳納期限是 108 年 5 月 31 日,從翌日 6 月 1 日起算逾期。某甲於 6 月 10 日繳納,繳納日不再計入滯納期間,因此滯納期間為 6 月 1 日至 6 月 9 日,共 9 日。

「每逾二日」是每累積完整二日加徵 1%,所以:

9÷2=4 個完整二日期間,餘 1 日9 \div 2 = 4 \text{ 個完整二日期間,餘 }1\text{ 日}

僅計完整的四個二日期間,滯納金率為 4%。應納稅額為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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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下列何者不屬於代徵範圍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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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稱「委託代徵」與營業稅中「由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稅額」的差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稅捐稽徵法》第 3 條,稅捐原則上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必要時得委託代徵。

判斷時要看各稅法是否規定由特定人代徵:娛樂稅由娛樂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代徵。營業稅則由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的營業稅額,不等於受稽徵機關委託代徵。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定納稅與代徵機制。若法律指定特定業者在交易或提供娛樂時代收稅款,再繳交國庫,即屬代徵;若只是營業人依法計算、收取並申報繳納自己的營業稅,則不屬本題所問的代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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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稽徵文書,不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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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文書的應受送達人,以及哪些稅目可將「使用人」列為應受送達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2 項,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的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因此,關鍵是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稅或房屋稅;貨物稅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找出「使用人得為應受送達人」的法定範圍,再逐一對照稅目:

  • 地價稅屬土地稅。
  • 房屋稅屬房屋稅。
  • 使用牌照稅另有規定,繳款書可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貨物稅不屬土地稅或房屋稅,相關規定也未將使用人列為應受送達人。

選項分析

  • (A) 地價稅:錯誤。 地價稅屬土地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2 項,為稽徵地價稅所發的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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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項費用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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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薪資收入除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符合規定時,也可選擇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必要費用限於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項目。

民國 109 年可列報的薪資必要費用有三類: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職業通勤交通費不在這三類之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薪資收入可減除的必要費用」,再把四個選項與法定三類項目對照。屬於三類之一者,在符合相關條件並備妥憑證時得列報;不在列舉範圍內者,不能減除。

選項分析

(A) 職業專用服裝費:錯誤選項。 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及清潔維護費用,符合規定時可列報減除。一般日常服裝則不屬於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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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自 108 年 12 月 1 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多少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多少比例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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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的扣繳門檻與扣繳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自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起,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或注獎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稅額。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兩個條件:扣繳門檻及扣繳比例。記住「超過 5,000 元」及「按給付全額扣 20%」,即可直接配對選項。這裡的門檻是判斷是否應扣繳的標準;達到扣繳條件後,稅額以給付全額乘以 20% 計算。

例如,中獎獎金為 10,000 元,應扣稅額為 10,000×20%=2,00010,000 \times 20\% =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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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個人應稅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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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的薪資所得範圍,以及薪資所得中幾項不計入課稅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符合規定的出差膳雜費、伙食費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等,不計入應稅薪資所得。

解題方法

先判斷給付是否屬於因職務或工作取得的薪資,再檢查是否符合免計入薪資所得的規定:

  • 員工因獎勵或酬勞取得的紅利,原則上屬薪資所得。
  • 民國 109 年每月不超過新臺幣 2,400 元的員工伙食代金,符合免計入薪資所得的標準。
  • 符合限額的國內出差膳雜費,不計入薪資所得;一般職員的每日標準為 600 元。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每月不超過工資 6% 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員工因獎勵及酬勞而取得的股票紅利,屬員工因職務或工作取得的報酬,性質上屬薪資所得。以股票發放,不改變其薪資所得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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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張三 50 歲,單身無扶養親屬,108 年度僅有薪資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且無其他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假設張三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之減除條件,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張三應申報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各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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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薪資所得的計算,以及第 17 條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申報 108 年度所得)法規及金額為準。

108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這筆金額屬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減除的費用,先從薪資收入中扣除,餘額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再重複扣一次。

解題方法

張三全年只有薪資收入 200 萬元,題目未提供可列報的必要費用,因此按 108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 萬元計算:

薪資所得=2,000,000−200,000=1,800,000 元薪資所得 = 2{,}000{,}000 - 200{,}000 = 1{,}800{,}000\text{ 元}

張三沒有其他所得,所以綜合所得總額為 180 萬元。

再計算綜合所得淨額。108 年度單身者免稅額為 8.8 萬元,標準扣除額為 12 萬元;題目說沒有其他列舉扣除額,且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減除條件,因此:

綜合所得淨額=1,800,000−88,000−120,000=1,592,000 元綜合所得淨額 = 1{,}800{,}000 - 88{,}000 - 120{,}000 = 1{,}592{,}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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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定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稅率在一定標準以上者,不得扣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排富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均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等法定情形時,不得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沒有這項排富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列出的扣除額,再找出當時設有排富條款的項目。民國 109 年的兩項是「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因此選項中同時列出這兩項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錯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沒有,因此兩者並非都設有排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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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若 A 公司 107 年度合計基本所得額為新臺幣 1,050 萬元,一般所得稅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則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為新臺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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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計算,以及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應補繳的差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公式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50萬元)×徵收率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50萬元)\times徵收率

107 年度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徵收率為 12%1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兩者的差額。

解題方法

A 公司基本所得額為 1,050 萬元,先扣除 50 萬元,再乘以 12%12\%:

(1,050萬元−50萬元)×12%=1,000萬元×12%=120萬元(1,050萬元-50萬元)\times12\% =1,000萬元\times12\% =120萬元

基本稅額為 120 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 100 萬元,因此應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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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忠誠公司 108 年 10 月 1 日設立並開始營業,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年底結算其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8 萬元,試問忠誠公司 108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營業期間未滿一年時,如何換算全年所得額並計算應納營所稅。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5 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先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原營業期間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108 年度課稅所得額不超過 50 萬元者,適用 19% 稅率;超過 50 萬元者,適用 20% 稅率。

解題方法

忠誠公司於 108 年 10 月 1 日設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當年度營業期間為 3 個月。題目所給課稅所得額 18 萬元,先換算全年所得額:

180,000×123=720,000 元180{,}000 \times \frac{12}{3}=720{,}000\text{ 元}

換算後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72 萬元,超過 50 萬元,因此適用 20% 稅率。計算全年稅額後,再乘以實際營業期間占全年比例:

720,000×20%×312=36,000 元720{,}000 \times 20\% \times \frac{3}{12} =36{,}000\text{ 元}

忠誠公司 108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新臺幣 3 萬 6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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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種組織應依法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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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的適用範圍: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則上應依該條例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但條文列有不適用的組織或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列明的排除對象包括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此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也屬排除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的排除項目比對:

  • 若選項屬於條文列出的排除對象,即不必依本條例申報及繳納。
  • 若不在排除範圍內,則回到「原則上適用」的規定判斷。

因此,關鍵在於外國營利事業是否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條文排除的是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

選項分析

(A) 獨資或合夥:錯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明列「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為排除對象,因此不是依法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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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的海運業噸位稅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符合要件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可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海運業務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 10 年,不得變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這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明定的期間,不需計算。抓住「海運業噸位稅」與「選定後的適用年限」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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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哪些額度係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 10%以上,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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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法中,哪些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上漲幅度調整。判斷時須分清「所得稅法上的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額度」,不能只因金額名稱相近就視為適用相同調整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列出的額度,核對其法定調整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的免稅額,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法定門檻時,得按上漲程度調整。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定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額,亦有依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
  • 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以及綜合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級距金額,並非本題所問「累計上漲達 10% 後自次年起調整」規定所列的組合。

因此,符合題幹者是「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與「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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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為準,考查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以及財產買賣何時視為贈與。

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在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以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為課稅範圍。

同法第 5 條另規定,財產移動有法定情形時,雖未以贈與為名,仍「以贈與論」。其中包括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分以贈與論;當時第 5 條第 6 款也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除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等例外外,以贈與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或符合「以贈與論」的法定情形。尤其要區分親屬間買賣的特別規定與不相當代價讓與的一般規定,並留意當時第 5 條第 6 款只適用二親等以內親屬。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經常居住境外的個人贈與國外不動產,該財產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依第 3 條,境外居住者的贈與稅課稅範圍限於境內財產,因此不課徵我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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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某甲 108 年度出資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地,該土地之市價 1,000 萬元(公告現值 600 萬元),房屋之市價 500 萬元(評定現值 100 萬元),辦理過戶時並無償承擔代繳房屋契稅 6 萬元和登記規費 3 萬元、代書費 1 萬元。假設某甲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事實,試問某甲 108 年度課稅贈與總額及贈與淨額各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下,贈與不動產的價值如何計算,以及贈與總額、贈與淨額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贈與土地,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贈與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價,均不採市價。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免稅額,計算贈與淨額。108 年度每位贈與人的贈與稅免稅額為 220 萬元。

解題方法

某甲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地,土地與房屋的移轉屬贈與,依稅法規定的計價基準計算:

土地贈與價值=公告土地現值600萬元土地贈與價值=公告土地現值600萬元 房屋贈與價值=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房屋贈與價值=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

無償代子女負擔契稅、登記規費及代書費,也是使子女取得財產利益的贈與,應計入贈與總額:

6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6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

因此:

贈與總額=6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71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710萬元

扣除 108 年度免稅額 220 萬元:

贈與淨額=710萬元−220萬元=490萬元贈與淨額=710萬元-220萬元=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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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張大同於 108 年 11 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所定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及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法定順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順序是:

  1. 有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 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判斷關鍵是有沒有遺囑執行人;不能只因為某人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直接認定其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張大同已委任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符合「有遺囑執行人」的情形。依民國 109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曾美麗與張小同雖為繼承人,林小芬雖為受遺贈人,但「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是沒有遺囑執行人時才適用的納稅義務人順位。本題已有遺囑執行人,因此應由王律師負納稅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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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的贈與稅申報期限。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期限自「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起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定申報期限為 30 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兩個期間,依序對照法條:

  1. 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應於 30 日內申報。
  2. 有正當理由需延期者,須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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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某甲有 3 名子女皆於 108 年結婚。若甲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贈與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又甲在 108 年 10 月贈與妻子新臺幣 400 萬元,則甲 108 年依法應繳納新臺幣多少贈與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計算,考的是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以及子女婚嫁贈與的排除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項第 7 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每位父母對每名子女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限,不計入贈與總額。當年贈與稅免稅額為 220 萬元;課稅贈與淨額在 2,500 萬元以下,稅率為 10%。

解題方法

先排除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部分,再將其餘贈與合併計算年度免稅額:

  1. 甲贈與每名子女 200 萬元,其中婚嫁贈與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3 名子女合計計入贈與總額的金額為 3×(200−100)=300萬元3\times(200-100)=300\text{萬元}

  2. 甲贈與妻子的 400 萬元,屬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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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土地所有權移轉,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哪些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移轉,原則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依法免徵。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則另依同法第 28 條之 2,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延後課稅,與第 28 條所定的「免徵」不同;土地日後再移轉時,仍須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稅。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選項屬於哪種移轉:政府出售公有土地、親屬贈與、配偶贈與後出售,或一般私人出售。再區分「免徵」與「不課徵」:

  • 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依法免徵。
  • 配偶相互贈與:得申請不課徵,之後再移轉仍可能課稅。
  • 一般贈與或出售:不能只因持有年限長,就免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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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多少?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多少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一般用地地價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超過部分依級距適用累進稅率。第一級距是超過累進起點、未達其 5 倍的部分,稅率為千分之十五。

解題方法

題目分別詢問兩個數字:

  1. 地價稅基本稅率:10‰10\text{‰}。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的「超過部分」稅率:15‰15\text{‰}。

因此組合為 10‰10\text{‰}、15‰15\text{‰},選 (B)。題目特別寫「就其超過部分」,表示 15‰15\text{‰}適用於超過累進起點的部分;不是把全部地價總額都改按 15‰15\text{‰}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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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於 108 年 3 月新購土地,甲最遲須於何日前提出申請,108 年地價稅方得適用特別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第 41 條的地價稅特別稅率申請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符合土地稅法第 17 條或第 18 條規定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因此申請期限為 9 月 22 日。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欲使該年度適用特別稅率,也須在此期限前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甲新購土地後,最遲須於何日前申請,才能使 108 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直接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從地價稅開徵日倒推 40 日:

11月1日−40日=9月22日11月1日-40日=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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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的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 40%。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經重劃之土地」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符合這項法定情形時,直接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的規定,不必另作稅額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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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按加值型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若有進口應稅貨物,該如何課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1 條:貨物進口時,應徵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這項規定適用於進口應稅貨物,與營業人平時按期申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及可扣抵進項稅額的程序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41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重要修正影響答案。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進口應稅貨物如何課徵營業稅」,再區分課稅時點與徵收機關:進口貨物是在進口時課徵,由海關代徵。因此,不是等營業人把貨物出售後,再由國稅局通知繳納或由營業人申報繳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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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納稅義務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應依移轉原因及申報時點,採用法定的審核基準。各類情形的基準日不同,不能一概以申報日或移轉登記日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的移轉原因,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的基準日或金額:

  • 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法院拍賣土地:原則上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拍定價額較低時,以拍定價額為準。
  • 一般買賣土地:契約訂立日起 30 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才以申報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逐一核對後,只有 A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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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相關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不包括下列哪一項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9 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以及容易混淆的地價稅面積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住宅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財政部認定原則另要求,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是《土地稅法》第 17 條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的面積限制,並非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定義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第 9 條的定義條件」,還是其他條文規定的優惠適用限制。第 9 條著重戶籍、住宅用途;建物所有權則由相關認定原則補充。都市土地 3 公畝屬第 17 條的地價稅優惠面積限制,因此不是第 9 條定義的一部分,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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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行遺產及贈與稅之稅率結構,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的稅率結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遺產及贈與稅均採超額累進稅率,依遺產淨額或贈與淨額所落入的級距計算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稅率結構」,再判斷是單一比例稅率,還是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是指淨額越高,超出各級距門檻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不是整筆淨額都按最高級距稅率課徵。因此,選項若說某金額以下「一律課徵 10%」,也要檢查是否忽略了級距差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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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哪些為房屋標準價格之考量因素?

①房屋建造材料 ②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③房屋裝潢 ④房屋供需概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的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逐一對照法條列舉的評定因素:①對應建造材料;②對應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④對應房屋供求概況,均屬法定考量因素。法條沒有列出房屋裝潢,因此③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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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現行房屋稅稅率係依據下列何者訂定差別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差別稅率規定。房屋稅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稅率則依房屋的使用情形或用途區分,例如住家用與非住家用,並由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內訂定適用稅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房屋稅條例》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差別稅率」,先辨認房屋稅依何種分類適用不同稅率。房屋稅的分類重點在房屋實際供何種用途,而不是房屋的屋齡、地段或建築成本,因此選擇「房屋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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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適用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向何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放棄後幾年內不得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的營業人,得申請放棄免稅,改按應稅規定課徵營業稅;經核准放棄後,3 年內不得變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申請機關是財政部,不是內政部。

解題方法

題幹問兩個要件:向哪個機關申請,以及核准後多久不得變更。依該項規定,分別對應「財政部」及「3 年」,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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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保稅區包括哪些?

①物流中心 ②軟體科技園區 ③科學工業園區 ④農業科技園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之 1 的「保稅區」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稅區包括政府核定的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

本題四個項目中,物流中心、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均屬法定保稅區;「軟體科技園區」不在當時法條列舉的名稱之中。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舉的保稅區類型:

  • ①物流中心:法條明列。
  • ②軟體科技園區:不是法條所列的園區名稱。
  • ③科學工業園區:屬法條所列的科學工業園區。
  • ④農業科技園區:法條明列。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④,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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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未辦稅籍登記而營業」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題目所問的處罰內容與此款相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這正是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的逃漏營業稅情形,因此處罰基準是按漏稅額裁罰,並得停止營業。

題幹也提到「除追繳稅款外」,與第 51 條的條文用語一致。據此可判斷,選項應包含「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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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特種飲食業之稅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特種飲食業分為兩類: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 15%。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稅率 25%。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列出的業別是否符合第 12 條的分類,再對照適用稅率。判斷關鍵是「有無陪侍服務」:酒吧若有陪侍服務,適用 25%;夜總會則適用 15%。

選項分析

(A) 有陪侍服務之酒吧,稅率 25%:正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明定,有陪侍服務之酒吧屬於 25% 稅率的特種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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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何種發票交付買受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應使用哪一種統一發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之 1 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雲端發票是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的電子發票,屬於電子發票的一種;題目問的是應開立的具體發票種類,因此要選「雲端發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境外電商營業人」與「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再對照題目給的日期「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這組條件直接對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之 1 所定的雲端發票規則,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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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銷售,何者可適用零稅率課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7 條第 4 款,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保稅工廠屬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符合供營運要件時,可適用零稅率。

零稅率與免稅都不向買受人課徵銷項營業稅,但法律效果不同:零稅率仍屬應稅銷售,符合規定時,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或申請退還;免稅銷售通常不得扣抵相關進項稅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法條:

  1. 若法條將該項銷售列為第 7 條零稅率,才是本題所問。
  2. 若屬第 8 條免稅,雖然銷售時免課營業稅,仍不等於零稅率。
  3. 若未符合零稅率或免稅規定,則按一般規定課徵營業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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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種扣除額可扣除之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所有合於規定之受扶養親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各項扣除額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醫藥及生育費屬列舉扣除額,扣除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的受扶養親屬。

各項扣除額的適用對象並不相同,作答時要比較法條對每項扣除額所限定的身分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些人的支出可列報扣除」,再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

  •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合格支出均可列報。
  • 保險費、租金支出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各有較窄的適用對象或身分限制,並非一概涵蓋所有受扶養親屬。

因此,符合題目所述完整範圍的是醫藥及生育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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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某公司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5,000,000 元,進口稅捐新臺幣 1,000,000 元,商港服務費新臺幣 200,000 元,貨物稅新臺幣 1,200,000 元,其營業稅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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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營業稅的計稅基礎。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的營業稅,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的金額為計稅基礎;依法須計入的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也應一併計入,再按營業稅率計算。

本題未提供特殊稅率,適用一般營業稅率 5%5\%。商港服務費不屬於上述計稅項目,不計入本題營業稅稅基。

解題方法

先將完稅價格、進口稅捐及貨物稅相加,再乘以 5%5\%:

營業稅額=(5,000,000+1,000,000+1,200,000)×5%\text{營業稅額} =(5{,}000{,}000+1{,}000{,}000+1{,}200{,}000)\times 5\% =7,200,000×5%=360,000 元=7{,}200{,}000\times 5\% =360{,}000\text{ 元}

商港服務費 200,000200{,}000 元不納入計稅基礎,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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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哪一項獎金採分離課稅,所得人不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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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下「分離課稅」所得的判斷:某項收入是否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應依所得類別及法律明文規定判斷,不能只因名稱中有「獎金」就認為免申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其他所得」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 88 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這是本題判斷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項獎金的所得性質,再確認有無法律明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告發或舉發獎金:法律明定不併計,屬分離課稅。
  • 政府舉辦的競技競賽獎金:不能和「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混為一談;後者才有不併計規定。
  • 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原則上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多層次傳銷業績獎金:依實際所得性質申報,沒有因為是「獎金」就一律分離課稅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告發或舉發獎金:正確。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明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分離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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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營業稅法》規定,關於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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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的銷售額認定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 19 條將認定方式分為兩類:

  • 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的情形,以時價為準。
  • 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的情形,受託代購以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為準;委託或受託代銷,則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哪一款,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價格標準。題目雖詢問「視為銷售貨物」,但各種視為銷售情形的銷售額不一定採同一標準;關鍵是分清「時價」、「實際價格」與「約定代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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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或 2 級之新電冰箱,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減徵貨物稅額以新臺幣多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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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的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的新電冰箱,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減徵貨物稅額以新臺幣 2,000 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定的適用條件:商品是新電冰箱、能源效率為第 1 級或第 2 級,且非供銷售、未退換貨。條件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後,直接辨認法條所定的每臺減徵上限,不需另行計算。

題幹問的是「每臺減徵貨物稅額以多少為限」,因此作答應採法定上限,而非依電冰箱容量等級決定的實際減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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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哪些稅目有重購退稅之規定?

①綜合所得稅 ②營利事業所得稅 ③地價稅 ④土地增值稅 ⑤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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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購退稅」制度適用於哪些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本題所稱重購退稅的稅目是綜合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方面,個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後,符合自用住宅及期限等條件,再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法定期間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面積、用途及持有等條件者,得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五個稅目是否設有「出售後再購買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或土地,得申請退稅或扣抵」的制度。關鍵是看法律是否對該稅目設有重購退稅規定,而不是只看該稅目是否可能因特定情形退稅。

因此,①綜合所得稅與④土地增值稅符合;②營利事業所得稅、③地價稅及⑤遺產及贈與稅不符合。符合項目為①④,對應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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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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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施行日期、稅目性質、稅收用途及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並自同年 6 月 1 日施行;當時條例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百分之十。房地部分則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中的日期是否符合條例的實際施行日,再判斷其餘敘述是否符合稅制基本規定。本題 A 選項將施行日期寫成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與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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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居住者之下列何項所得,依法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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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住者取得各類所得後,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判斷時要分清楚:所得是否免稅、是否適用分離課稅,以及是否屬於應併計的其他所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列有免納所得稅的所得;個人稿費等收入全年合計在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者,得免稅。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規定,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個人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及第 14 條第 2 項,應按受贈時時價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所得性質,再確認其申報方式:出售土地所得是否免納所得稅、公司贈與是否列為其他所得、稿費是否在免稅額度內,以及統一發票獎金是否屬政府舉辦獎券的分離課稅所得。只有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選項,才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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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政府課稅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稱之為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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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政府的法令、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合理信賴,並據此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政府嗣後變更行政行為時,應衡量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避免人民承受不可預見的不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課稅行政也須遵守此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人民之既得權益」及「不可預見之損害」。這些描述指出:人民已基於政府先前的行政行為形成合理信賴,政府後續變更不應任意損害其信賴利益,因此應選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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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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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政府層級分類、稅課分類、統籌分配稅款的收入列帳,以及地方政府開徵特別稅課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尤其留意「稅課」的分類層次,以及特別稅課不得以何種已課稅貨物為課徵對象。D 選項把禁止對象寫成「已徵營業稅之貨物」,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四類。
  • **(B) 正確。**依同法第 6 條,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類。直轄市稅與縣(市)稅同列於第二類,因此不是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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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