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當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額外考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每人基本生活費之相關規定。試問此做法乃下列何項原則之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當同一事項同時涉及普通法與特別法,而兩者規範內容有差異時,原則上就該特定事項優先適用特別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納稅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設有特別規範。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考量每人基本生活費的差額,這是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而非僅依所得稅法的一般所得稅計算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指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須「額外考量」另一部法律所保障的每人基本生活費,可從「同一稅務事項受到不同法律規範」切入:所得稅法是所得稅課徵的一般規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則針對納稅者權利及基本生活保障設有特別規範,因此本題測驗的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關係。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稅法對於怠報金一般會有最高金額的限制,其所遵循的主要租稅法原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租稅裁罰的比例原則。稅法對怠報金設置最高金額,主要是為了避免怠報金隨未申報期間或其他計算因素持續增加,造成處罰與違規情節不相當。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須適合達成目的,且對人民權益的限制不得超過必要程度;處罰也應與違規行為的情節及責任相當。怠報金設定上限,正是限制處罰程度、避免負擔過重的設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怠報金為何設最高金額」,應抓住「上限」的功能:限制處罰累積,避免處罰失衡。這對應比例原則,而非課稅所得如何認定、人民對行政處分的信賴,或同一行為能否重複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考點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稅捐的核課期間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稅捐「核課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 7 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直接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未於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7 年。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5 年:錯誤。 5 年適用於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且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情形。
- **(B) 7 年: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對稅務憑證的保存年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的憑證,以及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依法取得或交付憑證的保存年限,直接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規定,不必與帳簿、會計憑證或其他文件的保存規定混淆。依該條所定年限,選 5 年。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規定地價及房屋標準價格,於評定後各應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及重行評定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上「規定地價」與「房屋標準價格」的定期辦理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後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分別記憶兩項制度的週期:
- 規定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
- 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
依序組合為「2 年;3 年」,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的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3 年。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間,直接對照命題當年《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法定上限即可,無須計算:上限為 3 年,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甲於民國 110 年 12 月出售其於民國 109 年 9 月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適用的房地合一課稅稅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判斷關鍵是房地持有期間及出售日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的房地;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
解題方法
甲於民國 109 年 9 月購入,於民國 110 年 12 月出售,持有期間約為 1 年 3 個月,未超過 2 年。又因出售日期在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的稅率規定,因此適用 45% 稅率。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現行在房地合一制之適用上,若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如何計算其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所得稅中,個人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如何認列「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未提示相關費用憑證時,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房地合一制下「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核實認列替代方式,而不是取得成本或交易所得的計算比例。未提示費用憑證時,套用法定推計標準:
第 9 題2 分
我國 A 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1 月出售其於民國 108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何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須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房地交易的持有期間稅率級距為:
- 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45%
-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在 5 年以內:35%
- 持有期間超過 5 年:20%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交易日期,再計算持有期間。A 公司於民國 108 年 1 月購入,於民國 110 年 11 月出售,持有期間已超過 2 年,未超過 5 年,因此適用 35% 稅率。
第 10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項所得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哪些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判斷重點是先辨認所得類型,再核對是否有免計或起徵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個人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時,則將全年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另有部分保險給付、特定股票交易所得,以及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依法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所得是否屬於基本所得額的法定項目,並檢查是否符合免計門檻:
- 加拿大房屋租賃所得屬海外所得,須看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是否達 100 萬元。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年金保險給付,屬應計入的保險給付類型。
- 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屬法定列入項目。
- 選擇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也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選項分析
(A) 位於加拿大的房屋租賃所得新臺幣 80 萬元:正確。 房屋位於加拿大,租賃所得屬海外所得。題目給定金額為 80 萬元,未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 100 萬元的計入門檻,因此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故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
第 11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中納稅義務人可享有之各種扣除額,按扣除金額由高至低進行排序,下列何選項之排序正確?
①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 ②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民國 111 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的定額上限,並依金額由高至低排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扣除額標準為準:
- ① 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每戶 元。
- ② 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名符合規定的子女,每年最高 元。
- ③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元。
- ④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元。
解題方法
將四項扣除額由大至小排列:
因此排序為 ①③④②,符合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現行個人及營利事業之所得基本稅額所適用的稅率,分別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個人與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適用的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個人適用 20%,營利事業適用 12%。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基本稅額稅率」,而非一般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再依納稅義務人身分配對:
- 個人:20%
- 營利事業:12%
因此,個人與營利事業的稅率依序為 20% 與 12%,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不動產因①買賣、②承典、③交換、④贈與、⑤分割或⑥占有等六種方式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請問何種取得方式的稅率為 6%?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2 條列舉的不動產取得方式,以及第 3 條規定的各類契稅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取得方式 | 契稅稅率 |
|---|---|
| 買賣 | 6% |
| 承典(典權) | 4% |
| 交換 | 2% |
| 贈與 | 6% |
| 分割 | 2% |
| 占有 | 6% |
因此,稅率為 6% 的方式是買賣、贈與、占有。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六種取得方式逐一對照法定稅率,圈出稅率為 6% 的項目,再核對選項。承典適用 4%;交換與分割適用 2%;買賣、贈與與占有才適用 6%。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所定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採列舉扣除時,須確認支出或損失是否屬於法定項目,不能只因某筆損失或支出與個人財產有關,就列入扣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列舉扣除額項目:
- 災害損失:屬列舉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不是列舉扣除額,依法是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於規定範圍內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屬列舉扣除額。
- 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自用住宅等法定條件者,屬列舉扣除額。
因此,屬於列舉扣除額的是①、③、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現行《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交易損失扣除,以及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額,原則上是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增值稅則有特別規定:依《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但應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以避免重複扣除。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規則即可:先確認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再檢查土地增值稅是否一概不得扣除,接著核對交易損失的扣除年限及持有期間稅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出價取得的房屋、土地,所得額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此敘述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基本計算方式。
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包括不得列支的費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國內股利課稅,以及關係人負債利息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是判斷本題錯誤敘述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規則:滯報金等是否可列支、虧損能否扣除、國內股利是否課稅,以及關係人負債利息限制是否存在。選項若與法條規定相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各種稅法所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 1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多少百分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1 條的資產重估價門檻。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 25% 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中的法定比例即可:題目問物價上漲達到多少百分比「得」重估,對照《所得稅法》第 61 條,門檻是 25%。「達」表示達到或超過該比例即符合門檻。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以下那些稅目其法規中有明文規定,自民國 106 年起因稅率(額)調整增收之稅課收入,須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①貨物稅 ②遺產稅及贈與稅 ③菸酒稅 ④土地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稅目因稅率(額)調整而增加的稅收,是否依法指定挹注《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長照服務基金。判斷重點是看各稅法有無明文規定:自民國 106 年起,因調整稅率(額)增加的稅課收入,應撥入該特種基金,並排除《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種稅目是否有上述特別撥款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因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整而增加的稅課收入,撥入長照服務基金。
- 《菸酒稅法》規定,因菸酒稅稅額調整而增加的稅課收入,撥入長照服務基金。
- 貨物稅及土地稅沒有本題所述的長照基金特別撥入規定。
因此符合者為②、③。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試問下列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減除金額,何者之金額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並要求從選項中找出未列入調整範圍的金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以及喪葬費扣除額等特定扣除額,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基準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會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的限額,則不在第 12 條之 1 列舉的調整項目中。
現行各項金額已依後續公告調整;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明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及喪葬費扣除額都在列舉範圍內;婚嫁贈與財物限額不在其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所列「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判斷重點是辨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該條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符合條文所列項目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若題目省略了法定要件,或將課稅上的減免誤當成不計入遺產總額,就不是該條所稱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正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有遺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選項所述捐贈各級政府的財產,屬於此類。
(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並非只要符合「作農業使用」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該項屬於遺產稅的課稅價值減除及追蹤管理規定:符合條件時,農業用地價值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第 21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下列課稅規定何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成立時,土地所有權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的稅負。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這項移轉是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尚非受託人取得土地的經濟利益,因此不課徵贈與稅、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時點是「信託行為成立」,而非信託期間受益人取得利益,或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返還、移轉給受益人。信託成立時,受託人取得土地名義上的所有權,是為了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財產;不能僅因所有權登記移轉,就視為委託人贈與土地或受託人取得土地所得。
因此,本題三項稅目均不課徵,與選項(D)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移轉現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及第 30 條之 1,重點是分辨「免徵土地增值稅」與「移轉現值如何核定」是兩個不同問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中,免稅公有土地如屬出售,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移轉現值時,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要先抓住「出售」二字,再套用《土地稅法》第 30 條之 1 的核定規則:免稅公有土地出售,以實際出售價額為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則適用於法條列出的其他情況,例如公有土地贈與或受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項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土地的地價稅稅率與其他選項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8 條的特別稅率。土地按核定目的事業規劃使用,且符合相關要件時,可能適用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企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則適用千分之二的特別稅率。兩者稅率不同。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稅法》第 18 條列舉的特別稅率用地,再比較稅率:
- 工業用地、寺廟用地,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適用千分之十。
- 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適用千分之二。
因此,只有勞工宿舍用地的稅率與其他三項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土地稅法》對於長期持有的土地,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請問適用一般稅率之土地,持有超過 20 年以上,其減徵後的稅率結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一般土地增值稅率,以及長期持有土地的減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一般稅率分為 20%、30%、40%;土地持有年限超過 20 年者,對「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解題方法
減徵的對象是各級稅率中高於最低稅率 20% 的部分,因此:
- 第一級:最低稅率 20%,沒有超過部分,仍為 20%。
- 第二級:原為 30%,超過 20% 的部分是 10 個百分點,減徵 20% 後為 ,故稅率為 。
- 第三級:原為 40%,超過 20% 的部分是 20 個百分點,減徵 20% 後為 ,故稅率為 。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增繳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地增值稅。請問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多少百分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的增繳地價稅抵繳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移轉土地時,該增繳稅額得抵繳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抵繳總額設有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抵繳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 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中的「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及「抵繳土地增值稅」,即可對應《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
第 26 題2 分
關於土地增值稅徵免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關於土地增值稅的免徵、不課徵,以及設定典權時的課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免徵」表示符合條件時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則是土地移轉時暫不課稅,日後再移轉時,依相關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至於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依第 29 條,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三種處理方式:
- 對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列出的免徵情形。
- 確認配偶贈與是否屬於得申請不課徵。
- 判斷設定典權是否有「得申請不課徵」的規定;法律規定的是出典人預繳土地增值稅,因此將它說成可申請不課徵,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累進起點地價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稱的「累進起點地價」及其在地價稅中的作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累進起點地價,以該地區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
累進起點地價是計算地價稅累進稅率的起點,不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制度屬於「地價稅」還是「土地增值稅」。累進起點地價的法定定義,以及土地總地價超過起點後適用累進稅率的規則,都屬於地價稅制度。再核對法定土地面積與特別稅率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符合《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
第 28 題2 分
甲君持有應課徵地價稅的土地 3 筆,分別在臺北市及新北市各有 1 筆及 2 筆。請問其會收到幾張地價稅稅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歸戶與稅單寄發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歸戶課徵;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稅並寄發一張稅單。土地分屬不同縣市時,則由各該地方稅稽徵機關分別開單。
解題方法
先按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分組,再計算每組會收到幾張稅單:
- 臺北市:1 筆土地,開立 1 張稅單。
- 新北市:2 筆土地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合併開立 1 張稅單。
因此,甲君共收到 張地價稅稅單。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選項非屬免徵房屋稅之房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判斷各選項是否免稅,應逐一核對法條所列的房屋用途、所有權或其他要件;符合條文條件者,才可免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此要找出不符合當時免稅規定的選項。關鍵在於私立學校免稅並非只要已立案,還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選項分析
-
(A) 人工繁殖場:錯誤。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列有人工繁殖場等房屋,符合條文所列用途者免徵房屋稅,因此屬於免稅房屋。
-
(B) 業經立案但尚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正確。
第 30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買賣契稅及典權契稅,各應由誰申報納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各種契稅的納稅義務人,重點是區分「買賣」與「典權」兩種移轉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契稅條例》第 4 條,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典權契稅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稅的課稅原因,再對應申報納稅義務人:
- 買賣契稅:因買賣取得不動產,義務人是取得不動產的買受人。
- 典權契稅:因設定典權而取得典權,義務人是取得典權的典權人。
題目問的是「由誰申報納稅」,依上述規定配對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中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徵收頻率,以及房屋現值與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房屋稅原則上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至於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主體、頻率與評定機關:
- 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
- 徵收頻率:每年一次。
- 標準價格評定機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 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期間:每三年一次。
題目把重行評定期間寫成「每二年」,與法定的「每三年」不符,因此該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使用牌照稅法》相關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用牌照稅法》的徵收依據,以及船舶與機動車輛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的法定用語:地方徵收使用牌照稅的依據、船舶是否一律課稅,以及機動車輛的分類與課稅基礎。法條所稱「悉依本法之規定」為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使用牌照稅法》第 1 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此項與法條內容相符。
第 33 題2 分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哪些採查定課徵的營業人,可以申請改按第 1 章第 1 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並依第 35 條申報繳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營業稅;但可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一般稅額計算會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進項稅額,計算銷項稅額扣減可扣抵進項稅額後的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課稅身分,再看第 23 條所列的例外:
- 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但法條明文保留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的途徑。
- 特種飲食業、典當業、證券業:分別屬法定特種稅額計算的業別,並非第 23 條所指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的小規模營業人。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小規模營業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營業稅課稅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徵營業稅」與「零稅率」的列舉規定,以及境外勞務在國內使用的課稅方式。免稅與零稅率的稅額結果都可能是零,但法律依據及進項稅額處理不同:免稅銷售的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或退還;適用零稅率者,銷項稅額為零,符合規定時仍可申報退還溢付進項稅額。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列有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第 8 條列有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第 2 條則規定,購買國外提供而在國內使用的勞務者,可能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列舉項目即可:
- 麵粉銷售及土地出售,是否屬第 8 條的免稅項目?
- 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是否屬第 7 條的零稅率項目?
- 境外提供、在國內使用的勞務,是否因此適用零稅率?
前三者分別可在免稅或零稅率規定中找到依據;境外勞務在國內使用,則是按規定課徵營業稅的情形,不能直接視為零稅率。因此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X 酒吧為一間有提供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其民國 110 年度 12 月申報銷售額 200 萬元,該月另有水電費支出 42 萬元(含進項稅額 2 萬元)、菸酒進項稅額 8 萬元、交際費 21 萬元(含進項稅額 1 萬元)。試問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稅額計算,以及特種飲食業適用的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提供陪侍服務的酒家、酒吧及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等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稅率為 25%;這類營業額採「按銷售額計算稅額」,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解題方法
X 酒吧提供陪侍服務,屬適用 25% 稅率的特種飲食業。當期申報銷售額為 200 萬元,因此:
題目所列水電費、菸酒及交際費的進項稅額,均不影響本題稅額計算:特種飲食業按銷售額課徵,不能以這些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則其銷售額應包括下列何者?
①貨物稅 ②菸酒稅 ③菸品健康福利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的銷售額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銷售貨物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原則上是銷售額;若貨物屬於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貨物,計算營業稅時,銷售額須將相應稅額或捐金額一併計入。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6 條列舉的項目比對題目:
- 貨物稅:納入。
- 菸酒稅:納入。
- 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
因此,①②③均屬應計入的項目,選擇包含三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稅率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銀行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為 5% ②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為 0.1% ③夜總會為 25% ④小規模營業人為 1%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至第 13 條的特別稅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5%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
- 夜總會:15%
- 小規模營業人:1%
要注意,再保費收入適用的是 1%,不是 0.1%;0.1% 適用於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敘述所列稅率,再判斷哪些敘述正確:
| 敘述 | 法定稅率 | 判斷 |
|---|---|---|
| ① 銀行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為 5% | 5% | 正確 |
| ②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為 0.1% | 1% | 錯誤 |
| ③ 夜總會為 25% | 15% | 錯誤 |
第 38 題2 分
下列貨物及勞務何者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
①外銷貨物 ②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③出售之土地 ④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列舉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第 8 條則列舉免徵營業稅項目。兩者都是不直接課徵一般營業稅,但法律上的分類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本題所列四項中,第 ①、②項屬第 7 條的零稅率項目;第 ③、④項則是第 8 條的免稅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分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外銷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 同條第 2 款: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適用零稅率;本條另列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等項目。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①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②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③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④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課稅範圍,重點是判斷貨物或勞務是否在我國境內銷售,以及貨物是否屬於進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第 4 條進一步說明何種情形屬於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第 5 條則規定進口貨物的認定。須注意,落入課稅範圍與實際按一般稅率課徵是不同判斷;例如適用零稅率,仍屬課稅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三類範圍:境內銷售貨物、境內銷售勞務、進口貨物。題目①、②、③分別符合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規定;④則是保稅貨物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依法視為進口貨物。四項均屬課稅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我國《貨物稅條例》有關車輛類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車輛類貨物的課徵方式與稅率,重點是分辨機車、小客車及貨車各自適用的從價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車輛種類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所列稅率,再檢查選項是否把課徵方式或稅率說成「一律」。車輛進口時,除關稅外,仍須依規定課徵貨物稅;兩種稅並非互相取代。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菸酒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酒稅的課稅方式、課徵階段,以及稅收用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菸酒稅法》第 3 條,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依同法第 7 條、第 8 條,菸品與酒類均按法定數量或酒精度計算稅額,屬從量課徵。菸酒稅也具有抑制菸酒消費、維護健康等社會政策目的。
但菸酒稅收入並非全部專款專用。《菸酒稅法》第 20 條之 1 僅規定,特定菸稅收入撥入長期照顧服務特種基金,因此「全部稅收採專款專用」錯誤。
解題方法
先判斷稅額怎麼計算:若依數量或酒精度計徵,就是從量稅;再看課徵時點,菸酒稅在出廠或進口時徵收,屬單一階段課徵。最後辨別政策目的與收入用途:具有社會政策目的,不等於全部稅收都指定用途。依此可鎖定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貨物稅對於水泥及電器類的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不同應稅貨物採用的計稅方式:按貨物價格計算的是「從價」,按數量、重量或容量等計算的是「從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貨物稅條例》,水泥按重量從量課徵;電器類貨物按銷售價格從價課徵。
解題方法
先分別記住兩類貨物的計稅基礎:水泥依重量計算稅額,屬從量課稅;電器類依價格計算稅額,屬從價課稅。因此應選「前者從量;後者從價」。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貨物稅的應稅貨物?
①橡膠輪胎 ②飲料品 ③平板玻璃 ④汽油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所列的應稅貨物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油氣類均列為應稅貨物;汽油屬油氣類。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貨物稅條例》的課稅項目:輪胎見第 6 條、飲料品見第 8 條、平板玻璃見第 9 條,汽油則列於第 10 條油氣類。四項都屬應稅貨物,因此選擇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娛樂稅法》規定,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前項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對救災或勞軍娛樂活動的免稅規定,以及准予扣除的必要開支上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娛樂稅法》規定,以全部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作為救災或勞軍用途的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必要開支的扣除額,最高以全部收入的 20% 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必要開支的法定扣除上限,占「全部收入」的百分比。直接辨認法條設定的比例即可:
因此,正確比例為 20%。
第 45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應課徵多少的證券交易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第 2 款的法定稅率: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的千分之一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列證券種類,對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第 2 款;「千分之一」換算為百分比即為 ,因此選 (B)。
另須留意,《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收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因此,若題目指的是實際買賣公司債,命題年度內有暫停課徵規定;但「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仍依第 2 條所列稅率判斷。
第 46 題2 分
下列憑證,何者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
①銀錢收據 ②買賣動產契據 ③承攬契據 ④分割不動產契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所列的應稅憑證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印花稅法》第 5 條,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判斷重點是憑證是否屬於法定列舉種類,而非只看交易是否涉及財產或金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種憑證與《印花稅法》第 5 條的列舉項目:
- ①銀錢收據:屬於法定應稅憑證。
- ②買賣動產契據:屬於法定應稅憑證。
- ③承攬契據:屬於法定應稅憑證。
- ④分割不動產契據:屬於法定應稅憑證。
四項均在課徵範圍內,因此選擇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各國稅中何者徵起之收入應分配給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的比例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比較國稅收入中,直接分配給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的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稅的分配方式與比例:
- 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的部分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
- 遺產及贈與稅則依徵起地,直接分配給地方政府;直轄市為 50%,市及鄉(鎮、市)為 80%。
比較題目所問的比例,最高為 80%,因此選遺產及贈與稅。
選項分析
- (A) 所得稅:錯誤。 所得稅總收入的 10% 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比例低於遺產及贈與稅在市及鄉(鎮、市)徵起收入的 80%。
- **(B) 遺產及贈與稅:正確。
第 48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各地方稅中,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某比例給該鄉(鎮、市),試依比例由高至低排序?
①地價稅 ②房屋稅 ③契稅 ④娛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縣對部分地方稅,須將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按法定比例給該鄉(鎮、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四種稅的分配比例為:
| 稅目 | 給該鄉(鎮、市)的比例 |
|---|---|
| ①地價稅 | 30% |
| ②房屋稅 | 40% |
| ③契稅 | 80% |
| ④娛樂稅 | 全部,即 100% |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由高至低排列,只要將各稅給鄉(鎮、市)的比例比較:
因此順序為④娛樂稅、③契稅、②房屋稅、①地價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我國稅課劃分的類別?
①國稅 ②直轄市及縣(市)稅 ③鄉(鎮、市)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6 條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及「直轄市及縣(市)稅」兩類。鄉(鎮、市)並未列為獨立的稅課劃分類別。
須注意,鄉(鎮、市)仍可能依法律規定分配到部分國稅收入;但「取得稅收分配」不等於「列為稅課劃分類別」。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6 條列出的兩類稅課:
- ①國稅:法條列明,正確。
- ②直轄市及縣(市)稅:法條列明,正確。
- ③鄉(鎮、市)稅:未列入第 6 條的分類,錯誤。
因此只有①、②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我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與比例,重點在分辨土地增值稅按直轄市或縣(市)分別計入的比例,以及所得稅、貨物稅的提撥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規定,逐項核對各稅目與其提撥比例。土地增值稅須特別留意地方層級:縣(市)的土地增值稅收入有一定比例納入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則不以題目所列的 20% 計入。所得稅與貨物稅則各依規定提撥總收入的一定比例。
選項分析